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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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经验

一、地方政府债务概况

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财政体制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模式。为满足地方政府公共物品配置职能,并实现大规模公共投资的代际公平问题,其法律允许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进行债务融资,可以发行公债即市政债券(Municipal Bond)。美国州和地方公债制度运行至今已有相当长的时间,为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提供了大量资金。

1、市政债券的发展历程。从历史上看,美国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是起伏不定的,但总是与州及州以下地区的基本建设——运河、铁路、公路等等的修建有关。到1840年,各州债务总额已接近1.71亿美元。这是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举债的第一次高峰。19世纪六七十年代,地方政府为市政建设等也纷纷开始举债,出现了新一轮负债高峰。1870年纽约州首次采用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办法开凿伊利运河,仅用5年时间运河就得以全部完工。这对各州产生了很大影响。它们相继仿效纽约州的做法,依靠举债进行基本建设,致使各州债务急剧上升。1890年,由于扩大公路建设,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债务再次增加,到1916年其总额已达4.65亿美元。此后直至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负债经过多次起伏,不断发展。二战后,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负债逐步进入平稳发展阶段,运用范围更加广泛,债务管理日趋规范,债务规模持续增长。

1991年,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的未付债务总额将近9 160亿美元,人均负债达3 600美元以上。尽管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因多种目的而增加举

债,但与州及州以下地区的经济规模和政府收入相比,其债务规模仍然保持着相对的稳定。由于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的大部分债务是用于资本计划支出,其负债与资产保持着平衡。到1998年,流通中市政债券总量达1.5万亿美元,在流通中占各类债券的比重超过了10%。与此同时,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依靠举债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越来越广泛。目前已涉及教育(学校建设等)、公路运输、公用事业、社会福利、市政建设、工业援助等各个方面。2002年,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债务余额达到1.69万亿美元,与其当年财政收入1.68万亿美元非常接近,占政府总债务比重为21.4%。截至2008年6月,市政债券余额为2.7万亿美元,占政府总债务比重达22.1%,发债主体已逾8万家,成为地方政府用于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一种重要融资工具。

2、市政债券类型。美国的市政债券的基本类型是一般责任债券(General Obligation Bonds,简称GOBonds)和收益债券(Revenue Bonds)。一般责任债券是以发行机构的全部声誉和信用为担保并以政府财政税收为支持的债券。而收益债券则是与特定的项目或是特定的税收相联系,其还本付息来自于特定项目的收入。大部分收益债券是用来为政府所有的公用事业和准公用事业以及学校和医院的建设筹集资金。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州与地方政府长期债券大多数都是一般责任债券;20世纪50年代以后,收益债券开始大量出现,其债务余额不断提高,1980年首次超过一般责任债券;近年来,收益债券债务占市政债券债务的比例维持在60%左右。

除了上述两种市政债券的基本类型以外,还存在以下变化类型的市政债券:(1)受约束的特定税种债券(Limited and Special Tax Bonds),是由

汽油税、特别捐税或按固定价格征收的从价税等特定税种的收入作为偿债保证;(2)工业收入债券(Industrial Revenue Bonds),是由地方团体创立的工业发展代理机构发行,所筹资金用于建设私人投资者不愿从事的工业项目,这些项目建成以后将出租给私人企业,承租企业交付的租金用来还本付息;(3)住房债券(Housing Bonds),由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发行,它为每个家庭的住房按揭款提供担保;(4)双重收入来源债券(Double Barreled Bonds),其偿债来源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是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的结合体;(5)市政票据(Municipal Notes),这是一种短期债务工具,期限通常为60天到1年;(6)预期债券票据(Bond Anticipation Noted),是预计某只债券能够成功筹集资金时而发行的预期债券;(7)预期税收票据(Tax Anticipation Noted),是市政府基于未来税收收入所发行的债券;(8)预期收入本票(Revenue Anticipation Notes),是根据预期的联邦政府的补助收入所发行的债券。

3、市政债券内部结构。目前,从期限来看,绝大部分市政债券为长期债券,占90%左右;从分级来看,州及其代理机构发行的债券占40%;从性质来看,几乎都是公募债券,占99%,私募债券比例不到1%;从债券发行地区集中程度看,排名前4位州的债券发行额占总发行额的42%。

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制

美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制主要采取制度约束型。在美国现有的83 000多个州、县、市和其他地方政府部门,大都具有发行市政债券的权利,其举债主体包括:(1)政府、政府机构(包含代理或授权机构);(2)债券使

用机构。其中,政府和政府机构占发债主体的97%左右。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是联邦制,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并不需要上一级政府的批准或同意,即各州发行市政债券不需要联邦政府批准,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也不需要所在州政府的批准,而且美国的《证券法》也规定发行市政债券不需要报告和登记,因此,是否发行市政债券,完全由本级政府确定。地方政府机构举债目的分为两类:一是发行债券为自身营运融资;二是自身没有经营业务,只作为其他企业的融资渠道,借入资金用于公司(私人机构)的工程项目。同一政府机构可以同时为自己和其他实体发行债券。

就市政债券发行的审批管理而言,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是联邦制,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并不需要上一级政府的批准或同意,即各州发行市政债券不需要联邦政府批准,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也不需要所在州政府的批准,而且美国的《证券法》也规定发行市政债券不需要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报告和登记,更谈不上由SEC核准发行,因此,是否发行市政债券,完全由本级政府确定。美国各个州的法律有所不同,地方政府治理结构各异,因此是否发行市政债券的决定权、程序及其责任在不同的州也会有细微区别。例如,为了将债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豪伍德县执行官任命由市民和有关政府官员组成“限额支出委员会”,负责审查该地方每年的债务情况和还本付息情况;加州橘县则是由该县监督委员会来批准市政债券的发行。

尽管联邦政府对地方政府举债限制很少,但许多州级法律对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的举债权进行了限制。政府机构举债要在法律规定或特许范围之内。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特别是一般责任债券必须经听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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