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国有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国有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9.11.02•【文号】国电财[1999]601号•【施行日期】1999.11.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国有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9年11月2日国电财[1999]601号) 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国有资本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维护出资者权益,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把国家电力公司建设成控股型、经营型、现代化、集团化管理的国际一流企业,我们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国有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国有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力公司国有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国有资本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维护出资者权益,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把国家电力公司建设成控股型、经营型、现代化、集团化管理的国际一流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件批准的《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和《国家电力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金是指国务院出资并授权国家电力公司经营的国家资本金以及国家电力公司在全资、控股及参股公司出资的法人资本金。
国有资本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到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三)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四)坚持“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维持和充实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确定原则等。
第四条要加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完善国有资本金运营监管和考核,推进资本运营,不断优化公司系统资本结构和资产结构,提高资本的控制力和运用效率、效益。
第五条国有资本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会议决定,日常管理由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上海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根据《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其他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支出。
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推动国资国企改革、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补助性支出.其他支出是指依据国家和本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国资监管、国资预算管理相关的支出以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等支出。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由预算单位1根据市政府对本市产业发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以及国资监管等要求和相关工作需要,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时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对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支出项目,或因收入规模限制,上一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足额安排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在安排当年国有资本预算支出时应予以优先安排。
第四条市财政局统筹当年可安排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安排的支出项目,确定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的具体内容,形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安排.第五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严格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的支出内容执行,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分阶段拨付.第六条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的明细支出项目,组织所监管企业具体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郴政办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0日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批复第四章预算执行第五章决算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7〕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和支出做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三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市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复、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市国资委及其监管(所属)的市属企业,包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制(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标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和方向;布置预、决算编制工作;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批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布置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43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4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7日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实施意见》(镇发﹝2014﹞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本级政府以国有资本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专门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资预算等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规划和重大项目的实施,争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资金支持,做好资本预算资金管理工作,依据《xx科技集团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xx财[2012]12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资本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资本预算是指国资委主管的中央企业布局结构调整、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国际化经营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部主管的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以及境外投资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四条资本预算管理遵循“逐级负责、归口管理、权责清晰、分工协作”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资本预算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本预算工作职责及组织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资本预算支出项目申报管理、资本预算支出项目执行管理、资本预算项目验收及后续评价管理等。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资本收益上缴及资本预算支出计划纳入—E14-1—本单位全面预算管理,资本预算资金管理遵循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收支等事项遵照公司“三重一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资本预算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资本预算工作职责及组织管理第八条资本预算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资本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资本预算项目支出计划申报、大额资金拨付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公司资本预算项目管理采取归口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方式开展。
财务部是资本预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资本预算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按要求组织对资本预算项目进行方案论证,并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计划推动项目实施,做好资本预算资金的收支管理,落实国有资本权益和项目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合理、合规使用预算资金并配合完成项目支出执行情况报告;完成资本预算预决算的编制工作,配合完成项目的审计、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15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4〕92号)等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有关政策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18〕12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18〕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8日汕头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市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企业包括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市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含监管、持股企业)以及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含市属地方金融企业)。
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第三条实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财企[2011]318号)20111013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财企[2011]318号)20111013](https://img.taocdn.com/s3/m/74a4124ec850ad02de80410c.png)
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31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适应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不断扩大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我们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包括国资委以及其他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所监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三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根据中央财政当年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包括以下项目内容:(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以及国有股减持收入;(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五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组织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中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进行测算。
第六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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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国有
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优化开发区国有经济布局,
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及《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开发区管委会以国有
资产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
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第三条 开发区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区
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国资办)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
月31日止.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股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
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收入(政府公共预算结转收入)。
第七条 国有资本预算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根据开发区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调
整,以及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用于支持支柱产业、关键
行业和重点企业发展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补偿支出。即用于支付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解决历史
遗留问题、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政府其他预
算的支出.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开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
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
(二)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
(三)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四)定期或按开发区工委、管委会要求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
支的执行情况;
(五)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六)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第九条 开发区国资办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制定开发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
施;(二)提出本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案;
(三)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组织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编制结合开发区国有年度经
营情况、经济调整和发展规划,以及所出资企业预算项目申请编制.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坚持积极稳妥的原
则,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虚列。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根据预算收入规
模坚持收支平衡、保证重点、确保增值,不列赤字的原则。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预算支出项目
计划,并将材料报送到开发区国资办审核.
第十五条 国资办根据预算草案中的支出项目建立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安排支出,入库项目实行流动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开发区财政局报管委会主任
办公会审核和批准。经管委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经规定程
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开发区财政局可以将公共预算
安排的资金直接计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开发区国资办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
有资本收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收入,不得挪用国有资本预算收
入;确需减免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
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不得隐瞒和拖欠.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支出,由企业在批复的预算
范围内向开发区国资办提出申请,经核实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
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预算安排的项
目使用资金,不得挪用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财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收到资本金时,应当在“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科目中核算,并按照产权关系将资金逐级投入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 企业收到费用性支出补偿资金时,应当在“专项应付
款”科目中核算并单独列示。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情况使用资金时,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其它支出项目,按规定核算。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调整是指对经管委会主任办公
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收入和支出而发
生的部分变更。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年度内,遇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重大市
场变化,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增加支出应
当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调减收入应当有相应的压缩支出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由财政局报管委会主
任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国家出资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
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七章 决 算
第二十九条 每年2月末前,企业应当向开发区国资办报告上一年
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开发区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上一年度国
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本收支决算草案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二条开发区财政局、开发区国资办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国
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逐步实施绩效
评价。
第三十三条 费用性补偿支出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当将资金使用
情况上报开发区国资办,结余资金予以上缴。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国资办应当按照管委会要求及时报告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审计局负责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执行和决算。
第九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国资
办除责令限期上缴外,还应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企业主要责任人的
责任.
第三十七条企业责任人、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隐瞒
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管委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或未
按照规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擅自挪用预算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资预算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所
出资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或擅自调整预算内容的,按照有关法
规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