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13•【字号】津建质安[2012]882号•【施行日期】2012.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津建质安〔2012〕882号)滨海新区建交局,海河教育园管委会,各区(县)建委、支队,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文件及全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2〕461号)文件要求,我委定于9月中旬,开展全市建设工程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专项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及范围(一)2011年以来开工在建项目(公共建筑、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用高强钢筋情况;重点检查混凝土结构配筋、钢筋产品质量及钢筋工程施工等。
(二)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情况。
二、检查安排检查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自查和区县支队(监管部门)排查阶段,第二阶段为市建设交通委抽查阶段。
第一阶段:9月15日至20日,为各区县支队(监管部门)自查阶段,自查工作要严格按照《项目应用高强钢筋检查表》(见附件2)进行,同时填写《2011年以来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于9月20日前,将自查结果及汇总表报我委市质安监管总队。
第二阶段:9月21日至25日,市建设交通委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范围内相关工程进行抽查。
三、检查结果处理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立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对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隐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的问题一律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合格,不予以复工。
建招标[2011]1465号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要求规范(2011年修订)
![建招标[2011]1465号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要求规范(2011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7a06bf470b4c2e3f5727638f.png)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2011年修订)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O一一年十二月目录目录 (1)前言 (3)1 总则 (4)2 术语 (5)3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6)4 招标方式 (7)4.1 一般规定 (7)4.2 公开招标项目的确定 (8)4.3 可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 (9)4.4 可不招标的项目 (9)5 招标资格 (10)5.1 招标人自行招标 (10)5.2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11)6 招标 (12)6.1 一般规定 (12)6.2 招标备案资料 (14)6.3 资格预审公告 (16)6.4 招标公告 (16)6.5 投标邀请书 (17)6.6 投标申请 (17)6.7 重新发布公告 (18)7 资格预审文件 (18)7.1 一般规定 (18)7.2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19)7.3 资格预审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 (21)7.4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 (21)8 资格预审 (21)8.1 一般规定 (21)8.2 资格审查委员会 (22)8.3 资格预审 (23)8.4 确定合格投标人 (24)8.5 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 (24)9 招标文件 (25)9.1 一般规定 (25)9.2 工程勘察招标文件 (26)9.3 工程设计招标文件 (27)9.4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28)9.5 货物招标文件 (28)9.6 施工招标文件 (29)9.7 招标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 (30)9.8 招标文件的发售 (31)10 投标交底答疑会 (31)10.1 一般规定 (31)10.2 踏勘现场 (31)10.3 投标交底答疑会 (32)10.4 问题的解答、澄清 (32)11 投标和投标文件 (33)11.1 一般规定 (33)11.2 投标文件编制 (34)11.3 投标文件递交和接收 (34)12 开标 (35)12.1 一般规定 (35)12.2 评标专家的抽取 (35)12.3 唱标 (36)13 评标 (36)13.1 一般规定 (36)13.2 评标专家的更换 (37)13.3 评标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38)13.4 评标原则和纪律 (38)13.5 评标准备和程序 (39)13.6 资格审查 (39)13.7 初步评审 (40)13.8 详细评审 (42)13.9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43)13.10 评标报告 (43)13.11 重新招标 (44)1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44)14.1 确定中标人 (44)14.2 书面情况报告备案 (45)14.3 中标通知书的发放 (45)14.4 合同的签订 (46)15 招标控制价、工程标底 (46)15.1 一般规定 (46)15.2 招标控制价 (47)15.3 工程标底 (47)16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编制 (48)16.1 一般规定 (48)16.2 资格审查内容 (49)16.3 初步评审内容 (49)16.4 技术标详细评审内容 (50)16.5 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 (51)16.6 资信标内容 (52)16.7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54)17 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54)17.1 一般规定 (54)17.2 投诉 (55)17.3 投诉的接收 (56)17.4 投诉的不受理 (56)18 监督管理 (57)18.1 一般规定 (57)18.2 违规情形 (57)附录A:资格预审合格通知格式 (60)附录B:未被确定合格投标人通知格式 (61)附录C:确认通知格式 (62)附录D:本招投标规范用此说明 (64)附录E:制定依据 (65)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的行为,营造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结合实际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2009年颁布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以下简称“招投标规范”)进行修订。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执行我市地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科[2012]10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1.09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执行我市地方标
准的通知
(建科[2012]106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关于申请天津市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执行地方标准的函>的复函》(建科综函【2011】261号)文件批准我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执行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为实施具有天津特色的绿色建筑,保障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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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华夏建
设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建科[2011]33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12
【实施日期】2011.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通知
(建科〔2011〕331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协助推荐2011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通知》(华夏奖字〔2011〕第1号)文件要求,由我委负责组织本市建设系统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2011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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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建筑[2010]413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2010]413号)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调整与结算,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也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在不同阶段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有关费用。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建设各方从事造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补充和解释;(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四)对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六)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011年天津市建设工作会议召开

“ 一五 ” 十 建设 工 作 回顾
建 设 规 模 保 持 较 快 增 长
全 市累 计完 成市 政公 用设 施投 资 27 6亿 元 , 6 完成 交通 建 设投 资 15 8亿元 ,完 成 房地 产开 发投 资 313 6 6
改造 5 8条城市道 路 , 0 新增 道路 面积 23 0万 m。拓宽 0 z
通 车里程 达 l 0 m 0 。新 建改造 邦喜 、 卢等一 批干线 3 k 宝
公路 , 消灭 等外 级公路 。基本建 成北方 国际航 空物流 中
心和 大 型 门户 机 场 ,航站 楼 面积 累计 达到 3 6万 m, 年
综 合 交 通 建 设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建 成京 津城 际 高铁 、蓟港 铁 路 ,开 工建 设 京 沪高
铁、 津秦 客运 专 线 、 津保 、 津 城 际延 伸线 等 6条 铁 路 , 京 规划 建 设里 程 5 3k 。建 成滨 海 国际机 场 新航 站楼 和 9 m .
东路 立交 工程 获得 中 国建 设 工程 质 量最 高 奖—— 鲁 班
改造大 沽排 污河 等 4 0条 河道 ;新 建 改造 6 O座污
水 处理 厂 , 部达 到 国家一 级 排放 标 准 , 2 1 全 到 0 0年底
成 市 域 快 速 轨 道 客 运 网 , 铁 2 3 5 6 9号 线 与 地 地 、 、、、
铁 1 线 、 滨 轻 轨 实 现 并 网 运 行 , 车 里 程 达 到 号 津 通
..
…
一
…
S ca po t pe i l Re r
2 年 天 津 市建 设 工作 01 1 会 议 召 开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工作,根据《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建设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绿色建筑区域性指标体系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地方标准。
第七条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居住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应当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质量。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三步式”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行政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发文字号】建法[2009]27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8.13
【实施日期】2009.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三步式”行政
执法文书》的通知
(建法[2009]278号)
各区、县建委及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三步式”执法工作,严格规范“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市建设交通委制定了《违法违规教育规范告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改正通知书》等“三步式”行政执法文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在三步式执法工作中适用,对适用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
1.违法违规教育规范告知书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3.责令停工(改正)通知书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样式(一)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违法违规教育规范告知书
:
你单位项目。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对荣获2010年度天津市“海河杯”优秀勘察设计奖单位表彰的决定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对荣获2010年度天津市“海河杯”优秀勘察设计奖单位表彰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建设[2011]49号•【施行日期】201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对荣获2010年度天津市“海河杯”优秀勘察设计奖单位表彰的决定(建设[2011]49号)各勘察设计单位:2010年我市城市建设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一二三四五六”的奋斗目标和工作思路持续快速的发展,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创作出一大批优秀的勘察设计精品工程。
经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天津金融城津湾广场一期工程、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的改扩建天津站站房工程、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设计的京沪高速公路(天津段)二期工程、天津市园林规划设计院设计的天津市水上公园改造工程、天津市勘察院勘察的月东油田开发项目平台安装与海底管线铺设地球物理勘察与工程地质勘察工程等139项工程荣获2010年度天津市“海河杯”优秀勘察设计奖,其中特等奖4项、一等奖26项、二等奖38项、三等奖71项。
为了鼓励更多的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创优活动,市建设交通委决定对获奖单位予以表彰。
希望获奖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精心设计、勇于创新,创作出更多的技术先进、充分展示天津城市文化底蕴的优秀作品,为天津的城市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0年度天津市“海河杯”优秀勘察设计奖获奖名单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2010年度天津市“海河杯”优秀勘察设计奖获奖名单(市政公用工程)(获奖共计59项,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10项,二等奖18项,三等奖30项)(住宅与住宅小区)(获奖9项,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5(综合组)(获奖11项,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2项,二等奖4项,三等。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2010年度天津市建筑业市级工程建设工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2010年度天津市建筑业市级工程建设工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2.20
•【字号】建科[2010]1213号
•【施行日期】2010.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2010年度天津市建筑业市级工程建设工法的通知
(建科〔2010〕12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科技含量和施工技术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了2009~2010年度天津市建筑业市级工程建设工法申报和评审工作。
经过专家组认真评审,共评出市级工程建设工法101项,现予以公布。
希望各施工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并及时总结施工经验,继续抓好工法的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不断提高我市建筑业施工技术水平做出新的贡献。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2009~2010年度天津市建筑业市级工程建设工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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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建公用【2011】21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工程使用的
产品和技术推广、限制、淘汰目录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维护用热户、供热单位和建
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新产品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现将《天津市供
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和技术推广、限制、淘汰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供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和技术推广、限制、淘汰目录管理
办法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供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和技术
推广、限制、淘汰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用热户、供热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利益,保障安全、稳
定供热,促进新产品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和技术,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品和技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工程
建设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和技术。
第三条 市供热办负责本市供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和技术推广、限制、淘汰
目录的管理工作。
区(县)供热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工程建设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
事故信息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市供热协会具体负责供热工程建设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推广、限制、
淘汰目录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供热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优先选用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 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节能减排、环保产品和技术,应优先列
入推广目录。国家产业政策明令限制和淘汰的产品和技术,应列入限制
和淘汰目录。
第六条 市供热办每年12月31日前发布下一年度《天津市供热工程
使用的推广产品和技术申报指南》,次年1月31日前受理申报,5月
31日前发布本年度推广产品和技术目录。
第七条 供热工程使用的推广产品和技术由生产企业按照有关程序
进行申报。申报的推广产品和技术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和本市供热工程
使用要求,具体技术先进、质量优良、性价比高等特点。
第八条 市供热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出具受理
通知书。
第九条 市供热办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推广产品和技术的评审工作,并
在受理后30天内完成。对于评审合格的,由市供热办进行公示,公示
期为20日,无异议的列入推广产品和技术目录并发布公告。
第十条 推广产品和技术每两年复审一次。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
提交复审材料。对逾期不提交复审材料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再将该生产
企业的产品和技术列入推广目录。
第十一条 经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认定或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鉴定后,确定所使用的产品和技术有质量问题的,由供热单位及
时上报市、区(县)供热办,不再将该产品和技术列入推广目录。
第十二条 市供热办每年5月31日前对上年度限制和淘汰的产品和
技术目录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产品和技术
的事故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