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传销罪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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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律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律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律规定传销是对被传销者灌输⼀定的错误的思想,让他们推销商品,等等活动。

这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传销在近⼏年⽐较盛⾏,很多⽐较急于求成的⼈⽐较容易受骗。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含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得加⼊资格,⽽且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财产,通常是货币。

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为。

但不是所有的传销⾏为都构成犯罪,情节⼀般的,属于⼀般违法⾏为,由⼯商⾏政管理部门予以⾏政处罚;只有⾏为⼈实施传销⾏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为。

若在直销⾏为中出现夸⼤直销员收⼊、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政处罚,⽽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额、传销发展⼈员数量、传销中使⽤的⼿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因素综合衡量。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加⼊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

对⼀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民法院于1999年6⽉18⽇《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为进⾏违法犯罪活动⽽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传销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传销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传销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近几年,传销在我们的生活中快速成长,很多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也误入了传销,那么,对于传销,法律上都有哪些规定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传销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传销法律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传销的量刑标准(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传销如果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

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

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发文字号】公通字[2013]3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日期】2013.11.14【实施日期】2013.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传销活动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

传销活动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

传销活动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近年来,公安部虽然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但传销活动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就湖北省枣阳市为例,近两年来,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的违法犯罪现象愈演愈烈,传销活动犯罪案件呈递增趋势,成为制约枣阳社会治安的一大祸患因素。

而对于基层法检部门来说,传销犯罪也是一种相对新型的犯罪,通过对枣阳市近两年来传销活动犯罪的特点、形势进行分析,以期对传销活动犯罪进行梳理,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预防传销活动犯罪。

一、枣阳市传销活动犯罪的基本态势和特点近两年来,枣阳市检察院共受理组织领导传销案件13件18人。

其中2011年受理1件1人,2012年受理4件7人,2013年1-9月份共受理8件10人。

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1、传销犯罪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层级结构从该市办理的13件18人传销犯罪来看,传销团伙均是具有一定形式和结构的具体组织,均是以在网上成立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投资基金会或某产业公司的形式,以购买股票、加入会员可返取巨额利润为诱饵,引诱股民成为会员,再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的模式运作。

并根据发展会员的数量或交纳会费的多少,按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层层计酬。

在该院办理的13件传销活动犯罪中,发展会员最多的达到2万余人,涉案金额最高的达到5000余万元,组织、领导者有5人,成为枣阳地区最高领导的有2人。

2、传销犯罪人员主体具有特殊性一是传销犯罪人员主体以外来人员为主。

在该市办理的18人传销犯罪案件中,本地人仅有3人,其余15人均为来自河北、河南、广东、云南、北京等地人员,比例高达83%。

二是传销犯罪人员以中年人为主。

在18人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仅有3人,年龄在40岁以上的有9人,比例达到传销犯罪人员总数的50%。

三是传销犯罪人员文化程度分散,总体文化程度较高。

在18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的有8人,大专以上文化的有6人,占总体涉案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是传销犯罪人员大部分为无业人员。

传销专项整治方案模板

传销专项整治方案模板

一、方案背景近年来,传销活动在我国屡禁不止,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为有效打击传销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二、工作目标1. 全面摸清传销活动底数,形成打击传销活动的高压态势;2. 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摧毁传销网络;3. 提高全社会对传销活动的防范意识,形成全民抵制传销的良好氛围;4. 优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成立传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督促落实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四、工作内容(一)摸排打击1. 全面摸排:组织各级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对辖区内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摸排,建立传销活动台账。

2. 严厉打击:对摸排出的传销活动,依法予以查处,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传销犯罪分子。

(二)宣传教育1. 加强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传销活动的危害,提高全社会对传销活动的防范意识。

2. 深入教育:组织开展针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活动,如校园、社区、企业等,普及传销知识,提高防范能力。

(三)整治规范1. 严格执法:对涉嫌传销的企业、网站、平台等进行调查,依法予以取缔,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规范市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四)防范化解1. 预警监测:建立健全传销活动预警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处置传销活动苗头。

2. 联合防控: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打击传销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第1-2周)1. 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传销活动的防范意识。

2. 组织开展针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摸排打击阶段(第3-6周)1. 全面摸排传销活动,建立传销活动台账。

2. 对摸排出的传销活动,依法予以查处。

(三)整治规范阶段(第7-8周)1. 严格执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兼析广西的传销犯罪与惩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兼析广西的传销犯罪与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有组织、有计划地利用虚构、夸大事实、诱骗、误导等手段,在社会上招募人员,以组织层级关系为基础,发展下线,推销虚假、无效甚至有害的产品或服务,以非法手段大量牟取非法利益的罪行。

传销活动不仅违法,更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全国各地涉及传销组织的案件时有发生,使许多人遭受了诈骗的打击,损失惨重,其中广西是传销活动最为猖獗的省份之一。

以广西为例,传销犯罪已经引起了社会、政府和法律层面的高度重视。

政府多次发文要求各级行政单位加强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各市公安机关成立专门的传销问题专班,加大传销犯罪打击力度,对传销组织实行“一案双查”,不断加大对传销组织的查处力度。

具体案例如下:1. 2017年,广西南宁警方打掉了一个涉嫌多省份传销犯罪团伙,该团伙涉嫌在广西等多个省份招募成员,以高额佣金、奖励等形式引诱人员加入,并通过利用网络公开视频宣传等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警方经侦查,该团伙非法招募会员达数千人,非法获利上亿余元。

2. 2018年,广西梧州公安机关成功打掉一个传销组织,该组织招募的成员分散在各地,被组织者疯狂招募人员加入,发展人员到达一定数量后按级别发放不等额的奖励。

该组织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诈骗、利诱等行为,引导消费者购买虚假、低质甚至有害产品,并非法获利数千万元。

3. 2020年,南宁警方在一起警情中,查获了一个以诱人参加线下教育培训为幌子的传销组织,该组织通过教授一些虚假的理论知识,诱导层层发展下线。

警方调查发现,该团伙非法招募近百名成员,非法获利上百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广西传销案件数量之多,涉及面之广。

广西各级公安机关需要进一步强化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和防范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反对传销活动的合力。

同时,政府也应该从源头上加大对传销组织的严厉惩处,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打击芜湖传销活动方案策划

打击芜湖传销活动方案策划一、背景分析传销活动作为一种非法经营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合法商业者的权益,还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芜湖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也不幸成为了传销活动的重灾区之一。

传销活动的泛滥不仅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还使得社会治安问题愈发突出。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精确的方案来打击芜湖传销活动。

二、目标设定1. 打击芜湖传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合法商业者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彻底清除芜湖市境内的传销组织及传销人员。

3. 提高社会公众对传销活动的警惕性和辨别能力。

三、方案内容1. 构建联合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公安、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

通过建立联合行动指挥中心,实现信息共享、任务分工和协同行动,提高打击传销活动的效果。

2. 加强对传销活动的宣传教育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传销活动的危害性和特征,提高公众的警惕性和辨别能力。

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和案例,警示公众远离传销陷阱。

3.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传销活动的定义和处罚条款。

同时,加大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部门的培训和装备更新,提高打击传销活动的有效性。

4. 加强对传销组织及人员的监控和打击通过加强对传销组织及人员的监控和打击,削弱传销组织的生存空间。

建立传销组织及人员的黑名单制度,对曾经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进行打击和教育,防止其再次投身传销。

5.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提前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传销活动举报投诉的快速通道。

对于举报的传销组织及人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抓捕,防止传销活动扩大。

6. 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传销活动加强与周边地区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建立跨国打击传销活动的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深入合作,追捕跨国传销组织的头目,瓦解其生存基础。

四、方案实施1. 成立联合行动指挥中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传销案件相关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打击传销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传销,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对传销活动实行严厉打击、坚决取缔的政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传销活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传销案件的侦查、调查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传销活动的日常监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传销活动的防范和查处工作。

第二章传销活动的认定第六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一)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二)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三)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利用传销活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四)其他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不属于传销:(一)合法的直销经营活动;(二)合法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三)合法的会员制经营活动;(四)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传销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一)拉人头型传销;(二)团队计酬型传销;(三)商品返利型传销;(四)消费返利型传销;(五)其他传销形式。

第三章传销活动的查处第九条公安机关接到传销活动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涉嫌传销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传销活动的查处:(一)对涉嫌传销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二)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者进行调查取证;(三)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四)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者进行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理。

法律处罚传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传销,又称多层次营销、网络营销等,是一种通过发展下线、收取入门费等方式获取利益的商业行为。

近年来,传销活动在我国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打击传销犯罪,我国政府加大了执法力度,对传销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

本文将以某地传销案件为例,分析法律处罚传销的案例。

二、案例简介某地传销案件涉及传销组织头目王某、李某等数十人。

该传销组织以“健康养生”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下线、收取入门费等方式获取利益。

该传销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了大量的下线,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三、传销犯罪行为分析1. 发展下线:传销组织通过发展下线,让下线继续发展下线,形成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

传销组织对下线进行培训,使其掌握传销技巧,进而发展更多下线。

2. 收取入门费: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数额的入门费,才能成为该组织的成员。

入门费成为传销组织获取利益的主要手段。

3. 虚假宣传:传销组织通过夸大产品功效、虚构事实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使其相信传销产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恐吓、威胁:传销组织对不听从其指挥的下线进行恐吓、威胁,甚至暴力手段,迫使其继续参与传销活动。

四、法律处罚分析1. 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传销组织者和参与者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传销组织头目王某、李某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传销组织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受害者可向传销组织要求赔偿损失。

3.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传销组织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在本案中,传销组织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五、案例分析总结1. 法律处罚传销具有震慑作用。

通过对传销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有效遏制了传销活动的蔓延,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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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 2008—3 
传销最初是作为一种经营方式 
进入我国的.在十几年时间内.发展 变异成为一种危害严重的违法犯罪 活动.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 序.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安全.破坏社会稳定.而且屡禁不 止,屡打不绝,愈演愈烈。目前,已有 专家学者和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加强 打击传销刑事立法.设立传销罪.国 家工商总局也正在积极推进这一立 法工作 笔者根据有关法理.结合自 己参与打击传销工作的实践.对传 销罪的构成特征和刑罚设置作一初 步探讨 《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以 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 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传销:以发 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 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认酬传销: 以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 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 他人员加入资格的传销行为.即收取 入门费传销。目前,拉人头传销已经 成为传销的主要形式.占整个传销行 为8O%~9O%以上 [1l对于拉人头传销 这一危害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 在刑法中单独设立传销罪的罪名予 以规制 下文中所讲的传销.仅指拉 人头传销 48十囿1 7宅『管理轩宽 一、传销罪的构成特征 f一)客体特征 
1.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其中. 
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次要客体是公民财产所有权.随机客 
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本罪的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 产.而且仅指钱财 .)主体特征 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有两种.即 组织策划传销者和积极参加传销者 这两种犯罪主体的社会危害性不相 同.应当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 1.组织策划传销者的特征 (1)违反《条例》。传销犯罪作为 一种经济犯罪.必须以行政违法为前 提。目前,《条例》应作为传销罪行政 违法性的依据。当然,对于《条例》中 不尽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修订 (2)组织策划传销。组织策划传 销是指倡导、发起、策划、组建传销组 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创建组织.确 定传销商品名称、组织管理制度和奖 金分配制度,招募骨干成员等。组织 策划传销者是位于整个金字塔最顶 端的人.在传销网络中处于核心地 位.社会危害性最大 因此.拟采用行 为犯立法模式.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 口 张红林 组织策划传销行为,就构成本罪。 2.积极参与传销者的特征 积极参与传销者是传销组织中 的骨干分子,其作用和危害比组织策 划者小。又比一般参与者大。积极参 与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犯罪,必须要有 明确的标准。因此,对该种犯罪行为 可采用数额犯闭的立法模式 
(1)积极参与传销的方式.一是 
介绍他人加入.二是诱骗他人加入. 
三是胁迫他人参加 这三种方式既可 
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在异 
地拉人头传销中.往往是后两者同时 
使用。 
(2)收取入门费总额较大或发 
展下线人数较多 数额是我国刑法规 
定的最为常见的量罪要素 在以数额 
较大作为量罪要素的情况下.没有达 
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不构成犯罪 因 
此.数额对于犯罪成立具有重要意 
义。在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数额 
在通常情况下表现为一定财产的价 
值,因而具有可计量性。我国刑法中 
的量罪要素包括:a.违法所得数额:b. 
违法经营数额;c.特定数额。[31本罪采 
用特定数额.即采用收取入门费总额 
较大或发展下线人数较多两个数额 
作为本罪的罪量要素。收取入门费金. 
额是加入传销组织的人交纳或变相 
交纳一定的入门费.全部传销人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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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 法制建设 
纳的入门费的总和便是入门费总额 
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也是本罪的 
量罪要素之一 传销的根本特征就是 
发展传销人员,组织网络,团队计酬, 
具有“人员链”和“金钱链”两个认定 
要件 吸纳资金数额和发展下线人 数.都反映传销行为对合法权益的侵 害程度。传销资金链和人员链是紧密 结合在一起的.人头其实就是资金, 作为刑事制裁手段.只要切断了人员 链便可以瓦解整个传销网络 从便于 司法操作的角度来讲.这有助于传销 犯罪行为的认定 二、传销罪的刑罚设置 (一)数额加重犯的刑罚设置 组织策划传销者如果在基本犯 罪构成之外.又收取入门费总额较大 或发展下线人数较多的.拟采取数额 加重 ̄E C4j的立法模式.根据收取入门 费总额较大或发展下线人数较多、收 取入门费总额巨大或发展下线人数 众多、收取入门费总额特别巨大或发 展下线人数特别众多.采用“依次加 重式”的设置模式 同样.对于积极参与传销者,在 基本犯罪构成之外.根据数额大小, 同样采用“依次加重式”的设置模式。 f二)财产犯的刑罚设置 对于传销这种贪利型经济犯罪 行为.在刑法设置上应当设置财产 刑,使犯罪分子得不偿失。从其他国 家和地区打击传销立法来看.基本上 也都是采取了财产刑和自由刑相结 合的模式 笔者认为.对于组织策划 传销或积极参加传销的基本犯.在自 由刑以外.可以并处罚金,对于其数 额加重犯.要并处罚金,特别是对在 传销中获利数额特别巨大的传销组 织策划者或积极参加者.更有必要加 重其财产刑.应当没收其财产 (三)单位犯罪的刑罚设置 组织策划传销和积极参加传销 的犯罪主体都可以是单位。目前.传 
销犯罪中的单位犯罪现象日益突出. 同时.单位犯罪主体大多具有较强的 经济实力和组织力量,活动范围广、 能量大。一旦实施传销犯罪.较自然 人犯罪而言,欺骗性更强.危害性更 大。因此.我认为在对传销中的单位 犯罪设置刑罚时.应当注意不能拉大 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幅度差 距.至少应当相当,以起到惩治和预 防单位犯罪的目的 三、传销罪的法律条文和罪名 拟定 综合前文关于传销罪的构成特 征和法定刑设置的阐述.本文拟将传 销罪的法律条文和罪名初步拟定为: (一)组织策划传销罪(罪名): 违反国家规定.组织策划传销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并处罚金:收取入门费总额较大 或发展下线人数较多的,处3年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收取入 门费总额巨大或发展下线人数众多 的.处5年以上至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收取入门费总额特别 巨大或发展下线人数特别众多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二)积极参加传销罪(罪名): 违反国家规定.积极参加传销.收取 入门费总额较大或发展下线人数较 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收取入门费总额巨大 或发展下线人数众多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收取 
入门费金额特别巨大或发展下线人 
数特别众多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注释: 
【l】参见中国政府网:“公安部、工商 
总局谈打击传销犯罪.建设和谐社会”,载 
http://www,gov.cn/zxft/ft49/wz.htm,最后浏 
览日期:2007.12.9 
【2】数额犯,依照刑法学界的通说,是 
我国刑法中以一定的数额作为构成犯罪 
要件的一种犯罪形式 参见陈兴良,刑法 
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P605 
【3】参见陈兴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的罪量要素——立足于中国刑法的探 
讨”.载北大法律信息网,最后浏览日期: 
2007,12.9 
【4]数额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 
定经济犯罪行为.其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 
巨大或特别巨大的程度.依法加重其刑的 
犯罪形态。参见周光权、卢宇蓉,犯罪加重 
构成基本问题研究.载中国网络律师,最 
后浏览13期:2007.12.9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工商局) 

十团工商管理研完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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