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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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就业歧视的法律界定及其表现形式 (1)

二、我国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2)

(一)非制度方面的原因 (2)

(二)制度方面的原因 (2)

三、我国就业歧视法律保障之现状 (3)

(一)立法不完善 (3)

(二)执法和司法不力 (4)

四、反就业歧视法律构建及其保障机制 (5)

(一)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就业歧视定义 (6)

(二)拓宽反就业歧视法律适用范围 (6)

(三)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管理机构 (7)

(四)建立相应的反就业歧视诉讼制度 (7)

(五)明确规定举证责任与法律责任 (8)

(六)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8)

五、结语 (9)

反就业歧视及其法律构建

摘要:近年来,随着人才市场中供大于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愈演愈烈,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已经演变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弊病。就业歧视不仅损害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也使人们的平等、法治的观念受到冲击,易引发社会矛盾。结合我国就业歧视问题与法律保障之现状,我们看到,我国就业歧视问题的日益严重,究其原因有许多方面,但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欠缺是重要根源之一。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并构建反就业歧视法律保障机制,完善救济体系,为劳动者提供有力的权利保障,有效快捷地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促进公平就业。

关键词: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法平等就业权法律保障

一、就业歧视的法律界定及其表现形式

何谓就业歧视,一般认为,就业歧视是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以外的因素,在就业或职业的机会或待遇上给予区别、排斥或优惠,从而剥夺损害就业或职业上的平等。①国际上1 958 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就业及职业歧视公约》,②它作为八个核心劳工标准公约之一,对就业歧视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其内容涉及到要求雇主在就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消除基于种族、性别、肤色、宗教、政治信仰、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各种歧视。

根据《就业及职业歧视公约》和其例外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就业歧视具备四个特征,这四个基本特征可用于界定就业歧视:一是就业歧视是一种区别对待,对部分劳动者的不当排斥或者优惠对待都构成歧视, 因为它侵犯了其他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二是就业歧视对劳动者广义就业权侵害, 不仅存在员工招聘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于对内部员工的管理中;三是就业歧视是以与维持公共秩序和职业内在需要无关的因素为条件,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实施的剥夺或限制;四是就

①王全兴:《劳动法学》,[ M ],法律出版社,2008,第三版。

②该公约在引用时也可称为一九五八年歧视(就业及职业)公约。

业歧视的实施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

我国大陆现行法律体系未对就业歧视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到国内法,国内法上至宪法下至单行法律都对公民劳动就业权, 平等权做出了详细规定。《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奠定了平等就业原则和精神基础;第4条、第36条、第48条规定了少数民族有宗教信仰的人、妇女的平等地位及法治原则等,包含了平等就业的含义。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就业歧视的范围仅限于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宗教信仰歧视。在此基础上,《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款对就业歧视的范围做出开放式列举规定,规定几种比较突出的类型:身份歧视、性别歧视、民族歧视、残疾歧视、疾病歧视或传染病歧视。但实际生活中,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可谓五花八门,远远不止以上几种。

二、我国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就业歧视是一种不合理的资源配置行为,它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就业权益,使原本就已经很严峻的就业形势更加复杂化。纵观我国就业歧视现状,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就业歧视现象既有非制度方面的原因又有制度方面的原因:③(一)非制度方面的原因

从劳动者的情况分析,我国劳动者总体特征是数量巨大,素质不高,技能缺乏,在职业技能、维权意识等方面都缺乏和用人单位谈判的意识和“筹码”。在人才供应相对充足、工作岗位相对紧缺的人才买卖市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不能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的对话,迫于就业的压力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只能无奈地面对现实。从用人单位来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不受任何限制地获得了所有话语权,滥用用人自主权,进而随心所欲地制定职业规则,为追求成本可控下的利益最大化,在确定用人支出的情况下追求更大效益地利用员工的使用价值,不可避免会对劳动者产生区别对待。

(二)制度方面的原因

我国就业歧视既有西方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些共有的特征,同时也有③王丽菊,林瑞珍:《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完善以立法和司法为视角》,职业教育,2010-5。

着特殊的制度性背景。这深刻体现出制度性歧视是我国当前劳动力市场歧视的主要特征。制度性歧视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积极的制度性歧视。它表现在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层面上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文等形式将包含歧视性的内容制度化,这种不合理的歧视性制度由于披上了法律规范的外衣而被国家赋予了强制力。例如很多地方的公务员考试只允许本地大学生报考。“源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和大学生就业中的地区准入制度是大学生就业歧视的主要成因”。④二是消极的制度性歧视,即制度对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性做法缺乏可供调整的法律依据,市场经济中规制歧视的法规缺位,是由于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引起的。如《工会法》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但侧重于对工会会员的权利的保护,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却并不能有效的保护正在寻求工作的准劳动者,这使求职者无处寻找维权的依据。与之相应的是,政府作为制度的供给者,在我国制度性歧视的产生、发展和消除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而作为制度性歧视的一个结果,我国的就业歧视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而是表现为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歧视,如户籍歧视。

三、我国就业歧视法律保障之现状

我国的就业歧视表现形式多样种多,花招频出,严重影响了求职者的求职信心,且歧视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但相关的保障措施却极度缺乏,现有法律对什么是就业歧视,由谁来认定,受就业歧视侵害的人如何获得救济,实行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等等这些问题,无论在实体法上还是在程序法上都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且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反就业歧视的法律,立法、执法、司法的缺陷是我国就业歧视现象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这些缺陷具体表现为:(一)立法不完善

1、就业歧视范围模糊狭窄、缺少判断规则。现实中存在的就业歧视在法律上无依据可循,主要是因为现有法律规定的就业歧视立法分散、立法层次低、范围模糊狭窄、缺少判断规则。立法中除了对妇女和未成年工所实施的特殊保护措施外,并没有就业歧视的其他例外规定。《宪法》只是在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和劳动权,宣示中国公民具有平等劳动权。具④黄海涛:《大学生就业中社会歧视的成因分析》,《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6。

体的反就业歧视条文散见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几部法律列举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人,农民工六种情形,但这些法律规范主要侧重于已就业的劳动适用范围过窄,且这些法律内容多是权利宣示性、原则性的空泛规定,可操作性很差,实施效果差。而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地域歧视、学历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经验歧视等却未加列举。当涉及诉讼时,法官在面临法律中没有列举的地域、年龄、身高等歧视时,很难支持劳动者,而这些歧视却大量存在。

2、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缺乏。就业歧视范围的模糊和过窄造成司法和执法的障碍,造成劳动者受到歧视,却得不到救济的局面。现实中的一些就业歧视不被法院受理或被驳回,这充分说明了救济途径的不畅,而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当前法律没有关于就业歧视救济程序方面的规定。只是有规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但劳动争议均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己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并未包括就业歧视争议在内。现有的就业权保护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法院和仲裁机构这四者中也没有专门的保护劳动者就业机会平等、处理就业歧视争议的机构。

3、未设置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保障就业平等的机构主要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工会、法院,但是这些机关都没有下设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且这些部门在解决关于就业歧视的问题上成本高却效率低。而法院或律师也认为就业歧视的案子难于处理,多选择刻意回避。国外反就业歧视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如美国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加拿大的人权委员会、荷兰的平等待遇委员会、德国联邦反歧视局、法国的发歧视促平等高级公署等。这样的专门机构注重用多样化的手段,和平快捷的解决就业歧视问题,而且提供免费的调解服务、法律咨询甚至提供律师法律援助。因此,与司法机构相比,设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解决纠纷更具有主动性,灵活性,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与优势。

4、缺乏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规制。几部法律对就业歧视做了禁止性规定后,都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实施歧视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法律责任上只是规定管理机关、救济途径等。用人单位有权依照自己岗位的需要以及偏好挑选人才,然而同时也要才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这方面的法

律责任规定却几近空白。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后果规定,空有管理部门、救济途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足,劳动者在遭受就业歧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申诉或诉讼。

(二)执法和司法不力

目前在中国表现得最为严重的就业歧视来源于户籍歧视,这主要是政府立法和执法两面的不完善。面对日益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劳动监察部门却鲜有干预,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就业歧视的严重性,即使意识到了,也觉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缺乏执法依据。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但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就业歧视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劳动争议,但劳动争议包括就业后的歧视,却不包括招聘中的歧视,劳动行政部门也就不重视招聘中的歧视问题,也不方便处理招聘中的歧视问题。再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是,劳动行政部门由于隶属于各级政府,其监督职能自然受当地政府的影响,而某些就业歧视,像普遍存在的户籍和地域歧视,地方政府是制造和推波助澜者,让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当地政府效果可想而知。虽然《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对就业歧视行为可以提起诉讼,但由于前面提到就业歧视的范围模糊狭窄,举证责任不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法院很难受理或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四、反就业歧视法律构建及其保障机制

就业权属于公民劳动权的一种, 是公民生存权的保障,也是现代宪法和人权的重心,市场经济崇尚公平竞争, 而就业歧视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分割。禁止就业歧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尊重,有利于实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法律的公正公平,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就业歧视作为一种妨碍社会发展与公平竞争的行为,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公民平等就业权等法治精神相抵触,同时又易引发贫穷、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消除就业歧视,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融入全球经济的必然选择,我国既是WTO成员国,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 而这两个组织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就是消除就业歧视。因此,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构建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完善我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

益的实现,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在现实中存在诸多的就业歧视案件,而反就业歧视的成功案例仍然很少。我们如何构建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保障体系维护每个应聘者或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针对我国就业歧视的成因并结合立法、司法之现状,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就业歧视定义

在我国目前,就业歧视的问题已引起高度重视,但反就业歧视理论的构建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有关反就业歧视的论著可谓凤毛麟角,而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更是相当薄弱。世界上反就业歧视起步较早的国家均构建了比较系统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宪法、民权法或劳动法典、专门的反歧视法或反就业歧视法三个层次。面对我国现在普遍存在而又影响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是关键的一步。今天对反就业歧视的研究比较深的国家是美国。美国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民权运动高涨开始,就业歧视问题就成为其学者致力研究的重要课题,其在就业歧视立法上比较完善,救济措施较得当。因此,我国对反就业歧视问题的研究,可以在借鉴、吸收美国反就业歧视理论中一些有益的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自己的理论并指导立法实践,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制定反就业歧视法,首先要明确就业歧视的定义,在确立定义方面可以参考1958 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对就业歧视问题比较权威和全面的规定,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与实践予以制定。关于就业歧视的认定法律应列举比较典型的就业歧视类型,涵盖已经出现的以及可以预见到的就业歧视行为给予列举,如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高、血型、婚姻状况、地域、身份、宗教信仰、政治见解、社会出身(户籍)、容貌等各种类型的就业歧视。同时用“等”字作为兜底条款,以备必要时作扩张解释。

(二)拓宽反就业歧视法律适用范围

凡是我国公民的合法劳动求职就业行为,无论是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劳动者、社会团体劳动者,还是农民工、临时工、季节工等全体公民的合法就业行为均应受到《反就业歧视法》中关于禁止就业歧视条款的调整。凡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发生的就业歧视现象,都应受到该法律的保护,将发生在就业的整个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歧视现象都涵盖进来,包括劳动者在求职过程、取得报酬、休息休假、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就业服务、享受社会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过程中发生的歧视现象。

(三)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管理机构

没有救济的权利即没有权利,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反就业歧视救济部门,借鉴发达国家“平等就业委员会”的功能,设置类似于我国“消费者协会协”这类法定维权机构,促进平等就业。例如在美国设有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自成立以来,每年处理70万件就业歧视控诉案件;在英国、加拿大及我国香港地区都设立有公平就业委员会。它们的职责是对什么是就业歧视作出认定;研究并提出有关反就业歧视的政策和立法建议。

成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管理机构,独立专职地处理就业歧视的案件以解决就业歧视争议,是反就业歧视的一条有效途径。此管理机构专门受理被歧视劳动者的申诉、调解、裁决及代表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反就业歧视监察,研究并对平等就业政策提出建议,协助各企事业单位或有法人资格的的雇主和社会团体订立平等就业政策。同时还可以进行反就业歧视的宣传,为公民提供平等就业的咨询服务、裁决就业歧视的纠纷等。这样当求职者在遭遇就业歧视问题是可以寻找到相关部门得到救济。

(四)建立相应的反就业歧视诉讼制度

可将就业歧视作为一项专门的争议进行处理,即规定就业歧视受害者可向反就业歧视的专门管理职能部门投诉,申请裁决、调解等处理。对该部门处理不服的,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可以考虑扩大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实现对受害者的司法救济。公务员在就业中发生歧视的,可以对其所在的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劳动者在就业中受到歧视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受侵害的劳动者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行为诉讼。在完善就业歧视的民事、行政诉讼的同时,建立宪法诉讼,实现宪法司法化。从长远来看,构建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制度将是劳动者就业权不受侵害的有力保障。

但在目前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条件下,可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就业歧视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纳入现行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用行政方式解决。待反就业歧视的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后再由反就业歧视专门管理机构另行处理,这样可以保护现行的就业歧视受害者。

(五)明确规定举证责任与法律责任

关于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要打破“谁主张,谁举证”⑤的原则,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将举证责任转移到用人单位方面。只要受害人能够提供表面的证据证明歧视的存在,即可推定为用人单位存在歧视,用人单位就要承担反驳的举证责任。如果它不能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差别对待是合理需要的,则可判定歧视成立。在签约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是依据合理的理由,而是因存在歧视的行为拒绝和劳动者签约,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对实施就业歧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用人单位承担的行政责任可以包括:罚款、在取消就业歧视行为之前不得新招用人员;同时应细化责任承担的标准、具体处罚措施、赔偿标准等,用人单位的行为一旦构成就业歧视,就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为强化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还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设就业歧视罪,并规定适当的刑事责任。在劳动就业领域,我国《刑法》第四章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强迫劳动罪,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除此以外,便没有其他规定。国际上反就业歧视做得较好的一些国家,如瑞典、英国等都在刑法中规定了“非法歧视罪”,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并增加相应的规定。

(六)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在立法和执法体系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应当建立监督体系。由于某些部门反歧视意识薄弱,颁布实施的法规、规章存在歧视性规定的比较多,而地方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颁布的各种影响公平就业的歧视性法规、规章和各种决定更是普遍。这些法规和规章若不废除,将是反就业歧视的一大阻碍,因此目前最为紧迫的是对有违公平就业原则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并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废止。针对某些影响公平就业的歧视性法规、规章、规定,应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加强对违宪、违法的法规、规章及文件的清理,清除现有的就业歧视有关的消极性规定。

⑤谁举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

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这项工作可由反就业歧视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含有就业歧视含义的、与宪法和劳动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报国家有权管理机关有计、有步骤地予以废止。我们看到,2000年以来,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队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为标志,取消歧视性制度和收费的政策改革逐渐展开。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作为制度性歧视载体的户籍制度依然存在。清理、废除歧视性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应考虑到现实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进行。⑥

五、结语

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一个社会难题。党从十六大至今都一直在倡导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就业作为民生之本,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以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要彻底解决它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强化法律法规建设,则是这项任务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逐步走向法治社会的需要。

生活中,我们也看到就业歧视的现象那么普遍,却很少有人诉诸法律,就是因为对这一问题还没有明确救济途径,新出台的《就业促进法》虽然规定了公平就业一章以期对就业歧视现象有所遏制,但是这对现存的形式各异且层出不穷的就业歧视现象来说,治标不治根。因此,制定一部较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构建健全的反就业歧视执法与监督体系,才能为劳动者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要加强反就业歧视的宣传,创造一个平等就业的环境和空间,以实现我国公民的平等就业权,达到实质上的平等与公正的宪法目标。

⑥彭旭,《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制建设初探》,[D],《法制与社会》,2009-6。

参考文献:

1、牛喜鸽,“反就业歧视法律保障制度初探”,[F],大众商务,2009-4。

2、潘新光,“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社会学思考”,[D],法制与社会,2010-6。

3、曲丽娟,“关于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思考”,[D],商业经济研究,2010。

4、周玮,“论我国就业歧视法律救济制度的构建”,[D],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6。

5、黄海涛,“大学生就业中社会歧视的成因分析”,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6。

6、张凡,“论和谐社会下我国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必要性”,[D],法制与社会,2008-9。

7、李德臣,姚凤梅,“浅论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保障”,[D],工会理论与实践,2003-12。.

8、徐林清,“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研究”,[M],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

女性就业歧视现状及问题探讨

女性就业歧视现状及问题探讨 在妇女发展这盘棋上,就业的分量举足轻重,而对女性个体来说,经济独立又是人格独立的重要前提。毋庸讳言,近年来的女性就业话题中总有缕缕忧思缠绕,这是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轨、富裕劳动力人数增加的大形势和女性弱势地位共同作用的结果。两性存在着差异,生理的差别任凭“上帝”也不能改变。承认差别的存在,克服人为不平等的因素,建立新的伦理关怀,这是文明至今应该、并且能够开拓的一条道路,因此,探究女性就业问题的成因及解决思路,不仅是为女性解决现实问题,更是促进现实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政治文明进步、全面提高女性社会地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步骤。 一、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现象 在不同的女性就业领域内和工作岗位以及女性就业后的不同阶段中,对于女性的歧视也是不同的,较为突出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女性就业机会不平等 尽管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女生比例已达44%,基本上撑起了校园的“半边天”, 但女性就业的机会却远远低于男生。在求职过程中,性别歧视成为毕业生女性就业途中难以绕开的绊脚石。造成性别歧视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因为怀孕、生育和哺乳,除此之外就是一些传统的性别偏见使得用人单位将女生拒之门外。 (二)退休年龄及退休金待遇不平等 男女不同龄退休,是我国性别歧视的一个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国外大都是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制度,无论是发展中国家(如印度),还是发达国家(如欧盟各国)。 我们不能否认在男女退休年龄差异上,其制定的初衷是对女性的照顾,也一度被认为是保障妇女权益的象征。但我们同样也不能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随着女性自身文化程度和素质的不断提高,这一规定已经发生了质变,即:已由原来的权利性保障变为义务性的限制。 (三)男女同工不同酬 在不同的行业中,男女同工不同酬成为一种残酷的现实。一般而言,决定收入水平的关键性因素除了教育水平以外,应该就是一个人的能力。据一项专门研究表明,女学生自律、勤奋、有韧性,女性就职、升迁、增资的机会并不比男性差。

就业歧视的根源与解决之道

就业歧视的根源与解决之道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冯同庆《光明日报》( 2010年10月15日 11 版) 冯同庆 就业歧视与就业容量有关,就业容量与经济发展有关,在经济发展没有达到充分扩大就业容量的情况下,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就业歧视。因此,消除就业歧视将是长期的过程。 但是,就业歧视与是否充分就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而言,对相同的人不同对待或对不同的人相同对待都有可能造成就业歧视。即使在没有达至充分就业的情况下,也可以减少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或者可以减轻就业歧视现象的严重程度。 就业歧视与道德传统、文化习俗等相关,而与管理体制有更为直接的关系。以性别歧视为例,嫌弃女性,就与道德传统和文化习俗相关。然而,管理体制往往可以改变就业歧视的状况。我们国家曾经被誉为解决就业歧视最成功的国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新中国建立后

政府重视妇女就业,而且计划体制能够保障比较高的妇女就业率。改革开放以后,实行企业自主用工的市场体制,在市场化不充分的内地女性就业遭遇歧视而就业率大降。而在市场化充分的东南沿海,制造业企业自主录用女性的比率大大超过男性。 不过,无论是计划体制,还是市场体制,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上都存在着缺陷。在计划体制下,在城镇女性高就业的同时,一些女性禁忌的职业反而伤害了她们的权益,还挤压了农村女性进城就业。在市场体制下,企业使用的并非是女性而是她们的“青春期”,所谓“不适龄”的女性仍然被职业性别隔离。 因此,解决就业歧视问题,需要国家的公平规制,也需要企业的理性用工,更需要培育就业者权利,在三方的互动中才能使问题得到缓解。在工业化国家,三方的互动有不同的形式,大都取得了成效。在美国,法律能够保障就业者受到歧视后进行诉讼;同时,在企业用工选择影响某些群体就业的时候,公共部门能够承担责任,比如政府部门雇佣的黑人比例很高;这又与黑人多年的平等就业的社会诉求表达相关。在日本,二战后国家的劳资关系体制由压制走向合作;在具体的制度上,即使对不够称职的人员,不仅有失业保险的补救,而且前置到就业保障的预防;而这些都与工人和工会对就业权益的追求相关,为此他们付出了很大的社会代价。在德国,由于有工人运动的传统,就业者权利受到比较健全的法律保护;同时经济不景气时工会能够灵活应对,比如减薪资换岗位,以求与企业平衡;社会身份、性别、宗教信仰等形式的歧视很少发生,新发生的国外移民歧视受到三方密切关注。 在我国,实现三方互动需要考虑几个方面的问题。就国家规制而言,需要填补立法和政策空白。“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应该增加社会身份、健康状况、年龄、身体特征等规定。就企业用工而言,需要与政府政策相协调。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政策,不仅是政府导向,也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利,相互配合能够相得益彰。就培育就业者权利而言,需要组织化的支持。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反就业歧视的举报、诉

就业歧视的原因

( 一) 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的影响 当前我国就业歧视愈演愈烈与我国的经济体制不无关系。就业歧视主要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地域歧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另外,有些地方政府在制订地方行政管理规定时,从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出台了一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 如公务员招考限定户籍等) 。还有些地方为了追求GDP,以劳动力数量充裕、成本低廉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在具体操作中往往会用一些带有歧视性的霸王条款压低工 人工资,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 二) 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使中国人习惯于服从强势者的安排,在遭遇不公正对待时缺乏维权意识,即使意识到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也往往是敢怒而不敢言。在遭遇就业歧视时,不是考虑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从表面上看,这种对自己权益的漠不关心似乎让人难以理解,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和中国人千百年来积淀的文化心理有着密切联系。正是这种遭受歧视时的冷漠和退缩,助长了就业歧视之风,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 三) 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 我国目前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严重滞后,缺乏界定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与歧视性行为的标准,为受歧视者提供救济的制度尚未建立。在处理涉及就业歧视的劳动争议时缺乏法律依据,劳动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即使企业有歧视性行为,在对这些企业进行处理时由于没有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有关部门也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敷衍了事,使违法者免于法律制裁 二、消除就业歧视的对策 ( 一) 要通过开展反就业歧视宣传,提高各方的思想认识就业歧视之所以成为我国就业领域的顽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对就业歧视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1.要提高民众对就业歧视危害性的认识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业歧视现象在我们国家之所以普遍存在,与国人面对此类事件时的漠然有关。因此法制宣传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科研单位必须广泛利用书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人们进行宣传,尤其是要对一些就业歧视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并请专家就问题产生的根源和社会危害性进行讲解,拿出解决对策,增强劳动者的权利 意识,提高劳动者维权的自觉性。当劳动者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了了解之后,当再遇到此类问题时,就会以较为积极的态度去应对。 2.要增强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 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以形成公平的就业环境。其中应该把企业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强调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除了追求经济利益外,还应该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社会密不可分,一个企业要想得到发展,必须主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应该教育企业管理者把眼光放长远些,使他们明白这样一个道理: 企业的发展不是孤立的,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经济状况、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等因素的制约,没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企业也就不可能有长远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积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不仅可以为自身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而且可以吸引大量的人才和资金,从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3.要强化政府管理部门的责任 管理部门对就业歧视危害性认识不足,就不能起到带头作用,更谈不上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因此我们一是要通过广泛宣传,使政府管理部门认识到自己作为国家机关理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反对就业歧视,在诸如工作人员录用等工作中自觉权衡利弊,

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的现状全解

华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本科生毕业论文 院(系)名称: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名称:人力资源管理 办学形式:业余 年级:2014级2班 班别:校内 姓名:钟敏贤 学号:32号 论文题目:我国女性劳动力就业的现 状与思考

评语: 评分:指导教师:

目录 摘要: (4) 引言 (5) 一、我国女性就业现状及表现分析 (5) (一)女性就业机会不平等 (5) (二)职业选择范围狭窄 (5) (三)职业待遇不平等 (5) 二、我国女性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6) (一)我国经济利益关系影响 (6) (二)传统封建迷信男尊女卑的思想 (6) (三)女性自身的因素 (7) (四)国家法律的薄弱 (8) 三、解决女性就业歧视的相应对策 (8) (一)完善相关立法,加大政府干预力度 (8) (二)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的机构 (9) (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减轻企业负担 (9) (四)合理设置适合女性专业,增强女性就业砝码 (9) (五)提升素质,加强女性就业竞争的基础条件 (9) 参考文献 (11)

摘要 女性从业是女性拥有独立经济地位的保障,而女性拥有独立经济地位是实现男女平等、两性和谐的基础。做好女性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妇女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着社会的和谐。近几年来,我国就业形势严峻,体现在性别差异上便是女性“就业难”问题相当突出。现实生活中,受性别歧视影响,妇女就业的平等权利难以保障,就业机会及福利待遇不公是女性面临的最大经济困扰。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对于女性劳动者来说,身体因素、文化程度、职业技能、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甚至是性别,都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其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地位,面临就业难的困境。要解决中国女性就业的难题,不能仅从某个角度考虑,而是从多方面入手,抓住主要矛盾,例如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多角度制定对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文将从女性就业现状、就业歧视原因、消除就业歧视等多方面讨论女性就业歧视中的问题。 关键词:女性;就业;性别歧视;对策

+就业歧视及化解途径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内容 二、就业歧视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一)就业歧视的概念 (二)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 1、性别歧视 2、户籍歧视 3、年龄歧视 4、疾病歧视 5、经验歧视 三、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二)非制度方面的原因 (三)用人单位的原因 (四)未设置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五)其他原因 四、就业歧视的危害性 (一)就业歧视不利于实现社会公正(二)就业歧视会造成社会效益的损失(三)就业歧视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四)就业歧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五、消除就业歧视现象的对策 (一)制订反就业歧视法,完善相关立法(二)完善舆论监督机制 (三)转变用人单位的传统观念 (四)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管理机构(五)政府在促进就业中应起主导作用六、结论 参考文献

就业歧视及化解途径 【摘要】就业歧视在中国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复杂问题,如何有效地治理就业歧视是一个值得人们探讨和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业歧视现象的普遍存在,不仅在经济上带来了不良影响,对整个社会的平等观念、法制观念等产生了严重的冲击,极大地损坏了公民平等就业权,成为我国社会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本文主要通过介绍就业歧视的概念及表现形式,分析就业歧视现象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从而探讨就如何消除就业歧视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就业歧视就业权对策 【 Abstract 】 th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in China is a long-term complicated problems, how to effectively control th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is a worth exploring and need people to solve the practical problem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phenomenon is widespread, not only has brought bad influence on the economy, on the whole social equality concept, legal concept and have a serious impact, greatly damage the citizens' right to equal employment, become one of social problems in our society to be solved urgently. This paper mainly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ncept and forms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nalysis of the effects on the social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phenomenon, which discuss about how to eliminat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related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Keyword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rights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劳动权不仅是获取物质保障所必要的权利,也是实现人全面发展所必须的权利,公平是劳动权的首要定义。当前,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就业歧视的方式更是多种多样,像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疾病歧视等等,不少人的就业平等权遭到莫名其妙地侵犯。矫正就业歧视是和谐社会背景下劳动者利益保护的基本目标和基本诉求,也是劳动者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科学的集中体现。 (二)研究意义 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加,就业歧视现象愈演愈烈,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不利于劳动市场的资源配置,阻碍经济建设。加强就业歧视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为反就业歧视提供基础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人们树立正确的观念,从法律和观念上阻止就业歧视现象的蔓延。 (三)研究内容 本文在国内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原因进行分析,指出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以及带来的严重影响,从而探讨解决就业歧视现状的指导建议。 二、就业歧视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一)就业歧视的概念 所谓歧视,简言之,指不平等地看待。劳动经济学的学者往往将歧视与劳动生产率联系起来。他们认为就业歧视是指具有相同生产率特征的工人仅仅因为他们

关于影响中国女性就业因素的实证研究

关于影响中国女性就业因素的实证研究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种保护女性的法律出台,中国女性的地位不断提高,中国女性拥有了很高的就业率。中国目前面临下行压力,促进女性的就业对拉动我国经济发展能够产生巨大的作用。因此,研究影响中国女性就业的因素,对继续发挥女性在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具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2002-2015的数据,运用实证分析,重点从社会就业压力、工资水平、第三产业的发展等方面研究了影响女性就业的因素。并针对这些因素,从多个方面提出了提高女性就业率的方法。 关键词:女性就业实证研究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对女性就业权益的保障以及对女性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在此背景下,我国女性有了较高的就业率。但由于社会上根深蒂固的性别歧视等现象的影响,我国女性的就业率仍然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因此,研究影响女性就业的因素对我国女性未来的就业以及扩大女性对中国经济的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二)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直接对女性就业因素的研究不是很多,其中,张丽琍(2009)重点分析了对经济调整女性就业参与率的影响;郝冉(2009)通过实证分析,从微观、宏观两个层面研究了影响女性就业的各种因素。关于女性就业的大部分研究则是集中在就业歧视方面。周兢(2003)针对劳动力就业歧视现象,分析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以及危害,提出解决劳动就业歧视问题的一些建议。阚凯(2005)运用贝克尔的歧视模板对劳动力市场中性别歧视的现象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其存在的根源以及提出了相应的消除性性别歧视的对策。张抗私(2004)研究性别歧视产生的原因时认为,一个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价值取决于影响其边际劳动生产率的所有供给和需求因素,如果与生产率无关的因素在劳动力市场上取得正的或者负的价值,才可能导致歧视。陈友华、祝西冰(2017)针对二孩政策背景下性别歧

我国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我国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就业歧视是指为实现某种“不合理”的目的,基于身份、性别、种族、政治见解、宗教信仰、残障、身体健康状况、相貌等原因, 对劳动者进行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的行为。该情况破坏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而区别对待的不应被视为歧视。 一、我国目前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 1. 户口歧视。我国二元经济体制的存在和长期 的存续, 导致二元户籍制度。户口歧视便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 户口歧视大概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歧视农村户口;二是歧视外来人口。 2. 性别歧视。这是就业中几乎所有女性都曾遇到的问题。不少用人单位打出了“只限男生”男生优先的招聘条件。显然是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和践踏。 3. 健康歧视。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还有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 已经引起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反应。 4. 学历歧视。高等教育的普及和高招规模的逐年扩大, 涌入求职场所的劳动者的整体学历水平也相对地提高得很快, 伴随而来的是 用人单位的条件也水涨船高, 即使是一些适合大专生的岗位, 也非要本科生、研究生不可, 导致人才浪费的现象。 5. 履历歧视。有的用人单位不组织考查应聘者实际水平如何, 而

是过分注重劳动者的履历, 比如明确提出有学生干部经历的优先录用等。还有一些招聘中, 注明要求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相关工作经历等条件, 以规避“劳动法”为其设定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履历歧视导致了很多求职者夸大事实, 凭空捏造履历, 对社会诚信构成了很大的挑战。除此之外还有体貌歧视、年龄歧视、属相歧视、婚姻歧视, 甚至连姓氏、血型都会产生歧视, 甚至有的证券公司拒绝录用姓“阴”的, 只要姓“阳”, 五花八门, 歧视理由已经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程度。 二、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1. 从劳动者的情况分析。我国劳动者总体特征 是数量巨大, 素质不高, 技能缺乏, 在职业技能、维权意识等方面都缺乏和用人单位谈判的意识和筹码。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不能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的对话, 迫于就业的压力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只能无奈地面对现实。 2. 从用人单位来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用人单位追求成本可控下的利益最大化, 在确定用人支出的情况下, 追求更大效益地利用员工的使用价值, 不可避免会对劳动者产生区别对待。 3. 从政府方面来分析。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行政管理规定时出台了一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即使企业有歧视性做法, 也被当作是用人自主权, 推托监管责任, 敷衍了事。面对日益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 劳动监察部门却鲜有干预, 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就业歧视的严重性, 即使意识到了, 也觉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女性就业歧视现状与问题研究

女性就业歧视现状与问题研究 中国网| 时间:2007-03-28?| 文章来源:中国网 一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现象 在不同的就业领域内和工作岗位以及就业后的不同阶段中,对于女性的歧视也是不同的,较为突出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业机会不平等 尽管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女生比例已达 44%,基本上撑起了校园的“半边天”,但就业的机会却远远低于男生。在求职过程中,性别歧视成为毕业生就业途中难以绕开的绊脚石。造成性别歧视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因为怀孕、生育和哺乳,除此之外就是一些传统的性别偏见使得用人单位将女生拒之门外。 (二)退休年龄及退休金待遇不平等 男女不同龄退休,是我国性别歧视的一个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国外大都是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制度,无论是发展中国家(如印度),还是发达国家(如欧盟各国)。 我们不能否认在男女退休年龄差异上,其制定的初衷是对女性的照顾,也一度被认为是保障妇女权益的象征。但我们同样也不能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随着女性自身文化程度和素质的不断提高,这一规定已经发生了质变,即:已由原来的权利性保障变为义务性的限制。 (三)男女同工不同酬 在不同的行业中,男女同工不同酬成为一种残酷的现实。一般而言,决定收入水平的关键性因素除了教育水平以外,应该就是一个人的能力。据一项专门研究表明,女学生自律、勤奋、有韧性,女性就职、升迁、增资的机会并不比男性差。

有专家认为女性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除了提高自身学识和技能以外,勇敢地争取自己的权益也是女性现在需要突破的瓶颈。 (四)岗位性别隔离 由于受到传统工业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用人单位基于性别对求职者进行挑选,明显地形成男性工作和女性工作分立的局面,从而产生了岗位性别隔离。 从就业结构看,横向:行业间,女性工作大多是家庭角色的社会延伸。纵向:越是往上的管理层,女性越少。上述“天花板现象”不仅仅存在于企业化之中,在国家机关同样存在。 上述歧视现象只是较具代表性且现实中比较严重的几个方面,其中既有制度性歧视如男女不同龄退休等,也有观念性歧视如同工不同酬、岗位性别隔离,而求职歧视则是混合了多种因素。更为严重的是,随着社会和法律界反就业歧视呼声的不断增强,女性就业歧视也从显性歧视专为隐性歧视。而隐性歧视就更不容易被发现和消除,从而使反就业歧视的任务也更为艰巨。 二造成女性就业歧视的原因在对产生歧视的原因所进行的调查中显示:排在第一位 的选项是劳动力供过于求,有 24.3%。第二是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选择比例达到 16.3%。 第三是效率与效益第一因素影响,选择比例达到 16%。现在部分用人单位对女性的能力和价值认识有偏差,认为:劳动生产率预期要低于男性(女性精力分散于家庭角色、发展潜力相对不足)。还有,就是女工下岗人数多,部分再就业困难。 除了上述调查中的因素以外,还有几个较为有影响力的因素: 一是我国法律中虽然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但由于操作性不强和缺乏罚则,对就业歧视未能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如:实施 8 年的《劳动法》,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还是空白。 二是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不力,特别是对私营中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领域

就业歧视和人权保障

反就业歧视,保障人权 关键词:就业歧视、侵犯人权、法治建设 摘要: 当今我国法律体制正在转轨和经济正在转型,就业格局、就业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这些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牵扯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那就是就业歧视问题。根据国际劳工大会1958年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对就业歧视所作的界定,就业歧视是指“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就业歧视,在我国目前已成为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表现形式不同的就业歧视使被歧视者正常的就业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扭曲了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浪费了人力资本,激化了社会矛盾,同时更是对人权的一种藐视。 正文: 现在的社会上突然间刮起了一股大学生的“参军热”。从2001年2000余名大学生入伍,到2009年13万大学生进军营,年度总量扩大了近60倍。今年更是火爆,还开通了网上报名参军的程序。就其深沉的原因就是因为现在社会上的就业太难,存在太多的就业歧视,在就业优惠政策的鼓励下,想要参军的大学生蜂拥而至,希望在这个就业歧视严重的年代,通过走优惠政策的道路来减少就业的阻力。 与此相反,最近通过网络揭露了福建宁德人事局发生的“史上最强政府工作人员招考”的事件。具体事件是宁德的一个人事局发布了如下一条招聘广告: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国际会计专业,大学英语四级,屏南户籍,女,年龄在25周岁以下。网友纷纷质疑“如此苛刻”的招聘广告条件根本就是为人“量身定做”的。最后被证实确实是为某人量身定做的,并且此人是“官二代”,此事引起了轩然大波,这完全不把其他的职位竞争者的平等权放在眼里,简直就是对人权赤裸裸的一种藐视。在当今社会的劳动力市场上,有些人利用公权力去操纵一些就业程序,而侵犯了大部分就业竞争者的人权的事件已经不稀奇了。 当下中国就业歧视日趋严重。就业歧视的名目花样翻新,举凡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乙肝歧视、相貌歧视、基因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血型歧视、姓名歧视……不一而足,不少人的就业平等权遭到莫明其妙地侵犯。就业歧视渐渐凸现为一个社会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专程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联合专访,同海内外的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在回答网友关于就业的问题时,温总理说:“就业不仅关系一个人的生计,而且关系一个人的尊严”。这说明党和国家领导人都知道就业意味着什么,是生计与尊严的集中体现;所以它才是中国人的最大“人权”。因为你没有就业的话,实际就是生计没有着落;所以也就没有尊严。“生存权”是最大的“人权”,所以说我们社会最大的“人权”应该是“就业公平权”;使大家在“生存权”上处于平等。 然而我们现在不仅没有就业的岗位满足,更没有公平竞争的环境;看我们政府千方百计买来的就业岗位,实际最后还是被人垄断了;所以中国人就业最大的不公不是岗位太少,而是竞争的不公平,就业歧视太严重。还是以公务员竞争来说,首先入门考试的确显得很公平;然而最后入门还是权力者说了算,并不是高考以分数定输赢的公平原则。其次是进入了公务员队伍后,更是没有公平竞争的环境;全部是领导定考核成绩的过程,末位淘汰制实际是针对那些不听领导话的人而设置的送出机制。如果没有领导的淘汰,我们的公务员能一直干到

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 策分析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我国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就业歧视是指为实现某种“不合理”的目的,基于身份、性别、 种族、政治见解、宗教信仰、残障、身体健康状况、相貌等原因, 对劳动者进行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的行为。该情况破坏了劳动者 的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而区别对待的不应被 视为歧视。 一、我国目前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 1. 户口歧视。我国二元经济体制的存在和长期 的存续, 导致二元户籍制度。户口歧视便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 户口歧视大概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歧视农村户口;二是歧视外来人口。 2. 性别歧视。这是就业中几乎所有女性都曾遇到的问题。不少用人单位打出了“只限男生”男生优先的招聘条件。显然是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和践踏。 3. 健康歧视。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还有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 已经引起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反应。 4. 学历歧视。高等教育的普及和高招规模的逐年扩大, 涌入求职场所的劳动者的整体学历水平也相对地提高得很快, 伴随而来的是用人单位的条件也水涨船高, 即使是一些适合大专生的岗位, 也非要本科生、研究生不可, 导致人才浪费的现象。

5. 履历歧视。有的用人单位不组织考查应聘者实际水平如何, 而是过分注重劳动者的履历, 比如明确提出有学生干部经历的优先录用等。还有一些招聘中, 注明要求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相关工作经历等条件, 以规避“劳动法”为其设定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履历歧视导致了很多求职者夸大事实, 凭空捏造履历, 对社会诚信构成了很大的挑战。除此之外还有体貌歧视、年龄歧视、属相歧视、婚姻歧视, 甚至连姓氏、血型都会产生歧视, 甚至有的证券公司拒绝录用姓“阴”的, 只要姓“阳”, 五花八门, 歧视理由已经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程度。 二、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1. 从劳动者的情况分析。我国劳动者总体特征 是数量巨大, 素质不高, 技能缺乏, 在职业技能、维权意识等方面都缺乏和用人单位谈判的意识和筹码。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不能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的对话, 迫于就业的压力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只能无奈地面对现实。 2. 从用人单位来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用人单位追求成本可控下的利益最大化, 在确定用人支出的情况下, 追求更大效益地利用员工的使用价值, 不可避免会对劳动者产生区别对待。 3. 从政府方面来分析。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行政管理规定时出台了一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即使企业有歧视性做法, 也被当作是用人自主权, 推托监管责任, 敷衍了事。面对日益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 劳动监察部门却鲜有干预, 他们并没有

浅谈现代女性就业歧视问题

浅谈女性就业歧视问题 摘要:调查显示,目前,各级各类教育中的性别结构趋于平衡,在校女大学生和女研究生的比例已分别达到51.4%和49%,女大学生、研究生和男生一样受到良好教育,同样希望人生出彩,梦想成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女大学生常常难以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在目前的各类招聘中,直接而明确的拒接女生的用人单位仍然存在,间接拒绝的更多。在这些现象的背后同样也存在着许多不利于女性发展的谬论与歧视。 关键词:性别歧视现存现象原因分析应对措施 正文: 目前,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最普遍,女性在就业中存在各种不平等现象已经不是一个新问题了,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就业中的各种不公平待遇愈演愈烈,社会上关于这类话题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归其实质是主要是对性别的歧视。女性就业歧视实际就是指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或明或暗的歧视手段,使女性在就业中丧失与男性平等的择业机会及待遇。 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性别原因,或拒绝接受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或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重视妇女的升迁机会,或使女性与男性相比同工不能同酬。 前不久,据中国妇女报报道,一公司女员工在怀孕期间被终止劳动合同,不愿离职的她愤然申请劳动仲裁。最终,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一审审核该起劳动争议案,判决某科技公司给付女员工一定赔偿,包括经济赔偿金,半个月产假工资,试用期工资差额,双倍工资共计17340元。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某科技公司在知道其怀孕的情况下通知不续签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理应支付其经济赔偿。 日前,在各大卫视热播剧“咱们结婚吧”,女主人公杨桃因年龄问题,公司考虑其以后的生活婚姻问题,不给予以续签合同,给予辞职,她之后的一系列面试碰壁现象,让我们看到社会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的就业机会及性别上的歧视。同

论就业歧视的界定

论就业歧视的界定 摘要 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而相关立法相当落后,学界对就业歧视界定规则的研究也不深入。歧视是对正义原则的违背,其实质是一种不正当的区别对待。欧盟将歧视分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正当理由”在歧视认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应借鉴外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经验,制定适合我国现状的就业歧视界定规则,可根据先赋因素和自获因素两种情形区分就业中的区别对待现象,继而分别规定构成歧视的不同标准。 关键词:就业歧视/区别对待/正当理由 自2002年4月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身高行政诉讼案以来,与就业歧视相关的报道不断涌入人们的视野。不管是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的蒋韬案,还是被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的行政诉讼案,都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计论。但法学理论界更多的是将目光投向两案对中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推进意义上,而对就业歧视的讨论远没有宪法诉讼来得热烈。分析这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发现,诉讼当事人或者“倡诉者”试图通过宪法的平等原则来对抗就业过程中的歧视对待,在操作上实属无奈之举。正因为我国劳动法在反就业歧视上的缺陷,社会各界对于制定相关立法的呼声高涨。然而,究竟怎样的行为是就业歧视,是否所有区别对待都构成歧视,如何界定就业歧视学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尚不深入,更未形成统一认识。本文拟对此做一探讨。 一、正义原则与就业歧视 从正义这一概念的分配含义来看,它要求按照比例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相等地东西给予相等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等的人。然而,人类的属性在于:他们都是独一无二的——并且各不相同。谁与谁相等或同类换言之,应该依何种标准来划分人类群体,从而在法律上给予“同类”的人以相同的对待这一问

女性就业歧视现状与问题研究

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现象 在不同的就业领域内和工作岗位以及就业后的不同阶段中,对于女性的歧视也是不同的,较为突出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业机会不平等 尽管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女生比例已达44%,基本上撑起了校园的“半边天”,但就业的机会却远远低于男生。在求职过程中,性别歧视成为毕业生就业途中难以绕开的绊脚石。造成性别歧视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因为怀孕、生育和哺乳,除此之外就是一些传统的性别偏见使得用人单位将女生拒之门外。 (二)退休年龄及退休金待遇不平等 男女不同龄退休,是我国性别歧视的一个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国外大都是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制度,无论是发展中国家(如印度),还是发达国家(如欧盟各国)。 我们不能否认在男女退休年龄差异上,其制定的初衷是对女性的照顾,也一度被认为是保障妇女权益的象征。但我们同样也不能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随着女性自身文化程度和素质的不断提高,这一规定已经发生了质变,即:已由原来的权利性保障变为义务性的限制。 (三)男女同工不同酬 在不同的行业中,男女同工不同酬成为一种残酷的现实。一般而言,决定收入水平的关键性因素除了教育水平以外,应该就是一个人的能力。据一项专门研究表明,女学生自律、勤奋、有韧性,女性就职、升迁、增资的机会并不比男性差。 有专家认为女性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除了提高自身学识和技能以外,勇敢地争取自己的权益也是女性现在需要突破的瓶颈。 (四)岗位性别隔离 由于受到传统工业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用人单位基于性别对求职者进行挑选,明显地形成男性工作和女性工作分立的局面,从而产生了岗位性别隔离。 从就业结构看,横向:行业间,女性工作大多是家庭角色的社会延伸。纵向:越是往上的管理层,女性越少。上述“天花板现象”不仅仅存在于企业化之中,在国家机关同样存在。 上述歧视现象只是较具代表性且现实中比较严重的几个方面,其中既有制度性歧视如男女不同龄退休等,也有观念性歧视如同工不同酬、岗位性别隔离,而求职歧视则是混合了多种因素。更为严重的是,随着社会和法律界反就业歧视呼声的不断增强,女性就业歧视也从显性歧视专为隐性歧视。而隐性歧视就更不容易被发现和消

浅谈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

浅谈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 【摘要】 对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呼吁已成为普遍的声音,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地消除就业歧视,从社会的角度,必须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机制才能推动就业歧视的消除。 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其结果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的行为就属于就业歧视。这其中又可分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如果非因工作内在需要,用人单位给予一人比在相似条件下的其他人不利的待遇则构成直接歧视;如果一人属于具有法定前述某一典型特征的人群,用人单位对该人和其他不属于该群体的人适用相同的招聘、选拔、考核、报酬等涉及劳动权利的程序或条件,而结果将不利于该群体则构成间接歧视。就业平等权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享有平等获得职业的权利、取得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组织和参与工会等方面的权利。也就是说,就业歧视是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简称。为促使劳动者实现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积极行为,不得视为歧视;这些措施应在达成事实平等的目的后停止采用。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以纠正本单位或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歧视为目的,而给予某一法定人群优惠的不被视为就业歧视。 【关键字】:就业;歧视;立法;平等权

在现代人权观念中,劳动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世界各国和政府都高度关注民众的就业问题,但就业领域的不平等对待引起的就业歧视,又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各国的社会现象,成为困扰劳动者、妨碍其平等就业权与争取待遇的权利实现的一个严重障碍。近年来随着我国就业形式的日益严重,就业歧视已呈愈演愈烈之势。频频发生的就业歧视案件,一方面反映了劳动者其权利意识和法律保护意识的觉醒与提高,另一方面更说明我国当前就业歧视问题亟待立法规制。禁止就业歧视不仅是国内现实的迫切需要,亦是顺应国际人权保护的潮流,更重要的是,它对国家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就业歧视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劳动就业市场中,就业歧视现象无处不在,在当前的就业歧视中,可谓名目繁多、花样翻新,有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相貌歧视、健康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婚姻状况歧视、血型歧视、姓名歧视、属相歧视等等。2006年,23岁的河南女孩秋子在被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录用后,因“长相困难”被该公司辞退而引发了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今年3月25日,全国人大公布了《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反响。据报道,截止到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各种意见11020件,其中,涉及就业歧视的意见就占据了大多数。 目前,尽管有学者出于自由竞争的需要、保护企业用人自主权、合同自由和以及保持立法的权威性,不赞同进行反就业歧视立法,然而社会对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呼吁已成为普遍的声音。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地消除就业歧视,笔者认为,必须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机制才能推动就业歧视的消除。 其一,应加快制定反就业歧视立法。目前关于反就业歧视立法存在两种主张:一种主张制订成单行法,即制订一部《反歧视法》;另一种主张在《劳动法》修订中增加有关就业歧视的条款,或者在《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就业歧视的内容。从长远看,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是一种理想的目标,但目前条件还不具备。就现状而言,在《就业促进法》中特别规定反就业歧视的内容较为可行。从《就业促进法(草案)》的规定看,涉及就业歧视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条文,即“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

女性就业歧视现状与问题研究

女性就业歧视现状与问题研究 中国网|时间:2007-03-28?|文章来源:中国网 一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现象 在不同的就业领域内和工作岗位以及就业后的不同阶段中,对于女性的歧视也是不同的,较为突出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业机会不平等 尽管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女生比例已达44%,基本上撑起了校园的“半边天”,但就业的机会却远远低于男生。在求职过程中,性别歧视成为毕业生就业途中难以绕开的绊脚石。造成性别歧视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因为怀孕、生育和哺乳,除此之外就是一些传统的性别偏见使得用人单位将女生拒之门外。 (二)退休年龄及退休金待遇不平等 男女不同龄退休,是我国性别歧视的一个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国外大都是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制度,无论是发展中国家(如印度),还是发达国家(如欧盟各国)。 我们不能否认在男女退休年龄差异上,其制定的初衷是对女性的照顾,也一度被认为是保障妇女权益的象征。但我们同样也不能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随着女性自身文化程度和素质的不断提高,这一规定已经发生了质变,即:已由原来的权利性保障变为义务性的限制。 (三)男女同工不同酬

在不同的行业中,男女同工不同酬成为一种残酷的现实。一般而言,决定收入水平的关键性因素除了教育水平以外,应该就是一个人的能力。据一项专门研究表明,女学生自律、勤奋、有韧性,女性就职、升迁、增资的机会并不比男性差。 有专家认为女性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除了提高自身学识和技能以外,勇敢地争取自己的权益也是女性现在需要突破的瓶颈。 (四)岗位性别隔离 由于受到传统工业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用人单位基于性别对求职者进行挑选,明显地形成男性工作和女性工作分立的局面,从而产生了岗位性别隔离。 从就业结构看,横向:行业间,女性工作大多是家庭角色的社会延伸。纵向:越是往上的管理层,女性越少。上述“天花板现象”不仅仅存在于企业化之中,在国家机关同样存在。 上述歧视现象只是较具代表性且现实中比较严重的几个方面,其中既有制度性歧视如男女不同龄退休等,也有观念性歧视如同工不同酬、岗位性别隔离,而求职歧视则是混合了多种因素。更为严重的是,随着社会和法律界反就业歧视呼声的不断增强,女性就业歧视也从显性歧视专为隐性歧视。而隐性歧视就更不容易被发现和消除,从而使反就业歧视的任务也更为艰巨。 二造成女性就业歧视的原因 在对产生歧视的原因所进行的调查中显示:排在第一位的选项是劳动力供过于求,有24.3%。第二是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选择比例达到16.3%。第三是效率与效益第一因素影响,选择比例达到16%。现在部分用人单位对

反就业歧视政策梳理以及政策建议

反就业歧视政策梳理以及政策建议 随着经济的增长,人口素质的提高。在这人才济济的当代世界,我们面临着一个新的问题,就业问题。由于劳动人口的增多,新增就业岗位相对减少,以及在就业总量矛盾尖锐的情况下,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冲突是我国的就业形势愈发严峻。 就业歧视是指为实现某种“不合理”的目的,基于身份、性别、种族、政治见解、宗教信仰、残障、身体健康状况、相貌等原因, 对劳动者进行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的行为。该情况破坏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而区别对待的不应被视为歧视。 在社会环境之外,,还有一种原因会直接导致就业困难的问题,那便是就业歧视。一些弱势群体和由于性别及当前身体状况不佳的人并不能得到很难好的工作保障,失去了自身自主就业的权利,也会加剧社会的不公。要解决就业问题,就必须要做出政策的反思,于是便有了反就业歧视的政策,以下便是该政策在部分地区的事例: 反歧视政策 第一条目的 为是本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因性别、种族、婚姻、生理、姓氏、地区、宗教信仰等差异在工作中受到歧视。 第二条范围本公司各部门及生产车间

第三条程序 1、招工:公司行政人事部招聘人员在招工过程中要给就业人员以 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允许有就业歧视,如生理(身高、外表、性格等)、性别、婚姻、地区、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歧视,不得因上述理由提高就业门槛。不能雇佣未成年的童工或未成年人,未成年童工是指年龄未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法定的最低年龄或是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不能雇佣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招工的时候严格执行自愿的原则进行招工录用。 2、在招工时,禁止将妊娠检查作为招工录用的条件。 3、工作场所要相互尊敬,不能虐待、辱骂和对人身进行伤害,并 无种族、宗教、年龄、国家、政治观念、性别及职位歧视,工作中相互尊敬,不因他们的种族、性别、国籍、性倾向、信仰、个人特点或其他类似因素而受到歧视。所有的员工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并根据工作能力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因职位高低而鄙视、污蔑、虐待他人。 4、国家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在劳动方面对妇女实行 特别权益保护,根据女职工的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和其他女职工不适合、禁忌从事的劳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体力劳动过重的劳动和孕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期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可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5、享受平等、合理的福利待遇,遵照当地的地方标准和国家法律 规定,合理平等的为员工提供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遵守当地的使用标准和适用法律,平等为员工采用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6、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对事故伤害的防护,健康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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