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起诉盗窃至起诉职务侵占 一起成功的辩护 附二审辩护词
盗窃罪认罪认罚-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
指派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在接到案件后,我们查阅了相关卷宗,对案件进行了深入了解,依法出席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现依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xxx犯罪情节较轻、盗窃金额较小,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价格结论认定书等资料来看,经价格认定,本案所盗财物价格认定共计xxx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案盗窃数额为“数额较大”,结合四川省关于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及成都本地区的盗窃案件审判实践,本案涉案金额不大,行为人情节较轻。
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阻碍,被告人xxx只是隐秘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被告人xxx 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被告人xxx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其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
被告人xxx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被告人xxx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另外,被告人xxx充分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也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失进行了积极、完整的退赔,以上充分表明被告人xxx真诚悔罪的态度。
三、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xxx的讯问笔录等资料来看,被告人xxx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表示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于王某盗窃罪案辩护词

关于王某盗窃罪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各位评委,大家好。
我是被告王某的辩护律师。
首先,我要感谢各位能够在百忙之中出席今天的庭审,听取我的辩护词。
今天,我将为大家呈现相关证据和合理的辩护观点,以证明被告王某无罪的事实。
王某的人品和社会评价王某是一个兢兢业业的年轻人,他在社区里有很好的声誉。
他是一个热爱社交活动的人,并且深受社区居民的喜爱。
很多人对他评价很高,认为他是个正直、善良的人。
这些证据表明,王某在社会上无法剥夺他的好名声。
绝对不能确定的证据在这起案件中,控方提供了一些证据,试图证明王某涉及盗窃罪。
然而,这些证据并不能完全确凿地说明王某犯罪的事实。
在严谨的法律审判中,我们需要确凿的证据来推翻被告的无辜推定原则。
类似违约事件我想向法庭展示一个案例,以证明被告王某并不是唯一一个可能犯罪的人。
在这个案例中,事实证明了另一位居民更有动机和机会实施盗窃罪。
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词的不确定性控方提供了一段监控录像作为证据,声称这是王某犯罪的证据。
然而,我要指出这段监控录像并不清晰,无法辨认出是王某本人。
另外,关于录像的时间和地点也没有确凿的证据。
此外,控方还提供了几个证人作证,但这些证人之间存在着不一致的说法。
有些证人提供了有利于被告的证词,说看到的并不是王某。
这些不一致的证人证词显示了控方案件陈述的不可信度。
被告王某的不在场证明案发当天,被告王某有多个可靠的证人可以证明他并未离开家庭住所。
这些证人将证明他们当时在一起,没有看到他离开。
这些证人的证词是可信的,因为他们和被告有密切的关系,并且没有动机撒谎。
证据操控的可能性在本案中,有可能存在证据被操控的可能性。
我们需要仔细审查提供的证据链,确定证据是否真实可信。
只有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我们才能确定王某是否有罪。
总结陈述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我在这里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合理的辩护观点,以证明被告王某无罪。
通过分析证据的不可靠性和被告的不在场证明,我相信大家能够明白,被告王某并不是犯下这起盗窃罪的罪魁祸首。
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词此文档是盗窃罪辩护词的示例,旨在说明一种可能的辩护策略和内容。
请注意,本文仅供参考,具体的辩护词应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和编写。
尊敬的法庭主持人、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大家好,我是被告的辩护律师。
今天我站在这里,是为了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就这起盗窃罪指控提供我所能的最强有力的辩护。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点,即被告不是一个危险的罪犯,而是一个普通的人。
大家都有可能犯错和犯罪,包括陪审团成员、法庭主持人和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
作为一个公民,被告有权享受公正的审判,被以无罪推定的原则对待。
起诉方指控被告盗窃了某个贵重物品,但我要强调的是,指控是建立在推测和不完全的证据上的。
事实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这起盗窃行为。
证人证言可能存在误导和不准确之处,且没有充足的科学或物证支持指控的可信度。
此外,我们建议法院对起诉方的指控审查严格一些。
我们要求起诉方提供更多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有罪。
仅仅凭借一些影像资料、个人见证和间接推理,是不足以确立被告有罪的。
接下来,我想简要谈一下此案的背景。
被告是一个勤劳、善良的人,他在社区中树立了良好的声誉。
他从来没有涉及过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盗窃的前科。
事实上,他一直以诚信和诚实为人处事。
因此,基于被告的良好社会声誉和行为记录,我敢说被告不可能违法犯罪。
我还要引起陪审团注意的是,案件中对于物品所有权和物品真实价值的鉴定也存在问题。
起诉方尚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物品的所有权和价值。
我们要求起诉方提供有关权威专家的报告,以证明物品的价值和所有权。
如果被告不能明确知道该物品的价值,就很难确凿地证明他有盗窃动机。
最后,我请陪审团冷静客观地审视这起案件,不要被起诉方仅仅提供的一些不足够的证据所误导。
我们要求法庭以高度负责和公正的态度进行判决,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国家,每个人都有接受公正审判和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我相信,通过严谨的审判过程,陪审团将能够理智地做出公正的判断,对被告做出无罪的裁决。
偷窃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偷窃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庭审人员:
本案被告对所犯的偷窃罪,深感懊悔和自责。
我作为被告人,
郑重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在此提出以下辩护词,希望能对法庭给予谅解和从轻处罚的
考虑。
一、悔罪表现和悔过行为
我对自己的错误深感忏悔,并意识到偷窃行为的严重性和不可
取性。
我向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愧疚,并向其赔偿了全部损失。
此外,我还主动参加了心理辅导和道德教育,以帮助我的错误,并寻找行
为改变的途径。
通过这些努力,我希望能够证明自己已经产生了真
正的悔罪、悔过和改过的态度。
二、社会贡献和个人品行
在以往的生活中,我一直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尽
力为社会做出贡献。
我曾参与多个志愿者组织,帮助弱势群体,为
他们提供帮助和关爱。
此外,我的个人品行一直良好,从未有过任
何违法犯罪行为。
这次的错误行为应被视为我的意外失控,而非我
平时的真实反映。
三、请法庭从轻处罚的理由
鉴于我深感悔罪和悔过,并主动做出了赔偿和行为改变的努力,我请求法庭可以从轻处罚。
我理解自己的错误行为对社会和受害人
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我保证此次事件绝对不会再次发生,且会积
极改造自己,重新做一个有价值的社会人。
请法庭考虑我的年龄、教育背景和社会贡献,判决时给予我可
以矫正错误的机会,并依法从轻处罚。
我将严格遵守法庭的判决,
并以一名合法、守法的公民,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
再次感谢法庭的审理,请法庭给予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 [姓名]
日期: [日期]。
盗窃罪辩护词 (2)

盗窃罪辩护词I. 引言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亲爱的朋友们: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为他的无辜辩护。
今天,我们将讨论的是盗窃罪,这是一项严重的指控。
然而,在我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之前,我希望我们能够采取一个公正、客观的立场,审视所有的证据和理据。
我要求你们在听取完这份辩护词之后,保持开放的心态,并对我的辩护进行深思熟虑。
II. 提供合理疑点在这起盗窃案中,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疑点,以证明我的当事人在这起罪行中可能存在无辜。
1. 证据的可靠性首先,我们需要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深入的审查。
是否存在任何争议,或者是否有任何证据可能被误解或被提供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
我们必须认识到,证据是构建整个案件的基石,它必须是真实可信的。
2. 证人陈述的真实性控方所依据的证人陈述也需要被质疑。
证人可能存在记忆的失误、个人偏见或其他影响他们陈述的因素。
我们将会逐一地分析每位证人的陈述,并尝试找出与他们陈述相矛盾的证据。
3. 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我不得不关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特别是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在接受审讯期间是否受到了任何恶劣对待、威胁或心理压力的问题。
我们将调查这一点,并寻找任何可能表明当事人认罪不是出于自愿的证据。
III. 提出合理解释除了质疑控方提供的证据和证人陈述外,我还将提供几个合理的解释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无辜。
1. 证据链不完整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建立起当事人的罪责的重要性。
如果控方无法提供证据链的完整性,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当事人可能不存在于整个案件中。
2. 被冤枉的可能性我的当事人可能是被他人冤枉的无辜之人。
在这个社会中,盗窃案件的证据往往是间接的,容易被误解或被用于针对无辜之人。
通过提供关于当事人良好的品格和过去行为的证据,我们将证明他是一个值得信任的人,而不是一个盗贼。
3. 对他人的帮助行为被误解有时,我们的善意行为可能会被误解为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当事人可能只是在帮助别人,而不是盗窃。
盗窃罪二审辩护词

盗窃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为被告人进行二审辩护。
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一案被起诉,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不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适用法律错误。
我将
针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说明。
首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的盗窃罪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窃
取了被害人的手机,但在审理过程中,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际上窃取
了手机。
被告人认为这部手机是自己的,但被害人却坚持认为这是自己的。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际上犯了盗窃罪。
因此,我
们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不准确。
其次,被告人作为初犯,应该被法院采取宽大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
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此给予了被告人有罪的判决。
但是我们认为,
被告人是初犯,没有前科记录,并且在案发后也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宽大处理。
最后,被告人的罪行较轻,应该得到更加宽大的判决。
虽然被告人的
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但是这种行为并没有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也没有对
被害人造成太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应该得到更加宽大的
判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审判决不合理,应该对被告人进行宽大处理。
我们希望二审法院对我们的辩护意见进行认真考虑,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
审判。
谢谢!。
盗窃案件辩护词

盗窃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成员:
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件进行辩护。
首先,我想对指控被告进行的盗窃行为提出质疑,我们将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被告的清白。
一、证人证言
我们拥有亲友和邻居的证言,证明被告在案发期间并未离开家。
这些证人可以证明被告当时在家中,与被指控涉案时间和地点无关。
二、物证
我们提供物证,包括监控录像。
录像显示,被告在案发当天并未出现在被指控盗窃发生地。
此外,我们还提供了被告的手机定位数据,证明他当时身在其他地点,无法进行盗窃行为。
三、犯罪手段
我方请示鉴定部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提取了一些物证,例如指纹或工具痕迹。
经过专业鉴定,指纹或工具痕迹均不属于被告,因此无法证明被告与案件有关。
四、证据匹配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案件发生后不久,警方已经逮捕到了另一名嫌疑人,并且其有关盗窃的供词与我们提供的证据相符。
我们认为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的清白。
以上证据明确指出被告的无辜,为此,我们要求法庭撤销对被告的
指控。
同时,我们要求将犯罪嫌疑人的焦点转移到新的嫌疑人身上,
并要求警方重新开展调查以找出真正的罪魁祸首。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处理此案,并相信正义会战胜一切。
感谢法庭给予我表达观点的机会,我认为我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
告的无罪。
谢谢。
(声明:以上案情为虚构,旨在展示撰写辩护词的技巧和格式,与任何实际案件无关)。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代表我的当事人,对指控其犯有盗窃罪提出辩护。
在此,我将以客观的事实和合理的理由,为您提供一份盗窃罪辩护词范文,以说明被告人的无罪或减轻其罪行。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我所代理的被告人,对于所指控的盗窃罪,我提出两点辩护理由。
一、没有盗窃罪的成立条件盗窃罪需要满足的三个成立条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及故意侵占。
然而,根据案件调查及我所收集的证据,这些成立条件并未得到证实。
首先,非法占有是盗窃罪的核心要素之一,即被告人以非法、未授权的手段获得他人财物,并转为自己所有。
然而,在目前的调查中,并未找到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进行了非法占有的行为。
这是因为在该案件中,被告人与涉案物品的归属方存在一定关系,可以证明其行为是合理的。
其次,关于他人财物的问题,实际上被告人与涉案物品之间并没有所有权上的差异。
这是因为在案发前,被告人曾经在与涉案物品的归属方购买了相应的货物,因此,在所有权及合法使用权的角度来看,被告人并没有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同时,被告人并没有将涉案物品占为己有,也没有进行非法出售或转移的行为,进一步证明其无盗窃的故意。
最后,故意侵占是盗窃罪的基本特征。
然而,在当前的案件中,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意去侵占他人财物。
相反,被告人在购买涉案物品时遵守了合同义务,并且一直保持着对物品的合法使用。
因此,不能将被告人的行为归属于故意侵占的性质。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与盗窃罪所要求的成立条件不相符,因此,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盗窃罪。
二、其他可能存在的因素除了以上辩护理由之外,我们还需要考虑被告人可能存在的其他因素,以确保我们做出公正的判断。
首先,被告人的前科记录值得考虑。
根据被告人的人品及他人的证言,我得知被告人在社区及工作场所均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或违法记录。
这一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人并非是一个有盗窃倾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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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起诉盗窃至起诉职务侵占一起成功的辩护附二审辩护词)
顾某为辽宁某饲料公司保卫科长,他与另一保安员,及一些公司内部生产员工相互配合,将生产原料蛋氨酸和赖氨酸成袋地运出贩卖,从而牟利。
此案当地检察院以盗窃罪诉至当地法院。
我接受顾某委托为其辩护。
庭审中,我提出的辩护观点为起诉书认定窃取数量有误,起诉罪有误,此案各被告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一审判决,采纳了律师意见,改变了起诉书认定的盗窃数量,但罪名上仍以盗窃罪认定。
我继续代理二审,中院法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今天传来好消息,基层检察院变更并重新送达了起诉书,指控罪名为职务侵占罪。
作为一名律师,感到非常鼓舞,享受到辩护成功的喜悦,也感受到当前司法环境的不断规范.司法机关确实能够严谨认真地对待案件,正确接受不同意见,从而保证司法质量。
下面附上二审的辩护词,可以反映律师关于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的一些意见,庭审中律师直述各被告人及公司实名,现将实名隐去。
附:二审辩护词
辩护意见
法庭:
作为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对一审判决书中所认定的各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各项事实所得出的结论恰恰反映了顾某以及其他各被告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为职务侵占罪。
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除于某外,顾某某及其他被告人皆属某饲料(辽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为外国独资企业(见判决书第6页)。
其次,从犯罪侵犯的对象上看,各被告所窃取的蛋氨酸和赖氨酸是本单位财物。
第三,从犯罪的客观方面上看,各被告人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辩护人注意到,一审法院之所以认定各被告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是将各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错误地认定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辩护人认为,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一条重要的区分标准是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与其职务是否有关联性,即在其行使职责的情况下能否对相关财物产生约束力。
如该财物的转移占有,与行为人的职责无关,仅因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因素占有财物,则属“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如该财物的转移占有,与行为人的职责有关,其有权对相关财物控制、支配、管理,而不适当行使该权利,则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本案中,各被告人窃取本单位财物,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截留财物,第二步是移出公司。
第一步的行为人为赵某、黄某、常某。
对于他们的身份及职责,一审判决书如是认定:“被告人赵某受聘该公司工人,负责小份计量,按配方秤取原料,被告人黄某受聘该公司工人,负责推料,被告人常某是该公司看仓员,负责接取输送玉米(见判决书第6页)”。
对于他们截留本单位财物的方式,一审判决如是认定:“白天被告人黄某等人利用工作之便利从该公司库房里推出饲料添加剂蛋氨酸和赖氨酸,被告人赵某等人采取少投入添加剂的方法,将留存的蛋氨酸和赖氨酸藏起来。
”
黄某的工作职责就是推料,赵某的工作就是计量、取原料,二人对所窃取的本单位财物,具有职责上的控制、管理关系,显系在“利用职务之便”,而非“利用工作之便”。
第二步是移出公司。
这一步的重要行为人为顾某、付某。
对于他们的身份及职责,一审判决书如是认定:“被告人顾某受聘某饲料有限公司保卫科长,负责全面安全管理工作;被告人付某系该公司的保安(见判决书第7页)”。
对于财物移出公司的方式,一审判决书如是认定:“晚上利用被告人顾某担任公司科长、付某提供公司保安夜间值班看护本公司财物工作上的便利,再将藏起来的蛋氨酸和赖氨酸从围墙扔出公司外,然后用车接走运离公司。
”
顾某是保卫科长,其职责是全面安管工作,按公司要求手机常开,晚上有查岗任务,有案情听到报告随时
出勤。
付某作为保安其职责是夜间值班看护本公司财物。
在夜间,发现被窃财物,将该财物控制、监管在本单位范围之内是顾庆丰、付祥的职责。
而二人放弃这种职责,将他们本应依职责监管、控制的本单位财产转移出去,这也显属在“利用职务之便”,而非“利用工作之便”。
最后,还有三个观点性意见,请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一审判决适用了刑法第25条,即本案为共同犯罪。
既为共同犯罪,意味着各被告人在一个主观故意之下,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窃取公司财物的。
因此,不能将每个人的行为独立起来、割裂开来。
二、职务侵占罪的侵占行为包括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取得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即侵占也可以表现为秘密窃取。
不应从表面上看有窃取行为即认定为盗窃罪。
三、本案中被告人于本忠为非公司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综上所述,被告人顾某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系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本单位财物,应以职务侵占罪认定,并以该罪适用刑罚。
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海波
200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