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三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三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三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一、判断说理题(先判断正误。正确的说明理由,错误的改正或说理)

1.投资者购买外国公司的股份属于直接投资。()

答:错误。加“可能”。

2.违反特许协议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答:错误。应看对特许协议如何定性。

3.给予外国投资者公正待遇体现了东道国对国际投资的鼓励。()

答:错误。将“鼓励”改为“保护”。

4.BOT方式中,无二次实施保证是一种分散风险的方式。()

答:正确。无二次实施保证是政府减少BOT项目竞争性的措施,有利于保证投资者的经营收益。

5.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承保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答:正确。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对资本输出国无不利影响。

6.卡尔沃主义的实质是反对资本输出国行使外交保护权。()

答:错误。改“行使”为“滥用”。

7.资本输入国国际投资法的重点是外国投资法。()

答:错误。改“资本输入国”为“发展中国家”。

8.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其公民可能向MIGA投保。()

答:正确。在联合申请、多数通过、资本来源于东道国境外的条件下,MIGA可承保。9.德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人为政府机构。()

答:错误。改“德国”为“日本”。

10.我国外商投资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来源于境外投资者。()

答:错误。改“外商投资资企业”为“外资企业”。

11.当地化要求是对外国投资的一种限制。()

答:正确。当地化要求把外国投资控制在一个特定的比例范围,限制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

12.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项目采用逐项审批制。()

答:错误。加“部分”。

13.根据我国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可能低于借贷资本。()

答: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与借贷资本之和。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最小数为1:3。

14.美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适用以东道国和美国政府之间订有双边保证协定为基础。()答:正确。东道国和美国政府之间订有双边保证协定是OPIC承保的条件之一。

二、填空题(填写符合题干要求的内容)

1.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和本国接受的。

答:对外投资(境外投资、海外投资)。外国投资(外商投资)。

2.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国际投资可分为和。

答:直接投资。间接投资。

3.BOT方式的基础合同或基石是。

答:特许协议

4.世界各国法律都有关于投资范围的规定,即规定禁止、、或鼓励外国投资

的部门。

答:限制。允许。

5.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国际性协议。

答:《TRIM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6.欧共体从一开始就以成员国间的人员、货物、、的自由流动为目标。答:劳务。资本。

7.国际投资中,逐项审批制得对称是。

答:列项审批制。

8.《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中所规定的险别,包括_________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______险及战争与内乱险。

答:货币汇兑险。违约险

9.《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明文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有、进口用汇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和。

答:当地成分要求。国内销售要求。

三、单项选择题(填写符合题干要求的一个选项)

1.不属于投资环境特点的是()。

A系统性B区域性C稳定性D变动性

答:C

2.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采取自由开放式的典型国家是()。

A加拿大B美国C日本D澳大利亚

答:B

3.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在内容上的特点是()。

A鼓励多,限制多B鼓励多,限制少C鼓励少,限制多D鼓励少,限制少

答:A

4.()首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A德国B美国C日本D英国

答:B

5.下列各项投资措施中,没有被《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明确禁止的是()。A当地成分要求B进口用汇限制C出口实绩要求D国内销售要求

答:C

6.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间()投资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A国家B企业C私人直接D外国

答:C

7.下列构成一国投资硬环境的有()。

A 国民的素质B法律条件C交通设施条件D行政管理的效率

答:C

8.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A必须与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一致B与外方的出资一致C必须是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D包括合营企业的借款

答:C

9.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中,()标准与现代国际法准则相违背。

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非歧视待遇D国际

答:D

10.()不是国际直接投资的方式。

A收购东道国原有企业B设立独资企业C设立合营企业D国际贷款

答:D

11.我国外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币例一般()。

A以25%为下限B以51%为下限C以50%为下限D以49%为下限

答:A

12.作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合格投资者(投保人)的法人,必须在东道国以外任何一会员国()。

A注册B设有主要营业点C注册或设有主要营业点D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答:D

四、多项选择题(填写符合题干要求的二个以上选项)

1.下列选项中,属于投资物质环境的有()。

A自然资源B政治环境C经济环境D法制环境E自然环境

答:AE

2.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采取短期限制式的典型国家是()。

A加拿大B美国C日本D澳大利亚E英国

答:AD

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风险有()。

A货币贬值险 B征收险 C外汇险 D商业险 E战乱险

答:BCE

4.双边投资协定中涉及的争议类型有( )。

A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境内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

B缔约国之间关于条约的解释、履行而产生的争议

C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争议

D东道国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争议

E东道国境内私人投资者与合资企业之间的争议

答:BC

5.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是( )。

A国际法人 B国际法主体 C国内法主体

D国际组织 E国际投资法主体

答:CE

6.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可以约定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但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

A必须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B外国合作者必须来自于与中国签订投资协定的国家

C不可以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D必须先弥补合作企业的亏损

E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答:DE

7.从中国外商投资立法的适用角度,“外商”包括( )。

A外国法人 B外国自然人 C港澳同胞

D台湾同胞 E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

答:ABCDE

8.在海外投资保险中,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投保者应承担的义务有()。

A尽速向承保人通知风险与损失的发生

B预防和减少损失

C保管好有关的一切资产和资料,以便检查和审计向承保人转交有关承保投资的资产和权益E与承保人通力合作,帮助代位索赔

答:ABCDE

9.我国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有()。

A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B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C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

D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E运用中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

答:ABE

10.我国规定外国投资者可采用的投资方式有()

A现金出资 B实物出资 C工业产权出资 D专有技术出资 E债权

答:ABCD

11.合资经营企业的基本特征是合营双方()

A共同举办 B共同投资 C共同经营管理 D共担风险 E共负盈亏

答:ABCDE

五、名词解释

1.特许协议

特许协议是指国家基于特定目的和程序,把某些专属于国家的权利,在特定期间和地域让渡给外国投资者而签订的协议。

2.BOT

BOT是指政府将公共基础实施专营权以特许协议的方式授予私营投资者,由其投资建设,并享有一定期限的专营权,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一种投资合作方式。

3.海外投资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制度。

4.合资经营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5.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六、概念比较

1.海外投资保险和商业保险

答:(1)海外投资保险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制度。商业保险是保险机构对商业风险提供的保险制度。

(2)相同点:投保人预先承担一定费用;均有降低风险目的等。

(3)不同点:保险人;保险对象;保险范围;保险任务等。

2.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

答:(1)概念(略)。

(2)相同点:涉外性;营利性等。

(3)不同点: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主体法律地位不同;利润分配不同;设立条件不同等。

七、简答题

1.国际投资的特征有哪些?

答:国际投资的特征有:(1)资本的跨国流动性;(2)投资目的的多样性;(3)竞争的不完全性;(4)货币制度的差异性;(5)投资环境的差异性。

2.BOT的特点有哪些?

答:与一般直接投资相比,BOT的特点有:(1)客体范围的专向性:(2)政府身份的双重性:(3)投资关系的复杂性:(4)转让项目的无偿性。

3.海外投资保险制特征是什么?

答:与商业保险相比,海外投资保险制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人: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2)设立目的:以保护投资为目的。(3)保险对象:符合条件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4)保险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5)保险任务:不是事后补偿,而是防患于未然。

4.我国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答:我国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审查的内容包括:(1)国别(地区)投资环境;(2)国别(地区)安全状况;(3)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4)境外投资导向政策;(5)国别(地区)合理布局;(6)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7)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5.简述东道国保护国际投资的措施。

答:东道国保护国际投资的措施通常表现在:(1)保证给予外国投资者公正待遇;(2)政治风险的保证;(3)企业自主权的保障;(4)为解决投资争端提供便利。

6.简述东道国管理国际投资的措施。

答:东道国管理国际投资的措施通常表现在:(1)对外国投资实行审批制;(2)限制外国投资的比例;(3)限制董事会的人员组成;(4)优先雇佣当地人员;(5)利润及资金汇出的限制;(6)优先采购当地物资;(7)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等。

八、论述题

1.试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答:(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内容。

(3)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

2.试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完善。

答:(1)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现状。

(2)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完善。

3.试论述投资国际保护的基本体系。

答:投资国际保护的基本体系包括:

(1)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是投资东道国与投资母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保证及促进国际私人投资的双边条约。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三种主要类型:

第一,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是缔约国之间就商业活动和航海自由事宜签订的双边条约。其内容主要是解决两国之间的商务关系,但也涉及外国商人及其资产和有关投资的保护问题。第二,投资保证协定。主要是美国采取的形式,通常采用换文的形式,与美国海外投资保险、保证结合在一起。

第三,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是欧洲一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协定。

(2)保护投资的国际公约。是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试图缔结的,旨在建立一整套多国间的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则、机构、制度。主要包括:

第一,《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是目前国际上仅有的解决外国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国之间产生的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定,在华盛顿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第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继《1965年华盛顿公约》后世界上第二个正式生效的有关保护国际投资的多边公约,公约设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外国私人投资提供政治风险担保。

第三,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主要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禁止采用的投资措施做出了规定。

九、案例题

1.美国某公司与苏丹政府签订关于修建主干公路的合同,后因历史事件的发生,两国中断外交关系,参加修建主干公路的美国某公司人员撤离苏丹,修建工程中途停顿。不久,美国某公司向苏丹政府提交可要求支付各种修路款项的发票清单约500万美元,苏丹政府偿还了28万美元左右,余数迟迟不予支付,也未说明原因。于是,美国某公司向当地的投资承保机构提出按投资保证合同规定,给予征用风险事故的赔偿。但投资承保机构认为索赔理由不足,拒绝赔偿。美国某公司逐又转向苏丹政府索赔,苏丹政府提出反诉,指责该公司未经东道国许可,擅自停工撤员,破坏原订修路合同,理由应向苏丹政府支付损害赔偿费。于是,苏丹司法部正式驳回该公司的索赔要求。案件纠纷又转回美国国内,某公司再次向承保人提出索赔。

问:(1)承保机构为什么拒绝投保人的第一次索赔申请?

(2)在东道国寻求救济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答:(1)承保机构拒赔的理由存在着两种可能性:A.东道国的行为不能构成征用事故,只是一般的违约行为。投资者撤离工程项目在先,苏丹政府拒付工程款在后,因而不足以推断苏丹政府蓄意征用,也不排除双方当事人继续依约完成工程,再作结算的可能性;B.投保人未能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向东道国寻求当地救济,寻求合理和有效的补救手段,包括诉诸东道国司法及采取行政渠道,防止或抗议东道国的征用行为等。

(2)东道国当地救济,是指在东道国的司法机构或行政机构依照东道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解决投资争议,具体而言,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东道国当地救济作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一种规则是对外交保护权和国家责任的限制,把东道国的属地管辖权置于优先地位。在具体适用这一规则时应注意“用尽”当地救济。“用尽”当地救济包括:

第一,程序用尽。必须使用完当地所有可适用的司法和行政的救济程序,包括上诉程序,直至最高法院或最高主管机关作出的最终决定

第二,手段用尽。必须充分地和正确地使用国内法中所有可适用的诉讼程序上的手段。凡未符合所在国诉讼法程序所要求的必要条件者(包括传讯证人、提供必要文件证明等),属于未用尽当地救济。

2.1990年5月,甲国A公司在乙国某大城市的繁华路段投资建立了一家大型餐饮娱乐中心。

由于甲乙两国均为《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成员国,而且乙国是发展中国家,所以A公司就其在乙国的投资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签订了投资保险协议,由MIGA对A公司的投资可能遭遇的各种政治风险予以承保。

1995年6月,由于乙国政府需要对餐饮娱乐中心所处地段进行城市改造,于是乙国政府要求A公司将其餐饮娱乐中心移至另一商业地段。对于由此而给A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国政府决定给予价值120万美元的补偿。A公司表示服从乙国政府要求搬迁的决定,但认为补偿费偏低,于是,在搬迁的同时,多次与乙国政府协商要求增加补偿额但未成功。在此情况下,A公司在东道国法院对乙国政府提起诉讼,但法院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拒绝立案受理。

1997年2月,A公司依据投资保险协议的规定向MIGA提出索赔,声称乙国对其投资的餐饮娱乐中心实施了征收而拒绝给予充分的补偿。经审查,MIGA认为A公司的索赔理由成立。于是,在1998年初,MIGA对A公司的损失给予赔偿,随后,MIGA依据《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向乙国行使代位求偿权。但乙国认为,其要求A公司餐饮娱乐中心迁至另一地段并不属于征收,而且,即使是征收,乙国政府对A公司的补偿也是充分的。由于乙国与MIGA就代位求偿权行使产生纠纷且无法协商解决。于是,双方同意将这一纠纷提交仲裁解决,1998年底,仲裁庭裁决乙国政府败诉。

问题:

(1)乙国政府能否以MIGA在作出对A公司补偿的决定前未征得其同意为由,拒绝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2)对于仲裁庭的裁决,乙国政府能否以“主权豁免”为由拒绝予以执行?

答:(1)乙国政府不能基于MIGA在作出对A公司补偿的决定之前未征得其同意这一事实,拒绝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各成员国都应当承认MIGA的此项权利。《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没有要求MIGA在作出向投保人赔偿的决定之前须征得东道国政府的同意。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使得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求偿关系,转变为国际组织与成员国的求偿关系,从而大大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与费用,并由此增大了东道国的风险,但这正是设立MIGA的初衷。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虽增加了风险和负担,却改善了本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吸引外资。

(2)对于仲裁庭的裁决,乙国政府无法以“主权豁免”为由拒绝执行。

依据《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各成员国承认MIGA对东道国的代位求偿权;承认MIGA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方式为国际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和当事国的最终效力和法律拘束力。可见,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参加该公约时,已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放弃了主张“主权豁免”的权利。因此,在本案中,乙政府不能以其具有主权者的身份而拒绝有关裁决的执行。

浅析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浅析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当今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封闭的状态下求得生存和发展。各国之间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和联系日益加强,并且逐渐地、越来越广泛地被纳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轨道,从而最终形成了经济国际化的趋势。经济国际化发展使国际投资加大,而国际投资领域一直欠缺一个南北国家共同认可的全球性实体法条约、没有一个共同遵从的法律体系加以约束,国际社会一直为建立国际投资法律体系而努力。WTO法律规则体系出现以前,两个已经达成的全球性多边投资公约只涉及到了投资争议解决和投资中非商业性风险防范的有限范围,没有就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等一系列实体问题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借鉴WTO法律体系的立法方法、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国际投资实体法成为必要。同时,与其适应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外资法的建议,以期对国际投资法体系的建立有所参考。一、国际投资法概述国际投资法主要是调整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总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①国内法主要是指国内立法及判例,在英美普通法国家,法院判例作为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我国原则上不承认判例是法的渊源。②国际法主要指国际条约及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决议和文件。此外,国际惯例也是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际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投资主体,必须具有从事国际投资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外,主体不同,其从事国际投资活动的能力范围也有不同的规定。如外国法人到他国的法律人格必须由该国承认。主要采取登记制、许可制、互相认可制等形式。国际投资者的待遇即外资待遇,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它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标准,投资及其收益等管理上的保护程度,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征用投资财产时的补偿标准。目前主要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和国际标准待遇等。主体待遇是投资主体法律地位的重要体现,是一国投资法律环境的基础和核心,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投资待遇的正确选择和确定,对于吸引国际投资并刺激外资向健康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国际投资方式及法律运作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是直接投资,其在国际投资中占重要地位。国际直接投资的规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投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国际直接投资大幅度增长;发达国家间投资的双向“对流”仍是国际投资的主流,但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持续上升;一些发展中国家逐步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亚洲地区与拉丁美洲已成为国际投资趋向的热点。 三、投资环境 *投资环境是指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 (一)物质环境: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基础设施 (二)社会环境:政治环境,法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条件,意识环境 四、国际投资的性质与作用 国际投资兼有积极性和消极性:一方面资本具有固有的消极性,它唯利是图,不会顾及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一方面国际投资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又具有积极作用,资本输入国通过利用外资可以解决国内资金困难,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提高国内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改造老企业,建设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型企业,加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增加就业、扩大出口,改善国际收支,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第二节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与体系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征: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 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二)国际条约(三)其他渊源1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2国际惯例三、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国际投资法是由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综合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是由其客观基础——国际投资关系的统一性决定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主体不仅有位于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而且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从而构成了多层次、立体交叉的统一国际投资关系。 第三节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是指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互利是指相互关系中

国际投资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

国际投资项目涉及的法律 问题 国际投资项目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的建设过程也是广泛的社会协作过程,涉及到多方经济利益。因此,如何确保各方的利益,明确各自的职责,使投资活动规范化、合法化,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是国际投资项目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际投资项目的法律保护 国际投资保护是指世界各国为了鼓励本国公司、企业和个人向外国投资,或者为了吸引外国公司、企业和个人来本国投资,而为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提供的一种担保和保护。 国际投资保护的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国内法律保护、国际法律保护两类: 国内法律保护形式 (1)资本输出国国内提供的法律保护

资本输出国国内提供的法律保护主要是指资本输出国针对本国对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受到的政治风险而提供的保证或保险。如有的国家(主要是美、日、德国)实行对外投资保险(保证)制度。被保险的对外投资者,因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有权直接要求本国保险机构,按契约条款予以补偿。 (2)资本输入国国内提供的法律保护 资本输入国国内提供的法律保护主要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对外国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措施。如外资法、外国投资保护法。有的也通过宪法、税法、外汇法等其他法律形式表现出来,有的通过政府间商定的某方面特许协议等来体现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国际法律保护形式 (1)两国政府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两国政府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是资本输出国同资本输入国之间缔结的关于鼓励与保护投资的协定,旨在把国内投资保护上升到政府间的共同保证,使国内法获得国际法的效应。 (2)多国间签订的关于保护国际投资的公约 多国间签订的关于保护国际投资公约是在国际范围内为保护国际投资所确定的统一的法律制度,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对外国公司、企业、个人投资相互给予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 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

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 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 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了加强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对外投资,主要是指公司根据投资计划进行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四)对外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公司的对外投资计划由总经理负责,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具体职责为: (一)编制公司年度对外投资报告并制订公司下一年度发展及对外投资计划,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关投资决策和资产处置决定。 (二)委派或推荐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经营者、财务负责人,确认其任职资格。 (三)审查、批准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再投资方案。 (四)编制全资和控股投资企业经营者的年度经营目标,并按照管理要求和程序进行评议、考核和奖惩。 (五)审查并指导投资企业的年度运营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投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关联交易须即时披露。 公司投资发展部门为对外投资日常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公司作出的资产经营和投资管理的各项决议。 (二)参与、分析、制订投资企业的购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等方案,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对公司投资的各个经济实体的资产运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研究,对其资产的安全性、可运作性,提出意见,供公司领导决策。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五章2013

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6) 2013-2014第一学期 祁欢 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 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 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的概念 贸易政策的次优选择 一、关贸总协定(GATT)的产生 (一)国际贸易组织(ITO)的破产 (二)GATT的产生 二、GATT的基本内容 三、GATT的法律地位 (一)临时生效,根据《临时适用议定书》而成立 (二)国际协定,而非国际组织 第二节WTO多边贸易体制 一、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 (一)GATT的多边谈判 GATT主持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从第五轮开始有名字)第一轮在日内瓦举行 第二轮在安纳西举行 第三轮在托奎举行 第四轮在日内瓦举行 第五轮狄龙回合 第六轮肯尼迪回合 第七轮东京回合 第八轮乌拉圭回合 (二)乌拉圭回合谈判主要成果 二、世界贸易组织机构体制 (一)WTO的产生、宗旨和职能

1.产生 并非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 倡议的提出和产生的原因 2.WTO宗旨是GATT宗旨的再版和补充 服务贸易问题; 保护环境问题 发展中国家发展贸易的特殊问题 3.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3条) 制定规则,执行规则,政策审议(监督),争端解决 (二)WTO成员、组织机构和决策方式 1.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 2.组织机构(《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4条) 按照WTO协议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设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门理事会、委员会、总干事、秘书处等机构。 (1)部长级会议。它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高决策机构,由WTO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2)总理事会。它是WTO常设执行机构。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在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能,并执行《建立世贸组织协议》授予的职能,如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 (3)总干事和秘书处。世贸组织下设秘书处,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秘书处的其他职员由总干事任命。 3.决策方式 (三)WTO的法律地位(《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8条) 1.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 2.永久的国际组织,每个成员向世贸组织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 三、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法律体系 (一)法律框架

国际投法资论述题

国际投法资论述题

国际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是指投资者以盈利为目的而将其资本(包括资金、机器设备、专利、商标、技术秘密、有价证券等)投入到另一国家的经济活动。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投资环境,是指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 国际投资的理论 1、资本国际移动论及资源国际转移说 2、垄断优势理论 3、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4、边际产业扩张理论 5、内部化理论 6、国际生产折中理论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方面关系,又包括国际方面关系。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当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

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1、对本国全部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2、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 3、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 公平 1、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公平不仅要求在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3、在公平、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互利。 1国际投资法主体:是指在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中

第三章 国际投资主体

第三章国际投资主体 第一节国际直接投资主体----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构成要素及其特点 (一)构成要素 跨国公司的概念众说纷纭,但对构成要素达成一致,构成的三个基本要素: 1、是一个工商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经营业务,而不论其采取何 种法律形式经营,也不论其在哪一个经济部门经营。; 2、在一个决策体系中经营管理,能通过一个或几个决策中心采取一致决策和共同战略; 3、个个实体通过股权或其他方式联系起来,其中一个或多个实体有可能对别的实体施加重大影 响,特别是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 本教材认为:跨国公司是指依赖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销售活动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一般由设在母国的母公司和设在国外的子公司构成。 (二)特点 1、生产经营活动的跨国化。---基本特征 实行生产资料支配权在国际范围内的高度集中与生产单位在世界各地广泛分布相结合的原则。2、实行全球性战略和集中管理。 3、公司内部一体化原则 以母公司为中心,把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统一为一个整体。所有的国内外子公司或分支结构的经营活动都必须服从总公司的利益,在总公司的统一指导下,遵循一个共同的战略,合理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及各种资源。根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公司业务性质、产品结构、地区分布、风险程度等在全球范围内实行统筹安排。 一体化的具体内容: (1)生产一体化:分布于世界各地的各个子公司充分享受总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生产设备、原材料、技术、人员等。 (2)新技术和新产品一体化:总公司和各个子公司根据各自的特点,统一安排新技术的研发,进行新产品的研究和推广,关键性高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集中于总公司。 (3)营销一体化:总公司和各个子公司共享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储运设备、广告宣传和销售人员; (4)采购一体化:总公司和各个子公司实行统一采购,以利于形成一定的垄断。 (5)技术人才一体化:总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之间人才灵活流动,充分发挥人才优势。 (6)财务一体化:总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之间即时融通资金,以降低财务费用,减少税收支出。 4、跨国公司具有无限的向外扩扩张能力。图3—1 二、跨国公司的发展状况 (一)早期雏形 (二)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跨国公司 (三)战后到20世纪90年代的跨国公司(68-69自学) (四)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跨国公司 当前全球拥有6.5万家跨国公司,控制着8.7万家外国公司。2001年的销售额为19万亿美元,是同时期出口额的2倍。对外投资存量从1990年的1.7万亿美元上升到6.6万亿美元。 跨国公司的国外分支机构目前分别占全球GDP的1/10和全球出口的1/3。跨国公司控制了世界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3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石化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收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出的在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建立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对外投资的原则: 1、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3、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战略发展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投资评审小组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监管。公司法务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企业管理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战略发展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短期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管理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国际投资法律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投资法律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国际投资法律实务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Practice 课程类别:限选 学时:32 学分:2 适用对象: 法学专业本科生 考核方式:随堂考查 先修课程: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等 二、课程简介 中文简介: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国际投资法律实务课程主要研究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资本输出输入及国际资本流动的规律和影响等重要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国际投资法主体,国际投资的企业形式,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等。 英文简介: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is a branch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The main research of the course is about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studying the rules and influence of capital input and output. The main contents include: the basic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the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enterprise form,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he foreign investment law,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 settlement and so on.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课程性质:国际投资法律实务是法学专业和国际贸易专业的重要学科,通过对国际投资法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投资法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法律规则,为将来从事国际投资法律实务工作或法学理论研究奠定相应的专业基础。本课程为专业教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 教学目的:通过本课程的教学活动,使学生能够掌握国际投资和国际投资法的基本理论,培养其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处理国际投资或外商投资实务中法律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内容及要求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1)

姓名:陆倩芸班级:法学n091 学号:200945629116 第三章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服务贸易:指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它们既可以发生在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国家之间。 2,租船运输合同: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二,判断题 1,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托运人对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及由于延误,不符合规定,不完备,给承运人及其代理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承运人对航空期间发生的货损,货物灭失、延误承担责任。(√) 3,发货人在托运货物的同时,应对每批货物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由承运人签字后向始发站提出,从始发站在运单和运单副本上加盖印戳时起,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解析:发货人在托运货物的同时,应对每批货物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应该由发货人签字后向始发站提出 4,运单是铁路收取货物、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三,单选题 1,不需要背书即可转让的提单是( C ) A.记名提单B.指示提单 C.不记名提单D.空白背书提单 2,《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过失免责有:( C )

A.包装不当 B.货物的固有缺陷 C.承运人的雇员在驾驶船舶中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 D.标志不清或不当 ,3,将海上班轮运输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承运人的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度的国际公约是:( C ) A.《海牙规则》B.《华沙公约》 C.《汉堡规则》D.《维斯比规则》 4,关于不记名提单,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C) A.在收货人一栏中写明了收货人的名称 B.此种提单必须经过背书方可转让 C.此种提单无须经过背书即可转让 D.在收货人一栏只写明凭指示交付货物而没有写明凭谁的指示交付 四,多选题 1,2000年3月,甲国A公司出口一批机床给乙国B公司,订立合同时A公司就知道B公司进口该批机床的目的是拟转售丙国。2000年12月,丙国D企业控告该国进口公司C进口该批货物侵犯其在丙国一有效专利权。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C )。 A.乙国B公司应赔偿丙国C公司因被诉而产生的损失 B.甲国A公司应直接赔偿丙国C公司因被诉而产生的损失 C.甲国A公司应赔偿乙国B公司被追诉而产生的损失 D.甲国A公司对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仅限于乙国境内 2,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逾期的承诺具有何种效力?( ABD) A.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然有效 B.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已失效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 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2015年3月5日,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015年3月10日,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原则 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报国资委备案);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确需投资的须报省国资委同意。 禁止投资范围: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 权不清、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合资,向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或注资、注股(经国资委批准除外)。 限制或控制投资范围:非金融类企业审慎对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衍生品;控制非主业、非生产经营性和计划外投资。 (二)立项 1、可研: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委托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重大和境外项目应招标选定可研编制单位。 2、投资分析: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分析报告,产

国际经济法作业(第1

国际经济法作业(第1、2 次) 第一章-- 第五章选作15 个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作业(第3、4 次)第六章国际知识产权法 一、判断题 1.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 2. 版权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包括:文字的、音乐的、戏剧的、电影的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享有的权利。() 3. 我国参加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4. 《巴黎公约》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 5.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结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二、单项选择题 1、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对 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应依照哪一方面的法律提供保护?()A专利法B商标法 C 版权法 D 专有技术 2、《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版权保护期是() A 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25 年 B 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50 年 C 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15 年 D 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10 年 3、依《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非该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 作品首次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出版,或同时在某一成员国及其它非成员国首次出版,则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下列哪一种待遇? () A 最惠国待遇 B 优惠待遇 C 差别待遇 D 国民待遇 三、多项选择题 1 在国际许可贸易中,国际许可协议包括()。 A 专利许可 B 专有技术许可 C 商标许可 D 土地使用权许可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未泄露的信息提供保护。这些信息得到保护应当具备()条件。 A 未经公开的 B 呈送给政府机构的 C 具有商业价值的 D 信息所有者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 3、《保护工业产权公约》规定了()原则。 A国民待遇原则B优先权原则C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_1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 目录 一、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概论和特征………………………& hellip;…………1 二、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hellip;……………………&h ellip;…2 三、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hellip;…………………3 四、海外投资及中国对海外投资的管理………………………& hellip;………6 毕业论文 内容摘要: 国际投资始于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尤其是国际直接投资更是发展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1979年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外资、特别是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发展我国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是对我国经济

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以赢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而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资产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三、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体或开发项目; 3.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4.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5.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6.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7.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四、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五、对外投资的原则: 1.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一、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批准: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经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上述范围以下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批准,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3.在保证公司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股东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授权予公司董事会,但该等授权不得违背相关监管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国际投资法案例分析

关于Mobil v. Venezuela案的分析 一、案情概述 申请人:①委内瑞拉控股公司; ②美孚Crrro Negro控股有限公司; ③美孚Crrro Negro有限公司; ④美孚委内瑞拉石油控股有限公司; ⑤美孚委内瑞拉石油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关键词】:Cerro Negro合作协议(Cerro Negro Association Agreement);Cerro Negro 合作条件框架(Framework of Condictions for the Cerro Negro Association);La Ceiba 合+作协议(La Ceiba Association Agreement);;5200号法令(Decree-law 5200);1991年荷兰-委内瑞拉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条约(BIT);征收(expropriation);公平公正待遇(FET); 本案主要事实为:1975年委内瑞拉进行了石油工业的国有化,对私人石油工业进行征收,并成立了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PDVSA),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委内瑞拉则是PDVSA的唯一股东。20世纪80年代,为了对多余的石油资源进行开采,委内瑞拉制定了“石油开发”计划,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本国的石油工业。同时,委内瑞拉还在国内做出了一系列刺激外国投资的改变。由此,美孚公司对委内瑞拉的投资环境进行了考察与评估,最终决定与PDVSA合作(包括Cerro Negro和La Ceiba两个项目),并签订了合作协议和条件框架协议。然而,在委内瑞拉新任领导人查韦斯上台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申请人所享有的协议规定的优惠逐渐被取消,并最终于2007年,在第5200号法令颁布后,委内瑞拉政府没收了申请人在其国内的所有财产且未给予任何补偿。申请人不服委内瑞拉当局的行为,于2007年9月6日将纠纷提交ICSID仲裁庭请求仲裁。案件事实大概分为以下部分: (一)双方订立的Cerro Negro合作协议和条件框架 1996年9月17日,美孚、Lagoven和美孚PIV签订了一份第一份无约束力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一)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一) 目录 一、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概论和特征 (1) 二、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2) 三、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3) 四、海外投资及中国对海外投资的管理 (6) 内容摘要: 国际投资始于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尤其是国际直接投资更是发展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1979年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外资、特别是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发展我国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于经验严重不足,我国有关外资的立法和实践也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和解决的问题。国际投资法以国际直接投资为调整对象,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严谨而又颇具特设的体系,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直接投资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国际投资对于中国的作用在经济问题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际投资法作为调整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国际投资法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投资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外资企业对中国带来的经济推进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是受人瞩目的。中国在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国际投资法为中国的外企业的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在借助国际投资法的制约下对外资的引进,有着长足的进步,当然外资企业也带动了中国的经济。依据国际投资法,中国对外资的管理也在不断的改进着。 关键词:国际投资经济外资企业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对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进行的投资,而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则是指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在国外进行的投资。因此,国际投资主要是相对于国内投资而言的。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它是国际资金流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这种形势的出现,必然会有法律的制约,国际投资法的出现在若干年来,已经体现重要的效果,不同的观点同样也涉及到国际投资法的主体、对象、调整范围及其渊源。虽然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一、投资法律制度的概论与特征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使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对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因此,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进行的投资,而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则是指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在国外进行的投资。 目前对于国际投资的概念的理解较为流行的有广义和狭义的分别,通常认为广义的国际投资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狭义的国际投资仅指国际间接投资。当然国际投资的种类也是这两类。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于国际法规的总称。据此,国际投资法的法律调整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所谓私人投资关系,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民间组织、企业团体的海外投资。因此官方投资关系并不属于国际投资法的调整范围,所谓官方投资是政府间或国际间组织与国家间的资金融通关系。 2.国际投资仅调整条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不包括国际间接投资关系。关于国际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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