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规定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全国总工会修订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1991年发布的《关于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切实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是指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经过劳动保护业务培训和考核,经由上级工会任命的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反映职工群众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愿,履行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基本职责。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钻研业务知识,研究、分析和掌握本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第五条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或本行业内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制定、实施以及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掌握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
特别重大隐患问题,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第六条为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202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pptx

法、落实职业病患者救助扶助政策、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立足有形有感开展正面 宣传,形象化、具象化开展政策宣传,解疑释惑、凝聚人心。要围绕“十四五”时期职业健康工作重点任务和“防、治 、管、教、建”各项保障措施,精准有效开展主题宣传、形势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巩固壮大职业健康奋进新 时代的思想舆论,为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四)风险预控办公室将对各部门、科室开展宣传周活动进行检查,活动结束后,各项目部要对宣传活动进行 总结,5月2日前将总结纸质文本盖章后报风险预控办公室备案。
关于开展202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保局 、疾
四、宣传对象
公司各部门、科室、全体在岗人员。
五、宣传形式
采取日常学习、知识问答、公示公告栏张贴、微信群。群发送学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公司各部门、科室、全 体在岗人员进行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及相关预防知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六、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普及劳 动者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促进干部职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使广大职工,特别是 一线作业人员更加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自身职业健康合法权益。
二、活动主题
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
三、活动时间
2024年4月25日至5月1日。
四、活动内容
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将联合山东省人民政 府,
在山东省济南市联合举办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启动仪式并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各地要紧密围绕主题, 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宣传周活动,营造氛围、凝聚力量,为实现“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提供强大动力 。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3•【字号】锡政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9〕1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无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加强职业病防治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加快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考核评估体系,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工会建设的意见(试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工会建设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8.31•【文号】总工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工会建设的意见(试行)总工发〔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工会,促进工会和社会组织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现就加强社会组织工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组织工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
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强调,联系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是群团组织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的一项重要任务。
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工会是坚持党建带群建,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的内在要求。
加强社会组织工会建设,对于维护社会组织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于团结带领社会组织职工听党话、跟党走,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对于加强工会对劳动领域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示范带动、联系服务,团结引导劳动领域社会组织人士,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要求,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作交流会商会会议纪要》有关部署,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工会与人民法院各自优势,增强“一函两书”落地效能,推动劳动纠纷诉源治理,现就工会与人民法院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通过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发挥工会贴近职工、贴近一线,在发现和掌握劳动领域风险隐患中的重要作用,立足人民法院专业优势,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协作质效,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内容本通知中“一函两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适用范围主要是: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法律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制度执行情况;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等权利落实及工会工作人员履职保护等法律制度执行情况。
三、工作举措(一)建立双向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
围绕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聚焦欠薪、违法安排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重大/敏感信息预警机制。
工会发现劳动用工违法线索、重大敏感信息,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时,可同步将相关信息通报人民法院。
职业健康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利益。”“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中对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1967年至1978年为停滞阶段。
这一时期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建设受到阻碍。
01
02
1979年至1990年为恢复发展时期。
01
在这一阶段,国务院、原劳动部、卫生部等部委颁布了大量安全卫生法规。1979年10月,国家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监察工作报告》;1987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01
1991年6月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02
1995年3月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03
工作时间和休假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996年4月原劳动部颁发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工会台账资料资料讲解
工会台账资料(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概述、思路)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科技商务中心项目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概述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也从法律上对工会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职责。
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既是党和国家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也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一项基本职责。
(一)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直接涉及到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是职工根本利益所在。
因此,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其目的就是要按照党和国家赋予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职责,通过监督用人单位和有关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通过组织和发动职工群众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以此来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职业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地位与作用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职能,是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家“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格局中具有独特的地位。
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在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工会法》对工会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有哪些规定?第二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全国总工会修订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1991年发布的《关于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切实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是指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经过劳动保护业务培训和考核,经由上级工会任命的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反映职工群众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愿,履行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基本职责。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钻研业务知识,研究、分析和掌握本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第五条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或本行业内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制定、实施以及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掌握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
特别重大隐患问题,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第六条为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指导企业工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并监督落实。
第七条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出改进意见。
职业病防治知识
*****有限公司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资料用人单位: ***** 有限公司培训负责人:联系电话: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1、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
胡锦涛主席签署第五十二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1、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2、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3、促进经济发展二《职业病防治法》指导思想1、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2、转变政府职能3、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4、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5、发挥全社会的作用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三、《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2、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3、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4、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5、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四、职业病防治原理1、职业病的特点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2、疾病控制理论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3、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预防、消除危害源头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健康监护制度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解读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5.12.22•【文号】总工发[2005]53号•【施行日期】2005.12.2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2005年12月22日总工发[2005]53号)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随着我国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实施,乡镇(街道)经济在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乡镇(街道)工会直接面对基层,在工会组织领导体制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工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客观要求。
2、乡镇(街道)区域内非公有制企业多,小型企业多,劳动关系较为复杂,给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新挑战。
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在协调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独特优势,保护和调动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是促进乡镇(街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谐的必然选择。
3、近年来,乡镇(街道)工会围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履行维护职能做了大量工作。
但从整体上看,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各地发展不够平衡,作用发挥与党的要求和职工的愿望还有差距。
进一步提高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水平,是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扩大工会覆盖面,增强工会凝聚力的现实需要,也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的期望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工会组织4、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工会组织。
可以建立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或建立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建立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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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
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2010年4月12日总工发[2010]20号)
为切实发挥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作用,实现和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职业病高发势头虽然得到一定遏制,但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为职业病人群数量庞大,危害因素分布广泛,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不断出现,防治工作基础薄弱。
面对职业病防治的严峻形势,各级工会组织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2、认真把握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立足源头参与,加强群众监督,以推动政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落实用人单位防治主体责任为重点,深入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逐步推广完善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全面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加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协助政府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3、推动政府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推动将职业病防控指标体系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健全责任追究制;推动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政府执法监管、职工群众监督”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体制,促进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加强现场执法监管和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重点职业病的监测预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
4、配合完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制度。
加大职业病防治源头参与
工作力度,推动国家健全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加强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危害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性能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治等技术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促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二)监督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5、督促用人单位健全落实防治责任制和预防措施。
充分利用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等多种形式,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控,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给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条件。
6、促进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和职业健康管理。
监督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签订具有职业病防治实质内容的劳动合同,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保证劳动者的知情权,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
推动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和妥善安置。
(三)推进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创新。
7、全面推广“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
“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是工会多年来参与职业病防治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各级工会要结合本地和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联系实际、循序渐进、有所侧重”的原则,选取适宜模式进行试点,重点就职业病防治三方协调机制、大型企业职业卫生检查表、中小企业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和劳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等内容进行推广应用,在实践中健全工会全面参与职业病防治的工作体系。
8、大力完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检查体系,重视发挥社区、工业园区或行业性工会对企业职业病防治的群众监督作用,深入开展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积极引导职工参与企业职业卫生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组织职工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技术攻关等活动,为职业危害治理献计献策,促进生产作业环境的改善。
9、积极参与职业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
高度重视农民工尘肺病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