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苏州市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

苏州市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工作导则苏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苏州市压铸技术协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推动苏州市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的不断提高,规范苏州市涉爆粉尘企业的管理,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提高,经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由苏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发起成立“苏州市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
为规范苏州市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人才、专业、技术、管理优势,更好地为政府、为企业、为社会、为公众服务,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是专门从事涉爆粉尘安全生产和安全文化服务的工作机构,受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指导,在苏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和苏州市压铸技术协会支持下,由专门成立的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以深化改革、创新,社会组织自治管理模式为基本思路,以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针对我国涉爆粉尘安全防治工作尚处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以先行先试的开拓、创新精神和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推动苏州市乃至全国涉爆粉尘生产的安全预防控制技术创新,实施安全发展、科技兴安战略,推进涉爆粉尘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工作宗旨,为促进苏州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贡献。
第四条根据安全生产事业发展需要,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聘请我国涉爆粉尘安全防治领域著名专家和苏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有关涉爆粉尘安全生产的专家及等为主体组成,同时,为便于工作协调和管理,也邀请有关协会专家加盟。
第二章 专家聘任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组成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安全生产工作,愿意从事专家工作;(二)熟悉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实际工作能力;(三)具有中高级职称,从事相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或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应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扎实,公正廉洁;(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委员会组织或接受委托的调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安全社区评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咨询服务、以及课题研究、培训授课、应急救援、生产事故调查、执法安全检查、会员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任务;第六条专家聘任程序:(一)个人自荐、单位推荐或协会邀请;(二)协会组织联合审查,根据聘任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和专家组成人员。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总则

第三章:薪酬福利
第九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惯例为员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第十条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各项补贴组成,具体标准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完善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等。
第十三章:应急管理与突发事件处理
第五十四条公司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
第五十五条员工应熟悉应急预案内容,掌握应急处理程序,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十六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员工应按照公司指示,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减少损失。
第五十七条公司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公司的整体应急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并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第五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二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十三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指导员工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员工应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十四条公司遵循合规经营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稳健发展。
第七十五条员工应熟悉并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防范业务风险。
第七十六条公司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和监控,确保公司运营安全。
第七十七条员工在发现潜在风险时,应立即报告公司,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九章:合同管理与保密义务
第七十八条公司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合法性。
第二章:员工行为规范
第四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形象,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公开征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公开征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保障居民的居住和房屋的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未经所有权登记但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及房屋征收期间安全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科学鉴定、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领导】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级别管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地域管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在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房屋安全的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所在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二)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治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三)协助房屋安全鉴定,登记危险房屋以及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四)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相关人员;(五)紧急情况下对危险房屋采取应急抢险措施;(六)协助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房屋安全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指导张家界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发展,统筹安排规划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指导张家界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发展,统筹安排规划范围内各类停车设施的建设,促进社会经济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1 居住有位,引导使用:利用规划、政策和经济手段,形成“刚性需求有车位、使用管理有差别”的局面,合理引导小汽车的使用。
2 合理布局,充分利用:优化停车设施空间布局,有效提升停车管理水平,妥善处理路内外停车与整体交通组织的关系,提高停车空间资源的利用效率。
3 理念先进,重在落实:按照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的要求,吸收国内外先进理念,并充分考虑规划的可实施性。
第三条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2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1995年3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4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1989年5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2009年6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7 《张家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30)》8 《张家界市综合交通规划(2008-2030)》9 《张家界市公共交通规划(2007-2030)》10 《张家界旅游规划(2008-2030)》11 国家颁布的其他相关法规、规范以及张家界已经完成的其他有关规划报告、标准等。
第四条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武陵源城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53.6平方公里。
第五条规划年限近期为2012-2015年中期为2016-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第六条适用条件在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停车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应遵照本规划执行。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战略第七条停车发展目标建立“供需平衡、动静协调、使用合理、发展有序、环境和谐”的城市停车系统,合理满足和引导居民、游客的停车及出行服务,提升城市整体的环境和服务品质。
第八条停车发展战略1 适度供应,合理引导:近期以扩大停车供应为主,推行拥车者自备车位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的管理与监督,提升基地建设质量和成效,确保基地建设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实现基地建设的目标,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四级对参加基地建设的各类实施单位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基地检查验收实行县级全查、市级复查、省级抽查和国家级核查的四级检查验收形式。
第二章检查验收技术标准和内容第四条检查验收依据和引用标准(一)检查验收依据1.《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2.《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3.《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年度施工作业设计管理办法》4.《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种苗管理办法》5.《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档案管理办法》6.《主要树种技术规程》7.《全国木材战略储备基地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试行)》8. 经国家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二)引用标准1.《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2.《森林抚育技术规程》(GB/T 15781-2009)3.《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560-1999)4.《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5.《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6.《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2013)7.《造林施工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第五条基地培育模式根据培育方式不同,基地建设采用以下三种培育模式:(一)集约人工林栽培:选择水热条件好、立地指数高的荒山荒地、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等宜林地,采用良种壮苗,采取科学措施集约经营,建成优质高效储备林基地。
(二)中幼林抚育:对有培育前途、木材增产潜力较大的中、幼林,采取除草割灌、修枝、间伐、施肥等抚育活动,调整树种结构和林分密度,改善林分状况,以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和蓄积。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十一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闽安委[2008]4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单元中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及其重点部位和关键设施实施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实现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重大危险源远程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救援联动系统的联网。
一、存在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监控,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变化,发现问题立即妥善处理和解决,其监控系统应与所在地的县(市、区)、设区市和省级重大危险源远程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救援联动系统联网。
二、存在三、四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重大危险源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其监控系统应实现与所在地的县(市、区)、设区市重大危险源远程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救援联动系统联网。
第三条各设区市安监局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应报备各设区市安监局,其中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方案还应报备省安监局。
第四条全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实行分期建设,逐步实现省—市—县—企业四级联网。
在省安监局建设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在各设区市安监局建设市级监控中心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安监局建设县级监控中心平台(以下简称“县级平台”),在各个重大危险源企业建设企业端监控系统。
第五条各级监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管、分级响应的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一章总则[052]
健身秧歌(鼓)裁判员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身秧歌(鼓)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健身秧歌(鼓)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并结合健身秧歌(鼓)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对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管理部门或健身秧歌(鼓)协会负责本地区健身秧歌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各地(市)、(区)县级体育管理部门或健身秧歌(鼓)协会,负责健身秧歌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方健身秧歌(鼓)协会组织不健全的,或有关体育管理部门未将健身秧歌(鼓)项目纳入统一管理的,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进行技术等级认证。
第二章裁判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按规定参加各级各类的健身秧歌(鼓)竞赛裁判工作;(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三)对健身秧歌(鼓)竞赛裁判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四)对健身秧歌(鼓)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提出意见;(五)接受健身秧歌(鼓)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六)对不公正的处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裁判员承担以下义务:(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二)严格遵守《健身秧歌(鼓)裁判员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三)努力钻研健身秧歌(鼓)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四)积极参加全国或地区性健身秧歌(鼓)竞赛活动,努力完成竞赛组织部门交给的裁判任务;(五)积极参加裁判员的培训及经验交流活动。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和审批第七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八条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任一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曾至少两次任全国性健身秧歌(鼓)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健身秧歌(鼓)比赛中任副裁判长及以上职务;精通健身秧歌(鼓)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具有较高的健身秧歌(鼓)裁判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组织健身秧歌(鼓)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掌握健身秧歌(鼓)竞赛编排方法;年龄在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可以申报健身秧歌(鼓)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审批。
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校园安全零事故、在校学生零犯罪”的安全目标,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反应迅速、措施落实、安全有序”的原则。
对本预案处理范围内所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处理,由“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和发挥已有资源,对所涉及的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进行整合,一旦出现突发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保证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置。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事件。
第二章机构和制度第一条应急机构1、瓦店小学成立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处理本预案下的突发事件。
组长:陈永亮副组长:管廷权成员:韩湘娟刘志华郭淑花管恩玉各班班主任2、职责分工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瓦店小学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需要,组成现场指挥部。
其中,重大事故现场总指挥由学校校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学校相关级部的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年级的分管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警戒维护组、紧急抢救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预备机动组。
第二条报告制度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部门或个人须向中心校(学校)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1)发生或可能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2)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3)发生或可能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4)发生或可能发生暴力伤害事件的;(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学生被绑架事件的;(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的事件。
2、报告可根据事故性质,采用先口头后书面的形式进行报告。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9 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㊁政务云平台㊁信息安全基础设施㊁数据中心及机房等)㊁信息资源库㊁共性支撑平台㊁重点业务信息系统㊁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㊂第三条㊀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方式主要有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㊂第四条㊀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㊁共建共享㊁业务协同㊁安全可靠的原则㊂第五条㊀省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㊁协调和监督政务2信息化项目管理,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牵头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㊂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跨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管理;财政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省大数据中心承担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㊁共性支撑平台等基础性项目建设实施,制定共建共享标准规范,组织项目技术论证,以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㊁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省委网信办㊁省国家保密局㊁省密码管理局㊁公安厅㊁审计厅等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和运行㊁安全监管㊁绩效监督等相关工作㊂第二章㊀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第六条㊀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必须依托省级政务云㊁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㊁公共应用支撑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㊂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孤立信息系统㊂第七条㊀重点建设以下类型项目:(一)中央和国家部署的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二)落实省委㊁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升执政能力㊁民主法治㊁经济调节㊁市场监管㊁社会管理㊁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服务效能的项目;(三)深化 互联网+政务服务 互联网+监管 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 ,推进 一网通办 下 最多跑一次 改革的项目;3(四)对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㊁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跨部门㊁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五)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㊁消除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㊂第八条㊀对于本部门(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的㊁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其运行㊂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㊁数据中心㊁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㊁存储设备㊁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三)未部署到省级政务云的非涉密新建项目,未迁移到省级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㊁电子证照㊁电子签章㊁公共支付㊁物流配套㊁通知消息㊁咨询投诉等共性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㊁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㊁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㊁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五)未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㊁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办公类㊁决策辅助类项目;(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㊁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㊁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㊁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㊁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4项目;(七)非共建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础设施㊁应用支撑平台㊁数据资源等项目;(八)原项目尚未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㊂第九条㊀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系统目录管理机制,全口径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新增项目应按规定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㊂项目单位应加强已有信息系统整合,完善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并及时更新㊂未纳入系统目录管理的项目,不安排自行建设㊁购买服务和运维经费㊂第十条㊀省级部门(单位)需市(州)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㊁分级审批㊁分级建设㊁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㊂省级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市(州)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㊁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㊂市(州)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㊁整体框架㊁标准规范㊁建设任务㊁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省级项目单位的衔接配合㊂第十一条㊀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进行信息共享㊂项目单位应接入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强化信息资源的规划㊁开发㊁共享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㊁社会组织开放㊂第十二条㊀项目单位未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归集的,5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㊂依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保留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㊂第十三条㊀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㊂第三章㊀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十四条㊀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应结合国家要求和我省政务信息化发展特点,按照 大平台㊁大数据㊁大系统 的发展方向,统筹考虑各部门建设需求,按程序报批后实施㊂各部门(单位)编制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㊁政务信息化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㊁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进行衔接㊂各部门(单位)实施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㊁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㊁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等,提出本部门(单位)次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填报,同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㊂第十六条㊀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㊂包括项目名称㊁项目单位㊁主要任务㊁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㊁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二)技术方案㊂包括应用系统实施方案㊁信息资源目录㊁政务云需求方案㊁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㊁密码应用方案等;(三)资金来源㊂包括投资额度和运行维护经费㊁经费渠道6(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㊁中央专项资金等)等㊂第十七条㊀领导小组组织省发展改革委㊁财政厅㊁省大数据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查,确定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并按程序报审㊂审定后的项目清单作为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的依据㊂第十八条㊀自行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下同)㊁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下同)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㊁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系统整合㊁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专篇(章)㊂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合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㊁初步设计方案,编报项目实施方案:(一)党中央㊁国务院和省委㊁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三)总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的㊂第十九条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编报项目服务需求方案,包括项目必要性㊁技术性和经济性分析,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信息安全要求,采用自建和购买服务方式经济性比较分析,经费需求,招标和采购方案等内容,明确主要目标㊁服务需求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不属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二)在信息系统使用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服务7费预算总额,明显小于通过自行建设所需的建设㊁运维经费总额,具有较好经济性的;(三)存在多家潜在服务提供商可供选择的;(四)不违反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安全保密有关要求㊂第二十条㊀项目单位应编制信息资源目录㊂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㊁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㊁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㊂第二十一条㊀省级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㊁初步设计方案,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㊁建设目标㊁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㊂第二十二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前,书面征求省委网信办㊁省国家保密局㊁省密码管理局㊁经济和信息化厅㊁公安厅㊁财政厅㊁省大数据中心意见㊂财政厅出具项目资金审核意见㊂省委网信办㊁省国家保密局㊁经济和信息化厅㊁公安厅按照职能职责出具信息安全审核意见㊂省密码管理局出具项目安全可靠和密码应用合规性审核意见㊂省大数据中心出具技术审核意见㊂第二十三条㊀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㊁规划选址㊁用地预审㊁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㊂涉及新建土建工程㊁高能耗项目的除外㊂8第二十四条㊀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㊁专家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㊁初步设计方案㊁实施方案㊁服务需求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核批复㊂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定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批复㊂第二十五条㊀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内容调整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单位应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内容及理由等进行说明㊂存在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㊂第四章㊀建设和运维管理第二十六条㊀政务信息化项目责任人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㊂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㊁政府采购㊁工程监理㊁合同管理㊁档案管理等制度㊂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㊂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㊂第二十七条㊀跨部门共建共享项目,牵头部门应会同参建部门,确定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参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㊂第二十八条㊀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开展项目建设㊂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事先向省发展改革委提9交调整申请,履行调整审批手续㊂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省发展改革委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㊂第二十九条㊀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投资㊁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批复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调整,形成书面材料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一)根据党中央㊁国务院和省委㊁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㊂第三十条㊀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㊁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㊂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进展,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和不可抗因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项目建设㊂第三十一条㊀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经3个月试运行正常后,组织项目验收工作㊂项目单位应将验收情况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㊂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建设总结㊁财务报告㊁第三方审计报告㊁信息资源共享报告㊁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01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㊁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㊁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㊂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验收意见㊂项目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㊂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㊁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出具审核意见㊂第三十二条㊀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安排该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和政务云资源,不批准项目单位新增项目㊂第三十三条㊀领导小组监督指导项目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敏感数据除外)纳入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省大数据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归集㊁共享㊁开放数据资源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㊁程度以及信息安全情况,是安排项目预算㊁组织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㊂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次年度该项目单位其他新建㊁改建㊁扩建政务信息系统,财政厅不安排该项目次年度信息化运行维护经费,省大数据中心不提供该项目次年度新增政务云资源㊂第三十四条㊀对于项目单位不具备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减少自管自用自维㊂第五章㊀资金保障和管理第三十五条㊀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自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11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㊁中央专项资金等,政府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资金由财政厅统筹保障㊂项目资金安排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履行程序㊂第三十六条㊀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㊂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㊁专账管理㊂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㊂第三十七条㊀运维项目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一)经批准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服务,在维保结束需安排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二)续运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需安排新一轮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市场价格㊁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新一轮运维需求重新进行论证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合理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需求㊂第三十八条㊀财政厅按程序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统筹保障㊂第六章㊀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第三十九条㊀属于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政府21采购规定的公开招标㊁邀请招标㊁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㊂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㊂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㊂无法确定属于货物或者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㊂第四十条㊀涉及工程建设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㊂第四十一条㊀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㊂第四十二条㊀政府采购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采购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服务,分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㊂第四十三条㊀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运维管理要求,自行组织相关采购工作㊂第七章㊀绩效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㊀项目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接受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㊁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31情况,不得拒绝㊁隐匿㊁谎报㊁瞒报㊂第四十五条㊀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并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形成项目绩效监控报告,每年年底前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㊂项目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㊂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㊂第四十六条㊀项目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开展自评价㊂政务信息化建设运维主管部门应适时对项目资源利用㊁信息资源共享㊁安全风险等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㊂省发展改革委㊁财政厅结合相关评价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价㊂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自行建设㊁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㊂第四十七条㊀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㊁建设质量㊁实施进度㊁资金使用㊁概算控制㊁信息共享㊁密码应用㊁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㊂发现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㊂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通报批评㊁暂缓安排投资计划㊁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㊂审计厅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㊁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㊂第四十八条㊀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备案㊁审41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㊁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㊁质量低劣㊁损失浪费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㊂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截留㊁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㊂第八章㊀安全管理第四十九条㊀项目单位应落实国家网络安全㊁数据安全㊁个人信息保护㊁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网络安全㊁数据安全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系统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㊁同步建设㊁同步运行网络安全㊁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㊂省委网信办㊁省国家保密局㊁经济和信息化厅㊁公安厅等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㊂省密码管理局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㊂第五十条㊀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㊂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㊂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㊂第五十一条㊀项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51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单位不得新建㊁改建㊁扩建政务信息系统㊂第五十二条㊀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㊂第九章㊀附㊀则第五十三条㊀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㊂第五十四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㊂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㊂‘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川发改高技 2013 576号)同时废止㊂61。
第一章 定义及总则.doc
劳动法回历1426年8月23日(即公历2005年9月27日),据内阁和舒拉(协商会议)的决议,发布M/51号国王令,批准劳动法。
正文如下:第一章定义及总则第一节第一条:本法称为《劳动法》。
第二条:下列词语(无论在本法中什么地方出现)若无其他解释,都具有以下所述含义。
部:劳工部;部长:劳工部长;劳动厅:劳动部决议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事务行政主管部门;雇主:雇用一名或多名雇员为其劳动,支付给他们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或法人;雇员:在雇主的管理或者监督下,即使不在雇主的视线内,为了雇主的利益而劳动以换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少年:年满15周岁,未满18岁的劳动者;劳动:在人类运动中付出的一切努力,以履行劳动合同(成文的或非成文的),无论其性质或类型,无论是工业的还是商业的还是技术的或其它,无论是体力的还是脑力的。
基本工作:对于个人而言,基本工作即他们的正常工作;对于企业而言,基本工作即为之成立企业,并写入公司章程或者特许经营合同(若是特许经营公司)或商务注册证内的工作。
临时工作:其性质在雇主的经营范围内,要求在固定的时间内完成的工作,期限不超过90天。
兼职工作:其性质不在雇主的经营活动范围内,历时不超过90天的工作。
季节性工作:在公认的定期季节里完成的工作。
零工:占用劳动者空闲时间进行的工作,其工作时间低于平日工作时间的一半。
连续服务:即劳动者自开始提供服务之日起,在同一雇主或该雇主的法定继承人处不间断地服务;在下列情况下,服务都是连续的:●法定假期、假日;●完成本法中所述考试的间断期;●劳动者无薪旷工,其期限在一个工作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基本工资:依照成文的或非成文的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包括津贴在内的全部劳动报酬,无论报酬的性质及支付方式如何。
实际工资: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劳动者在工作中或者承担风险中付出努力后应得的,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或工作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及费用,其中包括:●佣金,或者销售额百分比,或者利润百分比等,劳动者在销售、生产、创收,或者增产、促进生产等工作中应得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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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
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ΧΧ股份有限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二条 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 公司承担有限责
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公司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发起人
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是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股权结构
第七条 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第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
司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所认购 股份的书面
凭证。
第五章 筹备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
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 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 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 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 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
5、 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
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十五条 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条 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
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
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
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股东应将认购的股款汇入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缴款时
间以汇出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订,并自签毕后生效。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