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

一、总则

(一)为配合“1104工程”的实施,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内容和方法,明确非现场监管人员的职责和报告路径,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非现场监管。

(三)本指引所指的非现场监管是非现场监管人员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被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主要风险隐患制定监管计划,并结合被监管机构风险水平的高低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合理配臵监管资源,实施一系列分类监管措施的周而复始的过程。

(四)一套完整的非现场监管程序包括制定监管计划、监管信息收集、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和后续监管七个阶段(如图一非现场监管流程图所示)。

(五)结合监管资源的现实情况,非现场监管人员可以根据被监管机构风险实际状况、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相应调整或简化上述非现场监管程序。

(六)为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非现场监管人员要关注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政策的完善和有效执行,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上述方面进行质量评估和监管评级,督促被监管机构从制度上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七)非现场监管对被监管机构承担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在专业分工、适当分离的基础上,要加强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形成有机衔接的监管合力,提高监管专业化的水平和监管效力。

(八)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可以依照本指引制定有关非现场监管的实施细则。

图一:

二、非现场监管人员职责

(一)本指引所指的非现场监管人员是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包括非现场监管负责人、主监管员、非现场监管员和非现场监管协调员,上述人员共同承担法人或属地被监管机构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中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

(二)非现场监管负责人是指在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分局),分管非现场监管并负领导责任的人员,以及上述单位内设的非现场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领导本单位或本部门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统筹和协调非现场监管部门与现场检查部门的合作,组织起草和修订相关非现场监管规章制度。

2.合理配臵非现场监管资源,为主监管员、非现场监管协调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稳定的监管资源支持。监管资源包括:经批准使用的人员、信息等。

3.审核主监管员提交的监管报表和监管报告,并视工作需要,报送上一级领导(或部门)。

(三)主监管员是指在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对法人机构(或主报告行)日常持续性监管负主要责任的人员。

(主监管员职责见后页《主监管员职责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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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监管员一般设立在法人机构(或主报告行)所在地,确保法人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由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监管员设在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内设的非现场监管部门。

2.承担主监管员职责的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时期的同类型被监管机构的监管经验、熟悉监管政策法规、熟练掌握非现场监管的分析技术、具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四)非现场监管员是指在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或非现场监管协调员指导下,根据主监管员设立的不同情况,支持和协助主监管员从事非现场监管工作的人员。

1.主监管员设立在银监会各监管部门的,被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员,在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承担属地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的主要责任,并支持和协助银监会主监管员的工作。

2.主监管员设立在本单位的,根据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指派,非现场监管员协助主监管员履行非现场监管的日常工作,可以根据主监管员的授权,履行主监管员的部分职责并对主监管员负责。

3.主监管员设立在其他银监局的,被监管机构分支机构(或非主报告行)的非现场监管员,在上级非现场监管协调员的指导和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承担属地分支机构(或非主

报告行)的非现场监管的主要责任,并支持和协助其他银监局主监管员的工作。

(五)非现场监管协调员是指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银监局跨地区监管事务的人员,或各银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有关银监分局跨地区监管事务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和制定有关跨地区监管协调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对被监管机构进行跨地区的监管合作,发挥上下联动、左右沟通的桥梁作用,促进监管信息共享,定期对各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的监管协调工作提出评价考核意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六)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定期轮岗。银监会各级机构均应建立非现场监管人员的定期轮岗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定期轮岗包括非现场监管人员之间的定期轮岗,以及非现场监管人员与现场检查人员之间的定期轮岗。轮岗频率可视工作需要制定,同一岗位最长不宜超过4年。

(七)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专业培训。银监会各级机构应建立非现场监管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应当结合本单位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非现场监管的主要任务制定培训计划,要加强被监管机构主要业务及其风险管理的培训,以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业务培训,非现场监管知识、技能和方法的培训等,持续提高非现场监管人员整体

三、制定监管计划

(一)主监管员应当在充分了解被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在每一个监管周期之初,征求其他非现场监管人员的意见后,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计划,以提高非现场监管的计划性和针对性,提前合理配臵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

监管计划的内容至少包括:被监管机构的本监管周期的时间长度,重点关注风险领域,本监管周期内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监管评级等各项主要监管任务计划实施的时间等。

(二)一个监管周期是一个完整的非现场监管的循环,涵盖了制定监管计划、监管信息收集、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和后续监管等七个阶段。

监管周期的时间长度可以参考被监管机构的风险水平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来确定,监管评级越好,资产规模越小,监管周期越长,应体现被监管机构的风险越小,配臵的有效监管资源越少的分类监管原则。

(三)制定监管计划时,主监管员要结合被监管机构的现状和监管资源的实际,从提高监管效率出发,合理安排各项监管任务。

(四)制定监管计划的具体步骤。

1.搜集充分信息。主要包括相关报表、最新版《机构概览》、上期风险评估报告、上期监管评级情况、上期现场检查报告及机

构检查后整改情况、业务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报告、新产品和新业务情况、内外部审计报告、审慎会谈、三方会谈等形成的会议纪要等。

2.主监管员确定监管周期长度。被监管机构的风险水平越高或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越大,监管强度应越高,监管周期应越短。主监管员确定监管周期时长后,应尽快通知非现场监管员。

3.主监管员提出被监管机构《监管计划书》(见附件1)草案。通过重点分析风险评估矩阵、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情况,结合掌握的其他信息,找出被监管机构的风险薄弱点和风险疑点,确定需加强监管的业务种类、风险类别和重点区域,提出拟采取的监管策略和措施。主监管员完成草案后,应尽快下发给非现场监管员。

4. 被监管机构如有分支机构,从事被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属地监管的非现场监管员,收到主监管员下发的《监管计划书》草案后,结合本周期被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根据主监管员确定的法人机构监管周期,与同级现场检查人员、准入人员协商,研究制定属地分支机构的《监管计划书(分支机构)》草案,经同级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主监管员。

5.主监管员拟定被监管机构《监管计划书》并报审。主监管员汇总分析被监管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监管计划书》,与同级现

场检查人员和准入人员协商,修改补充该机构《监管计划书》草案,将拟定的《监管计划书》呈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

6.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的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监管计划书》时,应综合考虑同质同类或本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任务的时间、地域安排,合理安排和平衡监管资源,加强协调,避免冲突。如有必要,可由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将《监管计划书》呈报上级领导审定。

7.《监管计划书》审定通过后,主监管员应及时发送同级现场检查部门和市场准入部门及下级派出机构执行,统一指导同一法人全辖的非现场监管。

8.主监管员根据被监管机构的《监管计划书》,全面掌握和控制监管计划的执行进程,并根据被监管法人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的重大变化,及时修订监管计划和更新执行记录,指导、协调各级监管员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四、监管信息收集——编制机构概览

(一)监管信息收集概述。监管信息收集是非现场监管人员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媒体收集被监管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的持续过程,是进行日常监管风险分析、风险评估、监管评级和后续监管的基础,贯穿于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全面、持续的信息收集,保证非现

场监管人员清晰连续地了解和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及风险状况,进而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合理配臵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

非现场监管人员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监管信息收集工作。在建立规范和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报送机制的基础上,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加强与市场准入部门、现场检查部门、统计部门和创新业务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信息沟通,并通过增强对社会媒介和社会公众信息的关注,形成全面、规范和及时的非现场监管信息采集体系。

主监管员收集各类监管信息,并按要求归纳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机构概览》。《机构概览》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情况和风险状况的集中展现,是对被监管机构进行风险判断的重要基础。《机构概览》在监管流程中,随着监管信息的持续收集而不断更新。

(二)监管信息收集的内容。

1.按照信息来源分,非现场监管人员收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向被监管机构收集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信息资料;二是与银监会内部有关部门共享得到的业务准入、现场检查等信息;三是社会公众媒体以及第三方机构信息。

2.非现场监管人员向被监管机构收集信息。

(1)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按银监会统一要求,依托非现场监

管信息系统定期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并按要求进行加工处理。

(2)除非现场监管报表外,非现场监管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收集相关业务经营和风险状况信息资料,内容一般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风险评估方法、风险管理报告、财务报告、业务结构和利润分析报告、产品发展策略和风险评估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外部审计报告、案件报告、信息系统发展报告、现场检查整改情况报告、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等内容。

(3)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内容和要求应按照银监会有关文件规定统一执行。向被监管机构收集的其他信息资料的内容和要求也应统一规范。

3.非现场监管人员从银监会内部共享的信息主要包括从现场检查部门、市场准入部门、统计部门和创新业务监管部门等银监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得到的信息。内容一般包括:(1)从现场检查部门共享得到的信息,如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行政处罚决定等。

(2)从市场准入部门共享得到的信息,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情况、高管人员情况、业务申请及批准报告等。

(3)从统计部门共享得到的信息,如全国(区域)的银行业运行、货币信贷、金融市场、宏观经济等情况的信息资料。

(4)从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得到的信息,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设计规划、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情况的信息资料。

4.非现场监管人员从社会公众媒体以及第三方机构取得的信息主要包括社会公众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价,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专业分析人员的分析报告等。

5.除上述信息以外,非现场监管人员可以进行针对性的实地走访,以深入掌握被监管机构风险状况,或要求被监管机构报送已报送信息的补充报告和情况说明。

(三)信息收集流程。

1.信息收集流程包括信息采集、质量审核、情况记录和信息变更四个主要环节。

2.信息采集是信息收集流程的起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是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标准。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内容、频度和时间要求报送各项非现场监管报表和相关信息资料,对未按时间要求报送数据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催报。

银监会内部应明确部门间共享信息的信息规范、交流方式和时间要求,建立良好有效的信息交流制度。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积极主动从社会公众媒体和第三方机构取得信息。

银监会、银监局和银监分局间应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纵向报

告机制和横向管理协调机制,保证和支持主监管员对被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的有效汇总和集中。

3.质量审核是信息收集流程的核心环节,是信息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的重要保证。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高管人员和业务人员应对报送报表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同时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按照要求对数据和信息的质量进行审核。质量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方法一般包括:

(1)报表完整性审核。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信息的数量完整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检查。如果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信息在数量和内容上存在缺失,应当及时通知该机构补报。

(2)逻辑关系审核。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在信息系统的支持

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报表表内及不同报表之间有关项目指标的平衡关系进行检验,以保证数据逻辑关系的准确。发现关系错误,应及时通知该机构重报。

(3)异常变动审核。非现场监管人员应通过趋势比较和同质同类比较等方法,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的异常变化。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对异常变化进行跟踪了解,以掌握异常变化的原因和影响。对于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质量问题而出现的异常变化,应要求该机构重报。

(4)实地走访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信息出

现重大变化或可疑情况时,非现场监管人员可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与被监管机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沟通,了解实际情况。

质量审核的具体方法和要求参见附件2.1至2.4。除报表外,非现场监管人员应通过各种手段对其他信息的质量进行审核和控制。

4.情况记录。非现场监管人员在完成信息的质量控制工作后,应对收集的信息及时进行整理,并按监管流程进行信息传递或报告,作为其后监管工作的基础。同时,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对信息收集过程中的信息报送情况、异常分析情况等及时记录,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和归档。

5.信息变更。在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信息报送截止日期期后,如果被监管机构发现数据存在问题,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信息变更申请。主监管员应在对被监管机构报告进行审查基础上,及时通知和协商统计及信息部门,根据重要性原则审慎处臵有关的信息变更要求,并将处臵方案报送主管领导审批。如属于实质性调整,即信息变更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判断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则应重新进行信息收集和审核,并对全部有关监管结论和报告意见进行调整;如不属于实质性调整,可不进行调整。

(四)编制《机构概览》。

1.《机构概览》是对被监管机构核心信息和其他情况的高度

概括,是以风险为本持续监管各环节监管成果的综合体现。非现场监管人员通过编制、更新《机构概览》,概要、动态地掌握被监管机构的有效信息,并结合风险分析、评估和监管评级,形成对被监管机构的基本判断。

2.主监管员在非现场监管员协助下编制《机构概览》,在《机构概览》中概括地描述和总结被监管机构的战略、管理、业务、风险状况以及其他必要的监管信息。

《机构概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业务概况;管理状况;业务发展趋势;财务状况及趋势;风险评估结论;监管评级结论;监管措施和意见;其他信息。(具体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2.5)

3.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对《机构概览》进行动态、持续更新,确保《机构概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监管周期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信息基础。

五、日常监管分析

(一)日常监管分析概述。非现场监管人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收集非现场监管信息,运用多种分析方法进行日常监管分析,可以识别、度量、分析、判断被监管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与建议,为风险评估和监管评级奠定基础。

(二)日常监管分析方法。非现场监管人员根据定期收集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并结合其他相关信息,可以运用异常变动分析、合规分析、比例分析、结构分析、趋势分析、同质同类分析和压力测试分析等多种方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风险情况和风险抵御能力等进行分析。

(三)日常监管分析主要内容。日常监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财务状况分析、信用风险分析、流动性风险分析、市场风险分析、资本充足率分析和合规性分析等方面。日常监管分析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参见附件3.1。

(四)日常监管分析程序。

1.收集掌握信息。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按照本指引第四部分“监管信息收集”的要求,收集有关信息,了解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环境、业务领域和各种管理制度,掌握被监管机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相关信息。

2.实施监管分析

(1)非现场监管人员参考日常监管分析要点,对被监管机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得出被监管机构基本财务状况、主要风险概况、异常变动情况、潜在风险或问题的初步评价结论。

(2)监管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员可参考日常监管分析要点对分支机构基本财务状况、信用风险报表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3.撰写监管分析报告。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按月撰写《日常监管分析报告》(附件3.2)。按照频度,监管分析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按照内容,监管分析报告包括“专题分析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按照机构,监管分析报告包括“法人机构分析报告”、“分支机构分析报告”和“汇总类机构分析报告”。

《日常监管分析报告》文字应尽量精简,突出主要风险及问题,着重就异常变动、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指标和重大风险情况进行说明,不求面面俱到。一般情况下,月度报告比季度报告更简要,季度报告比年度报告更简要。

4.提出工作建议。根据日常监管分析结果,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提出工作建议,并做出下一步工作安排。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主要风险点或有关事项,采取现场走访等形式,到被监管机构作实地调查和了解。

(2)对监管指标和主要项目异常变动幅度大、频率高,且可能存在或产生风险隐患的被监管机构,可采取风险提示和约见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

(3)对违反审慎监管要求,存在严重风险和问题的被监管机构,可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4)其他工作建议和安排。

(五)报告路线。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非现场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分析时,要建立快速、有效的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和反馈。

1.法人机构分析报告。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全面、准确、及时地将日常监管分析情况向主监管员报告;主监管员在完成《日常监管分析报告》后,应附《非现场监管汇总结果表》,按要求定期将报告和有关材料报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和(或)上级部门非现场监管人员。

2.分支机构分析报告。监管法人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员应按期向本部门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和上级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人员(或主监管员)上报《日常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分析材料。

3.汇总类机构分析报告。非现场监管协调员或指定的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定期向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和(或)上级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人员(或主监管员)上报按法人机构类别汇总的《日常监管分析报告》。

六、风险评估

(一)风险评估概述。风险评估是通过对风险种类、风险程度和风险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识别,对主要业务的风险状况、风险管理的充分性以及外部风险因素的影响做出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对机构的整体风险水平作出评估。

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摘要:非现场监管是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非现场监管经过十几年的改进和完善,已经成为较为有效的监管手段之一。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非现场监管在制度建设、指标设计、技术运用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缺憾。笔者针对非现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以期进一步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非现场监管是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持续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方法。20XX年,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承接银行监管职责后,有必要针对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以进一步提高银行监管的质量和效率。鉴于此,笔者对非现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改进建议,供决策参考。 一、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随意性较大。一是监管制度深度有待突破。监管责任制中仅对监管信息收集内容以及信息的处理和监管报告作了规定,对风险评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没有规范性的要求,致使非现场监管工作随意性较大。监管人员即使没有准确判断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在制度上也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二是监管制度广度仍需扩展。《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仅对商业银行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做出明确的处理规定,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仅是监管指标的一部分,对其他监管指标尚未从法规上进行约束。 2.监管指标体系设计欠合理,风险反映不够充分。一是注重对传统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弱化对表外业务和新业务的监管。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等表外业务,监管体系虽有所涉猎,但仅限于表面分析。对于见证、代客理财、外汇交易等新业务,监管体系尚未涉及;二是注重对信贷资产的监管,忽视对非信贷资产的监管。监管部门每月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监测分析,但是对债券投资、抵债资产和递延资产等非信贷资产分析较少;三是注重对即时风险的监管,弱化对潜在风险的监管。对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潜在的流动性风险、资金运用效率较低潜在的收益风险缺乏深入分析的工具和能力;四是注重对单个指标的考核,忽视对指标间的分析。对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指标间,缺乏互动性的分析指标,如流动性比例和存贷比例的关系、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利润率的关系等;五是重点

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92、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9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294、《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 该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295、《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照审慎经营规则,该规则包括的主要容有哪些? 审慎经营原则包括风险管理、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容。296、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经过什么部门批准? 应该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9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又有什么具体规定?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298、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银监管理机构应作何处理?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未能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99、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银监管理机构可作何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00、《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国人民银行法 301、中华人民国的中央银行是指哪家银行或机构,它的职责是什么? 中华人民国的中央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它的职责是:(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贷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302、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什么? 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303、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应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如何处理? 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处理。对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04、中华人民国的法定货币是什么?它的单位是多少? 中华人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一)全国银行业概况 1、中国经济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数据,201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74.41万亿,位列全球第二。2012年至2016年GDP的年均复合名义增长率达8.64%,中国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2、国内银行业市场格局 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同时,中国银行业亦得到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数据,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贷款与存款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5.42%和14.35%。下表列示了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和外币的贷款和存款数据: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分为大型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机构等。

(1)大型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是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在中国银行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主要融资来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7.29%,负债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37.21%。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2)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共有12家股份制商 业银行。近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把握有利的市场机遇,取得持续较快发展,市 场份额不断提升,逐渐成为中国银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6年12月31 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和负债总额的18.72%和18.99%。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解读

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解读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我国,最近公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强调“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点击合时代 应该说,巴塞尔协议Ⅲ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全面提升银行业风险控制水平。金融危机之后,银监会提出需要对金融危机的教训进行深刻反思的同时推进全面改革,在金融监管国际场所,银监会也强调监管改革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并在资本定义、反周期超额资本、流动性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等重大问题上,提出了我国的明确观点。而在国内,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 划分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进行差异化监管。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形成的一个广泛共识是,“大而不倒”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建立起事前和事后的一整套解决措施。为此,国际监管界引入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概念,要求将其放到国际的平台上监管,由国际组织进行运行稳定性评估、同行评议。目前,针对我国实际情况,银监会正在研究对“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具体的监管方法。这项工作所采取的第一个步骤,就是银监会将改变目前按照资产规模划分银行为大中小型银行的做法,转而在银行资产规模的基础上,再考虑复杂性和内外关联性等,将银行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针对两类银行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如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应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实施新监管工具要求、过渡期要求等将会实行更严格的监管。此前业界传闻各国有大型银行、中信、招商银行等被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从严等,虽然这一消息随后被否认,但银监会统筹考虑,将对不同系统重要程度的银行实施差异化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思路已然确立。实际上这些工作一直在进行。如从2010年起,银监会对大型银行新增了附加资本的要求,高于小银行;另外,未 来新的监管规定,如扩大风险资产的覆盖面等,将首先在大行上推进,大行的时间表要先于小银行;以及对大银行设立控股子公司,对大银行组织架构和业务结构过分复杂进行监管等等。这些监管举措显示了监管部门“对于大而不倒”机构的监管思路和安排,将对不同规模和类型银行的经营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提升资本充足率要求,实行全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应该说,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资本协议确定8%的资本充足率,并不是基于最优资本结构理论计算的结果。本轮国际金融危机显示,银行按照8%计提的资本远远不能覆盖吸收危机期间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更不能充分反映银行被动地应对外部冲击带来的社会成本,包括倾销资产的连锁反应、信贷收缩阻碍经济复苏等。金融危机后提高银行资本监管标准已成为国际共识。目前,英国、新加坡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已将资本充足率标准提高至12%~16%。“十二五”期间,我国银

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

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 一、监控指标 1.资本充足率(>=10%) 计算公式:资本总额/风险资产总额×100% 资本总额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附属资本=贷款(租赁)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坏账准备。 风险资产总额=总资产-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委托租赁-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存拆放商业银行款项×90%-存拆放其他金融机构款项×75%+(担保+其他或有负债)×50%。 2.租赁资产比例(>=60%) 计算公式:租赁资产余额/总资产×100% 租赁资产包括直接租赁、回租、委托租赁、转租赁、经营性租赁资产。 3.拆入资金比例(<=100%) 计算公式:拆入资金/资本总额×100% 拆入资金指金融租赁公司从金融机构拆入的短期资金。 4.资产分散性比例(<=15%) 计算公式:对同一承租人的最大融资余额(融资租赁+贷款)/资本总额×100% 5.长期投资比例(<=30%)

计算公式:长期投资余额/资本总额×100% 长期投资不包括长期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投资。 6.担保比例(<=200%) 计算公式:担保/资本总额×100% 7.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比例(<=60%) 计算公式: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贷款对应的承租人租赁合同金额×100% 8.委托租赁比例(<=100%) 计算公式:委托租赁余额/委托租赁资金余额×100% 9.资产质量指标 (1)逾期租赁比例(<=8%) 计算公式:(逾期租赁+逾期贷款)余额/(应收租赁款余额+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0% 逾期租赁系指承租人支付出现困难,未能在租赁合同约定到期按期偿付的租金总额(不含呆滞租赁和呆账租赁)。 逾期贷款系指按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文规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2)呆滞租赁比例(<=5%) 计算公式:(呆滞租赁+呆滞贷款)余额/(应收租赁款余额+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0% 呆滞租赁系指首次未能在租赁合同约定到期偿付租金的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目录 时间:2008-04-16 09:59 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 主编:胡康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编:黄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 姚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 撰稿人:文海兴王胜明王科进巴劲松王瑞娣 石宏水淼尹龙刘晓勇孙礼海 何山杜涛严冬峰李倩李文阁 李文泓陈佳林杨明仑杨勇赵向阳 张劲松胡康生姚红秦刚贾东明 段京连扈纪华黄毅崔宇清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一章总则 时间:2008-04-16 09:59 来源:中国人大网 本章共七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对象、目标、原则,监管者的法律保护,监管独立性,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及跨境监管合作问题。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立法背景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金融体系,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但是,在金融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逐步显现。在银行领域,不良贷款问题、银行违法经营问题等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的隐患,并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面临的外部竞争压力逐步增强,如何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国际环境中,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与金融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中国商业银行的各类监管指标及内部管理指标总结大全

[农信讲堂]中国商业银行的各类监管指标及内部管理指标总结大全 2016-05-11 农信之声 在一般客户或者银行员工眼里,银行似乎只是在吸收存款、寻求融资需求客户,管理信贷风险,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和利差。但你看到的只是表象,远没有真正体会到在如此简单的操作流程背后,银行要面临的各类监管和风险指标约束。正如以下的情景案例。 某银行客户经理小明想帮客户申请一笔贷款,从银行角度除正常信用风险审核之外,还需审查以下内容:①是否有足够的个人或公司存款支撑,即是否符合存贷比,资产负债委员会;②是否有足够的央行根据合意贷款规则核准的信贷额度;③是否有足够的银行资本支撑这样的风险资产扩张,即须符合计财办或巴办的资本充足率要求;④银行净资本是否足够大,确保该笔贷款占净资本比例不超过10%(单一贷款集中度,信审部);⑤需要审查该客户所在集团的整体授信是否超过银行净资本的15%;⑥如果该客户是关联方,对该关联方的授信又不能超过银行净资本10%; (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⑦如果是并购贷款,则不能超过并购价款的60%,且单一借款人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一级资本的5%;⑧如果吸收存款,大额人民币存款在月末或季末,恰巧又是小银行,可能得问问财务这边存款偏离度;

(3%)⑨如果是外币,而且又是境外个人或公司的存款,需要首先看看本行有没有足够的短期外债额度,而且该额度通常都是使用率非常高,剩余空间非常小。 尽管上述只是一个案例,看得有些眼花缭乱,实际管理过程中并不是都像小明一样一个个跑部门自己核对,但总体管理逻辑大致如此。鉴于这些基础概念的重要性,且近期网上一份严重过时的“100个银行有关会计指标及其计算公式汇总”广为流传,里面信息错误百出,借此文希望能够给予纠正。 1、存款准备金率:存放央行款项÷各项存款余额×100%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构成是存放央行及现金,不包括存放同业资金)。目前法定存款准备金是:5大行最高,其次一般商业银行(股份制、外资),最后涉农涉小微银行(农商行,城商行)。 大额清算系统在工作日17:00关闭以后,账户余额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银行总行法人所在地央行开立)的部分就是超额备付金,如果清算账户和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是分开管理的,则还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超过应缴部分。 目前银行业超额备付金率平均在1.5%-2%之间,一般大行最低,城商行最高,主要因为超额备付金是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用于日常清算必要头寸,具有一定刚性。大行的支付体系发达,多数支付甚至可以行内系统轧差,相对预留的支付头寸比例较低。超额备付金率反应一家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效率,也是银行间支付系统必不可少的润滑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通知 银发[2000]3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的质量,根据我行最近颁布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全科目上报”金融统计制度》,我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有关说明如下: 一、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2001年1月1日起于每季后18日内将本指标执行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比例,由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本指标体系确定。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本指标对辖区内所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进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总行规定的金融监管报告统一格式撰写金融监管报告。 三、对于资产质量指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提出逐年压缩比例。新发生的不良资产,力争当年消化。 四、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中已取消了存款业务,因此,不再向人民银行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是,对于以前已经办理信托存款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清理结束前,继续按原有规定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数据资料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报送,具体报送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总行将于近期发文布置。 六、我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考核指标,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非现场监管报表年制度发文公文正文

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变化和实际风险状况,进一步优化监管统计报表,银监会对现有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了修订,制定了2017年非现场监管报表(详见附件),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内容调整 (一)新增报表(基础类、业务类、支持发展类) 1.新增《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直接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情况。 2.新增《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反映银行业国别风险债权、债务敞口及相关拨备情况。 3.新增《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该表由两个部分组成:表一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情况;表二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投贷联动和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情况。 (二)修改报表(基础类、业务类、支持发展类)

1.修订《G06理财业务情况表》。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月度统计表进行整合,统一两张报表的样式和填报说明。同时,修订产品端的销售渠道类型和资产负债端的资金投向项目。 2.修订《G31投资业务情况表》。行项目中,增设“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并进一步明确基金等部分项目含义。列项目中,修改最终投向类型,缩小最终投向行业归属的填报范围,并增设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化债转股等附注项目。 3.修订《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将项和项的名称分别修改为“投资债券和同业存单”和“发行债券和同业存单”。 4.修订《G11_Ⅰ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Ⅰ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反映除买断式转贴现以外其他票据类资产的转让情况;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增设并购贷款相关统计项目。对应的分支机构报表GF11_I仅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 5.修订《G01_Ⅶ贷款投向分行业情况表》、《G11_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文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文档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文档 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四、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资本监管新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资本监管新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摘要:近年来中国银行监管部门加大审慎监管力度,密集出台资本管理新规,以强化资本约束并推动银行业务转型,本文对相关资本监管政策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阐述,并提出应对策略。关键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监管;影响;对策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银行监管部门结合国内银行业实际状况,积极推动巴塞尔Ⅱ、Ⅲ的实施,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监管部门明显加大了审慎监管力度,密集出台一系列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以强化资本约束并推动银行业务转型。 一、资本监管政策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一)资本监管新标准正式出台,资本数量和质量要求进一步提高 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2011年5月银监会发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正式启动。新标准确定了最新资本监管框架,提出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等四项审慎监管新工具。天之信新标准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分别不低于5%、6%和8%,同时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理念,资本留存资本2.5%,逆周期超额资本0-2.5%,并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1%的附加资本要求。在达标时限上,新标准自2012年初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1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1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已被列为系统重要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可能入选。

性银行2016年底前达标。新监管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从影响来看,资本监管新规更强调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主导地位,对核心一级资本实行更加严格的扣除标准2,因此在融资方式上,原来依靠较低成本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方式不得不向较高成本发行股票筹集核心资本的方式转变,商业银行将面临更高的资本成本。 2011年6月初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着重调整资本充足率和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新办法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主要变化有:(1)非按揭零售业务的风险资产权重从100%下调到75%;(2)同业业务的风险资产权重从0至20%上调到20%至50%;(3)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提高至150%;(4)铁路、公路及其他基建项目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提高至110%;(5)提高长期贷款的风险权重天之信其中5年期以上长期企业贷款由100%提高到150%至300%;(6)评级在BB-以下的企业债权风险权重由100%上调至150%。同时,进一步明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风险度量和资本分摊。该办法目前仍在征求意见阶段,最终出台的政策可能有所变化,但从趋势来看,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日趋严格的要求已不可逆转,这些政策将限制未来银行资产业务的快速扩张,同时驱使银行对其资产结构进行调整,一定程度 2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全额在核心资本中扣除;有赎回权的次级债需银监会批准后才能计入核心资本。

金融机构划分

关于金融统计中各类金融机构划 分的最新通知 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财务公司以及三大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证券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 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保险业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保险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企业年金。 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是指为金融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服务以及安全环境等活动,并具备一定监督管理职能的金融机构。包括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境内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包括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境内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定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代客理财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银监发〔2005〕2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5〕28号2005年6月6日) 各银监局: 为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银监会制定了《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现将这两个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这两个意见转发给辖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 为促进农村合作银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与目标 (一)监管原则 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和“明确目标、区别对待、分步提高”的基本原则,2007年以前,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标准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参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实施影子评价。从2007年起,在风险监管领域,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与要求,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在部分监管指标及监管指标计算口径方面,要考虑农村合作银行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实施有效监管。 (二)监管目标 1.2006年底以前,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口径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始终保持在8%以上;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比例实现“双降”,按五级分类口径,平均不良贷款比例达到8%以下。 2.2007年底,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按五级分类口径,多数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达到5%以下。 3.2007年底,其他主要风险监管指标基本达到商业银行监管要求;在全国银行系统综合评级中处于良好水平。 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农村合作银行测算主要经营指标,制定分期达标规划与措施。监管部门应每半年就达标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资本监管 (三)强化资本充足率考核 资本监管是增强农村合作银行风险承担能力、约束资产扩张冲动、控制风险程度的有效手段,是防范金融风险、增强社会信誉、完善市场约束的必经之路。农村合作银行应按“五级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步骤,对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18号),完成各项工作,达到资本监管要求。考虑到农村合作银行资金运用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非现场监管报表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 非现场监管报表 (征求意见稿) 1 目录 第一部分年度报表 (1) I信息科技风险调查问卷 (1) Q-R-1 信息科技风险调查问卷 (1) II基本情况报表 (8) T-B-1 信息科技治理基本情况表 (8) T-B-2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情况表 (10) T-B-3 信息科技内外部审计与评估基本情况表 (12) T-B-4 应急管理基本情况表 (14) T-B-5 信息科技项目基本情况表 (15) T-B-6 灾备基本情况表 (16) T-B-7 外包基本情况表 (18) T-B-8 各类中心基本情况表 (19) T-B-9 数据中心及灾备中心机房基本情况表 (20) T-B-10 重要信息系统统计表 (21) T-B-11 网络基本情况表 (23) T-B-12 电子银行业务品种统计表 (24) T-B-13 电子银行业务量统计表 (25) 第二部分季度报表 (27) T-B-14 重要信息系统运行基本情况报表 (27) T-B-15 组织机构、人员重大变动表 (30) 第三部分报告 (31) R-R-1 信息化建设与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年度报告 (31) 附录参考定义 (32) 2 填报须知 一、本报表作为银监会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及信息科技风险识别、评估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旨在全面收集和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状况。

二、本报表主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 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法人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本报表是为针对信息科技风险而设的专门报表,银行业 金融机构应当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本报表应由风险管理部门组织填报。 五、本报表分为年度报表、季度报表和报告。年度报表统计 周期为12个月,即上一年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报送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季度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后10日内;报告报送时间为自然年后40日内。 六、报表中未特别说明统计范围的,皆指全行范围。 七、填报过程中,对于需要特别说明的项目或问题,请在备 注栏中描述具体情况。 八、报送截止后,对于存在疑问的报表,监管人员可要求机 构提供详实材料予以核实或重报;如有必要,将发起现场检查,并以现场检查结果为准。 九、本报表附有术语参考定义,填报过程中可供参考。 1 第一部分年度报表 I信息科技风险调查问卷 Q-R-1 信息科技风险调查问卷 填报机构:填报人:责任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1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中国银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作用和关系

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划入的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六)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七)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详细请点击https://www.360docs.net/doc/d015091644.html,/zwgk/2005-08/12/content_22121.htm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亦称资金平衡表,它使反映金融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得一种会计报表。金融机构同其它工商企业一样,业也有其每个年度得财务报表,既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的结构由三大类组成: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者的关系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以上报表和资料,是金融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的以上报表和资料是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要信息来源。相对于现场检查来说,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稽核,检查,简便易行,具有节约人力和费用,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弊端等优点,所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机构进行经常性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金融监管部门正是通过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综合分析,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者关系: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的一个,还有中央银行等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

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长期以来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多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监管方式和 手段,采取多种监管措施,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做了大量努力,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 不适应金融监管的需要。2003 年 4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正式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打破了过去单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格局,建 立起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业监管模式,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银监 会成立以来,我国在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组织体系以及监管手段和方式等各方面均取得成 就颇大。另外,审计署在 2005 年提高金融机构审计级别,从更高层次上审视金融机构内部 运行及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金融监管体制是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进行影像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在 2003 年,中国银监会正式成立,代替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不高,银行监管体制依然不健全。所以对商业银行 的监管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法律缺陷 在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律行政规章,但效率低下,法律法 规针对的对象常常过于局限在银行开展的具体业务上,着眼于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的规范和 限制,监管质量监管效率受到影响。并且,监管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诸多不协调的地方,各监管部门往往站在自身角度制定监管规则并去推动执行,对整体的国民经济利益考虑欠缺。位于法律体系第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并没有有效地起到补充《人民银行法》、《商业 银行法》等基本法律的作用。 (二)管理观念滞后、与国际化趋势不适应 目前我国银行管理当局所实行的还是合规性监管,这种监管方法侧重对商业银行执行法规政 策情况的监管,但是随着我国银行业发展和面临的不断变化的形势,合规性监管自身固有的 缺陷频频出现:合规性监管对市场反应不够灵敏、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 措施滞后。目前金融发达的国家普遍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这种监管方法注重银行本身 的风险控制程序和管理水平,能够及时反映银行经营状况,预测潜在的风险。但是由于我国 银行业的基础还较差,数据的采集、加工及分析利用还不够高效,信息技术在监管工作中的 利用还不强,使得银行监管部门不能及时预警和处理有问题的银行,从而出现成本高与效率 低的现象。 从监管法律体系中,我们就可以看出监管当局并没有做好银行跨国经营的法律监管准备。有 些监管法律制度还没有办法坚持与国际通用的原则相一致,这势必会使中国银行监管与国际 银行监管存在差异。与此同时,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也会使本国商业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

(银行考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考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 该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照审慎经营规则,该规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审慎经营原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5.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经过什么部门批准? 应该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又有什么具体规定?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7.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银监管理机构应作何处理?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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