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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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船舶管理规定(3篇)

福建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船舶的建造、购置、检验、登记、营运、报废、拆解等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船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船舶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第二章船舶建造与购置第五条船舶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设计、建造和检验的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能。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购置船舶,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船舶购置合同;(三)船舶技术文件;(四)船舶检验报告;(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船舶购置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第三章船舶检验与登记第八条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船舶检验,并取得船舶检验报告。

第十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进行登记,并颁发船舶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船舶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船舶检验报告的有效期。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船舶登记证书到期前三十日内,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证书换发手续。

第四章船舶营运第十三条船舶营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环保和消防的规定。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配备合格的船员,并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船舶营运过程中,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二)船舶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证航行安全;(三)船舶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规定,防止船舶污染;(四)船舶应当遵守消防规定,确保消防安全;(五)船舶应当遵守其他有关船舶营运的规定。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海洋类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09年12月26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国务院令第一九九号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于1982年1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订,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607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石油作业、附则4章27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镇渔港管理制度

镇渔港管理制度

镇渔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管理渔港,保障渔民生产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渔业效益,保护渔业环境,现制定本镇渔港管理制度。

二、渔港管理机构1、镇渔港管理委员会:负责渔港管理的整体规划、协调和决策。

2、镇渔港管理办公室:下设综合管理、技术支持、安全监管、执法监察等部门,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3、渔港管理员:具体负责渔港的日常管理、运营和维护工作。

三、渔港经营管理1、渔港入港管理:对进出渔港的渔船进行证件、船员身份和货物检查,确保合法合规。

2、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渔船、码头等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生产。

3、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渔港废水、废弃物的排放,确保渔港周边环境清洁。

4、渔港收费管理:对渔民和船舶实行按照规定收费,资金用于港口维护和改造。

5、营运管理:促进渔港内商业活动的发展,吸引更多投资,提高渔港效益。

四、渔船管理1、登记备案:对在港停泊,进行渔业生产的渔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2、安全检查:对渔船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船只设备完好,不漏油、不泄漏。

3、渔业许可:对从事渔业生产的船只,应当持有相应的渔业许可证。

4、救援准备:对远洋作业的渔船,应当配备充足的救生设备和通讯设备。

五、渔民权益保障1、宣传教育:定期举办渔业政策宣传会,保障渔民了解相关政策。

2、维权援助:建立渔民维权援助机构,为渔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3、利益分配:规范渔民的收入分配,确保渔民合法权益。

4、培训服务:开展渔民技能培训,提高渔民的生产技能和安全意识。

六、渔港管理的法律保障1、相关法律法规:渔港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渔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2、违规处罚:对违反渔港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3、申诉机制:建立完善的渔民投诉申诉机制,及时解决发生的问题。

七、渔港管理的社会监督1、公开透明:渔港的管理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舆论引导:加强对渔港管理工作的舆论引导,提高渔民信任度。

3、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渔港管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局面。

渔港管理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渔港管理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渔港管理规章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港管理,维护良好的渔业生产环境,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渔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渔港范围内的各项管理活动,包括渔船进出港、货物装卸、人员进出、渔业资源调查、公共设施维护等内容。

第三条渔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加强对渔港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保证规章制度的全面实施。

第四条渔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渔业部门、公安部门、海事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渔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港口管理第五条渔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渔港管理制度,包括港口清洁、码头维护、防污染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渔港管理机构应当维护渔港秩序,加强对渔船的监管,严格审核渔船进出港手续,并确保船只载货合法、安全。

第七条渔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渔港交通指挥系统,对港口内的船只、车辆进行调度和管理,确保港口交通有序。

第三章渔民管理第八条渔港管理机构应当对渔民进行登记管理,建立渔民档案,及时了解渔民的基本情况和生产状况。

第九条渔民在进行生产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渔业资源,不得捕捞禁捕品种或使用禁渔工具。

第十条渔民在进出渔港时,应当遵守渔港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手续办理,遵守港口秩序。

第四章渔业资源管理第十一条渔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避免过度捕捞和滥用渔具。

第十二条渔港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及时掌握海洋渔业资源的分布状况和资源量,为渔民的生产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三条渔港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渔政部门加强对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和整治,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渔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渔港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渔港安全。

第十五条渔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渔船和船员的安全监管,确保船只装备齐全、操作规范,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行政审批项目流程中“挂起”功能的解读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行政审批项目流程中“挂起”功能的解读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流程中“挂起”功能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州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3.04.19•【分类】其他正文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流程中“挂起”功能的解读市民:在办理渔业船舶检验和设计文件审批时,超出办理时限。

政策法规与规划处:市民所反映的“在办理渔业船舶检验和设计文件审批时,超出办理时限”是行政审批项目流程中“挂起”所致。

挂起是指某项业务因为申请人或技术论证等原因造成占用审批的时间,点击挂起后的等待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中。

挂起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目前,我局在福州市网上审批系统(内网)实施“挂起”的行政审批事项有:1、海域使用许可(FZ01HY-XK-0001),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审核机关对报送材料初步审查后,通知申请人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提交相关材料;收到论证报告后,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2、海域采砂临时用海审核 (FZ01HY-XK-0009),根据《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第八条“海域采砂临时用海,应当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可以一并编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渔港经营许可(FZ01HY-XK-0010),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渔港经营许可申请与审批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1〕224号)附件1“福建省渔港经营许可申请与审批办事流程”第四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后组织渔政渔港监部门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20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以及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均不计入审核时限”。

4、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FZ01HY-XK-0012)挂起的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福建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福建省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闽海渔〔2016〕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系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中用于设施渔业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渔业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按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优化养殖空间布局,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方式,提升养殖设施装备水平,推进渔业现代化进程.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设施渔业项目包括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基地、全塑胶养殖渔排、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筏式吊养浮球(高密度聚乙烯塑料)、生态养殖网箱平台、水产种业基地、标准化莲(稻)渔塘等建设项目,以及深远海智能型养殖网箱系统、筏式养殖玻璃钢撑杆等新型养殖设施和设备的建设项目.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省内(不含厦门)从事渔业生产的企业、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

以往年度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支持的设施渔业项目且尚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不得申请新年度项目.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开透明"的原则,由财政、渔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依法监督、指导省海洋与渔业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督促省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等方面的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编制预算、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导意见,审核、汇总各地专项资金需求,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汇总上报、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等。

渔港建设管制实施办法

渔港建设管制实施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渔港建设管制实施办法渔港建设管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标准渔港建设,规范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标准渔港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与《省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渔港是指四至范围清晰,建设管理和主体明确,以防台避风功能为主,兼顾服务保障的公益性渔业港口。

标准渔港分一类渔港(一级渔港)、二类渔港(包括二级渔港、三级渔港)、三类渔港(三级以下渔港)。

农业部立项的中心渔港纳入一类渔港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列入《省标准渔港建设十一五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建立区标准渔港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区标准渔港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定期召开渔港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协调与处理渔港建设中有关问题。

第五条发改、海洋与渔业、财政、建设、国土、环保、海事、港务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密切配合。

凡列入标准渔港建设规第 2 页共 7 页划的项目,要在立项审批、土地使用、城建规划、海域使用、环境评估、通航评估等方面,简化办事手续,予以优先保证,为标准渔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第六条结合实际建立与落实渔港建设工作责任制,并纳入年度考核范畴。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七条渔港建设开发管理实现企业化运作。

由沈家门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全区各类渔港的开发建设和渔港建成后的使用、管理、维护工作;有标准渔港建设任务的乡镇、街道成立沈家门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管理部,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地区渔港开发建设、管理和维护事宜。

建设项目管理部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主要包括主任、副主任、财务、技术人员等。

渔港各项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渔港各项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渔港各项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渔港管理,规范渔业活动,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渔港内的所有渔业活动和渔业从业者。

第三条渔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本渔港的管理机构,对本渔港的管理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应坚持科学管理原则,依法行使管理职能,保障公平公正,维护渔业秩序。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管理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管理委员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七条对于对渔港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管理委员会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对于深度参与非法捕捞、垄断渔业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委员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由管理委员会定期进行公告,便于渔港内的所有从业者遵守。

第二章渔业许可管理第十条凡在本渔港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持有有效的渔业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取得渔业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未取得渔业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渔港内的所有从业者,应当遵守渔港管理规定,不得从事捕捞禁止物种、使用违禁工具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渔业资源管理第十四条为保护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将对本渔港内的渔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和利用。

第十五条对于极度濒危的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禁止捕捞。

第十六条对于普通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将根据资源状况和渔民需求设定合理的捕捞配额,确保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十七条对于超量捕捞、破坏资源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委员会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八条管理委员会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渔港内的各单位和个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管理委员会将要求其立即整改,确保渔港内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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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渔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渔港经营与管理,发挥渔港功能,提高渔港建设投资效益,促进渔港经济发展,根据《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渔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投资渔港建设经济组织拥有渔港经营权。

渔港经营必须经许可登记后方可进行。

渔港经营权可以转让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经营许可审批和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对渔港实施监督管理、对渔港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渔港经营许可、审批和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渔港经营业务是指在渔港范围内从事渔港码头和其他渔港设施的经营以及渔获物和渔需物质装卸、驳运、仓储等经营.
第七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经营许可.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三级渔港经营许可,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渔港经营许可证实行签发人制度,省、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签发人。

第二章渔港经营许可的申请
第九条从事渔港经营业务,渔港建设经济组织应当在渔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有权审批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渔港经营业务许可申请书;(二)渔港建设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
(三)渔港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包括: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防范自然灾害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四)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的资格等证明文件; (五)保证渔港正常运作和依法经营的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章渔港经营许可的审批
第十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渔港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后,应当组织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应当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完成,经审批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申请者应当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第十一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拟作出渔港经营许可决定,应当在相关行政乡镇、村和本机关的网站上对许可的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第十二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渔港经营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应当不批准其申请。

第四章渔港经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获准渔港经营许可,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渔港业务种类,在规定期限内经营渔港业务。

第十四条渔港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渔港经营自主权; (二)拒绝摊派的权利;(三)拒绝交纳违法的收费项目的权利
(四)根据所提供的服务依法收费的权利。

第十五条渔港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三)不得拒绝船舶进港避台风、防风暴潮或者紧急避难; (四)防止渔港水域污染;(五)保障渔港设施的正常运作。

第十六条渔港经营者的服务收费应当遵守《价格法》的有关规定。

应遵循现行国家已有的有关渔港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或根据服务项目和当地物价情况,拟订服务价格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确定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后,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未公布的不得实施. 第五章渔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和注销
第十七条渔港经营许可证和渔港经营许可申请书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渔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0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在渔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渔港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渔港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受让方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渔港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在渔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渔港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后,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渔港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渔港经营者被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经营渔港业务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渔港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注销渔港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的申请。

第六章渔港经营许可证的年检
第二十一条渔港经营许可证实行每2年审核一次。

渔港经营者应当在审核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下列审核材料:
(一)公司的审核报告.包括:2年的渔港业务经营情况;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
和渔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二)渔港经营许可证原件;(三)渔港建设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会计资料;(五)年检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年检机关进行年检时,应当对渔港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渔港设施建设维护、安全生产、服务资费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年检合格的在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印章;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或年检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注销渔港经营许可证。

第七章渔港经营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渔港安全生产情况和本办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各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对渔货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

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第二十五条各级渔港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守。

第二十六条渔港经营者及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渔港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未依法取得渔港经营许可,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按照《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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