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单位是否有权查看职工的体检报告——侵犯隐私?实务派

单位是否有权查看职工的体检报告——侵犯隐私?实务派文| 马晶晶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近日,在劳动派的HR群内,因“体检报告是否侵犯隐私”引起话题讨论。
但这当中,因体检带来的尴尬也在不经意间出现了。
有的体检报告因被随意翻开,导致无意间个人信息被泄露;也有的人在体检的过程中遭遇“一人体检,众人围观”的尴尬。
本来,单位组织的集体体检是员工的一项福利,为了不让自己的隐私在集体体检中走光,不少人选择放弃这项福利。
体检隐私,该如何得到保障?企业HR在群内抛出一个疑问:如果自己的体检报告被别人看到,算不算泄露了自己的隐私呢?今天,劳动派(laodongpai)就通过辩论的方式,将这起话题分享给大家。
正方:有权查看,防止传染病影响他人单位组织职工体检,原本是一种福利待遇,是单位对员工健康状态的关心,如果员工在职期间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那么,对整体的危害是很大的。
现在岗位竞争非常激烈,都存在“危机”感,因为年岁一天比一天大了,身体机能也逐渐下降,有时候加班明显不行,所以,单位每年的体检就是要选择出身体健康的职工胜任重要岗位。
认为,“这是一个必要的程序,单位知道职工体检报告没有什么不对的。
”单位这样的做法是有必要的,虽然是个人的事情,但与公司是有关系的,一个公司有权利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健康证明。
反方:个人隐私,管理不当会搞得众人皆知目前,很多单位越来越重视职工的身体检查,但也由此导致很多单位职工担心自己的隐私在集体体检中“走光”。
体检结果的确属于个人隐私,员工身体如果在某些方面有问题,但不会危及到其他同事时,是没有必要让其他人知道的。
一些组织体检的单位认为,单位有权知道员工的体检情况,这是为了工作。
单位组织体检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解员工的身体状况,以此作为安排工作的一些参考。
律师:未征得本人同意传播病情属侵权单位对职工最基础的福利是组织整体体检,但许多人觉得体检报告被单位“窥视”,侵犯了隐私权。
对此,体检报告属于个人的隐私,应该受到保护。
强制要求入职乙肝检测阳性被取消录用法院:违反禁止性规定

上海人大2023年第7期因入职体检查出“小三阳”,被公司取消录用。
入职体检可以查乙肝吗?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如何维权?公司如何担责?【案情回放】汪先生通过多轮面试,终于收到心仪设备制造公司的录用通知。
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通知汪先生进行入职体检,并要求单独做乙肝五项检验。
检验报告显示,汪先生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俗称“小三阳”)。
汪先生将体检报告发给公司后,当天便收到人事打来的取消录用的通知。
汪先生认为,公司因“小三阳”拒绝录用自己,构成就业歧视,遂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后经查,公司确实存在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违法行为,公司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嗣后,汪先生以公司侵害其平等就业权为由,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案件受理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支持起诉。
【以案说法】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在招聘时强制要求汪先生提供乙肝检测报告,发现阳性后又单方取消录用,该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侵害了汪先生的平等就业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经法官释法说理,公司愿意承担侵权责任,并主动邀请汪先生就职。
但汪先生综合考虑事件经过,且已另行找到工作,故拒绝了公司的录用邀请,要求公司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当庭向汪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汪先生3万余元。
一、新增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填补了就业歧视纠纷的司法救济空白一般而言,劳动争议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实践中的就业歧视纠纷往往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和劳动关系形成前,传统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由显然难以在此情况适用,存在救济空白。
为劳动者维权有方、统一裁判尺度、创造平等包容的就业环境,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一般人格权”项下增加第四级案由“平等就业权纠纷”。
自此,劳动者有了新的维权之道,法院也在审理中不断为用人单位明确着行为边界。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苏卫办医[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2010〕6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二、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
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申请单。
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三、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做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6月10日前各市卫生局要组织对辖区内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含二级)及其医务人员开展的入学、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于6月15日前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张炳新,电话:************,传真:************,邮箱:zhangbx200666@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 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 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苏教人〔2010〕14号改为各种急慢性肝炎者)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13.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14.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形。
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员工入职因体检引起的隐私权纠纷

郭亮与常德市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暨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隐私纠纷案案例:伟星公司作为郭亮的应聘用人单位,且与三医院有职员常规体检(含乙肝五项检查)合作关系。
三医院基于与伟星的合作关系,且在郭亮体检时未明确是伟星公司职员体检的情况下,按该公司员工常规体检为其做乙肝五项检测并无过错。
且郭亮的乙肝五项检测的结论处于乙肝病毒既往感染恢复期(已产生免疫力),从医学角度郭亮的体检结果为合格。
但三医院在对其入职体检时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不仅违反相关规定,且将该项目检查结果“擅自”告知伟星公司,其行为属侵犯隐私权;三医院的侵害行为与郭亮的受害结果有法律上的联系。
因此,郭亮请求法院判决三医院侵犯隐私权。
判决:法院认为:隐私权的首要特点是真实性和隐密性。
即隐私的内容必然具有秘密性,同时,其内容均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
也就是说,隐私是自然人自己明知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某个客观真实的事实,且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秘密。
侵害隐私权作为民事侵权行为,是一种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一般侵权行为。
过错,是一般民事权利行为的构成要见之一。
当事人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则其在行为时主观上应当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其表现方式是一种几积极的违法作为行为。
本案中,就医疗机构而言,体检作为医疗行为,本身就是为求医者查找病因,作为健康检查,是对每个受检者身体健康状况的全面检查,其目的是让受检者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
不能因为体检查出了问题,就是侵犯了受检者的隐私权。
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有权对拟录用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的全面了解,入职人员按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体检,是对用人单位了解其自身身体健康状况行为的认可。
即使用人单位在体检项目中含有乙肝检测,且因此原因而拒绝录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考试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其行为属于就业歧视,而非对受检者隐私权的侵害。
尴尬的待业群体——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状况解析

BE NQI S HIDIAN本 期 视点尴尬的待业群体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状况解析◎ 本刊记者/彭 洋 个案:血淋淋的教训2 0 03 年,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面向应届 高校毕业生招考 国家公务 员 9 名,有 1 5 7 人报名应考。
经笔 试、 面试, 前 1 3 名报 考者 参加最 后体检,其 中 4 人不合格 。
浙江大 学农业与 生物技术学院应 届毕业生 周一 超总分排 第八( 笔试第 四), 因 被检 查出 有 乙肝“ 小三 阳” 。
招 考 单 位“ 按 国 家 公 务 员 招考 条 例 ” , 判为“ 不合格 ” 不予录用 。
周 , 一超在4 月2 日晚知道自己因身体原 因被淘汰 后,携带一把 水果刀和一 把菜刀来 找到人事劳动保 障局公务 员管理科 科长干某询问公 务员招收 录 用 情 况, 向 干 某 要 看 化 验 单 未 果,后到洗 手间拿出了 藏在包中的 水 果 刀 对 两 位 人事 科 干 部 进 行 行 刺,造成一死 一伤的悲剧, 周一超 随后被刑事 拘留。
浙江嘉兴 市中级 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判 处周 一超 死刑立 即执 行。
同年 1 1 月 ,2 3 岁的安 徽青年 张先著大学毕业并 于 6 月 3 0 日参加 了安徽省 国家公务员考试 ,笔试和 面试的成 绩在近百名竞争 者中排第 一位,然而在 随后的体检中 却被检 查出感 染了乙 肝病毒;9 月 2 6 日, 芜湖市人 事局正式宣布张 先著体检 不 合格 不被 录 取。
1 1 月 1 0 日 ,张先 著一纸 诉状 正式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状告芜 湖 市 人事 部 门 “ 歧 视 乙肝 患 者 ” 。
2 0 0 4 年 4 月 2 日,芜湖市新 芜 区法院作 出一审判决,法 院认为被 告芜湖市 人事局取消张 先著进入考 法院 提起上诉,成 为中国“乙肝歧 视第一案” 。
2 00 8 年 3 月,北京 某著名高校 的应 届毕业生张云( 化名)通过山 东 省 大 众 报 业 集 团 招 聘 网 站 应聘核程 序资 格的 行政 行为 证据 不足 , “ 大众 日报 记者 ”一 职,并 很快 收 法院同时 不支持张先著 的其他诉讼 请 求。
从张先著案看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从张先著案看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摘要:2003年张先著通过行政诉讼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打响了“维权的第一枪”此后,全国各地遭受乙肝歧视的劳动者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的新闻层出不穷。
《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后,行政诉讼中就人格尊严、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能否获得国家赔偿却没有规定。
本文就《国家赔偿法》在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方面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精神性人格权;标准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101-01一、案件回顾2003年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但因被检查出有乙肝病毒,被宣布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
2003年底,张先著愤而起诉芜湖市人事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2004年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月31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芜湖市人事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被称为“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张先著本人也因此被评为2004年度“法制人物”称号。
此案件的胜诉不仅仅是个案的胜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行政侵权中的国家赔偿不足的体现张先著案件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完善,2005年1月20日,国家卫生部和人事部在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标准规定,经检查排除肝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体检报告直接送交入职单位,法院终审认定不侵权
■体检报告直接送交入职单位,法院终审认定不侵权发布时间: 2009-08-19 16:40:24即将到报社工作的吴女士在入职前被通知到单位定点体检医院——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医院做体检。
在一系列检查后,医院将吴女士这份显示有“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检报告,依照双方单位之间的协议,直接交给了吴女士所入职报社的人力资源部。
吴女士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她的人格、隐私权。
随即,她将该医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吴女士诉北京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人格纠纷一案,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吴女士起诉称,她于2007年8月6日在某报社办理入职手续,同时被通知到定点体检医院做入职体检。
8月14日,她被体检医院通知由于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需要再次复检。
8月15日,体检医院出具体检报告和“主检结论”,并在未经她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将体检报告直接出具给她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
由于体检报告中显示“乙肝阳性”的检验结果,以及主检医师所下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等具有误导性的结论,致使人力资源部主管将该报告呈送给她部门领导层定夺是否录用她,直接导致她隐私的泄漏,使她的名誉人格受到了不利的评价和严重侵害。
后,她到地坛医院进行再次体检,HAV-DNA化验结果为阴性,并找到北京市疾控中心肝炎室专家进行帮助,最终由地坛医院专家出具权威医学证明,才得以录用。
原告认为,医疗科技发展公司下属的医院在没有事先通知她并取得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不实的体检报告泄露给录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并且出具的是不实及误导性的结论,直接对她的人格和社会评价造成了严重影响和后果,严重的侵害了她的隐私权。
医疗科技发展公司下属的医院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鉴于体检医院为医疗科技发展公司的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所以她将医疗科技发展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医疗科技发展公司违法泄漏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结果的行为侵犯了她的人格、隐私权,判令医疗科技发展公司赔偿她精神损失费5万元,要求医疗科技发展公司赔礼道歉。
乙肝告知书
关于规范体检及乙肝项目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社康中心: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现对我院体检和乙肝项目检测工作做出以下规定:
1、禁止开展对入学和就业人员的乙肝项目检测。
2、对非就业、非入学体检者,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需履行知情告知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各科室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受检者开具检验申请单、交费,检验科抽血处人员履行知情告知并签订知情同意书,核查受检者身份后抽血。
乙肝项目检测的申请单和知情同意书由检验科妥善保存。
3、我院出具的就业、入学体检报告或乙肝项目检测报告,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凭有效证件领取。
4、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5、医院对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科室及个人,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附件:乙肝项目检测知情告知
深圳市西丽人民医院
年月日。
成人乙肝预防-体检医生
n=76
49 7
史晓红等,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9,30(10):1060-1064
乙肝带来巨大的医疗、家庭和社会负担
高额的治疗费用
工时损失的费用
看护费用
年
人 180
均
直 150
接
费
用 120
支
出 90
/
家
庭 60
56.24
年
均 30
总
收
入0
%
慢性乙肝
157.21
81.53
96.76
代偿性 肝硬化
5年发生率20-23%
肝细胞癌 肝功能衰竭
肝移植
1.Lee WM. N Engl J Med 1997; 337: 1733–45. 2. Chu C-M. . J Gastroenterol Hepatol 2000; 15 (S): E25–30. 3. Feitelson MA. Lab Invest 1994; 71: 324–49.
时间
男生 人数 HBsAg+(%)
女生 人数 HBsAg+(%)
合计 人数 HBsAg+(%)
入学时 2344 366(15.61)
2126 207(9.74)
4470 573(12.82)
毕业时 2344 416(17.75)
2126 242(11.38)
4470008,29(3):256-257
乙肝预防-
成人绝不应 该成为被所 忽视的群体
新增慢性乙肝患者 以中青年人群为主
我国乙肝,20-40岁 的中青年人已成为乙肝 的高发人群,约占到新 增患者的50%
76%通过常规体检发现
乙肝 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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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07-05-18
【实施日期】 2007-5-18
【发文号】粤劳社发〔2007〕3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卫生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
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
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
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