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概要
信托机构托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信托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信托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包括信托公司、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信托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财务管理:(一)合法性原则:信托机构的财务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信托机构的财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安全性原则:信托机构的财务管理应确保信托资产的安全。
(四)流动性原则:信托机构的财务管理应确保信托资产的流动性。
(五)收益性原则:信托机构的财务管理应追求信托资产的收益最大化。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四条信托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信托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二)财务核算制度:信托机构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行业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费用管理制度:信托机构应制定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审批程序等,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四)收入管理制度:信托机构应制定收入管理制度,明确收入来源、确认标准、审批程序等,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信托资产管理制度:信托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托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信托资产的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确保信托资产的安全。
(六)信息披露制度:信托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信息。
第五条信托机构应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一)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
(二)组织财务核算工作。
(三)审核和管理费用支出。
(四)管理信托资产。
(五)披露财务信息。
第三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六条信托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的财务管理活动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制度。
信托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信托资金托管合同的内容
01 02
合同要素
信托资金托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编号、合同主体、托管资金规模、托 管期限、托管费用、托管资金用途、托管资金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违约责任等要素。
合同签订
信托资金托管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 则,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03
合同变更
及时原则
信息披露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对信托 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募集信息
管理信息
包括信托产品的募集规模、期限、利率、风 险评级等。
包括信托资金的投资方向、投资收益、管理 费用等。
分配信息
终止信息
包括信托收益的分配时间、金额、方式等。
包括信托产品的到期时间、清算金额、投资 者收益等。
对商品价格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
对信托资金的流动性进行评估 和管理;
对信托资金的期限结构进行评 估和管理;
对信托资金的投资组合进行评 估和管理。
06
信托资金会计处理规定
信托资金会计处理的要求
1
信托资金会计处理应遵循真实性、相关性、可 比性、及时性、明晰性和重要性等原则。
2
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托资金 安全、准确地进行会计处理。
信托资金运用的禁止行为
禁止挪用
信托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必须专款 专用。
禁止高利贷
信托资金不得用于发放高利贷等高 风险领域。
禁止非法集资
信托资金不得用于非法集资活动。
禁止其他违规行为
信托资金不得用于其他违法违规领 域。
信托资金运用的决策程序
尽职调查
202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范文

202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范文信托是一种集合资金的信托计划,通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集合资金进行管理和投资,以实现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
为了规范2023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2023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通过信托公司设立的、以集合形式募集的、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的资金信托计划。
二、基本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信托公司应确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 公平合规原则:信托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公平、公正地履行受托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专业管理原则:信托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信托管理能力和专业素养,确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和执行都符合专业标准。
4. 信息披露原则:信托公司应及时向投资人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运作情况、风险提示等。
三、组织结构1. 董事会:信托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董事会负责监督和决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重大事项。
2. 投资委员会:信托公司应设立投资委员会负责制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和决策,由董事会成员和专业人士组成。
3. 风控部门:信托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和投资委员会。
四、投资管理1. 投资策略:信托公司应制定明确的投资策略,根据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调整。
2. 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根据投资委员会的决策和投资组合的情况,进行投资决策,并及时向投资人披露相关信息。
3. 投资限制:信托公司应设立合理的投资限制,明确投资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标的等,以控制投资风险。
4. 投资评估和监控:信托公司应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
五、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信托公司应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fbfbf8584254b35effd3400.png)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壹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运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俩个之上(含俩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壹)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和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壹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壹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壹,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壹)投资壹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于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关联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于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于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关联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3)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导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当今社会金融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贯穿多领域,促进内需,增加社会消费,服务全体市民。
作为信托主体,信托公司既负起了保护受托资金以及实施信托事项的法定义务,又明确了受托资金管理及实施信托事项等活动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维护信托公司履行信托义务的有序进行,建立更有效的信托运作体制,本文正文将提出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法。
一、收集受托资金1、信托公司可以采用投标、宣传、出售信托产品等方式收集受托资金。
2、收集受托资金时应当向投资者及时发布申购公告,公告明确、完整地介绍受托计划的设立背景、参股对象、受托计划规模、投资收益分配办法、费用结算办法等内容。
3、确保投资者资金筹集顺利,信托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投资风险。
二、实施信托事项1、根据受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公司章程等,信托公司负责实施信托事项,确保受托计划顺利实施。
2、信托公司要建立受托计划的审计机制,定期向投资人报告受托计划收益及其他信息。
3、受托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投资者要求,并确保用于其最初目的。
三、信托资金安全1、信托公司要对受托资金实行严格的管理,对受托资金进行安全控制,确保信托资金用于其最初的目的。
2、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审计体系,定期审计受托计划,保持受托计划有效运作。
3、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受托计划的收益情况及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自身资金实时状况。
四、声明义务1、对受托计划的实施和运行,信托公司要做到独立性和中立性。
2、信托公司不得将受托资金用于投资私人业务,也不得将受托资金借给关联方或受托计划管理人。
3、信托公司应依法履行各项实施信托事项的义务,不得隐瞒实施信托事项情况,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
结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社会金融维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资金合理流动的重要渠道,因此市场监管者也对信托公司的管理有较高的要求和精神。
2023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精编

2023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精编【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成熟,信托业务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深入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促进信托业务的稳健发展,2023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精编制定。
【一、总则】根据《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旨在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整个信托行业的稳定发展。
【二、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1. 必须经过信托公司自身严格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性;2. 涉及信托财产交易和风险的计划,应当明确披露投资风险、规避原则和投资的周期;3. 信托计划应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投资收益预期和合理的回报方式;4. 设立信托计划应当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并得到信托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的支持。
【三、信托计划的运作】信托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应注重以下方面:1. 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管控制度,确保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和运作风险被有效管理和控制;2. 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3. 信托计划应注重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项目风险和收益预期,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4. 信托公司应合理配置和控制信托资金,确保投资风险分散和资金流动的顺畅;5. 信托计划的投资经营应符合审慎经营原则,避免投资过度集中和高风险投资导致的信托风险。
【四、信托计划的管理】信托公司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1. 信托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信托计划管理机构,负责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日常运营和风险管理;2. 信托公司应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3. 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托计划的风险监测和预警;4. 信托公司应定期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绩效评估,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投资的合理性;5. 信托公司应与监管机构保持密切联系,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已于2009年2月4日已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2)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活动,满足受托人的需要,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管理和停止设立由信托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发行信托计划账户备付金、投资信托财产等方式从事受托管理活动。
第三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受托人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信托计划管理业务有关细则和投资方案,并将之载入受托书中。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账户备付金投资于受托财产,投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对受托财产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测,并及时将检测情况报告受托人和有关部门。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受托人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发货币、存取存款、办理承兑和结算等服务。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审慎管理受托财产,按照受托人的要求向其付留购物资金。
信托公司被视为法律上的受托人负有审慎义务。
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对受托财产进行盘点,开展定期监督,充分发挥受托人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停止设立需要经过受托人的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具体实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各项规定均须依据受托人相关要求执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形式,由信托公司受托管理,受托人享受稳定的投资回报,具有很大的社会效益。
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充分发挥监督的职能,努力提高社会信用,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发文字号】银监发[2006]65号【失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8.15【实施日期】2006.08.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65号2006年8月15日)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鼓励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创新,促进信托行业健康规范发展,银监会决定开展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以下简称创新试点)应在管理严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符合本通知规定和有关监管要求,充分体现审慎经营、自律和市场约束原则。
二、信托投资公司开展创新试点,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申请创新试点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具有规范的透明度要求和信息披露制度;(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结束的信托产品全部按合同约定履行,现有信托产品运行平稳;(四)最近年度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五)最近连续两年监管评级优秀或者良好;(六)具有开办创新试点业务所需的机构、团队和专业人员;(七)具有相应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创新试点资格,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一)申请书(含创新试点可行性报告,创新产品设想及主要风险状况描述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连续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三)公司已结束集合信托计划统计表(见附表);(四)公司全部存续集合信托计划运行状况说明;(五)公司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的评估报告;(六)负责创新试点的高管人员和主要专业人员名单、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七)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的详细说明;(八)董事会同意参与创新试点的决议或批准文件;(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对创新试点相关事项的真实、完整、合规和风险控制等负直接责任的自律承诺书;(十)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和邮编;(十一)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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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2006.06.29 银监发[2006]53号
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
银监发[2006]53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促进信托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受益人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
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将信托财产交由第三方托管,以保证
信托财产安全、相关或有权益正常行使,信托财产状况和价值得到客观公允反映,信
托财产管理运用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托披露。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
财产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一托管人资质。托管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与业务需
要相适应的具备信托专业知识的专职托管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
措施和与信托财产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
制制度,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企业年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担任信托财产的
托管人。托管人与信托投资公司应无关联关系。“关联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
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财会字[1997]21号及其附
件和《金融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的有关规定确认。
(二托管协议。托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和托管机构名称、
住所;托管机构职责;信托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信托财产价值的确定
方法、依据及托管人复核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和托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托管人对信
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托管报告内容与格式;托管费用的计算与分担;禁止行
为等。
(三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各类信托财产,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财产(包括财产权利的持有
相分离。
托管人应当监督信托投资公司按照规定开立信托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银
行间市场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等信托财产账户;管理各类信托财产账户;保管信托财
产(包括财产权利的行使依据;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有利益(如抵押权的行使依
据。
2、对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价值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监
督与核查。
(1确认与执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审核、办理信托资金和财产收付,核对信
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2对所托管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设置会计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
(3保存信托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4定期向信托投资公司出具托管报告,说明信托投资公司和托管人履行信托文
件、托管协议的情况,托管报告由信托投资公司按规定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披
露。
(5核实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中需由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符合信托投
资公司核算的信托财产价值、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信托财产会计核算和减值准备计
提应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执行,并可根据信托文件和托管
协议的约定定期或者在交易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价值评估或者价值分析,
以之作为确定信托财产价值的参考。
(6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7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运用范围和对象、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关联
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监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中是否发生的行为。
(8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支付信托利益。
(9监督和核实信托投资公司报酬和托管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10对于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托管人还应当利用其结算功能对贷款专户进
行监督,借款人应在托管银行开立项目贷款专户,预留借款人和托管人双方印鉴;托管
人应审核借款人提交的用款申请和产品、服务采购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
和项目进度付款,采取款项直接支付给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等手段,保障贷款专户资金
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11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4、遇有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托管协议操作时,托管人应当
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投资公司限期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
响信托财产价值的事件时,托管人应及时报告银监会及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
局。
二、各银监局应当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严格按有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将信息披露作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并要求办理证券投
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于每周交易结束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
价值和单位价值;办理贷款或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托,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
2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投资或贷款单位的资产负债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三、各银监局应严格监督信托投资公司执行本通知的要求,对未按本通知要求
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通知自八月一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原有
信托合同未约定第三方托管的,可按原合同执行,但应严格按照“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按照有关信托账户的管理规定单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证
券专用账户,并按照财政部《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单独记账、单独核
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