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关于石油投资的法律规定

哈萨克斯坦关于石油投资的法律规定
哈萨克斯坦关于石油投资的法律规定

哈萨克斯坦关于石油投资的法律规定

李玉顺,王年平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0年第2期

作为我国近邻、中亚最大的石油资源国和生产国哈萨克斯坦,石油工业是其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石油工业的发展状况已成为该国经济的晴雨表。该国独立后为了振兴国内经济、增强国家实力,通过吸引外资大力发展本国的优势产业—一石油工业,将埋藏的石油资源变为现实的物质财富,较早地作出了经济改革的战略决策—一转向市场经济,开放油气探区。为了保障有效地吸引外资,引进先进工艺技术和管理经验,该国已制定出了强有力的吸引外资、开发石油资源的——系列涉外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经不断补充和修改正日趋完善。其中涉及外国石油投资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有《外国投资法》、《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石油和天然气外国投资法》和《矿产资源法》等四部。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与石油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给以投资者提供的权利与优惠条件以及投资者的义务,供开拓哈国石油、天然气市场的投资秆参考。

一、关于《哈萨克斯坦外国投资法》

哈萨克斯坦外国投资法于1994年12月27日颁布并生效。它的出台是为了保障有效地吸引外资、外国先进工艺和管理经验,为外资提供有效的保障,以建立开放型经济。

1、关于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对象的规定。外国法人、外国公民和由外国法人或外国公民控股的哈国法人,都可以成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是指投入到哈萨克斯坦并已用于商品生产与劳务的—切形式的财产和外汇资金。外国投资者在哈国的投资对象,可以是企业(包括民用商品生产、再生资源加工、建材生产等企业)、在哈境内用于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股票及其有价证券、其他财产,以及购买的财产权、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2、关于外商创办企业程序的规定。首先注册登记,然后取得投资许可证。含有外资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进行注册登汜时须持有下列文件。外国自然人须持有:自然人国籍所在地银行出具的关于该自然人有支付能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文件须译成哈萨克语(或俄语)并经过公证;自然人本人的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文件的复印件,该文件须译成哈萨克语(或俄语)并经过公证。外国法人须持有该法人依法登记的原所在国银行出具有关于其具有支付能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商务登记注册文件的择录,这些文件须译成哈萨克语(或俄语)并经过公证。外资企业注册时还须持有经过公证的译成哈萨克语(或俄语)的法人章程。

3、关于外商权利的规定。外国企业、合资企业有权自愿参加任何形式的经济团体;外国法人有权对任何经济活动领域进行投资,但军用产品除外;外国法人在哈境内获得的利润可自由进行再投资;外国法人与本国的法人享有进入哈萨克斯坦外汇市场和有价证券市场的同等权利;外国法人有权决定雇佣制度、解雇制

度、劳动制度、职工福利制度、保险制度和赔偿制度;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法人的知识产权享有哈立法的保护;经哈国家登记注册后,外国法人和外国公民可以参加对外经济活动。

4、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

(1)作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进入哈境内的财产免征关税。在合资企业任职的外籍职工其个人财产入境时免征关税;

(2)外资份额高于30%的合资企业,从获利之日起5年内免予征税,在其后的5年内按税率的50%征税;

(3)用于慈善目的支出,从课税利润中扣除;

(4)根据哈萨克斯坦财政郡批准的办法,允许合资企业加快折旧提成,以加快投资回收、固定资产的更新;

(5)合资企业靠过去未纳利润税的利润积累起来的基金,在企业停办时,应按基金的残存价值纳税。法律保证外国投资者不受国家立法和政治形势变化所带来的损失。其中,在因立法变化引起国外投资者经营状况恶化时,对投资期限10年以内的外国投资者,仍适应投资立项时所适用的法律;对10年以上的投资者,其投资立项时所依据的法律一直延续到合同终止时为止。

在任何情况下,其中包括战争、政府更替和国家制度变更的情况下,国家都对外国投资者承担财产义务,服从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

5、关于对外国投资予以保护的规定。对实施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国家提供如下优惠:(1)给予物资保旺;(2)降低所得税、

土地税、财产税税率,基本税率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时起5年内免税,其后5年内纳税税率为50%;(3)因生产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和设备免征关税。不得对合资企业的财产实行国有化。在特殊情况下可对其财产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但应赔偿对外国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外国投资者有权将自己的收入、合资企业停办时获得的收入、以及企业出售自己的份额时得到的收入自由汇出国外。

二、关于《哈萨克斯坦石油和天然气外国投资法》

1991年2月1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石油和天然气外国投资法,为外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确立了广泛的法律、经济和社会条件。

1、关于承租者权利、义务的规定。承租人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允许其使用通讯和(他设施之后,有权在合同规定区内进行石油作业。在获得内阁的书面许可后,承租者可以将合同中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出售或转让给其子公司。承租者有进行作业的义务,并且每一个项目的费用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支付。少数承租者的支出费用,可以超出规定的期限,但每—个项目均不得超出10%。

2、关于勘探开发规划的规定。承租者必须在合同签订后60天之内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勘探计划和年度预算计划,一旦发现了石油,必须在30天之内提交详细的评价计划、预算及开发计划。哈国有关部门在30天之内若不对开发计划提出书面修改要求,

此计划就算通过。

3、关于成本回收、产量分成等规定。承租人可以按照哈萨克斯坦法规或合同条款,每年出售一定数量的石油以逐步收回作业成本,但出售量不能超过已达成的比例所规定的量。石油作业成本回收后,剩余的利润油,将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关法规和双方合同,在国家和承租人之间分成,分成比例由双方谈判确定。产量分成比例根据总产量波动。承租人有权获得和自由出口其分成所获的石油。承租者交给国家和从其他部门获取的款项,必须以美元或双方协商同意的可兑换外汇支付。承租者和分承租者根据石油作业的需要,可以以外汇的形式引进资金,也可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银行开设外汇账户或当地货币账户,还可以兑换当地货币。承租人有权将其执行合同所获全部收入汇出国外。

4、关于税收的规定。承租者须支付税款和其他各种财政款项,包括利润税,机械、设备和材料的关税。合同规定的石油生产费,财产及其增值税,还须交纳外汇股息汇出税、收入转让税、资金收回税、利息或贷款偿付税以及外国雇员的个人所得税。

5、关于国家职权的规定。哈国政府在此的主要责任是制定安全程序,确定有效储量,建立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批准资源开采计划,鼓励采用新科技开采油气资源,监督油气田、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征收许可证使用费,确立油井报废的程序。国家有权随时检查作业情况,每年检查一次承租者的财务,无偿获得与作业有关的一切资料以及所有文件、图表和数据的拷贝。

哈萨克斯坦《石油天然气外国投资法》是一部比较完整的法规,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对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关于《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法》

1992年生效的《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法》,旨在调整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及开采、加工、利用和矿产资源的地质研究及其保护的权利,以保护企业、组织、团体和公民的权利。

1、关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及其使用者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矿产资源为国家财产,不允许任何人拥有矿产资源。矿产资源使用者可以是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特定企业、组织、团体或哈公民,当签订合同、确定转让条件之后,矿产资源可以租让给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公民使用。矿产资源使用者可以从事下列活动:地质研究;开采矿产资源;建造地下设施,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物资的地下储藏库。

2、关于从事地质研究和开采的规定。地质研究须在竞争的基础上,领取哈国地质和矿产资源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权是以合同的形式,在竞争的基础上由地方按照国家地质和矿产资源保护委员会划定的许可开采地段进行转让的,矿产资源使用者只能在规定的“开采地段”从事有用矿产的开采活动。

3、许可证制度。矿产资源使用者在提出申请后,将收到哈国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委员会颁发的开采地段许可证的预备件。在

国家有用矿产储备委员会、国家生态和野生动物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家工业安全和采矿管理委员会对其技术设计进行专家鉴定并认可后,资源使用者方可获得正式许可证。

法律法规要求管理程序

法律法规要求管理程序 1 目的范围 确保与本组织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产品的安全环保要求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得以贯彻实施 本程序适用于产品与法律法规有关的情况 2 职责 2.1 综合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和管理并对留用的与法律法规有关的文件资料实施控制 2.2 技术部负责在产品设计开发产品实现过程中采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3 供应部负责在采购和采购品贮存等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其符合政府安全和和环保法规的要求 2.4 生产部负责在产品实现包装运输使用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2.5 质量部负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 工作程序 3.1 综合部会同技术部质量部根据组织产品的特点识别和确认与本组织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收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并向相关人员宣贯和提供技术部标准化人员协助 3.2 与本组织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 a. 与产品安全特性的符合性相关的有易燃车内人员保护转向控制灯光制动等 b.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排放噪声无线电干扰等 c. 其它强制性标准如汽车用安全玻璃 d. 相关的法规如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 3.3 法律法规贯彻要求 a. 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技术部应将影响安全特性的符合性相关的因素如易燃易爆车内人员保护转向控制制动等要求以规定的符号标识在相应的技术文件上以便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组织实施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规要求的产品

b. 对强制性标准规定测量监控要求必须纳入技术要求或产品标准中 c. 在整个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各个阶段如识别顾客要求的过程组织贯彻合同法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规 d. 采购品中若有毒性产品危险品和其限制产品时供应部在签订采购合同时要求供货商出示产品和包装符合政府法规的说明 e. 对表面处理如磷化电镀等过程的工艺介质槽液必须按法规标准处理达到要求 后方可排放 f. 工作场所的噪声如装焊车间冲压车间必须加以控制保持适宜的工作环境 g. 在确定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时要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 h. 必要时留用的失效或作废文件要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需求 i. 对限用物质要按规定采购贮存和发放并加强监督检查 j. 在识别顾客要求和期望时必须确认与产品有关的责任义务及法律法规方面的要求 k. 最高管理者在建立和改进质量体系中应向员工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使他们在产品实现过程予以重视 3.4 质量部对产品实现过程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制止违反规定的行为 4 相关文件 合同法 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 GB 2894 安全标志 Q/ZQL-QP707-2000 标识管理程序 5 质量记录

国外石油石化公司

综合石油公司 1 阿吉普公司Agip 2 阿莫科公司Amoco Corporation 3 阿纳达科石油公司Anadarko Petroleum Corporation 4 阿科公司Atlantic Richfield Company ,ARCO 5 阿帕契公司Apache 6 埃尼集团ENI 7 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Abu Dhabi National Oil Company,Adnoc 8 阿尔及利亚国家油气公司Sonatrach 9 埃克森莫比尔公司ExxonMobil 10 英国石油-阿莫科-阿科公司(BP Amoco ARCO) 11 阿塞拜疆石油公司SOCAR 12 安哥拉国家石油公司SONANGOL 13 安然公司Enron Corp 14 安特普莱斯石油公司Enterprise Oil PLC 15 奥伦堡石油股份公司Оренбургскаянефтянаякомпа. 16 奥瑞克斯能源公司Oryx 17 巴林国家石油公司Bahrain National Oil Company Banoco 18 巴什基尔石油股份公司АНКБашнефть 19 巴西国际石油公司Petrobras International S.A. 20 比利时石油公司Petro Fina 21 滨海公司Coastal Corporation 22 玻利维亚国家石油公司B Yacimientos Petroliferos Fiscales Bolivianos,YPF 23 布罗肯希尔土地兴业有限公司Broken Hill Proprietary Company Limited 24 德士古公司Texaco Inc. 25 东部石油股份公司Восточнаянефтянаякомпани... 26 东西伯利亚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Восточно-сибирскаянефтега... 27 俄罗斯石油采收率所НЕФТЕОТДАЧА 28 俄罗斯石油股份公司РОСНЕФТь 29 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РАО<Газпром>》 30 厄瓜多尔国家石油公司PETROECUADOR 31 法国道达尔菲纳-埃尔夫公司TotalFinaElf 32 法国天然气公司Gaz de France 33 菲利普斯石油公司Phillips Petrolerm Company 34 刚果石油公司HYDROCONGO 35 哥伦比亚国家石油公司l) Empresa Colombiana de Petroleos,Ecopetro 36 哥伦比亚天然系统公司Columbia Gas System,Inc. 37 格鲁吉亚能源公司SAKNAVTOBI 38 哈萨克斯坦国家油气公司KAZAKHSTANMUNAYGAZ 39 皇家荷兰/壳牌公司集团(Royal Dutch/Shell Group of Companies 40 加拿大石油公司Petro-Canada

哈萨克斯坦石油生产与出口报告

哈萨克斯坦石油生产与出口报告 背景: 哈萨克斯坦有里海地区的最大的恢复性原油储备,它有这个区域当前每天被生产的大致2百万桶油的差不多三分之二(包括地方石油生产者阿塞拜疆和土库曼)。哈萨克斯坦石油出口是国家经济的基础并且保证了最近6年平均的真实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保持在9%之上。 哈萨克斯坦的石油工业生长大致占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的30%和它一半的出口收支。结果,哈萨克斯坦政府和象IMF这样的的财政机关关注荷兰疾病,发生的经济现象,当外币大汇集变形交换率并且终于妨害在无能源区段的成长。然而,在最新的报告里,IMF援引“在可能帮助避免与石油相关的成长问题的印象深刻的非产油的区段”成长。为减少对价格伏动的哈萨克斯坦的能量和商品出口的暴露,政府创造了哈萨克斯坦全国油资金。在2006年8月,由于高油价在油资金的国际性组织储备和财产在最后一年加倍到了240亿美元。 在今后几年,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NBK)将必须支持更紧的金钱和财政政策,因为银行在过去三年错过了它通货膨胀的目标。但是,NBK在2005年3月和在2006年7月期间通过增加利率缓和了涨价压力。 哈萨克斯坦的总统Nursultan Nazarbaev,当他在1977年担当了哈萨克斯坦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会的秘书以来介入了国家的政治。在1990年4月,Nazarbaev成为了刚独立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暂时的总统和以后在1991年12月举行的国家的第一次全国大选被选举到这个岗位,。2005年12月,Nazarbaev被重选了,并且他的期限在2013年到期,除非他选择予先任命后继者。 在2003年6月,当头等大臣Imanghaliy Tasmaghambetov从他的位置辞了职后哈萨克的行政部门改造了。一位新的总理,Daniyal Akmetov,与一个新的内阁一起被任命了,包括从早先管理的许多遗物。议会选举在2004年举行了,在期间总统的女儿Dariga带领的Nazarbaev党,被赢取表决的11%。反对党宣称当局做了竞选欺骗,并且在竞选结束之后的一个月,议会的报告人辞了职,因为他被指责“操作竞选”。 油: 哈萨克斯坦坐落在里海附近的东北部分并且拥有已知的大多数的最大的海油田。哈萨克斯坦的联合的在陆上和近海证实的碳氢化合物储备估计在9至40十亿之间桶(可比较与低价的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阿尔及利亚和利比亚高端的)。美国地质勘测(USGS)报告为北部国

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分布概况(终审稿)

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分 布概况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分布概况 一、哈萨克斯坦国内各种资源储量及开采情况 哈萨克斯坦的固体矿产资源非常丰富,境内有90多种矿藏、1200多种矿物原料,已探明的黑色、有色、稀有和贵重金属矿产地超过500处。不少矿藏储量占全球储量的比例很高,如钨超过50%、铀占25%、铬占23%、铅占19%、锌占13%、铜和铁占10%,许多品种按储量排名在全世界均名列前茅。 二、哈萨克斯坦部分固矿资源储量和产量全球排名情况 1.石油和天然气 哈萨克斯坦陆上石油探明储量为48亿—59亿吨,天然气3.5万亿立方米;哈萨克斯坦属里海地区石油探明储量80亿吨,其中最大的卡沙干油田石油可采储量达10亿吨,天然气可采储量超过1万亿立方米。 目前,哈萨克斯坦全境石油、天然气勘探和开采项目共计241个,其中,74个项目(占31%)为开采项目,106个项目(占44%)为勘探项目,勘探并开采项目59个(占24%),非开采项目2个(占l%)。行业内有142个公司进行作业,其中20个为合资公司、48个为外国公司、74个为本国公司。 据哈萨克斯坦国家统计署公布的资料,2008年哈萨克斯坦石油和凝淅油总产量为7073万吨,其中,原油产量为587l万吨,同比增长6.2%;凝

析油产量1202万吨,同比增长0.5%。天然气产量为333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2.9%。 2008年,哈萨克斯坦对矿山开采和勘探投资额为67.1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26.2%,同比减少15.1%;对石油天然气投资额为53.7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21%,同比减少18.5%。 哈萨克斯坦石油储量排在独联体国家第二位,其陆基储量可连续开采50年,天然气可连续开采75年。里海有第二个中东之称,拥有可观的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加快开发里海的油气资源,是哈萨克斯坦保持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又一可靠基础。 2.煤 哈萨克斯坦全国煤资源地质储量1767亿吨,排在中国、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印度、南非和乌克兰之后,位列全球第八位,占世界总储量的4%。全国已探明和开采的煤田有100个,其中的大部分煤田分布在哈萨克斯坦中部(卡拉干达、艾斯基巴斯图兹和舒巴尔科里煤田)和北部(图尔盖煤田)。 目前,哈萨克斯坦有53个煤产区,其中15个集中在卡拉干达煤田。34个公司从事采煤作业(其中1家为合资公司、5家为外国公司、28家为本国公司)。

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管理程序(EICC5.1版)

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识别、获取并更新适用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标准及客户要求。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识别、获取和更新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以及确认其适用性。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整理、登记、识别、发放及保存适用于公司 EICC 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 法规,汇总各部门的评价情况。 3.2行政部负责组织对员工 EICC 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的教育培训;负责 收集劳工、职业健康安全、商业道德方面以及工程承包方、政府机构、社区邻居、 员工等相关方的要求和期望。 3.3营业部门负责收集客户在 EICC 管理体系方面的要求。 3.4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各类活动符合EICC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遵守情况的评 价。 3.5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编写和审核《合规性评价报告》。 3.6最高管理者批准《合规性评价报告》。 4.内容 4.1 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范围包括: 1)国家性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及标准; 2)地方性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及标准; 3)行业协议; 4)客户对公司在 EICC 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5)相关方对公司在 EICC 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4.2 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的识别收集: 4.2.1行政部从政府机关、新闻媒体、专业学术组织、专业杂志、互联网中有关劳工、 职业健康安全和商业道德的网站等渠道获取的国家有关贸易、人权、劳动社会保 障、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必要时,行政部可向管理者代表申请 其他部门协助。 4.2.2营业部门实时保持与顾客的沟通,通过接收其发送资料来收集有关 EICC 方面的 要求。 4.2.3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识别和收集至少每个季度做一次。 4.3 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的登记

哈萨克斯坦石油行业竞争格局分析

哈萨克斯坦石油行业竞争格局分析 郜志雄 2012-03-27 14:02:42 来源:《国际经济合作》2011年第5期 内容提要本文在分析哈萨克斯坦石油行业现状的基础上,对上游勘探开发市场的竞争趋势、中游原油管道外输能力与运输成本以及劳务许可的规定进行了研究,认为哈萨克斯坦石油上游市场竞争激烈,已形成垄断格局,中游的原油外输管道油源不足,同时外国公司间还存在着潜在的劳务许可的竞争,文章就此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石油市场;竞争格局;FDI 一、哈萨克斯坦油气市场概况 哈萨克斯坦位于亚洲中部,濒临里海,是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国家,石油资源丰富。截至 2009年底,探明石油储量为 53 亿吨,占世界总量的3.0%;天然气储量1.82 万亿立方米(BP,2010)。目前,142家石油公司在哈全境的241 个勘探、开采项目上作业,其中20 家合资公司、48 家外国公司和74 家本国公司。 在上游市场,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埃克森美孚、英国天然气集团(BG)、埃尼、壳牌、中石油、卢克等石油公司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见表1)。此外,中国的中石化、中信集团(CITIC)和振华石油、韩国石油公司(KNOC)、韩国财团(股份分别为:KNOC35% 、SK CORP25% 、Samsung10% 、Dae-sung10% 和 LG 20%)、印度国家石油公司、米塔尔投资、加拿大 Tethys 石

油、波兰的 Petrolin-vest、Roxi、罗马尼亚石油公司、Zhaikmunai 等公司也活跃在哈油气市场。 在中游,埃尼、雪弗龙、埃克森美孚、卢克、阿联酋的 Oryx 、Rosneft-shell、俄罗斯 Transneft 和东道国的KMG 组成的里海管道财团负责运营阿特劳- 新罗西斯克的输油管道(CPC);中石油与KMG 组建的西北输油管道有限公司、中哈石油管道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建设和运营阿特劳- 肯基亚克输油管道、中哈石油管道(肯基亚克—阿拉山口段);中石油与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成立的中哈天然气管道合资公司(AGP),负责中亚天然气管道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建设和运营。 图1:哈萨克斯坦主要油气公司股权结构及其开发的部分油田(项目) 在下游的炼油与成品油销售市场,KMG拥有阿特劳炼油厂99.2%的股份、奇姆肯特炼油厂50%的股份和巴甫洛达尔炼油厂100%的股份;中石油享有对等条件

哈萨克斯坦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信息 (蒙古、俄罗斯、中亚五国) 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均是中国的邻国或近邻。上述七国2014年国内生产总值(GDP)12220.8亿美元,占全世界总量的2.84%;人口21428.3万,占世界总人口的2.97%;人均GDP10323美元。 该区域是世界上能源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区域内国家经济发展主要依靠能源和原料输出。依靠矿产开采等大型项目的开发,蒙古和中亚五国的经济保持普遍增长势头,2014年增长率在4.3-10.3%之间,但俄罗斯受国际油价下跌和外部制裁影响,经济增长率仅为0.6%。我国与该区域国家产业互补性强,主要进口油气、矿产资源,并出口机电、交通设备及轻工产品。近年来,双边贸易量、我对东道国投资额及投资企业数量显著增长,合作深度广度不断加大。中国已成为俄罗斯、蒙古和土库曼斯坦最大贸易伙伴,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第二大贸易伙伴和塔吉克斯坦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在上述国家设立投资企业已达2655家。 该区域国家金融深化程度相对较低,银行业资产占GDP 比重较小,均不到100%,不过总体而言,其银行业稳定性和盈利性较好,但俄罗斯在较为不利的外部环境下资本流出情

况比较严重。在银行业与监管合作方面,共有6家中资银行在该区域的俄罗斯、蒙古和哈萨克斯坦设有9家一级机构(6家子行、3家代表处);七国中,俄罗斯、蒙古和哈萨克斯坦在华亦设有12家一级机构(除1家分行外,其它均为代表处)。中国银监会已先后与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蒙古央行签署了MOU,并与俄央行签署了跨境危机管理合作协议。此外,我国与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已分别签署了本外币互换协议。 蒙古 蒙古国地处亚洲中部的蒙古高原上,北与俄罗斯联邦接壤,东、西、南与中国交界,是世界第二大内陆国。国土面积约156.65万平方公里,大部分地区为山地或高原,平均海拔1,600米。人口约290万,主要语言为喀尔喀蒙古语,文字为斯拉夫蒙文、回鹘式蒙古文。全国以喀尔喀蒙古人为主,佛教(喇嘛教)为国家第一大宗教。首都乌兰巴托,是全世界年均气温最低的首都,仅为-2℃。 一、经济概况 蒙古国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的矿藏80多种,矿点8000多个,主要有铜、煤、铁、金、铅、锡、锌等,另外锰、银、铬、钨、钼、铝、磷矿、萤石、石棉、石墨、石

报关英语法律法规中英文对照精选

法律法规中英文名称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AMENDMENT FOURTH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 EPUBLIC OF CHINA)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Guidelines on Corpora te Governance Reforms And Supervision of Bank of China and Construction Bank of China)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Rules on Administration of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Insu rance Institutions )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Regulation Governing Capital Adequacy of Commercial Banks)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Provisional Administrative Rules Governing Derivatives Activiti e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Banking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Rules Governing the Equity Investment in Chines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by Oversea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Implementing Rules for the Administrative Rules Governing the Auto Financing Company)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Rules Governing the Auto Financing Company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Provisions on th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on of New Chemical substanc es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Rules for RMB Bank Settlement Accounts)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Rules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for the Sei zure and Verification of Counterfeit Currency)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Re 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 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Proced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Road 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of a Business Nature)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Rules for the Reporting of Large-value and Su spicious RMB Payment Transactions)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Proced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 on of All Necessary Accessory Constructions of Newly Built Residences and Making Newly Built Reside nces Available to Users ) 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Proced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on o

哈萨克斯坦石油产业概述

哈萨克斯坦石油产业概述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处中亚腹地,北接俄罗斯,东邻中国,西邻里海,南与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坦接壤,国土面积272.5万平方公里,人口1619.68万(2010年1月)。哈萨克斯坦石油资源丰富,被誉为“能源和原材料基地”。哈萨克斯坦为世界第11大油气资源国,在前苏联国家占居第二位,是里海地区第三大油气资源国(仅次于俄罗斯和伊朗)。油气产业为哈萨克斯坦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石油和天然气出口占其外汇收入的60-70%,占国内生产总值GDP 30%。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对石油的需求不断增长以及油价的大幅飙升带动国际能源巨头在哈萨克斯坦石油开采领域的投资不断增长,哈原油产量也逐年稳步增长,并成为世界主要能源生产国和出口国之一。 本文对哈石油产业基本情况做一个粗略的介绍。 一、哈石油资源储量和石油生产 1、石油资源储量 哈萨克斯坦油气资源丰富,截至2009年上半年,共已探明223个油气田,其中81个正在开发。石油探明储量为48-59亿吨,占世界总储量的3.3%。 据英国BP油气公司2009年6月公布的调查资料,截至2009年1月1日,哈探明石油可采储量约55亿吨,占世界总储量的3.2%。据哈方专家评估,2025年之前,哈萨克斯坦原油探明储量占世界储量的比例将提升到5.5%,哈萨克斯坦总的潜在原油量为120—170亿吨,其中60%以上集中在哈属里海水域。 2、石油生产 哈为前苏联国家中仅次于俄罗斯的第二大油气资源国,早在前苏联时期石油天然气工业就得到发展。1911年在阿特劳州马特加地区打出第一口油井,到上世纪50年代石油产量达200万吨,60年代末到70年代中期随着曼格什拉克半岛新油区的开发,石油产量大幅度提高,由1965年的218万吨增加到1975年的2390万吨,1988年达2550万吨,石油产量占前苏联产量的4.1%。 1991年苏联解体后,哈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石油产量迅速增长,由1991年的2653.1万吨增加到2009年的7640万吨,增长了1.88倍。

哈萨克斯坦有色金属矿物的聚集地

哈萨克斯坦:有色金属矿物的聚集地 王晓民、原志军 ? 2012-03-27 13:53:32 来源:《世界有色金属》2011年第4期 哈萨克斯坦有色金属资源十分丰富。铜储量居世界第5位,开采量在亚洲排在第1位;铅锌储量占世界第2位;钨储量居世界第1位,总储量占全球储量的54%钼储量世界排名第4位,亚洲排名第1位。哈萨克斯坦矿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是有效解决矿物原料的综合回收利用。 “矿产资源战略”乃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下称哈国)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哈国拥有非常丰富的矿产资源,这不仅帮助其克服了极其艰难的过渡时期,而且在帮助经济发展方面,成效显著。 矿产资源开发是带动哈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矿产资源的储备也必须 依赖有竞争能力的矿床不断地补充予以保障,这样才能确保大型骨干企业(重点 是石油-天然气、矿山冶金及其它综合类企业)长期稳定地运营。目前,已发现有许多矿产资源供给严重不足,主要原因是已进入艰难的过渡时期,开采的速度大大超过了储量的补给速度[1]。 铜 铜工业是哈国的核心工业领域之一。在前苏联时期,哈国的铜产量约占全苏铜产量的三分之一。境内具有工业开发价值的矿床有斑岩铜矿床、铜砂岩矿床和 铜黄铁矿矿床,以及矽卡岩与脉状石英硫化物矿床。就储量而言,哈国境内的斑岩铜矿床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如阿克多卡、艾达尔雷、渤谢库里、科克赛伊等矿床。就储量与开采量而言,铜砂岩矿床则处于主导作用,如杰兹卡兹干和雅曼艾巴特矿床,以及日朗金斯克矿床群。就重要性而言,铜黄铁矿矿床排在第三位,如穆戈德

扎雷、鲁德内阿尔泰、迈卡因矿床群,斯帕斯克和卡因金斯克矿区,以及钦吉兹等矿床。矽卡岩型主要包括萨雅克斯克和卡拉塔斯克矿床。 在世界已探明的铜储量中,哈国占6%其中约51%睹量为铜砂岩矿床,26.5% 储量赋存于斑岩铜矿床当中,约14.5%储量赋存于黄铁矿多金属矿床的综合类矿石当中,另有6.8%和1.1%的储量则分别赋存于岩脉(沙特尔科利)与矽卡岩 (萨雅克)型矿床中。哈国储量平衡表内统计的铜总储量包括84个工程项目, 总储量中工业级储量占到84%其中有效储量占到57.6%。大部分储量赋存于贫斑岩铜矿床当中,若要有效利用这类矿石,就必须建设并推行新式先进的采矿工艺和矿石处理工艺。铜砂岩矿床和黄铁矿多金属矿床拥有优先开采权。就铜储 量而言,哈萨克斯坦世界排名第5位,但就矿石金属品位(0.44%)而言,世界排名仅在第75位。在原有铜矿床中,矿石的铜品位平均值为0.65%,如果不考虑低品位斑岩铜矿,铜品位的平均值可达到 1.25%。 按行政区划分,铜矿床主要赋存在卡拉干达州(主要有杰兹卡兹干、雅曼艾巴特和萨雅克斯克矿群)、巴甫洛达尔州(主要有博兹莎科里和迈卡因矿)、雅姆贝利斯克州(莎特尔科里矿)、阿克纠宾斯克州(十月和普里奥尔斯克矿)和东哈萨克斯坦州(阿克多卡、艾达尔雷、列宁诺戈尔斯克、季什斯克等矿)。多数铜矿区中含有大量其它可回收的伴生有价元素,如铼、金、铅、钻、锌、铋、锇和银。 上述基地的发展前景还有待进行详细、全面的研究与评估,当然也要取决于铜预测资源规模的大小。但目前在这方面的研究还很不够,还必须进一步开展探测评估工作。 铅和锌

法律法规标准控制程序

1. 目的 及时更新和宣贯法律法规标准内容,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公司合法经营。 2. 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行政部门、协会的通知的获取、识别、执行、更新与评价的控制。。 3.定义 4.职责 4.1 信息部负责将接收到与公司产品和其他相关的外来法律法规标准和通知等转发ISO专员,并告知需分发的相关部门或人员。 4.2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接收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外来法律法规标准和通知等转发ISO专员,并告知需分发的相关部门或人员。 4.3 ISO专员负责将接收到的资料分发给相关部门或人员。 4.4 公司各部门根据ISO专员要求更新文件。 公司各部门根据其归口管理职责范围获取、识别、执行、更新与评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5.作业内容 5.1与公司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包括: a)产品贸易相关的国际公约; b)国家、行业、地方质量、环境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其它规范性要求; c)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门机构发布的税务管理、人资关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其它规范性要求。 5.2 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 5.2.1 公司获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途径为:报刊、杂志、网络、向上级主管部门咨询或购买有关书籍等。 5.2.2 公司各职能部门建立相应的获取渠道,负责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 5.2.3 每年收集一次新的法律法规,并更新。 5.3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确认、分发和更新 5.3.1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

a) 是否与公司管理体系的活动、产品、服务有关; b) 是否为最新的版本; c) 上级政府等相关方的意见、建议。 5.3.2 当上述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时,各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信息部、ISO 管理部门修整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文件做相应的处理,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5.3.3 信息部汇总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电子文本库”,各部门可保存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书面文本,也可以到公司网站获取相关电子文本。 5.4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执行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向员工进行传达和培训,并遵照执行。 5.5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符合性评价 5.5.1 各职能部门通过日常例行的监视测量,对责任管辖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符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5.2 每年最后一次内审结束后, 由信息部组织各职能部门参加,对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遵循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相邻两次评价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并保存符合性评价的记录。 5.5.3 每年管理评审时,对公司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审。 6.参考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7.表单 7.1【资料接收清单】(**P-**-01)。 8.附件 8.1法律法规标准文件控制程序流程图。

“中石油”投资哈萨克斯坦:模式、效益与风险

“中石油”投资哈萨克斯坦:模式、效益与风 险 郜志雄、王颖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的哈萨克斯坦项目实现了中国石油工业的4个突破:首次通过收购公司股权进入海外油气市场,建成了中国第一个跨境石油运输管道,第一次收购外国上市石油公司,第一次实现了天然气的跨境管道运输;建成了中国第二个集生产、炼油、运输和销售于一体的海外石油生产基地。该项目增进了中哈经贸关系,实现了共赢,推动了中国石油项目在中亚地区的发展,是继“中石油”苏丹项目之后,又一例企业实现资本、商品及服务、品牌3个层次“走出去”的成功典范。因此,在中国石油产量下滑、对外依存度超过50%的今天,研究“中石油”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模式及其效应,对石油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哈萨克斯坦的石油资源和石油外资政策 (一)石油资源概况 哈萨克斯坦是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国家,石油资源丰富。2009年,探明石油储量为53亿吨,占世界总量的3%;天然气储量1.82万亿立方米[1]。目前,哈萨克斯坦有191个油田和49个凝析油田,其中80多个正在开[2],主要分布在阿特劳州、曼格斯套州、克孜勒奥尔达州、西哈萨克斯坦州、阿克纠宾斯克州和卡拉干达州等地。2003—2008年,这6个州的石油年平均产量分别占全国总产量的28.69%、26.87%、 17.15%、 15.63%、 11.64%和仁03%[3]。目前,正在运作的油田有田吉兹、卡拉恰干纳克、乌津、热特巴伊、让纳若尔、库姆科尔和北布扎奇等;卡沙甘、卡拉姆卡斯等油田近一两年有望投产。此外,

阿拜(Abai)、达尔汗(Darkhan)、“Istatai”和“Zhambyl”等油田也处于协商开发阶段。 (二)石油外资政策 自1991年独立以来,哈萨克斯坦积极引进外资,发展经济,先后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优先经济领域清单》、《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时的优惠政策》、《外资法》和《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等法律法规。其开发油田的外资政策经历了由松到紧的变化。最初,利用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利用与外国公司签署保密的产量分成协议[4]的方式吸引外国石油公司的投资([5];2004年后,通过修订《地矿和地下资源利用法》(2004年、2005年和2007年)、《海上石油项目产量分成协议法》及新通过的《关于保障经济领域国家利益问题的民法补充和修正案》,加强国家对战略资源的管理与控制,赋予国家在油气资产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和单方修改合同的权力。 表1 哈萨克斯坦部分油田的勘探开发合同类型及储量 资料来源:1997—2004年数据来源同表1,其余数据来自2006年哈萨克斯坦油气工业综述(hup: //www.kaza-khstantb.eom/html/200706/24/20070624111407。htm)。

中英文对照合同11

采购合同 (Purchasing Contract) 合同编号(Contract NO.): 合同签订地点(Signed At):东营 签订时间(Date):年月日出卖人(Seller): 买受人(Buyer): 鉴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we conclude the contract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voluntariness,compensation of equal value and sincerity.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Item 1 (object)Quantity Price and Delivery time 物资编码名称及规格型号Commodity code and type 生产厂家 Manufacture r 计量单位 Unit 数量 Quantity 单价(元) Unit Price 总金额(元) Total Amount 备注 Note 不含税总金额(人民币) Total Amount (V AT excluded) 交提货时间、数量:年月日至年月日全部交货。 Delivery time: From to 第二条质量标准: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GB150-98. Item 2 Quality standard: standard code,serial number and standard name:GB150-98.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Item 3 Conditions and time limits that Sellers shall be held responsibility for 1. 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按正常运行12个月止执行。 1. Quality responsible conditions and time limits shall not be valid until the product has been functioning properly for 12 months 2. 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负责,产品均附质检报告单,质量保证书。如果出卖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所处卖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所承担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受前款质量负责期限的约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Sellers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quality of the marks.The products should include the Quality Inspection Report and Quality Guarantee.If the sellers know or should know the products they sell with defects in quality,the quality assurance time limits should not be subject to the previous quality responsibility deadline and they should be held due responsibility for it. 第四条包装标准:标准包装,产品所需包装由出卖人合理包装,适合水运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锈,防震。 Item 4 Packaging standard: Standard packaging, the sellers should package the products properly, it should be suitable for shipment and long distance inland transportation. The packaging of the products should be resistant of dampness, moisture, rust and shock.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技术资料、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随设备交货一起交齐。 Item 5 The accompanied necessary materia l, accessories, technical information ,quantity of

法律法规识别管理程序

修改码/发行版本:0/A 法律法规识别管理程序文件编码:XQDS/CX-2006 页码:1/2 ————————————————————————————————— 1目的 建立渠道,及时收集并识别适用于公司产品实现活动和服务中有关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应遵守的相关要求。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获取、识别与更新。 3 职责 3.1规划计划处作为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机构,是主管法律法规的部门,其职责如下: 3.1.1组织涉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动态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 3.1.2 根据有关规定和授权,进行执法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 问题。 3.2质量安全环保处 从相关渠道获取国家、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当变更引起重要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目标指标、风险控制措施变化时,必须组织进行调整。并上报规划计划处,以便同时更新. 3.3各部门 3.3.1 负责收集、整理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涉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 律法规),并以书面形式确认适用的相关条款,及时向规划计划处反馈信息。 3.3.2 执行公司发布的法律法规清单。 3.4各地方管理处职责: 3.3.1 负责收集、整理与其有关的涉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律法规), 并以书面形式确认适用的相关条款,及时向规划计划处反馈信息。 3.3.2执行公司发布的法律法规清单。 4 管理程序 4.1内容范围 4.1.1 中国政府签署的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国际公约。 4.1.2 国家发布的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4.1.3国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4.1.4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4.2 获取渠道 4.2.1 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行业协会等 4.2.2 广播、电视和 Internet网等 4.2.3 书刊杂志,包括图书馆、报刊、法律法规等出版物等。 4.2.4 国家相关部委,包括国家和地方环保、安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3 适用性识别 4.3.1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联络渠道获取有关的法律法规信息,汇总到规划计划处。 4.3.2 规划计划处组织相关部门以书面评审形式共同识别获取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并编制《适用法律 法规清单》。 4.4 传达 4.4.1 内部传达:规划计划处依据管理权限,向公司有关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发放《适用法律法规清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 批准- 实施

哈萨克斯坦:石油业发展趋势分析

哈萨克斯坦:石油业发展趋势分析哈萨克斯坦地处中亚腹地,是中亚地区第一大油气资源国,里海地区第三大油气资源国。油气工业是哈萨克斯坦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过去的10年,哈萨克斯坦经济发展迅速,国民生产总值(GDP)由221亿美元增长到1077亿美元,油气行业在GDP中的比例由10%增加到30%,油气出口占外汇收入比例由32%提高到64%。 1、哈萨克斯坦石油工业概况 哈萨克斯坦油气资源十分丰富。在国家储量平衡表中共有214个油田,112个气田和57个凝析气田,这些油气田主要集中在哈萨克斯坦中、西部。截至2009年1月1日,哈萨克斯坦探明石油可采储量约55亿吨,占世界总储量的3.2%;探明天然气储量1.9万亿方,占世界总储量的1.1%。 据哈萨克斯坦专家评估,2025年之前哈萨克斯坦原油探明储量占世界储量的比例将提高至5.5%,哈萨克斯坦总的远景资源量为120亿~170亿吨,其中60%以上集中在哈萨克斯坦属里海水域。 哈萨克斯坦的油气工业早在前苏联时期就初具规模。1899年在阿特劳州的卡拉孔谷尔油田获得首批自喷油流,从而拉开了油气勘探的帷幕。20世纪50年代原油产量达200万吨,60年代末到70年代中期随着曼格什拉克半岛新油区的投产,石油产量大幅度提高,由218万吨增加到2390万吨,1988年达到

2550万吨。1991年前苏联解体后,随着哈萨克斯坦对油气资源开发力度的进一步加强,油气产量得到了迅速增长,原油产量由3013万吨增加到7640万吨。 与油气生产规模相比,哈萨克斯坦国内的原油消费量不大,约有80%以上的原油用于出口,2009年出口原油及凝析油共6726万吨。 过去,哈萨克斯坦油气主要出口到俄罗斯。为降低原油出口对俄罗斯的依赖,哈萨克斯坦不断加强石油出口管道的建设,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哈萨克斯坦现有以下主要出口管线: 北线经阿特劳一萨马拉管道至新罗西斯克港出口到欧洲市场,占总出口量的26.O%; 西线经里海国际石油财团管道系统(CPC)出口,占总出口量的51.4%; 南线经由与伊朗达成的协议,占总出口量的6.7%; 东线经中哈原油管道出口到中国,占总出口量的11.5%。 此外,经阿克套港,在巴库和马哈奇卡拉中转至黑海新罗西斯克港出口到欧洲,或在涅卡港与伊朗原油进行串换,2009年该方向出口原油约800万吨。穿越里海的叶斯克涅一库雷克一巴库管道(739千米)在2010年动工(输送田吉兹、卡萨甘的原油到巴库一第比利斯一杰伊汉管道,BTC)。同时,哈萨克斯坦还计划修建2005年完成可研的哈萨克斯坦一土库曼斯坦一伊朗石油管道。 哈萨克斯坦自独立以来稳定的政治环境,相对优惠的投资政策,吸引了大批外国石油公司。目前在哈萨克斯坦有30多个国家的60多个石油公司从事油气勘探开发工作。随着里海水域油气资源的逐步落实,国际合作、投资热度还将不断升温。

印尼环境法律和法规(英文版)

AMCHAM INDONESIA World Trade Center, 11th Floor Jl. Jendral Sudirman Kav. 29-31, Jakarta 12920, Indonesia Tel: (62-21) 526-2860 Fax: (62-21) 526-2861 Email: info@amcham.or.id Website: www.amcham.or.id Clarification Brief/Working Paper Environmental Laws and Regulations Issue Summary Producing and distributing goods and services in an 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 manner is the primary objective of U.S. companies operating in Indonesia. American companies have a track record in effectively operating in complex and diverse regulatory environments and take pride in such leadership roles. Over the last 18 months, the Indonesian parliament has enacted several laws that impact how companies’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shall be characterized, monitored and managed by regulatory bodies at the national, provincial and municipal levels. These laws, although good in their intent, raise a number of questions regarding their interpret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The passing of Law 32/2009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and Law 18/2008 (Municipal Waste Management Act) brings about a number of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which are expected to provide guidance and clarity. This Clarification Brief/Working Paper (CB/WP) seeks clarification on the timing and format of consultation related to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for Laws 32/2009 and 18/2008. More importantly, this CB/WP suggests clarification points to be inserted into such consultations, so key stakeholders engage in fruitful discussions that contribute to a greater understanding of and compliance with the law. Since AmCham represents a broad scope of industry sectors, the organization looks forward to the opportunity for engagement to ensure stakeholder concerns are considered. Objective In an effort to find a balance between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operational efficiency, and under the provisions set forth by Law 32/2009 and Law 18/2008, AmCham seeks to work with the Indonesian government and other key stakeholders to develop a set of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hat support the intent of these laws within proposed guiding principles and objectives. Ultimately, AmCham seeks to contribute to regulations that promote clarity, transparency, consistency, efficiency and competitiveness. Position AmCham expresses the following concerns and hopes to work closely with releva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 to address these concerns during development of the respectiv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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