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全文)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全文)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的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医疗服务流程,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确保医疗纠纷及时、公正、有效处理,防止医疗纠纷扩大化、恶化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依法对医疗纠纷进行处理。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搞虚假宣传、虚假诊疗、隐瞒病情、滥用药物、降低医疗质量等行为。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保护等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认定和调解

第七条医疗纠纷是指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和争议。

第八条医疗纠纷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

行证据采集、分析和判断,不得一律认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

过错。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认真听取患者或者

其家属的陈述,梳理证据材料,防止证据遗漏或者被故意篡改。

第十条医疗纠纷的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解结果应当公正、合理,遵循事实、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调解措施,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患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调解,也可以通过律师代理参

加调解。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仲裁和诉讼

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经调解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

者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仲裁应当依法进行,仲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专业。

第十五条医疗纠纷诉讼应当依照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完备,案件应当由专业、公正的法官审理。

第十六条参预医疗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律、尊重诉讼

程序、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诉讼机密。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预防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预防医疗纠纷机制,加强医疗质量

管理,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告知制度、知情权保障制度、

医疗风险提示制度等预防机制,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完善诊疗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认

真履行告知、知情等义务,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医疗纠纷风险,采取预防措施,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总结

1、本文档注释:

医疗纠纷: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和争议。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是指医疗机构规范管理、保障医疗服务质

量的制度。

患者知情权:是指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医疗服务内容、目的、风险等信息,维护患者知情权。

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是指医疗机构建立的处理医疗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诉讼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部正式文件,

规定了民事诉讼手续等基本规定。

民事诉讼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依法统一

民事诉讼程序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医疗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从事医

疗服务的单位。

医务人员:指具有医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包括执业医师、

助理医师、护士、药师等。

仲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法定

代表人之偶尔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争议,依照法定程序

进行的非诉讼性公正仲裁。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01号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8年7月31日 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全文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全文)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全文)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的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医疗服务流程,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确保医疗纠纷及时、公正、有效处理,防止医疗纠纷扩大化、恶化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依法对医疗纠纷进行处理。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搞虚假宣传、虚假诊疗、隐瞒病情、滥用药物、降低医疗质量等行为。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保护等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认定和调解 第七条医疗纠纷是指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和争议。

第八条医疗纠纷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 行证据采集、分析和判断,不得一律认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 过错。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认真听取患者或者 其家属的陈述,梳理证据材料,防止证据遗漏或者被故意篡改。 第十条医疗纠纷的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解结果应当公正、合理,遵循事实、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调解措施,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患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调解,也可以通过律师代理参 加调解。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仲裁和诉讼 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经调解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 者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仲裁应当依法进行,仲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专业。 第十五条医疗纠纷诉讼应当依照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完备,案件应当由专业、公正的法官审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依法执业,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纠纷预防处理制度,完善与患者沟通和协商机制,积极应对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切实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告知制度和知情同意制度, 告知患者医疗服务内容、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后果等信息,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书。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和意见反馈机制, 接受患者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和协商,建立健全医疗纠纷 调解机制,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协调医疗争议,避免纠纷 升级。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危急事件报 告机制和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医疗事故, 开展医疗事故应急处置,有效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和危害。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记录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记录的 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成立专门的 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及时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依据事实、依据法律和医学诊疗规范,听取证人、鉴定机构等的意见,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和认定。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和解,通过协商或者调解等方式 解决医疗纠纷,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保持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的记录,依据 法律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患者告知处理结果,并积极给予赔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 担纪律、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导致患者发生严重后 果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遭遇医疗纠纷是一件让医患双方都很头痛的事,谁都不想跟它沾边。只有有效的保障患者和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才能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接下来由我带大家了解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五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活动引起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及时、高效。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坚持事实导向、责任导向,注重调解、解决和回应,以和解为主要解决方式。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管,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教育,强化医患沟通与交流技巧的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医疗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 第八条患者应自觉履行患者责任,主动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提供真实、准确的病史和相关信息。

第九条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通过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明确诊疗目的、方式、风险和可行性,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 第三章医疗纠纷调解 第十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优先进行调解,可以由医疗机构、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由相关政府部门指定专业调解人员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调解应当按照自愿、公开、公正、保密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应当合法、公正、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医疗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内容,医疗机构应当改进医疗服务,完善内部管理体系。 第四章医疗纠纷仲裁 第十三条当医疗纠纷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的仲裁应当依法进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医疗纠纷的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五章医疗纠纷诉讼 第十六条当医疗纠纷仲裁裁决不服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度: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患关系和谐,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并妥善处理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培养,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切实提高医患互动能力。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档案,按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建立定期评估、总结和反馈机制。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 第五条医院应当依法开展诊疗活动,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疗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医疗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医院应当加强医疗保险的管理,提高医保效益和服务水平,有效控制医疗费用,防止因费用问题引发医疗纠纷。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及时回应患者咨询,准确以及时传递医学信息,避免误会和不必要的矛盾。 第八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技术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医务人员具备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第九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合理、妥善进行,保障双方权益。 第十条医院应当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秉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坚持“调解优先,诉讼补充”的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专业的医疗纠纷处理团队,协助医院领导推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赔偿方式进行处理,赔偿范围应包括患者的损失以及情感抚慰等方面。

第十三条患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将医院告上法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及时推进并妥善解决,同时医院也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严格处理。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简要注释如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关系稳定,防止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 (二)强化医疗安全责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注重医患沟通,化解矛盾纠纷; (四)依法维护和调解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平等参与、主动化解,维护医患和谐关系。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 (一)加强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务人员职业 素养和医疗技术水平; (二)完善知情同意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主权; (三)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纠纷隐患; (四)加强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优化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提高调解效能; (六)加强医疗纠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 医疗素养。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 (一)协商解决; (二)调解解决; (三)仲裁解决; (四)行政处理; (五)司法解决。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机构

(一)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二)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三)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 (四)建立医疗纠纷预警监测机构。 第六条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一)受理医疗纠纷申请; (二)组织调查和调解; (三)制定调解意见书; (四)履行调解协议; (五)执行调解监督。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理的权利和义务(一)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指导、规范医疗机构医保结算行为,加强医保结算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监管,建立健全及时拨付机制,预防、减少因结算不当而产生的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医疗类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升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七条卫生健康等部门、医疗机构和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医疗卫生常识,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 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提高诊疗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疗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定义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 第四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 第五条加强医疗纠纷风险评估 第六条加强患者知情权的保障 第七条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八条加强医疗纠纷预警和应急处理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九条医疗纠纷的申诉和受理 第十条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决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的仲裁和诉讼

第十二条医疗纠纷的赔偿和补偿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的纪律处理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责任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政府部门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处罚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表 附件二医疗纠纷处理申诉表 附件三医疗纠纷处理调解书 附件四医疗纠纷处理仲裁书 附件五医疗纠纷处理诉讼证据清单附件六医疗纠纷赔偿和补偿方案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表 附件二医疗纠纷处理申诉表 附件三医疗纠纷处理调解书 附件四医疗纠纷处理仲裁书 附件五医疗纠纷处理诉讼证据清单 附件六医疗纠纷赔偿和补偿方案 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 医疗纠纷: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2. 受理:指对医疗纠纷进行受理并进行调查、调解、仲裁或诉讼处理。 3. 调解:指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4. 解决:指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最终解决医疗纠纷。 5. 仲裁:指通过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处理。 6. 诉讼:指通过法院对医疗纠纷进行诉讼处理。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 1. 困难:医疗纠纷的证据收集困难。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医疗平安。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那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或事件。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接到医疗机构的报警应及时出警,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法处置医疗纠纷现场各种违法行为。 并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司法行政部门应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保险监督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应适时报道医疗纠纷处理情况。力求客观公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六条患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负责做好稳定和教育工作。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均要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调委会的组织和工作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第八条全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市和县〔市、区〕保险机构组建医疗责任保险工程共保体。负责当地医疗纠纷处置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 第十条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并按规定报告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发现患方有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医疗机构须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调委会报告。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还应向医疗责任保险处置理赔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置: 〔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防止患者人身损害加重和事态扩大,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封存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人民令 第70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21年6月20日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XX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民、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XX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XX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应当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人文关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基本原则〕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负责、公平公正、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平安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健全涉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监管,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对依法登记的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司

法鉴定机构、人员及其鉴定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及时制止、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打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应急预案〕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重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急预案,定期排查医疗安全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发生重大突发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进行疏导教育,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第七条〔医疗机构行为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工作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投诉管理机制,明确咨询、投诉部门,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01号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22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2022年7月31日 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全文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当处理医疗纠纷,爱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平安,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我国建立医疗质量平安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法律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削减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相互敬重,维护自身权益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遵循公正、公正、准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我国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舞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责任保险,鼓舞患者参与医疗意外保险。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扬,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负责、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和平安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健全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监管,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对依法登记的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其鉴定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及时制止、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对患者的人文关怀,依法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责任。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宣传解读,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 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全文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整合汇 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全文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医患和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有机结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医疗纠纷患方当事人要求追究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 (一)医患协商; (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管理医疗风险保险的相关工作。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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