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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仲裁的合法性危机及中国的对策

论国际投资仲裁的合法性危机及中国的对策由于缺乏公正性、连续性,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晚近陷入了合法性危机,相关国家、学界都对其是否适合解决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感到怀疑。
美国、加拿大两国已率先针对国际投资仲裁的上述沉疴进行了初步改革。
面对这一现状,中国应该采取双管齐下的因应之策,尤其是在对ICSID仲裁管辖权的接受范围上,回退到原来的部分接受模式中来,采取以一揽子部分接受为原则、逐案酌情全盘接受为例外的立场。
标签:投资仲裁;合法性;危机;《北吴自由贸易协定》所谓国际投资仲裁(investment arbitration),指用以解决东道国与在其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之间有关投资的争端(以下简称“国际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下简称ICSlD)是专门受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机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等一般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及特设仲裁庭也处理国际投资争端问题。
为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都接受了这一机制,以这些国家为被申请人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数量年年均创新高,人们也常常将一国是否接受了国际投资仲裁作为判断该国投资环境是否良好的标准之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晚近在美、加等国的推动下,曾被赞誉有加的国际投资仲裁开始面,临合法性危机(legitimacy crisis),也即国际投资仲裁由于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方面不胜任而引发的信任危机。
考虑到我国迄今不仅已在至少30项双边投资协定中一揽子接受了国际投资仲裁,而且这种接受国际投资仲裁的缔约实践仍在继续之中,我国所接受的国际投资仲裁管辖范围也越来越大,是以,认真考察当前正在发展中的国际投资仲裁合法性危机,探讨它的产生背景、主要表现及初步解决方案,客观地对其进行评价,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中国的相应对策,显然深具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危机的产生背景、主要表现及初步解决方案(一)危机的产生背景传统上,包含国际投资仲裁内容的双边投资或贸易协定都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而发展中国家几乎固定地充当被申请人(东道国)的角色,发达国家则几乎固定地充当着申请人(外国投资者)母国的角色。
国际法中的豁免原则

国际法中的豁免原则在国际法中,豁免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用以解决国家间的争议及保护国家主权。
该原则允许特定主体或者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免除遵守国际法或受到国际法制约的义务。
本文将探讨豁免原则的性质、种类以及其在国际法中的具体应用。
一、豁免原则的性质豁免原则作为国际法体系的一部分,旨在平衡国家主权与国际法的冲突。
国际法的立足点是国家共同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和谐发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遵循国际法的规定。
因此,豁免原则承认了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免除遵守国际法的权利,以保护其核心利益和国家主权。
二、豁免原则的种类1. 免责豁免原则:免责豁免原则是最常见的豁免原则之一,它确保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外交豁免原则是免责豁免原则的一种具体体现,确保外交特使和外交官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豁免权。
免责豁免原则在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保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国际关系的平稳发展。
2. 便利豁免原则:便利豁免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提供协助或让特定组织或个人能够满足其公共职责,减免或免除他们遵守国际法的义务。
例如,联合国在特定情况下享有豁免权,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使命。
三、豁免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应用1. 国家主权及国家元首豁免: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元首享有豁免权,以保护其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国家元首的豁免权通常适用于其在国际舞台上的一系列行为,如国事访问和国际会议等。
2. 国际组织及其官员豁免:国际组织及其官员通常享有豁免权,以确保其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国家法律的制约。
这种豁免权旨在保障国际组织的独立、有效运作,同时确保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3. 军事豁免:豁免原则在军事领域也有广泛应用。
例如,战时国际人道法规定了部分措施以限制对战俘和受保护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种豁免的目的在于保护战俘和受保护人员的权益,同时确保人道法在冲突中的有效执行。
结语:豁免原则在国际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平衡了国家主权和国际法之间的关系。
国际中的国际法与主权豁免

国际中的国际法与主权豁免国际法作为维护国家之间关系和国际秩序的法律体系,在处理各国之间的纠纷和合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主权是一个核心原则,也是国际法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
主权豁免问题在国际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复杂性。
本文将探讨国际中的国际法与主权豁免的关系,并分析这一问题对国际法治体系的影响。
一、国际法与主权豁免的概念国际法是规范国际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其中,主权豁免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框架下对自身行为的豁免权。
主权豁免确保国家可以在国际事务中独立行使其主权和法律权力,免受外部干涉。
主权豁免既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国际法治体系的基础。
然而,主权豁免也可能导致国家滥用其权力和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二、主权豁免的限制虽然主权豁免是国家主权的核心要素,但国际法对主权豁免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主权豁免不能成为国家干涉他国内政或违反国际公序的工具。
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的主权豁免应受到以下限制:1. 地区管辖权:国家的主权豁免在国际法上存在,但在国际刑事法庭等特定法院面前,主权豁免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国家的元首和高级官员在涉及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等重大罪行时,不享有主权豁免权。
2. 国际协议和条约:国际协议和条约可以限制主权豁免的适用范围。
当国家签署协议并承认在特定情况下放弃主权豁免时,其行为将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
3. 人权保护:国家的主权豁免不能用来保护违反人权的行为。
国际人权法确保个人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且具有合法追究国家责任的权利。
三、主权豁免与国际刑事法国际刑事法是指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用于惩治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法律体系。
主权豁免在国际刑事法中面临着特殊的挑战。
一方面,国家主权的尊重是国际刑事法的基础,但另一方面,国家滥用主权而逃避国际法的约束也是不可容忍的。
近年来,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以及国际刑事案件的处理,使得国家主权与主权豁免问题更加突出。
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使得国家元首和高级官员在特定情况下不具备主权豁免权。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在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国家豁免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豁免原则,国家不可能向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其国内事务或外交事务的争议。
因此,在国际关系中,国家豁免制度为国家间的友好合作提供了坚实保障,同时也成为一种国家主权的体现。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国家豁免制度在国内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利益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受到国际社会法律、政治、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国家利益多元化的影响,中国也需要加强对于国家豁免制度的理解和应用,使之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和国际标准。
本文将探讨国家豁免制度在中国的适用、优缺点和应对策略。
一、国家豁免制度在中国的适用和优缺点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国家豁免制度是得到保障的,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利益。
以1996年中美两国签署的《中美互惠投资协定》为例,中国政府作为合约当事方,向国外投资者提供了国家豁免制度保护,免除对其进行诉讼。
同时,中国政府也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国家法律体系下进行解决争端的方式。
这在某些程度上缓解了国际投资者的担忧,促进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投资关系。
然而,在实践中,国家豁免制度在一些问题上也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虽然国家豁免原则旨在维护国家利益,但它也可能使国内政治和法律体系与国际标准不一致。
例如,在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时,国家豁免原则可能扰乱国内法律体系,导致法律的实施不规范,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利影响。
其次,国家豁免制度会导致国内政治利益与公正性的悬殊。
政府或官员的行为可能会受到豁免法的保护,并且他们不需要遵守国家法律的透明度和公开原则。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少数政治权力更集中的国家中出现腐败和其他非法行为。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豁免制度在国际和国内的应用和实践,中国需要制定一些适当的国家豁免策略。
首先,中国需要加强国家豁免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企业和公众清晰地理解国家豁免的定义、范围和应用。
同时,中国政府也需要协调国际和国内法律环境,缩小国家豁免原则与国内法律体系之间的差距。
国家豁免及国际商业活动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国家豁免及国际商业活动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摘要随着国家与法人或自然人国际商业交易的增多以及跨国法律纠纷的大量出现,国家豁免问题的争议日趋增多,限制国家豁免理论和豁免放弃问题也成为国家与个人商业交易中法律文件商谈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国际商业合同中,要求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国家放弃其在合同下可能享有的国家豁免,对于保证合同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国家豁免国际商业交易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豁免权放弃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随着国家与法人或自然人国际商业交易的增多以及跨国法律纠纷的大量出现,如何解释和适用这一习惯国际法原则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新问题,限制国家豁免理论和豁免放弃问题也成为国家与个人商业交易中法律文件商谈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国家豁免是国际法上一个比较古老的原则,国家豁免也称“主权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是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从国家豁免的产生渊源看,其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引申出来的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重要原则。
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权平等原则反映了国际社会中国家的地位和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为国家豁免原则的适用提供了客观依据。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换句话说,即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非经一国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自愿地放弃豁免权,外国法院就不能对享有管辖权的国家代表、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的一种专有特权。
国家豁免一般包括司法管辖豁免与财产执行豁免两部分。
司法管辖豁免(又称“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将该国作为被告在另一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或不得将该国财产作为诉讼的标的在另一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诉讼或仲裁。
财产执行豁免(又称“执行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将该国国家所有的财产在另一国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查封、扣押、扣留和没收等强制措施)。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doc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国家的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
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具体行使。
一般地,各国总是在与其利益有关的人、物、事件方面,主张行使管辖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利益。
由于国家间各个层面的交往和联系,国家间的利益存在日益广泛关联和重叠。
一国为保护其利益行使管辖权时,往往涉及他国的利益及他国由此主张的管辖权,因此管辖权问题成为国际法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管辖权方面,国际法尚未形成有关管辖权的详尽明确的法典。
一般认为,国内法规定国家实际行使管辖权的形式和范围;而根据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国际法设定国家管辖权的可允许限度和彼此接受的相互协调。
在国际法研究中,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原则或管辖权类型,从立法管辖权的角度,进行如下划分:1.属地管辖权。
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它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以领土为对象,即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其资源的管辖权利;其二是以领土为范围,强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的管辖权利。
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除非另有国际法规定,属地管辖权相对于其他管辖权类型被认为具有优越权。
同时,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受国际法及国家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的限制。
如属地管辖权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
2.属人管辖权。
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
除自然人外,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对具有国籍的人的管辖是属人管辖的最基本和主要的方面。
在属人管辖的依据方面,通常又分主动属人管辖和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也称为加害人国籍管辖,它主张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也称为受害人国籍管辖,它是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
《ICSID裁决执行豁免问题研究》

《ICSID裁决执行豁免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际间的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作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机构,其裁决的执行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ICSID裁决的执行过程中,执行豁免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ICSID裁决执行豁免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ICSID裁决及执行豁免概述ICSID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专门机构,其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国家主权、公共政策等原因,某些国家可能对ICSID裁决的执行提出豁免请求。
执行豁免是指一国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执行ICSID裁决的权力。
这种权力通常基于国家主权和公共政策等考虑。
三、ICSID裁决执行豁免的现状与问题1. 现状分析目前,ICSID裁决的执行豁免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某些国家滥用豁免权,导致ICSID裁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二是执行豁免的法律依据不清晰,导致不同国家对此问题的处理存在差异。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ICSID裁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 问题剖析(1)国家主权与公共政策的考量:由于国家主权和公共政策的考虑,某些国家可能对ICSID裁决的执行提出豁免请求。
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国际投资环境的混乱,影响国际投资的稳定性和信心。
(2)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目前,关于ICSID裁决执行豁免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缺乏统一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
这使得不同国家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存在差异,影响了ICSID裁决的执行力。
四、解决对策1. 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加强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合作,共同制定关于ICSID裁决执行豁免的统一规定,以提高国际投资的稳定性和信心。
2. 完善法律体系:各国应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明确ICSID裁决执行豁免的法律依据和条件,确保裁决的有效执行。
3.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滥用豁免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保障ICSID裁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ICSID仲裁裁决执行豁免问题研究

ICSID仲裁裁决执行豁免问题研究ICSID仲裁裁决执行豁免问题研究摘要:ICSID仲裁是国际投资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
然而,ICSID仲裁裁决执行豁免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了ICSID仲裁裁决执行豁免的法律基础和实践操作。
文章分析了案例和相关文献,深入探讨了各方意见和立场。
‘可执行豁免’无异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但也给国际投资提供了可能的安全隐患,因为它不会只受某种政治利益或寻求私利的利益团体的影响,而不受控制地干扰执行。
关键词:ICSID仲裁,裁决执行,豁免,国家主权引言:国际投资的爆炸式增长,直接带动了国际投资纠纷的迅速增长。
各国之间的投资纠纷的日益频繁引发了对投资定位、主权和公共利益的讨论。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发展了多种投资解决纠纷的机制,并形成多样化的国际行为准则。
其中,ICSID仲裁是目前全球公认的最有效的国际投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
尽管该制度已经运转了数十年,其裁决执行仍然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豁免并不总是被广泛认可。
一、ICSID仲裁的裁决执行和豁免ICSID仲裁的裁决执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二是仲裁裁决的豁免。
在裁决执行中,需要平衡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这两者的平衡是非常关键的。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因为制裁问题等原因,可能会面临财产冻结和强制执行相关的严重风险。
在这些情况下,豁免非常重要,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偏见和不公平待遇。
二、全球立场对于ICSID仲裁裁决执行的豁免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对待ICSID仲裁裁决执行的豁免方面存在巨大分歧。
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地区相信需保护国家主权,并赞成强制执行的豁免。
这种做法需要仲裁员或相关国家仲裁机构进行认证,以证明涉及仲裁裁决的特定资产的功能与行业是与公共服务有关的。
当然,实践中涉及到的利益分配和财产明细,其实是很困难的平衡。
另一方面,一些利益团体和商业机构,尤其是跨国公司,倾向于支持自由市场,限制国家干预,并主张在国家权力和贸易规则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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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
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的提出
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的制定和依其成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以下简称“中心”)为解决国家和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了调解和仲裁两种机制。
其中,《华盛顿公约》简单、有力、又较合理的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制度,把国际法与国内法相结合,把当事人自动遵守和执行裁决的义务与各缔约国承担承认与执行裁决的义务相结合,从而消除了通常情况下一般国际商事仲裁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以保证中心裁决的顺利履行。
但是,为了尊重缔约国主权,《华盛顿公约》准许各缔约国保留了其国内法中有关于国家豁免的法律。
1980年发生的班邦公司诉刚果案是ICSID第一起有关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案件,其打破了一些人坚信缔约当事国会自动履行裁决的设想,而在执行时的国家豁免问题是争端缔约国不履行裁决的重要原因。
因此《华盛顿公约》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国家豁免制度,成为ICSID仲裁裁决能否顺利履行的重中之重。
“马来西亚Ekran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是20xx年5月发生的一起以中国政府为被告的国际投资案件。
这也是中国在ICSID登记的第一起仲裁案件。
该案最后以原告撤诉而终结,并没有涉及到承认与执行程序。
目前,在ICSID 登记的案件大多数都没有得到承认和执行,这直接导致当事人对ICSID仲裁机制的质疑。
原因就在于像中国这样的主权国家以国家豁免作为理由,影响了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国投资者,也有损我国的大国形象。
二、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的分析
(一) ICSID仲裁裁决有关国家豁免的立法和制度
《华盛顿公约》第6节中第53、54和第55条是关于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53条主要解决裁决对当事人双方的效力问题,并规定当事人应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在这里有约束力的裁决应当包括对双方施加确定义务的裁决以及其本身不受进一步仲裁或司法上诉的裁决。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习惯国际法中的“约定必遵守”原则和“定案”原则的重申。
据此,约定仲裁就意味着承认裁决是终审性的,应善意遵守。
《华盛顿公约》第54条规定了缔约国在承认与执行中心仲裁庭裁决的金钱义务,应如同对待自己本国法院的最终判决一样,但裁决的执行应受执行地国法律的支配。
《华盛顿公约》第55条规定了仲裁裁决执行时的国家豁免问题。
这一条设定的目的是对各缔约国关于本国或他国主权执行豁免法律的尊重,并不是对国家履行《华盛顿公约》第53、54条义务的保留。
国家豁免问题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包括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当一国同意接受“中心”管辖时,只是放弃了管辖豁免,并未放弃执行豁免。
每个国家都有主权豁免权,除非该国通过立法放弃或废除这一原则。
第55条的规定明确了《华盛顿公约》并未寻求改变各缔约国关于主权豁免的法律。
20xx年由联合国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权豁免公约》与1972年的《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是世界上至今为止有关国家豁免最重要的两个公约。
二者的实质精神是相似的,都是规定了当缔约国涉及到与仲裁有关的法院诉讼时,要把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区分开来,管辖豁免必须要放弃,但执行豁免是否放弃要依其他标准,这是独立于管辖豁免之外的。
但是,目前《国家及其财产
管辖权豁免公约》还没有生效,而《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的缔约国又仅限于欧洲,所以在有关国家豁免的实践中,这两个公约的影响力都不是很大。
(二)有关国家的实践
实践中,“中心”裁决的绝大多数败诉国都愿意主动履行裁决义务,无论是出于世界银行的威慑还是自身国家形象的保护。
但还是出现了败诉国以执行豁免为由反对缔约第三国强制执行裁决的案例,目前,此类案件已超过10件。
其中,较早的案例包括:班邦公司诉刚果案、西非混凝土工业公司诉塞内加尔案、利比里亚东方木材公司诉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案和AIG诉哈萨克斯坦案,这几个案件都是在缔约第三国申请执行的,但是这些案件都未得到实际执行,原因就是国家主权豁免。
另外,还有Cargill诉墨西哥案、Continental Casualty 公司诉阿根廷案、SGS 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诉巴拉圭案和Sistem Muhendislik Insaat Sanayi ve Ticaret A.S.诉吉尔吉斯斯坦案,这几个案件都在20xx年向美国法院提出承认ICSID裁决的申请,目前都在审理中。
上述案件的法院对《华盛顿公约》54条第1款,即仲裁裁决的承认都遵守了公约,但是在执行财产的问题上都比较谨慎小心。
原告申请执行败诉主权国家财产的最大困难在于寻找和确认可供执行的国家财产。
在实践中,执行申请人往往在努力寻求可供执行的国家财产之后,除了增加额外的诉讼费用外,却得不到满意的执行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向坚持的是绝对豁免,xxxx的FG公司案中,全国人大的释法也再一次表明了这一立场。
但绝对豁免的立场不仅不符合国际主流,也与我国加入公约的行动是互相矛盾的。
如前所述的FG公司诉刚果案,正是由于我国没有自己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方面的相关法律,xxxx终审法院只能就这一问题提请全国人大做出释法。
但是一个
国家不可能每个具体的案例都要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之后才能判决,这也再次印证了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专门立法对于我国的重要性。
三、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的解决
(一)各缔约国的解决对策
ICSID 仲裁赢得裁决的一方在其他国家得不到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主要原因是其提请承认与执行的法院地国家,没有相应的国内法来解决承认与执行该公约仲裁裁决时所遇到的问题。
《华盛顿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依其国内法指定法院或其他机关来承认和执行ICSID仲裁裁决,但是对于具体用什么法律和程序来执行没做规定。
所以在实践中,大多数缔约国都依其国内法来承认和执行,由于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差异,往往出现对承认与执行程序的混淆。
即使一些国家承认了ICSID 的仲裁裁决,但涉及到财产的执行时,败诉东道国往往以国家豁免的理由拒绝执行,使得原告方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之后,得到了一份根本执行不了的裁决。
相比之下,英国于1966 年专门制定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法》,针对ICSID 仲裁裁做了很详细的承认与执行程序的规定。
所以,英国法院在对ICSID 裁决承认和执行的时候,没有遇到像法国法院处理班邦公司案时发生的这么多程序上的困难。
为了更好的履行作为ICSID缔约国的义务,澳大利亚也在1990 年时制定了与ICSID有关的国内法律,制定该国内法的目的是修改1974 年的《国际仲裁法》和1963 年的《国际组织法(特权与豁免)》,以符合《华盛顿公约》的要求。
因此,各缔约国应制定有关国内法,来解决承认与执行ICSID仲裁裁决时遇到的各种困难。
当败诉东道国依国家豁免的理由使其财产免于强制执行时,胜诉方还可依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