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返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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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条款

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条款

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条款
在工程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内容:
一、保证金的数额与支付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通常根据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比如5%-10%。

保证金需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由承包方一次性支付给发包方或指定的第三方托管账户。

二、保证金的退还条件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项目完工并且通过验收后,如无违约行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给承包方。

若存在违约情况,发包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赔偿费用,并通知承包方。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旦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工程延期、质量不达标等情况,发包方可以依据合同条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承包方还需承担超出保证金范围的其他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履约保证金的处理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条款范本:
第X条履约保证金
1. 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X日内,向发包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X%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XXXX元整。

2. 该履约保证金将存放于指定的第三方托管账户,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若无违约行为,发包方应在X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承包方。

4. 如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并由承包方承担超出保证金范围的其他赔偿责任。

5. 双方就履约保证金发生的任何争议,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X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X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

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

成都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保障物业管理活动有序进行,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支付的、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

第四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协议选聘文件中明确交存保证金的要求,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交存和返还方式;(二)保证金交存数额和期限;(三)保证金计付利息的计算方式;(四)保证金存储的专户银行;(五)逾期交存或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六)保证金交存、返还及相关费用等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可按物业服务费用或建筑物管理维护费用年度总额的10%至20%计算;具体数额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上年度信用记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相对应,并按以下情形酌减:(一)一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50%、30%、10%;(二)二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30%、15%、5%;(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15%、10%、5%;(四)其他管理人上年度信用记分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90分至99分、80分至89分的,可分别优惠15%、10%、5%。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一般应当在办理物业共有部分承接验收15日前,将保证金交存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共管帐户。

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7篇

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7篇

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7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经济合同中涉及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第三条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挪用或者私分履约保证金。

第二章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第五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应当遵循合同约定,明确收取的时间、金额、方式等,并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或者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及时退还给支付方。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应当以货币资金的形式进行,并出具相应的退款凭证。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保证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三章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当事人应当定期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核查,确保账实相符、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实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管理规定,非法占用、挪用或者私分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因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可以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履约保证金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当事人应当积极宣传和普及履约保证金管理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2023版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

2023版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

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制度编号:[编号]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项目部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责任,并保证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项目部。

三、定义1. 履约保证金:指项目部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向合同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作为对合同履约的保证。

2. 甲方:指项目的发起方,为合同中约定的服务的使用方。

3. 乙方:指项目部,为合同中约定的提供服务的一方。

四、保证金缴纳1. 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由双方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风险等因素进行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是以现金形式缴纳,也可以是以银行保函、保证人担保等形式提供。

具体缴纳方式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五、保证金管理1. 保证金应存放于项目部的专用账户,并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确保保证金的安全、稳定和有效使用。

3. 项目部应对保证金的存量和增减情况进行定期核对和监管,确保保证金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如项目部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5. 如项目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保证金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给项目部。

六、保证金监管1. 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保证金存放证明给甲方,保证金的存放证明需包括保证金存放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存款证明等信息。

2. 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部的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对,项目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3. 如发现项目部使用保证金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挪作他用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项目部返还相应金额,并可对项目部采取相关措施。

七、附则1. 如项目部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项目部返还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并可对项目部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项目管理部所有,并在必要时可以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3篇)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确保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缴纳的一定金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

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担保制度,对于保障合同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1. 合同履约保证金属于担保性质合同履约保证金属于担保性质,其目的是确保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保证金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保证金。

2. 合同履约保证金具有担保功能合同履约保证金具有担保功能,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合同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保证金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保证金。

三、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保证金,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担保物,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担保物。

”2.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1)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如现金、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2)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

(3)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前进行。

3.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保管(1)合同履约保证金应当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保管方式,如银行保管、第三方保管等。

(2)合同履约保证金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证金,确保其安全。

4.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返还(1)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保证金。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保证金。

(3)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保证金。

分包工程的履约保证金规定是什么

分包工程的履约保证金规定是什么

分包工程的履约保证金规定是什么在建筑工程领域,分包工程是常见的现象。

为了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履约保证金这一制度应运而生。

那么,分包工程的履约保证金规定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分包合同中,为保证分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分包方预先交付给发包方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它的主要作用在于约束分包方的行为,确保其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任务,同时也是对发包方权益的一种保障。

在我国,对于分包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也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要求。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专门针对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也对履约保证金的问题有所涉及。

从金额方面来看,分包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数额通常由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确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其数额不宜过高,以免给分包方造成过大的资金压力,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同时,也不能过低,否则无法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

一般来说,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会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工期等因素来综合考虑。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常见的有现金、支票、银行保函等形式。

现金交付方式较为直接,但存在资金安全和管理的问题;支票交付相对简便,但需要注意支票的有效性和兑现问题;银行保函则是一种较为常见和可靠的方式,由银行作为第三方担保,在分包方违约时,发包方可以向银行索赔。

在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面,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退还的条件和时间。

一般情况下,当分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任务,并且通过了验收,不存在违约行为时,发包方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分包方。

但如果分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违约情况,发包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款项,甚至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此外,对于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也有一定的要求。

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中标人在中标后,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按照招标文件或者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招标人或者业主提交的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规定如下:一、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具体比例可以根据招标文件或者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中标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者合同的要求,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当足以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合同履行完成后,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

三、履约保证金的展期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以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

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四、履约保证金与投标保证金的关系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诚意,一般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的比例为招标控制价的2%且不得超过80万元。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不足数由中标人补足。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放弃投标或中标后放弃的,招标人可以没收其全部投标保证金,但不可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五、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应当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履约保证金随进度款同步返还。

合同履行完成后,招标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总之,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保证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具体比例可以根据招标文件或者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督促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以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

地产公司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产公司经营活动,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保证金、合同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

第二章保证金种类及用途第四条保证金种类:1. 销售保证金:客户购买房产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2. 合同保证金:为确保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3. 履约保证金:为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第五条保证金用途:1. 销售保证金:用于支付项目开发成本、房屋销售费用等。

2. 合同保证金:用于确保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如违约时作为违约金使用。

3. 履约保证金:用于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如违约时作为违约金使用。

第三章保证金收取与管理第六条保证金收取:1. 保证金收取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收取金额准确无误。

2. 保证金收取后,应及时将款项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款项用途。

第七条保证金管理:1. 保证金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

2. 保证金账户应单独核算,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

3. 保证金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确保透明度。

第八条保证金退还:1. 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及时退还给客户或合同相对方。

2. 退还保证金时,应核对合同履行情况,确保退还无误。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九条合同违约:1.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违约方另行支付。

第十条保证金不足:1. 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时,违约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2. 逾期未补足的,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现在法律规定履约保证金(3篇)

第1篇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旨在保障合同履行,维护交易安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将从履约保证金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在合同签订时或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有价物。

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

二、我国法律规定履约保证金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以保障合同履行。

”该条款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地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约定保证金作为担保的,适用本法关于担保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一种担保方式。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约保证金,约定保证金作为担保的,适用本法关于担保的规定。

”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履约保证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三、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履约保证金被广泛应用于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

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需向业主支付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以保障工程按期、按质完成。

2. 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买方按期付款,卖方按期交付货物。

3. 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以及保障租赁物的安全和完好。

4. 其他合同除上述合同外,履约保证金还可以适用于其他合同,如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四、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效力1. 担保效力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具有担保效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保证金,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签订方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种保证方式。

在中国,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了规定,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的性质、用途和处理方式。

2. 缴纳标准,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标准一般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一般为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

3. 使用范围,合同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返还保证金或作为违约金。

4. 返还程序,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返还程序一般由合同约定,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时,应当及时返还保证金,如有争议,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5. 法律责任,当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履约保证
金。

总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保障措施,合同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约定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方式,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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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返还制度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
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
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
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
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
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
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
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
更不同于保证。 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
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
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
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
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
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
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操作实例 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规定,

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
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
1、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

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
2、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

施工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规定为中标价的20%。
3、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计利息退还。如采购的是货物,有些
地方是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也有20个工作日内返还的。

有些地方规定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后不计利息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直
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间中标人出现按施工合同应对业主给付经济赔
偿的情况时,业主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赔偿金额;余额由业主在有效期届满后5天内按
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本息全额退还给中标人。
4、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
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有些采购机构对询价采购方式规定,经
采购人特别要求,可以在询价标段中明确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须向采购人提交不高于
成交额1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未作特别要求的,一般将询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额度为成交额的1%,如不足可以要求补缴。
5、对政府采购的定点企业,有些地方规定通过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制裁措施。有违规行为的,
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保证金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第

三次扣全部履约保证金;第四次通报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
活动。
6、有些地方规定把履约保证金等同于定金。有些地方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
金,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
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定金。不论
供应商是否同意和自愿,采购主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援引定金罚则缺乏法律
根据。
四、建议与对策 1、履约保证金收取数量及标准目前很难有准确的说法。笔者认为,

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多少取决于采购项目的类型与规模,但大体上应能保证中标人违约时采购
人所受损失能得到补偿,通常为合同金额的5%-10%左右,当然采购人要求高于上述额度

时,也不能说不对,但不能高得太多(为合同价的15%还是可以的,如果为合同价的25%
就太高了)。因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数额没有特别的规定,结合我国的
具体情况,本人认为以5%~10%为宜。 2、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

规定,笔者认为交给集中采购机构比较合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
正确处理合同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3、 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或合

同约定时间。履约保证金收取时间一般情况应该在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后。具体的时间规定应在标书中明确注明,便于中标人操作,目前的投标文件一般会规定中
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几天内,应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取消中标资格,授予另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等。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
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来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变
成履约保证金的做法不再符合规定了,办法规定五日内退还,按照标书规定,又必须在交纳
履约保证金后才能退还履约保证金,这样来回折腾,影响效率。笔者认为,中标后投标保证
金自动转成履约保证金 ,不足部分再补齐,这样做比较合理。 4、在工程合同中,招

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
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
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
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5、也有些集中采购机

构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笔者认为,收取履约保证金目的就是保证供应商诚实经营和防范风险,
收与不收要区别对待。对于一直从事政府采购业务,诚信度高的供应商可以不收,如果集中
采购机构建立了供应商的诚信体系与档案,确立了综合考核与评估制度,就能对供应商的诚
信等级作出正确的评估。随着诚信体系与评估制度的完善,对诚信度高的供应商不收履约保
证金也是合理可行的。 6、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采购主体一般都要求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招标采购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保证金条款,
通常又分为缔约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顺利进行,政府采购国际规则
和各国的政府采购法中,都有资金担保的规定。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却寻找不到一个
有关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招标投标法中对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额度也没有作出规定。政府采购
中的履约保证金应该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比例、返还日期、权利义务
等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而才具有可操作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完善立法,即法律
法规或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务必加强履约保证金的监管
力度,使履约保证金真正发挥其确保工期和质量、防范风险的作用

Alice | 2015-04-15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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