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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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实施公告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减轻本市市区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茂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从二0 一0 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电话 地标位置

1 茂名市官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诊) 官山北东区一栋1-3号 2875542 点击这里显示地标位置

2 茂名市老科协医疗门诊部(普诊) 油城六路三巷3-10号 2931767 点击这里显示地标位置

3 茂名市离退休医师门诊部(普诊) 油城六路34号 2875926 点击这里显示地标位置

4 茂名市茂健医疗康复门诊部(普诊) 人民北路189号 2873696 点击这里显示地标位置

5 茂名市茂南区官渡南国社区卫生服务站(普诊) 官山三路110号 2839313 点击这里显示地标位置

6 茂名市茂南区济生门诊部(普诊) 桥南西区16栋 点击这里显示地标位置

7 茂名市茂南区新华金安门诊部(普诊) 油城二路5号大院 2322120 点击这里显示地标位置

8 茂名市站前街道苏上学社区卫生服务站(普诊) 新福四路78号 2812120 点击这里显示地标位置

9 茂南区福尔康门诊部(普诊) 双山路88号 2896703 点击这里显示地标位置

10 黄扬发诊所(普诊) 向阳街25号 2812595 点击这里显示地标位置

11 茂港区那花门诊部(普诊) 高地街道 点击这里显示地标位置 温馨提示:报销额(60%)会在门诊部当场结算冲减。 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茂劳社[2010年]1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减轻本市市区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发〔2008〕18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劳社发[200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国家医疗保障局2021年度医保基金飞行检查情况公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2021年度医保基金飞行检查情况公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2021年度医保基金飞行检查情况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5.19•【文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2021年度医保基金飞行检查情况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医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29个省份的68家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29家、二级医院15家、一级医院22家、医养结合机构2家)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开展飞行检查工作。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因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未完成现场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飞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国家飞行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被检定点医疗机构存在医保管理问题和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超医保支付限定用药、串换诊疗项目和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违法违规问题,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03亿元。

具体如下:(一)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问题。

一是住院管理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医保卡管理混乱,如住院处存放已出院病人医保卡;住院处医保患者信息更新不及时等。

二是制度管理落实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医疗机构对依法依规使用医保基金认识不足,或者没有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严密、常态化自查自纠不深入,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时有发生。

三是病案管理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医院为参保人员建立的治疗档案不完整,无临时医嘱单,部分记录单没有医师签名等。

(二)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问题。

一是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被检查的68家定点医疗机构中59家存在此类问题,涉嫌违法违规金额1.5亿余元,占涉嫌违法违规总金额的30%。

国家大病医保新政策

国家大病医保新政策

国家大病医保新政策国家大病医保新政策大病医保政策调整本市自2015年1月起正式实施了《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1.超限补贴。

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20万元,居民18万元)以上且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按90%报销;居民医保参保人,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8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70%报销。

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

2.大额补贴。

对参保人一个年度内个人范围内负担费用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2015年职工15000元,居民20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医保参保人按75%报销;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6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50%报销。

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保人的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3000元,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职工医保参保人按75%报销;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7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60%报销。

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

大病医保政策调整内容1.降低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

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8万元。

政策调整将明显扩大参保居民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受益面,预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将多支出2174万元。

2.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大额补贴的报销比例。

将参加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65%,参加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

调整后预计居民医疗大病保险资金将多支出1145万。

满4周岁儿童免费接种第二剂次水痘疫苗此次增加的适龄儿童免费接种的疫苗种类和剂次为脊髓灰质炎(简称“脊灰”)灭活疫苗第一剂次和水痘疫苗两剂次,经费投入为1722万。

具体实施办法是,自3月1日起,对满2月龄的全市常住儿童免费接种第一剂次脊灰灭活疫苗,预计全市受益儿童约13万;自7月1日起,在继续对满1周岁全市常驻儿童免费接种第一剂次水痘疫苗的基础上,对满4周岁的全市常住儿童(已于2013年享受第一剂次免费接种)再免费接种第二剂次水痘疫苗,预计全市受益儿童约22万。

南宁市“惠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承保方案遴选结果通知书

南宁市“惠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承保方案遴选结果通知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惠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承保方案遴选结果通知书各有关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遴选南宁市“惠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承保方案的公告》(南医保发〔2022〕7号),2022年3月7日上午,南宁市“惠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承保方案遴选小组收到有关商业保险机构以组成共保体的形式递交的南宁市“惠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承保方案共计2份,并已按规定进行评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评审,方案一最终得分92.08,方案二最终得分88.23;根据方案的得分高低,确定方案一为中选方案。

二、中选承保方案(方案一)中明确的承办机构总数为9家;经过资格审查、承诺事项审查无误,拟订承办机构名单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请各有关商业保险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在24小时内予以书面形式确认(书面确认材料须提交纸质加盖公章原件,机构须与报名登记信息保持一致)。

收到有关书面确认后,予以挂网公示。

未尽事宜请及时联系。

特此通知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2022年3月15日(联系人:王婵娟;联系电话:************)。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豫人社〔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工作,规范经办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2017年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层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第三章参保登记第四章费用筹集第五章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七章保障待遇及费用结算第八章基金财务管理第九章统计分析第十章稽核内控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十二章信息系统管理第十三章附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范经办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遵府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6日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保障基本、促进公平、稳健持续”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负责辖区参保组织、信息采集、政策宣传、保费代收、参保资助等工作。

第四条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管理、经办、服务工作,财政、税务、卫生健康、民政、人社、市场监管、扶贫、教育、残联、公安、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大数据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参保缴费第五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为主方式筹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社会经济组织、公民捐助或资助参保人。

第六条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标准执行当年全省统一的政策。

第七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按下列方式参保,不得重复参保。

(一)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参保;(二)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异地常住人口,可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三)在校大中专学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参保;(四)新生儿可在户籍地或父母居住地参保;(五)非从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以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居住地参保;(六)在押服刑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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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市内异地就医联网刷卡结算的公告
根据省、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市内异地就医联网刷卡结算工作,保障市区参保人员全市范围内就医联网刷卡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人员范围
湖州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即企业职工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市内医保联网的医院实行刷卡就医结算。

伤残军人、离休干部、离休干部遗孀和配偶等特殊医疗保障对象,按现行规定暂不纳入。

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就医类型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做到人、证、卡合一,在市内医保联网的医院门诊、住院可刷卡结算。

若出现刷卡故障,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后请持发票回各参保地医保中心报销。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按现行规定暂不纳入。

三、其它
参保人员在湖州市范围内医保联网医院就医的,无须办理转院转诊手续,可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刷卡结算。

参保人员在未联网的市内异地定点医院就医的,以及特殊医疗保障对象、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等,均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回各参保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五、市内异地就医联网刷卡定点医院名单
湖州:湖州市中心医院、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湖州市中医院、湖州市妇幼保健、解放军第九八医
院、南浔人民医院。

德清:德清县人民医院(武康)、德清县中医院、德清县第三人民医院、德清皮肤病防治
所。

长兴:长兴县人民医院、长兴县中医院、长兴县妇幼保健院。

安吉:安吉县人民医院、安吉县人民医院梅溪分院、安吉县中医
医院、安吉县第三人民医院、安吉县计生妇幼保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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