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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3]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精确计算的。

2.拒不供应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值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政策连接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23]28号)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豫国税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70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涉税资料,省局下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297号)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纳税申报和文书审批等70项日常涉税业务时所报送的各种文书资料进行了梳理简并。

之后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虽然进行简并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在业务范围的界定、政策依据的层级和时间的不同,二者存在部分差异。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工作,省局按照最大化简并的原则,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重新进行了梳理归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涉税资料简并和规范的内容(一)本次通过梳理简并共取消办税业务36项,不再要求纳税人办理此类业务(详见附件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二)本次通过梳理简并减少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522项次,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这些涉税资料(详见附件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三)保留的办税业务共计211项,报送资料987项(详见附件3: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一览表)。

(四)本次清理简并所涉及纳税人报送资料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次通知为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5﹞157号【发文日期】2005-06-13【实施时间】2005-07-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2010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强化房地产企业征收管理,省局制定了《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业税收秩序,保证企业所得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房地产企业经营开发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房地产企业。

第三条 房地产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 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六)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七)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八)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销蚁力神公司所属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销蚁力神公司所属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销蚁力神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豫国税函[2008]30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8.04
【实施日期】2008.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销蚁力神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税务登记
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302号)
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濮阳、许昌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销蚁力神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的通知》(国税函〔2008〕6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蚁力神公司分支机构注销工作。

本次需要注销的蚁力神公司分支机构在我省共有10户企业,通过查询CTAIS系统,目前已有5户企业非正常注销,另有5户处于非正常状态(企业名称及当前状态见附件)。

对于已经注销的企业,请按照规定做好纳税人相关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对于处于非正常状态的企业,请按照总局要求做好注销工作。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及企业
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将随文件一并寄出,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注销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留存归档,一份于2008年8月20日前寄回省局征管处。

附件:河南省涉及注销的蚁力神公司分支机构情况表
二OO八年八月四日河南省涉及注销的蚁力神公司分支机构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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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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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机关 河南省邮电科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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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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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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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机关 印制品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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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目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报告时间:
2023-02-11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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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机关 郑州市金税印务有 印制品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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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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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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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轿车 电子卖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国兴汽车服务中心
河南省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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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怎么交(河南)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怎么交(河南)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怎么交(河南)2023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怎么交(河南)为方便缴费人缴费,税务部门作为征收机关,提供了线上线下多元化缴费渠道。

缴费人可根据个人需要,自主选择渠道,为个人或家人缴费。

一、线上缴费1.通过“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

微信搜索“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加关注,实名登录后,点击“服务”-“微服务”-“社保费缴纳”-“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办理缴费。

2.通过“支付宝”缴费。

登录支付宝,搜索“社保缴费”,选择业务类型为“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按照系统提醒点击“下一步”完成缴费。

3.通过“豫事办”缴费。

登录支付宝,搜索“豫事办”,点击“社保缴费”,完成认证后,选择业务类型为“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按照系统提醒点击“下一步”完成缴费。

4.通过“河南税务”APP缴费。

安卓手机应用市场或苹果商城搜索“河南税务”APP下载并登录后,找到“办税”模块中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按照系统提醒操作完成缴费。

5.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缴费。

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找到“社保费申报”模块中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按照系统提醒操作完成缴费。

二、线下办理1.大中专学生原则上通过学校集中缴费。

2.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各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的集中代办点通过河南税务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理缴费。

3.偏好银行缴费的居民也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就近到有代收资质的12家商业银行网点(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郑州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或通过银联(云闪付、全民付等)办理个人缴费。

4.还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办税服务厅缴费。

河南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要交多少钱按照规定,2023年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640元。

河南2023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注意事项(一)关于参保缴费居民医保现状分析覆盖面不断扩大随着国家医保政策的推进,居民医保的覆盖面不断扩大。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普通标准住宅2%;(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编制。

全文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六部分组成。

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若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3号,邮编:450008,电话:*************,电子信箱:*************)。

一、概述2013年,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公开办有关要求,紧密结合地税工作实际,抓好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确保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1.加强领导,推进工作。

省局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副局长和纪检组长担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责。

各省辖市局、直管县局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日常工作中,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办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研,悉心指导,确保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我局认真组织信息公开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针对信息公开的方法和范围、依申请公开的受理、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等,使参训人员提高认识、掌握方法,在日常工作中加以落实。

2.健全机制,规范运行。

根据工作要求,省局制定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流程》、《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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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七
近期,我们对营改增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正式文件以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问题一垃圾清运服务的税率如何确定?
答复:纳税人提供生活垃圾清运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6%。

纳税人提供生活垃圾以外的垃圾清运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6%。

问题二因为城市规划调整或者棚户区改造等原因,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如何征收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应该如何确定?
答复:在总局未明确之前,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和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16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成本利润率执行。

即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其计税销售额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予以核定。

各省辖市的成本利润率,暂按营改增前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确定的成本利润率执行。

问题三纳税人以投融资建设模式开展的建设项目,如BT(即建设-移交)、BOT(即建设-经营-移交或转让)、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暂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
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目前,BT项目的推进模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投资方参与建设,承担项目的融资、投资和施工等职责,但不成立单独的项目公司;二是投资方不参与建设,通常为单独成立的项目公司,承担项目的融资、投资等职责,并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

对于BT项目,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分别进行明确约定的,投资方和业主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投资金额由投资方按照“建筑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回报收入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没有分别进行明确约定的,投资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

(二)BOT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项目公司)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纳税人投资B0T项目,以项目建成后实际运营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征收率或者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未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征收率或者税率。

(三)PPP模式,从广义看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从狭义看,与BOT相比,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

BT、BOT、PPP项目建成以后,纳税人为项目资产提供管理和维护等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按照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征收率或者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未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征收率或者税率。

问题四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高速公路企业收取的公路路产损
坏赔偿费是否应征收增值税?
答:高速公路企业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按车辆通行费的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与该高速公路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一致,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五房地产企业先行支付给燃气公司的燃气初装费政策适用问题。

房产销售前,房地产企业先行支付燃气公司燃气初装费,然后燃气公司进行初装并开票给房地产公司。

房地产企业在房屋销售时再向住户收取。

如何对收取的这部分初装费征税?
答复:应根据房地产公司和客户的住房销售合同判断,如果住房销售合同里包含初装费的,按照房款一并计算税款;如果初装费为单独计算收取的,房地产公司按照建筑安装服务缴税。

问题六房地产企业进项分摊问题。

房地产企业5月1日前集中取得一块土地分4期开发,3期正在开发,符合老项目规定,按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第4期将按一般计税方法纳税。

其中,政府要求建设的公共配套的小学校,跨3期和4期之间,小学校的土地款如何扣除?
答复: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因此,配套建设的小学校的土地价款不再单独考虑计算扣除。

问题七代缴车船税问题。

在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时,保险公司仅就保险收入开具发票,代缴的车船税在备注栏中进行注明,这解决了保险公司的开票问题,但受票方在票据入账时,因票面总金额中不包含备注栏的车船税金额,账务处理较为不便。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费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1号公告)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
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问题八跨区结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何确认销售额?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包括:(一)经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网公司)通过全省联网收费系统,将本路段开具发票收取的通行费拆分后,确认的属于本路段的通行费收入,拆分后收入一般低于开具发票收取的通行费现金收入;(二)依据联网公司通行费拆分表从其他路段拆入的通行费收入,为不开票收入。

答复:高速公路企业存在实际收入与开票不一致的情况,应按照拆分后实际取得的收入确认销售额,即:本段高速公路企业收取的通行费扣除拆分给其他高速路段通行费后的余额+其他高速路段拆分给本路段的通行费。

每天联网公司根据收费系统对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进行拆分,拆分后收入为该路段企业的实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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