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 的法律思想知识分享
卢梭对自然法的定义

卢梭对自然法的定义在探讨卢梭对自然法的定义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自然法这个概念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自然法,从其诞生以来,一直是法学和哲学领域中一个重要且充满争议的话题。
自然法的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当时的哲学家们就已经开始思考自然秩序与人类法律之间的关系。
自然法被认为是一种超越人类制定的实在法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的法则。
它并非由人类的意志所创造,而是存在于自然之中,是一种客观的、不可违背的规律。
卢梭是 18 世纪法国杰出的思想家,他对于自然法有着独特而深刻的见解。
在卢梭看来,自然法并非是一种抽象的、先于人类存在的永恒法则。
相反,他认为自然法是从人类的本性中衍生出来的。
卢梭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
这种自由和平等并非是政治或法律意义上的,而是一种基于人类天性的原初状态。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遵循着自我保存和怜悯的本能行事。
自我保存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而怜悯则使人们对他人的痛苦产生同情和不忍之心。
自然法在卢梭的理论中,是保障人类这种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平等的法则。
它不是外在强加于人的规则,而是内在于人类自身的天性和本能。
当人类进入社会状态后,由于私有制的出现和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逐渐加剧,自由也受到了限制。
然而,卢梭认为,自然法的原则仍然存在于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评判社会制度和法律是否公正的标准。
卢梭强调,自然法的核心在于维护人类的自由和平等。
但这种自由和平等并非绝对的、无限制的。
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的自由受到自身能力和自然环境的限制。
而在社会状态中,自由则应当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平等也应当是法律面前的平等。
为了实现自然法所追求的自由和平等,卢梭主张建立一种理想的社会制度。
在这种社会制度中,主权在民,法律是公意的体现。
公意是全体公民共同意志的表达,而不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通过公意制定的法律,能够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然而,卢梭的自然法理论也并非完美无缺。
有人认为,他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过于理想化,缺乏历史和现实的依据。
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演讲范文

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人类的自然状态一直是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各种学派的思想家们发表了一系列关于人类自然状态的研究成果。
其中,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以及法国哲学家让-雅克·卢梭的法学思想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较为显著。
本文将就其法学思想作一个简要的阐述与总结。
霍布斯的主张托马斯·霍布斯认为人类自然状态是“万人为敌、人人为我”的一种自然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没有任何社会规范和约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意地侵犯他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忍受敌人的打击和侵害,另一种是通过强大的力量来制止他人的侵犯。
霍布斯认为,为了维护自己的安全利益,人们需要放弃一部分自由,把自己的权利交付给国家,从而建立社会秩序和规范。
洛克的观点约翰·洛克则认为人类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状态”。
在这样的状态下,每个个体都有天赋的权利,包括生命、财产和自由。
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没有人有权利剥夺他人的财产或侵犯他人的自由。
但是,自然状态下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人们之间会发生竞争,而且有的人可能会把自己的权利滥用,从而危及他人的利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洛克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并强调国家只有在履行保护公民自由、财产和生命贡献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合法性。
卢梭的见解与霍布斯、洛克不同的是,卢梭强调人类在原始状态下是“自由善良的状态”。
他认为,在这种状态下,人们都是平等、自由、自发地互相合作的。
然而,由于发展不平衡,社会分裂出现,形成了阶级和社会差距,这扭曲了原始状态下人的本性。
卢梭提出,要回到原始状态,需要选择一种新的社会契约,通过少数人代表的民意来寻求公共利益,而不是某个特定阶级或个人的利益。
总结通过对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在人类自然状态问题上的观点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自然状态的理解,没有一种绝对正解。
浅析卢梭的立法权思想

浅析卢梭的立法权思想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卢梭《社会契约论》卢梭J • J • Rousseau 1712 - 1778),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他的主要著作有《论科学与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新爱洛漪斯》、《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山中书简》和《忏悔录》等等。
而让卢梭享誉世界的要数《社会契约论》,其中阐述的自由平等观念、社会契约理论和人民主权思想为18 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确立了卢梭在近现代世界思想史上的显要地位。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 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 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
大脑可能陷于麻痹, 而人依然活着。
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着; 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 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 ,认为立法权对国家至关重要,决定国家的存亡。
现我仅结合《社会契约论》一书,并参考其它一些相关资料,就卢梭的立法权思想做一初步分析。
一、立法权的概念及其源流洛克在《政府论》中对立法权有过明确定义:“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卢梭没有这么做。
但我们可以从其权力划分理论中看出他的一些想法。
卢梭表示过不赞成分权理论,但他对国家权力还是做了划分,“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我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后者叫作立法权力,前者叫作行政权力。
没有这两者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出任何事情来。
”这里的“政治体”、“动力”应该分别是指国家和权力。
事实上,在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中是存在权力的划分的,而且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权力三分法不同,卢梭赞成两分法,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和行政权。
洛克很重视立法权,认为“制定法律的权力归谁这一点就决定国家是什么形式。
”卢梭对此也深以为然。
在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中,是以立法权为中心建构起来的。
浅谈《社会契约论》的若干法治思想

浅谈《社会契约论》的若干法治思想一、社会契约的目标:自由与平等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论确立的最根本目标是自由和平等,他说:“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立法体系最终目标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目标:即自由和平等。
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要剥削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
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
”人天生是自由的,但是,也无处不在枷锁当中。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散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力: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的权利。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平等与法律密不可分,平等是法律的平等,是法律保障的平等,法律的经常和根本倾向就是维护平等。
社会契约远不是破坏了自然地平等,恰恰相反,它用道德和法律的平等取代了自然状态强加给人的身体的不平等,所以不管人与人之间在体力上和智力上如何的不平等,通过契约、通过权利,人们变得平等了。
二、公意公意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卢梭认为,公意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永远是公正的,同时其又是不可摧毁、稳固不变的。
“唯有公意才能够根据国家所要追求的那个目标(即公共利益)来指导国家力量。
因为,由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使得公民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的话,那么,正是那些私人利益之间的协调一致之处才使得公民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
故此,社会的管理必定正是以这些共同利益为基础的。
”卢梭在该书中曾多次提及公意,并将它和众益进行了区分。
“事实上,虽然使个别意志和公意在某些点上达成一致不是不可能,但要使两者的这种一致能够频繁出现并且持久却是不可能的。
个别意志由于它的天然本性而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总会倾向于平等。
”二者的着眼点不同,前者注重公共利益,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集中表现。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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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法律的产生是给弱者以新的桎梏, 给富者以新的力量。他说:“它们永远消 失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 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 永远确定下来,把强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 的权利;从此以后,便为少数野心家的利 益,驱使整个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 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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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
卢梭两部最重要的法学著作:《论人类 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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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卢梭的自由平等思想
(一)卢梭论自由
自由的本意:不受束缚地按自己的意志行为。
在自由本意的基础上,卢梭从多个角度论述了自 由的内涵:其一,从个体的人的角度,他把自由 与人性联系起来,认为每个人生而自由,自由与 人性不可分离;其二,从人与人关系的角度,他 认为自由不仅是自己不屈服别人的意志,同时, 别人也不屈服自己的意志;其三,从自由与法律 的关系的角度,他认为自由与法律不可分,强调 遵守法律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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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从自然状态下真实的平等到不 平等的产生。
不平等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私有制→财产上的不平等,并用法律将私有制 和财产的不平等肯定下来,将富人和穷人的状态确认下来, 使不平等合法化;
第二阶段:国家机关和官吏的产生→强者对弱者的统治, 即政治上的不平等;
第三阶段:随着国家权力的腐败,出现了专制暴政和与之 相联系的主人与奴隶的对立,这是不平等的顶点。
个新的自然状态,这不再是作为起点的纯洁的自
然状态,而是作为过度腐化结果的自然状态。在
这种自然状态下,“以绞杀或废除暴君为结局的
卢梭思想总结范文

卢梭思想总结范文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是18世纪的法国著名哲学家、政治家和教育家。
他的思想对于法国和欧洲启蒙运动具有重要影响,对于政治、教育和社会问题提出了许多独特的见解。
以下是对卢梭思想的一个总结。
1.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卢梭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
然而,社会的出现带来了私有财产和不平等的产生,给人们带来了困难和不公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必须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一个合法的政府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
2.一般意愿:卢梭强调政府必须以人民的一般意愿为根本准则来进行决策和管理。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一个与社会利益相一致的理性共同意识,这就是一般意愿。
政府必须尊重和实施一般意愿,而不是个别人的私利。
3.教育理论:卢梭提出了一套独特的教育理论,他认为教育应该从儿童的个性和天性出发,培养他们的感性和情感,而不仅仅是知识和技能。
他主张通过自然的教育方法,如与自然环境接触、体验和亲密关系培养儿童的智力和道德素质。
4.自由和约束:卢梭认为人的自由与社会的约束是相辅相成的。
他认为自由并不是无约束的行动,而是通过社会规范和法律约束来实现的。
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由和权利,并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
5.女性和性别:卢梭在他的著作中对于女性和性别问题有较为保守的观点。
他认为女性应该居于家庭和私人领域,照顾家庭和子女,并服从丈夫的权威。
他的这些观点受到了后来女性解放运动的批评和反对。
6.自然和人类理性:卢梭强调自然是人类幸福的源泉,而人类的理性过度发展会破坏这一幸福。
他批评了欧洲文明中的过于理性主义和功利主义思维,主张回归自然和本真的生活方式,寻找真正的幸福。
综上所述,卢梭的思想涉及政治、教育、社会、自由等多个领域。
他的思想独特而富有前瞻性,对于后来的思想家和社会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他的一些观点,尤其是关于女性和性别的观点,已经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和反对。
法律权威如何形成_卢梭法律观的启示
文章编号:1001-2397(2006)02-0061-07#理论思考#收稿日期:2005-12-26作者简介:郭忠(1968-),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律硕士。
法律权威如何形成)))卢梭法律观的启示郭 忠(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摘 要:/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记录0是卢梭提出的关于法律的一个重要命题,从此,法律权威建立在人民意志的基础上,使法律获得了不同以往的新的权威。
正确理解卢梭该命题对我们今天树立法律权威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权威;人民意志;全民公决中图分类号:DF 081 文献标识码:A一、法律是什么法律是什么是古往今来的法学家试图回答的问题。
卢梭作为一位启蒙时代的伟大的思想家,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自己与前人不同的解答,并以这个解答开启了新的立法民主时代。
5社会契约论6是体现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最主要著作。
其中,卢梭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0[1]这里,笔者仅就该观点及其意义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在对该命题进行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该命题提出的语境。
卢梭提出这个命题是建立在他所设想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状态之下的。
而这种社会状态的设想又是针对所处时代存在着的种种时弊而来。
卢梭认为当代社会是一个道德沦丧的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无助于敦风化俗,而现在的政治制度更是助长了人类的奴役和压迫。
为证明可以存在一个更好的社会状态,在5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6中,卢梭先是通过推理的形式设想了一个自然状态的存在。
在自然状态下,原始人之间没有社会联系,不存在人和人之间的奴役和统治现象,他们存在着天然的自由。
在原始人的身上见不到现代人的美德和邪恶,但他们却有着天然存在着的怜悯之心。
由于人具有自我完善化的能力,安宁而淳朴的原始状态终究会被打破,随之带来的是人成为了/人类自己和自然界的暴君0[2]。
随着人们生活联系的日益紧密,随着私有制和文明的出现,在人类进步名义之下,奴役和种种邪恶开始出现。
卢梭的主要思想和主张是什么?
卢梭的主要思想和主张是什么?卢梭,1712-1778,出生在日内瓦,后来长期生活在法国,还有英国等。
《不列颠百科全书》评价他是18世纪欧洲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
卢梭“五个方面”的影响。
在哲学方面。
严格来说,卢梭不是一个哲学家——他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形而上学哲学著作。
但是罗素说,他的浪漫情怀在哲学界确实产生了影响。
所以,后世的哲学史家们,如黑格尔、罗素、梯利等,都会在讲哲学史时讲到他。
如果说,卢梭散乱地表达了一些哲学思想,就是他试图综合基督教与理性主义、唯物主义。
他将此称为“智者的唯物主义”或“世俗的宗教”。
在政治方面。
卢梭在政治方面提出的“社会契约论”,被认为超过了英国的经济自由主义和孟德斯鸠的实证论。
他的这方面理论,确实成为法国大革命的“导火索”。
罗伯斯庇尔等法国大革命的领袖,是他的热烈拥护者。
但不容否认,卢梭的这一理论,与洛克几乎同名的理论,有很大不同。
在教育方面。
卢梭主张“自然教育”及师生之间自由地认可的“契约”。
这个理论被西方广泛接受,被认为是现代教学法运动的根源。
在文学方面。
卢梭写作了若干很有影响力的文学作品。
如《新爱洛绮思》、《爱弥儿》等,还包括他自传体的《忏悔录》。
这些作品中包含了他的哲学、政治、教育等方面的观点。
在音乐方面。
卢梭最早因为其音乐方面的才能,与狄德罗、伏尔泰等法国文学大咖结交。
他作为音乐家和音乐理论家,为狄德罗主编的《百科全书》撰写了全部音乐条目。
又于晚年编纂出版了《音乐辞典》。
卢梭的主要著作和主要思想。
1755年,卢梭发表了《论人间不平的起源和基础》。
书中,他对人类自然状态作了一个假定性的描迷。
他认为,尽管自然造成了不平等,但人类有一个事实上的平等的时期——那个时候,人们彼此独立地生活,不服从任何一个人,他们象野兽一样互相回避。
在他看来,地质的大变动把人们集中在一起,人类度过了各种神话所描绘的原始公社生活的“黄金时代”。
在这种时代,人们既有爱、友谊、歌、舞的欢乐,也有妒忌、恨和战争的痛苦;从中学会了善良,也学会了邪恶。
卢梭思想的启示总结
卢梭思想的启示总结卢梭是法国启蒙思想家,被誉为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思想对于社会、政治和个人发展都有重要的启示。
在本文中,我将总结卢梭思想的主要内容,并探讨它们对我们今天的意义。
首先,卢梭强调了个体的自由和平等。
他认为,人类天生自由和平等,而这些自然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卢梭批评了当时的封建社会和绝对君主专制制度,主张建立一个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社会和政治秩序。
这一思想启示我们要尊重每个人的自由权利,坚决反对歧视和压迫。
其次,卢梭对社会契约论的贡献是他提出了一个共同意愿的权威来源。
他认为,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共同意志,而不是上帝赋予的。
政府的合法性依赖于人民的同意,如果政府背离了人民的意愿,人们有权推翻它。
这一思想对于建设合法的政府和维护人民与政府的平衡关系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卢梭对民主政治的重视也是他思想的重要特点。
他主张建立一个直接民主的政治制度,通过全民公决决定国家的政策和法律。
他认为,只有通过民主的方式才能保证人民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代表和保护。
这一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民主政治十分重要,它提醒我们要积极参与政治,争取自己的权益。
此外,卢梭对教育的思考也是他的重要思想之一。
他认为,教育应该是培养人的心灵和品质的过程,而不仅仅是传授知识。
他主张通过自由的游戏和体验来培养孩子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而不是僵化的记忆训练。
这一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教育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提醒我们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创造力。
最后,卢梭对自然的赞美和对现代文明的批判也是他思想的重要方面。
他认为,自然是美好和完美的,而人类社会的发展却导致了道德和精神的堕落。
他呼吁人们回归自然,追求简朴的生活方式。
这一思想提醒我们要警惕现代文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保护环境,追求简单而有意义的生活。
综上所述,卢梭的思想对于我们今天仍然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他的强调个体的自由和平等,对社会契约论的贡献,对民主政治的重视,对教育的思考和对自然的赞美与文明的批判,都为我们提供了思考和借鉴的价值。
卢梭说的法律的名言
卢梭说的法律的名言1.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C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是法治的力量之源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
在我们这样一个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必须秉持法律这一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手段。
只有法治,才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尽管与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不是一个版本的自由民主,但中国却是实实在在地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并且,法律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行,既不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更不全面移植、照搬照抄,才能解决当前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现蓬勃生机与旺盛活力。
法治是人民的意志,全体国人对法治的认同是实施法治的一切力量之源。
可以预计: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我国的法治实施必将翻开崭新的一页,法治必将成为一种意识、一种习惯、一种文化。
扩展资料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但写在纸面上的法律条文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全体公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需要每一个行为主体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和法律意识。
行为主体的法律意识强,表现为对自身行为的法定自由和限度有充分认识,对法律规范自觉遵循。
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行为主体对法律规范的理解程度,直接关系行为主体能否依法开展活动、遵守法律规范,进而对整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法律意识的养成、社会主义法治信仰的确立。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都需要增强法律意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全社会法律意识明显增强。
但也要看到,不少人并没有深刻理解法律这种社会规范,其行为没有完全做到依法而动。
还有一些人虽然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对法律采取工具主义的态度,法律对自己有利时就利用、不利时就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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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三)法律的性质
在卢梭看来,法律也就是一种意志而不是 理性。卢梭将意志分为个别意志、团体意 志、众意和公意四类。个别意志倾向于私 利;团体意志只考虑本团体的利益;众意 着眼于私人利益,是个人意志的总和;而 公意则是一种体现公共利益的共同意志。 因而,在卢梭看来,“法律只不过是公意 的宣告”。
2.人民主权的特点。在卢梭看来,主权具有以下 特点:(1)主权的绝对性、至高无上性与神圣不可 侵犯性。主权本身不受任何约束,主权所派生的 具体行为就是法律;(2)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权 是公意的运用,而意志是不可转让的,因而主权 也不可转让;(3)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主权因而体 现的是人民的整体意志,因而主权本身不允许分 割成几块,所谓分权就是分割主权;(4)主权的不 可代表性。即使议会而言,也只能是人民的办事 员,而不是人民的代表。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3.人民主权的维护。为了维护人民主权,卢 梭提出了几个重要的观点:一是找到政府 权力的最佳定量,使其以保证社会安定为 限;二是由人民选择官吏,保证官吏的人 民公仆的性质;三是人民必须以集会的形 式来审查政府的工作。在这个方面,卢梭 与霍布斯存在差异,他不是将人民排除在 政治生活之外;同样,卢梭与洛克的观念 也不尽等同,不是让人民参与部分政治过 程。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二)关于平等 卢梭为平等提供了两个维度:一个是从权
力的角度而言,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 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二是从财 富的角度而言,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 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 不出卖自身。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在卢梭看来,人类社会经历了一个由不平等到平 等的过渡。人的不平等可能源于自然,也可能源 于精神的或政治的因素。自然状态的解体导致了 不平等的产生,专制则是不平等的顶峰;社会契 约则是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代替生理上的不平等。 当然,社会契约所带来的平等也并非永远地会相 安无事,它需要人们的警惕,也就是说,人们必 须时时用立法来捍卫平等。卢梭也注意到这一明 显的事实,即“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 的”。
2.社会契约的内容。社会契约的全文如下: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 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 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这就是说,与洛克所设想 的社会契约不同:(1)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 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2)每个社会 契约的订立者都是这个共同体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3)共同体的形成使得“公意”得 以产生,它是共和国存在的基础。
卢梭 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代表作有《论科学与艺术》、《爱弥尔》、 《忏悔录》、《新爱洛伊丝》;政治法学 的代表作则有《论政治经济学》、《论人 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以及《社会契约 论》等。
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
(一)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设 卢梭承认,有关自然状态的推论并非真实
的存在,而是建构理论体系所必需的抽象。 卢梭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是野蛮人群居的 时代。野蛮人只知道保存自己和对同类具 有怜悯之心,没有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 念,也不知所谓的善恶,是一种孤独、和 平、平等、自由的生活场景。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自由与法律又存在怎样的联系呢?卢梭认 为,守法即自由,因为法律是一种公意, 这也包括守法人自己的意志在内,因而, 服从法律就是按自己的意志行事,“根本 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为了保证自由 的实现,还必须实行法治,只要有一个人 可以不遵守法律,就意味着其他人可能受 此人的统治。
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
(三)关于社会和法律的起源 从自然状态向文明状态迈进的动力是人的不断自
我完善的能力。人们通过交往,形成了语言,也 发展了人的智慧。再后来,私有制开始出现,引 起了社会的动荡,这时,报复的恐怖代替了法律 制度。这个阶段卢梭称之为“开始建立的社会” 这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富人成为社会的对立 面,因而他们就欺骗穷人订立社会契约,这就是 最早的法律。所以,法律并非起源于暴力、父权 以及弱者的联合。
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
(二)关于自然法的观念 卢梭认为,自然法并不内含理性的观念。在自然
状态下生活的人实际上并无理性,所以,自然法 存在的基础也就只是人的感情和天性。自然法的 基本内容就是自保和怜悯,它通过人的精神活动 而得以调和。自然状态结束后,自然法便失去了 其存在的基础,而让位于市民法。当然,与洛克 的观念相一致,卢梭也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定位在自然状态这一层面,因而在市民社会中, 自然法只作为万民法而发生作用。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一)关于自由 自由是卢梭终其一生的理想。卢梭认为,
“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也是与人为伴 的一种内在价值。如果人抛弃了自由,也 就是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放弃了自由,就 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关于自由的概念,卢梭认为,这包括自己 不屈从别人的意志,而别人也不屈从自己 的意志。自由又可分为自然的自由与社会 的自由两大类。自然自由是人类在自然状 态中的自由,而社会自由是基于社会契约 而取得的政治自由。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二)人民主权论 1.人民主权的含义。所也应属于人民。然而,每个具 体的个人都不是主权者,只是主权的参与 者。由此而言,“人民”的概念易于导致 作为主权本体与主权的实际行使者的分裂。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一)社会契约的形成 1.社会契约签订的目的。以全部共同的力量
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结合 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 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因而,卢梭的社 会契约同时包含着安全与自由的设想。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由法律的公意说导致法律的普遍性,这包 括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意志的 普遍性意味着个人意志,特别是执政者的 意志对立法的影响;对象的普遍性则意味 着法律应当平等地、无例外地加以适用。
在法律的分类上,卢梭将法律分为自然法 和人定法两类。人定法除政治法、民法和 刑法外,还包括风俗、习惯、舆论等刻在 公民心坎里的法律,是“真正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