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84]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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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1984年12月26日国发[84]185号)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
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应支持和关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为此,作如下规定:一、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
二、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一年。
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办理。
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
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
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全文)财行[2013]516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外交部2013年12月20日附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公费留学自己还承担多少费用

公费留学自己还承担多少费用申请了公费留学,并不是就以为大家留学就免费了,还是需要自己承担一部分的开销的,需要大家提前了解。
和小编来一起看看公费留学自己还承担多少费用?1.公费留学需要自己承担费用吗一般不需要自己承担费用。
公费留学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安置费、交际费等,具体资助标准按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通常国家给的费用足够你在国外的学习和生活开支的。
2.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1、国家公派的公费留学一般涵盖了留学人员在国外的所有费用,而且只要花销正常,基本还有剩余,通常不需要承担其他费用。
2、个人申请的公费留学对于个人申请的公费交换留学,规定是在学习期间不用支付对方大学的学费,每个月还有生活费,但是留学人员需要支付国内的学费。
留学人员出国之前一般需要向国内大学支付1万多的交流金。
3.公费留学自己准备多少费用好足够的娱乐性方面的费用好,以每月500美元计。
虽然说公费留学国家已经为你安排好了充足的留学生活和学习的费用,但却不包含你想在留学国家旅游、娱乐的费用,因此你可以准备好足够的钱,以便于自己在留学国家那边的娱乐方面的必要开支。
4.公费留学费用注意事项1、公费留学伙食费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实物标准确定。
对留学人员集中的地区,可允许个别留学人员租赁较宽敞的房屋,用于开展集体活动,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2、公费留学国外生活包干费,一律按留学人员抵、离驻外使领馆之日计发,不足全月的按日计算。
3、各类留学人员生活包干费标准,由使领馆研究方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按月或按季将生活费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一、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1. 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2. 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3. 博士后留学期限为3-24个月;4. 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邀请信为准;5. 联合培养博士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6. 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的学制为准;7. 联合培养硕士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留学期限为3-12个月;8. 本科插班生(攻读学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毕业设计或实习等)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外交部2013年12月20日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京财党政群[2014]127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事活动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27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有关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起,财政、外事部门建立因公出国团组、经费联动审批机制。
按照因事定人、从严管理、务实高效、规范严谨、分类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切实控制出访总量,不断提高因公出访的实效性,不断加强因公临时出国预算管理,务实节俭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
二、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在外行程须严格按照批准日程开展,出访团组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
要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展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严禁为未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手续和持用普通护照的团组和个人核销出访费用。
三、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全市购汇数额。
北京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的购汇申请。
各出国团组用汇向市财政局申报用汇的有关文件,应增加《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各出国团组用汇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应持加盖了批汇专用印鉴的有关购汇、退汇凭证,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外汇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办理购汇、退汇手续。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外交部2013年12月20日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财行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财政部财行[2001]73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1. 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3. 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4.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5.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
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

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公派出国留学是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资助的学生前往国外学习、研究或交流的项目。
针对公派出国留学,各国都有一定的资助标准,以确保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以下是我国公派出国留学资助的一般标准。
一、学费。
公派出国留学资助的学费标准一般包括学校的学费、杂费以及一定的生活费。
学费标准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校和专业而有所不同,一般由相关教育部门或机构制定并公布。
学费资助标准应当覆盖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全部学费支出,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二、生活费。
公派出国留学生的生活费资助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生活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以及学生在国外的基本生活需求。
生活费资助标准应当包括食宿、交通、通讯、医疗等各方面的支出,以保障学生在国外的基本生活质量。
三、医疗保障。
公派出国留学生在国外期间的医疗保障也是资助标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资助标准应当包括学生在国外的医疗保险费用以及一定的医疗救助金,以应对学生在国外可能遇到的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
确保学生在国外期间能够及时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和救助。
四、学习和科研支持。
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还应当包括学生在国外学习和科研方面的支持。
这包括学生在国外期间可能需要购买的学习用书、参加学术会议、进行科研实验等支出。
资助标准应当覆盖学生在国外进行学习和科研活动所需的各项支出,以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和科研任务。
五、其他支出。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还应当包括一些其他可能的支出,比如签证费、国际交通费、学生回国探亲的交通费用等。
这些支出也是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可避免的,资助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支出,以保障学生在国外期间的各项需求。
综上所述,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应当全面、合理地考虑到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各项支出,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并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各国和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资助标准,以更好地服务于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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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
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外交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6.06.25
•【文号】财文字[1985]第259号
•【施行日期】1985.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留学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置装费的规定已被: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
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财文字[1985]第259号)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和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本着既要保证留学人员出国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力求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并由中央财政拨款开支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如下:
一、公费留学人员衣物补助费(包括购买服装、衣箱、生活用品、小纪念品等费用)
(一)根据派往国家的气候条件,衣物补助费人民币标准:
类别热带温带寒带
大学生700元800元900元
研究生750元850元950元
进修人员700元800元900元
(二)衣物补助费,进修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研究生、大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学习期满和中途回国者,衣物归本人。
已领衣物补助费,但又决定不出国者,应退还全部衣物补助费;如已制装,应将衣物全部交回,也可按原价处理给本人。
中途回国休假的,不再补发衣物补助费。
二、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和国外生活待遇
(一)留学人员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
进修人员(含访问学者)为一年;研究生为二至三年;大学生为三至四年。
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所在国的不同学校、专业和取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的难易程度,适当掌握延长或缩短国家对研究生和大学生享受国家公费的期限。
(二)国外生活包干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助费和进修生、研究生的交际费等。
其中伙食费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实物标准确定。
对留学人员集中的地区,可允许个别留学人员租赁较宽敞的房屋,用于开展集体活动,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各类留学人员生活包干费标准,由使领馆研究方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按月或按季将生活费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当地生活用品(含房租)物价指数升降幅度在10%以上的,使领馆可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实行。
国外生活包干费,一律按留学人员抵、离驻外使领馆之日计发,不足全月的按日计算。
(三)国外生活非包干项目,包括学杂费、回国及休假旅费、医疗费和经批准参加学术会议及因公到使领馆车费等。
其中,医疗费可以根据所在国情况及国内公费医疗规定的报销范围实报实销或由使领馆组织合作医疗或参加医疗保险。
留学人员到学习地区确需购买被褥装备和炊事生活用品的,其费用由使领馆根据所在国情况,一次发给本人掌握使用。
三、国际旅费
(一)留学人员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和旅途零星外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
(二)留学人员学习期满,按期回国的机票(或车、船票)由使领馆提供;未经批准,不按期回国或不按使领馆指定路线回国的,其回国旅费或绕道旅费由留学人员自理。
四、其他费用
(一)经使领馆批准组织的留学人员集体活动(如国庆、新年、春节),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这部分费用按留学人员国外生活包干费标准的5‰至10‰编列预算,由使领馆统一掌握使用。
(二)留学人员按规定回国休假期间,国外生活包干费一律停发。
往返国际旅费由使领馆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个人行李超重费自理。
国内从报到地点到探亲地点的往返车、船费,按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是由原单位发工资的,向原
工作单位报销;凡不领工资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报销,并按每人每日一元五角发给生活补助费。
其余各种开支由本人自理。
(三)留学人员自费回国休假的,国际、国内旅费和其他费用均由留学人员自理。
五、留学人员所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和其他费用的处理办法
(一)留学人员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凡属个人通过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基金会等直接(或委托)考试获得者;个人通过正当途径,向国外单位申请获得者;国外单位指名邀请获得者;通过两国政府或团体、组织、双边或多边对等交换奖学金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有关国家政府、学校、团体或国际组织单方面赠予我国政府或单位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
以上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一律交由本人支配,用作学习和生活等全部费用。
其中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低于同类留学人员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由使领馆补足。
不属于上述情况者按有关规定办。
(二)在出国前已取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出国机票(车、船票)、衣物补助费、旅途零星外汇由留学人员自理。
出国后获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衣物补助费一般不再归还。
如到达所在国后,对方可报销出国旅费者,应将此款归还使领馆。
回国旅费自理,不足的,由使领馆补足。
(三)留学人员出国后在国家资助的期限内因学习、科研成绩优秀而取得国外奖学金或资助费的,一律交由本人支配,同时停发国家资助。
但对所获得的奖学金或资助费低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除由使领馆补足外,再给予适当奖励;相当或略高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也给予适当奖励。
以上奖励部分在本人所得奖学金或资助费的25%以内掌握,具体标准和奖励办法,由使领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
确定。
享受国家公费期满以后,奖励部分停发。
到国外后凡经个人努力取得对方减免学费(有的国家称实验费)的留学人员,使领馆可视情况给相当于减免费用的10%,以资鼓励。
(四)国家选派的大学生、研究生的业余劳动所得,如假期开展勤工俭学的收入、稿费等;进修入员得到的对方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收入,如奖金、国际会议费、临时讲座报酬以及保健津贴、野外作业补贴、专业实习报酬等,一律由本人支配。
(五)享受国家公费或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既要发扬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又要保持我出国人员的尊严。
在经费使用上,应保证本人身体健康在国外学习、科研以及生活中的正常需要,保证对外学术交往的需要。
提倡和鼓励他们用节余外汇购买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用品和书籍、资料,以利回国后继续进行科研、教学工作。
六、国内工资
工龄在两年以上的进修人员和大学(含大专)毕业后工作五年以上出国攻读硕士学位(含硕士)以上的人员,硕士毕业后工作两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包括经批准在国外由进修生转为研究生的人员),在批准出国留学的年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回国后不再归还。
七、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筹资金派到国外学习的留学人员。
各部门派出的实习培训等人员的费用开支,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通过其他渠道派出的各类留学人员的经费开支办法,可参照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管部门自行制订。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费用,按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开始执行。
国务院和各部门、各地区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已在国外的留学人员,在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以前的费用开支(包括国内工资),仍按一九八0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改出国留学人员获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处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