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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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的探讨

公益性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的探讨

公益性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的探讨乐善好施不仅是我国传统美德,也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价值趋向。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社会,慈善事业都是充满人道关怀的光荣而崇高的事业,倍受世人推崇。

因此,巴菲特和盖茨前段时间的中国之行之所以赢得了如此巨大的关注度,除了他们的世界名人效应外,更主要的是,在我国当前社会分配体制不够完善、贫富悬殊较大的现实情况下,“巴比”慈善显得更加必要和具有现实意义,它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搭建了一个小小的平台,相信一些企业会踊跃加入,慷慨解囊。

但哪些捐赠属于企业公益性捐赠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又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呢?这些都是企业比较关注的。

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它可以弥补政府职能缺位,促进公益性事业发展,因此,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扣除。

我们知道,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可以通过现金形式和实物形式进行,这两种方式的公益性捐赠的处理方法,尤其是实物捐赠的处理方法,在现实操作中是有一定争议的。

本文内容首先介绍公益性捐赠的内涵,然后主要分析一下实物捐赠的处理,探讨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对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进行阐述和比较,最后得出结论。

一、公益性捐赠概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为了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调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考虑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兼顾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的前提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理论上来说,企业可以直接向公益事业捐赠,而无需通过中间部门,这样更有利于节省成本和环节,而且实践中很多企业向公益事业的捐赠,确实是由企业直接向受援对象捐助的。

但是,在税务处理上,由于税收征管实践等方面的考虑,若允许企业直接向公益事业捐赠,税收上很难处理,而且在我国整个公益性捐赠尚处于起步阶段时,允许企业直接向公益事业的捐赠税前扣除的话,可能会出现一部分企业借此偷漏税的现象。

关于捐赠问题(中税网)

关于捐赠问题(中税网)

关于捐赠问题我公司2013年分别向见义勇为基金工作协会和省青少年希望基金会捐赠了2万元和1万元。

我公司2013年还没有结转收入,会计利润为负数,请问2013年的捐赠支出3万元能否做企业所得税扣除。

相关的文件号?专家回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金额时,应是在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扣除,超过l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

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三条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为四川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特殊事件捐赠的税务处理,应不同于通常情况下的捐赠。

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受灾地区、2010年上海世博会等的捐赠,不受亏损和比例的限制,允许在2008年底之前一次性全额扣除。

因全额扣除捐赠而导致的亏损,可在以后5年内弥补。

但可弥补亏损的计算口径应该是按所得税法规纳税调整之后的亏损,而不是企业会计账面亏损。

【老会计经验】所得税申报表捐赠支出填列要点

【老会计经验】所得税申报表捐赠支出填列要点

【老会计经验】所得税申报表捐赠支出填列要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试行以来,作为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不是作为主表14或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或纳税调整减少额来反映,而是在主表20行予以反映,并与《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八)相衔接。

不少企业来电询问如何填报此项数字。

这里主要应予明确几个问题。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明确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二、捐赠包括现金资产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

企业将实物资产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其视同销售收入根据《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二)填列,视同销售成本在《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中反映。

三、公益救济性捐赠按照分项不分户进行计算。

由于企业的捐赠扣除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而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扣除比例上又分全额扣除、按10%比例扣除、按3%比例扣除和按1.5%比例扣除四种情形,不能按受赠对象一一计算,也不能合并计算,应按不同的扣除比率计算扣除限额。

四、当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或等于零时,扣除限额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

属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当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16行、17行、18行加上19行小于或等于零时,则扣除限额也为零。

另外还有需要明确的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指出,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如为负数,就是纳税人当年申报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但此亏损额不能包括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

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

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05.13•【文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注意事项提示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注意事项提示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庄美翠【摘要】雅安地震发生后,许多企业和个人纷纷向灾区捐款捐物.2013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下发《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0号),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148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随后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35号),【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3(000)010【总页数】6页(P6-11)【关键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红十字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社会团体;财政部【作者】庄美翠【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雅安地震发生后,许多企业和个人纷纷向灾区捐款捐物。

2013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下发《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0号),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148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随后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35号),对获得201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等。

给慈善机构捐款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给慈善机构捐款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给慈善机构捐款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除主营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

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实物捐款的账务处理
如果是以实物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是收到的实物捐赠:
借:固定资产,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捐款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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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除此之外的捐赠即为非公益性捐赠。

1. 扣除标准
企业对四川汶川地震、甘肃玉树地震灾后重建以及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 应同时符合的条件
(1)捐赠接受单位应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的捐赠接受单位包括: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
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发布名单予以公布。

(2)用于公益事业
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范围,具体包括:
l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l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l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l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 不得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4. 其他应注意问题
(1) 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汇总计算,即全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总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当年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2) 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时,除上述文件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外,需注意所在省(市)地区公布的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及名单所属年度。

(3) 企业将货币资金、实物等资产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的范围,应视为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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