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城镇燃放烟花爆竹规章制

城镇燃放烟花爆竹规章制

城镇燃放烟花爆竹规章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的安全和环境卫生,控制火灾风险,减少空气污染,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镇内禁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燃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音和污染排放标准的烟花爆竹。

第三条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城镇燃放烟花爆竹由居民自愿组织,经城镇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燃放烟花爆竹活动应制定安全预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城镇应建立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制度,保障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燃放时间和地点第七条城镇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的春节、元宵节、国庆节以及特定的庆祝活动日。

第八条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应具备安全条件和充分的空间,远离易燃物品和人群密集区。

第九条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周边应设置警示标识,明确提醒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禁止燃放范围。

第十条举办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居民公示燃放时间和地点,以便居民提前做好安全防护准备。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者应做好组织工作,明确燃放时间、地点和烟花爆竹的品种及数量,确保燃放活动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燃放烟花爆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质量合格证的产品,严禁使用自制、不合格或已过期的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前,应对周边环境进行清理,清除易燃物品和可燃杂物,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燃放烟花爆竹应有专人负责引爆和监督,严禁未成年人独自操作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燃放烟花爆竹时应设立专人救援和灭火设备,以应对燃放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燃放烟花爆竹应保持安全距离,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结束后,应进行场地清理,禁止乱扔烟花爆竹残骸和垃圾。

第四章警示和处罚第十八条城镇应建立警示机制,通过宣传、教育和警示标识等方式,向居民普及烟花爆竹使用的危害和安全知识。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损坏公共设施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要求(2篇)

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要求(2篇)

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要求教授购买人员安全燃放知识是每个经营单位的职责,全国烟花爆竹的品种有5000多种,不同种烟花爆竹有着不同的燃放方法,因此要教授烟花爆竹燃放人员按产品的《燃放说明书》进行正确的安全的燃放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1、所有的烟花爆竹制品(除少数小品种烟花外)都要在室外进行燃放,严禁在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2、燃放时要避开大型公共场所尤其是车站码头等人群密集场所(特别是红白喜事、开业、乔迁、生日祝寿、开工竣工典礼的场合)50米;3、要避开有弱势群体的地方如避开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养老院50米;4、要避开危险化学品场所加油加气站、各类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场所100米;5、要避开容易发生火灾的危险货物集中的场所如木材服装加工厂、普通货物工厂仓库、山林(冬至、清明节、殡葬)、草堆、草棚民居等等场所;6、要避开电力电讯设备、燃放时要留足安全距离特别是劣质的烟花爆竹,出现低炸、倒射、喷射、高炸、不规则的曲线炸、炸筒、内筒泥底伤人等等;7、要避开保护性建筑物和旅游区图书馆、博物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域,;8、不要在居民区的窗户边及小巷道内燃放烟花爆竹防止爆竹的内筒经窗户窜入室内引起火灾;9、尽量避开有车辆和行人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防止内筒底座砸伤行人和车辆;10、燃放时间上尽量避开居民休息时间不要在住宅区内燃放、在限燃时段内燃放;11、要将烟花放平放稳,使内筒垂直升空手持类的,不要对着人、地面或其他障碍物而反弹伤人;12、燃放时不要连续点燃2个或以上烟花、爆竹,应燃放结束后再点燃下一个,在别人点燃烟花爆竹后,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区域;对引线短于5厘米不要直接点燃引线,要用书报纸引燃,对引线断火或受潮及燃烧过慢的,要待15分钟才能查看,烟花未燃净时,不要立即查看,更不要让烟花爆竹的内筒对着眼睛;13、严禁堆积燃放烟花爆竹,尤其是鞭炮;14、不能燃放A级产品;15、B、C级焰火燃放作业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8至60周岁、无妨碍燃放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16、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要求正式版

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要求正式版

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要求正式版烟花爆竹是一种传统的喜庆庆祝用品,但是由于其火力和威力大,燃放过程中易引发事故和火灾。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烟花爆竹的燃放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安全要求。

本文将详细阐述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要求。

首先,烟花爆竹的燃放场所必须选择宽阔、开阔、平整、无建筑物和易燃物的空旷地带。

这样可以保证烟花爆竹喷射的高度和距离,避免引发火灾和事故。

其次,燃放烟花爆竹前必须对场地进行仔细检查,清除掉易燃、易爆、易燃爆物品以及其他威胁安全的物品。

同时,还要清除可能的积水、积雪和垃圾等物品,以免烟花爆竹过程中引发事故。

第三,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严格按照培训要求进行操作。

任何人员都不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燃放烟花爆竹,更不能使用变造或超标烟花爆竹进行燃放。

第四,燃放烟花爆竹前应当确保在场人员周围没有易燃物品和高温热源。

同时,要保证烟花爆竹的燃放区域周围没有观看人员靠得太近,以防距离太近而被烟花爆竹火花和碎片击中。

第五,燃放烟花爆竹前必须准备足够数量的水桶和灭火器材,以备在燃放过程中发生火灾时进行及时灭火。

应当确保这些灭火器材的防火效果良好,防止火势蔓延。

第六,燃放烟花爆竹应使用专门提供的点火器具,并严禁用明火点燃。

同时,燃放时要确保点火器具和烟花爆竹之间的距离足够安全,防止点火引起的反冲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

第七,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要保持燃放现场的秩序,严禁燃放过多的烟花爆竹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同时,不得向人群投掷烟花爆竹、恶意追逐或驱赶人群,避免引发踩踏和其他恶性事件。

第八,烟花爆竹燃放现场要设有专人负责观察和监控。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确保燃放过程的顺利进行。

总之,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要求包括选择合适的燃放场所、进行仔细的场地检查、确保人员经过专业培训、保证燃放周围环境安全、准备灭火器材、使用专用点火工具、保持燃放秩序、设专人监控。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安全要求,才能保障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的安全,避免事故和火灾的发生。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管理事项类别清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管理事项类别清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管理事项类别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韶府办发函〔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管理事项类别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明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的要求,现将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管理事项类别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公布之日起,未经审核确认并公布的单位,不得擅自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管理事项类别清单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经市司法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四、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

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按照《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规〔2022〕13号)要求,自文件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将需报送备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材料提供给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附件:1.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清单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11日附件1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序号制定主体名称一、市人民政府1韶关市人民政府二、市政府办公室2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市政府部门3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4韶关市教育局5韶关市科学和技术局6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7韶关市公安局8韶关市民政局9韶关市司法局10韶关市财政局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韶关市自然资源局13韶关市生态环境局14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15韶关市交通运输局16韶关市水务局17韶关市农业农村局18韶关市商务局19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韶关市卫生健康局21韶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2韶关市应急管理局23韶关市审计局24韶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5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6韶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27韶关市统计局28韶关市医疗保障局29韶关市信访局30韶关市投资促进局31韶关市林业局四、其他市级部门32韶关市档案局33韶关市公务员局34韶关市新闻出版局35韶关市台港澳事务局36韶关市国家保密局37韶关市密码管理局38韶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39韶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40韶关市乡村振兴局41韶关市口岸局42韶关市文物局43韶关市疾病预防控制局44韶关市知识产权局45韶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46韶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47韶关市消防救援支队48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49浈江区人民政府50武江区人民政府51曲江区人民政府52乐昌市人民政府53南雄市人民政府54仁化县人民政府55始兴县人民政府56翁源县人民政府57新丰县人民政府58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附件2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1新版)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1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1新版)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1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二、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七、不得让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下燃放。

八、不得在加油站、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仓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农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金融机构等重要处所燃放烟花爆竹。

九、不得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

十、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县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青杠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宣二0一0年一月XX设计有限公司Your Name Design Co., Ltd.。

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要求

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要求

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要求烟花爆竹是传统的节日喜庆用品,但它们也带来了潜在的危险。

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遵循一系列的安全要求,以确保每个人的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____字的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要求。

1.选择燃放区域在选择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远离易燃物:确保燃放区域周围没有易燃物,例如建筑物、树木、汽车等。

烟花爆竹可能引发火灾,所以远离易燃物非常重要。

(2)宽敞的空间:选择足够大的空间来燃放烟花爆竹,确保安全距离。

烟花爆竹燃放时会产生火花和碎片,在狭小的空间内易导致人员受伤。

(3)平坦的地面:选择平坦的地面来燃放烟花爆竹,避免在不稳定的地面上燃放。

不稳定的地面可能导致烟花爆竹倾斜或倒地,增加意外发生的风险。

2.购买合法合规的烟花爆竹(1)购买正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时,应选择正规的烟花爆竹销售店铺或经销商。

避免购买来路不明、质量不过关的烟花爆竹,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2)查看产品标志:购买前,应仔细查看烟花爆竹的产品标志。

合法合规的烟花爆竹应该有明显的生产厂家标志、产品合格证标志、使用说明等。

(3)不自行制作烟花爆竹:不懂制作烟花爆竹的人不应自行制作。

制作烟花爆竹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设备,自行制作易引发事故。

3.正确存放和携带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在存放和携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烟花爆竹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远离火源和易燃物。

避免阳光直射或潮湿环境,以免影响其品质和安全性能。

(2)不接触潮湿或易燃物:烟花爆竹在携带时,不应接触潮湿或易燃物。

潮湿会对烟花爆竹的药剂产生影响,易燃物则可能引发事故。

(3)避免碰撞或摔落:烟花爆竹应小心携带,避免碰撞或摔落。

烟花爆竹可能因碰撞或摔落而发生意外引爆。

4.正确点燃烟花爆竹正确点燃烟花爆竹是确保安全的关键:(1)远离人群:点燃烟花爆竹前,应确保周围没有人群。

人群密集的地方不适合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发生伤害事故。

(2)远离脸部和易燃物:点燃烟花爆竹时,应保持距离脸部和易燃物。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从许可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二、不允许在棚户区和城市住宅楼的阳台上、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公共绿地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要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为了财产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要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

七、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燃放烟花,必须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下燃放。

八、不得在加油站、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仓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农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金融机构等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九、未经允许不得运输烟花。

十、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县规定的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青冈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宣传
二0一0年月日。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范文(4篇)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范文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烟花爆竹使用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燃放应持有相应的许可证,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

第三条烟花爆竹燃放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人口密集的地区以及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可能性较大的地方燃放。

第四条烟花爆竹应当购买正规渠道销售的产品,不得购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五条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属于违规行为,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章燃放时间和地点第六条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仅限于春节、元宵节、国庆节及其他有特定燃放活动的时期。

第七条除非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否则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以外,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烟花爆竹的燃放地点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远离易燃易爆场所、居民区、公共建筑、河道、林区等区域;(二)无遮挡物,燃放场地周围应清除干燥物品和易燃物品;(三)燃放场地应具备必要的防火设施,确保燃放活动不引发火灾;(四)在燃放场地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以便提醒和警示周边人群。

第三章安全防护和操作要求第九条燃放人员必须穿戴适宜的防护用品,包括防火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并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条燃放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疾病史;(三)具备一定的爆竹燃放经验和技能。

第十一条燃放人员在燃放前,应仔细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完整性,如发现有缺陷或损坏的烟花爆竹,应立即报告并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一次性点燃的烟花爆竹应放置在具有稳定性的支架上,并迅速远离燃放地点。

第十三条在燃放时,燃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将烟花爆竹燃放朝人群、动物和建筑物等可引发火灾和人员伤亡的方向;(二)不得将烟花爆竹从高处投掷;(三)不得将拇指或其他肢体插入未点燃的烟花爆竹;(四)不得向他人投掷烟花爆竹或恶意伤害他人;(五)不得在燃放过程中使用酒精或其他易燃液体。

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要求

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要求烟花爆竹作为一种传统的庆祝物品,燃放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要求,并探讨如何避免燃放过程中发生事故。

1. 燃放地点选择:烟花爆竹应在开阔地区的平坦地面上燃放,应远离可燃物、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危险物品。

燃放地点的周围应清理干净,没有垃圾和杂物。

同时,应避免燃放场地附近有高楼、树木等障碍物,以免烟花爆竹飞出燃放区域。

2. 燃放时间: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一般限制在特定的庆祝场合,如春节、元宵节等。

在其他时间,严禁私自燃放烟花爆竹,以防发生意外。

3. 燃放人员:只有具备专业资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才能参与烟花爆竹的燃放。

这些人员应具备丰富的燃放经验,了解烟花爆竹的性能和规格,能够正确操作燃放设备,并能采取紧急措施处理突发情况。

4. 燃放设备:烟花爆竹的燃放设备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燃放设备应当是稳固的,能够承受爆炸力和冲击力,以防发生倾斜或倒塌的情况。

燃放设备上应安装保护装置,防止烟花爆竹飞出燃放区域。

5. 燃放数量控制:燃放时应控制烟花爆竹的数量,数量过多会增加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同时,应合理安排燃放顺序和时间间隔,避免烟花爆竹同时燃放引发连锁反应。

6. 防火措施:在燃放区域附近应设置灭火设备,如灭火器、沙袋等,以及专人负责监测和扑灭明火。

燃放前应将易燃物、易爆物和可燃物移至安全距离,并注意防火防爆措施,减少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7. 保护观众安全:烟花爆竹燃放时,应确保观众与燃放区域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观众受到火花和爆炸碎片的伤害。

同时,应设置警示标识和限制线,指示观众不得进入燃放区域。

8. 预防风险意识:参与烟花爆竹燃放的人员应具备预防风险的意识,了解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和潜在风险,能够判断和处理突发情况。

燃放前应检查烟花爆竹的存放条件和质量,确保其无损、无漏。

9. 燃放后处理:烟花爆竹燃放结束后,应全面清理燃放区域,将残留的烟花爆竹和垃圾进行妥善处理。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范本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范本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烟花爆竹使用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燃放应持有相应的许可证,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

第三条烟花爆竹燃放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人口密集的地区以及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可能性较大的地方燃放。

第四条烟花爆竹应当购买正规渠道销售的产品,不得购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五条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属于违规行为,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章燃放时间和地点第六条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仅限于春节、元宵节、国庆节及其他有特定燃放活动的时期。

第七条除非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否则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以外,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烟花爆竹的燃放地点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远离易燃易爆场所、居民区、公共建筑、河道、林区等区域;(二)无遮挡物,燃放场地周围应清除干燥物品和易燃物品;(三)燃放场地应具备必要的防火设施,确保燃放活动不引发火灾;(四)在燃放场地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以便提醒和警示周边人群。

第三章安全防护和操作要求第九条燃放人员必须穿戴适宜的防护用品,包括防火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并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条燃放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疾病史;(三)具备一定的爆竹燃放经验和技能。

第十一条燃放人员在燃放前,应仔细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完整性,如发现有缺陷或损坏的烟花爆竹,应立即报告并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一次性点燃的烟花爆竹应放置在具有稳定性的支架上,并迅速远离燃放地点。

第十三条在燃放时,燃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将烟花爆竹燃放朝人群、动物和建筑物等可引发火灾和人员伤亡的方向;(二)不得将烟花爆竹从高处投掷;(三)不得将拇指或其他肢体插入未点燃的烟花爆竹;(四)不得向他人投掷烟花爆竹或恶意伤害他人;(五)不得在燃放过程中使用酒精或其他易燃液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燃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安全管理。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邮政管理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对烟花爆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处理,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烟花爆竹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档案,公安部门应当建立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档案。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烟花爆竹采购、储存、运输、经营的流向信息管理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制度。 第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有关重要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十条 烟花爆竹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加强行业公共安全的自身监督检查,引导烟花爆竹经营者依法经营,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和安全知识,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加强对学生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的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群众进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燃放安全常识的宣传。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烟花爆竹批发点的布点规划,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点规划,规划布点应当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 烟花爆竹禁放区内不得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市的批发经营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以及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和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 (一)符合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符合专店或者专柜销售标准,配备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应当不小于10平方米,与周边烟花爆竹零售点直线距离不小于50米,应当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加油站、加气站等重点建筑物直线距离不小于100米。 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市、县(市)公安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路线,保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市和县(市)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十八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管理区周边、人员密集场所等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浈江区由五里亭桥、323国道、韶赣铁路、京广铁路、生态路、北江桥东头转盘、韶南大道、金沙北路、北江河道、武江河道、五里亭桥所围成的区域,莲花山景区; (三)武江区由芙蓉山北麓、建设南路、323国道、惠民北路、五里亭大桥、武江北路、武江南路、沿江路、韶乐广场、芙蓉山东麓所围成的区域,芙蓉山景区; (四)曲江区由鞍山路、马坝大道、环山北路、建设北路、府前中路所围成的区域; (五)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划定和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时,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燃放级别依法向市、县(市)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第二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河道、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二)对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的两倍罚款,最高处以十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按照烟花爆竹市场价值计算不满一万元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按照烟花爆竹市场价值计算每增加一万元以下,处增加一万元罚款,最高处以五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燃放Ⅴ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二)燃放Ⅳ、Ⅲ、Ⅱ、Ⅰ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从二万元起依级增加一万元罚款,最高处以五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之一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