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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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宪法的关系(宪法学课程作业)

人权与宪法的关系(宪法学课程作业)

宪法是人权的保障机制设置
1、宪法在立法上对人权进行保障
(1)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在宪法上对人权 的宣示,表明人权的重要性,体现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 障。 (2)宪法设置和划定国家权力,从而制约和限制国家权力, 这也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
2、宪法在通过司法机制对人权进行保障。
宪法与人权是互动关系
宪法的根本理念和终极追求是保护 人权
人权是由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所决定的,人 权作为宪法的核心理念是商品经济发展和资产阶 级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逐步把这种 简单的人权不断扩大化,并最终写入到他们固定 其革命胜利成果中的宪法文件中去,这样,人权 从一开始便与宪法结合在一起了。
宪法的根本理念和终极追求是保护 人权
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这 两部宪法性法律,其基本精神就是限制王权的专横,以此 来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人 们享有各种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人们需要成立 政府。”这一规定,不仅确立了人权理念,而且还确立了 权力为权利服务的理念,也就是人权本位理念。 中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也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成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 说是互为基础的关系。
宪法起源于人权保护
1、宪法起源于人权保护的需要,人权保护需求随社会发 展而发展,所以宪法也在人权的发展中慢慢进步。 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人的生存权受制于自然,人的许多 基本权利没有物质保障,因此,那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宪 法。 封建社会,农民的人身依附于地主,独立的人权没有存在 的依托。地主也不会制定保护农民人权的宪法。 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为了保护自己取得的革命成果, 保护自己的人生安全、财富安全,制定了具有现代革命意 义的宪法。如,法国的《人权宣言》、美国1789年宪法。

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法 学论坛 2 0 1 3年 1 0期 ( 中)
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韩 杰 潘 凯悦
(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河南 新 乡 4 5 3 0 0 0)
摘要 : 人权保障必须以宪法为依托 ,因为人权保 障不仅是 宪法的重要 内容 ,更是 宪法的逻辑源点和价值 目 标 ,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 。人 权保障的宪法意义就在于适度控 制国家权力 以保障人权 , 这是 宪法权威的最好体现。建 立有 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不仅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 实要求,更是广
济体制的不 断完善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 , 传统户 籍制度 已经变得 越来越不 适应新 形 势,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城市化进程中国家 有义务消除歧视 , 废除现行不合时宜的户籍 制度 ,为中国的城市化铺平道路。二是罢工
自由权。我 国现实 中已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和 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的经济制度 , 不少私营企 业 、三资企业违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 , 严重 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 , 罢 工 不失为 劳动者争取 自己应 有权利 的一项 有效手段 。 三是私有财产权 。我国 自 改革开 放 以来 ,对 私有财产 权的保 护力度不 断加 大, 特别是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 于私有财产 保护的规定更具深远意义。四是生存权 。我 国目 前仍然是发展 中国家 , 我国人 民的头等 大事 , 仍然是生存 。中国政府历来强调生存 权是公 民首要的权利 ,因此 ,我国宪法理应 把 生存权 上升为宪 法保障 的基本权利 并据 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五是接受公正 审判权 。司法是保障公 民基本权利和民主 自 由的最后一道防线 ,权利救济是司法的主要
大人 民实现权利 自 救的有效途径。学者们普遍认识到人权保 障是宪法的核 心价值 ,强调人权是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的宗 旨和 目的。有学者指 出 人权和公 民权问 题 ,不仅是宪法和 宪法学的主体内容, 而且是宪法和宪政 的核心和 实质所在,是 宪法学的理论基点和逻辑起点。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一、基本框架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宪法、法律、司法机构和监督机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存权、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法律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工具,我国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民法、行政诉讼法等,都对人权保障做出了具体规定。

司法机构是保障人权的执行主体,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他们负责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监督机制是制度的重要环节,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等,这些机制可以有效保障人权司法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公正是人权保障的核心,我国司法机构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司法公正也包括对司法机关行为的监督和调解,保障每个公民的诉求都可以得到公正处理。

个人权利的保护是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包括生存权、财产权、人身自由和尊严权等,我国法律对这些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通过司法机构进行保障。

司法公正还包括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使国家权力能够为人民谋利益,而不是利用权力侵犯人民利益。

司法公正还包括对社会矛盾的调解和化解,使矛盾不会升级为冲突,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未来发展方向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取得了显著成就的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公正的落实还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和领域仍存在违法乱纪等现象,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还不够高。

一些特定群体的权利还得不到充分保障,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

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还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

社会矛盾的调解和化解还需进一步加强,包括环境污染、资源分配和劳资纠纷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要加强对司法机构的建设和规范,提高司法公正的质量和水平,包括完善审判流程和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网上形考(任务一至四)试题及答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网上形考(任务一至四)试题及答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网上形考(任务一至四)试题及答案说明:资料整理于2020年6月20日,适用于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学员国开平台网上形考;同时资料也是期末纸质考试的必备资料。

形考任务一试题及答案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后来又经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公布施行。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

[答案]对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是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也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

[答案]对3.国家性质是国家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其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利的归属。

[答案]错4.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答案]错5.在本质上,宪法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答案]错6.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规范在功能上是不一致的,即是对其他类社会关系的调整。

[答案]错7.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一个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另一个是由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答案]错8.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为其他一些国家所借鉴。

[答案]对9.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民主集中原则,一般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具有立法职能,并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

[答案]对10.英国宪法是成文法宪法,这是其发展的渐进性所决定的。

[答案]错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

第三章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第三章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公民的基本权利自身的法律特性:第一,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不证自明的权利”。
【公民权和人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资产阶级最先以宪法的形式确认的。资产阶级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作为人权和公民权,并把它作为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
人权,起初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特权而提出来的一个口号。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第一个把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的地位的。1789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第一个直接以“人权”为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其他国家的胜利,这些国家的宪法也大都把“人权”称作为“公民权利”并加以确认。
(一)平等权
平等权作为一项古老而朴素的权利,是我国历代先贤追求的基本目标。在近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特权斗争中提出来的,并在取得政权之后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最早确认这一原则的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它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此后,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也都确认了这一原则。总体上看,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公民在立法上平等;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第三,公民在守法上平等。
第三章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授课内容】
1)公民及公民的基本权利
2)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公民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2)掌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学重点】
1)公民的概念、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中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

中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

中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中国作为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对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探讨一直备受关注。

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公民权利则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中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情况。

一、宪法保障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

其中包括言论、出版、结社、信仰、居住、移动、劳动等方面的权利。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二、政府的努力与改进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和公民权利保护。

多年来,中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人权保护和公民权利的实施。

政府积极倡导公民的参与,推动公民的政治参与,鼓励人民在社会事务中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权的影响随着中国的快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人民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方面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此外,中国不断推进城市化进程,改善农村地区的基础建设和民生条件,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的人权和公民权利。

四、挑战与争议中国在人权和公民权利领域仍面临一些挑战与争议。

有人认为,中国在某些方面仍存在言论自由、网络监控、劳工权益等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政府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在改革和进步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与各国开展交流合作。

中国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并在人权领域参与国际对话与交流。

中国还通过互联网和媒体渠道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发展情况。

六、结语综上所述,中国在人权和公民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提高人权保护水平,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更好的保障。

同时,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加强国际人权事务的参与与推动,促进人权的普遍尊重和保护。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宪法中公民的平等权是指公民在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等所有的领域内均依法享有的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是一种不能因为任何差别而予以区别对待的权利。

平等权允许存在合理差别,实质是反对歧视。

平等是相对的,是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统一,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

平等权既是一项宪法原则,又是基本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

作为自然人社会生活的前提和条件,平等权有别于其他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体系的内容之一,又可以作为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以及社会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它能够为实现这些权利创造条件。

法律必须同等对待同等的人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它必须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处理是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基本要求。

看似内涵与要求较为完善的平等权在现实社会中的保障是严重不足的,追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探寻平等权有益的保障路径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平等权的具体内涵(一)平等权的性质平等的具体内涵指同种的人之间应当是同等地、毫无差别地享有一切可被赋予的有利条件,人们之间不存在等级的隶属关系。

依据法兰西大革命时代迭次人权宣言的宣示,则法律平等的意义,即国家对于一切人民,其保护或其惩罚,均应平等之谓。

法律上平等的意义,即系否认特殊人民享有任何特权,则其第一结果,便须否认贵族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学术界关于这一款内容的概括主要是确定了平等权。

将平等权看作是一种宪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公民在各项基本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如果将平等权视为一种权利,与其他的公民基本权利在逻辑上难以并列,并且在事实上,公民只有先享有权利,才会有平等的问题。

其实,强调平等权的宪法原则性,并不否定平等权的权利属性,只是不同意存在与其他基本权利并列平行的独立的平等权,而强调平等权存在于各项权利之中,依托基本权利而存在,平等权是各项基本权利之下的一项具体的权利内容,例如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平等权、受教育的平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平等权以及选举的平等权等等。

科学发展观与宪法人权保障

科学发展观与宪法人权保障

这 一逻 辑 , 体 公 民可 以划 分 为 “ 民” “ 人 ” 全 人 和 敌 ,
“ 民” 人 阵营 中的 “ 民” 公 的基本 权 利才 是受 保 护 的。 新 中 国成 立后 历次 的 阶级斗 争就是 这种认 识 在实践 中的体 现 , 并在 “ 化大 革命 ” 文 中发展 到 了极 致 。在 这种 价值 观影 响下 , 民权 利 的规 范带 有 明显 的政 公 治色 彩 , 具有 社会 共 同体生 活 的指 向作 用 , 仅 而以 自 然人 为 主体 的“ 权 ” 人 则被 忽 略了 J 。
4 3
的权 利本位 观 , 而 理顺 了公 民权利 与 国家权 力 之 从
间 的关系 。 随着 改革 开 放 的推 进 , 权观 念慢 慢 在 中 国得 人 以普及 , 2 从 0世纪 9 0年代 开始 , 学术界 对 于宪法 人
法 实效 ?宪 法人 权保 障的价 值 目标 如何 实现 ?显然 人权 条款人 宪并 不 能直 接 解决 这 些 问题 , 还需 要 结
收 稿 日期 :0 9—1 0 20 2— 1
务” 一章 被提 到 “ 家机 构 ” 前 , 国 之 明确 表 明 了宪 法
基 金项 目: 本文是 国家 社会科 学基 金重 大招标 项 目“ 的领导 、 民当家作 主与 依法 治 国的有机 统一 ” 阶段性 成果 ( 目编号 : 党 人 的 项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1 00年第 2期 ( 总第 19期 ) 1
科 学 发 展观 与宪 法 人 权 保 障
王 秀哲
( 中国社科 院 法学所 , 京 10 2 ) 北 0 7 0

要 : 学发 展 观 的核 心是 以人 为本 , 与我 国宪 法保 障人 权 的根本 宗 旨是 一 致 的。在科 学发展 观 的 科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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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人权保障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

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

1991年以前的一个很长时期里,很多人包括一些学者和国家干部都曾认为人权是一个“资产阶级”的口号。

这是很大的误解。

其实,社会主义应当是最讲人权的社会。

今天,我们把人权写进宪法,有利于消除人们的这种误解,有利于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一、人权的宪法保障机制
虽然,人权的观念以及宪法的观念早已存在,但直到近代,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武器的人权以及与作为其胜利成果的宪法才共同来到人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可以说,人权与宪法是一对共生的现象。

一部宪法的历史就是一幅争取和保障人权的历史。

争取人权的历史过程也就构成了宪法变迁的历史过程。

人权观念的演变导致了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的变迁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

人权保障体现了宪法的终极价值。

它是宪法的全部意义所在。

1)人权为国家权力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全部意义。

人权观念的演化直接导致国家权力内容与体式格局的变化。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权力的内容与体式格局虽不同,但其表现为保障的人权的目标性是一致的。

1、近代宪法的观念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使人权得到保障的。

人权的保障是目的,限制国家权力是手段。

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人权。

因此,近代的宪法尽管大多数都将人权的保障条款直接写进了宪法,但它体现出来的理念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人权。

这与国家在自由竞争时期的“守夜人”角色是相一致的。

2、现代的宪法的人权价值已不仅在于为政府提供正当性基础,已是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基础。

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人权保障,为全社会提供了价值基础。

“构成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其不同形式体现共同体社会的价值秩序和价值决定,建立以人权为核心的价值体系。

”(XXX、
XXX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第13页,XXX,2001年第1版。

该部分作者是XXX教授.)因此,在新历史时期,人权保障对国家权力提出了新要求。

1)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不再是悲观的,而且负有主动的义务,出格是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

人权保障是权衡国家权力是否正当的一杆标尺。

人权的保障的新需求,促使了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

“保护性义务”在逻辑上是国家义务的一部分,即基于人权的内涵制约性要求,国家应通过立法界定个人行使权利的边界来理论其保护性义务。

2)人权保障的新要求还带来了国家权力运作的新模式。

在新的时期,保障人权的新要求不再强调国家权力的分权、限制,而是逐渐走向了协力合作。

无论国家职能从近代的悲观到现代的主动,照旧国家权力从严格的分权制衡到合作,都是以人权保障为基本目标的。

人权的准绳构成了宪法的基本准绳,它支配着宪法的别的准绳。

“大众权力和道德以及法令标准的产生并不是权利的对峙物,而是权利观念逻辑的产品。

权力是作为强权的对峙物产生的,其存在的逻辑基础是为了给权利免受强权的侵害以有效地保护”。

(XXX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205页,法令出版社,2001年第1版.)
2)人权通过基本权利这一法令形式“制度化”得到实定法的保护。

1、基本权利只是人权保障的一个方面。

宪法通过对基本权利的规定,把人权酿成实定法上可诉求的个人的权利,从而使人权具有了可直接实现的效力。

这也是宪政主义对民主主义的“多数人虐政”的弊端进行修正的精义地点。

(XXX:《宪政主义》,XXX译,载于《南京大学法令评论》2000年秋季号.)这种微观上的保障从近代宪法上的“补充机制”变为现代宪法上的“主要机制”,即宪法对基本权利的直接规定不再是补充性的,而是直接和主要的方面。

2、人权的内容是基本权利的核心,基本权利比人权的内容更为广泛。

在法律形态上,人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消极的基本权利(自由权)和积极的基本权利(社会权)。

而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不仅包括这两种形态,还包括人作为“市民”而享有的参政权等政治自由权利以及诉权。

后两种权利是对前两者的保障。

没有政治自由权以及诉权,作为人权核心的其他基本权利也没有保障。

因此,也有学者称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第一制度性人权,是很有说服力的。

(XXX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205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人权通过基本权利得到了实现和保障,它也是基本权利扩张的指针。

可以预测,人的主体性越强,人权观念就越发达,被要求写进宪法而加以保障的基本权利也就越多。

上述宏观[第(一)方面]和微观[第(二)方面]两个方面宪法对人权的保障机制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

固然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两个方面并不可能得到一律正视,但宪法的理论表明了宪法作为人权保障的价值法越来越深入人心,现代的宪法大多将人权的内容推到前台,并将之作为权衡国家权力的标尺,而不再仅仅注重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二、宪法人权条款得以有效实现的途径
仅仅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人权”,并无法保证这一条款的有效实现。

我国宪法的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纲领性的,这些规定要落实到人们的实践生活中,还需要一系列的中间桥梁及制度构建来完善和引导这些规定的具体实现,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可以借助以下途径实现:一)立法保障。

宪法中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准绳性规定,从而确认了公民享有基本人权。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立法,通过普通法令的制定以确定从基本人权中派生出来的具体权利。

目前,我国已存在一些关于权利保护的下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二)制度保障。

宪法中固然规定了“人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宪法标准,并不固然意味着人权就可以得到保障。

XXX有句名言:“公民必须体味到宪法是本人的权利,可以落实到实处。

不然,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值。

”因此,制定宪法只是手腕,实施宪法才是目标,要使宪法真正得以有效实施,就需要树立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一般而言,宪法保障有两种体式格局:一是宪法本人的保障,即宪法自身确认和规定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如宪法中关于其自身的地位、效力、感化的规定;二是宪法监督,主要是通过合宪性审查、违宪性审查和宪法诉讼等体式格局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宪法本人的保障已在宪法序言中有所规定,我们目前有待完善的是宪法监督制度,也即为在我国如何树立一整套完善的宪法审查制度。

三)组织保障。

我国人权保护的不足不仅表现为法律法规的缺乏、保障制度的不完备,同时也还表现为组织方面的缺失。

对我国而言,迄今为止,还没有人权保护的专门机关,仅有一些民间性质的
学术团体和社会团体。

然而,学术团体的纯学术性质,其他社会团体的“官办”性质,决定了它们的工作具有较大随意性,做出的决定也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它们对人权保障是非常有限的。

因此,为有效保障人权,我国目前需要设立专门的人权保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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