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测管理
门店商品质量检查处理流程

3.1收银员在收银扫码过程中检查商品质量,符合要求则销售,若不符则通知组长立即换货,组长将好的同一种商品交收银员做完销售,打出小票,另将有质量问题的商品集中在一个收银台保管,填写工作联系单(一式一联),每日15:00通知质量管理员接收处理。
4. 汇总商品质量问题并处理
4.1质量管理员收集收银台、总服务台、营业区所有的工作联系单及对应的商品。
序号
检查类型
检查内容
检查频次
检查人
1
上架检查
产品标示(商品质量管理标准要求)
每次上架前,每箱抽检1个
营业员
促销员
十种不能上架商品
每次上架前,除“保质期检查”每箱抽检一个,其他均应逐一检查
净含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定量包装的新品上架前做好净含量的检测工作
质量管理员、营业员
促销员
2
在架检查
十种不能上架商品
商品部门制定在架商品质量检查计划,食品和非食品部门每日抽查数量不得少于50个,并建立质量检查台帐
3.1.2商品计量:计量器具必须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使用期间必须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及量值;凡涉及到计量事项的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凡以重量出售的商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清晰地标注该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商品的实际重量必须和标注的重量相符。
3.1.3物价管理:上架商品明码标价,货签对应,标价签上的内容符合国家规定;价格变动时及时更换标价签;降价商品使用降价标签,如实表明原价和现价。
3.2员工的检查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商品质量管理标准对商品进行检查,对
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坚决予以撤架,并作好《商品质量检查台帐》的登记工作。
2、检品管理流程_140713

检品申请流程作成: 刘洪飞承认:饶高城采购部:家纺部、服饰部品质部:(QC、Office)采购部门提出物担当部門提出物↓↓↓↓采购业务工艺单、面辅料样 QC OFFICE①检品日程表品质基准出货数据读取②品质基准样品・毎回提出(最終版) 出货数量③工艺单、(采购mgr)・出货5日前提供采购业务,签字④验货样品(最终)(业务签字必须)QC①出差计划检品出差准备②检品计划QC①检品报告书(现场)工厂检品实施②不良报告书(excel)报告提交前回检品报告参考 ・每回检品后报告发送office ・cc采购manager、采购QC OFFICE检 品 管 理 流 程作成: 刘洪飞承认:饶高城日期日期检品分类I-新品出荷II-翻单商品III-客户投诉、事故发生检品理由正式订单试卖订单问题工厂&问题商品仓库检查、客人投诉问题工厂-全部商品出货前检品品质事故发生(新商品、新工厂)问题商品-出货前检品、工程内检品单品投诉率高,出库要中止商品问题工厂-全部商品-毎回出货前检品构造、工艺制程上的不良①面料色样色卡、合格证、洗唛,包装图①《不良率》、《単品不良症状》《事故报告》示、工艺制作单②面料和制品的检测报告②《检品报告书(现场版)》(前3次)《品质改善报告》检品资料③样品(最终确认后的)③《事故报告》(前回)《检品报告》(前回)(必要)④面料色样、色卡、共通资料《现场检品报告》(工厂自有版)(必备)《商品式样书》《PO & 订单号》工厂生产计划书(中期检品)*产品原辅料、合格证等备齐确认事项*产品正在制造中*制造工艺是否按照工艺单进行制程检品开始出货前检品计划确定问题发现*制程检品问题改善事项 (改善意见提出)工厂到达*包装完整的产品(现场确认必要)确认事项*经过工厂OQC检验合格(工厂关联报告必要查看)全部OK后*实际完成PO出货数的80%以上(仓库内点数必要);工厂改善、返工出货检品开始Ⅰ‐AQL1.5 严格基准→Ⅱ‐AQL2.5 一般(重要2.5.轻微4.0)Ⅲ‐AQL1.5 2回QC担当判断Ⅳ‐全数検品NGOK采购放行必要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①采购确认指示填写《检品报告》②采购Mgr & 品质Mgr确认①填写《检品报告》*工厂负责人签字(现场版本)(书面的签字确认)(现场版本)*中间商QC签字QC提供不良样品寄回公司②拍摄不良点照片③取“出货样”*1p检品报告书发送OFFICE(仅限新品)取“出货样”*1p(仅限新品)确定下回检品时间联络OFFICE样品登录、入库制作《检品不良报告书》(OFFICE)(电子版本)*归类存档指定文件夹样品登录、入库*CC采购部、供应商再次检品开始(同III流程)。
商品检验.

• 进出口贸易中对检验权的规定通常有以下 三种方法 : • 1. 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 (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 。 • 2. 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 (Landing Quality and Weight),货物抵达目的港卸 货后 ,由买方委托目的港商检机构对货物的 品质、 重量进行检验和鉴定 ,出具检验证 书 ,并以此作为决定货物品质和重量 ( 数量 ) 的最后依据。 • 3. 装运港检验、目的港复验。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对于上述环节, 已形成一定的惯例,有些国家还对此作出 法律规定。 • 1、 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第34条(2) 款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当卖方向买方交 货时,根据买方的请求,卖方应向其提供 一个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能确公约》第38条(1)款规定,(1) 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 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2)如果合同涉 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 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 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 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中就已经知 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 迟到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 第58条(3)款: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 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 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 2. 商品检验的依据和标准 • 检验依据是执行检验和评定进出口商品 是否合格的依据。在实际业务中,检验的 依据主要以买卖合同及信用证中所规定的 有 关条款和规定为准。它包括对进出口商 品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的具体规定 和对抽样及检验方法的规定。
• 二、检验条件 • 检验条件是指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商品交易中的检 验权与复验权、检验机构和检验证书、检验时间 和检验地点等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 ( 一 ) 检验权与复验权 • 检验权 (The Right of Inspection) 是指买卖 双方对商品进行检验的权利 ,即究竟是以卖方还是 以买方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作为 商品品质、数量、 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 复验权 (The Right of Reinspection) 是指货 物应在装运前检验 ,但装运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 证书不能作为确定货物品质及 重量的最后依据 , 而只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凭证。货物运 抵 目的港卸货后 ,买方仍有再检验的权利 , 即复验权。 目的港商 检机构复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是确定货 物品质与重量的最后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冷链管理政策-冷链商品收货温度检查规范

冷链管理政策-冷链商品收货温度检査规范概述冷链管理是保证食品质量、减少食品损耗的・项系统匚程,是保证易腐食品在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直至消费前的各个环节中始终处于规定的低温环境下。
收货温度控制是冷链管理最重要的•部分,因此,收货部必须通过对易腐食品的温度检查来保证捉供给顾客的食品质量和安全。
冷链商品的范围冷链食品指在其生产、储藏、运输、销售宜到消费前的各个环节中必须始终处于规定的低温环境的易腐食品。
包括冷熟食及易腐畋原料、面包的原料奶及奶油、各种肉类、散装的豆制品、海鲜类、冻品及奶类等。
冷链商品的收货检査1.食品包装的检查所有食品必须包装情况良好,不可宣接暴露在空气中。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淸洁、整齐没有破损。
检查食品包装情况并记录在收货记录农中。
如果包装情况不符合上述标准并可能导致污染,拒收这批食品。
2.食品运输工具的检査食品运输工具必须淸洁且没有可能导致污染食品的结构性损坏,没有垃圾,灰尘和其它污染源。
检查运输车辆状况并记录在收货记录农中。
如果运输车辆不符合上述标准并可能导致污染,拒收这批产品。
冷链商品的收货1.收货部同事必须在开始收货的第•时间检测温度,必须避免易腐败食品在室温下停留时间过长,易腐败的产品必须尽快卸货和储存,收货时该产品在冷链外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2.如果同时有易腐败食品和不易腐败食品或非食品需要收货,易腐败的食品必须优先收货;3.预包装食品如果标签同时标注两个储藏方式和期限,则依据该商品在店内展示销售的方式决定是否测量温度。
例如:商品标签显示常温三天或0-4C七夭,如果该商品在店内冷展柜售卖七天,则必须测温:如果该商品在店内常温售卖三夭,则不需测温度。
收货温度测量冷链食品的温度测量使用统•订购的数字温度计。
具体的测虽步骤如下:1.将温度计的探针插入食品或两个独立包装的中间持续60秒。
2.每种食品检查三个点的温度。
如果•种食品有多个包装,检査三个包装,每个包装检查-点:如果•种食品只有一个包装,在该包装中检查三个点。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的流通结构变得日益复杂,商品质量管理成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重点介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的相关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监督部门、市场监管机构等。
这些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商品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商品质量标准制定明确的商品质量标准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的基础。
商品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参数、检验方法等内容,以确保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质量检验与监督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质量的抽检工作,对不合格产品实施下架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质量投诉处理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存在疑问或投诉时,应当有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开展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投诉事件。
六、商家自律管理商家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商家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商品质量合格,并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七、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测,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消费者可以通过举报方式、网络平台等渠道对商品质量问题进行曝光,促使商家提高质量意识。
八、总结通过本文介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的办法,可以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监管部门、商家和消费者应当共同努力,推动商品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完善,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商品。
电商平台的商品质量管理与控制
电商平台的商品质量管理与控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购物方式的改变,电商平台已经成为了人们购物的重要渠道。
电商平台是一个开放的市场,商品来源不一,这就对平台的商品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电商平台的商品质量管理与控制,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个领域的相关情况。
一、电商平台的商品质量管理模式电商平台商品质量管理最主要的目的是确保消费者在平台购物时能够得到优质的商品。
因此,电商平台的商品质量管理涵盖了所有商品的生产、质量检测、销售等方面。
电商平台的商品质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入驻商户的审核:平台会对商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平台上销售商品。
这其中包括商户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如果商户被发现有违规行为,平台会对其进行惩罚。
2.定期的商品抽检:平台会定期对商品进行抽检,以确保商家出售的商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如果商品质量不合格,平台会要求商家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并对商户加强监管。
3.客户的评价反馈:平台会在客户确认收到商品后,邀请客户对商品进行评价反馈。
平台可以通过这些反馈信息对商户及其商品进行评估,帮助商家进一步了解用户需求,改进产品质量。
二、电商平台商品质量的控制平台的商品质量管理,通过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实现对商品品质的管理和控制。
这些控制措施通常包括:1.规范销售流程:电商平台通过固定流程对销售活动进行管理,确保商家在一定的流程下实现对商品的控制。
2.建立商品排行榜:通过排行榜可以认识到消费者喜欢购买的商品,从而进一步改进质量和服务。
3.实行客服热线制度: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客服热线,以解决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和疑问。
模拟消费者的问题情景,指导客服人员应对用户的不同问题,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方便快捷的购物服务。
三、电商平台商品质量管理难点电商平台商品质量管理面临的主要难点是:由于平台商品数量众多,要确保每个商品的质量是符合标准的,对平台监管要求非常高。
这其中存在一些主要问题:1.商户产品质量标准不一:平台上的商户数量庞大,每个商户使用的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平台的质量管理非常复杂。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及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是:(一)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它进出口商品;(三)进出口危险品和废旧物品;(四)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五)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出口商品;(六)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七)国际政府间协定规定,或者国内外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上述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实施抽查检验。
第二章报检第六条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