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
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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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也是如此。
例如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双赔的规定,那么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下文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
网友咨询:
我们单位有位女员工,上个月在因工外出时不慎被一辆卡车撞伤,造成两根肋骨骨折,目前单位正在为其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垫付了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工资也照常发给员工。
由于此次事故,对方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对方也承诺将支付医疗、误工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我们想了解一下,类此这样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今后工伤待遇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由此看来,上海市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不能主张双赔。
文章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章来源:律伴网 /。
双重赔偿

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因第三人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等侵权行为,有兼得式、也有选择式,还有互补式】侵权者不是职工所在单位,而是单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职工伤亡的,第三人已经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工伤者能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司法解释所进行的阐释,如果劳动者受工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即工伤职工即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获得因第三人侵权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其侵权赔偿责任不能因工伤保险而免除。
侵权赔偿责任属于民法范畴,工伤保险补偿属于社会法范畴,两者并行不悖。
很多省份采用兼得式,劳动者获得了双重赔偿。
兼得式有可能造成赔偿加补偿的数额大于工伤职工实际损失,有可能造成在单位受到伤害的职工和在交通道路上受到伤害的职工赔偿或补偿数额不平等,也有违民法赔偿所遵循的“填平”原则。
这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采取互补式的原因所在。
武汉市目前采用选择式和互补式结合。
要获得双重赔偿很难。
【问题解决】工伤赔偿中的如此乱象,有违法制的统一。
由于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各省市都在采用自己的做法,故建议《社会保险法》中应予以明确,协调处理好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
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

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理论与实践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也是如此。
例如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双赔的规定,那么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下文由法律交通事故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1、上海市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不能主张双赔。
2、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二、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一)治(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
(五) 辅助器具费。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 伤残津贴。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丧葬补助金。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双重赔偿怎么认定

工伤双重赔偿怎么认定
工伤双重赔偿是指在工伤保险范围内,一方面由企事业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法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津贴、医疗费等一系列相关费用,并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服务;另一方面,工伤职工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获得另外的赔偿金。
工伤双重赔偿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工伤双重赔偿的认定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即工伤应符合工伤保险法第二条的定义,即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因工作导致的受伤、病或者因工死亡的情形。
这意味着工伤必须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工作环境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因果关系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其次,工伤双重赔偿的认定需要有相关证据来证明工伤的发生和因果关系。
这些证据可以是医疗鉴定结论、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等。
工伤职工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工伤情况。
再次,工伤双重赔偿的认定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来确认。
工伤职工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认工伤的事实和双重赔偿的金额。
最后,工伤双重赔偿的认定需要考虑不同赔偿责任主体之间的协调。
工伤职工可以同时向雇主和工伤保险基金要求双重赔偿,但双重赔偿的金额应当相应扣减,以免出现重复赔付的情况。
总之,工伤双重赔偿的认定需要符合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并根据法院的裁决来确认。
工伤职工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工伤情况,并与雇主和工伤保险基金协调处理赔偿金额的问题。
上海双重工伤赔偿

上海双重工伤赔偿上海双重工伤赔偿是指一名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两起不同的工伤事件,而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在劳动保障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下面我将对上海双重工伤赔偿进行详细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雇主对工人的双重工伤情况必须进行赔偿。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首先需要确认雇主是否存在过失。
如果雇主存在过失,那么他就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雇主没有过失,只是工人发生工伤是偶然的,那么雇主只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于双重工伤的赔偿标准,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工人受伤期间的医疗费用和住院伙食费需要由雇主全额报销。
同时,工人因受伤而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期间,雇主需要支付工人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80%作为劳动补偿。
对于工人因受伤而导致的残疾,雇主还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参考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
另外,如果工人的双重工伤导致了丧失劳动能力,雇主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这部分的赔偿金额根据工人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工人的工龄来确定。
一般来说,工龄越长、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越高的工人可以获得更高的经济补偿。
最后,工人在申请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相关材料,包括工伤鉴定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和工资收入证明等。
雇主在接到赔偿申请后应主动配合,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确保工人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综上所述,上海双重工伤赔偿是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的规定,雇主需要对工人的双重工伤进行赔偿。
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费、停工留薪工资、工伤伤残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等。
工人在申请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雇主需要及时配合,确保工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这些赔偿措施的实施,为保障工人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顺序是怎样的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的赔偿顺序,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下面一起来跟着我了解一下。
一、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顺序是怎样的1、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2、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人同时处于两个法律关系之中: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所受的人身伤害符合工伤赔偿给付条件而与用人单位形成工伤赔偿法律关系。
3、那么,受害人在依《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二、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一)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其认定条件有: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
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
(二)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4、机动车事故。
工伤车祸双重赔付流程
工伤车祸双重赔付流程随着现代化工业的发展,工伤事故和车祸频繁发生。
这些事故给员工带来了经济和身体上的伤害。
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工伤、车祸赔偿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重点介绍工伤车祸双重赔付的流程。
一、相关概念1. 工伤事故:也称职业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执行工作任务所引起的由工作场所、工作场所设施设备、作业场所等因素所导致的人身伤害、疾病和死亡。
2. 车祸:是指驾驶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时,发生的突然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3. 双重赔付:是指因同一事故发生的工伤和车祸同时具备赔付条件,合法受益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情况。
二、赔付标准1. 工伤赔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下列工伤保险金:(1)治疗费:包括基本医疗治疗费和特殊医疗治疗费。
(2)伤残津贴: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造成职业病、工伤致残,被视为丧失劳动能力一部分而享受的现金补偿。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间,因治疗原因需支付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补助。
(4)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对于因劳动者死亡而失去供养人员的,予以一定数额抚恤金的现金补偿。
2. 车祸赔付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办法》,非机动车辆的最高赔偿标准是10万元,轿车的最高赔偿标准是10万元,但是多数情况下实际赔付金额都比较低。
三、双重赔付规则双重赔付的规则主要涉及保险和司法方面。
1. 保险方面在工伤保险和车辆损失保险中,双重赔付是被谴责的。
受益人如果在同一时间被两种保险公司双重赔付的话,受益人必须返回其中一个保险公司的赔付款项。
而对于不同的保险公司,在不同时间分别发生工伤和车祸的情况下,受益人可以从两个保险公司获得赔付。
2. 司法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受伤或死亡的保险受益人可以从交管部门或车辆驾驶人获取保险赔偿。
此外,因个人意外伤害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向人身损害赔偿要求赔偿。
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
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是指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同时向雇主和第三方索赔的一种赔偿方式。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由雇主缴纳费用保障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费用。
然而,由于雇主的过失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导致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同时向雇主和第三方索赔,即双重赔偿。
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在工伤事故中,受害人只向雇主索赔的话,有时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因为雇主的赔偿额度可能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而通过向第三方索赔,受害人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赔偿,因为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可能没有明确的限制,可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的金额。
双重赔偿制度还可以倒逼雇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由于受到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的影响,雇主在生产过程中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这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举措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安全保障水平。
然而,双重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存在赔偿责任的界定问题。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第三方的赔偿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
这可能会导致赔偿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受害人的索赔成本和时间成本。
其次,雇主和第三方之间的赔偿责任划分可能会产生争议。
如果雇主和第三方都认为对方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进一步延长赔偿时间。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明确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的执行细则,包括定义第三方的范围、界定其赔偿责任的标准和程序等,减少争议的发生和赔偿的不确定性。
另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通过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水平。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的良性运行,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从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案件谈实行“双重赔偿”_1
从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案件谈实行“双重赔偿”因死亡,其近亲属在获得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后,对属于工伤的,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亡保险待遇,权利人可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亡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予重复计算。
[案情] 受害人王均学于1954年10月出生,原系日照市德利橡胶制品厂(下称德利橡胶厂)职工。
2001年12月因死亡,其近亲属在获得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后,对属于工伤的,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亡保险待遇,权利人可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亡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予重复计算。
[案情]受害人王ZZ于1954年10月出生,原系日照市德利橡胶制品厂(下称德利橡胶厂)职工。
2001年12月,贺山驾驶鲁L-02304农用运输车沿日照市海曲西路路段,与骑自行车横过马路的王ZZ相撞,致王ZZ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贺山、王ZZ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因王ZZ死亡造成的总额为82 219.02元,按照责任5:5的分成,原告获得赔偿款41 109.51元。
2002年1月,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年3月,德利橡胶厂与王ZZ之妻丁贵祥达成协议一份:德利橡胶厂将赔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18 274.56元全部付给丁贵祥,另给付现金1 000元作为死亡补偿,此后双方全部了结。
2004年4月,劳动和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王ZZ因工死亡。
对此认定,德利橡胶厂或者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后原告提出申诉,要求被告支付王ZZ的工亡待遇189 000元。
2005年6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1、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4 5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 000元,扣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获赔的相应赔偿数额后,余款为17 840元; 2、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崔氏供养亲属抚恤金2 700元;3、驳回原告其他申诉请求。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王桂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
德利橡胶厂系集体性质的独立法人企业,被告是该厂的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
交通工伤误工费与停工留薪工资双重赔付案例
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吗?【要点】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案例】案件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说明:本文所述案情只与本文所要阐述的主题有关,与主题无关的事实予以省略。
)劳动者称:2013年2月26日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
2013年11月18日,王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认定构成工伤九级伤残。
王某请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公司辩称:2013年2月26日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
王某发生工伤,其伤残被认定为九级。
王某的受伤系交通事故引起,王某应当向肇事者主张误工费,不应向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院查明:王某系某公司员工,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3年11月28日,王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医院诊断为左腿受伤,并住院治疗。
王某出院时,医院开具休息三个月的诊断证明。
2014年4月3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江工伤认字(2014)第0113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2014年11月1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14)工(江)第1491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核准王某的伤残等级符合玖级。
2014年11月27日王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
【分析】实现中,因为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情形多有发生,最为典型的是上下班途中发生非劳动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要赔偿劳动者因为受伤导致的误工损失。
又因这种情形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又要支付劳动者治疗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两者发生竞合,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实务中有不同看法。
一、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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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
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
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而工伤待遇是指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
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两者获得侵害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律关系、法律性质等
相对独立。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
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
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
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
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
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
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是按照规定,分为全部责
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年人平均
生活费,家属处理善后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丧葬费,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国
内同行业平均收入。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是属于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可以
说,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用人单位,
依据《劳动合同法》和《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补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
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是属于公法领域规定的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职工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本人仅负次要责
任或同等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
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按照《工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承担《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用人单位同样也
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工伤条例》及其他法律并没有赋予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因侵权引起工伤的侵害人享有代
位求偿权,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
遇,也不能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中扣减其从侵害人处获得赔偿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
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
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
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
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
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延续了《安
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
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成为受害职工得到双重赔偿的重要法
律依据。
综上所述,工伤职工在获得侵权责任人的赔偿后,仍有权依据《工伤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受侵害人应该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