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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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建委发2009第721号

成建委发2009第7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的管理,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

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

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

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

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9-17 文号:成建委发[2007]28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造价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这7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建、管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分别制定了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则。

在工作中,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各负其责,按程序管理,相互配合。

《办法》之间相互联系,在执行中要相互兼顾,统筹管理。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委城建处联系。

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7、《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更加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管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投资业主委托,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实行代建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报审和备案。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成建委发[2008]854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854号)地铁建设各有关单位:地铁工程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也是改善城市交通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为进一步落实和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地铁工程建设管理,杜绝地铁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避免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现就加强我市地铁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是成都地铁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全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应提高安全管理规格,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地铁施工各单位加强监督,并督促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凡从事成都地铁工程建设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控量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省外单位必须经四川省建设厅备案后,到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登记,并依法承担相应地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不得迫使工程勘察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单位及时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周边环境,特别是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原始资料。

四、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勘察现场工作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安排专业人员对勘察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

当建设单位自身无技术力量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时,应依法委托监理或勘察单位对勘察工作进行项目管理。

成建委发[2009]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9]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的管理,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

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

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

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

成建委发[2009]721号

成建委发[2009]7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的管理,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

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

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

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一二年六月十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监察局、成都市建委等关于在全市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监察局、成都市建委等关于在全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整治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发改项目[2011]1166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监察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0.26
【实施日期】2011.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监察局、成都市建委、成都市水务局、成都市交委、成都市国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成发改项目〔2011〕1166号)
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发改局、监察局、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国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国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发改招管〔2011〕1211号,详见附件1)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项目招投标行为,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近期将在全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范围及内容
范围:2011年1月-9月已实施和正在实施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选和直接指定承包商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

内容:1.法人将资质借予他人用于投标。

2.对相关投诉举。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2008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86号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功能相类似的交易机构。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将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并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者承包人。

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精)

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确保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努力实现降本增效,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投标工作是指集团公司通过公告或邀请书等形式,招请具有法定条件和具有承建能力的社会企业,根据事先公布的采购条件和要求,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从中择优选择项目承包人的活动。

招投标的范围有:(一)经政府主管部门立项批准,由集团公司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二)不需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的维护、改造、装修项目;(三)重要设备、材料、公司内部日常运作所需大宗用品的采购;(四)资产评估与审计、造价咨询、管理咨询、商业策划、企业形象设计、信息化建设等公司经营管理所需技术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投标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比选、邀请比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合同谈判等。

公开招标和公开比选为集团公司主要招投标方式,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和本规定第八条,可分别采取其他方式。

招标形式原则上必须实行委托招标,公司内部日常运作所需物品和公司经营管理所需技术服务的采购可采取自行招标。

第四条招投标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合约管理部是招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投标的管理和政策的解释以及少量的自行招标的组织,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招投标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过程的监督。

第五条招投标原则招投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质量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六条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一)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应完全按照本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成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项目名称:成都市某工程项目招标编号:Chengdu-2022-0001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成都市某工程项目已由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成都市某建设单位,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成都市,主要包括新建一座建筑面积约XXXX平方米的综合楼,配套建设一座停车场、一座绿化广场等附属设施。

2.2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X月X日至2022年X月X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持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到成都市某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XX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年X月X日X时X分,地点为成都市某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四川省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发布。

7. 联系方式招标人:成都市某建设单位地址:成都市某区某路某号联系人:XXX电话:028-XXXXXXXXX招标代理机构:成都市某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成都市某区某路某号联系人:XXX电话:028-XXXXXXXXX监督机构:成都市某监督管理局地址:成都市某区某路某号联系人:XXX电话:028-XXXXXXXXX202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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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盖和招
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推
进成都市投资体制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34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成都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市级管理权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需要
国家、省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三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第三条 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进口设备一次进口金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政府投资项目在20万元人民币、
非政府投资项目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
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颥 选定项目建设期代理业主的,
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项目代理业主。

第三章 招 标
第六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向市政府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市计
委或市经委)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报送还关招标方面的内容。非政府投资
项目在备案材料中应包括招标方面的内容。市政府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项目
招标方面的内容向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

第七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因项目特殊情况需邀请
招标的,需经市政府批准。必须进行招标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由投资者自主决策招
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除在国家、省规定
的媒介发布外,应按成都市投资信息发布办法进行发布。在上述途径发布招标公告
的同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在其媒介刊登招标公告,但招标公告
内容必须一致。

第九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
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可根据招标项目本
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
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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