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案例2避税港英属维尔京群岛

第七章案例2避税港英属维尔京群岛
第七章案例2避税港英属维尔京群岛

第七章案例

案例2:

一、案例名称:避税港英属维尔京群岛

二、案例适用:第七章第三节第三个知识点“避税港及其离岸经济活动”

三、案例来源:四、案例内容:

在世界地图上,英属维尔京只是加勒比海上的一个小点,但这个仅有153平方公里的弹丸之地却汇集了35万家公司。有人做过计算,这个小岛平均每个居民拥有近20家企业,一个篮球场的面积上就有一家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自然资源稀缺、经济基础薄弱,为发展当地经济,该岛政府1984年通过了《国际商业公司法》,允许外国企业在本地设立“离岸公司”,并提供极为优惠的政策:在当地设立的公司除每年交纳营业执照续牌费外,免交所有当地税项;公司无注册资本最低限制,任何货币都可作为资本注册;注册公司只需一位股东和董事,公司人员中也不必有当地居民;无需申报管理者资料,账目和年报也不必公开。在英属维尔京注册的公司中约有1万多家与中国有关。有的实际上就是民营企业,通过在此注册摇身变为外资公司,得以享受国家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还有一些读者耳熟能详的著名企业通过在此注册达到海外上市目的;此外,一些台湾企业为摆脱当局阻挠,先把资金转移到在英属维尔京注册的离岸公司,再绕道流入祖国大陆

但是,由于这些离岸金融中心没有外汇管制,保密程度高,资金转移不受任何限制,所以也成为国际洗钱活动最猖獗的地方。据估计,每年大约有5000亿到万亿美元的资金通过洗钱改头换面。在“9·11”事件后,一些人士批评这些地方为恐怖分子帮了大忙。2000年6月26日,经合组织发布题为《认定和消除有害税收行为的进程》的报告,将35个国家和地区列入了避税地黑名单,英属维尔京群岛榜上有名。在国际压力下,英属维尔京最近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新规则的变化主要有两处:一是将股票无记名制度取消,无记名股票必须由托管机构集中保管,公司必须把最终受益人的资料提供给官方;二是如果政府认为某个公司或账户涉嫌洗黑钱,当地最高法院发出搜查令后,离岸公司的资料必须公开。这个著名的“避税天堂”正面临着注册企业流失的威胁。

五、案例评析:

在世界地图上,英属维尔京只是加勒比海上的一个小点,可却是著名的避税港。避税港出现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地区自然资源稀缺、经济基础薄弱,为发展当地经济而对外国投资给予极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另一方面,国际资金流动的加速和扩大和各国的税收政策差异,产生了对国际避税港的强烈需求。这些资金中不仅包括以避税为目的地国际投资,也包括一些以洗黑钱为目的的资金。所以经合组织才会将像英属维尔京群岛这样的35个国家和地区列入了避税地黑名单。在国际压力下,英属维尔京最近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这个著名的“避税天堂”正面临着注册企业流失的威胁。对在中国去年的外资来源地中,英属维尔京群岛仅次于香港名列第二,超过了美国和日本。在修改规定后,或许会使来自该岛的外资减少,但这并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造成冲击。我们的主要外资来源地可能会冒出个伯利兹或萨摩亚来,只要我国的投资环境不发生变化,吸引外资的总体形势就

不会受大的影响。

六、案例讨论:

我国引进的外资中来自避税港的外资占较大比例,如果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对这部分外资有和影响

七、案例制作:黎林

案例报告国际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最新资料,WOR文档,可编辑】

[案例1] . A国,并在B国、C国、D国分设甲、乙、丙三家子公司。甲公司为在C国的乙公司提供布料, 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甲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岀售给乙公司; 再由乙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D国的丙公司,乙公司利润率20% ;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B国50% ,C国60% ,D国 30%该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甲公司以每匹布2800无的价格卖给D国的丙公司,再由丙公司以每匹 3400无的价格转售给C国的乙公司,再由C国乙公司按总价格3600000元在该国市场岀售。 : (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3000-2600)X 1000 X 50%=200000 (元) =3000 X 20%X 1000 X 60%=360000(元)则对此顶交易,诊跨国公司应细所得税额合il =200000十360000= 560000(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 —2600)X 1000 X 50%=100000(元) =(3600000 —3400000)X 60%=120000(元) =(3400 —2800)X 1000 X 30%=180000(元)则该跨国公祠应纳所得税id =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560000-400000=60000 (元) . B、CD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 提。 [案例2] A国的跨国甲公司在B国和C国有乙、丙两家子公。乙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 公司支付股息:3000 X 15%= 150万元;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征收20%的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税收,乙公司、丙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公别以250万元、120万 元卖给了甲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 我们来力析这样做的避税敕应: 〔■)正宿支廿股刑吋的慨负: 150万元X 20 %= 30万元 80万元X 20%= 16万元 30+ 16 = 46万元 乙、丙公司将商品以低价售给甲公司,甲公司从中获得与股息等值的回报,乙丙公司因支付方式改变,且无盈利,既可避免所得税,又不必纳预提税。 [案例3] 甲国国内梯泅:;?楚対共汇川垃外的股息、礼息等W咐纵征收20%的预提税;乙国税法则规定对其汇岀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30 %的预提税。同时为协调甲、乙两国税收利益,两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两国之间的同类所得只征收5%的预提税。今有丙国A公司贷款给甲国B公司,每年B公司需向A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为减轻预提税负,A公司在乙国租用一个邮箱,冒充乙国居民,使利息的预提税税度由20%降为5%。 这是A川I邯箱方讥滥川:锐収I』卜尢避:锐的-种方我。按A公司在两国的正常身份,200万美元利息应纳预提税40万美元;冒充乙国居民后,仅负担预提税10万美元。 [案例4] A国甲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权,研制费用为20万美元,有效年限为20年。甲公司欲将此项专利转让给B国的子公司乙,因为A l、B国市场上无同类专利可比价格,双方将转让价格定为6万美元,转让期为10年。B国乙公司又在本国 市场上以10万美元的价格将此项专利转让岀去。又知A国所得税税率为15%,B国所得税税率为30%,毛利率为20%成 本分摊率为60%o : 因列此项专利权无M场I『比价诲:I J按组成;U场你恪来确朮共价格C =成本X分摊率X毛利率)X转让年限/有限后限=4.8(万美元) A国甲公司应纳所得税=4.8万X 15%=7200(美元) B国乙公司应纳所得税=(10-4.8)X 30%=15600(美元) :7200+15600=22800(美元)

国际税收链上的舞者单元测试题答案

PS:单元测试题你得80分与得100分对期末总成绩没有影响,这个网课答案不太好找,所以整理了一下。 第一章单元测试 1. 税收主要具有哪些作用?【BCD】 A更好地提供私人产品 B配置资源 C为国筹资 D调节收入分配 2. 在国际税收事物的处理上,世界各国完全是一种税收竞争的关系,没有合作。【B】 A对 B错 3国际税收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哪四项内容?【ABCD】 A国际逃避税及反避税问题 B税收管辖权问题 C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问题 D税收协定问题 E涉外税收征管问题 4. 国际税收的最主要研究范围是哪个类型的税:【C】 A关税 B商品和劳务税 C所得税 D财产税 5. 目前,世界各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具有哪三个特点【ACD】 A发达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较多 B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已取代综合性税收协定 C国际税收协定以所得和财产类税收协定为主体 D避税地签订的综合性国际税收协定相对较少 6. 由于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内容过于单一,世界各国倾向与避税地签订综合性国际税收协定。【B】 A对 B错

7. 国际税收的利益相关方主要包括:【ABCDE】 A各国政府 B企业经理与税务顾问 C相关的国际组织 D四大会计师事务所 E广大的纳税人 8. 在国际税收领域,联合国的影响力远远大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A】 A错 B对 9.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是20国集团在2013年委托OECD启动的。【A】 A对 B错 10. 转让定价避税占国际避税总额的60%。【B】 A错 B对 第二章单元测试 1. 在属地原则下:征税权力受该国领土范围制约:一国对他国企业、个人来本国生产经营要征税,但征税权力不侵入他国领土。【B】 A错 B对 2. 领土与税收管辖权区域是完全重叠的。【B】 A对 B错 3.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都具有合理性,但其合理性是有先后顺序的。具体地说:属地原则先产生,属人原则后出现。【B】 A错 B对 4. 由于人身联系的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B】

国际避税地利弊分析

国际避税地利弊分析 来源:作者:楚天佑日期:10-01-07 国际避税地(International tax havens)又被称为“避税港”或“租税天堂”,是指那些对财产和所得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就实践而言,国际避税地一般是指那些在国际避税活动中事实上发挥作用的、没有直接税或直接税税率很低、以及虽有正常税制但提供特殊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一、国际避税地的特征: 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想成为“国际避税地”,并非仅靠一种或几种税收便收就行。综合来看,国际避税地大都具有如下特征: 1、单一而又独特的低税结构。低税是避税地的基本特征,不但占整个财政收入的税收负担轻,而且更重要的是直接税的负担轻。大多典型的避税地,在某一重要的所得税类型上,都课以低税或不课税,这是西方跨国公司选择避税地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决定低税的前提是小国寡民,没有沉重的财政负担。这也决定了各避税地在一般情况下税制结构都十分单一简化,只包括几种主要的所得税,流转税几乎没有,偶有商品的进出口税也放得很宽。在纯粹的避税地中,根本无税制可言。 2、有明确的避税区域范围且地理位置优越。避税地并非必须是一个主体国家的全体,其范围大的可以是一个国家,小的可以是一个海岛、一个港口城市、一个自由贸易区,但无论避税范围大小,都清楚地划出了避税区域,使纳税人十分明确地什么地域范围内投资经营,可以获得免税或减税。二次大战后形成的众多国际避税地绝大多数都是小岛或弹丸之地,在地理位置上靠近高税负的欧、美、澳各经济发达国家,且与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不少是这些发达国家的前殖民地,甚至至今仍是殖民地或托管地。 3、政治稳定,具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投资者和避税人对其资金的安全格外关注,如果政局多变,就会使他们望而却步,或抽走资金、转移营业。长期以来,大多数避税地政局稳定,且都有严格保护银行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避税地政府对商业活动的干预很少,投资者来去自动。如开曼政府保证从公司成立之日起免征20年直接税,如果是某种形式的信托公司,放宽至45年。宽松的政策法规,成为吸引外资的“软环境”。 4、具有快捷便利的交通通迅条件和理想的投资环境。从当今各个国际避税地来看,大都国际航空发达,通迅便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而且地理位置都离北美、西欧、东南亚和澳大利亚等地不远,为跨国投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为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进行跨国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地的主要形式 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手段主要是通过设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地境外的财产和所得汇集在基地公司帐下,以达到逃避所在国高税负的目的。基地公司实际上是在避税地建立的受控于高税国纳税人的虚构的纳税实体,绝大部分基地公司在避税地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仅租用一间办公用房或一张办公桌、甚至仅仅佳一面招牌,其全部或主要的经营活动是避税地境外进行的。跨国纳税人利用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主要形式有: 1、虚构中转业务。国际避税者把其总公司制造的直接销往另一个国家的货物,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基地公司中转的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基地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转移到基地公司帐上,达到避税的目的。 2、虚设信托财产。国际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立一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把它的位于避税地境外的财产虚构为信托公司资产,尽管财产信托人和受益人都不是避税地居民,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属信托公司名下,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经典案例报告国际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案例1] 某跨国公司总部设在A国,并在B国、C国、D国分设甲、乙、丙三家子公司。甲公司为在C 国的乙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甲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D国的丙公司,乙公司利润率20% ;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B 国50% ,C 国60% ,D 国30%。该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甲公司以每匹布2800无的价格卖给D 国的丙公司,再由丙公司以每匹3400无的价格转售给C 国的乙公司,再由C国乙公司按总价格36000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 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 (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十360000=560000(元) (二) 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120000(元) 丙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180000(元)

则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合计 =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 560000-400000=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B、C、D 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案例2] A国的跨国甲公司在B国和C国有乙、丙两家子公。乙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3000×15%=150万元;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征收20%的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税收,乙公司、丙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公别以250万元、120万元卖给了甲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的避税效应: (一)正常支付股利时的税负: 乙公司应纳税额=150万元×20%=30万元 丙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80万元×20%=16万元 共应纳预提税税额:30+16=46万元 (二)以商品代替股息支付时的税负:乙、丙公司将商品以低价售给甲公司,甲公司从中获得与股息等值的回报,乙丙公司因支付方式改变,且无盈利,既可避免所得税,又不必纳预提税。

纳税筹划第八章自测题

第八章国际税收筹划 (一)单项选择题 1. 国际税收筹划不仅需要跨国企业遵循其本国的税法,而且要遵循()。 A. 中国税法 B. OECD 税法 C. 联合国税法 D. 东道国的税法 答案:D。 解析:由于不同国家实现其税收管辖权的方式并不相同,因此,各国对境外企业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税收规定也不相同。在现实中,大部分国家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这意味着,大部分国家对于境外企业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都要征收所得税,同时对本国居民在境内外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全部所得都要征收所得税。当一国企业到另一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收入时,往往需要按照东道国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还要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因此,跨国企业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不仅应当遵循和考虑其居住国的税法,而且要遵循和考虑其东道国的税法。这也是国际税收筹划的最主要特征。 2. 国际税收筹划的直接目的是减轻()。 A. 高税国税负 B. 境外税负 C.本国税负 D. 整体税负 答案:D。 解析:由于各国税法存在巨大差异,而且企业在不同国家开展经营活动的性质、获利水平存在差异,因此,企业旨在降低其在某一国税负的税收筹划安排很有可能导致其在另一国税负的增加。这种“摁下葫芦浮起瓢” 的筹划方法会增加企业在全球的整体税负。这显然不是税收筹划的理想结果。因此,作为从全球获利、在多个国家纳税的跨国企业,其国际税收筹划活动需要综合考虑各国税制的特点和差异,并以此为基础,对组织结构、交易形式、成本费用与收入等进行合理的安排,以降低企业在全球的整体税负。 3. 如果一个企业或个人被一个国家认定为其税收居民,那它(他)就要在该国承担()。 A. 无限纳税义务 B. 有限纳税义务 C.本国纳税义务 D. 外国纳税义务 答案:A。

【案例】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

【案例】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 【案例】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 【案例】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法已经作了重大变革,更趋于公平和规范,充分体现了主体税制与市场机制协调宜的原则。 我国现行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简化的特点。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个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如何充分地利用这些可能性为我们企业的合理避税服务呢?这里将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结合不同的方法,如利用购进扣税,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利用分散优势,利用联合经营,利用"挂靠",利用混合销售等等为读者提供实际实践的思路和具体操作的方法。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小规模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扣税凭证避税筹划案例、进项税额调整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挂靠"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分散优势"避税筹划案例、利用"联合经营"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混和销售"避税筹划案例和购进扣税筹划案例。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人手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际避税地

国际避税地(International tax havens)又被称为“避税港”或“租税天堂”,是指那些对财产和所得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就实践而言,国际避税地一般是指那些在国际避税活动中事实上发挥作用的、没有直接税或直接税税率很低、以及虽有正常税制但提供特殊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一、国际避税地的特征: 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想成为“国际避税地”,并非仅靠一种或几种税收便收就行。综合来看,国际避税地大都具有如下特征: 1、单一而又独特的低税结构。低税是避税地的基本特征,不但占整个财政收入的税收负担轻,而且更重要的是直接税的负担轻。大多典型的避税地,在某一重要的所得税类型上,都课以低税或不课税,这是西方跨国公司选择避税地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决定低税的前提是小国寡民,没有沉重的财政负担。这也决定了各避税地在一般情况下税制结构都十分单一简化,只包括几种主要的所得税,流转税几乎没有,偶有商品的进出口税也放得很宽。在纯粹的避税地中,根本无税制可言。 2、有明确的避税区域范围且地理位置优越。避税地并非必须是一个主体国家的全体,其范围大的可以是一个国家,小的可以是一个海岛、一个港口城市、一个自由贸易区,但无论避税范围大小,都清楚地划出了避税区域,使纳税人十分明确地什么地域范围内投资经营,可以获得免税或减税。二次大战后形成的众多国际避税地绝大多数都是小岛或弹丸之地,在地理位置上靠近高税负的欧、美、澳各经济发达国家,且与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不少是这些发达国家的前殖民地,甚至至今仍是殖民地或托管地。 3、政治稳定,具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投资者和避税人对其资金的安全格外关注,如果政局多变,就会使他们望而却步,或抽走资金、转移营业。长期以来,大多数避税地政局稳定,且都有严格保护银行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避税地政府对商业活动的干预很少,投资者来去自动。如开曼政府保证从公司成立之日起免征20年直接税,如果是某种形式的信托公司,放宽至45年。宽松的政策法规,成为吸引外资的“软环境”。 4、具有快捷便利的交通通迅条件和理想的投资环境。从当今各个国际避税地来看,大都国际航空发达,通迅便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而且地理位置都离北美、西欧、东南亚和澳大利亚等地不远,为跨国投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为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进行跨国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地的主要形式 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手段主要是通过设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地境外的财产和所得汇集在基地公司帐下,以达到逃避所在国高税负的目的。基地公司实际上是在避税地建立的受控于高税国纳税人的虚构的纳税实体,绝大部分基地公司在避税地没有

国际税收习题答案

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 二、填空题 1.混合所得税制 2.所得课税 3.单一阶段销售税 4.进口税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并不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它是在成员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强制课征基础上取得的。 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 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与关境是一致的。 4.×销售税是就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课征的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预提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 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8.×不一定。 四、单项选择题 1.C.2.D.3.C.4. A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二、填空题 1.地域管辖权 2.住所标准 3.常设机构 4.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 5.支付者 6.实际所在地 7.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8.有限纳税义务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 2.√ 3.×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除了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外,还坚持公民管辖权。4.×我国目前同时采用住所标准与停留时间标准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5.×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实际为注册地标准及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只要满足其一便可确定为本国居民。 6.×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自行缴纳所在国的法人所得税。7.×不一定,如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即使当年不实际居住也可判定为中国居民。8.×甲先生这三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为210天(=140+140×1/3+140×1/6),达到183天标准,他在2005年应认定为美国的居民。 9.×应该为不超过90天,因巴哈马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所以不适用183天标准。四、不定项选择题 1.C.

(完整版)国际税收重点整理

第一章 国际税收: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1)合作性协调(2)非合作性协调 涉外税收: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区别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2.仅实行地域管辖权(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美国、利比里亚) 投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股息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支付股息公司的利润实际来源地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的使用地(美国); 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南非); 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国、比利时); 无形资产开发地(阿根廷)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间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或同一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地域管辖权的重要性和所得来源国优先征税地位 避免重复性征税的方法 (一)扣除法 (二)减免法 (三)免税法 (四)抵免法 直接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直接抵免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总分公司的公司所得税抵免、母子公司的预提所得税抵免。 间接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子公司中子公司所在国课征的公司所得税(间接抵免只适用于法人,不适用于自然人) 免税法: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税的所得免于征税的方法单边免税国家免税法适用条件 1)国外所得来源于课征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 2)国外所得应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 3)国外所得要享受参与免税,在国外企业持股时间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度(1-2年)。 4)实施参股免税需派息分红公司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 国际税收协定免税法适用条件当居住国居民取得所得或拥有资本,此所得或资本有可能被东道国课税,居住国就应对此所得或资本免税。 免税法的优点1)可以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2)在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居住

苹果公司避税案例

苹果公司避税案例研究和中国应对BEPS 的紧迫性分析及策略建议 一、引言 自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跨国公司避税的现象和趋势愈发严重。谷歌(Google)在 2011 年把其当年全球利润的 80%(约 98 亿美元)转移至百慕大群岛的空壳公司,避税超过 20 亿美元。2012 年亚马逊把在英国实现的 33 亿英镑的销售利润转移至卢森堡,因而没有纳税一分钱。跨国公司肆无忌惮的避税行为,已经引起各国重视,20 国集团领导人在 2012 年6 月墨西哥首脑峰会上就跨国公司避税的问题,郑重提出防止和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下称 BEPS 或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国际课题,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下称OECD)就 BEPS 问题进行调研。2013年 2 月,OECD 发布了题为“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报告,首次完整地阐述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国际现状,并明确指出某些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已经造成全球商业竞争环境的严重不公平,会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长期和致命的危害。 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的重要国家和发展中大国,尤其受到跨国公司避税的侵扰,同时考虑到我国企业正在“走出去”,全面、深入地参与全球化的竞争,需要认真对待 BEPS 问题及其挑战,积极参与国际游戏规则的重新制定,争取应有的话语权。 本文利用目前已经公开的信息,研究和分析美国苹果公司如何利用国家间税收协定与各国国内税法的漏洞以及转让定价等工具,通过复杂的投资架构安排和交易手段,把巨额利润转移到爱尔兰进行避税。透过对这个案例的研究,可以清晰地解读 OECD 应对 BEPS 所要解决的问题和难点,更重要的是,这个案例涉及中国公司,与中国目前反避税的现实需要密切相关。 二、苹果案例的由来与背景 (一)苹果案例的由来 2013 年 5 月美国国会参议院举行听证会,就“海外避税”问题,对美国苹

国际税收复习题

第一章国家税收导论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2.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表现为:a、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b、国与国之间 的税收协调关系。 3.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专门为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 企业设置的税收,如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它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 4.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导向作用在短期内可以直接决定一国涉外税收课税对象 范围大小以及税基的宽窄程度。 5.一国课征的税收按课税对象不同可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其中 个人所得税制度按照课征方法不同可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 6.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按预提方式(即由所得支付人在向所得 收益人支付所得时为其代扣代缴税款)课征的一种个人说得税或公司所得税。 预提税的课税对象一般是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 7.国际税收所依附的国家税收中的缴纳者必须是跨国纳税人。 8.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主体首先是跨国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9.跨国的财产主要包括有跨国不动产和跨国动产等在内。 10.纳税人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国际化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前提。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1.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 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所得税的管辖权可分为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2.目前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并行的做法。 3.目前,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和中国香港实 行的税收管辖权是地域管辖权。 4.美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是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5.判断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三个: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 6.按照住所标准的判断标准,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即为该国的税收居民。 我国判定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的重要标准是住所标准。 7.按照停留时间标准,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芬兰、德国、意大利、爱尔兰、 印度、卢森堡、马来西亚、挪威、新西兰、葡萄牙、巴基斯坦、新加坡、泰国和英国等国均采用半年期标准。我国、日本、韩国、和巴西等国采用的都是一年期标准。 8.判断法人居民的标准有: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选举权控制标准。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有:加拿大、德国、希腊、印度、肯尼亚、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荷兰、斯里兰卡、瑞士和英国。 9.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居民负有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 民只须就该国境内来源的所得向该国政府纳税,即有限纳税义务。 10.对于外国公司在本国境内的分公司,一般只对本国政府负有限纳税义务。由于 其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性,所以许多国家允许国内企业分公司的利润汇总到总公司的利润中一并征税,而不对分公司单独征税。 11.纳税人的国籍并非是识别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主体的标志。

跨国公司在华利润转移以及避税问题探讨

跨国公司在华利润转移以及避税问题探讨 导读:一、案例背景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转变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定阻力,因此宏观政策提出“开放可以引进技术、引进管理”,这也是为了打破阻力。由此外资企业获得了在税收.. 一、案例背景 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转变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定阻力,因此宏观政策提出“开放可以引进技术、引进管理”,这也是为了打破阻力。由此外资企业获得了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不少外资却以此作为获取超额收益的途径。 由国家统计局“利用外资与外商投资企业研究”课题组完成的一份关于外资的研究报告称,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约2/3为非正常亏损,每年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税款损失有300亿元。外资企业凭借超国民待遇和避税手段,使其能以较低价格开拓和占领国内市场,已对内资企业产生了巨大的挤出效应。 研究跨国公司在华行为也可以为中国企业提供经验。集团化、全球化是企业发展的趋势,中国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相当多的问题,向优秀的跨国公司学习,加强母子公司管控能力,是中国企业成功必经之路。 二、跨国公司利润转移-成功的横向管控 在跨国公司全球化过程中,在其母子公司管控的整体框架的指导下,出于集团整体战略考虑,对于旗下众多不同业务领域、不同地区分布的子公司,母公司会根据运营环境的变化构筑有效的横向管控。在财务管控的辅助之下,集团整体战略的实施就会更加迅速而有效。 1.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动因-将属于中方的利润转入其集团内部 跨国公司在中国建立子公司有多种方式,笼统的讲可分为中外合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两种。在中外合资公司里,中方合作伙伴并不包含在集团利益版图里,不是集团的一部分,那么跨国公司的母子管控体系里自然会涉及怎么样使其在华子公司能为集团创造更多的利润,在合资公司能创造的利润固定的情况下,根据在合资公司里双方共同分担收益和风险,跨国公司一般建立的横向管控就会要求想办法将合资公司的整体利润尽可能转移至母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以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我们刚刚提到的跨国公司对子公司利润控制以达到集团利润最大化的战略实际上是母子公司管控中的横向战略。横向战略(Horizonta1 Strategy)是协调相关业务单元的目标和战略,包括协调现有业务单元和基于与现有单位的关联选择进入新产业。横向战略是集团公司总部对下属业务单位在目标、政策上的协调统一。 那么是什么样的方式得以让这样的横向管控生效呢? 2.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途径 要实施有效的横向管控,需要跨国公司全方位的思考合作中出现的各种有利于自己的机会,以及机会的利用价值。横向管控光有战略不行,还需要有可操作的具体策略。在华跨国公司实施利润转移这个横向管控战略所实施的策略不外乎以下2种: (1)利用品牌优势钳制合作伙伴 合资企业的中方企业往往没有自己的品牌,而是期望于利用跨国公司提供的知名品牌迅速增加销量,抢占市场。在合资之处,这样的做法确实能快速提高销量,但是也确立了中方对外资方的依赖,离开跨国公司提供的知名品牌,中方几乎无法生存。基于此,跨国公司在合资企业运营的过程中就占据了主动,中方不得不看其脸色行事。 单纯的钳制住合作伙伴并不能为跨国公司带来直接的收益,对其横向战略的实施也没有直接的影响,跨国公司必须进一步的掌握合资企业的财务支配权,才能实现利润的转移。那

跨国企业避税案例

James Naismith was a Canadian. He invented basketball in 1891. At that time, he was a P.E. teacher at Springfield College, in the U.S.A. He invented an indoor game for his students so that they could play even in bad weather. Do you know how to score in the game? Well, just put the ball into the other side’s basket. You can throw the ball into the basket from any part of the court and you can throw it with one hand or both hands. But you must follow the rules. Now over a century later, more and more people play basketball. In the U.S.A., the NBA is very popular. People all over the world like to watch and play basketball. They love this game. The Olympic Games had a long history. In the eighth century B.C., Greece held the first Olympic Games, but there were only races and they lasted for one day. Only men could be in the games. Women had no right to take part in the Olympic Games until 1912. The Olympic Games were stopped in the fourth century. Then they started again in Athens in 1896. This was the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Olympics. Since then, the Olympic Games have been held every four years. The IOC(国际奥委会)makes rules for the games, so all the athletes have the same chance to win. Winning in the Olympics is a great honor. An athlete who wins at the Olympics is the best in the world. “Faster, higher, stronger” is the motto of the Olympics.

国际避税案例分析

国际避税案例分析 [案例1] 某跨国公司总部设在A国,并在B国、C国、D国分设甲、乙、丙三家子公司。甲公司为在C国的乙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甲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D 国的丙公司,乙公司利润率20% ;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B 国50% ,C 国60% ,D 国30%。该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甲公司以每匹布2800无的价格卖给D 国的丙公司,再由丙公司以每匹3400无的价格转售给C 国的乙公司,再由C国乙公司按总价格36000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 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 (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十360000= 560000(元) (二) 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120000(元) 丙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180000(元) 则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合计=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 560000-400000=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B、C、D 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案例2] A国的跨国甲公司在B国和C国有乙、丙两家子公。乙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3000×15%=150万元;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征收20%的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税收,乙公司、丙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公别以250万元、120万元卖给了甲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的避税效应: (一)正常支付股利时的税负: 乙公司应纳税额=150万元×20%=30万元 丙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80万元×20%=16万元 共应纳预提税税额:30+16=46万元 (二)以商品代替股息支付时的税负:乙、丙公司将商品以低价售给甲公司,甲公司从中获得与股息等值的回报,乙丙公司因支付方式改变,且无盈利,既可避免所得税,又不必纳预提税。 [案例3] 甲国国内税法规定对其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须征收20%的预提税;乙国税法则规定对其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30%的预提税。同时为协调甲、乙两国税收利益,两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两国之间的同类所得只征收5%的预提税。今有丙国A公司贷款给甲国B公司,每年B公司需向A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为减轻预提税负,A 公司在乙国租用一个邮箱,冒充乙国居民,使利息的预提税税度由20%降为5%。 这是利用邮箱方式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方式。按A公司在两国的正常身份,200万

第五章国际避税方法一、术语解释

第五章国际避税方法 一、术语解释 1.内部保险公司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3.逆向避税 4.归属抵免制 二、填空题 1.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在低税国关联企业账上人为地表现出来的利润有时被称为()。2.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是否对母公司的海外利润实行()是跨国公司能否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关键。 3.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把信托视为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管理机构,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链条。 4.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规避东道国股息预提税实际上是利用了国际避税手段中的()。5.目前,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的唯一国家是()。 6.外商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转移利润主要表现在:商品购销、劳务提供、融通资金以及()几个方面。 三、判断题 1.跨国公司如果想利用其海外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来避税,那么,在正常盈利阶段,建立子公司更为有利,因为母子公司的盈亏要统一计算。 2.跨国公司以信托方式进行国际避税一般发生在民法法系的国家。 3.通过逆向避税,外商投资企业减轻了其在我国及全球的纳税义务。 4.推迟课税政策的取消,使跨国公司无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规避母公司居住国的税收。5.内部保险公司一旦成为母公司所在国的居民公司,便会影响跨国公司利用其来避税的效果。 四、选择题。 1.跨国公司编制国际税收计划的目标包括()。 A.减少子公司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B.减少中介国的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C.减少母公司居住国对海外汇回利润征收的所得税D.减少母公司居住国的公司所得税 2.荷兰之所以被认为适宜中介控股公司的居住国,原因在于()。 A.荷兰已同80多个国家缔结了国际税收协定B.荷兰有参与免税的规定C.荷兰所得税率低D.荷兰关于设立中介控股公司的法律比较宽松 3.外商在我国避税采用的最普遍、最经常地一种手段是()。 A.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按协议或合同投足股本,企业需要的营运资金由境外母公司贷款提供B.将技术转让费纳入设备价格,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C.利用“两免三减半”的创业期税收优惠避税D.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4.跨国公司想统一计算海外子公司利润以充分利用母公司居住国的外国税收抵免,则应该建立()。 A.中介国际金融公司B.中介国际控股公司C.中介国际许可公司D.中介国际贸易公司5.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的商业原因主要有()。 A.进入保险行业B.避税C.避免常规保险市场发生的费用D.满足集团的特殊保险需要五、简答题 1.跨国法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手段主要有哪些? 2.跨国公司是怎样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的? 3.跨国公司是怎样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的?

国际反避税案例

国际反避税案例:苹果星巴克菲亚特避税遭调查,转移定价成焦点(2014-06-20 15:04:37) 转载▼ 标签: 分类: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案例 苹果反避税 星巴克反避税 转让定价 反避税 爱尔兰 志群按语:近年来,大型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及避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强了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管理。本次欧盟委员会的声明显示出了打击避税的决心。但在具体实施和调查上,反避税还是任重而道远,这不仅仅是单一的税法问题。BTW,为什么还使用“转移定价”这个词呢?好歹按照既有法律统一成“转让定价”比较合适。 欧盟委员会日前发表的一则声明,掀起了打击跨国公司逃税避税运动的又一高潮。苹果、星巴克和菲亚特三家跨国公司遭到调查,爱尔兰、荷兰以及卢森堡三个国家也在被调查行列。欧盟打击跨国逃税避税的力度再次加大。 转移定价成为焦点 对于欧盟来说,正式调查企业是否存在不合理避税问题还是首次,重要的是,这对外界表明了欧盟对于跨国避税这一难题无法听之任之的态度。 调查行动由欧盟执行机构欧盟委员会负责,主要针对苹果公司在爱尔兰、星巴克在荷兰,以及菲亚特集团旗下的金融部门———菲亚特金融及贸易有限公司在卢森堡的税务活动进行深入调查。调查的重点在于这几家公司的“转移定价”安排,以确定它们的应税利润如何在各国之间分配。欧盟委员会竞争事务专员阿尔穆尼亚说,如果某些公司采取了并不反映市场条件的转移定价操作,这种安排可能有悖于国家补助方面的欧盟规则。 欧盟委员会在声明中表示,基于初步分析,欧盟有理由怀疑这三起案例中,受到相关国家当局保护的减税协议低估应税盈利,从而使相应公司获得优势。委员会还表示严重怀疑国家税务部门作出的决定,并称如果该委员会发现这些公司确实从国家补助中受益,这些公司可能会被要求返还不当利得款项。 的确,欧盟调查的这几家企业和国家在避税方面都有“前科”。

第七章案例2避税港英属维尔京群岛

第七章案例 案例2: 一、案例名称:避税港英属维尔京群岛 二、案例适用:第七章第三节第三个知识点“避税港及其离岸经济活动” 三、案例来源:四、案例内容: 在世界地图上,英属维尔京只是加勒比海上的一个小点,但这个仅有153平方公里的弹丸之地却汇集了35万家公司。有人做过计算,这个小岛平均每个居民拥有近20家企业,一个篮球场的面积上就有一家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自然资源稀缺、经济基础薄弱,为发展当地经济,该岛政府1984年通过了《国际商业公司法》,允许外国企业在本地设立“离岸公司”,并提供极为优惠的政策:在当地设立的公司除每年交纳营业执照续牌费外,免交所有当地税项;公司无注册资本最低限制,任何货币都可作为资本注册;注册公司只需一位股东和董事,公司人员中也不必有当地居民;无需申报管理者资料,账目和年报也不必公开。在英属维尔京注册的公司中约有1万多家与中国有关。有的实际上就是民营企业,通过在此注册摇身变为外资公司,得以享受国家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还有一些读者耳熟能详的著名企业通过在此注册达到海外上市目的;此外,一些台湾企业为摆脱当局阻挠,先把资金转移到在英属维尔京注册的离岸公司,再绕道流入祖国大陆 但是,由于这些离岸金融中心没有外汇管制,保密程度高,资金转移不受任何限制,所以也成为国际洗钱活动最猖獗的地方。据估计,每年大约有5000亿到万亿美元的资金通过洗钱改头换面。在“9·11”事件后,一些人士批评这些地方为恐怖分子帮了大忙。2000年6月26日,经合组织发布题为《认定和消除有害税收行为的进程》的报告,将35个国家和地区列入了避税地黑名单,英属维尔京群岛榜上有名。在国际压力下,英属维尔京最近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新规则的变化主要有两处:一是将股票无记名制度取消,无记名股票必须由托管机构集中保管,公司必须把最终受益人的资料提供给官方;二是如果政府认为某个公司或账户涉嫌洗黑钱,当地最高法院发出搜查令后,离岸公司的资料必须公开。这个著名的“避税天堂”正面临着注册企业流失的威胁。 五、案例评析: 在世界地图上,英属维尔京只是加勒比海上的一个小点,可却是著名的避税港。避税港出现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地区自然资源稀缺、经济基础薄弱,为发展当地经济而对外国投资给予极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另一方面,国际资金流动的加速和扩大和各国的税收政策差异,产生了对国际避税港的强烈需求。这些资金中不仅包括以避税为目的地国际投资,也包括一些以洗黑钱为目的的资金。所以经合组织才会将像英属维尔京群岛这样的35个国家和地区列入了避税地黑名单。在国际压力下,英属维尔京最近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这个著名的“避税天堂”正面临着注册企业流失的威胁。对在中国去年的外资来源地中,英属维尔京群岛仅次于香港名列第二,超过了美国和日本。在修改规定后,或许会使来自该岛的外资减少,但这并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造成冲击。我们的主要外资来源地可能会冒出个伯利兹或萨摩亚来,只要我国的投资环境不发生变化,吸引外资的总体形势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