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之积极和消极影响

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石,在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肯定其积极影响的同时,最惠国待遇原则存在着消极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搭便车”问题。

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优惠待遇,立刻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最惠国待遇原则上意味着一成员方平等的对待所有其他成员方,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最惠国待遇的一般含义是指,承担该项义务的国家将现在和将来在通商、航海、关税等方面所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也同样的给予缔约的对方。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的待遇。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积极作用

(1)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保证世界资源的有效配置。

(2)最惠国待遇原则能减轻“双边机会主义”的影响。所谓“双边机会主义”是指两个贸易谈判国通过达成双赢的关税减让协议,对未参加贸易谈判国的利益构成了伤害,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

(3)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有效的平衡谈判国家的谈判力量。如果谈判国家之间的谈判力量存在不平衡的话,势必会导致谈判中的大国独占谈判利益,而小国则获利较少,甚至受损。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出现,则可以平衡各国的谈判力量,从而有效的抑制贸易大国的单边行动或采取单边行动的威胁,改善了弱势国家在谈判中的不利地位,继而保障了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多边贸易体制中来。(4)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助于降低谈判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仅可以降低贸易谈判的谈判费用,而且还是得经济强国的活动变得简单的多,使其再也不必与数十个国家进行持续而复杂的双边谈判。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下的“搭便车”问题

“搭便车”原始含义是指,每个消费者都有倾向去享受他人提供的公共物品,而不愿支付规定的价格。而具体针对最惠国待遇原则,“搭便车”是指一些国家不愿意参加贸易谈判,而是希望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搭其他国家协议成果的便车,从而减少本国的谈判成本,获得更多的谈判利益。

最惠国待遇原则导致“搭便车”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最惠国待遇原则提供了一种现实的可能性,使得未参加谈判的国家在没有付出相应的互惠补偿时,仍可以从其他国家的关税减让协议中获利。而未参加谈判的国家之所以可以从其他国家的关税减让协议获利的原因在于其他国家的关税减让改善了本国的贸易条件。其他国家的关税减让导致产品的世界价格下降,使得未参加谈判国家的世界相对价格下降,其贸易条件得以改善,社会福利得到增加。这种情况下“搭便车”问题也就相应产生了。

最惠国待遇原则下“搭便车”问题所产生的影响主要有很多方面。其中之一就是,“搭便车”问题导致关税减让的无效性。为了避免关税减让给予其他国家,国家会故意抑制做出关税减让。“搭便车”问题的存在往往会使谈判双方在当前谈判时选择提供较少的关税减让,从而导致关税减让的无效率性。而产生这种无效率的根源是早期谈判各方为了巩固其在将来谈判中的谈判地位,主动放弃在多变范围内实施有效率的关税减让,因为这样做可以减少未参加谈判国家的市场准入机会,使得这些国家在后来参加谈判时特别渴望与早期谈判国达成一致。

既然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可避免的会导致“搭便车”问题,那么采取何种方式来降低影响就成为捍卫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紧迫任务。第一,是进行贸易谈判的国家让别国无便车可搭,这样别国也就不会采取消极等待的态度而是主动投入到贸易谈判中来。遵循互利互惠的谈判原则来彻底克服“搭便车”问题,目的是保证未参加谈判国家贸易条件的稳定。还可以通过利用狭隘的产品定义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下的例外条款来减少该现象。第二,如果“搭便车”问题在现实情况下不可避免,那么就应该使“搭便车”的成本最小化。第三,如果“搭便车”的成本实在巨大,那么谈判国可以干脆把“便车”给停开了,这样就给谈判国提供了一种利益保障,使他们能够放心的参与到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来。

我们要全面认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作用与地位,必须把它放到整个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体系中加以考量,只有这样看待最惠国待遇原则,才能真正认识到它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基石的合理性。

管理学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管理:是指管理者通过行使管理职能,调动和配置组织资源,进而实现组织目标的活动及过程。 企业流程再造:即对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根本性的再思考和彻底性的再设计,使企业在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方面获得进一步的改善,将以职能为核心的传 统企业改造成以流程为核心的新型企业。 知识管理:对组织的集体知识与技能进行有效的规划,并通过适当的手段和方法将这些知识与技能分布到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最大产出和环节的过程。 企业社会责任:是工商企业追求有利于社会的长远目标的义务,而不是法律或经济所要求的义务。 精细化管理:是一个将精细化的操作、控制、核算、分析、规划、思想和作风贯彻到整个企业的所有管理活动中的管理模式。 柔化管理:是以“人性化”为标志,强调跳跃和变化、速度和反应、灵敏与弹性,注重平等和尊重、创造和直觉、主动和企业精神、远见和价值控制,依据信息 共享、虚拟整合、竞争性合作、差异性互补、虚拟实践社团等实现管理和运 营知识由隐性到显性的转化,从而创造优势的管理模式。 决策:是指组织为使未来行动目标优化或达到某种满意程度,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备选方案中选择一个上佳方案并组织实施的过程,即管理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 在所指定的若干方案中选择的过程。 程序化决策:是对常规的、经常重复发生的问题的决策,也就是对例行问题进行的决策。 非程序化决策:是对不经常发生的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做的决策,也就是对例外问题进行的决策。 风险性决策:管理者在决策事件中面临者不可控因素,各种备选方案会出现多种不同结果,到底会出现哪种结果不能确定,但各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即概率) 是预先知道的。无论选择哪个方案都存在风险,只能在计算各种方案不同的 自然状态(发难结果出现的可能性)损益值的情况下,比较各方案损益值后 在进行的决策。 计划:是组织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关于行动方向、工作内容及方式的预案,也就是为了实现决策所确定的目标而预先进行的行动安排。 目标管理:以目标为导向,以人为中心,以成果为标准,而使组织和个人取得最佳业绩的现代管理方法。 组织:是为了实现既定的目标,按一定规则和程序而设置的并与外部环境相适应的有机群体。 非正式组织:是人们在共同的工作或生活中,基于共同的兴趣和爱好,以共同的利益和需要为基础的而自发形成的群体。 管理幅度:又称管理跨度,是指一名管理者直接管理的下属人员的数量。直接管理的下属多,称为管理幅度大或跨度宽。实际反映管理者直接控制和协调业务活 动的多少。 管理层次:又称组织层次,是组织内部管理从最高一级到最低一级的等级划分。实质反应组织内部纵向分工的关系,各个层次担负不同的管理职能。 事业部制:是一种具有分权性的组织形式,在公司总部下设一层独立经营的“事业部”,实行统一政策,事业部是独立经营的一种组织体制。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张羿 - 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WTO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已经成为WTO 的正式成员方,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原则是我国在WTO中维护我国的权利履行我国的义务的重要条件。本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定义,比较了两原则的区别联系,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其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探讨实现我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实践与WTO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协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我国的实践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 1.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 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行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当的承诺为条件。这种有条件以互惠为基础的最惠国原则在1860年发生了实质性的突破,1860年英法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生。在随后的贸易关系中,虽几经波折,也曾出现过有条件最惠国原则的情况。但由英法通商条约所体现的自由贸易基础的“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也成了现代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原则本身内涵的重要特征,“最惠国待遇条款是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成了各国贸易关系的一句名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受到严重挑战。各国普遍倡导和实行以高关税为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纷纷对贸易加以限制;而30年代的大危机更是使保护主义泛滥。甚至连一直在全球范围奉行自由贸易的英国也放弃了无条件的最惠国原则而实行大英帝国特惠制度。尽管如此,在1920--1940年向全球范围所签署的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共600多个。第二次大战后,关贸总协定在世界范围内把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中,使最惠国待遇成为世界经济贸易的重要基石,实现历史性的新突破。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贸条约中一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该项待遇的给予通常是通过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并在其中订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得以进行。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给惠国。

协议案例分析

《TRIMs协议》内容课本P 193 《TRIMs协议》宗旨 促进投资自由化,制定为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规则,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并便利国际投资,以便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提高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增长水平。协议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TRIMs协议》意义 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国际性协议,在国际投资法中有重要地位。它将投资问题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体制。并以多边协议的形式将关贸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引入国际投资领域。它的实施,意味着各国必须承担国际义务,取消那些限制贸易或对贸易有不良影响的投资措施,从而有力地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并在便利跨国投资以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促进全球经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不过,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TRIMs协议》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起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甚至对其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 TRIMs是指对贸易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并不是泛指所有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1990年5月,TRIMs谈判小组达成的框架协议草案中给TRIMs下的定义为:一项投资措施,如果是针对贸易的流向即贸易本身的,引起了对贸易的限制或损害作用,且这种作用是与GATT有关规定不符的,就成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理解TRIMs的概念把握以下三个要点:第一,它是针对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或企业所采取的措施;第二,它是直接或间接由东道国政府通过政策法令实施的;第三,用关贸总协定的条款来衡量,它限制扭曲了贸易的“自由化”进程。 印尼影响汽车工业措施案 1997年4月17日、5月12日和6月12日,日本、欧盟和美国分别请求WTO设立专家组,审查印尼某些影响汽车工业的措施是否符合WTO协议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设立了一个专家组审查上述起诉。经审查,专家组确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周三多版管理学必背名词解释考研复习期末复习

周三多《管理学原理》名词解释 1.管理: 管理是管理者为了有效实现组织目标、个人发展和社会责任,运用管理职能进行协调的过程。 管理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管理应当是有效的; 管理的本质是协调; 协调是运用各种管理职能的过程。 2.管理的职能: 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创新。 3.管理的自然属性: 管理的出现是由人类活动的特点决定的;管理是人类社会劳动过程中一种特殊职能;管理也是生产力。 4.管理的社会属性: 管理是为了达到预期目的而进行的具有特殊职能的活动;管理从来就是为了统治阶级、生产资料所有者服务的;管理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应; 5.管理者的角色: 人际角色(代表人、领导者、联络人)、信息角色(发言人、监督者、传播者)、决策角色(企业家、风险应对者、资源分配者、谈判人) 6.管理者的技能: 人际技能:成功与别人打交道并与别人沟通的能力。 技术技能:运用管理者所监督的专业领域的过程、惯例、技术和工具的能力。 概念技能:把观点设想出来并加以处理以及将关系抽象化的精神能力。 7.中国古代管理思想: 宏观的治国学和微观的治生学。顺道、重人、人和、守信、利器、、对策、节俭、法治。 8.泰罗制的三个观点: ①科学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达到最高工作效率; ②达到最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是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代替旧的经验管理; ③实施科学管理的核心问题是,要对管理人员和工人在思想上和精神上来一个彻底的变 革。 9.泰罗制的五项制度: ①对工人提出科学的操作方法,以便合理的利用工时,提高工效; ②在工资制度上实行差别计件工资制; ③对工人进行科学的选拔、培训和提高; ④制定科学的工艺规程,并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利推广; ⑤将管理和劳动分离,管理工作称为计划职能,工人的劳动称为执行职能。 10.泰罗制的四点评价: ①将科学引入管理领域,并创立了一套具体的科学管理方法,这是管理理论的创新,为 管理实践开辟了新局面; ②提高了生产效率,推动了生产的发展,适应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 ③由于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的分离,使管理理论的创立和发展有了实践基础; ④把人看做纯粹的“经济人”,而忽视了工人之间的交往以及工人的感情、态度等社会 因素的影响。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条款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d518364680.html,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条款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路透金融词典的解释 最惠国待遇是指双边贸易协定中的一项承诺,规定缔约国的一方若给与第三国某种优惠待遇,缔约国的另一方即时获得相同的优惠待遇.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 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易机会。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次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 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可以不执行的例外情况: 第一,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可不给予其他发达国家成员。 第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518364680.html,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 国民待遇是指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缔约国对方。国民待遇原则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而于19世纪初产生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其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国外签订协定时,规定了国民待遇”条款,并在国内法中作出规定,加以确认和保护。这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无疑具有积极作用。随着各国间经贸交往的日益频繁,国民待遇原则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非歧视原则的基石28。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从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领域,国民待遇也发展成为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原则。国民待遇条款形式上是互惠的、平等的,即国民待遇必须对等,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经济主权,并且限于一定的范围。但由于缔约国双方的经济实力和地位的不同,往往在实质上是片面的和不平等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

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规定来说,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根据这一规定,一缔约方提供国民待遇的义务由其在减让表中的承诺所决定,而不像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那样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在依据减让表内各种条件和资格列出的部门中,各缔约方从影响服务提供角度,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待遇,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是,这并非要求缔约方弥补有关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因其本身的特性形成的竞争劣势。换句话说,一国只在减让表中列出的部门范围内履行国民待遇义务。 二、国民待遇的性质及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体现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是无条件的和强制性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而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规定来说,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第(2)款规定一成员方可通过给予其他任一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予以与给予己方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来

普通税和最惠国税

进口关税按其税率的征收幅度可分为普通税、最惠国税、普惠税、 特惠税。普通税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有关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最惠国税,适应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最惠国税率常常被称为正常关税;普惠优惠制即对受惠产品的减税幅度的大小取决于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间的差额;特惠税,其中主要是指洛美协定国家之 间的特惠税; 比较: 普通税:税率最高,一般适用于未建立邦交的国家。 最惠国税:正常的关税,税率远低于普通税,一般邦交国家之间都是按这种关税征税。 普惠税:是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的一种优惠关税,是单向的,不需要受惠国给"给惠国"同样的关税优惠.税率低于最惠国税率。 特惠税:也是一种优惠关税,是双向的,通过国家之间的关税协定来确定,参加协定的各国既是给惠国,同时也是受惠国,税率也低于最惠国税。 总结:各种税率大小比较:特惠税<普惠税<最惠国税<普通税。 案例 1、日本关税政策 日本财务省计划从2011年起调整针对发展中国家商品的贸易“普惠制”,从目前规定每个发展中国家可利用的上限20%降至10%到15%,从而缩小优惠关税规模。本次日本打算降低特惠关税上限,其中的大

背景是:中国输日产品急剧增长,年进口额超过10万亿日元。统计数据显示,日本特惠关税额度为55亿日元,其中约20%中国享用,2010年度在78个制品领域中有36个领域利用特惠关税,已达到上限,品种在500种以上。日方认为,调低一个国家的利用上限,就可以减少中国的利用份额,这样便可让惠于其它发展中国家。 2、普通税是针对没有与本国签订任何关税互惠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征收的关税。普通税率是进口税中税率最高的,一般比最 惠国税高1到5倍,甚至更高。例如,美同对进口玩具征收的普通税率为70%,而最惠国税率仅为6.8%。又如,美国对薄荷脑的进口征收从量税,普通税每磅50美分,最惠国税每磅17美分。美国公布金银最惠国税27%,普通税110%。 计算题: 1、某国家对汽车进口一直实行绝对配额的管理方法。该国海关税则中汽车的普通税是120%,最惠国税是50%。1994年该国对进口汽车征收的是普通税,配额为6000万美元;1995年加入WTO,并承诺汽车进口配额每年增长10%;1997年该国开始提供普惠税,当年来自GSP受惠国的汽车总额为2500万美元,其汽车普惠制待遇优惠了40%。请计算1994年、1995年、1997年该国分别征收了多少汽车关税?并用所学国际贸易知识加以简单说明。 2、瑞典某进口商计划从中国进口毛绒玩具,总额为20万美元,如果从日本进口,仅需19.6万美元,瑞典毛绒玩具进口普通税率为30%,

管理学原理名词解释大全精编

管理学原理名词解释 1.管理学:是一门系统地研究管理过程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的科学。 2.管理: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人员配备,领导,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他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 3.系统:是指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份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本身又是它从属的一个更大的系统的组成部份。 4.霍桑试验:1924-1932年间,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和西方电气公司合作进行了一项研究。由于研究是在西方电气公司的霍桑工厂进行的,因此后人称之为霍桑试验。分为:工场照明试验;继电器装配室试验;大规模的访问和普查;电话线圈装配工试验。 5.管理理论丛林: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现代自然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引起了人们对管理理论的普遍重视并从各自所处的角度,结合自己本专业的知识去研究现代管理问题,形成了多种管理学派。美国管理学家孔茨把管理理论的各个流派称之为"管理理论丛林". 6.战略管理:是组织制定和实施战略的活动过程,其核心问题是确保组织的自身条件与外部环境相适应,求得组织长期稳定的发展。 7.全面质量管理TQM: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 8.环境的不确定性:是指组织环境的复杂程度和变化程度。 9.社会责任:是指组织在遵守,维护和改善社会秩序,保护增加社会福利等方面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0.计划工作:是指制定计划,就是根据组织内外部的实际情况,权衡客观需要的主观可能,通过科学地预测,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组织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法。 11.许诺原理:是指任何一项计划都是对完成某项工作所能做出的许诺,许诺越大,所需的时间越长,因而实现目标的可能性越小。 12.目标:是根据组织的使命而提出的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预期成果。 13.目标管理:是让组织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亲自参加目标的制定,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并努力完成目标的一种管理制度或方法。 14.战略:是为了实现企业的使命和目标对所要采取的行动方针和资源使用方向的一种总体项目。是为了回答使命和目标而对发展方向,行动方针,以及资源配置等提出的总体规划。分为:企业总体战略,事业战略和职能战略。 15.政策:是组织在决策或处理问题昔用来指导和沟通思想与行动的方针和明文规定。 16.决策:是为达到一定的目标,从两个以上的可行方案中选择一个合理方案的分析判断过程。 17.外推法:是利用过去的资料来预测未来状态的方法。 18.德尔菲法:专家预测法,美国兰德公司在50年代初与道格拉斯公司协作研究如何通过有控制的反馈使得收集专家的意见更为可*,以德菲尔作为方法的名称。 19.组织工作:是设计和维持一种有助于有效的集体活动的组织结构的活动过程。 20.组织结构:是组织中划分,组合和协调人们的活动和任务的一种正式的框架,表现为组织各部份的排列顺序,空间位置,聚集状态,联系方式和相互关系。 21.目标统一原理:是指组织中每个部门或每个人的贡献越是有利于实现组织目标,组织结构就越是合理有效。 22.职位设计:就是将若干工作任务组合起来构成一项完整的职位。

管理学原理名词解释-考试复习专用

管理学原理名词解释,考试复习专用 管理:是指住址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人员配备,领导,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他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过程。管理学:是一门系统的研究管理过程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的原理。系统:是指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本身又是一个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管理的基本特征:是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现象,管理的主体是管理者,管理的任务,职能,与层次,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好人际关系。管理的特点:一般性。历史性,多科性,实践性。系统的特性:整体性,目的性,开放性,较换性,相互依存性。系统的观点:整体观点,开放性与封闭性,封闭则消亡的观点,模糊分界的观点,保持体内动态平衡的观点,信息反馈的观点,分级观点,不断分化和完善的观点,等效观点。社会责任:是指组织在遵守,维护,和改善社会秩序,保护增加社会福利等方面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管理道德:道德是指规定行为是非的惯例或原则组织活动本身极其结果往往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这促使人们关注组织的管理者如何做出决策或采取行动,以及其背后所依据的准则,即管理道德问题。一般环境包括哪些因素:一般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政治和法律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科技环境,全球化环境。具体环境,往往称为产业环境或者行业环境,是指哪些对管理者的决策和行动产生直接影响并实现组织目标直接相关的要素,包括,顾客,供应商,竞争者,其他具体环境因素。简述外部环境的类型:依据环境的复杂程度和变化程度,可以将组织环境划分为四种状况,简单动态,复杂动态,简单稳定,复杂稳定。简述影响管理道德的因素:管理者所处的道德阶段,管理者的个人特征,组织结构,组织文化,道德问题的强度等。计划工作:是指指定计划,就是根据组织内外部的实际情况,权衡客观需要的主管可能,通过科学的预测,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组织索要达到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法。限定因素原理:是指在计划工作中越是能够了解和找到对达到所要求目标起限制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因素,就越能准确的客观的选择可行方案。灵活性原理:是指计划工作中体现的灵活性越大,则由于未来意外事件引起的损失的危险性就越小。许诺原理:是指任何可一项计划都是对完成某项工作所做出的许诺,许诺越大,所需时间越长,因而实现目标的可能性就越小。改变航道原理:是指计划工作为将来承诺的越多,管理者定期地检查现状和预期前景,以及保证所要达到的目标而重新制定计划就越重要。计划工作的基本特征:有四个方面,1目标性,组织是通过精心安排的合作去实现目标而得以生存和发展的。2主导性,计划工作应在组织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工作以及控制工作之前进行。3普遍性,计划工作是各级管理者的一个基本职能,具有普遍性。4经济性,也就是说计划工作要讲究效率。计划工作的意义:1弥补不肯定性和变化带来的问题2有利于管理人员把注意力集中于目标3有利于更经济地进行管理4有利于控制。计划工作的程序:1估量机会2确定目标3确定前提条件4确定可供选择的方案5评价各种方案6选择方案7制定派生计划8用预算形式使计划数字化。5W1H:做什么,讨论为什么要做,确定何时做,何地做,何人做,以及如何做。目标:是根据组织的使命而提出的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预期成果。目标是使命的具体化,是一个组织在一定的时间内奋力争取达到的所希望的未来状况。目标管理:是指组织的最高管理层根据组织面临的形势和社会需,制定出一定时期内组织经营活动索要达到的总目标,然后层层落实,要求下属部各部门管理人员以至每个员工根据上级指定的目标和保证措施,形成一个目标体系,并把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各部门或个人的考核依据。使命:是社会对该组织的基本要求,各种有组织的活动都应当有一个使命。使命表明组织是干什么的,应该干什么。政策:是组织在决策或处理问题时用来指导和沟通思想与行动的方针和明文规定。战略:是为了回答使命和目标而对发展方向,行动方针,以及资源配置等提出的总体规划。核心能力:是竞争对手无法迅速模仿的能力,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目标的性质:;1目标可分为突破性目标和控制性目标2目标的纵向性3网络性4多样性5时间性6可考核性。目标的作用;1为管理工作指明方向2激励作用3凝聚作用4是考核管理人员和员工绩效的客观标准。目标的SMART特点;目标要具体明确specific,目标可以测量或度量measurable,目标可以实现achievable,目标之间相互关联relevant,时间限定timebond。目标管理的特点;是参与管理的一种形式2强调“自我控制”3促使下放权力4注重成果第一的方针。目标管理的过程;1建立一套完整的目标体系2组织实施3检查和评价4进入下一轮循环。目标管理的局限性;1对目标管理的原理和方法宣传的不够2没有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协议条款中的规定,成员之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适用协议最惠国待遇条款,并附列了种种例外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条款使得其成员在一定的范围内合法地不履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最为典型的例外条款有以下几种: 1、边境贸易的例外 边境贸易是指对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居民和企业,在距边境线两边各15公里以内地带从事的小额贸易活动,在关税、海关通关手续上给予减免等优惠待遇,目的是方便边境两边的居民互通有无。《关贸总协定》第24条第3款规定,关贸总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员为便利边境贸易对毗邻国家给予的某种好处或减让等利益。最惠国待遇原则不适用于任何成员为便利边境贸易所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权利和优惠。 2、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 《关贸总协定》第24条第5款规定成员之间在其领土范围内可以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但要求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之后其成员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应低于建立前的水平;同时认为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范围内的优惠措施仅限于其成员之间享受,不适用于来自区域集团外的产品和服务,即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例如,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员之间在关税上的免税待遇,应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而不适用于其它非关税同盟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服务贸易总协定》则有“经济一体化”的例外条款,与《关贸总协定》第24条类似。 3、服务贸易的一次性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在该协定生效时,已在双边或几个国家之间签有服务贸易优惠协定的,可一次性列出豁免清单,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但一般要在2005年取消。 4、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 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的下述一些权利,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一般司法协助的国际协议中享有的权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已生效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即最惠国待遇方面的优惠、特权及豁免的例外规定不在当事国义务范围内。 5、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例外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实行特殊和差别优惠待遇,关贸总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相互间实行优惠待遇,而不将此优惠待遇给予发达国家成员,如普遍优惠制、“最佳努力”条款与“授权条款”。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可不给予其他发达国家成员。 此外,最惠国待遇原则还有以下例外情况: 第一,一些成员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二,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三,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四,货物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受世贸组织管辖,所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五,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主要指在民用航空器贸易、奶制品及牛肉贸易等方面,世贸组织成员彼此间可以不给予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一)概论 国民待遇(NationaI Treatment)通常是指条约的缔约方一方在本国领域内对缔约方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商船和产品等给予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和产品相同的权利或特权待遇。 始于19世纪初。 国际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三个要点 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2.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明文地作为国家间条约的条款要比最惠国待遇晚得多。 与最惠国待遇一样,国民待遇旨在保护平等的竞争,减少市场扭曲、实现贸易自由和货畅其流,它与最惠国待遇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

中非歧视待遇的两个方面。但各自涉及领域和要调整的法律关系却不相同。 最惠国待遇原则保证的是不在不同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而国民待遇原则保证的是成员方不在本国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与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没有前者,国际贸易的平等原则就缺乏必要前提;而没有后者,则缺乏实际保证和实施条件。 (二)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WTO有关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GATT第3条及GATT附件第3条的注释之中。 第3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方认识到,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法规,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适用”,即规定国内税和政府管理不应对国内生产者提供保护; 第3条第2款规定:“任何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同类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此外,成员方不得以违反第1款所列原则的方式,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此外,“任何成员方不得以违反第1款所述原则的方式。对进口或国内产品另定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也就是要求国内征税方面的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中的运用及相关思考 法律系B08031027 张华 摘要:《服务贸易总协定》(英文简称GATS)中将最惠国待遇作为一项基石性的原则,在规范和引导国际服务贸易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实中因为国际社会经发展的不平衡,对于这一原则的运用会有所限制,本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内涵、性质以及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内涵及其性质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一项古老原则,它的适用最早可以追溯至12、13世纪。早在资本主义产生之前就出现了原始形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它只适用于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本国经商的同等权利和保护商人的财产权。其形式和内容简单,适用范围狭窄,不同于现代国际贸易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当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阶段之后,为摧毁重商主义对于贸易和航运的限制,在条约中规定了大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原则才得以普遍流行和广泛适用。从17世纪开始,在双边贸易条约中插入相互承诺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条款成了国家处理贸易关系的普遍实践。 二、GATS的最惠国待遇 GATS在其第二部分“一般义务与规范”中规定了最惠国待遇,而在其第三部分“承担特定义务”中规定了国民待遇。可见GATS的规定与关贸总协定(GATT)的规定有所不同:在GATT中,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是并举的规定,都作为原则来规定;显然在GATS中,国民待遇是一种特定义务,是有条件承担的,而最惠国待遇是一项原则,是成员方必须接受的。 GATS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每一成员方有关GATS的措施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成员方可以保持与前述措施不一致的措施,但该措施必须是列入并附和GATS附录第二条有关免责条款所规定的条件。GATS 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还指出,GATS的规定不可以解释为可以阻碍任何成员方与其

管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管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

1.管理:(management) 协调和监管他人的工作活动,从而使他们有效率有效果 地完成工作。 Management involves coordinating and overseeing the work activities of others so that their activities are completed efficiently and effectively. 2.管理学(management)是一门以社会组织和组织领导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 学。(维基百科) Management is a social science whose objective is to study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organizational leadership. 3.管理职能(management functions)包含计划、组织、领导、控制4种。 It includes Planning, Organizing, Leading and Controlling. 4.计划(Planning) 设定目标,确定战略,并制定计划以整合和协调各项活动。 Defining goals, establishing strategy and developing plans to coordinate activities. 5.组织(Organizing) 决定做什么,怎么做,谁去做。 Determining what needs to be done, how it will be done and who is to do it. 6.领导(Leading) 指导和激励所有的群体和个人,解决冲突。 Motivating, leading and any other actions involved in dealing with

管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

名词解释 1、组织的概念:所谓组织是指一群人为了实现某个共同目标而结合起来协调行动的集合体。根据目标的不同,可以将组织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军事组织、经济组织、教育组织、宗教组织等。 2、管理的概念:所谓管理就是为了有效的实现组织目标,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专门的知识、技术和方法对组织活动进行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的过程。 3、领导的概念:所谓的领导是指管理者利用组织赋予的权利和自身的能力,去指挥和影响下属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努力工作的活动过程。 4、控制的概念:控制是为了保证企业系统按预定要求动作而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其包括根据计划标准,检查和监督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判断工作结果与计划要求是否发生偏差。 5、决策的概念: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解决当前或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从确定行动目标到拟定、论证、选择和实施方案的整个活动过程。(网上查的) 6、企业文化的概念:企业文化是指一个企业及其成员的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的总和。 7、计划的概念:计划是将决策实施所需要完成的活动任务进行时间和空间上的分解,以便将其具体地落实到组织中的不同部门和个人。 8、管理幅度:是指领导机关或领导者直接领导下属的部门或人员的数额。 9、管理层次:是指公共组织内部划分管理层级的数额。 10、组织文化的概念:组织文化是指组织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并且为组织成员普遍认可和遵循的具有本土之特色的价值观念、管体意识、行为规范和思维模式的总和。 11、法律的方法的概念:通过各种法律法例条件和司法仲裁工作调整社会经济的总体活动和各企业单位在为微观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保证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管理方法。 12、行政方法的概念:依靠行政组织的权威,运用命令、规定、指示、条例等行政手段,按照行政系统和层次,以权威和服从为前提,直接指挥下属工作的管理方法。 13、经济方法的概念:根据客观经济规律,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调节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以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管理方法。 14、战略性计划的概念:只用于整体组织的、为组织较长时间设立总体目标和寻求组织在环境中的地位的计划,具有整体性和长期性。 15、部门化的概念:部门化是将整个管理系统分解,并再分解若干个相互依存的基本管理单位,它是在管理劳动横向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的。

最惠国待遇

享受中国进口关税最惠税率 美国的进口货物享受最惠国税率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缔约国第一方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规定有四种形式:1)片面的(单方面受惠);2)相互的(双方受惠);3)有条件的(如第三国为享有优惠已经或将要和作出相应的补偿,缔约的有关方需作出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样特定的优惠);4)无条件的(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提供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提供给缔约的另一方)。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属于不平等条约。欧洲国家最先采取无条件的形式,美国最先采取有条件的形式。《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第一条第一款式规定:“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即原《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使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税率。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一)亚洲 马来西亚、马尔代夫、孟加拉国、缅甸、新加坡、日本、斯里兰卡、土耳其、文莱、达鲁萨兰国、泰国、西部以色列、印度、印度尼西亚、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巴林、巴基斯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菲律宾、韩国、科威特、卡塔尔。 (二)欧洲 马耳他共和国、卢森堡、罗马尼亚、匈牙利、瑞士、瑞典、希腊、西班牙、意大利、英国、挪威、葡萄牙、奥地利、爱尔兰、比利时、冰岛、德国、丹麦、芬兰、法国、荷兰。 (三)北美洲 美国、墨西哥、加拿大 (四)南美洲 秘鲁、苏里南共和国、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尔瓦多共和国、乌拉圭、危地马拉、委内瑞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尼加拉瓜、智利、巴西、巴巴多斯、阿根廷、安提瓜和巴布达、玻利维亚、伯利兹、多米尼加、多米尼加联邦、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格林纳达、圭亚那、古巴、洪都拉斯、海地。

123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案例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基本案情: 1993年12月15日,为了实施M国的《清洁空气法》,M国环境保护局颁布“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 “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规定: 1、对1990年经营6个月以上的国内炼油商适用“企业单独基准”。 2、对外国炼油商适用“法定基准”。 3、对某些进口商,同时是国外炼油商的,如果1990年它在国外的炼油厂生产的汽油中至少有75%出口到M国,则适用“企业单独基准”,又称为75%规则。 环境保护局设定的这两种基准,“企业单独基准”,它的质量数据由企业自己提供。 “法定基准”,适用于环境保护局认为不能提供足够的或可信的数据的企业。 1995年1月23日,W国认为M国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违反了GATT的精神,根据GATT第22条第1款、《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4条,要求与M国进行磋商。 思路 依据GATT第3条与第20条规定来判断“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 第4条磋商 1.各成员确认决心加强和提高各成员使用的磋商程序的有效性。 2.每一成员承诺对另一成员提出的有关在前者领土内采取的、影响任何适用协定运用的措施的交涉给予积极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3.如磋商请求是按照一适用协定提出的,则请求所针对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并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真诚地进行磋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除非双方另有议定。如该成员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或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时间内进行磋商,则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可直接开始请求设立专家小组。 4.所有此类磋商请求应由请求磋商的成员通知DSB及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任何磋商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确认所争论的措施,并指出起诉的法律根据。 5.在依照一适用协定的规定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在根据本谅解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各成员应努力尝试对该事项作出令人满意的调整。 6.磋商应保密,并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在任何进一步诉讼中的权利。 7.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如磋商各方共同认为磋商己不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在60天期限内请求设立专家小组。 8.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案件,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10天的期限内进行磋商。如在收到请求之日起20天的期限内,磋商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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