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实践与思考
人大上下联动创新的实践与启示

人大上下联动创新的实践与启示人大上下联动创新的实践与启示人大上下联动作为一种鲜活的工作方式方法,是近年来一些惯性做法相比,其创新具有联动主体多级化、代表参与层次化、活动形式和手段法治化等共性特征。
在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过程中,其因势、因事、因地制宜,在联动法律关系设立上积累了宝贵的创新实践。
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制创新形成的重要成果之。
与传统创新的做法省级牵头居多,自上而下,多层次活动主体广泛参与。
总体来看,各地形成了省级人大主导、市县区人大协同、各级人大代表等积极参与的主体态势。
活动开展之初,为全面了解掌握联动议题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症结,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以一竿子插到底为主,不仅筛查省本级情况,而且深入到市县区乡进行摸底调查,从年初开始到年底,直贯穿全年,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基本上不留盲区。
比如,2015 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为促进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的行政许可“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中,从活动启动阶段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制定印发执法检查工作总体方案,到实施阶段执法检查七个具体步骤的顺序扎实推进,其一直担任组织者角色;各市县乡人大协同推进,人大代表发挥主体作用,出现了四级人大联动、五级人大代表、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参与的少有局面。
2014 年和2015 年,上海、重庆和浙江等省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分别开展的教育实践活动整改、不同内容专项监督的上下联动活动中,都是由这些省级人大常委会分别统筹谋划,认真推进实施,相关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代表等积极参与共同开展的。
另一种是自上而下联动方式,是同级监督和对口监督。
主要根据情势变化,针对上年未决难题和新出现的突出问题,有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持续两年对同一联动内容开展的监督,注重突出市县乡人大对本级监督对象,以及各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对对口部门督促地位和作用。
凸显力度,以点带面,强调综合运用多种法定手段。
突出强调拓展联动视角、领域和力度,建立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之间、人大与联动对象之间的活动纽带,深化相互之间新型关系,把出发点、着眼点和落脚点统一到提高人大依法履职质量效率,强化促进经济建设中心和改革发展大局任务完成上。
专家盘点新《立法法》带来新4大变化

专家盘点新《立法法》带来新4大变化来源:综合一: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扩容”。
把以前仅有49个“较大的市”独享的地方立法权下放给全国所有282个“设区的市”。
再通俗点说,就是全国所有地级市均获得地方立法权。
我国地区南北东西差异很大,一刀切不行,所以要对城市管理等方面立法权的“下放”,有利于地方发挥主动性、积极性。
二:部门规章不得设定限制公利的规范。
当前存量的诸多地方性管理规定,凡是涉与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比如车牌限购、房产限购,不可以单由政府说了算,而务必经过地方性的人大立法。
也就是说,车辆号牌限购、房产限购等政策“一夜出炉”将面临“民意博弈”以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合法性审查“掂量”。
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规定执行中存在标准不规范等问题。
税收本来是全国人大专有立法权。
但很长一段时间,全国人大基于某些理由长期授权国务院来制定相关立法。
今后新《立法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国家征税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
这样就不会出现前不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突然下个红头文件,燃油税说涨就涨的事情了。
四:为授权立法设“时限”,一般不超5年。
严控授权立法。
在对地方立法“放权”同时,新《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给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如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决定等。
有必要对授权立法严格规范,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与时纠正。
《立法法》草案规定,授权决定应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同时规定“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修改后的新《立法法》有望遏制政府的“任性”,也是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的重要引擎。
有关部门应当以新《立法法》的颁布为契机,加大新《立法法》的宣传力度,同时狠抓新《立法法》的实施,真正发挥《立法法》助力良法善治的功效.亮点1: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走进法律体系“2.0时代”(《法治热点面对面》⑤)

走进法律体系“2.0时代”(《法治热点面对面》⑤)——怎样推进科学民主立法《人民日报》(2015年02月06日09 版)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随后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12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这是立法法实施14年后的首次修改。
人们普遍期待,对这部规范立法工作的基本法的修改,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入“2.0时代”。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这是中国立法工作的一个新跨越,标志着立法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为何说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国家若善治,须先有良法。
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龙头昂起来,龙才可能腾飞起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立法为“开路先锋”,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30多年前,历经十年浩劫的中国,法律园地一片荒芜,只有宪法和婚姻法等寥寥几部法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中国立法进程不断加快。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0年年底这一历史任务如期完成,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随着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总体解决了。
那是不是立法工作的使命就结束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立法进程没有终点。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也永无止境。
即使是一些法律比较完备的国家,每年也都会新制定或修改一批法律。
我们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它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目前,仍存在一些重要领域法律法规缺失的问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问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衔接配套不够的问题,立法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坚持“第一议题”制度

坚持“第一议题”制度所谓“第一议题”制度,就是对于本级人大代表会议审议事项和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要事项、决议事项以及常委会工作报告等方面,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将其作为议案或者提请本级人大讨论决定。
这样做既可以让人大真正了解国家事务与自身权利之间的关系,又能够保障人大在处理各类问题时更加积极主动。
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地方政府、公检法机关办事效率,从而达到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完善社会治理结构的目标。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党的领导的基石,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离不开充分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
全国两会期间,部分代表通过多种形式反映建议,并提出相应的议案。
他们参加会议听取报告,向代表反馈,参加选举投票……他们当中很多人都已经成长为各行业的佼佼者,甚至有些人还是各级政协委员,来自最底层的群众通过当地的人大组织得到了更广泛的声音。
因此,我认为只有把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放在首位,才能够使代表的职能得到充分施展,而这也正是十九大报告中“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目标”的具体体现。
落实好“第一议题”制度,必须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要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特别需要我们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前提下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人大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怎么样运用新载体、新平台凝聚共识、服务大局?归根到底,就是要调动代表和群众参与地方人大工作的热情,最大限度地集思广益,引导他们畅所欲言,为城市发展献计献策;同时注意防止脱离人民群众、陷入空谈误区的倾向。
我想,只有始终把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才能够真正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大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推动人大依法履职尽责,必须明确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的操作路径。
按照十九大精神,人大常委会要紧扣党委中心工作,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力,围绕中心工作谋划部署,重点做好三件事:抓好宪法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监督、支持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不断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立法课题研究结新果——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专题研究

的 问题 。因此 ,此 次 专题 调研 的 目的 不 是全 面 研 究组 织 协
- 1 -. 的研究 , 是市 人大 常委 会 党 组 2 0 1 3年 开展 的七
个 专题 调 研课题 之 一 。 对 立 法 工作 基 础上 , 针 对立 项 、 起 草、 审 议和 通 过 等 环节 的主要 问题进 行 分 析 ,形成 综 合性 的 法 工作 组 织 协 调制 度 。 课 题 组认 真 学 近 年来 中央和 伞 国人人 涉 及 立 法 I r 作 组 织协 调 的论述 ,总结提 炼 上 海立 法 工 作制 度 中的 相关 内
会 及常 委会 工 作机 构 的意 见建议 。会后 及 时 总意 , 并召
开 法工 委 组成 人 员参 加 的 改稿 会 , 认 真 吸纳 合 理 意 见 , 断
修 改完 善 。 l O月 中旬 , 法 工委 连续 召开座 谈 会 , 先后 听取 了 市 委有 关 部 门 、 市政府 有 关部 门、 市人 大 各委 员会和 办公 厅
任 为 组长 , 法制委、 法 工 委 两委 领 导林 化 宾 、 丁伟、 施凯、 吴 勤 民 为 副组 长 , 法工委各处室 ( 所) 的五 位 处 ( 副 所) 长 以及
法 一 处 干 部 为基 本 成 员 的 加 强 立 法 工 作 组 织 协 调 课 题 组 。课 题 组按 照 常委 会 党组 的 调研 方 案和 常 委会 领 导 在 听 取 中期 汇 报会 上 的 要求 ,紧 张 有序 地 开展 了课题 研 究 。期 间,先后 召 开 了 3次 课题 组 全体 组成 人 员会 议 、 3次法 工 委 组 成人 员 会 议 、 1 次 中 期推 进会 、 1 O次 小型 工 作 会议 和 多 次 进 展情 况 沟通 会 。吴 汉 民副主 任 出席 三 次课 题 组全 体 组 成 人 员会 议 , 对课 题 的意 义 、 定位 、 研 究思 路 和方 法 、 课 题 提 纲 及 综 合性 制度 建 议 、 《 上 海 市人 大 常委 会 关 于加 强 立法 工 作 组 织 协调 的若 干规 定》 的形式 等 提 出 了明确要 求 。 课题 组认
法规草案起草“双组长”制的运行模式、实践价值和经验启示

法规草案起草“双组长”制的运行模式、实践价值和经验启示作者:何晓明余文斌来源:《人大研究》2020年第01期法规草案起草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立法质量的高低。
近年来,浙江省人大及杭州、宁波、绍兴、舟山等市人大积极探索推行法规草案起草“双组长”制,取得了积极成效,并形成了较为规范有效的运行模式,对完善立法起草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立法起草工作,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
一、“双组长”制的含义和运行模式(一)“双组长”制的含义法规草案起草“双组长”制是指人大常委会分工联系的副主任和政府分管负责人共同担任立法起草小组组长,全程组织推进重要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协调解决法规草案重要制度设计和重大问题的立法起草制度。
法规草案起草“双组长”制是地方立法起草制度的探索与创新,对此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为“双组长”,其共同作为起草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关于适用范围。
并不是所有法规项目都需要实行“双组长”制,需综合考虑法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重要性等,部分重要法规项目才实行“双组长”制。
三是关于实施阶段。
做好法规草案起草是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起草阶段是“双组长”发挥作用的主要环节。
因此,“双组长”全程负责组织推进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确保法规草案按时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在法规审议和法规实施阶段,“双组长”仍需发挥作用。
(二)“双组长”制的运行模式1.关于法规项目确定。
一是确定标准。
对实施“双组长”制的法规项目要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符合涉及部门多、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立法难度大等标准的重要法规项目实行“双组长”制。
二是确定时间和载体。
人大常委会在谋划年度立法计划时,同步考虑实行“双组长”制的具体法规项目,在年初出台的年度立法计划及其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2.关于组成人员。
除人大常委会分工联系的副主任和政府分管负责人共同担任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双组长”外,起草小组可以设副组长、组员和联络员,日常工作由副组长具体负责。
区人大常委会专工委应在地方立法中有所作为
区人大常委会专工委应在地方立法中有所作为
沈春梅
【期刊名称】《上海人大月刊》
【年(卷),期】2022()8
【摘要】立法修法工作是反映民意的重要渠道。
虽然直辖市的区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和修法权,但应当发挥好立法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有所作为。
一、发挥工委主导作用,提升立法研究的专业水平区人大常委会专工委在参与立法修法方面有三个优势:一是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加紧密,能够充分反映和表达不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需求,使立法更具民主性。
二是区县间的差异能够得到更充分的反映,立法需求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得到兼顾和平衡,使立法更具科学性。
三是在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更及时和敏锐,并将这些问题转化为立法和修法的依据,使立法工作更具实效性。
【总页数】1页(P54-54)
【作者】沈春梅
【作者单位】奉贤区人大常委会;侨民宗工委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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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乐际在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赵乐际在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09.19•【分类】讲话论述正文在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23年9月19日,山东济南)赵乐际今天,我们在济南召开2023年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实施新修改的立法法,总结交流地方立法工作成果和经验,稳中求进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宏伟蓝图,对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战略部署,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党中央批准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今后5年立法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列入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79件、二类项目51件,还有一些需要研究论证的三类项目。
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部署落实本届立法规划,提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做好立法工作,坚持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把立法同普法、法律监督结合起来,稳中求进推动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会议还提出,要推动地方人大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衔接,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立法工作。
我国实行统一而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实施性,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使上位法规定更加具体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二是补充性,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关于地方事务的条例、规定,为地方发展和地方治理提供法治保障;三是探索性,按照“不抵触”原则,对国家尚未立法的事项,通过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积累经验。
改革开放4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立法体制日臻完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逐步扩大,立法程序更加健全。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民主渠道作用———在全国人大召开的
上海人大2017年第12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紧紧抓住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主要民主渠道,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的新论断新要求。
党的十九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新的更高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总结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和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民主渠道作用的新实践新成果,不仅有助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而且对于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民主渠道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深刻把握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主要民主渠道的丰富内涵。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主要渠道,从根本上是由我国国家政权性质决定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政体。
我国人民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民主形式和重要途径,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主渠道,不是偶然的,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实践探索的结果,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先进理念、先进制度和根本要求。
(二)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最重要制度载体和最主要途径。
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有多种形式和渠道,但最重要、最关键的是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深刻表明,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民主权利,具有最大法律和制度效力。
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民主渠道作用,具有其他民主形式不可替代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最好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是联系群众主要民主渠道。
浅谈地方立法权在推进依法治市中的重要作用
浅谈地方立法权在推进依法治市中的重要作用作者:刘枫霞曹志材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5年第5期刘枫霞曹志材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依法治国”确定为会议主题。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的重大完善,对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好地方立法权,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崭新的课题。
下面,就这个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把握新形势,充分认识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重大意义地方法规是对全国人大立法暂时顾不上、管不到、来不及规范事项的有效补充。
同法律相比,地方法规更接地气,更有针对性,时效性更强。
一是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设区市没有立法权,政府的备类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的政策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设区市面临的改革发展任务迅速增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具有不稳定性和短期性,不能持续有效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是设区市普遍的需要。
但现行立法法规定,地方立法权仅限于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就是说,成为“较大的市”是以前设区市拥有立法权的唯一途径。
据统计,仅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中就有22件要求研究赋予较大的市立法权。
由此可见,全会提出赋予设区市立法权正当其时,满足了地方经济发展对立法效率的迫切需要,必将更好地引领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根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设区市的立法权限于城市建设管理及环境保护方面。
城市建设管理与环境保护是关系民生问题的热点和难点,叉与人民群众生活休戚相关,设区市通过行使立法权,可以平衡利益关系,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利益,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是有利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但长期以来,大部分设区市没有立法权,在推动地方法治建设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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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实践与思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而科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我国在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随着改革开放持续深入,利益格局日益复杂,民众需求逐渐多元,立法工作也面临着较多挑战。
在这样的形势背景下,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新修改的《立法法》强调,“人大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我认为这是依法立法、科学立法的本质要求,是立法工作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今后立法工作需要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认识
我认为具体要发挥好四大作用:
1、引领立法理念。
人大要把立法为民的理念贯穿整个立法过程,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法律法规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努力通过立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2、统筹立法规划。
人大要对立法工作进行长远规划、通盘考虑、总体设计,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来谋划和开展立法工作,不断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系统性,发挥立法的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
3、协调立法程序。
人大要在立项、起草、审议、修改等各个立法环节发挥协调作用,使立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妥善平衡各方需求,坚决防止受到其他干扰,以此树立立法工作的权威。
4、强化立法担当。
人大要对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公众利益和部门利益等矛盾问题,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敢于“拍板”、敢于较真,使立法真正成为“硬杠杠”。
二、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必要性
1、这是人大的性质地位决定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根据它的意志和制定的法律,进行具体的行政管理和司法活动。
人大通过立法来规范各类行政、司法行为,既是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一种监督,也是一种工作的支持。
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是“法之授权”、“法之必然”,将从根本政治制度上保障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这是人大的工作机制决定的。
人大作为民意机关,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
人大集体行权的机制,畅通了社会利益表达渠道,特别是立法工作,更是将人民意志和主要诉求通过法定形式转变为刚性的法律条文。
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既是顺应民意之举,也是体现民之所求,只有坚持主导,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使立法工作充分反映民情民声。
3、这是人大的法定职责决定的。
《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这一规定对人大维护法制统一的职权予以了明确。
而要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遵守和执行,就必须同样运用立法手段来实现。
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和重要手段。
三、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现状及问题
1、角色定位要更加明确。
在立法工作中,最容易产生的问题就是正确处理人大和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这也是立法主导权的归属问题。
哪些事项必须由人大立法,哪些事项可以由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划清界限,以防止出现地方政府规避人大立法程序出台规范性文件,或者立法资源被过度使用等现象。
2、项目确定要科学论证。
人大在立法项目的确定上,需要主动调研、主动出击,通过广泛的信息渠道来全面系统地掌握社会立法需求,切忌被动等待、“等米下锅”,以防止出现政府及其部门对一些涉及本部门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争先上报,而对一些涉及多部门或复杂利益关系、社会矛盾集中的立法项目却无人问津的现象。
3、法规起草要不断统筹。
政府有关部门长期在一线从事相关具体工作,对相关业务更为熟悉,因此在法规起草上有一定优势,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行政机关受其权限和视角的影响,往往容易存在部门利益倾向,因此,对一些综合性较强、社会矛盾比较集中、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人大一定要挺身而出,主持起草。
4、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
在具体的立法起草工作中,现在的做法往往是依靠法制委(法制工委)单个委室的人员力量,忽视了其他专工委的立法作用,即使由其他专工委起草初稿,质量往往不高,造成起草任务大量集中,影响了起草质量。
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所有专工委人员的立法业务培训,加强立法工作力量的整体素质。
5、代表作用要有效发挥。
从目前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现状来看,代表作用发挥仍然不够理想,特别是代表议案和意见建议转化为立法规划计划的数量比较少,立法过程中代表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特别是基层人大代表表达意见的途径有限,难以实质性参与立法活动,影响了代表参与的积极性。
人大在立法主导作用发挥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我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科学合理的立法工作机制有待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结构上需要进一步优化,立法专业人才数量需要进一步增加,立法工作者对实际情况特别是基层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愿需要还有待进一步了解等等。
四、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方法举措
1、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保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对法治的领导,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而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就是要确保党的主张通过人大这一立法机关,转变成为国家意志。
因此,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就能保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也才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主导作用。
结合**的实际,
凡是立法工作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重要立法项目等内容,都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积极争取市委的支持,立法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问题和重大事项,都要通过党组讨论决定,以确保重大立法决策体现党的主张。
2、要用好统筹协调这一主要抓手。
要进一步完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立法工作联系沟通机制,对立法工作中出现的涉及机制体制、职责分工、组织机构、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的,要协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科学评估、统筹协调。
同时,要统筹协调好法制委(法制工委)与其他专工委的立法工作关系,加强协调配合,法制委(法制工委)要经常性邀请有关专工委参与对法规草案的修改和调研活动,有关专工委开展立法调研活动时,也要积极邀请法制委(法制工委)参与,真正发挥人大立法工作“一盘棋”的优势,整体提升立法工作的成效和质量。
3、要畅通工作机制这一科学路径。
要健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机制,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项目,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对立法项目进行科学的评估论证,从源头上确保人大对整个立法工作的掌控。
要健全完善法规起草机制,不断提高人大自主起草法规的比重,拓宽人大自主起草法规的范围,发挥立法专家库专家、专业人大代表的作用,委托高等院校、专业机构参加研究,为立法起草提供智力支持。
要健全法规审议机制,合理划分常委会会议一、二审的审议侧重,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对审议的法规草案进行了解消化,防止“走过场”。
4、要扩大民主参与这一重要渠道。
要进一步拓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渠道,将代表议案和建议中相对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确定立法项目的重要依据,在立法各个环节,积极组织相关代表参加,听取意见建议。
同时,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探索实行立法听证制度,扩大立法基层联系点的覆盖面,更加全面地了解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对立法的各类需求。
立法通过后,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扩大立法工作和地方法规的知晓度,营造全民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浓厚氛围。
5、要打好队伍建设这一关键基础。
人大在立法工作中能否发挥主导作用,是否有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立法队伍非常关键。
要始终把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放在立法工作的突出位置,建立立法、执法、司法干部轮岗交流机制,不断引进具有专业法律背景的人才,强化对现有立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挂职锻炼、现场实践等方式,快速提升立法工作者的业务能力,拓宽立法思路,增加立法经验,为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