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贩毒罪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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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颜x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律师韩东作为被告人颜xx(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定性是准确的,但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现结合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请法院酌情予以从轻量刑。

首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非常的单纯,因被告人与另一被告人王永文关系较好,便与其妻子为王永文的2万元高利贷借款进行了担保(记载于询问笔录第51页,79页、84页),借款期限届满后,因王永文无法按时清偿借款,贷款人只得向被告人要求偿还借款。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动机非常的简单,就是为了帮助王永文偿还高利贷,以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因为“哥们义气”、为了免除自己的还款责任,而帮助王永文实施了贩毒的行为,但是其犯罪动机非常的单纯,其与真正以贩毒为业的贩毒分子不同,其不以贩毒为主要生活来源,其本次贩毒行为具有极强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属于迫于高利贷贷款人对其的压力,临时其意,不是预谋已久,从其所贩卖的毒品得的数量上和动机上也可以明确的看出,所以其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是一种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另外,从被告人颜xx本身的情况来看,其女儿颜子轩刚刚出生不满一岁,高利

贷公司给其的压力很大,令其非常的着急,只是很可惜的是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自己家庭、为了自己的女儿,帮助朋友还款而犯罪,最终害了自己,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毕竟不深,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其次,贩卖毒品也没有从中牟取任何的利益,只是帮助王永文出售。而且,被告人帮助王永文出售毒品仅仅是偶尔的行为,起意贩毒的不是被告人,毒资是被告人王永文的,被告人并没有跟随王永文以及另一被告人丁肇瑞前往成都从而参与到购买、运输并出售毒品的整个过程,只是起到了一个帮助出售的中间人的角色。因此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但是毕竟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大,没有参与到与另外两被告人购买、运输、出售毒品的全部过程,与一般毒品犯罪的主观恶性具有明显的区别,故请二审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理。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出售的病毒数量为1.6克,数量很小,而且出售毒品的对象仅为袭著辉一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虽然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其出售的数量极少,面向的对象也没有很大的范围,没有造成大量的冰毒广泛的流入社会。辩护人认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贩卖毒品数量的多少、以及出售对

象的人员的多少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社会危害性大小判断的重要因素,因此,结合本案中被告人颜xx的犯罪情况,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请二审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在案发前表现一贯良好,请二审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不同于本案其他的被告人,被告人颜xx并不是吸毒人员,2001年9月毕业于山东大学,之后正常工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颜xx此前表现一直良好,只是在社会生活中结交了有着不良嗜好的朋友,并有帮朋友担保贷款未还等多种因素的掺杂,最终促成了被告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但是被告人只是偶犯、初犯,因此请二审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详细的供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已有明显的悔恨、改过之心,请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理。

综上4点所述,上诉人因为交友不慎犯下的错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上诉人在归案后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有悔过之心。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面对青春的机会。

辩护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

韩东律师

200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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