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贰拾贰期_侵犯财产犯罪(上)——重点知识点

第贰拾贰期_侵犯财产犯罪(上)——重点知识点
第贰拾贰期_侵犯财产犯罪(上)——重点知识点

【壹】侵犯财产犯罪概述

|「财产与财物」

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权利,财产权既包括所有权,也包括占有权。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债权凭证如果一旦丧失,就会失去凭证所记载的财产,这也可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

|「侵犯财产罪的结构」

1.按照行为人是否在乎财物的使用价值,财产犯罪可以分为占有型和破坏型,占有型犯罪在财产犯罪中占中心地位。

2.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占有型的财产犯罪又可以分为强制型的财产犯罪、平和型的财产犯罪、挪用型的财产犯罪。

3.转移占有的主要犯罪:夺取型、交付型

(1)完全违背对方意志的夺取型犯罪:足以压制:抢劫罪。直接夺取:抢夺罪。其他类型:盗窃罪。

(2)基于对方瑕疵意思的交付型犯罪:错误认识:诈骗罪。恐惧心理:敲诈勒索。

【贰】强制占有型:抢劫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财产、人身权利双重法益。

|「不法与责任要素」

1.手段行为: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目的行为:抢劫公私财物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要求强制手段与夺取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压制反抗、强行取财)。

主要包括四种情况: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乘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

2.抢劫罪必须当场施加强制行为,同时还要当场获得财物,强制手段与获得财物都必须发生在同一个时空场合。如果是事后取财,则不成立抢劫。

3.压制反抗与强行取财能够肯定因果关系就成立抢劫既遂。

4.责任形式:故意、有非法占有目的,已满 14 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1)为索取合法到期债务而使用暴力不成立抢劫罪,根据情况成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致人昏迷或死亡时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根据财物是否属于他人占有分别认定盗窃罪或侵占罪。

(3)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正在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但过程中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法律拟制为抢劫罪的三种情形」

1.携带凶器抢夺视为抢劫罪

2.事后抢劫(又称转化型抢劫),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3.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成立抢劫罪。

|「抢劫罪既遂标准:轻伤或取材」

犯抢劫罪,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属抢劫既遂。在转化型抢劫的情况下,则在行为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之后,如行为人控制了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构成既遂。

|「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刑升格条件」

1.入户抢劫:

对于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如果被害人发现后追赶,出户之后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属于事后抢劫。入户盗窃时,被主人发现,为继续取得财物,使用暴力直接升级为抢劫,属于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客观上侵害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主观上行为人具有公然性。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是 3 次以上,每一次都要构成犯罪。数额巨大 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抢劫与重伤或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1)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

(2)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3)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或侵占罪并罚。致人死亡后当场取财的定盗窃罪,日后取财的定侵占罪。但第三方无论何时取财都定侵占罪。

(4)只要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且其后取得财物与杀人之间具有意思关联,即可认定为抢劫罪。

2.抢劫罪与绑架罪

后者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前者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

(1)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

(2)以行为人控制被害人时打算向谁索要财物为准、不以实际索要为准。控制被害人时打算向被害人本人索要财物的,成立抢劫罪。控制被害人时打算向被害人作为人质向第三者索要财物的,成立绑架罪。

(3)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绑架被害人,在实际控制被害人之后,又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成立绑架罪与抢劫罪,应当并罚。

(4)行为人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被害人相威胁,要求在场的被害人的家属交付财物的,行为人成立针对被害人的绑架罪与针对家属的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3.抢劫罪与抢夺罪。

(1)一般情况下,抢劫是对人暴力压制反抗,抢夺是对物强力。(2)抢夺有时也伴随着对人的轻微暴力,只是未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3)有些抢夺中的对人暴力的目的不是为了压制人的反抗,而是为了转移被害人的注意力。

【叁】强制占有型:抢夺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公然直接夺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公然” 的含义是指被害人虽然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夺取,但来不及抗拒(当着被害人的面);而不是指当着众人的面实施。|「不法与责任要素」

1.本质是“公然夺取”,“乘人不备” 不是必备要素。客观构成表现为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

2.对物的强制。抢夺罪是一种强制型犯罪,故它必须有对物的强制,这种强制在间接上有可能造成他人的伤亡。

3.多次抢夺。无需数额较大即可入罪的抢夺,即多次抢夺。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系:不是对立关系」

抢夺行为主要表现为直接对物使用暴力,也包含一定程度的对人暴力,被害人通常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没达到压制反抗程度的是抢夺罪,达到了压制反抗程度的是抢劫罪。

1.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2.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3.聚众打砸抢,抢走、抢夺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成立抢劫罪。

|「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1.如果能评价为“压制反抗、强行取得财物” 的,则成立抢劫罪。

2.否则,再判断是否属于“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导致伤亡的可能性” 的,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就成立抢夺罪,否则,就成立盗窃罪。故盗窃罪是违背对方意志取得财物类型犯罪的兜底罪名。

3.盗窃罪不一定秘密窃取,抢夺罪不一定趁人不备,二者都可以是公开的、公然的。

区别在于:前者是非暴力的平和手段,后者则是对物暴力、对人轻微暴力。前者是非暴力犯罪,后者是一定程度的暴力犯罪。当然抢夺罪暴力的严重程度要轻于抢劫。

4.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是否迅速逃离现场、行为是否趁人不备,并不是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抢夺并不以夺了就跑为要件,盗窃也可能“盗了就跑”,而抢夺也完全可能夺了不跑。侵犯财产的行为不是逃跑行为,而是取得财物的行为,应以取得财物的方式认定犯罪。因此,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不在于秘密与公开,而是手段的暴力程度。

【肆】强制占有型:敲诈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暴力或威胁、非暴力要挟手段(敲诈手段),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或为难心理),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勒索行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不法与责任要素」

1.敲诈行为:足以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2.被胁迫者产生恐惧心理。

3.处分财产:被胁迫者直接交付、被迫容忍、默许行为人取得。

着手:开始实施胁迫行为。既遂: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第三者所有时。

本罪不是单纯的数额犯。有两种情况可以构成犯罪:一是 2000 元 - 5000 元以上;二是多次:两年内三次以上,不要求数额较大。

小结: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多次盗窃都是入罪情节,但多次抢劫是加重情节。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不是对立关系」

1.抢劫罪只能是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对威胁或要挟的内容基本上没有限制。

2.抢劫罪只能是当场进行威胁,不可能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

3.抢劫罪是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内容就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是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或者当场实现非暴力的危害。

4.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不是事后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也可以事后取得财物。一般说来,抢劫罪不可能针对不动产,而敲诈勒索罪有可能针对不动产。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

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绑架行为。索取财物型的绑架实际上是采用非法拘禁的方式勒索财物。如果没有采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勒索财物的,应为敲诈勒索罪。

|「与正当行使权利的区别」

如果行为人索取债权有正当的权利基础,或者行使权利并不违背社会的通常观念,就不属于敲诈勒索,反之,如果没有正当的权利基础而借故要挟,或者行使权利明显违背社会通常观念,则为敲诈勒索。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特征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类犯罪的主要特征: 1、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公共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是指:(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合法财产。 如果占有无主物或者被自动放弃了所有权的物品,不发生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而遗忘物不是无主物,它们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暂时脱离了所有者的控制与管理,其所有权仍然存在并受法律的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占有。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非法占有的财物,例如,赌博的赌资,贪污所得的赃款、赃物,贩运毒品者的毒品等,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非法所得财物也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2、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攫取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归属到侵犯财产罪一章。除抢劫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外,其他侵犯财产罪攫取财物的数额多少和损毁财物的价值大小,是表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标志。 3、这类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是特殊主体。 4、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多数犯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全国2007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犯罪学(一)试题

全国2007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犯罪学(一)试题 课程代码:0023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 A.犯罪现象 B.犯罪原因 C.预防犯罪 D.学科建设 2.从研究方法上看,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在于犯罪学主要采用() A.事实分析法 B.规范分析法 C.法律论证法 D.犯罪行为结构解析法 3.关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当今大多数犯罪学学者持() A.法学观点 B.心理学观点 C.社会学观点 D.独立的综合性学科观点 4.“犯罪学”这一概念的首次提出者是法国学者() A.孔德 B.托皮纳尔 C.塔尔德 D.加罗法洛 5.现代犯罪学关于犯罪对策的核心内容是() A.犯罪的心理预防 B.犯罪的社会预防 C.犯罪的个体预防 D.犯罪的法律预防 6.在犯罪分类问题上,贝卡利亚认为犯罪行为的真正衡量标准是() A.法律 B.犯罪人的自由意志 C.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D.刑罚 7.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实证派犯罪学将犯罪学研究实现了从犯罪行为转向() A.被害人 B.刑罚 C.犯罪情境 D.犯罪人 8.20世纪30年代,美国芝加哥学派在对芝加哥地区的犯罪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 A.同心圆说 B.犯罪饱和说 C.犯罪的生物遗传说 D.模仿论 9.依据影响某一结果的一种或几种因素以及它们影响的程度来主观判断抽取样本数的犯罪学抽样方法是() 第 1 页

A.配额抽样 B.判断抽样 C.等距抽样 D.随机抽样 10.犯罪学对事物之间具有的相关关系进行统计分析,被称为() A.解释性分析 B.描述性分析 C.横向比较分析 D.纵向比较分析 11.一定时空内的犯罪数与人口总数之比是() A.立案率 B.破案率 C.人犯率 D.犯罪率 12.已经发生并被发现,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举报或已举报而未予统计的犯罪数是() A.发案数 B.相对暗数 C.绝对暗数 D.恒比数 13.从新中国犯罪发展的过程看,犯罪的大幅度起伏与() A.经济快速发展直接联系 B.自然环境的变迁直接联系 C.人体的生理变化紧密联系 D.社会的大变革、大动荡紧密联系 14.犯罪统计表明,从总体来看,当代中国犯罪人的初犯年龄() A.正在提高 B.正在降低 C.没有变化 D.变化不定 15.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是() A.违法性 B.社会性 C.形式多样性 D.社会危害性 16.欲望在犯罪行为发生机制中起着() A.纽带作用 B.辅助作用 C.核心作用 D.基础作用 17.犯罪行为的运作机制是犯罪人追求犯罪后果的() A.思想体系 B.组织体系 C.实践体系 D.形式体系 18.下列观点中,属于犯罪社会学理论观点的是() A.天生犯罪人论 B.人种论 C.亚文化论 D.差异交往论 19.在犯罪原因系统中,以对具体犯罪事件为中心,在较长时间和较大空间内同犯罪发生存在联系的因素组类是() 第 2 页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贝卡利亚留下的宝藏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1404000126 刘美青法1401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在写出《论犯 罪与刑罚》这本书时,贝卡利亚还只是一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当这本书中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被广泛传播时,整个欧洲都为之惊叹。 不以任何实在法为基础是贝卡利亚刑法学说的特点,它不是根据任何现存的刑法体系和原则去探求它的精神并解释其条文的,他的学说跳出了当时存在的刑法所限定的框架,用一种全新的角度去认识犯罪与刑罚。 他在第47章中总结出了一个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我们从最后的总结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文章的发展脉络。 刑罚起源于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1而惩罚权则起源于人们为了保护自己而交出的最少一部分自由,这也决定了一切除了保护人们自由 1参见《论犯罪与刑罚》【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P173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的惩罚都是擅权而非公正。这使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需要一个能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且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所以不应使用酷刑。 他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2贝卡利亚并不认同“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这一观点,他认为一旦采纳了这一公理将使法律的堤坝让位给汹涌的岐见。因为一旦法律被任意解释,稳定性将荡然无存,法律的威严扫地,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但他并不是片面地反对解释法律,法律的含混性使得法律难以被大多数人理解,这样会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这就是贝卡利亚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因。 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所以贝卡利亚将犯罪分为叛逆罪、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虽然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但是由于侵犯私人的犯罪并非试图直接地毁灭社会,所以他将它们做了区分。贝卡利亚通过日常生活、几何学等更易理解的对象说明他的逻辑推理思路,进而得出结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着,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它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所以刑罚应该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建立对应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和持久地达到刑罚的目的。 有的国家将秘密控告合法化,并将其视为必不可少的东西,贝卡 2参见《论犯罪与刑罚》P226“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犯罪学复习问题

2013-2014-2学期 1、简述犯罪现象的主要特征。P47 犯罪现象是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由犯罪原因所决定的有关犯罪、犯罪人及其被害人形态的诸客观事实的总和。 非理性、直观性:犯罪现象是具体而浅显、无需理性思维的基本客观事实。 因果性:由一定犯罪原因引发犯罪现象。 综合性:犯罪、犯罪人和被害人三者共同组成。 负价值性:犯罪现象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表现,不利于社会安康,有一定负面影响。 隐蔽性、被忽视性:犯罪心理是主观内在隐蔽的,相应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现象也是隐蔽、容易被忽视。 2、简述极端暴力犯罪的特征。P62;P284 突发性:极端暴力犯罪属于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等。 凶残性(犯罪手段复杂多变、危害后果严重):利用现代科技谋取杀伤力强的武器,造成恶性事件,甚至牵连无辜,与社会为敌。 纠合性:极端暴力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的(团伙、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犯罪)) 交错性:极端暴力犯罪往往伴随着其他犯罪行为(抢劫、强奸、杀人等) 由民事纠纷转化而成的暴力犯罪比例上升: 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发生频繁: 恐怖组织繁多、活动猖獗: 攻击对象与目标具有不确定性: 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以革命危害社会、以民族分裂、宗教主义威胁世界和平 3、简述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P73 犯罪时间、犯罪时空、人(犯罪人、被害人)、犯罪工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工具是犯罪行为的充分不必要条件)、行为方式:自由选择(主要情况下)、被迫采取(特殊情况下)、秘密、欺诈、暴力、威胁 4、从性别比较角度简述女性犯罪的主要特征。P83;P113;P163 在犯罪人数上,男性犯罪远多于女性犯罪,但当今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 女性犯罪大部分属于非暴力犯罪,且具有依附性,如卖淫、偷窃、欺诈、伪造等财产犯罪; 女性犯罪具有较难悔改的特点,特别是性犯罪具有顽固性、持久性、恶劣性; 女性暴力犯罪一般是杀婴、因婚姻家庭纠纷发生的奸情杀人案件,这是女性嫉妒、烦躁、焦虑、恐惧等强烈情感积累的表现; 根据体型性格理论,女性偏于体格弱小、情绪较为感性,以非暴力犯罪为主,相应的男性体格强健、情绪较为理性,倾向高科技、暴力犯罪。 5、简述犯罪被害人化的五个阶段。P98 被害人化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导致被害后果不断恶化的过程。 第一次被害人化是指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过程。被害人自身存在被害因素,预防被害是关键。第二次被害人化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或在被害后没有说到社会(刑事司法机关)的公正对待,或没有得到外界的感情支持,这些来自外界不良的反映会加深被害后果,即再次被害。 被害者的亲属也会由于社会援助的缺失感到压力,成为被害人。 第三次被害化是指经过两次被害化的被害人,自我消沉产生极端心理,转向犯罪人的过程。这是被害人自身性格、生活态度和外界压力造成的报复犯罪行为。 被害者的亲属也会由于社会压力和被害人的带动,与被害人一起报复社会,成为犯罪人。

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

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 一、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 ○1当场 ○2.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 ○3强取公私财物 (2 ○1故意 ○2非法占有为目的 【分析】: ○1抢劫vs故意杀人 A.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定故意杀人罪。 B.抢财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由于其他原因故意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财产意图,进而取财的,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获取死人的财产,张明楷认为和获取遗忘物、埋藏物的性质相同) 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再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杀人后取财——抢劫罪) ○2抢劫vs 绑架 A.只向第三者勒索财物的,绑架。 B.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抢劫。 C.绑架过程中又另起抢劫之意而当场取财的,张的观点是数罪并罚,司法实践是择一重罪。 ○3抢劫vs 抢夺 A.直接对物实施暴力,抢夺 B.直接对人实施暴力,但该暴力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抢夺。 C. “飞车抢夺”转化成抢劫的情形: (a)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乘机夺财的。 (b)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硬拽夺财的。 (c)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而仍然强行夺财,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3、抢劫既遂条件:获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 4、抢劫罪处罚注意事项: (1)入户抢劫”是指,抢劫他人居住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2)“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3)多次抢劫”指三次以上抢劫。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一次犯罪: ○1 ○2 ○3 (4)实施抢劫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5、事后抢劫成立条件: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张明楷认为,并不意味着事实上已经构成上述3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上述3罪的故意与行为)(2)当场。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重点罪名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重点罪名\ 知识点重点剖析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包括以下几类: (1)侵犯商标权的犯罪; (2)侵犯专利权的犯罪; (3)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4)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 对于本节的7种犯罪行为,单位都可以构成。 (一)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包括《刑法》第213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第215条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对于侵犯商标而构成犯罪的,一方面所侵犯的必须是依法注册的商标;另一方面,作为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民商法范畴上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范围是不同的。刑法上作为犯罪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商标法》中商标侵权行为不仅包括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也包括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不仅包括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还包括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提醒注意】 同一行为人既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如何处理?即涉及商标犯罪的罪数问题,上述两高司法解释第13 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3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如果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二)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1.《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提醒注意】 本罪客观方面的四种行为方式中,复制、发行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也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这一点很容易被当做诈骗罪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10月18日生效)的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所规定的“复制发行”。【提醒注意】 同一行为人既实施本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如何处理?即涉及著作权犯罪的罪数问题,上述两高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可见,关于著作权犯罪的罪数问题同上述商标权犯罪的罪数类似,关键是看犯罪对象是否存在有机联系的同一性。 (三)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关于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刑法》第21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明知”的认识应当是故意犯罪,但在“应知”的情况下,则符合疏忽大意的心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②

犯罪学概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犯罪学概述 一、犯罪学的概念和特点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三、犯罪学的学科属性 第二节犯罪学简史 一、西方犯罪学简史二、中国犯罪学简史 犯罪学产生之前的研究:——古代西方主要是对犯罪原因犯罪根源的研究: 鬼附人体说:认为人触怒鬼神而引起的精神异常实施犯罪; 原罪说:人生而有罪,一生就是在赎罪; 苏格拉底、柏拉图:人性是犯罪的本原,当人对自己的善性放松控制的时候,恶性就会像兽性一样出现犯罪; 亚里士多德认为犯罪的原因有三:穷、情欲、权; 德谟克里特、托马斯莫尔:经济、刑罚严苛、社会风气奢侈无度滋生犯罪。 古代东方 墨子:“盗爱其室,不爱异室,故盗人室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身,故贼人以利其身。”荀况:性恶论。 董仲舒:人性无善恶之分,仅有向善向恶的秉性。 一、西方犯罪学简史 一)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 18世纪的犯罪古典学派是思想启蒙运动的产物,其诞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不再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们本身的因素来解释人的行为。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 ★贝卡利亚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出生于米兰,1758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1764年,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这部著作篇幅不大,影响却极为深远,问世以后立即给作者带来巨大的声誉,被誉为刑法学和犯罪学领域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主要内容:这部著作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边沁 杰里米·边沁,1748年2月生于伦敦。自幼聪明好学,3岁能读拉丁文,16岁自牛津大学毕业,被誉为神童。边沁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著有《道德与立法原理》、《宪法论》、《司法证据原理》等作品。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对于近代刑法学、犯罪学都有重要的影响。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也是一切不道德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力。 (1)社会对于犯罪必须予以处罚;(2)对犯罪者的惩罚是通过给犯罪者施加痛苦,以期收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3)犯罪人的内心存在着两种相互作用的动机,即驱使犯罪的动机和制止犯罪的动机。如果制止犯罪的动机大于驱使犯罪的动机,犯罪就不会发生;如果驱使犯

完整版刑法分论练习题之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侵犯财产罪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物品中,哪一种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A、不动产 B、提货单 C、无主物 D、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2、甲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乙正在运输的走私物品,数额巨大。甲的行为构成: A、走私罪 B、诈骗罪 C、非法经营 D、不属于犯罪 3、下列犯罪中,不需要数额较大就可以构成犯罪的是()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敲诈勒索罪 4、甲某某日晚在一条街上看到一老妇手上提一只包(包内有现金1000元),独自行走。甲就冲上前去,一把夺过去老妇的包就跑,因夺包行为用力过猛,将老妇带倒在地,老妇摔成重伤。甲构成() A、抢劫罪 B、抢夺罪 C、抢夺罪,但应从重处罚 D、抢夺罪和过失重伤罪 5、甲、乙两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犯罪预备和盗窃罪 6、甲进入乙的菜地偷了两棵大白菜,被乙当场抓住,甲为了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7、甲自己因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路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包掏走(包内有现金850元)。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日内将乙5元,并威胁说,如不答应就在1000、甲谎称乙的儿子将自己弟弟打伤,要求乙赔偿医疗费8. 的儿子打伤,乙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给了甲1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诈骗罪 9、某村村长带领一批村民,深夜去偷某国有公司放在墙外的钢材,价格数千元,回来全部交给村里制作农具使用。该村村长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侵占罪 C、不属于犯罪 10、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甲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内,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不属于犯罪 11、甲某日晚潜入商场偷得一台彩电,后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这台彩电有这样几个价格:商场进货的价格为8500元,市场零售价为9000元,甲销赃的价格为8000元。法院在确定甲盗窃数额时,应确定为() A、8500元 B、9000元 C、8000元 12、甲系一私营公司经理,因资金短缺,甲鼓动他的邻居、朋友把家里存的钱都交给他的公司,很快就会得到丰厚的回报。大家听信了甲的话,把钱交给了甲。但甲在经营过程中,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他的朋友、邻居知道这一情况后,纷纷都来要回自己所投入的钱,甲为了躲债而外出达3个月不回。甲的行为属于() A、诈骗罪 B、玩忽职守罪 C、无罪 13、诈骗犯罪分子伪造了公文之后,在行骗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行骗没有行逞。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原则是 () A、应根据既遂行为吸收未遂行为的原则,以伪造公文罪的既遂论处。

1月全国自考犯罪学(一)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犯罪学(一)试题 课程代码:0023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选项是有关犯罪学学科性质的几种学术观点,其中多数人所赞同的并为教材所认可的观点是( ) A.法学观点 B.生物学观点 C.社会学观点 D.多学科交叉的(独立的)综合性观点 2.古典犯罪学派最负盛名的代表人物是( ) A.康德 B.黑格尔 C.贝卡利亚 D.边沁 3.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同一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可以有不同的认定,表明犯罪具有( ) A.社会性的属性 B.阶级性的属性 C.相对性的属性 D.随意性的属性 4.改革开放后,我国犯罪地域分布出现了向( ) A.西南倾斜现象 B.东北倾斜现象 C.西北倾斜现象 D.东南倾斜现象 5.心理分析法主要用于( ) A.研究犯罪动态 B.研究犯罪工具 C.研究犯罪构成 D.解释犯罪原因 6.经济转型过程中犯罪的增长,意味着经济对犯罪的作用一般是( ) A.直接的 B.事先的 C.被动的 D.间接的 7.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导致了个体犯罪欲念的( ) A.缓解 B.分化 C.扩张 D.收缩 8.下列诸项中,属于犯罪相关因素的是( ) A.气压 B.空间 C.工具 D.引起犯罪的现象 1

9.被害的受容性是指( ) A.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顺应状态 B.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加害者的诱导或容易成为加害者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征 C.被害人由于自身刺激的行为而招致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驱动性 D.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反抗状态 10.短期犯罪预测的预测时段一般是指( ) A.1—2年 B.3—4年 C.4—5年 D.5年以上 11.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中的( ) A.临时性措施 B.战术性措施 C.战略性措施 D.被动性措施 12.人民调解委员会任期为( )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13.保罗·费尔巴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犯罪预防理论是( ) A.社区参与论 B.环境预防论 C.心理强制论 D.被害预防论 14.在下列方法中属于收集犯罪资料常用方法的是( ) A.问卷法 B.比较法 C.统计法 D.分析法 15.当代犯罪学研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理论是( ) A.犯罪经济学理论 B.犯罪心理学理论 C.犯罪生物学理论 D.犯罪社会学理论 16.在我国犯罪数量统计一般( ) A.以实际发生案件数为主 B.以警方统计为主 C.以检察院统计为主 D.以法院最终判决数为主 17.已经发生并被发现由于种种原因而未举报或举报了未予统计的犯罪数是( ) A.犯罪率 B.相对暗数 C.绝对暗数 D.明数 18.新中国社会治安最好的时期是( ) A.1950—1955年 B.1956—1965年 C.1966—1976年 D.改革开放之后 2

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存在两大难题

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存在两大难题 徐燕平田欢忠万海富邵旻秦天宁 4月26日是知识产权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早已成为共识,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对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进行调查后发现,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存在两大难题:一是法律制度的缺失、二是司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标准不一。 为进一步了解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情况,上海市检察院对上海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后各个诉讼环节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51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31人,不批准逮捕74人。同期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18件746人,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348件583人,决定不起诉5件6人,撤回起诉1件2人,退回公安机关13件44人,撤案19件29人,法院作有罪判决336件554人。调查分析发现,目前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制度的缺失,二是司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标准不一。 制度缺失及应对策略 一是共同犯罪缺乏具体规定。调查发现,对共同犯罪人员定罪量刑存在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犯罪情节较轻”、“情节显著轻微”的把握不一。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很多帮助犯虽对主犯行为持一定的放任心态,但仅限于收取定期租金、运输费、加工费或固定工资,与非法获得数额无关,因此,我们认为,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其不宜一概作共犯处理。 二是定罪量刑规则不同。侵犯商标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交叉竞合。三罪交叉竞合情况集中于假烟、假酒、假药类案件,此类案件占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总数近三成。根据有关规定,以上罪名竞合时应择一重罪处罚。但从判决情况看,此类案件的定性仍有较大差异。对同一种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罪名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此类案件案情各异,有的属于产品真伪问题、有的属于商标问题、有的属于经营资格问题。对此,我们建议将产品真伪鉴定作为前置程序,并根据鉴定结论准确梳理交叉竞合关系,正确区分典型构成与近似构成。 三是管辖设置不尽合理。调查显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则由于犯罪集团化、

刑法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法硕14级2班 1401212502 邱仪 《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于1764年出版的一部闻名于世的刑法著作,此书作为近代刑法学的开山之作。在阅读之前,我认为应该就是那种比较冗长、纯理论、抽象性的著作,但读完这本书之后则完全颠覆我对它先前的看法,此书言简意赅却又逻辑缜密,文笔犀利却又形象生动。他用浅显却意味深刻的语言阐述了自己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独特见解,不愧为一本经典著作。 在西欧封建社会的末期,蒙昧的封建制度不断激化社会矛盾,整个欧洲社会笼罩黑暗之中,人们饱受着残酷野蛮的封建专制刑罚的折磨。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日益强烈地要求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以及他们所创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国家的保护。这就要求刑法彻底摆脱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并以资产阶级的政治学、哲学、伦理学思想为基础,来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所以,刑法改革已成为越来越紧迫的社会需要。而本书的作者,贝卡利亚承担了扯下旧形式制度最后遮羞布这一历史使命的勇士。贝卡利亚在本书中以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盾指向当时旧的残酷的刑事制度,深刻揭露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形势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法的认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贝卡里亚是启蒙时代的产儿,他以卢梭和孟德斯鸠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了对犯罪、刑罚、刑事程序等方面的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学说,这本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系统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的著作,阐述了由后世所确认的刑法三大原则,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谴责,鼓吹刑罚改革,对于欧洲以致全世界的刑法改革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以下是本书的几个重要和影响深远的观点。 一、关于罪行法定 贝卡利亚在本书的第一部分就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其对刑罚起源的看法。在他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法律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而为了切身的利益而牺牲的一份份自由的总合,就形成了君权。由于人们很容易在私欲的引导下去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至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因此为了保护私人的自由不受其他人侵犯,君主需要采用一种能够直接触及感官,且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的力量来抵抗私欲,这就是刑罚权的起源。

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专题探讨

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专题探讨 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2)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客体。但是,通说仅将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的客体,这又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因为所有权与债权相并列,如果认为刑法只保护所有权,就意味着刑法并不保护债权,这恐怕不符合刑事立法精神与刑事司法实践。(3)

全国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犯罪学试题

全国201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犯罪学(一)试题 课程代码:0023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及发展变化规律,探求犯罪原因及防控对策的科学称为( ) A.刑事侦查学 B.刑法学 C.犯罪学 D.罪犯矫正学 2.研究犯罪人的犯罪生涯或预测犯罪人未来行为方向或研究、预测特定罪犯矫正效果的方法是( ) A.全面调查 B.抽样调查 C.典型调查 D.个案调查 3.依龙勃罗梭的观点,社会防卫的前提是( ) A.消除犯罪条件 B.鉴别犯罪人 C.消除贫困 D.严密立法 4.在当代犯罪学的研究中居主导地位的理论是( ) A.犯罪环境学 B.犯罪经济学 C.犯罪心理学 D.犯罪社会学 5.菲利认为,犯罪饱和法则的主要表现之一是( ) A.犯罪数量的周期性变动 B.犯罪危害的周期性变动 C.犯罪结构的周期性变动 D.犯罪性质的周期性变动 6.把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的实证学派学者是( ) A.龙勃罗梭 B.菲利 C.加罗法洛 D.胡顿 7.根据事先设计好的问题而非依据主题灵活设问的访谈被称为( ) A.直接访谈 B.间接访谈 C.结构式访谈 D.非结构性访谈 8.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犯罪产生的根源是( ) A.财产矛盾

C.社会分工 D.私有制 9.下列诸项中,属于犯罪统计规律的是( ) A.恒比定律 B.差别规律 C.漏斗效应 D.反射效应 10.反映犯罪现象的影响和传播规律的是( ) A.起伏律 B.消长律 C.辐射律 D.因果律 11.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部犯罪的70%-80%的时期是( ) A.50年代初期 B.60年代中后期 C.80年代初期 D.2000年以后 12.暴力犯罪的情感特征一般是( ) A.冲动性 B.冷静性 C.有同情心 D.好奇性 13.影响犯罪行为方式是隐蔽还是公开的是( ) A.犯罪行为的动力机制 B.犯罪行为的运作机制 C.犯罪行为的抑制机制 D.犯罪行为的评估机制 14.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多用亚文化理论解释( ) A.男性犯罪的成因 B.女性犯罪的成因 C.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D.老年人犯罪的成因 15.犯罪动机是( ) A.犯罪的直接原因 B.犯罪的条件 C.犯罪的相关因素 D.犯罪的根源 16.下列诸项中,属于犯罪直接原因的是( ) A.犯罪意识 B.犯罪工具 C.犯罪时间 D.犯罪对象 17.下列诸项中,不属于犯罪社会原因的是( )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2)罪刑相适应。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刑罚人道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对法律的解释 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解释。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倘若如此,人们得到的将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3.刑罚的公开性、明确性 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地并且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以便预先告知人们成为可罚对象的行为,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动,并限制法官适用刑法的恣意性。否则,如果规定的刑罚法规含混不明,就不能达到上述目的,是违背刑法定主义的宗旨的,从而认为是无效的。贝卡里亚在书中也提到:如果说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那么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因为刑罚的捉摸不定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而且作者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此时如果刑法规定的含混不清又怎能让人确切地预测到自己是否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呢?在刑罚规定必须明确之外,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则也应当是肯定的。即,一定要构成犯罪才能科处刑罚,不能存在或然性。 (二)刑罚的宽和 1、贝卡里亚在书中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但是在处理罪犯的过程中,人们仿佛已经背离了刑罚的目的,统治者往往更喜欢用最残酷的方法来惩罚犯罪的人,然而残酷的惩罚结果只会让罪犯更想逃避惩罚,同时刑罚若变得日益残酷,人的心灵也会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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