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公开能遏制腐败 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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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辩论法治能消除腐败辩论稿

专题辩论法治能消除腐败辩论稿

法治能消除腐败主持人宣读辩题、辩论纪律正一:主席,对方辩友,大家下午好。

我方认为法治能消除腐败,目前腐败问题是各国存在的通病,不仅破坏了各国的经济基础,而且危及到国家的政治基础,对国家造成了潜在的威胁,可见铲除腐败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工程。

而我方相信法治能消除腐败,在陈述理由之前,先明确以下几个概念:第一,何为法治,即相对人治而言,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它不仅包括了许多部门的静态法制,而且指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教育、法律监督的一个系统过程,最终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状态。

第二,消除,即消灭除去。

最后我再来解释一下“能”字。

这个能字决定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一个可能性判断问题,即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法治能不能消除的问题,而不是法治有没有消除腐败的问题。

就像中国能达到共产主义社会,并且能赶超资本主义国家,这不是说中国现在已经赶超了资本主义国家,达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而是说中国有这个能力达到共产主义社会。

十六大以来,我们党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是基础,监督是保证,法治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消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的基本路线,可见消除腐败还得靠法治,让我们仔细的来想一想,为什么会有腐败问题的发生这是因为腐败能产生利益,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人们被诱惑,迷失了方向,试想一下,假如今天这个诱惑腐败的利益不存在了,那么腐败现象还会产生吗,那么显然是不可能的吗!所以只要我们消除了腐败的这个利益,那么腐败自然被消除了。

而我方相信法治能消除腐败,正是因为法治可以提高腐败的代价,在法制体系上可以将腐败者迅速绳之以法,使其锒铛入狱,而且就算他身居要职在法律监督体系下,也可以让他贪无可贪,无从下手,从而减少他的腐败收益,当腐败者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付出的成本,当腐败者无利可图、无从下手时难道腐败还不能被消除吗当然,我方从不否认,现在社会上存在着许多腐败现象,但是这不是法治的问题,而是我们没有完善法治的问题,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完善法治,让法治来消除腐败。

辩论赛正方反腐应该侧重打老虎一辩稿(精选5篇)

辩论赛正方反腐应该侧重打老虎一辩稿(精选5篇)

辩论赛正方反腐应该侧重打老虎一辩稿(精选5篇)第一篇:辩论赛正方反腐应该侧重打老虎一辩稿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嘉宾,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方所持观点是“反腐应该侧重打老虎”,首先,我们今天讨论的主体是贪污腐败的官员,而判断他是“老虎”还是“苍蝇”则取决于他所掌握的权力大小。

我方坚持认为要“老虎”、“苍蝇”一起打,但更应该侧重打老虎。

下面我从四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第一、打老虎才是反腐的根本。

“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党和政府中正是由于贪婪如“老虎”的少数敌对分子的存在搞坏了风气破坏了环境才诱生出苍蝇。

正所谓“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老虎不除,腐败必然不绝。

民间流传的“老虎作报告,狐狸听报告,苍蝇蚊子戴手铐”真真切切表达了百姓对只侧重“打苍蝇”而产生的不满。

第二、单独作恶的苍蝇的确容易被拍死,但现状是绝大多数苍蝇为了自保趴在了老虎屁股上,有了老虎这一可靠的保护伞苍蝇自然肆无忌惮,而老虎也能从中得利。

由此可见,要想除掉这样的苍蝇,首先必须要制服老虎,把老虎关进牢笼第三,身居高位的老虎会对人民,对社会,对党和国家造成更大的危害。

身处高位而贪污腐败,势必上行下效,结果只能是招来苍蝇,埋下更大贪腐祸根。

其次,我们不可否认,老虎们手中权力也为其谋取利益提供了方便,怎能不让让贪婪的老虎对百姓张开血盆大口。

第四,手握更多权利的老虎身居高位,如同盘踞的老树,根系复杂,因此需要投入更多力量打击。

如若反腐侧重打苍蝇,岂不让老虎继续为非作歹,祸国殃民。

苍蝇的保护伞不除,就无法保证从根本上杜绝贪污腐败,反腐倡廉的目标就无法从根本上实现。

反腐的成败关系到人心向背,党和政府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方能增强反腐败工作自身的公信力,赢得群众信任和拥护、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是十八大提出的建设廉洁政治的重大任务。

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

回顾历史长河,纵观古今中外。

严嵩除而政治清明,和珅自缢党羽也鸟兽散尽。

政治腐败辩论辩题

政治腐败辩论辩题

政治腐败辩论辩题正方,政治腐败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公民的利益,阻碍了国家的发展。

政治腐败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的分配,使得社会贫富分化更加严重。

因此,政治腐败必须得到严厉打击和遏制。

首先,政治腐败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分配。

腐败官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导致公共资源被挪用、浪费,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这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阻碍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其次,政治腐败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

腐败官员通过贪污受贿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使得社会贫富分化更加严重。

这不仅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也损害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此外,政治腐败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腐败官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导致了社会资源的不合理分配,损害了公民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这不仅使得社会秩序混乱,也阻碍了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政治腐败必须得到严厉打击和遏制。

只有通过加强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政治腐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反方,政治腐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用打击和遏制来解决。

政治腐败的根源在于制度和体制的问题,只有通过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有效地解决政治腐败问题。

首先,政治腐败是制度和体制问题的产物。

现行的体制和制度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这为政治腐败的产生和蔓延提供了土壤。

只有通过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有效地解决政治腐败问题。

其次,政治腐败的根源在于利益的分配不公。

当前的体制和制度存在着利益的不合理分配,这为政治腐败的产生和蔓延埋下了隐患。

只有通过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有效地解决政治腐败问题。

此外,政治腐败的产生和蔓延与社会文化和道德观念有关。

当前的社会文化和道德观念存在着功利化、唯利是图等问题,这为政治腐败的产生和蔓延提供了土壤。

只有通过加强道德教育和文化建设,才能有效地解决政治腐败问题。

因此,政治腐败不能简单地用打击和遏制来解决,必须通过改革和完善制度,加强道德教育和文化建设,才能有效地解决政治腐败问题。

权力未必产生腐败辩论稿(1)

权力未必产生腐败辩论稿(1)

权力未必产生腐败辩论稿(1)权力,权为衡器,权力,是平衡的力量、平衡的能力。

权力有三个属性:公权(政府)、私权(市场)和共权(社会)。

相互之间相互制衡。

而腐败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

由此可知,腐败可抽象为执掌平衡能力的人不执行其平衡的力量而偏向某一边。

如果平衡脱离不平衡,其本身就没有任何意义,两者既对立又统一。

作为对立统一体二者毫无疑问有相互转换的可能性,就像薛定谔的猫中放射性元素有百分之五十衰变的可能,也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不衰变,导致其是否衰变的原因在目前是无法确定的。

但导致平衡像不平衡的转变是我们可以确定的,那就是人,而人是否导致它变化决定于人的想法,而人的意识比放射性元素更难理解与确定,所以其是否转变还是不确定的,而是否腐败正是取决于这个平衡是否在人的影响下像不平衡转变的过程,这就成功的从的证明了我方的观点,权力未必产生腐败。

从具体来讲权力有3个属性,公权、私权和共权,私权实际是一种权利,所以我们抛开不谈,但如果非要把它当做权力来讲的话,其根本没有被滥用的可能,更谈不上腐败。

而公权掌握在政府手上,显然存在合理合法用权的政府,但也有不合法用权的政府,所以权力在这方面讲还是只有产生腐败的可能,从共权来讲,其权力很大但执掌于全社会,这种理想共权维护每个人的利益,这又何谈腐败。

综上所述权力未必产生腐败。

1、请问对方辩友如何理解你方辩题,请对你方辩题做出精确且符合逻辑的阐述。

2、请问对方辩友如何理解权力这一概念,能否解释一下你方对权力的看法。

3、那么对方辩友对产生这一概念又怎么看。

4、那对方辩友对腐败这一概念如何解释。

攻辩小结:在我方的提问中对方辩友,对方辩友回答了对辩题的理解,以及对权力、产生和腐败的理解。

根据汉语大词典我们在从新补充和纠正一下。

权力,权为衡器,权力,是平衡的力量、平衡的能力。

权力有三个属性:公权(政府)、私权(市场)和共权(社会)。

相互之间相互制衡。

一辩稿

一辩稿

谢谢老师,大家晚上好!纵观您方立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产生了腐败现象。

这是生产力落后,经济不发达的特定阶段。

腐败的定义就是不正当利用公职谋取非法私利。

而现象是指事物在发生,发展,变化过程中的内在联系和外部形态。

我方认为现实中的腐败现象是制度使然,而不是个别现象。

第一,法律制度的欠缺和不完善给了腐败以滋生的土壤和空间。

在我国许多领域之中存在着制度缺陷,不能够给予制衡。

我们没有财产申报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漏洞百出,公务员保障制度形同虚设,毫无强制约束力和执行力。

连尚军,刘家义,张自民这些法院院长都能够腐败吗,难道不说明了法律制度的重大缺陷吗!英国的《防腐化法》,美国的《从政道德法》,韩国的《防止腐败法》第二,由于我国分配制度的不公,人们不得不以腐败的形式来实现其利益。

目前,各部门内部职员仍然靠工资为生,不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依然是“大锅饭”的分配方式,而收入差距大,使人无法通过正当途径实现其物质需求,而其财富拥有与其身份不相匹配,更会理直气壮去腐败!第三,我国民主制度建设明显不足,旧体制残余使权力集中,缺乏民主制约。

人事任命,政策行使,财政管理缺乏民主性,个人权力高度集中使得其按照意志以权牟利。

而新加坡的《公务准则》,俄罗斯的《国家公务员体制法》,日、法、德《公务员法》,美国的《国务院官员责任和行为守则》让权力适度分散,运行高效,有效避免腐败!第四,最后,我国的监督制度先天不足,缺乏有效保障机制。

人大监督无力,人大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理应享有广泛的监督权,但具体监督中毫无人员和操作的保障;再者,党的纪检委和政府的监察,审计机关往往对下尚可,而对同级则力不从心,对上级监督更无从谈起。

人员任命,资金周转制约,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摆脱党政机关的影响。

您看,2003年中央查处的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和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腐败就可以说明这一点。

然而巴西的《联邦高官行为准则》,法国的《法官章程》、《议会工作人员章程》,德国的《腐败预防准则实施建议》让腐败在监督的阳光下毫无生存的土壤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产生的腐败问题是制度使然。

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败之利剑

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败之利剑

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败之利剑
财产申报制度被认为是反腐败之利剑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 提高透明度: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公职人员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和收入来源,这使得公众可以了解他们的财产来源是否合法,并有助于发现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

透明度的提高对于反腐败工作至关重要。

2. 国家监督:财产申报制度使国家能够对公职人员的财产进行监督,防止不法分子通过滥用职权进行腐败行为。

国家监督的加强有助于纠正公职人员的不良行为,并打击贪污腐败。

3. 威慑作用:财产申报制度的存在对于公职人员具有威慑作用。

公职人员知道自己的财产将被公开申报,如果存在不法所得,将可能被曝光和追究责任。

这种威慑作用可以阻止一些人从事腐败行为。

4. 便于查处:财产申报制度为反腐败部门提供了查处腐败行为的依据。

如果财产申报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作为调查的线索,并有助于寻找证据。

这对于反腐败工作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总体来说,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行可以增加透明度,加强国家监督,起到威慑作用,并提供便于查处腐败行为的依据,因此被视为反腐败之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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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能消除腐败_辩论资料

法制能消除腐败_辩论资料

法制能消除腐败一辩陈述腐败:专指那些,行使国家管理公共职能的人类群体,忽视国家法律的存在,为了个人以及小集团的私利,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思想和道德水准极度的腐化堕落,致国家以及民众的利益于不顾,严重的败坏了社会的风气。

目前腐败问题是各国都存在的通病,既破坏社会的经济基础,又动摇着社会的政治基础。

对国家和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可见消除腐败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程。

而我方认为法制能消除腐败,在陈述理由之前我们必须明确几个概念。

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广义的一个固定的法律制度与机构,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比如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最终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状态。

消除,即消灭或除去最后我来解释一下这个“能”字,为什么我要最后一个解释这个“能”字是有原因的这个辩题“法制能消除腐败”最重要的关键就在这个“能”字,这个“能”字告诉了我们,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一个关于可能性的问题,即“法律能不能消除腐败”,而不是法律有没有消除腐败,我这样说大家可能不太明白,我举个例子说明吧,我国能达到共产主义社会,并且赶超西方国家,并不是说中国已经赶超西方国家,而是中国有能力赶超。

十六大以来,我们党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是基本,监督是保证,法制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的基本路线,可见消除腐败的却还是看法制,因此我放坚定不移的认为法制能消除腐败。

自由辩论:1请问对方辩友有没有消除腐败等于能不能消除腐败吗?就像大陆现在还没有收回台湾,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大陆就永远不能收回台湾了吗,我想对方这样一个观点放在这里大家不是有没有接受,而是根本不能接受吧!2当腐败收益低于腐败成本时,还有人回去腐败吗?3腐败的确有很多解释,但我们今天在谈腐败,谈反腐倡廉的时候,有那一条要我们反对树叶的腐烂,我就不懂了,请问对方辩友,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么一个现实的命题,我们是不是应该要从现实的眼光去看呢,我们讨论这么一个现实的命题,我们是不是应该用一个能力的眼光去看呢,我们今天应该讨论的是法制能不能消除腐败,而不是法制能不能组织大自然的规律。

法治不能消除腐败一辩稿

法治不能消除腐败一辩稿

尊敬的主席、各位来宾、对方辩友:大家中午好!近几年一件件腐败事件公之于众,然而我们有严格的法治摆在那里,却仍然有人铤而走险,我和我的小伙伴们为此深感痛心。

我方认为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让我们先来了解它们的定义。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腐败是思想、行为的堕落,是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的混乱、黑暗、政治腐败。

什么是消除?即消灭,除去。

今天我们所讨论的是法治现在能不能消除有关腐败的思想、行为和结果?我们为什么认为法治不能消除腐败,第一,从腐败的成因来看,腐败的产生尽管有诸多的客观因素,但其根本原因却是个人思想的腐化。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

正是个人私欲的膨胀,才导致了形形色色的腐败。

显然,无论多么健全的法治都无法消除个人的私欲,即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

古往今来,多少贪腐案例摆在我们面前,法治没有惩处这些人吗?惩处的不严厉吗?这其中最主要的是人性的贪欲难以磨灭。

所以单靠法治来约束腐败,难以触及腐败的根本,达不到消除的目的。

第二,从法治的作用来看,法治的作用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从古至今,我们所看到的往往是腐败已经产生了,腐败的后果已经造成了,法治才姗姗来迟。

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从1996年到2009年这十多年间犯下腐败罪行多起,纵然有管理上的漏洞,然而法治的监督又在哪里呢?其实,法治的作用仅限于事后的惩处,而对于潜在的腐败动机和思想,则鞭长莫及。

法治有威慑作用,但是只要个人觉得得到的利益大于所受惩罚,那仍然有人以身试法。

第三,腐败形式多样,法律难以面面俱到。

现在除了传统的物质腐败,当下新出现了许多隐形腐败。

比如帮助、信息、性、业绩、感情、替代行为、期权等多种腐败形式。

江苏省盐城市的一名干部长期巴结讨好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祁崇跃,并不直接给其送钱物,但一直为其办私事,甚至经常为其擦背。

像这种人情腐败我们的法治能触及到各个层面吗?显然我们的法治对所有腐败都有顾之不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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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公开能遏制腐败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财产公开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申报且公开规定范围内的财产信息如财产的数额、种类、来源和变动等,并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制度,具有主体范围大,公开范围广,受专门监督的特点。

遏制则是指控制、抑止,而腐败是指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的行为。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官员财产公开能否在反腐制度体系之内,根据自身特点发挥遏制腐败的作用。

我方认为,与腐败关联最为紧密的莫过于财产利益。

据数据显示,在2009年仅贪污腐败案件就占公职犯罪案件的66%,原因在于官员作为掌握公权力的特殊群体,其财产透明度不足,当他们以权谋私时,风险小成本低却收益高。

而官员财产公开能通过提升官员财产透明度,增加其腐败成本与风险,揭露腐败,预防腐败,规制官员行为,从而实现对腐败的遏制。

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官员财产公开能发现存在的腐败事实。

官员财产公示将原本隐匿的非法收入暴露在阳光之下,使民众和检察机关能根据官员财产的数额和变动发现异常情况,追查不明财产,并及时做出处理。

即便是身居韩国总统高位的全斗焕和卢泰愚也因财产公开而落马受罚,可见这一制度能净化官员风气,挽回资产损失,实现对腐败的遏制。

第二,官员财产公开能预防腐败的发生。

正如前面所讲,官员财产公开能高效地发现腐败事实将腐败分子绳之于法,这对于没有腐化的官员起到极大的警示作用,如最早实行官员财产公开的瑞典,廉洁排名一直位居世界前列,鲜有贪腐发生。

财产公开缩小权利了寻租的空间,使腐败的难度与风险大大提高,使官员们明白腐败得不偿失,因而不想腐不敢腐也不能腐,实现对腐败的遏制。

第三,官员财产公开能起到教化的作用。

正如铂尔曼所说,“法律必须成为一种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官员财产公开不仅是一种社会规范,根本上是一种教化。

任何一条法律规则的背后都蕴含着道德因素和存在的道德支持,国家运用强制性推行,更有效在官员群体中起到教化的作用。

今天,我方认为官员财产公开能遏制腐败,并不是靠单一的法律去完全消灭腐败,而是要完整的反腐配套措施控制、抑止腐败。

当然,
我们讨论的问题都要立足于本国国情,但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人类世界的精华,在我国加以试用,遏制腐败。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官员财产公开能遏制腐败。

第一,官员财产公开能发现存在的腐败事实。

腐败的途径及其非法收入往往是隐蔽的,而官员财产公示却要求官员对其财产数额、种类、来源和变动等进行公开,使得原本隐匿的非法收入暴露在阳光之下。

而民众和检察机关能根据官员财产的数额和变动发现异常情况,通过追溯财产来源察觉其贪污贿赂的途径,揭露并掌握贪腐官员的犯罪事实,使其腐败情况得到及时处理,即便是身居韩国总统高位的全斗焕和卢泰愚也因财产公开而落马受罚,可见这一制度能净化官员风气,挽回资产损失,实现对腐败的遏制。

第二,官员财产公开能预防腐败的发生。

正如前面所讲,官员财产公开能高效地发现腐败事实将腐败分子绳之于法,这对于没有腐化的官员起到极大的警示作用,如最早实行官员财产公开的瑞典,廉洁排名一直位居世界前列,鲜有贪腐发生。

财产公开通过限制以权谋私的途径,缩小权力寻租的空间,杜绝藏匿赃款的可能,使腐败的难度与风险大大提高,使官员们明白腐败得不偿失,因而不想腐不敢腐也不能腐,实现对腐败的遏制。

财产公开能查到腐败,腐败的人会被抓到。

没有腐败的人在这个制度下腐败了会被抓,所以不敢腐败。

依据亨廷顿的说法,一个社会的腐败程度,可能与迅速的社会经济现代化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在同一社会中,腐败现象在进化时期比在其他时期更为常见。

要言之,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更易出现腐败高发现象。

从实行官员财产公开的现实可行性来看:
第一,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腐败及其成因具有普遍性,而官员财产公开作为世界各国治理腐败的惯用手段,尽管各国国情不同,但实际上也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

因此,从各国经验来看,官员财产公开具有现实可行性。

第二,从中国国情来看,一方面,我国法律制度基本完善,另一方面,相关配套措施逐渐齐全,如金融实名制逐步完善,不动产登记法即将出台,以上从客观上为官员财产公开提供了基础,在未来我们可以从国情出发,以循序渐进方式,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行,从财产部分公开到财产全部公开,从重要官员公开到全体公职人员公开,实现这一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反腐制度。

因此,从中国的发展趋势来看,官员财产公开具有现实可行性。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实行官员财产公开的国家和地区,廉洁状况普遍较好,反之,廉洁状况普遍较差。

这一现也说明了,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强化了对官员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这是因为,在反腐败中最有力的措施是群众监督,而让群众监督就必须让群众知情,要想让群众知情就必须公开官员的财产情况。

财产申报制度(PropertyDeclarationSystem),被称为“阳光法案”,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的期限和
官员财产公开能遏制腐败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我方认为,官员财产公开是一项制度而不是一种行为,并有一套配套法律措施与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让群众有权利且有能力查到官员财产信息。

腐败是指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的行为。

遏制则是指控制、抑止这种腐败行为。

今天讨论官员财产公开是否能够遏制腐败,我方只需论证官员财产公开对于遏制腐败起到作用便可得证。

从必要性来看,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节点,在中国十八大议上提出要大力提倡防腐倡廉,是突破改革瓶颈期的重要举措。

据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有近万亿的国有资产非正常流失,数千亿美金通过不同渠道转为国外银行的私人存款。

国民过去近半个世纪积累的财富被掠取化为私有财产个别官员的腐败行为站污了党和国家的形象,还使公众对党和政府产生不信任感。

从合理性来看,官员财产公开从目的与实施结果都是良好的。

官员财产公开的目的是遏制腐败现象,例如在北欧五国,将“政务公开”作为一种透明政务与预防腐败的重要机制,被广泛的应用于政治生活之中,“政务公开”也促使了更多的公众对政务进行参与与监督。

而通过循序渐进完善政策,配套设施的完善也使得制度更有可操作性。

财产申报、财产公开、问责惩处是一个完整的廉政监督链条,缺一不可,也是预防职务犯罪、遏制腐败的精髓所在,三者完美的结合,才能真正做到从源头上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和遏制腐败。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实行官员财产公开的国家和地区,廉洁状况普遍较好,反之,廉洁状况普遍较差。

说明了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强化了对官员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这是因为,在反腐败中最有力的措施是群众监督,而让群众监督就必须让群众知情,要想让群众知情就必须公开官员的财产情况。

且可以大幅降低反腐的成本,提高腐败的成本
1官员财产公开能预防腐败。

官员财产公开意味官员财产暴露在阳光下,接受群众的监督,而群众监督是反腐中最有好的防腐剂。

群众不仅知道财产数量种类,也知道财产的来源等,提升了透明度。

由于腐败代价的增大,对官员腐败的威慑力也会增加,从而有效预防腐败。

2官员财产公开能发现并掌握存在的腐败事实。

将官员隐蔽的财产公开化,让群众更大限度参与监督官员腐败,使公众监管力度增加,更容易发现腐败犯罪行为。

并可以此作为掌握的犯罪证据,作为后续的判罚依据,加大惩戒力度,起到警戒的作用,从而遏制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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