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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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0(000)005
【摘要】科工法字[1999]215号各军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委属事业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19-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2
【相关文献】
1.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J], ;
2.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关于调整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J], ;
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5.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单位失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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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制度

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制度

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器装备生产管理,提高装备生产效率和质量,保障国防安全,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武器装备生产的单位,包括国有、民营和外商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

第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应当遵循“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的原则,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六条进行生产前,必须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包括生产量、生产时间、生产流程等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对不合格产品要立即停产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第九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生产场所的清洁和卫生,杜绝生产环境污染。

第十条生产结束后,必须对产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需求。

第十一条生产完毕后,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改进生产工艺和管理方式。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武器装备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生产技能和安全防护意识。

第十三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生产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符合国家劳动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生产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意识。

第十五条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生产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和激励,并严格追究工作失误和责任。

第四章资源管理第十六条武器装备生产单位必须合理规划和配置生产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资源。

第十七条生产过程中,必须对各项生产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

第十八条对于重要设备和关键物资,必须建立台账和档案,加强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对于能源和原材料,必须加强节约和循环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装备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装备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装备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装备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编制:审核:批准:颁布日期:2019年01月10日实施日期:2019年01月25日装备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节、专项资金的概念: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第二节、专项资金的类别: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第三节、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四节、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第五节、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24•【文号】国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10.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2010年10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是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性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军民结合取得了显著进展,军工行业完成了由比较单一的军品结构向军民品复合结构的战略性转变,军民结合产业快速发展,民用工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建设的范围不断扩大,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但还存在军工相对封闭、军民结合产业支撑不足、资源共享程度不高、机制运行不畅、政策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不适应新时期武器装备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战略部署,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基本要求,确立发展目标(一)基本要求。

适应武器装备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提高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着力精干军工主体、扩大协作配套范围,着力完善以自主创新为主导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着力建立科学合理的产业组织结构,着力培育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着力健全有机协调、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推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不断完善。

(二)发展目标。

建立起分工协作、有机衔接、运转高效的军民结合部际协调机制,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工业的互通、互动、互补;基本实现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财政投入、税收政策、市场准入、军工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公平化,军品市场退出制度健全完善,军民资源开放共享;培育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基本完成,军工科研院所改革取得积极进展;装备竞争性采购、集中采购、一体化采购工作稳步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快速发展,武器装备发展的产业基础明显增强。

军民结合 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军民结合 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2011年7月18日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工信部联军民[2011]338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加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管理,确保军民结合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应当贯彻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工作。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

第四条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保密资格后,才能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各单位负责所承担任务保密工作的具体落实,自觉接受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五条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范围主要包括:(一)武器装备发展战略、规划、计划;(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和统计数据;(三)武器装备的技术指标与性能、目标特性;(四)武器装备对外合作和军工贸易敏感事项;(五)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具有重要意义的技术、工艺、科技成果、技术手段;(六)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经费预算、决算;(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障性方案和措施;(八)不宜公开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信息;(九)军工企业和军工科研院所改革的方案和措施;(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卫保密防范方案;(十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运输计划、方案;(十二)其他有关秘密事项。

(生产管理知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生产管理知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生产管理知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2、主持专家审查组会议;3、负责专家审查组的工作质量;4、主持起草和讨论确定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

(三)专家审查组成员的职责1、在专家审查组组长分配的审查范围内开展审查工作;2、对分工范围内审查工作质量负责;3、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专家审查组组长;4、参加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许可证审查部门应当在进行现场审查10日前将审查计划发给许可证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对审查计划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许可证审查部门。

第六条申请单位收到现场审查通知后应当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专家审查组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附件二)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

第八条现场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一)专家审查组到达申请单位后,由许可证审查部门组织召开由专家审查组成员、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可以邀请驻厂(所)军代表参加。

专家审查组组长应当向申请单位介绍现场审查的目的和范围,简要说明现场审查计划,并作出保密承诺等;(二)专家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工作过程中,申请单位应当指派相关人员做好配合工作;(三)审查过程中遇有实际情况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书》)中所填内容不符时,审查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并在审查意见中作详细记录;(四)根据审查情况进行评分,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记录》(附件三);(五)每个审查工作日结束后,专家审查组应当开会交流情况;(六)专家审查组现场审查结束时,许可证审查部门组织召开由专家审查组成员、申请单位有关人员、驻厂(所)军代表参加的末次会议,通报审查结果。

第九条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审查组发现申请单位故意隐瞒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重大事实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审查目的不能实现的,专家审查组可以中止审查工作,并向申请单位通报中止审查的理由。

【工信办法】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工信办法】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工信办法】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工信办法】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7号),加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管理,确保军民结合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应当贯彻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工作。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

第四条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保密资格后,才能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各单位负责所承担任务保密工作的具体落实,自觉接受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五条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范围主要包括:(一)武器装备发展战略、规划、计划;(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和统计数据;(三)武器装备的技术指标与性能、目标特性;(四)武器装备对外合作和军工贸易敏感事项;(五)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具有重要意义的技术、工艺、科技成果、技术手段;(六)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经费预算、决算;(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障性方案和措施;(八)不宜公开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信息;(九)军工企业和军工科研院所改革的方案和措施;(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卫保密防范方案;(十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运输计划、方案;(十二)其他有关秘密事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本规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组织所属军事代表机构,协同开展军事代表机构派驻地区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以下称取得许可的单位)的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取得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年度自查报告》,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局:(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含年检审核页);(二)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最近一次年度监督审核报告;(三) 保密资格证书;(四) 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从事危险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五) 最近一次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六) 主要用户或者军事代表机构对取得许可的专业或者产品的合同履约情况、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意见;(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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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记录样张
武器装备
研究开发项目任务书
(武科任务书号)
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年月日
第一条自任务书下达日起,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任务书的各项条款。

甲方按任务书规定向乙方核拨研发经费;乙方应实行专款专用,按任务书要求完成项目,在任务书周
期内按任务书所列节点接受甲方的检查,检查前应向甲方提交本阶段项目执行情况
进展报表。

第二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力不能履行任务书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间内出具任务书不能履行的证明。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任务书的要求,需与另一方协商,签
订变更协议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本任务书完成后取得的技术成果和形成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产权、专利、软件版权)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属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职务技术成果
的完成人有署名权、取得荣誉和奖励的权利,当该成果转让时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条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第五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订立的附件或附加条款将作为本任务书的组成部分。

甲方: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乙方:
代表(签字): 项目责任人(签字):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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