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电力系统通信频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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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组成及其设备的运行管理、检验管理、技术管理,规定了各级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和维护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数据传输通道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系统各调度、运行、维护、设计、制造、建设单位及发电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刊物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予本标准。

DL 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T 410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DL/T 630交流采样远动终端技术条件DL/T5003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图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舫护规定3总则3.1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自动化系统)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电力市场运营的基础设施,是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水平的重要技术手段。

为加强和规范自动化系统管理,保证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制定本规程。

3.2自动化系统由主站系统、子站设备和数据传输通道构成。

3.3主站的主要系统包括;a)数据采集与监控(SCADA)系统,能量管理系统.(EMS)的主站系统,调度员培训仿真(DTS)系统;b)电力调度数据网络主站系统:c)电能量计量系统主站系统d)电力市场运营系统主站系统:e)水调自动化系统主站系统(含卫星云图)f)电力系统实时动态稳定监测系统主站系统g)调度生产管理系统(DMIS);h)配电管理系统(DMS)主站系统;i)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系统主站系统:j)主站系统相关辅助系统(调度模拟屏、大屏幕设备,GPS卫星时钟.电网频率采集装置、运行值班报警系统、远动通道检测和配线柜、专用的UPS电源及配电柜等)。

四川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

四川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

四川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1前言............................................................................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 (2)4 总则............................................................................ .. (5)5 调度系统............................................................................ .. (5)6 调度机构的任务和职权............................................................................ (5)7 调度管辖范围............................................................................ (6)8 调度规则............................................................................ .. (7)9 调度指令............................................................................ . (8)10 运行调整与控制............................................................................ . (9)11 系统操作............................................................................ . (10)12 事故处理............................................................................ .. (15)13 调度事故汇报............................................................................ (20)14 新设备投运及设备异动 ........................................................................... .. (21)15 运行方式制定............................................................................ .. (22)16 发电、供电调度计划与考核 ........................................................................... (23)17 检修管理............................................................................ .. (24)18 系统稳定............................................................................ (27)19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 . (28)20 调度自动化............................................................................ (33)21 电力通信............................................................................ (35)22 水库调度............................................................................ (37)23 无人值班厂站的调度管理 ........................................................................... .. (38)附录 A 停修申请书格式 ........................................................................... . (40)附录 B 四川电力系统新设备投入系统运行申请书格式 (42)附录 C 四川电力系统设备异动执行报告格式 (47)I前言为加强四川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程、规定,制定本规程。

电力系统调频、调压

电力系统调频、调压

第一章电力系统调频第一节系统频率标准1.1福建电网与华东电网并列运行时,频率调整按《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执行。

标准频率为50 赫兹,频率偏差不得超过50 ±0.2 赫兹,超出50± 0.2 赫兹为事故频率,事故频率的允许持续时间为:超出50±0.2 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 分钟;超出50±0.5 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在正常情况下,发电机组AGC投入时,系统频率应保持在50±0.1 赫兹范围内运行。

1.2当发生省网或省内局部地区独立网运行时,独立网用电负荷为300万千瓦及以上, 频率偏差正常不得超过50±0.2 赫兹;超出50±0.2 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 分钟;超出50±0.5 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独立网用电负荷小于300万千瓦,频率偏差正常不得超过50±0.5 赫兹;超出50±0.5 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出50±1 赫兹,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1.3系统事故造成地区电网独立网运行时,地调及地区电厂负责独立小网调频调压任务,使之能与省电网顺利并列,不得出现因调整不当而引起的高频切机、低频减负荷甚至垮网的现象。

第二节调频厂的确定及频率监视2.1电网运行时应指定第一调频厂和第二调频厂。

省电网单机容量在100MV及以上的火电厂、单机容量在50MV及以上的水电厂、燃汽轮机组以及抽水蓄能机组均可担任系统的第一、二调频厂。

正常运行情况下,省调应指定上述其中的电厂担任第一调频厂,机组投入AGC运行的电厂即自动转为第一调频厂,未指定为第一调频厂或未投AGC勺上述电厂均为系统的第二调频厂。

选择系统调频厂应遵循以下原则:1、具有足够的调频容量,可满足系统负荷的最大增、减变量。

2、具有足够的调整速度,可适应系统负荷的最快增、减变化。

3、在系统中所处的位臵合理,其与系统间的联络通道具备足够的输送能力。

2020年(管理制度)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

2020年(管理制度)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

(管理制度)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适应重庆市经济建设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规程规定,结合重庆电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重庆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所有并网运行的发、供电单位和用户对维护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有责任。

1.3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管辖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要求:1.3.1在上级调度统一领导下指挥管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1.3.2充分发挥管辖电网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尽量满足电网负荷的需要;1.3.3负责管辖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1.3.4使管辖电网内电能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1.4各发电厂、用户供电设备或地方电网在并入重庆电网前,必须满足本规程规定的并网条件,并与相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或调度协议。

1.5重庆市电力公司下属各供电局地区调度所(以下简称地调)既是供电局的生产部门,又是供电局在电网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方面的职能管理部门,并代表供电局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指挥权,对地区所辖电力系统内的变电站和线路值班室、地方并网电厂和电网及电力用户实行调度业务领导和调度,同时接受市调的调度业务领导和调度。

1.6本规程是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系统内下级各调度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规程时不得违反本规程的原则。

1.7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公司各地调及其调度管辖的发电、送电、变电、配电、用电单位。

1.8本规程中所称的供电局含电业局,线路值班室含配网值班室等相应机构。

1.9本规程的解释权属重庆市电力公司。

第二章调度管理的组织形式2.1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2.2重庆电网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重庆电力系统调度机构(简称市调)地区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四川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四川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应协作配合,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严守调度纪律、服从调度指挥,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四川电力调度系统包括四川电网内的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等;四川电网内设立三级调度机构,依次为: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简称省调;地区级电业局公司调度中心局,简称地调;县级供电局公司调度所,简称县调;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上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本规程是四川电网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适用于电网调度运行各相关专业的工作;四川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编制本单位的调度规程或现场规程、规定,所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第二章调度管辖范围及职权省调调度管辖范围500kV电网含500kV站内无功补偿装置;220kV电网不含220kV站内主变压器;电网内装机容量1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上级有关部门指定或委托调度的发输变电系统;省调调度许可范围运行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发电厂有影响的110kV及以下送出设备;220kV主变压器中性点;安全自动装置所切供电设备;在不同220kV厂站间合解电磁环网转移负荷操作;其它运行状态变化对省调调度管辖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非省调调度管辖设备或省调委托调度设备;各发电厂、变电站的厂站用变由各厂站自行管辖;属上级调度管辖的设备,如因调度手段受限或安全运行的需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下级调度代为调度;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各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可以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为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变电站值班长或正值值班员;有调度联系的单位之间应定期相互报送有权进行调度联系的人员名单;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对指令执行的正确性负责;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准确、简明、严肃,正确使用设备双重命名和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监护、录音、记录、汇报和调度图板使用等制度;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应主动复诵下令时间和内容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和执行完成时间,值班调度员应复诵报告内容,以“执行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执行完毕,并及时更改模拟图板;值班调度员在下达调度指令、接受报告和更改模拟图板时,均应进行监护,并做好录音和记录;如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令的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其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员应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会威胁人员、设备或电网的安全,则受令人员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给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属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设备,未经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改变其运行方式;对危及人身、设备、电网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按厂站现场规程自行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属上级调度机构调度许可范围内的设备,下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变电站只有得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操作;上级调度机构管辖的设备,其运行方式变化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电网有影响时,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应在操作前、后或事故后及时向相关调度通报;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或通过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向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但事后应尽快通知有关调度机构;此时,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下达或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迟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值班人员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发供用电单位和调度机构领导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值班人员接到与上级值班调度员相矛盾的其他指示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值班调度员;如上级值班调度员重申他的指令时,值班人员应按上级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若值班人员不执行或延迟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以及不允许执行或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当电网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者故障情况时,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相关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在特殊情况下,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值班调度员下令限电,下级值班调度员和厂站值班人员应迅速地按指令进行限电,并如实汇报限电情况,对不执行指令或达不到要求限电数量者按违反调度纪律处理;当发生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时,有关调度机构应立即组织调查,提交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五章设备的检修管理设备检修原则设备检修的工期与间隔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检修规程规定;发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安排应根据四川电网的特点,水电机组检修主要安排在枯水期进行、火电机组检修尽量安排在平水期及丰水期前后进行;设备检修应做到相互配合,即发电和输变电、主机和辅机、一次和二次设备之间相互配合,避免重复停电;设备的检修分为计划检修包括节日检修和非计划检修包括临时检修和事故检修;计划检修是指纳入年度、季度、月度有计划进行的检修、维护、试验等;非计划检修是指因设备缺陷、设备故障、事故后设备检查等临时或事故性的检修;计划检修管理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批准或许可的时间开工,应在设备预计停运前6小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计划检修在原批准工期内不能完成者,可在工期过半前向省调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遇节假日应提前申请;计划检修确定后,除不可抗力影响外,不予改变工期,如因电网原因引起的变动, 省调应重新安排合理的计划时间;非计划检修规定非计划检修一般应按计划检修规定办理,如急需处理,可以向调度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申请,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非计划检修:非计划检修其运行方式超出运行规定的需经有关专业人员同意方可进行;非计划检修即使在设备停运或工作已开始后,如当日内不能完工,设备运行单位也应及时向省调补办设备停电检修申请书;凡变更原接线方式或设备,应填写系统设备异动执行报告,将改变前、后的接线图及变更设备资料随同“设备检修申请书”一起报送省调并经省调相关处室批复;凡异动后在复电时有核相、冲击合闸、带负荷检验和做与系统有关的试验等要求的,在申请检修的同时,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提出;凡在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上进行重大试验如:大型机组甩负荷、机组失磁试验、系统性试验、电容器投切试验、AGC试验等,设备运行单位应在试验前7日向省调提出申请和试验方案,经省调同意后方能进行;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上进行带电作业时,作业单位应事先向省调当值调度员提出电话申请并向调度员明确指出:是否需要控制负荷、是否停用重合闸、事故跳闸是否可以强送电或其他要求;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在当日完工的带电作业;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器以及通信、自动化等设备的停运、试验、检修或其他改进工作应与一次设备同样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凡基建施工需要对省调调度管辖的发输变电设备停电、退出备用、降低出力或改变运行方式的应由施工单位向设备运行单位提出申请,再由设备运行单位按规定向省调提出申请;设备检修前,应经设备运行主管部门同意再向调度机构申请;已批准的检修申请在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前,需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许可,检修工作也必须在省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向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或下级调度值班人员下达开工令后方可开工;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在已停电或备用的设备上进行工作;设备的检修时间发电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是以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时开始,到设备按调度要求转为运行或备用时止,设备停运和转运行或备用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包括起动、试验以及投运后的试运行时间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输变电设备的检修时间是以设备停运并做好安全措施后,值班调度员下达开工令时起,到值班调度员接到检修工作全部结束,现场安全措施全部拆除,可以恢复送电的报告时止;5.18 值班调度员在许可输电线路和其它设备上进行检修工作或恢复送电时,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约时”挂、拆接地线和“约时”开始、结束检修工作;电气设备停电检修,必须使所有电源侧有明显的断开点,线路停电检修时,应拉开各侧开关、刀闸,合上各侧接地刀闸,才能下达允许开工令;确认检修工作全部结束,现场安全措施全部拆除,检修人员全部离开现场后,才能开始对线路复电;5.19 输电线路的停电检修,该线路各端的安全措施由值班调度员负责命令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执行,线路工作现场的安全措施,在允许开工后由检修工作班自理,工作结束后应自行拆除,再办理竣工手续;5.20 发电厂、变电站内部电气设备停电检修的安全措施由设备所在单位自行负责不包括线路停电的安全措施,工作结束后应自行拆除,开关、刀闸设备均应处于拉开位置,再办理竣工手续;第六章新建和改扩建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的调度管理新设备投产只有得到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征得其许可后方能投入系统运行;值班调度员必须得到启动委员会的许可后才能进行启动;投产设备自值班调度员接到启动委员会的许可后,其运行方式的改变、试验等必须要有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投产设备试运行结束并移交给运行单位后即按调度规程的规定对设备进行调度管理;第七章有功功率调度管理及频率调整发电厂必须按照值班调度员下达的调度指令运行,根据调度指令开停机炉、调整功率、维持备用容量,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当发电厂因故不能使其负荷与调度指令相符时,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担任电网频率和联络线潮流调整任务的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下达的控制要求进行调整,当发电厂设备已达到规定的调节范围,或线路输送容量已达规定的限值等而不能调整时,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本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电网频率的标准是50Hz,正常控制偏差不得超过±,在AGC投运情况下,电网频率按50±控制;电网内所有发电厂均应监视频率;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电网实际需要临时指定发电厂负责调整频率;第八章无功功率调度管理及电压调整无功电压调度管理要求电网中的无功功率原则上应实行分层、分区、就地平衡,避免长距离输送;并入四川电网的各发电厂必须具备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技术导则规定的进相运行能力,并经调度认可的进相运行试验后,确定机组的实际可用进相范围;无功电压的正常运行与调整各发电厂的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要求,监视和调整电压,将运行电压控制在允许的偏差范围之内;原则上应采用逆调压方法调整母线运行电压:各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运行电压,当运行电压超出电压曲线规定范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无调整手段的变电站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员;装有无功补偿设备的变电站,应根据运行电压情况及时投切无功补偿设备,原则上应采用逆调压方法进行:各厂站变压器分接头档位的运行调整500kV各厂站在正常运行方式时,母线电压最高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最低电压不应影响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向500kV空载线路充电,首端电压应控制在525kV以下,在暂态过程衰减后,线路末端电压不应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倍即575kV,持续时间不大于20分钟;电压异常的处理当发电厂母线电压降低至额定电压的90%以下时,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自行按现场规程利用发动机的过负荷能力使电压恢复至额定值的90%以上,并立即汇报值班调度员采取措施包括降低有功、增加无功及限制部分地区负荷,以消除发电机的过负荷情况;当枢纽变电站500kV母线电压下降至470kV、220kV母线电压下降至190kV以下时,为了避免电网发生电压崩溃,值班调度员须立即采用拉闸限电措施,使电压恢复至额定值的95%以上,原则是首先对电压最低的地区实施限电;当运行电压高于设备最高工作电压时,发电厂应立即采取减少无功出力、进相运行等措施尽快恢复电压至正常范围,并报告值班调度员;装有无功补偿设备的变电站值班人员应立即切除电容器,投入电抗器,并报告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处理,使电压与无功出力及储备恢复正常;当500kV厂、站的母线电压超过550kV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时,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应立即采取降低机组无功出力、切除补偿电容器、投入补偿电抗器、调整变压器分接头或经请示领导后停运500kV线路等措施,在20分钟之内将电压降至合格范围;第九章电网稳定管理系统稳定的运行规定电网各联络线不得超过暂态稳定限额运行;省调调度管辖的500kV及220kV主网由于特殊需要而超暂态稳定限额运行时,必须得到省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受网调委托调度管理的500kV设备因特殊需要而超暂态稳定限额运行时,还必须得到网调批准,并做好事故预想,制定稳定破坏时的处理措施;在负荷调整和倒闸操作前,必须按要求调整线路潮流,负荷调整和倒闸操作均不得引起电网稳定破坏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安排计划检修操作应及时开出安控启停调整通知单,明确有关断面等稳定控制要求,随检修申请一同提交;电网设备异常、事故时,应及时对电网和安控系统进行评价,需调整的应立即通知值班调度员执行;为保证电网正常运行的稳定性和频率、电压水平,系统应有足够的稳定储备;凡是影响电网稳定的发电机自动励磁调节和原动机调速器等应投入自动位置,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不得退出运行;涉及系统稳定的机组PSS参数和低励限制定值、调差系数等应严格按照省调下达的定值设定,未经省调批准不得擅自启停功能和更改定值;发电机励磁调节器包括PSS功能、调速器等,若因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改变了技术性能参数,发电厂应重新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并提前90日向省调报送有关资料,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对于直接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发电机低频保护、高频保护、定子过压和低电压保护、低励保护、过励保护、过负荷保护、失磁保护、失步保护的定值、调速器调差系数等必须满足有关规定并报省调备案;220kV及以上电网设备必须具有快速保护,任一元件快速保护退出运行前,应办理申请手续,省调应进行安全稳定校验计算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当采取措施仍不能满足系统的暂态稳定性时,应报省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在电网内做系统性试验,凡影响220kV及以上电网正常运行的,试验单位应提前60日向省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试验方案和计算报告,共同研究试验操作方案、系统安全措施,并提交省公司批准后执行;第十章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安控装置必须编制专用规程,以便运行有所遵循;安控装置的调度运行规程由各级调度机构编制,与安控装置有关的调度、发电、供电等单位均应遵守、执行;安控装置的现场运行规程由各电厂、电业局公司根据安控装置的调度运行规程及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按安控装置的现场运行规程执行具体操作;已投运的安控装置,未经调度机构的批准,不能改变其结构和动作判据;各电业局公司应保证安控装置切除负荷的总量和各轮次切除负荷量符合整定值的规定,不得擅自减少切除量或更改所切负荷性质;当所切负荷量及性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调书面汇报;各地调安排设备检修,如影响到本地区安控装置切负荷总量时,应事前得到省调的许可;安控装置所控制的切负荷线路和变压器,不能使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时,必须保证安控装置动作时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不能动作;安控装置的运行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安控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按照安控装置的现场运行规程及时进行安控装置的调整例如根据开机情况决定所切机组、装置异常或故障的处理;未经值班调度员的同意,现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定值或改变装置的运行方式;当电网运行方式变化时,应对不适应电网运行方式的安控装置及时进行调整;安控装置动作后,各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各地调还应全面收集切除开关,切负荷量等信息,向省调汇报;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值班调度员命令处理,不得自行恢复跳闸开关;第十一章倒闸操作系统的倒闸操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进行;省调调度管辖设备, 其操作须由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指令方可执行,省调调度许可范围内的设备,在操作前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省调调度管辖设备方式变更,对下级调度管辖的电网有影响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在操作前通知有关的下级调度值班调度员;调度操作指令调度操作指令分单项、逐项、综合三种;单项指令:只对一个单位,只有一项操作内容的命令,如发电厂开停机炉、加减负荷、限电、启停重合闸装置、设备检修开工、许可带电作业等,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口头发布单项指令,由下级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发、受双方均应作好记录并录音;逐项指令: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前后顺序需要紧密配合的操作,如线路停送电等,必须下达逐项操作指令;操作时值班调度员必须事先按操作原则编写操作指令票,再逐项下达操作指令,下级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值班调度员的指令逐项执行,未经发令人许可,不得越项进行操作;综合指令:只涉及一个单位、一个综合任务的操作,值班调度员可以下达综合指令,明确操作任务或要求;具体操作项目、顺序由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按规定自行填写现场操作票,操作完毕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各厂站应对常见的正常操作,如旁路开关代路、倒母线等,预先拟定典型操作票,经审核和批准后备用;厂站现场操作票的有关规定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操作指令或预先下达的操作指令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现场有关规程、规定填写现场操作票,保证现场一二次设备符合操作要求和相应的运行方式;值班调度员预先下达的操作指令票只作为操作前的准备,操作单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得到值班调度员正式发布的“调度指令”,并记上“发令时间”后,才能进行操作;严禁未得到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擅自按照“预定联系时间”进行操作;在填写现场操作票或进行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应立即停止,待问清楚后再继续进行;在填写现场操作票时应注意,设备停送电的原则顺序是:停电操作时,先停一次设备,后停继电保护;送电操作时,先投继电保护,后操作一次设备;值班调度员只对自己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不负责审核下级运行值班人员所填写的现场操作票中所列具体操作内容、顺序等的正确性;系统中的一切正常操作,应尽可能避免在下列时间进行:交接班时;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电网发生异常及事故时;电网高峰负荷时段;事故处理或需要立即改善系统不正常运行状况的操作,应及时进行,必要时应推迟交接班系统解并列操作并列操作时,要求相序、相位相同, 频率偏差在以内,机组与电网并列,并列点两侧电压偏差在1%以内,电网与电网并列,并列点两侧电压偏差在10%以内;事故时,为了加速事故处理,允许220kV系统在电压差不大于20%,500kV系统在电压差不大于10%,频率差不大于的情况下进行并列,并列频率不得低于49Hz;不论何种情况,所有并列操作必须使用同期装置;解列操作时,须将解列点有功功率调整至接近于零,无功功率调整至最小,使解列后的两个系统频率、电压均在允许范围内,才能进行操作;合解环路的操作合环操作必须相位相同,应保证合环后各环节潮流的变化不超过继电保护、系统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面的限额;合环时的电压差,220kV系统一般允许在20%,最大不超过30%以内,负荷相角差一般不超过30度,500kV系统一般不超过10%,最大不超过20%,负荷相角差不超过20度;有条件时,操作前应启用合环开关的同期装置,检查负荷相角差和电压差;如果没有同期装置或需要解除同期闭锁合环,需经领导批准;解环操作应先检查解环点的有、无功潮流,确保解环后系统各部份电压在规定范围内,各环节的潮流变化不超过继电保护、系统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面的限额;用刀闸合、解环路时,必须事先经过计算或试验,并经领导批准;线路停送电操作规定一般规定“T”接负荷;变压器操作规定当上列条件不能完全满足时,应经过计算或试验,如肯定任何一台变压器都不会过负荷时,允许并列运行;。

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

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

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适应重庆市经济建设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规程规定,结合重庆电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重庆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所有并网运行的发、供电单位和用户对维护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有责任。

1.3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管辖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要求:1.3.1在上级调度统一领导下指挥管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1.3.2充分发挥管辖电网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尽量满足电网负荷的需要;1.3.3负责管辖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1.3.4使管辖电网内电能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1.4各发电厂、用户供电设备或地方电网在并入重庆电网前,必须满足本规程规定的并网条件,并与相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或调度协议。

1.5重庆市电力公司下属各供电局地区调度所(以下简称地调)既是供电局的生产部门,又是供电局在电网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方面的职能管理部门,并代表供电局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指挥权,对地区所辖电力系统内的变电站和线路值班室、地方并网电厂和电网及电力用户实行调度业务领导和调度,同时接受市调的调度业务领导和调度。

1.6本规程是重庆电力系统地区调度管理规程,系统内下级各调度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规程时不得违反本规程的原则。

1.7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公司各地调及其调度管辖的发电、送电、变电、配电、用电单位。

1.8本规程中所称的供电局含电业局,线路值班室含配网值班室等相应机构。

1.9本规程的解释权属重庆市电力公司。

第二章调度管理的组织形式2.1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2.2重庆电网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重庆电力系统调度机构(简称市调)地区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

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8)[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242 更新时间:2006-10-24]第一章总则第1—1条电力系统是发、输、变、配、用电同时完成、连续运行的整体,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原则。

为规范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1—2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结合电力系统的发展状况,在对安徽省电力工业局1996年7月颁发的《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加以修改补充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1—3条安徽电网属华东电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安徽省境内接入系统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

接入安徽电网的发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站)、变电站、各级调度机构和用户必须执行本规程。

各级运行人员和有关领导,应熟悉本调度规程,生技、安监、计划、用电、基建、检修、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人员应熟悉本规程有关部份。

本规程是华东电网安徽电力系统中电力生产及电网运行的基本规程。

省内各地市供电局及各发电厂、变电站制定的调度规程和现场规程应与本调度规程精神相符。

各发电厂、变电站的现场规程,凡涉及省调调度业务部分,均应按本规程精神予以修订。

第1—4条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按照国家规定,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调度机构在省内设三级:省级调度机构[简称安徽省调]、地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是垂直的专业技术领导关系,上级调度机构必须按规定对下级调度机构实行指导、协调与监督。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PPT精品文档

4
调度管理规程的章节结构
附录A为总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明细,是资料性附 录。
附录B南方电网500kV设备调度命名及编号准则和 附录C调度术语为规范性附录,可独立使用,适 用全网。
附录D为继电保护跳闸信息汇报规范,适用于总 调。
5
南方电网的定义
南方电网是指由广东、广西、贵州、云南、海南 五省(区)区域内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 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继电保 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电 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等二次设备构成的统一整体。
调度机构负责确定本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范围划分, 必要时协调明确其下级调度机构之间设备的调度 管辖范围划分。
➢ 总调负责确定总调和中调的调度范围划分
➢ 中调负责确定中调和地调的调度范围划分
➢ 地调负责确定地调和县调的调度范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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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新接入总调调度管辖范围的电厂和接入500kV及以上电网 的抽水蓄能电厂。
上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根据需要可委 托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理,委托时应明确委托范 围和委托时间,并通知被委托设备的运行单位值 班人员。
任何情况下都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约 时”开始或结束检修工作。
16
操作前注意事项
操作后可能引起的潮流、电压和频率的变化,发 电机失步,操作过电压,设备过负荷,超稳定极 限等。
电力调度机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接受 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依法监管。
7
调度规程的适用范围
南方电网内与南方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电力调度机 构和发电、输电、变电、用电等单位。
南方电网区域外接入并接受南方电网相应调度机 构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
非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南方电网调度运行有关工 作的也应遵守本规程。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Q/CSG-GPG 2 12 001-20112012/01/17印发封面2012/04/02实施本制度信息、、陈剑锋、麦苗屈利李于达2012/01/17印发制度信息2012/04/02实施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节能、环保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的广东电力系统是指广东省内(除广州、深圳中调调管的设备外)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其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设备(简称二次系统)组成的统一整体。

1.3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调度,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1.4 广东电力系统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工作。

1.5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机构分三级,依次为省级调度机构(即“广东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广东中调”,在本规程简称“中调”)、地市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区)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1.6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力系统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各级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实施调度管理工作。

并网运行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调度。

1.7 本规程是广东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准则。

广东电力系统各级调度机构和接受中调调度的发电厂、监控中心、集控中心、变电站等运行值班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必须严格遵守调度纪律,服从统一调度。

凡涉及广东电网调度运行有关工作的非调度系统人员也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

1.8 广东电力系统内各运行单位制定的运行规程、规定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组成及其设备的运行管理、检验管理、技术管理,规定了各级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和维护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数据传输通道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系统各调度、运行、维护、设计、制造、建设单位及发电企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刊物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予本标准。

DL 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T 410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DL/T 630交流采样远动终端技术条件DL/T5003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图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舫护规定3总则3。

1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自动化系统)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电力市场运营的基础设施,是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水平的重要技术手段。

为加强和规范自动化系统管理,保证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制定本规程。

3。

2自动化系统由主站系统、子站设备和数据传输通道构成。

3.3主站的主要系统包括;a)数据采集与监控(SCADA)系统,能量管理系统.(EMS)的主站系统,调度员培训仿真(DTS)系统;b)电力调度数据网络主站系统:c)电能量计量系统主站系统d)电力市场运营系统主站系统:e)水调自动化系统主站系统(含卫星云图)f)电力系统实时动态稳定监测系统主站系统g)调度生产管理系统(DMIS);h)配电管理系统(DMS)主站系统;i)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系统主站系统:j)主站系统相关辅助系统(调度模拟屏、大屏幕设备,GPS卫星时钟.电网频率采集装置、运行值班报警系统、远动通道检测和配线柜、专用的UPS电源及配电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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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电力系统通信频率管理
通信频率管理包括:无线电频率管理和电力线高频通道频率管理。

第1条无线电频率管理
1 .省公司电力通信机构负责江苏省电力公司系统(注)无线电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专用频率,做好频率规划和使用工作等。

(注)江苏省电力公司系统包括省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直属发电厂、地区供电公司、修造厂、施工单位、工程筹建处等单位。

2 .各地、县供电公司电力通信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无线电台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微波通信电路空中传输通道(空中走廊)的保护。

第2条频点的管理
1 .省公司电力通信机构负责规划并使用的频点
2 .A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给国家电网公司的专用频点;
3 .B类: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给省公司的专用频点。

4 .频点申请及执照办理
5. A类频点由使用单位向省公司电力通信机构申请,省公司电力通信机构报上级审批后转发给使用单位,并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6. B类频点由使用单位向省公司电力通信机构申请,省公司电力通信机构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后转发给使用单位。

7. 省网无线电台站的执照由省公司电力通信机构统一到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发电厂厂内无线电通信、地区性无线电通信的无线电台站执照,由频率使用单位到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

第3条无线电台站管理
1 .无线电设备应有归口部门管理,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2 .遵守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通规通纪和守则;
3 .妥善保管无线电台站资料、执照;
4 .按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设备;
5 .按时办理无线电设备年检;
6 .按时交纳无线电频率管理费;
7 .主动接受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4条电力线高频通道频率管理
第5条为合理使用频率资源,避免通道间相互干扰,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应加强电力线高频通道频率管理。

电力线高频通道频率管理主要包括电力线高频通道资料管理和电力线高频通道使用频率的申报、审批管理。

1 .电力线高频通道资料管理
2 .县供电公司电力通信机构应定期编制管辖范围内的35kV s IlOkV s220kV 电力线高频通道资料并上报地区供电公司电力通信机构。

地区供电公司电力通信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各县的电力线高频通道资料进行校核,并汇总、编制地区IlOkV.220kV的电力线高频通道资料定期上报省公司电力通信机构。

3 .电力线高频通道使用频率的申报和审批管理
4 .省公司电力通信机构负责IlOkV x220kV电力线高频通道的频率审批。

地区供电公司电力通信机构负责35kV电力线高频通道的频率审批,并应同时报送省公司电力通信机构备案。

第6条新建电力线高频通道或对现有电力线高频通道进行调整,使用频率都必须向相应的电力通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资料。

在得到正式批复后,才能进行有关继电保护设备或载波电路的调试、调整工作。

运行设备退役后,应及时上报,注销原使用频率,并撤除不必要的高频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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