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侵占罪的辩护词

侵占罪的辩护词主要内容:尊称、辩护的立场、事实的陈述、1、从犯罪主体来说2、从犯罪主观意图上来讲3、从犯罪目的上来说4、从犯罪的手段来讲,5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自身来讲6.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其他证人证言相矛盾、事件的理由、落款、年月日。
侵占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宋某某职务侵占案件中被告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复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按时参加了法庭审理,现结合本案庭审情况提交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属于无罪。
一、本案中公诉人所指控被告从县抽纱工艺厂领取作价9.9万元的台布,该行为属于被告领取该厂承诺给其的补偿款的行为,并无不当,不构成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本案被告宋某某在任泌阳县抽纱工艺厂副厂长期间,与该厂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厂第一机绣车间,承包方式为:1、从抽纱工艺厂领取原材料,计价入帐,所销售产品收入也由抽纱工艺厂记帐,宋某某个人无帐本,不记帐,其帐本由厂里记录、保管。
2、宋某某自己组织工人生产,自行向工人发放工资。
3、抽纱工艺厂从其销售收入中提取17%作为管理费。
其中在1990年至1992年期间,河南省抽纱工艺总厂签订有生产“三件套”的对外出口贸易合同,分到泌阳县抽纱工艺厂也有任务,由于当时生产任务比较重,时间紧,抽纱工艺厂要求宋某某承包的第一机绣车间也要生产“三件套”,但宋某某感觉生产该批产品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不仅不能挣钱,还要赔钱,就不愿意生产,当时的抽纱工艺厂厂长为完成任务就要求被告承包的车间也要生产并许诺以后由抽纱工艺厂给予补偿。
被告于1990年至1992年三年间生产了一万多套,加之厂里将该批产品4%的出口补贴扣留没有给被告,导致厂里欠被告二十余万元。
该部分款项一直没有给予被告解决,1997年抽纱工艺厂面临破产解散的命运,被告就又找厂长李杰颖要求兑现当时承诺给他的生产出口产品三件套导致亏损的补偿款,李杰颖说厂里没有别的东西,还有一批卖不出去的台布让其拿走算了,作价9.9万元,被告觉得作价太高,开始没有同意,后来觉得如果不拿,将来连这些也会拿不到就同意了,被告给抽纱工艺厂打了收条,抽纱工艺厂也给其开具了发票,并且该厂会计对这笔支出也作了帐。
职务侵占罪二审辩护词

职务侵占罪⼆审辩护词职务侵占罪⼆审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呢,职务侵占罪⼆审辩护词的规范格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在法律上的概念是怎么样的呢,职务侵占罪要满⾜什么条件会构成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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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受上诉⼈莫某坤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莫某坤被控职务侵占罪的上诉案中担任辩护⼈。
⼀审判决认定:莫某坤以私卖公司货物给客户并将收取的现⾦据为⼰有的⽅式侵占公司款项,并以虚假调货单的⽅式掩盖其侵占⾏为,⼀共侵吞专柜现⾦⼈民币51588.6元。
⼀审判决认为,傅某锋与上诉⼈没有⽭盾,故傅某锋的供述真实、可信。
本案有同案⼈傅某锋的供述、证⼈刘某的证⾔均直接指证上诉⼈的上述侵占⾏为;证⼈李某美、钟某姿等⼆名证⼈直接指证上诉⼈在电话中承认了侵占公司货物;证⼈原某明、潘某怡的证⾔均证实上诉⼈以虚假调货单的⽅式掩盖盘点时发现公司货物短缺的⾏为,并证实发现有顾客反映曾⽤现⾦以七折购买公司的货物,故这些说法能够相互印证,并有查获的虚假调货单予以佐证,且上诉⼈于案发后⼀直拒不配合公司的调查,与常理不符,已经形成证据链条证实上诉⼈的侵占⾏为。
⽽犯罪数额有会计见证报告、司法鉴定报告予以确认丢失货物的数量、价格,以被私卖货物的最低零售折扣七折计算。
辩护⼈坚持认为,⼀审判决所据以认定本案事实的同案⼈傅某锋和五位证⼈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其供述或者证⾔存在虚假、不实或者猜测之处,不能采信;没有证据证明上诉⼈案发后⼀直拒不配合公司的调查,上诉⼈⼀直使⽤同⼀个电话号码与朋友联络,直到⼆审阶段;所谓“以虚假调货单的⽅式掩盖盘点时发现公司货物短缺的⾏为”不符合常理,故⼀审判决认为证据链的形成没有依据。
⽽会计见证报告、司法鉴定报告由于违反会计准则,没有检验原始凭证,其报告结论的依据之⼀即盘点差异表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等,从⽽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超过本案被害⼈报案所称的损失,故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
辩词精选6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辩护词

辩词精选6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辩护词【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63年9月出生,系L县银监会职工。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3年11月4日被P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3年12月11日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下列三项犯罪事实:1.职务侵占罪2009年10月,孙伟无钱投资卓恒公司工程建设,向被告人潘某辉、潘某夫、张某、潘某民借款300万元,约定利息500万元,同年10月22日,潘某辉等四人担心借款安全要求孙伟将其名下70%股份变更为潘某民并向潘某辉等人保证各项工程建设进度,若不能实现则无条件放弃原有投资及所有权利并签订的协议书。
2010年夏,孙伟未能按约定完成工程进度,潘某辉等四人多次找孙伟理论并要求孙伟按协议约定走人,孙伟为能继续经营公司同意四人各咬了卓恒公司六间门市及二套住宅,总价值1098万元。
2.职务侵占罪孙伟因卓恒公司工程建设多次向潘某辉、张某、潘某夫、潘某民借款,后孙伟多次返还借款本息,会计下账时返现多返还四人80万元后,潘某辉等四人隐瞒多返还的事实,开具了2010年6月21日四人每人向该公司集资20万元共计80万元的虚假手续,并在公司账上做了账务处理,致使该公司损失80万元。
3.挪用资金罪2010年8月,孙伟因其另一个项目需要资金,向潘某辉、张某、潘某民、潘某夫四人借款,约定借款600万利息1000万元,8月10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8月17日四人担心借款安全,利用其为卓恒公司管理人员的便利,未告知孙伟用卓恒公司的土地证做抵押在信用社分别用其个人名义各贷款95万元,又各自出资5万元,以个人名义将400万借给孙伟使用,但借款协议没有进行变更。
2012年5月,潘某辉等四人未告知孙伟用600万元借款协议抵顶了上述六间门市及两套住宅并下账。
2013年5月27日,卓恒公司为收回该公司的土地他项权证,被迫偿还该贷款,本息共计2033562.5元。
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发回重审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被控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的发回重审案的辩护人,出庭为张某进行辩护。
职务侵占案件辩护词

职务侵占案件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_____的辩护人,通过参与本案的庭审,仔细研究了本案的证据材料,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案件事实方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基本事实,辩护人没有异议。
但在具体的犯罪情节和涉案金额的认定上,存在一些需要审慎考虑的因素。
在案件的发生过程中,被告人的行为确实存在不当之处,但不能忽视的是,其所处的工作环境和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这些客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告人的判断和行为选择。
同时,被告人在实施相关行为时,并非完全出于恶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的纯粹主观恶意。
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可能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干扰和误导,导致其在处理公司财物时出现了违规操作。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认罪态度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种积极的认罪态度表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具有较强的悔罪表现。
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来看,其并非是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职务侵占行为。
与那些蓄意、长期、大规模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分子相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三、社会危害性方面本案中,被告人的职务侵占行为虽然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相较于一些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对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造成直接的威胁,也没有引发广泛的社会不良影响。
并且,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试图弥补公司的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其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四、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被告人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不良的违法犯罪记录。
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其本质上并非是一个具有犯罪倾向的人。
被告人在家庭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其家庭的稳定和正常生活也受到了此次案件的严重影响。
考虑到对被告人及其家庭的未来生活和社会融入,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予以适当的从轻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罪辩护词范文

If you give up too early, you never know what you will mi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最新职务侵占罪辩护词范文述说相应的事实和具体情况,无论公诉人如何坚持,都无法提供被告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能得逞和被告人不具备犯罪条件、机会和可能的证据。
对于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本案危害后果十分轻微。
做有益己方的阐述。
职务侵占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有利用自己手里职权来非法侵占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故意。
涉嫌构成此罪,可以委托律师来进行辩护,而律师需要向法院提交辩护词,那么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
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首先,对本案涉嫌职务侵占的定性及公诉人所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
对本案侦查的基本事实亦不持异议。
其次,就本案的量刑部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法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其一,本案系犯罪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二,本案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有以上两项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减轻处罚。
另有以下酌定的从轻情节:其一,本案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
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始自终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并在公、检、法阶段都有着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
在羁押期间辩护人每次会见都表示深深后悔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其二、被告人主观恶意不大,本次案发是受他人不良影响。
被告人才20岁,对个城里孩子来说是刚上大学的年龄。
但是身为一个偏远农村的孩子却只能为生活所迫来沪打工。
一方面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和刚入社会缺少经验,受人挑唆后一念之差而犯下令他今生都后悔莫及的错误;另一方面,也与所在单位管理者只注重利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力抓企业效益而缺少对于仓库管理员岗位必要的管理和警示教育不无关系。
职务侵占罪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The reality is this shore, the ideal is the other shore, separated by a turbulent river, and the action is a bridgeover the river.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职务侵占罪罪轻辩护词怎么写?职务侵占罪罪轻辩护词一般由序言、辩护理由、结论三部分构成。
序言部分包括标题、辩护人出庭辩护的法律依据、辩护人开庭前已做的主要工作以及对对本案的基本观点。
辩护理由主要从证据、事实、罪与非罪、罪名、罪轻情节、法律的适用及案件管辖、诉讼时效等。
职务侵占罪罪轻辩护词怎么写?职务侵占罪罪轻辩护词范文:审判长、审判员:北京__0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指派陆__律师作为被告人__x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考虑。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罪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但是并未侵占公司的财物。
具体分析如下:首先,从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侵占了厦门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
由于被告人听说魏某(一位政府工作人员)“出事了”(因刑事案件被通辑),所以断定魏某不会再到公司消费。
于是,被告人产生了将魏某的会员卡另行转让的念头。
之后将该卡经过处理后出售,其出售的会员卡实质是从魏某会员卡变相而来,丝毫没有侵占公司的财产。
表面上看,会员卡是处于公司的管理之下,但是该卡本身并无价值,其价值在于是会员卡内在的消费权利。
由于会员卡是记名卡,所以这种权利不会因对卡本身的转移而发生变化。
职务侵占案件辩护词

职务侵占案件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_____的委托,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其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进行辩护。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对法庭给予我及被告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我们持有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一、案件事实方面1、被告人在公司的职务及职责范围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公诉机关在指控中,对于被告人在公司内具体的职务以及其所应承担的明确职责范围并未进行清晰而准确的界定。
这使得我们难以准确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确实超越了其正常的职务权限。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职务的明确性和职责的清晰界定是判断员工行为是否合规的重要前提。
然而,在本案中,这一关键前提并未得到充分的证明和阐述。
2、涉案款项的性质及用途有待进一步查明关于被指控为职务侵占的款项,其性质和用途存在诸多疑问。
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说明这些款项的原始来源、在公司财务体系中的具体分类以及其预定的使用方向。
若不能对款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清晰而准确的认定,就匆忙地将被告人的相关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显然是缺乏充分依据的。
3、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存疑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人的一系列行为背后的主观动机并非如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那样清晰明确。
被告人在公司的工作过程中,其行为可能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管理的混乱、信息沟通的不畅以及对公司政策和规定的误解。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地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证据方面1、证据的充分性和关联性不足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在数量和质量上均存在一定的缺陷。
部分关键证据的缺失导致了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无法得到有效的证明。
同时,已有的证据在关联性方面也存在问题,未能形成一个紧密而连贯的证据链条,以确凿无疑地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一、被告人时××在职务侵占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等内容。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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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时××的一审诉讼辩护人。
通过开庭前查阅案件卷宗和多次会见被告人时××,结合刚才在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时晓瑞涉嫌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其他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时××在职务侵占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纵观本案职务犯罪过程,被告人时××参与的职务侵占罪中,衡量其所起的作用,比其他同案犯相对较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从犯意的提起看,本案的被告人张××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职务侵占的犯意是杨××、张××提出,并且在时××参与以前,杨××、张××已经实施多次,被告人时××是后来加入,其没有职务侵占的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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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职务侵占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的委托,指派胡志翔律师作为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一审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现在,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陈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职务侵占罪,即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公司财物;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纵观本案,并不能证明被告陈某的行为符合以上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本案主观上被告人陈某从未想过将收取的王某、王某明等人的委托购买农资的款项占为己有。
其收取的货款只是暂时性将这些款项用于赌博,想赢取更多的钱,并打算及时支付自己向相关公司购买的货物货款,但由于客观原因陈某的所谓赌博是被对方设圈套诈骗,导致全部的款项被骗走,自己却分文未取,暂时无力偿还。
假定本案829万元货款就是天运公司的,陈某将其挪作赌博后被骗,也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只能是一种暂时性的挪用行为。
因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在主观上或行为上将此款占为己有,相反可以充分证明陈某的款项是用于赌博全部被骗。
其次,职务侵占其侵犯的客体必须是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本案陈某收取的王某、王某明等人的货款显然不是天运公司的货款,而是王某等人委托陈某向其他人购买农资的款项,没有侵犯到天运公司财物的所有权。
再次,在客观上,没有证据确切证明被告人有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天运公司829万元货款的行为。
一、关于陈某收取王某的款项312.48万元属性问题,该款项完全属于陈某自己干私活,为他人向天运公司以外的公司购买农资或购买天运公司货权的款项,与天运公司无关及与陈某的职务无关。
1.其中24.8万元为王某委托或向被告人陈某购买青海高端盐湖公司硫酸钾肥的货款,并非天运公司的货款,因为天运公司本身不生产硫酸钾肥。
王某为委托陈某购买硫酸钾肥分别于2013年12月9日向陈某支付9.9万元、2013年12月13日支付6.1万元、2014年1月6日8.8万元,共计24.8万元让陈某为期购买硫酸钾镁肥。
后陈某分两次给世平公司买了100吨硫酸钾镁肥支付了6.4万元的货款。
该24.8万元与天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天运公司也不生产销售硫酸钾镁肥,货款的所有权不属于天运公司。
详见公安局卷陈某的供述及王某付款的业务结算业务凭证(卷二88、89、90页三份)留言为:“硫酸钾镁肥”。
2、其中66万元为王某委托陈某向湖北公司购买氯基复合肥,天运公司不生产销售氯基复合肥,所以其收取的款项并非天运公司货款。
王某为委托陈某购买氯基复合肥分别于2014年1月24日通过转账(石强账户)向陈某支付50万元,结算业务凭证留言为“复合肥”;2014年2月7日通过转账(石强账户)向陈某支付16万元,结算业务凭证留言为“复合肥”.详见卷91、92页。
后来由于成本过高,没有交易成功。
这是陈某与王某(世平公司)之间的业务来往跟天运公司销售的尿素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3、剩余的221.68万元为王某委托陈某帮其买断天运公司在喀什的货权(供货的授权),其中15万元已经退还给王某。
剩余的221.68万元款项是王某委托陈某买断宜化牌尿素的货权的,王某将钱汇给陈某,王某与陈某之间是居间合同,如果买断货权成功,世平公司给陈某居间费,这跟陈某的职务行为无关。
后王某反悔不想买断货权了,就让陈某将钱退给他,陈某已经陆续向王某退款15万元,假如这221.68万元是王某打给陈某的天运公司的货款,则陈某退钱应当是打给天运公司,陈某把钱退给王某,正是因为这笔钱是王某委托陈某购买货权的。
这是陈某个人与世平公司之间的业务跟天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就算买断货权需要向天运公司购买,也与陈某的销售员职务无关。
二关于陈某收取王某明的246.54万元款项也与天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首先王某明(金秋公司)与天运公司不存在任何买卖关系,王某明本人从未直接向天运公司购买过尿素,从何谈起陈某收取王某明的款项就是天运公司的货款?侦查卷我们找不出任何一处天运向王某明的发货的证据。
其次,该246.54万元是王某明让陈某从新疆巨隆公司及喀什世平农资公司购买磷酸二胺及尿素的款项,不是天运公司的货款。
1.其中137.5万元(即2013年9月25日17.10万元、2013年10月11日30万元、2013年10月23日40万元、2013年10月29日20万元、2013年11月7日30.40万元)是王某明让陈某以2750元/吨为其采购500吨磷酸二胺的货款。
陈某收到款后向世平公司以每2750元/吨采购,但世平公司向王某明交付了240吨后,由于涨价原因就不愿意继续交付,喀什只能向世平公司购买,因为世平公司已经把财神牌二胺的货权买断。
后陈某又向新疆巨隆农资公司购买28吨,87.6375万元的财神牌二胺,陈某向新疆巨龙农资支付了40万元的货款,剩余款未付款项由陈某个人给巨隆公司写了欠条。
因此前新疆巨龙农资在天运公司购买过宜化牌二胺,仍有库存,此笔货由新疆巨龙农资直接发给王某明,跟天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只能说陈某没有为本公司销售而是销售其他公司的二胺令天运公司不满。
(详见侦查卷二69页新疆巨隆公司负责人张国昌的询问笔录)2.其中107.04万元(2013年11月15日41.1万元、2013年11月21日47.7万元、2013年11月29日18.24万元)系王某明委托陈某购买600吨尿素款项。
但该笔尿素不是从天运公司购买,而是陈某从世平公司购买,与天运公司无关。
陈某从王某处购买,世平公司又从天运公司购买,此笔尿素是世平公司做的计划,上报天运公司,天运公司以世平公司的名义直接发到王某明(金秋公司),关于这一点有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卷新疆天运公司汽车自提及送货车辆日报表可以证实,天运公司没有给王某明的金秋公司发过货,王某明给陈某打的钱不是用于支付天运公司的货款的,而是用于支付世平公司货款的,跟天运公司没有关系,只是巧合王某明购买的货正好是世平公司从天运公司购买的,都是天运公司生产的。
陈某与王某明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或者说私人之间的买卖关系,陈某为王某明及世平公司提供交易机会并促成交易,王某明将货款打给陈某,陈某对世平公司负有民事上的转交货款的义务。
公诉机关将王某明打给陈某的所有款项均认定为陈某收取的天运公司的货款,没有依据。
因为天运公司就没有给王某明提供过货物。
不存在王某明向天运支付货款的说法。
王某明收到的是天运公司生产的货,但不能证明这些货就是从天运公司购买的,因为其他公司也从天运公司购买过天运公司生产的货,王某、王某明也可以从其它公司购买天运公司生产的货。
且,由于农资公司特殊的操作模式,其它公司在接到王某明的订单之后,在库存不够的情况下,也可以再从天运公司进行购买,要求天运公司直接将货发给王某明,最后在某一时间段进行结算。
公诉机关的证据链条不能唯一得出王某明与天运公司之间是买卖关系,陈某侵占了天运公司的货款。
3.2014年5月19日王某明支付给陈某的2万元,系当时在购买二胺的时候巨隆公司发货发超的款项,当时本来是260吨,后来发了312吨左右。
王某明就把该款项支付给陈某,并非是天运公司的货款。
四、关于陈某借用喀什春宇公司270万元款项,即不构成职务侵占,也不构成挪用资金。
首先,喀什春宇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013年底筹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是春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的股东和投资人。
由于我国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在春宇公司成立时并未缴纳注册资本金。
既然陈某是该公司唯一投资人,当然是公司资产唯一所有人。
春宇公司与李强及艾尔扎肯买卖关系是春宇公司的行为,收取货款是春宇公司权利,货款的所有人属于春宇公司也属于被告人陈某。
自己使用自己的款项完全是一种正当处分自己财物行为,不构成任何违法或犯罪。
春宇公司调取天运的尿素出出售给购买人李强、艾尔扎肯,双方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或合作关系,不存在分公司或子公司关系。
五、关于陈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及利用职权的问题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陈某系新疆天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业务员,负责喀什、巴楚片区的销售业务。
2014年3月至今,系春宇公司法定代表人。
陈某以个人名义收受的王某及王某明打给他的款项,并非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其系天运公司销售员的身份收取的天运公司的货款,且陈某的职务范围没有代公司收取货款的权利。
之前王某一直是将钱直接打到公司的账户上的,王某、王某明之所以将钱直接打到陈某的卡上,就是因为这些钱的性质不是天运公司的货款。
由于陈某从事农资产品销售员多年,陈某知道哪里的货最好,价格最便宜,也有买货的渠道,所以王某、王某明就找到陈某委托陈某帮他们购买货物,事后给陈某以好处费,是陈某以个人名义与王某、王某明发生的民事合同关系,跟天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并非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能说是利用自己多年的经验在工作之外从事兼职挣钱。
六、假定本案涉及的款项性质及所有权全部属于天运公司的,被告人将收取的属于天运公司的款项用于赌博,同时因赌博被骗,无力偿还,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的是挪用资金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首先,本案被告人陈某主观上没有想把这些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只是想暂时用于赌博,内心想要以此挣回更多的钱然后偿还于公司,只是客观上发生变化自己别人骗了无力偿还。
其次,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的侵占是指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起等隐蔽手段,将公司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如虚假报销、做假账,员工将代为保管的财物窃取等都属于职务侵占,本案被告人陈某客观方面没有采取这些属于职务侵占罪的手段将公司款项占为己有,而是直接将款项用作他用即赌博,应当符合挪用资金的客观方面,即《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本案如果款项所有权是天运公司的,陈某的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
同时在案发后陈某尽力挽回损失同时让家人给他从其他地方借款偿还了16万元,充分证明陈某主观上没有占有这些款项的想法。
再次,由于赌博被骗输掉了全部款项,本想用该款赌博赢回更多的钱,然后将款项返还给客户,没想到自己的钱全部被骗,陈某作为受害者及时将该情况向公司汇报说明,更一步说明陈某主观没有想把货款占为己有主观想法,只是钱被骗了暂时无力偿还。
七、关于本案的证据1.王根民、王某与本案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依法不得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