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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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教学管理制度汇编教务处前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营造有利于学生素质教育的培养和实践技能提高的教学氛围。

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的同志依照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以评建工作为契机,对学院近年来实行的“两个转变”、“两轮教学改革”、“三个结合”方面出台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梳理和汇总,编写了《XX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在编写这些制度的过程中,我们的原则是:新编制的文件必须符合教高[2006]16号、教高[2008]5号文件的基本精神;符合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高职办学思想;切合我院实际,简明条理,便于操作;新旧制度之间保持了较好的衔接协调。

为此,我们还专门邀请了学院评建办的同志对该制度汇编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修改。

本汇编分工作职责、教务教学管理制度、实践教学管理制度、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制度、图书教材管理制度和国家政策法规等六个部分,其内容基本涵括了教学管理的各个层面。

希望全校教职工、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欢迎大家提出建议或具体修改意见,以提高我校的教学管理水平,切实加强我校的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由于编写人员的水平有限,在内容和文字上难免有不当甚至错误之处,诚恳希望同志们给予批评指正。

目录第一篇工作职责1、教务处工作职责2、教学研究室工作职责3、实训中心工作职责4、图书馆工作职责5、教学系(部)工作职责6、教学团队工作职责第二篇教务教学管理制度1、XX职业学院教师工作规范2、XX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3、XX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4、XX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5、XX职业学院学术报告会制度6、XX职业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7、XX职业学院教师荣誉体系评选奖励办法8、XX职业学院专业教师岗位实践管理办法9、XX职业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管理办法10、XX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细则11、XX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12、XX职业学院课堂教学听课制度13、XX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工作规范14、XX职业学院监考守则15、XX职业学院考场规则16、XX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17、XX职业学院学生学习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18、XX职业学院学生素质教育实施办法19、关于实施学生诫勉谈话、学业警告及通报家长制度暂行办法20、XX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21、XX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22、XX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基本要求23、XX职业学院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4、XX职业学院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管理办法25、XX职业学院教室管理规定26、XX职业学院教室使用管理意见27、XX职业学院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28、XX职业学院学生教学督导信息员管理办法29、XX职业学院教学计划管理规定30、XX职业学院课程教学大纲编写与管理规定31、XX职业学院院系两级教学管理实施细则32、教务处常规教学工作流程第三篇实践教学管理制度1、XX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2、XX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规范3、XX职业学院学生校内实训管理办法4、XX职业学院实验(训)室使用管理规定5、XX职业学院语音室使用管理规定6、XX职业学院计算机房使用管理规定7、XX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8、XX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9、XX职业学院学生实验守则10、XX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11、XX职业学院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12、XX职业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13、XX职业学院学生“双证书”管理办法14、XX职业学院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四篇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制度1、XX职业学院关于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意见2、XX职业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3、XX职业学院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4、XX职业学院教学团队管理办法5、XX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管理条例6、XX职业学院专业设置管理办法7、XX职业学院教研课题立项管理办法8、XX职业学院院级教研课题立项评审办法9、XX职业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10、XX职业学院教学科研骨干教师评聘及管理规定第五篇图书教材管理制度1、图书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2、图书馆书刊借阅管理办法3、XX职业学院读者阅览规则4、XX职业学院教材建设管理办法5、XX职业学院教材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篇国家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1、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2、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3、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4、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5、XX省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工作职责教务处工作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学院办学宗旨,负责全院教学工作的调控和管理,协调、落实各系部的教学工作任务。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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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一、中华人民国宪法二、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务教育法2006/06/30•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中华人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华人民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中华人民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中华人民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中华人民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修订)》的通知四、教育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09/16•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09/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09/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09/0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8/30•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08/23•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08/15•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4/08/1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04/08/08•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04/08/07•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4/08/0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4/08/03•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04/08/01•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04/07/31•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04/07/18•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04/07/17•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04/07/16•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04/07/15•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04/07/1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04/07/1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4/07/1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04/07/08•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07/06•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04/07/05•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7/0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04/07/0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05/28•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04/05/27•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04/05/26•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04/05/2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04/05/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04/05/19•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04/05/18•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4/05/16•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3•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04/05/1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04/05/11 •中华人民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05/07•教育系统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04/1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05/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09/2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五、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中华人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中华人民国立法法2000/03/15•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中华人民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六、其他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2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07/2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七、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9/25•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3/06•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03/02•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07/23•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04/21•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05/01/11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05/01/1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05/01/0 •中华人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01/07•中华人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01/03•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05/01/0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12/3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04/12/20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2/19•中华人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部关于同意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转设为长春财经学院的函(附:长春财经学院章程)

教育部关于同意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转设为长春财经学院的函(附:长春财经学院章程)

教育部关于同意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转设为长春财经学院的函(附:长春财经学院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05.16•【文号】教发函[2014]128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同意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转设为长春财经学院的函(教发函[2014]1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转设为长春财经学院的函》(吉政文〔2013〕80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三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转设为长春财经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22013603;同时撤销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的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长春财经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请督促吉林财经大学与长春市文教锅炉厂认真履行签订的《关于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转设后的过渡期协议书》,并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吉林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发文字号】国发〔1988〕15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8.03.03【实施日期】1988.03.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发布)国发[198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将《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结合本校实际,修订相关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修订文件请于2021年12月30日前报省学位办备案。

为保证平稳过渡,在2022年前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仍然按照《云南省本科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学位〔2018〕19号)开展审核。

2022年前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全部完成审核后,云学位〔2018〕19号文件自动废止。

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结合云南省学士学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审核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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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大全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四、教育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09/16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09/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09/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09/0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8/30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08/23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08/15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4/08/1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04/08/08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04/08/07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4/08/0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4/08/03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04/08/01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04/07/31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04/07/18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04/07/17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04/07/16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04/07/15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04/07/1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04/07/1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4/07/1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04/07/08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07/06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04/07/05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7/0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04/07/0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05/28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04/05/27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04/05/26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04/05/2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04/05/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04/05/19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04/05/18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4/05/16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04/05/1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04/05/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05/0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04/1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05/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09/2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五、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六、其他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2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07/2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9/2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3/06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03/02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07/23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04/21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05/01/1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05/01/1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05/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0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01/03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05/01/0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12/3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04/12/2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2/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成人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成人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成人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二00六年三月目录第一部分成人教育学院工作职责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管理规定 (1)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二级管理实施细则 (6)成人教育学院工作职责 (10)成人教育学院会议制度 (12)成人教育政治辅导员的管理和工作职责 (13)成人教育选用教材的暂行规定 (15)成人教育学院院长岗位职责 (17)成人教育学院副院长岗位职责 (18)成人教育学院成人教育科工作职责 (19)成人教育学院成人教育科科长岗位职责 (20)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职责 (21)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科长岗位职责 (23)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科工作职责 (24)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科科长岗职责 (25)第二部分成人教育学院管理制度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26)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4)广东东医学院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教师聘用的暂行规定 (49)广东医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52)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54)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试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62)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课程缓考的暂行规定 (66)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课程免修、免考暂行办法 (67)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毕业证书管理办法 (69)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73)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81)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表现综合测评办法 (84)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业余形式学生“三好”活动总评办法 (88)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听课制度 (90)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试讲制度 (91)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教师任教、讲评制度 (92)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集体备课制度 (93)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督导制度 (94)广东医学院《关于青年教师培养实行导师制和填报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表的通知》 (95)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教材管理暂行规定 (102)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珠海会议摘要 (104)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实习医生守则 (111)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实习医生职责 (113)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证和校徽管理暂行办法 (115)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规则 (116)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室规则 (118)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119)广东医学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工作章程 (125)关于调整广东医学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的决定 (129)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试行) (130)成人教育二级学院提成经费的分配及使用原则 (132)关于实施《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管理规定》的细则 (134)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管理规定广东医政发[2004]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成人教育是国家发展国民教育的重要战略任务,是国家实施终身教育的基本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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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7.06.30
•【字号】吉教职成〔2017〕26号
•【施行日期】2017.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继续教育
正文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教职成〔2017〕26号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管理,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工作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是教育部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首份文件,对于统一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政策,转变管理方式,明确责任和管理程序,加强信息服务与过程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制定的《实施细则》是推动《管理办法》落实的实施举措,是具体细化和延伸,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抓手。

各高校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切实
抓好贯彻落实。

二、要加快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课程体系建设
各高校要认真推动《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对照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对现设的本、专科专业进行梳理、调整和规范。

要按照成人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做好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要做好信息服务平台专业申报和开考专业设置工作
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正在试运行。

2017年,各高校要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拟招生专业的申报工作。

自2018年起,新入学的学生全部按照目录专业进行招生。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籍学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吉林省教育厅
2017年6月30日吉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 的精神,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广播电视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
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吉林省经济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域内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

高校依照本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五条省教育厅设立吉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指导省内高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加强继续教育质量标准建设、教学督导、评估评价等工作,定期对省内高校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评估和检查,充分发挥专家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方面的政策研究、论证审议和决策咨询作用,全面提升继续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高校要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研究继续教育教学突出的问题,定期对学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自评,要依据教育部建立的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申报流程,填报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及时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省教育厅依托教育部信息平台,对本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专业设置的依据
第八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组成。

第九条广播电视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可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提出增补专业的建议。

建议材料包括: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

并于每年7月31日前上
报信息平台,省教育厅对全省高校提出的增补专业建议进行评议,每年11月30日前汇总上报教育部。

高校要关注教育部确定的增补、撤销或更名的专业名单,及时进行专业调整和申报。

第十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为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中已经明确的国家控制专业。

第三章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或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须在信息平台公布的本校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

设置专业方向的名称不能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且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

第十三条首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校,应根据专业设置条件确定拟设置专业,同时向省教育厅报送相关材料,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评议通过后,登陆信息平台填报专业信息。

原则上每年新增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总数不超过6个。

第十四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学习形式应尽可能设置为业余和
函授,要减少全日制脱产学习形式的设置,函授教育要设在经省教育厅备案的函授站。

第十五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层次应控制高中起点本科层次的专业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校继续教育本科层次专业数的30%。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可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和补充专业目录中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

第四章专业设置的程序
第十七条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具体程序为:
(一)高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

(二)省教育厅统筹汇总全省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具体程序为:
(一)对于拟设置的新专业,高校要组织校内有关专家组进行审议,并向省教育厅提交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论证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等申请材料(设置目录外以及国控专业还需提供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后,高校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将面向社会公示一个月,高校官方网站应同步公示。

公示期满后,高校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及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修改后的申请材料提交信息平台。

(二)对于已开设的专业,高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

(三)省教育厅对全省广播电视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提交的新设专
业申请材料和当年拟招生专业信息进行统筹汇总,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具体程序为:
(一)高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国家控制专业及相关信息。

(二)省教育厅在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将省内拟新设国家控制专业的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条高校拟增设专业和已有拟招生专业的相关信息须于当年1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填报;省教育厅对全省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统筹汇总后,于当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教育部对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于当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高校应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机制。

鼓励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第三方机构对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及认证。

第二十二条省教育厅将充分运用信息平台掌握全省高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情况,制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检查和评估办法,加强对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的监督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对存在人才培养定位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严重不规范、教育质量低下等情况,省教育厅要视情节责令有关高校对相应专业进行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前,该专业暂停招生,且高校不得设置新专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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