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_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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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

4.1饮用水源地分布情况

项目区内村民饮用水主要为井水和自来水,基本上每户1个水井,大部分村民通过泵提升至屋顶水箱,或加压进加压水箱,实现压力供水,少数村民通过手摇提升井水。

据此,项目区内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对象为xxxx ,其中xx 也为xx 县城饮用水源,示范区位于县城上游。分散饮用水源地保护对象项目区域内地下水。

4.2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

(1 完善水源保护制度,加强水源地监管

完善地方法规标准体系,建立水源地保护和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水源地管理机构,可由乡镇水务站、农村水管员开展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与监督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一级、二级水源地保护区禁止新批畜禽养殖申请,对已存在的畜禽养殖达不到零排放的限期停产。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采取零排污工程技术,对于养殖散户位于连片整治排污收集受益范围内的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对于受益范围外的散户考虑采用生态补偿的措施,禁止畜禽养殖废物的排放进入饮用水源中。

建立健全引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和应急机制,在特殊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城乡供水联合调度方案。

地表水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水源保护区内不应从事捕捞、网箱养鱼、放鸭、停靠船只、洗涤和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②水源保护区内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垃圾,不应设立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及堆栈。不得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③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结合村庄排水设施整治予以取缔。

④输水渠道和用作预沉池(或调蓄池的天然池塘,防护措施与上述要求相同。

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水源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保护区内不能使用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性农药,不应修建渗水性厕所、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垃圾,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活动。

②雨季应及时对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修建隔离带,防止浅层地表污水渗透进入水井。

③渗渠、大口井等受地表水影响的地下水源,防护措施应遵照地表水水源保护要求执行。

(2 加强污染综合防治,开展流域综合整治

以小流域为单元,强化水源地、涵养区以及山区丘陵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建设,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实现污水、垃圾、厕所、河道、环境5项同步治理。

加强农村污水治理,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优先考虑再生水回用于农业灌溉。教育和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采用物理方法进行病虫害的防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

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废水废物处理,推进乡村工业结构调整,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加快污染治理和工业企业调整搬迁,优化产业结构。

加强垃圾管理,在项目区居民垃圾任意丢放到水体旁边,严重污染了水源。农村生活垃圾建立专门的垃圾收集系统进行分类收集,解决生活垃圾随意堆放的问题。 (3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

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要求,在各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保护区标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宣传教育牌、警示牌。加强对饮用水源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标。

4.3 项目区饮用水源地建设内容及投资

根据项目区水源地的类型不同,拟采用不同的工程措施进行保护(表5-2)。

地表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措施:项目区的地表饮用水源主要为xx 。主要通过加强流域的综合治理,从总体上改善水源地水质,通过设置标志牌、宣传牌、警示牌、界桩加以保护。

主要保护措施如下:xx 江沿岸村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养殖等污染的综合治理(具体方案见污染整治工程相关章节);在xx 山泉周边及上游,按照饮用水源地保护标准国家标准设置标志牌、宣传牌、警示牌、界标的设置。

地下水源地保护的工程措施:示范区内水井水质普遍较好,但存在养殖废水废物、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地下水的较大风险。主要措施包括设置标志牌、宣传牌、警示牌、界桩加以保护,和针对污染的综合整治工程(具体方案见污染整治工程相关章节)。

表4-1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概况

本示范区涉及到饮用水标志类型主要包括图5-2,5-3,5-4,5-5所示的4类警示牌,教育宣传牌,标示牌。

图5-2 饮用水源保护区图形标

图5-3 界标正面与反面示意图

图5-4 饮用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示意牌

图5-5 分散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保护标志

第五章项目区生活污水整治工程

5.1雨污收集工程

5.1.1基本原则

(1)农村雨水收集。农村雨水宜利用边沟和自然沟渠等进行收集和排放,通过坑塘、洼地等地表水体或自然渗透进入地下水系统。

(2)农村污水收集。新建集中住宅尽量采用雨污分流;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并且建有污水排放基础设施的连片村庄,采用合流制收集污水;对于人口分散的连片村庄,采用边沟和自然沟渠输送,也可采用合流制。

5.1.2实施方法

不同工艺适用范围:

①污分流制:采用村庄为xxx 等10个村,合计11处污水集中处理系统,所在地明显城镇化,已统一建设安置小区,可实现雨污分流。

②雨污不完全分流制:采用该体制的为xxx 村以及上述10个村居住分散的居民点,生活污水通过分散的小型污水处理系统后与雨水一起通过沟渠排放至水体。

管、渠建设方法:

雨水应就近排入水体,沟渠宜采用暗沟形式,断面一般采用梯形或矩形,排水沟渠的纵坡不应小于0.3%,沟渠宽度一般在200-300mm ,深度一般为250-

400mm 。

污水管道管径一般为D150-300mm ,生活污水接户管埋深不宜小于0.3米;卫生间冲厕排水管径不宜小于100毫米,坡度宜取0.7-1.0%;生活洗涤水排放管管径不宜小于50毫米,坡度不宜小于2.5%。

5.2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5.2.1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简介

目前国内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处理技术比较多,从工艺原理上通常可归为两类:第一类是自然处理系统,利用土壤过滤、植物吸收和微生物分解来处理污水,又称为生态处理系统,常用的有:人工湿地处理系统、土壤渗滤净化系统、氧化塘等;第二类是生物处理系统,又可分为好氧生物处理和厌氧生物处理。好氧生物处理是通过动力给污水充氧,利用好氧微生物菌种吸收、分解污水中的有机物,常用的工艺有: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厌氧生物处理是利用厌氧微生物的代谢过程,在无需提供氧气的情况下把污水中的有机物转化为无机物和少量的细胞物质,常用的工艺有:沼气池、普通厌氧消化池、厌氧滤池、UASB 升流式厌氧污泥床等。

(1)人工湿地处理系统

污水湿地处理系统分自然和人工湿地处理系统,自然湿地就是自然的沼泽地,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是一种基于自然生态原理,将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生长有芦苇、香蒲等沼泽生植物的土地上,利用植物根系的吸收和微生物的作用,并经过多层过滤,来达到降解污染物、净化水质的目的。

人工湿地处理系统工艺简单,运转维护管理方便,工程投资少,运行费用低,运行稳定,对进水负荷的适应性强,能耐受冲击负荷,出水水质良好;缺点是占地面积大,易受气候影响。

有条件的村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农田灌排渠道与附近的荒地、废塘、洼地和沼泽地等,建设人工湿地处理系统。

(2)土壤渗滤净化系统

土壤渗滤净化系统是一种基于自然生态原理,将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经一定构造、距地面约50cm 深和具有良好扩散性能的土层中,投配污水缓慢通过布水管周围的碎石和砂层,在土壤毛管作用下向附近土层中扩散,土壤中有大量微生物,污水中的污染物质被过滤、吸附、降解。由于负荷低,停留时间长,水质净化效果非

常好,运行稳定。地下土壤渗滤净化系统建设容易,维护简单,基建投资少,运行费用低。整个处理系统处于地下,不影响周围景观,不产生臭气。

分散的几户或十几户人家有合适土地时可采用地下土壤渗滤净化系统。

(3)氧化塘处理系统

氧化塘系统的污水净化过程类似于天然水体的自净过程,主要通过污水中的微生物代谢活动和塘内水生植物、生物的共同作用,使有机污染物得到降解。通过在塘中种植水生作物,进行水产和水禽养殖,形成人工生态系统,不仅去除污染,而且可收获水生作物和水产,使污水处理与利用结合起来,实现污水的资源化。

氧化塘系统具有基建投资省,年运行费用低,管理维护方便,污泥产生量少,能承受污水水量大范围波动等诸多优点。不足之处就是面积大、污水处理效果受季节、气温、光照等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容易产生臭味。

对于农村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可以考虑利用已有的池塘、洼地建设氧化塘。

(4)庭院式小型湿地处理系统

庭院式小型湿地系统由三格式化粪池+人工湿地系统组成,简称“四池净化系统”。生活污水在化粪池厌氧发酵后进入小型人工湿地,利用植物根系的吸收和微生物的分解,以及湿地系统的过滤作用,来达到降解污染、净化水质的目的。

庭院式小型湿地具有占地面积省,维护方便,运行稳定可靠的优势,但投资相对高于集中污水处理系统的投资。

对于村庄布局分散,或者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村庄,可采用庭院式小型湿地处理系统。

(5)好氧生物处理系统

好氧生物处理系统是污水处理中最常用的一种处理技术。好氧生物处理工艺众多,各有优缺点,选择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仔细论证和比选,注重经济适用。

好氧生物处理主要有微生物悬浮生长型(活性污泥法及其变型)和微生物附着生长型(生物膜法)。活性污泥法主要有传统工艺、A 2/O法、氧化沟法、SBR 法及其变型、AB 法等;生物膜法主要有塔

式生物滤池法、生物转盘法、接触氧化法、移动生物床法等。适合于浓度较高的小型污水处理的常用工艺主要有SBR 法、A 2/O法与生物接触氧化法等。

A 2/O工艺由厌氧、缺氧和好氧三段组成,功能明确,界线分明。但是 A 2/O 存在以下不足之处:由于存在两次回流,内回流比达到100~400%,外回流比为50~100%,需要大量的回流设备及管路闸阀系统,而回流泵的运行需要耗费大量电能,因此A2/O工艺运行费用相当高;需要初沉池,二沉池,构筑物数量增多,相应设备增加,土建与设备费用增大。

生物接触氧化法是一种介于活性污泥法与生物滤池之间的生物膜法工艺,是一种应用非常广泛的污水处理工艺。移动生物床是一种新型的高效率的生物膜处理工艺,但目前该工艺采用的填料主要依赖进口,造价昂贵;生物接触氧化法也称淹没式生物滤池,具有操作简单,处理效率高,运行稳定等特点,它也具有处理效率高、产泥量少等优点。但填料作为微生物的载体是生物接触氧化池的核心,其特性对接触氧化池中生物固体量、氧的利用率、水流条件和废水与生物膜的接触情况等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是影响生物接触氧化池处理效果的重要因素,但针对浓度较高的废水还须增加后续工艺才能达到较高的出水水质。

SBR 是序列间歇式活性污泥法的简称,是一种按间歇曝气方式来运行的活性污泥污水处理技术,又称序批式活性污泥法。与传统污水处理工艺不同,SBR 技术采用时间分割的操作方式替代空间分割的操

作方式,非稳定生化反应替代稳态生化反应,静置理想沉淀替代传统的动态沉淀。它的主要特征是在运行上的有序和间歇操作,SBR 技术的核心是SBR 反应

池,该池集均化、初沉、生物降解、二沉等功能于一池,无污泥回流系统。(6)厌氧生物处理系统

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开展生活污水厌氧生物法的开发和研制工作,许多形式各异的无动力或微动力的低能耗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得到应用。如无动力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采用无动力厌氧生物膜技术,工艺流程简单,不耗能,全部埋于地下,也无需专人管理。目前较小规模的生活污水处理使用“四池净化”工艺即可达到较好的效果,“四池净化”是将厌氧化粪池与小型人工湿地相结合的工艺。与好氧生物处理相比,无动力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技术设备的基建投资略高于好氧处理,无日常运行费用的支出。厌氧生物法目前技术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生物处理效率较低,尤其表现为氮磷去除率很低,一定程度上限制其应用。

5.2.2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比选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比较见表5-3。

表5-3 主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比较

表5-3从出水水质、脱氮效果等10个方面,对人工湿地、氧化塘处理系统、庭院式小型湿地系统、好氧生物处理系统和厌氧生物处理系统,进行比较全面比较,人工湿地处理系统、氧化塘系统及庭院式小型湿地系统均具有稳定性高,出水效果好的特点,同时具有管理简便,运行成本低优势。项目区大部分村庄中不具备污水集中处理的条件,因此选择庭院式小型湿地系统作为项目区主要的污水工艺;

在村民相对集中,具有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xxx 采用人工湿地和氧化塘作为污水集中处理工艺。

5.2.3生活污水处理方案

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需根据治理区域范围内村庄布局、人口规模、地形条件、污水集中收集难易程度、土地资源、周边水面分布、经济条件、种养结构等基本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案和工艺。对治理区域范围内村庄布局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

易集中收集的连片村庄,宜采用无动力的小型净化槽技术、庭院式小型湿地处理技术、户用污水净化池等分散处理技术和设施。对在土地资源相对丰富、气候条件适宜的农村,鼓励采用集中自然处理技术,如氧化塘技术、人工湿地技术等;对村庄布局相对密集、人口规模较大、经济条件好、旅游业发达的连片村庄,宜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人工湿地等集中处理技术,其中,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村庄,须按照功能区水体相关要求及排放标准处理达标后排放。

本项目涉及2个乡镇12个村,33357人,根据多户农户家庭生活污水以及处理设施进行抽样调查每人每天用水量为100 L,污水量按照80%计算,每人每天生活污水排放量为80 L ,项目区每天排放2668.56t 。通过实地调查,在示范区内的xxx 等10个村均有1-2个村落适合于采用集中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其他村庄适合采用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具体情况见表5-4。

表5-4 项目区污水量及其处理方法

xxx 水体是项目区干流,下游为拟申报自然保护区的xxx ,了确保水体质量达到《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以上标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应该达到生活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二级标准。处理后生活污水排放主要控制指标如下:CODCr :100 mg/ L,BOD5:30 mg/ L,SS :30 mg/ L,TP :3

mg/ L,TN :25 mg/ L ,pH :6-9 ,粪大肠菌群数:104个/L。处理后的污水还需经过农田、洼地进一步净化,才能排入xxxx 水体。

对于不处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应该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排入农田或洼地进行进一步的净化。处理后生活污水排放主要控制指标如下: COD Cr :200 mg/ L,BOD 5:80 mg/ L,SS :150 mg/ L,TP :5mg/ L,TN :12mg/ L ,pH :5.5-8.5 粪大肠菌群数:104个/L。

5.2.4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系统

A .上街村集中生活污水处理系统(1)项目简介

xxx 为xxx 镇政府所在地,总人口为3584人,该村人口居住集中,养殖散户较少,污水中COD 浓度相对较低,排水管网较为完善,污水排放口位于xxxx 交汇处附近,对xxxx 水体造成了较大污染,亟需治理,因此,采用接触氧化法处理,其工艺流程如下图:

污水

图5-6 “水解池—接触氧化—人工湿地”工艺流程图

(2)工艺说明

项目点污水管网较为完善,污水自流至格栅井,经调节沉淀池初步沉淀处理后进入水解池,水解主要用于低浓度废水的预处理,其主要作用是提高废水的可生化

性,降解一定的COD ,以利于后续的好氧处理;经水解后的污水,进入接触氧化池,用鼓风机在填料底部曝

气充氧,空气能自下而上,夹带待处理的废水,自由通过滤料部分到达水面,空气逸走后,废水则在滤料间格自上向下返回池底,活性污泥附在填料表面,并受到上升气流的强烈搅动,不断更新,去除大部分的有机物;接触氧化池出水经沉淀后进入人工湿地,进一步降低有机物含量,使污水达标排放。(3)工艺参数

xxx 村能纳入本系统的户数为362户,1481人,总污水量

=1481×80/1000=118.48m3,设计流量为140 t/d。

①格栅槽:设置人工格栅对污水中的较大漂浮物进行去除。设计参数:

池体结构:地下式砖混结构。内空尺寸:2m×0.6m×1m 。配套设备:人工格栅一台。②调节沉淀池:

对污水进行沉降,降低进水解池的污水的悬浮物。设计参数:

池体结构:砼护坡,池底防渗。内空尺寸:5m×3m×3m 。③水解池:

对污水进行厌氧降解,降低进入人工湿地污水的污染物浓度。设计参数:

池体结构:地下式砖混结构。

内空尺寸:5m×4m×4m 。

④沉淀池采用竖流式沉淀池,对接触氧化池混合液进行泥水分

离,上清液外排,污泥定时抽入干化池。

设计参数:

池体结构:半地下式钢筋砼结构。内空尺寸:3m×3m×4m 。

配套设备:污泥泵一台,型号:WQ10-10-0.75,Q=10m3/h,H=10m,

N=0.75kw。

人工湿地

人工湿地水力负荷为0.24-0.30m 3/m2·d ,设计深度为0.6m ,湿地床的坡度2%。人工湿地植物考虑芦苇、茭白、水葱、菖蒲、香蒲、灯心草、美人蕉等种类,可选择一种或几种植物作搭配栽种,必须要有完备的防渗措施,防渗层的渗透率要低于10-6cm/s,防渗层宜采用黏土层,也可采用聚乙烯薄膜等其他建筑工程防水材料,本设计采用防渗薄膜。

设计参数:湿地面积:400㎡。(4)投资概算

表5-5 xxx村污水处理站投资概算表水量140t/d

第六章项目区生活垃圾整治工程

6.1 垃圾处理技术比选

目前,国内外生活垃圾处理方法有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四种,由于我国垃圾处理水平还很低,资源化综合利用还没发展起来,垃圾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填埋、堆肥、焚烧。

(1)填埋法。卫生填埋技术起步于20世纪30年代,经过60多年的研究和发展,各国在卫生填埋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开发出成套的技术和设备。

目前,卫生填埋仍是各国广泛采用的垃圾处理方式,例如美国占63%,英国占80%,德国占46%,日本由于土地资源紧缺而没有大量的空余土地供填埋使用,主要以焚烧为主,但填埋仍占20%左右。填埋也是我国生活垃圾主要处理方式。这主要是因为填埋法处理费用较低,垃圾处理前基本上不需要分类,且技术、工艺操作要求低。但是,我国长期沿用的填埋场,约80%属于简易填埋场,基本上没有环保措施。因此存在很多问题:垃圾中的微小颗粒、粉尘和垃圾填埋气体污染空气,并且填埋气体中的C02和CH 4常在温室效应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未经分选的垃圾直接进行填埋处理,是资源的极大浪费;多年累积的垃圾己经侵占了大量土地资源,目前要选出合适的垃圾填埋场地已经很不容易,且填埋造价也逐年增加;由于垃圾混合填埋不分类,造成的最为棘手的问题是填埋场渗滤液是一种极难处理的高浓度有机废水,很难达标排放。

(2)堆肥法。垃圾堆肥技术的科学探讨始于1920年,20世纪30

年代在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大规模应用堆肥技术处理垃圾。

近些年来,发达国家在抑制垃圾填埋处理量的同时,大力提倡和推行高温堆肥法处理生活垃圾。我国垃圾堆肥处理技术应用的历史较长。从最初的农村利用人畜粪便和农田废弃物就地沤肥生产农家肥,发展到采用厌氧或通风好养堆肥解决垃圾出路问题,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开展了生活垃圾制生物复合肥的研究。但是,由于堆肥机械设备及技术水平较低,难以保证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其次,进入堆肥系统的垃圾没有进行细分选,有机质和养分含量偏低,杂质含量高,远远达不到有机肥标准,只能作为土壤改良剂使用。

(2)焚烧法。垃圾焚烧技术始于19世纪术,但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得到广泛应用。

近年来,国外的焚烧技术发展较快,中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正相继开发使用。焚烧具有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程度高的特点,焚烧技术可以把垃圾燃烧产生的热量变成蒸汽,用来发电,同时可以使垃圾体积减少80%~90%。因此在一些发达国家,尤其是经济发达而土地资源紧张的国家受到欢迎,并且所占比例呈逐

年上升趋势。但是,不是任何垃圾都可以焚烧的,在不提供辅助燃料的条件下,垃圾能够保持稳定自燃的基本要求是低位热值大于4180kJ/kg,含水率低于55%。而且垃圾焚烧存在二次污染问题,焚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和烟气,如果条件控制不好,未经分选的含氯塑料等物质还会产生剧毒物质二噁英;垃圾焚烧处理成本较高,几乎是其他处理方式的5~10倍,限制了它在发展中国家的应用。

根据本项目点的特点,本项目示范区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对垃圾进行分类集中,其处理方式为可再生垃圾回收利用、厨余垃圾和生物质垃圾堆肥处理、其余不可回收垃圾填埋处理和有害垃圾专门处理等。

6.2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整治模式

项目区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整治模式采用:户分类—村集中—乡镇转运—县处理转运模式,工艺流程图(图5-8)。

图5-8 生活垃圾转运工艺流程

6.2.1户分类

1)垃圾分类原则

户分类是农村生活垃圾整治的基础,根据示范区目前的经济状况、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环境卫生现状,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清单,如表5-3所示。示范区内分类垃圾处理原则如下:

a .可回收垃圾如金属、塑料、玻璃等放入可回收垃圾桶内进行回收循环使用。

b .不可回收垃圾如无机垃圾、厨余垃圾、生物质垃圾等放入不可回收垃圾桶内,定期清理。

c .有害垃圾,如电池、医疗垃圾、农药瓶等放入特殊垃圾池。表5-16 生活垃圾分类、种类及推荐分类收集工具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关于坚决打好 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我省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根据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X〕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以加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为目标;以着力解决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不清、边界不明、规范化建设不达标、环境风险隐患较大、违法问题多见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利用两年时间,通过定期调度、预警通报、信息公开、整改销号等措施,认真梳理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二、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对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X源地

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规范化建设、违法环境问题等情况,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要及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并在政府门户网及媒体进行公开(问题清单见附件1)。 (二)实施清理整治。根据排查出的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一源一策、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于X年7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按照整改方案,积极稳妥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如期完成各项整改任务,各市(州)政府每月20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三)逐一核查销号。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整改销号情况及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备案。各市(州)政府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和销号,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适时组织现场抽查。各市(州)政府负责总结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开展情况,X年1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上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X年10月底前,上报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报告。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负责起草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按期上报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 三、主要任务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篇一: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分方案 为加强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特拟定我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 已作为水源地的水源有:五郞沟水库、柴家沟水库。 二、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介绍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五郎沟水库位于南江县沙河镇五郎村三社,距南江县城约46km,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总库容44万m,死水位为927.0m。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XX年投入使用,五郞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106°43′13.2″,北纬32°14′57.9″,服务人口5000人,年提供饮用水20万立方米。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柴家沟水库位于南江县红四乡石梁村,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总库容40万

m。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XX年投入使用,柴家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33 106°39′48.4″,北纬32°12′55.1″,服务人口5600人,年提供饮用水22万立方米。 三、划定保护区的有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XX) (四)《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七)国家环保总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四、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113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上游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流域,面积3.5平方公里。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柴家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24平方公里;

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可研材料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8日

一、项目背景 肇庆市位于广东省中西部,西江干流中下游。全市行政区域总面积148.91万公顷,辖端州、鼎湖、高要3个区和广宁、德庆、封开、怀集4个县,代管四会1个县级市,另设肇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肇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于1999年经《关于肇庆市生活 (粤府函[1999]4841号)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批准颁布实施,全市共划定19个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西江三榕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北江大旺区白沙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绥江马房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别经粤府函[2008]147号、粤府函[2011]252号和粤府函[2013]158号进行了调整。2015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肇庆市划定了62个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截止目前,肇庆市共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81个,其中区县级11个,乡镇级70个。现行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是依据当时的城市供水水源格局和法律法规划定,对肇庆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肇庆市部分区县因供水规划调整、供水格局发生变化、取水口迁移、现状水量水质无法满足要求、现行区划方案不符合国家和省技术规范

等原因,原划定的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已无法适应当前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8]672号),如存在供水规划调整、取水口迁移、供水格局改变、汇水条件发生变化、现行区划方案明显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等情形,确有必要调整的,须经充分研究论证后,以市域为单位进行整体系统调整。鉴于此,为进一步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范化、水源保护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了肇庆市饮用水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行性研究工作,结合肇庆市供水格局现状及规划情况,在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及水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制定《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 二、肇庆市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肇庆市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有19个,其中地表水源保护区17个(粤府函[1999]4841号文批准,粤府函[2008]147号、粤府函[2011]252号和粤府函[2013]158号调整),包括西江三榕水厂、西江狮山水厂、西江后沥水厂、西江南岸水厂、西江东区水厂、北江西北江水厂、绥江马房水厂、绥江贞山水厂和四会水厂、龙江龙湾水厂、西门坑河、南街河艮岗、绥江东乡、绥江首约、西江德庆县水厂、贺江封开县自来水厂和河南水厂、绥江怀集县城区、北江大旺区白沙等17个河流型水源地,九坑河水库、大坑口水库等2个湖库型水源地。经粤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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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水源保护地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郑州市城市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饮水安全问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又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国家发展水平和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提出“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郑州市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要求,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水源地可持续开发利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67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函》(豫环函〔2006〕94号)的文件要求,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布置、安排了该项工作,强调了该工作的政府目标和责任。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利局、市政管理执法局、环境保护科研所等单位抽调业务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成立了《规划》编制工作课题组;对各委、局、区、县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的技术干部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开展了郑州市饮用水水源地城市经济基础情况、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分布状况、生态及管理状况调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与核定;并编制、完成了《规划》。 《规划》在充分分析郑州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郑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重新划分与核定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定了相应的规划措施,近期(2010年)基本解决郑州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饮用水水源的标准;在远期(2020年)全面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满足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饮用水安全的要求。 通过制定《规划》,加强水源保护,促进水源涵养,推进城市水污染防治,加大节水力度,为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水安全奠定基础;同时,完善水源地安全防护体系和监测系统,制定防止水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前言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 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 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 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它主要分布于松散的沉积层中,也存在于半胶结的碎屑沉积岩中。 1.4.4 裂隙水 裂隙水存在于岩层裂隙中的地下水。根据岩层含水裂隙的产状,裂隙水一般可分为风化带裂隙水、层状裂隙水及脉状裂隙水三种类型。 1.4.5 岩溶水 岩溶水原称“喀斯特水”,是存在于可溶性岩层的溶蚀空隙(如溶洞、溶隙、溶孔等)中的地下水。 1.4.6 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潜水的自由水面称潜水面,潜水面相对于基准的高程称潜水位,地面至潜水面间的距离为潜水埋藏深度。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1 前言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2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1.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 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 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它主要分布于松散的沉积层中,也存在于半胶结的碎屑沉积岩中。 1.4.4 裂隙水 裂隙水存在于岩层裂隙中的地下水。根据岩层含水裂隙的产状,裂隙水一般可分为风化带裂隙水、层状裂隙水及脉状裂隙水三种类型。 1.4.5 岩溶水 岩溶水原称“喀斯特水”,是存在于可溶性岩层的溶蚀空隙(如溶洞、溶隙、溶孔等)中的地下水。 1.4.6 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潜水的自由水面称潜水面,潜水面相对于基准的高程称潜水位,地面至潜水面间的距离为潜水埋藏深度。 1.4.7 承压水 承压水,是指充满于上下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具有承压性质的地下水。 1.4.8 浅层水 浅层水指与当地降水、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地下水。 1.5 基本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包括向城市自来水厂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以及海水淡化厂取海水的海域。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上下游兼顾、共同协调,制定出入境的水质和水量要求,其保护区的划分应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按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其上游地区必须保证达到出境水质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其上游地区排污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分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地下水水源的补给、径流区(承压含水层单指补给区)。 关于水质标准的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

一级保护 区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 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 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 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 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 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 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 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 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 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 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第二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 区的保护,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 二十条对应的内容不是保护措施,而是排污 许可制度,对应的保护措施是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执行。 二级保护区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 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 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 的码头。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 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 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 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 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 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 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 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品的码头。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措施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措施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1我国饮用水水源环境现状及存在问题 自人类进入工业时代以来,轻、重工业发展迅速,由于“重规划,轻保护”,在发展过程中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众多工业废弃物、工业废水的随意排放丢弃,以及生活垃圾泛滥,农业污染严重等众多因素都加剧了我国许多地区的优质水源地的严重破坏。同时,饮用水检测严重不达标,水源地环境污染严重问题十分严峻,民众的健康得不到保障,从侧面反映了一些地区政府以及环境保护相关单位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在监督、治理上的职责缺失。诚然,监管部门在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但是仅依靠监管部门也是远远不够的,工业企业的环保意识也应该加强。由于很多工业企业家教育程度低,缺乏环保意识,只看重眼前的利益,忽视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由此可见,我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所以,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加强,需要管理部门与企业家双管齐下,共同改进,才能保证人们拥有无污染,无公害的干净的饮用水。

1.1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据悉,由于目前饮用水水源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管理机制也处于萌芽阶段,所以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主管真正意义上严格遵循我国现阶段制定的有关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制度去管理相关工业企业,限制污染物排放到水源地的先例少之又少。而且,部分相关单位没有树立饮用水水资源地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因而对部分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也没有制定出相关的惩罚机制,更不用说污染物达标排放等解决措施,从而使工业污染处于无人监管的放任阶段。我国是一个法治型社会,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约束力不够,会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破坏一发不可收拾,造成更加不可收拾的后果。如果只是为了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重视饮用水水资源地环境保护,人们必然自食其果。因此,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刻不容缓。 1.2水源地环境监测系统尚未建立 对于我国经济不发达地区,当前水源地环境检测以及环保知识的普及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这些地区的人不仅缺乏环保理念,更加缺少资金投入,设备投入来建立起正规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系统以及招引进相关专业知识人才,来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检测

项目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图文.

第四章项目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 4.1饮用水源地分布情况 项目区内村民饮用水主要为井水和自来水,基本上每户1个水井,大部分村民通过泵提升至屋顶水箱,或加压进加压水箱,实现压力供水,少数村民通过手摇提升井水。 据此,项目区内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对象为xxxx ,其中xx 也为xx 县城饮用水源,示范区位于县城上游。分散饮用水源地保护对象项目区域内地下水。 4.2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 (1 完善水源保护制度,加强水源地监管 完善地方法规标准体系,建立水源地保护和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水源地管理机构,可由乡镇水务站、农村水管员开展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与监督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一级、二级水源地保护区禁止新批畜禽养殖申请,对已存在的畜禽养殖达不到零排放的限期停产。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采取零排污工程技术,对于养殖散户位于连片整治排污收集受益范围内的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对于受益范围外的散户考虑采用生态补偿的措施,禁止畜禽养殖废物的排放进入饮用水源中。 建立健全引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和应急机制,在特殊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城乡供水联合调度方案。 地表水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水源保护区内不应从事捕捞、网箱养鱼、放鸭、停靠船只、洗涤和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②水源保护区内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垃圾,不应设立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及堆栈。不得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③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结合村庄排水设施整治予以取缔。 ④输水渠道和用作预沉池(或调蓄池的天然池塘,防护措施与上述要求相同。 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水源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保护区内不能使用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性农药,不应修建渗水性厕所、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垃圾,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活动。 ②雨季应及时对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修建隔离带,防止浅层地表污水渗透进入水井。 ③渗渠、大口井等受地表水影响的地下水源,防护措施应遵照地表水水源保护要求执行。 (2 加强污染综合防治,开展流域综合整治 以小流域为单元,强化水源地、涵养区以及山区丘陵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建设,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实现污水、垃圾、厕所、河道、环境5项同步治理。 加强农村污水治理,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优先考虑再生水回用于农业灌溉。教育和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采用物理方法进行病虫害的防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 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废水废物处理,推进乡村工业结构调整,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加快污染治理和工业企业调整搬迁,优化产业结构。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

附件: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 (试行) 二○一○年九月 — i —

目次 1 总则 (1) 1.1 适用范围 (1)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1.3 术语和定义 (1) 2 水源地选址和建设 (3) 2.1 水源地的基本类型和特点 (3) 2.3 水源地的建设 (5) 2.4 水源地的环境要求 (6) 3 水源地污染防治 (6) 3.1 生活污水防治 (6) 3.2 固体废物防

治 (8) 3.3 农药污染防治 (9) 3.4 化肥污染防治 (10) 3.5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11) 3.6 工业污染防治 (12) 3.7 其他污染防治 (12) 4 藻类水华控制和地下水污染修复 (13) 4.1 藻类水华控制 (13) 4.2 地下水污染修复 (14) 5 水源地环境管理 (17) 5.1 完善环境管理机制 (17) 5.2 开展环境信息调查和风险源排

查 (17) 5.3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18) 5.4 保障水质安全 (20) 5.5 加强公众参与 (20) 附录 A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污染防治技术表 (22) 附录 B 本指南用词说明 (26) — ii —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选址、建设、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等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HJ/T 8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43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GB50445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GB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模板) 一、水源地概况 ***水库位于***,距县城中心约1公里,属地表水,湖库型水源,为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建成后,服务人口约2万人,日均供水量1.2万立方米/天。 二、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六)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七)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GJ3020-1993) *** 三、划分方案 ***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总面积10.32平方公里,其中一、二级保护区面积分别为1.18平方公里和9.14平方公里。取水点位于***,地理坐标为东经107°1′19.58″,北纬27°48′44.04″。 一级保护区(编号:X-Ⅰ) 以取水口处北侧500米101号点为起点,往东北沿山脊一线至102号点,往东南沿道路经103号点至漆树沟北104号点, 往西南至105号点,往南经

105、106、107号点至1245米高程山108号点,转西经大官山至大形地109号点,往北经***水库大坝与101号点闭合。总面积约1.18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编号:X-Ⅱ) 以***水库大坝北约700米201号点为起点,往东北沿山脊线至大垭口东202号点,往东至1300.5米高程山203号点,往东北沿集雨范围至坪子头204号点,往东南沿山脊线抵1613.5米高程山205号点,往南至马家田206号点,转西沿集雨范围线至王家大坡207号点,往南至羊角老208号点,往西经郭家大坡沿集雨线至大形地209号点,往北沿铁路东至201号点闭合。总面积约9.14平方公里。 保护区拐点及界限详见附表和附图。 四、拐点坐标

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冀环控【2008】9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一些地方连续出现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严防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批准的《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10年)》提出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明确每一项任务的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各市要在对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有关情况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不同位置设置相应种类和内容的饮用水保护区标志。并于 2009年6月底前完成。 二、建立健全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状况的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我省列入国家环保重点的城市,要按照环保部要求每年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分析评估结果报环保部同意后向全社会公布;其他设区市环保部门每年要向当地政府报告辖区内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结果,经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切实让群众喝上干净的水。 三、认真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废水污染源清理工作。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查处结果。各市根据《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划分》规定,对本地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源进行彻底调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对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尤其是工业、养殖、旅游等项目,提请当地政府责令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三篇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水源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

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九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 (二)使用燃油机动船; (三)开山采石、采矿; (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八)向水体排放污水; (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 (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

图3-1 莲峰河水源地周边采沙场 图3-2 莲峰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田

图3-3莲峰河水源保护区污染源分布图

第五章水源保护区管理措施 5.1 建立水源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由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务局、卫生局等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请县政府、市政府审定后,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水源保护区地理界线,并责成相关部门在一、二级保护区设置标志牌、警示牌、界碑、界桩等。 5.1.1 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如下图5-1所示,其具体尺寸比例见下图5-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的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 图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图5-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尺寸比例示意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边界设立的标志。标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并警示人们需谨慎行为。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警示车辆、船舶或行人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或航道,需谨慎驾驶或谨慎行为的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又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根据实际需要,为保护当地饮用水水源而对过往人群进行宣传教育所设立的标志。 5.1.2 水源保护区标志内容 (1)界标内容

(最新版)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可研报告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 水源地保护区清拆与搬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前言 (1) 1 总论 (4) 1.1项目概况 (4) 1.1.1 项目名称 (4) 1.1.2 建设地点 (4) 1.1.3 项目法人 (4) 1.1.4 工程内容 (4) 1.1.5 工程投资 (4) 1.2编制目的 (5) 1.3编制依据与基础资料 (5) 1.4编制原则 (6) 1.5编制范围 (7) 2 城市概况 (8) 2.1城市性质和规模 (8) 2.2自然条件 (9) 2.2.1 地形、地貌 (9) 2.2.2 气象 (10) 2.2.3 水文 (11) 2.2.4 地震 (12) 2.3地质概况 (13) 2.3.1 区域地质概况 (13) 2.3.2水源地地质条件 (14) 2.4供水现状 (17) 2.5地下水水源地概况 (17) 3 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0) 3.1项目背景 (20) 3.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2) 4. 项目水资源现状及水量预测 (27) 4.1地表水环境质量 (27) 4.2地下水水资源现状 (27) 4.3水量、水质状况、发展趋势和开采前景 (29) 4.3.1水源地供水水文地质条件 (29) 4.3.2 地下水资源评价 (40) 5水源地环境保护方案 (50) 5.1水源地环境保护思路 (50) 5.2水源地环境保护范围 (50) 5.3水源地保护区的管理制度 (50) 5.4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措施 (51) 5.5地方政府保障措施 (52) 6. 项目影响 (54) 6.1减少项目影响的措施 (54) 6.2项目影响范围 (54) 6.3.1 项目影响 (54) 6.3.2项目永久征收占用集体土地 (55)

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

第一章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 第一条基本情况 2007年,我国城市及县级政府所在镇共有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地4002个,供水服务人口4.91亿,占全国城镇人口的83%。南方地区以地表水水源地(含河流型与湖库型)为主,北方地区以地下水水源地为主。从取水量来看,湖库型水源地取水量最大,地下水型水源地取水量相对较小。 第二条水质特征 河流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特征:按受污染物影响的水源地数量统计,河流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氨氮、溶解氧、铁、锰、CODMn、石油类等。湖库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特征:按受污染物影响的水源地数量统计,湖库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总磷、总氮、CODMn、BOD5等。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特征:按受污染物影响的水源地数量统计,地下水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氟化物、铁、锰、氨氮、硫酸盐等。 第三条管理状况 1.保护区划分 全国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大部分水源已完成保护区方案,但仍有部分水源的划分方案未获省级政府批复。 2.监测能力 (1)站点设置。据2007年统计,仍有部分饮用水水源地未设置监测站点,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仅设置1个监测点。因水源地分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一个监测点难以全面反映水源地的水质状况。 (2)监测频次。据2007年统计,水源地监测点位和频次不能满足水质监督需求,常规监测点数量有限且自动检测点位甚少。监测频次也需进一步加强。

(3)常规指标监测能力。大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均具备常规指标监测能力,县级城市及乡镇,多数不具备常规指标监测能力。 (4)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省级监测中心站中,绝大部分监测站不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全指标(109项)的监测能力。县级市不具备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目前,绝大部分可能对水源地构成影响的有毒有机物质尚未纳入监测和管理范围。 3.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现有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各地也颁布实施了多个饮用水水源环保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水质变化趋势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源地面临的环境压力显著增大,饮用水水源水质总体呈下降趋势。部分水源因水质下降,不得不更换取水口位置(向上游迁移),甚至关闭水源地。 第五条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流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沿岸建筑物、居民点、工业及生活排污口、趸船码头、采沙场等。湖库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农村居民点、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种植、旅游度假村、宾馆等。生活、农业和养殖污染是影响湖库型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地下水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建筑物、居民区、生活污染及垃圾堆放场等。 2.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流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及污水处理厂排放等;湖库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面源污染,包括农村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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