农业部行政审批网上申请系统运行和管理办法(暂行)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朱海燕 韩光辉 吕景海(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滨州256600)摘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种业市场监管中存在备案率低、生产经营主体重复备案、备案数据不准确等问题,增加了备案管理工作量,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监管工作。
不能形成完整的种子生产经营流通溯源管理,为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有效的种子生产、销售数据,会造成企业之间无序生产,种子积压,企业亏损运转困难,各级种子管理部门也不能有效利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指导企业进行种子生产销售。
针对存在的问题探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主体法律地位,完善备案系统,施行备案主体分类管理,加强备案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更好地为种业企业服务,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关键词: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主体;市场监管;问题;对策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实现农业现代化,种子良性发展是基础。
农作物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是农业生产稳产丰产的重要保障,农作物良种的充足供应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石,也是种业企业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
良种供应过剩造成企业经营亏损和经营困难,良种供应短缺就会造成种子价格飙升导致农民用种成本增加,因此,种子管理部门应确保农作物良种有序供应。
制。
让职工拿“大头”、合作社有“甜头”,企业有“赚头”,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企农双赢命运共同体。
3.5 推进示范创建 打造62团、64团两个玉米制种示范团场,由种业龙头企业领办创办玉米制种专业合作社,完善玉米种子果穗烘干加工生产线。
按照建设“五化”基地的要求,推进制种区的土地平整、地力培肥、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提高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实现制种基地高产稳产。
支持制种主体建设杂交玉米种子烘干、精选、包衣和包装设施,购置先进适用的加工设备,更新机械装备。
3.6 组建行业协会 积极组建师市种子行业协会,强化行业服务,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做好行业协调工作,履行信息交流、依法维权、技术培训、信用评价、市场营销、试验示范等多项职能[4]。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农业部令第8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正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所在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
最新-中国电子政务发展现状研究白皮书 之十二金工程建设应用成效 精品

中国电子政务发展现状研究白皮书之“十二金工程”建设应用成效1993年12月,为适应全球建设信息高速公路的潮流,我国正式启动了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起步工程——三金工程,即金桥工程、金关工程和金卡工程。
三金工程的启动,标志着我国金字工程全面铺开。
10年后的今天,以金字头为代表的多项工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019年8月5日,中办发17号文件转发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要继续完善已取得初步成效的办公业务资源系统、金关、金税和金融监管含金卡4个工程,促进业务协同、资源整合;启动和加快宏观经济管理、金财、金盾、金审、社会保障、金农、金水、金质等8个业务系统工程建设,相应构建标准化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的发展。
根据最近的统计数据,本报告作以下介绍。
一、金财工程金财工程即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简称。
系统的建立将从根本上改变财政系统多年来粗放的管理模式,有利于逐步走向依法理财。
由财政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金财工程的实施按两期完成,2019年为一期工程,完成中央一级和省一级的中央级和省级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大部分地市级及半数左右县级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系统于2019年全面完成,计划在"十五"期间全面完成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大部分市地级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经测算,"十五"期间需要投资40亿元。
预算管理系统现状。
部门预算编报系统已经稳定运行了四年,在四年之内逐步年年升级改造,现在包括166个中央部门,近一万户预算单位历年的预算编报工作用计算机管理起来。
地方所有省级财政部门实现了部门预算编报的计算机化管理,实现预算编审环节。
使用专用软件编报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审核,主观司处审核,定额标准测算,预算项目的管理到预算批复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2000年开始实行部门预算集中编报,2019年推行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选十个部门作为试点。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doc 7页)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doc 7页)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2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十五条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 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六条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局长德能勤绩评议范文

局长德能勤绩评议范文通过德能勤级评议,局长要认真学习财经、廉政方面的各项规定,自觉按照国家的财经政策和程序办事。
下面是小编整理局长德能勤绩评议范文的范文,欢迎阅读!局长德能勤绩评议范文篇一20xx年,在领导及同事们的帮助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我个人无论是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进一步提高,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现将本人一年以来的报告如下:一、在学习上,注重提升个人修养1、通过杂志报刊、电脑网络和电视新闻等媒体,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了政治理论水平,加强政治思想和品德修养。
2、认真学习财经、廉政方面的各项规定,自觉按照国家的财经政策和程序办事。
3、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技能的培训,严格按照勤于学习、善于创造、乐于奉献的要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增强服务意识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础;始终把工作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上,脚踏实地工作。
4、不断改进学习方法,讲求学习效果,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坚持学以致用,注重融会贯通,理论联系实际,用新的知识、新的思维和新的启示,巩固和丰富综合知识、让知识伴随年龄增长,使自身综合能力不断得到提高。
5、全力融入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技能活动,在领导的带领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挖掘了自己的潜力,增长了业务知识,开阔了自己的视野,提升了政治业务能力。
二、在思想上,认真履行廉政建设作为一名财务工作者,我在工作中能认真履行,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制度和职业道德,做好财务,乐于接受安排的常规和临时任务,如完成单位领导离任审计、廉政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及清房相关事项等。
三、在工作上,扎实做好本职工作一年来,本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自觉服从组织和领导的安排,努力做好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由于财会工作繁事、杂事多,其工作都具有事务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在财务战线上,本人始终以敬业、热情、耐心的态度投入到本职工作中。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卫生部(已撤销),教育部,农业部(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01.12.05•【文号】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2001年12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及有关规定,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需要,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
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
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检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为许可证的管理提供技术保证。
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认证按照《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
尚未建立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委托其他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的检测,且必须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两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签定协议,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2. 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3. 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4.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5.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6. 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关于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
2005年第2号
关于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现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保留的水利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
附件:
1、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3、国务院决定保留的非许可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5、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5年4月28日
附件1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附件2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院令第412号)填制。
附件3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保留的水利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发〔2004〕62号)填制。
附件4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填制。
附件5
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填制。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5号)(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2019年第2号修订)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兽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规范兽药研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兽药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新兽药研制管理工作,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含国内尚未发现的新病原微生物)、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进行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兽药研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床前研究管理第四条新兽药临床前研究包括药学、药理学和毒理学研究,具体研究项目如下:生物制品(包括疫苗、血清制品、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系统鉴定、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实验室安全和效力试验及免疫学研究等;其它兽药(化学药品、抗生素、消毒剂、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生产工艺、结构确证、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学、毒理学等;中药制剂(中药材、中成药):除具备其它兽药的研究项目外,还应当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
第五条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新兽药的安全性评价系指在临床前研究阶段,通过毒理学研究等对一类新化学药品和抗生素对靶动物和人的健康影响进行风险评估的过程,包括急性毒性、亚慢性毒性、致突变、生殖毒性(含致畸)、慢性毒性(含致癌)试验以及用于食用动物时日允许摄入量(ADI)和最高残留限量(MRL)的确定。
承担新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并参照农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试验。
肥料管理知识(江苏省土肥站)
肥料行业存在问题
从肥料的管理、生产、经营、推广、使用等各环节分 析我省肥料行业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多头管理现象突出。发改委、农业部、工商局、技监局、商务 多头管理现象突出。发改委、农业部、工商局、技监局、商务 部、公安部等部门都在管理肥料,企业负担重,无所适从。 复混肥料生产企业良莠不齐。 我省复混肥料生产起步于上个世 纪八十年代初期,九十年代初生产企业的数量达到高峰,最多 时达500家以上。经过十几年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数量减少 时达500家以上。经过十几年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数量减少 了近一半,达到目前的250家左右。我省复混肥料占据了全国复 了近一半,达到目前的250家左右。我省复混肥料占据了全国复 混肥料市场约1/10的份额,近2/3的生产量销往周边省份以及东 混肥料市场约1/10的份额,近2/3的生产量销往周边省份以及东 北等主要粮食生产区。近年来复混肥料生产向着高浓度、复合 化方向发展。我省苏南地区基本上都以用高浓度复混肥料为主。 磷钾的复合率也明显上升,目前除氮肥以外,磷肥和钾肥单独 使用的情况已经逐步减少。我省磷、钾复混(合)率分别达到 45%和55%,苏南地区磷钾肥复混(合)率都达到80%以上。 45%和55%,苏南地区磷钾肥复混(合)率都达到80%以上。
肥料行业存在问题
肥料投入结构仍不合理。一是有机肥料和无机肥料投 肥料投入结构仍不合理。一是有机肥料和无机肥料投 入结构不合理。目前优质农家肥和秸秆还田量普遍不 足。有机肥与无机肥投入比例只有1 足。有机肥与无机肥投入比例只有1:9,在苏南地区 有机肥料投入几乎为零;二是氮、磷、钾肥投入结构 不合理。大部分地区偏施氮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氮 磷钾肥投入比例,全省平均水平只有1:0.3:0.2,氮 磷钾肥投入比例,全省平均水平只有1:0.3:0.2,氮 多、磷缺、钾不足的矛盾多年来仍未得到解决;三是 大量元素肥和中微量元素肥投入结构不合理。
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畜牧主管部门
«种畜禽管理条例»年颁布实施。
盐的经营许可
()
盐批发
许可证
市盐业主管部门(各级盐业部门统一经营)
«盐业管理条例»年颁布实施。
《食盐专营办法》颁布实施。
()
盐零售
指定或审批
商务部门(食盐)
盐业主管部门(其他盐)
期货公司许可
()
期货投资咨询
批准文件
证监会派出机构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审批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改为后置审批
()
保险代理人资格
()
保险经纪人资格
银行等金融业许可
()
金融企业
许可证
银监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年修订。
《商业银行法》年实施。
含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租赁、货币兑换、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批准文件
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林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年发布。
出售、收购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
()
出售、收购
许可证
农业部(一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市农委(二级)
劳务派遣企业许可
()
劳务派遣
许可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典当企业许可
()
典当业特种行业
许可证
市商务委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项。
公安部门特种行业许可证改为后置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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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工作,提
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
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网上审批,是指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农业部行政许
可网上审批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审批系统)报送相关申请材
料,行政许可审查机关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受
理、审查与决定。
第三条 网上审批系统是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
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农业部门户网站中国农业信
息网(www.agri.gov.cn)面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实行行政许
可网上审批服务的业务平台,具有在线申请、网上审批、进
程及结果查询等功能。网上审批系统采用电子认证技术,对
网上审批各环节进行身份确认和信息加密保护,确保网上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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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系统安全稳定。
第四条 按照成熟一项纳入一项的原则,对行政许可网
上审批实施动态管理。条件成熟的农业部行政许可事项,应
及时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网上审批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托网上审批系统从事行政许
可工作的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有关单位、省级业务初审单
位及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是农业部行政许
可网上审批运行协调管理和服务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
定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各相关单位有序开展网上审批,并实
施全程电子监察,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是农业部行政
许可网上审批受理机构,主要负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或省
级业务初审单位网上报送的行政许可事项,并进行形式审
查、受理、交转业务承办司局办理以及审批结果回复。
第八条 农业部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以下简
称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审查
机构,主要负责接收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网上交转的行政
许可事项,并进行审查、组织技术评审、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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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相关省级业务单位,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
批初审机构,主要负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网上报送的行政
许可事项,并进行初审、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的核实。初审
同意的,将电子材料连同纸质材料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
办公大厅。条件成熟时,经承办司局同意,可将纸质材料存
档,只报送电子材料。
第十条 农业部信息中心,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
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网上审批系统日常维护、改造、升
级等,组织开展系统操作培训,并按照计算机安全管理行业
标准规范要求对备份数据进行保存。
第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
审批安全服务机构,由农业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有从事电
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机构中选择,主要负责数据传送
的安全保障、数字证书使用者信息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
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填报相
应申请材料并进行提交,登录系统可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
理进程、审批结果等信息。
第十三条 需要省级初审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业务初
4
审单位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人网上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
网上申请资料组织初审,确保网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符合
初审要求。对初审合格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初审意见后,
按照网上审批系统操作要求及时发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
办公大厅;对初审不合格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初审意见后,
及时反馈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十四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收到行政许
可网上申请后,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是否
受理的意见。对受理的申请,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行政许可
申请人反馈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发送业务承办司局
和相关事业单位;对不予受理的申请,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
行政许可申请人反馈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收到农业部行政审批
综合办公大厅交转的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后,及时组织审查,
在规定时限依法作出许可决定,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农业
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其中,对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申
请,应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及时将行政
许可决定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行政许可申请人。其中,对
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许可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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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申请人可选择现金、支票、电汇等方式及时缴费,因延
误缴费造成受理延迟,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注册获
得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使用系统,也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向
农业部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使
用系统。注册用户名及密码通过系统管理员审核后生效。数
字证书申请要求按照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省级业务初审单位应
根据使用权限进行网上审批系统操作,规范各流程运行,确
保网上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承办司局
及直属单位、省级业务单位以及使用数字证书的行政许可申
请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钥,数字证书载体丢失或
密钥失控、变更证书所有人身份信息时,应及时通知电子认
证服务机构,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撤销或变更其数字证书。
因数字证书所有人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网上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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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情况,纳入农业部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实施全过程监
督。
第二十三条 不得通过网上审批系统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网上审批系统,窃取信息;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网上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
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四)未经授权查阅他人许可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
(六)故意干扰网上审批系统畅通;
(七)从事其他危害网上审批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由
本单位对相关责任人提出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
的,由农业部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许可申请人,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取消网上申请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