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2009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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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汽认证中心收费标准和收费原则

中汽认证中心收费标准和收费原则

中汽认证中心收费标准和收费原则文件编号:CCAP/QSG3.1.5 版本/发布日期:2010年2月 CCAP不以赢利为目的,实施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认证收费用于机构的正常运作。

CCAP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收费标准和收费原则。

认证类别 收费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 国家认监委“国认财〔2009〕20号”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计费人日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342号)CCAP产品认证 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价格[1999]1610号”文“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管理体系认证 国家计委、(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价格[1999]212号”文“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审核/检查人日数的确定见相关文件规定:1.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价格[1999]1610号”文《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2.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价格[1999]212号”文“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3.CNAS-CC22:2007《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4.CNAS-CC11:2008《基于抽样的多场所认证》;5.CNAS-CC12:2008《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6.CNAS-CC13:2008《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7.CNAS-CC14:2008《计算机辅助审核技术在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中的使用》;8.CNAS-CC15:2009《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9.国家认监委“国认财〔2009〕20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0.国家认监委“国认财[2010]4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计费人日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CNCA 批准的部件认证项目和CCAP 标志认证项目的人日数确定参照强制性认证的人日数。

认证认可委认证审核收费新规定

认证认可委认证审核收费新规定

关于发布《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等三个行业自律规范文件的通知发布时间:2006-12-6 16:42:00该信息来自于:转自CCAA发表评论|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关于发布《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等三个行业自律规范文件的通知各会员单位: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会长签署,现发布《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详见附件)。

以上全部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执行自律规范的相关管理办法我会将陆续公布。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积极举报违规行为,共同监督三个自律规范文件的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附件1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认证认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认证认可工作质量和有效性,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保护认证认可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及社会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我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守法、诚信、独立。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全体会员,包括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获证组织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承诺自觉信守本公约。

第四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二章承诺第五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严格履行行规、行约。

第六条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诚信为本,恪守承诺,共同营造和维护认证认可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第七条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优质高效服务回报社会。

第八条规范运作,合法经营,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尤其要:坚持优质服务,反对劣质低价;坚持团结共赢,反对诋毁同行;坚持诚实信用,反对弄虚作假;坚持行业准则,反对无序竞争;坚持遵纪守法,反对商业贿赂。

管理体系认证价格表(QES)

管理体系认证价格表(QES)
8667
17334
276-625人
11
28000
9334
18667
16
38000
12667
25334
12
36000
12000
24000
9
34000
11334
22667
626-1175 A
13
32000
10667
21334
19
46000
15334
30667
15
43000
14334
28667
11
40000
9334
4.5
12000
4000
8000
66-125人
7
18000
6000
12000
11
25000
8334
16667
8
23000
7667
15334
5.5
21000
7000
14000
126-275人
9
21000
7000
14000
13
30000
10000
20000
10
28000
9334
18667
7
26000
管理体系认证价格表(QES)注:1.组织人数规模相同,组织内部机构复杂程度不同、产品复杂程度不同、分场所数量和地域分布不同、产品生产过程复杂程度不同,审核人日可适 当进行增减。
有效人数
质量管理体系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初审
监审
再认证
高复杂/一级风险参考价格
中等复杂/二级风险参考价格
低复杂/三级风险参考价格
56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收费说明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收费说明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收费说明本收费说明是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价格[1999]212号文《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参照国家认可委CNAS-CC1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附件2 “审核员时间”的有关规定制定。

1 获取证书的基本费用。

1.1 申请费1000元(对申请书的复议及扩大范围的申请不收费)1.2 审核费:审核费是按所需人/日(总数)收取,每1人/日收费标准为3000元。

下表是QMS认证所需最低人/日数。

注1、上表中是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人日安排的基础,安排审核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员工数为考虑的依据,在此基础上也适当考虑认证产品的品种数量,本公司规定了上表人日数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减:1)可能需要增加审核人日的情况:——复杂的后勤条件——组织使用多种语言——相对于组织员工数,工作现场很大,如:伐木工地——法规要求高,如:食品、药品、航空、核动力等——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了高度复杂的过程或相当数量的独立活动——多现场——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了三种以上产品,且生产工艺完全不相同2)可能需要减少审核人日的情况(减少的人日不得少于上表中相应人日的30%)——删减设计与开发(7.3条款)——低风险产品——对体系的预先了解,如:组织已按照其他标准被本机构认证——相对于组织员工数,工作现场很小——客户的认证准备程度很好,如:已被其他机构实施认证/承认——过程只涉及到单一的基本活动,如:只有服务——成熟的管理体系——大量员工从事相同的简单工作——产品单一(三个品种以下)或生产工艺相同/相近2、表中提到的“组织员工数”是指工作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的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人员,所有班次的员工总数是确定审核时间的基点。

3、审核人日指完整的8小时正常工作日。

4、审核人日中的总数包括:审核原/审核组策划审核的时间(包括非现场的文件审核时间)、与组织沟通/接触的时间、撰写报告的时间。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能源管理体系就是从体系的全过程出发,遵循系统管理原理,通过实施一套完整的标准、规范,在组织内建立起一个完整有效的、形成文件的能源管理体系,注重建立和实施过程的控制,使组织的活动、过程及其要素不断优化,通过例行节能监测、能源审计、能效对标、内部审核、组织能耗计量与测试、组织能量平衡统计、管理评审、自我评价、节能技改、节能考核等措施,不断提高能源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有效性,实现能源管理方针和承诺并达到预期的能源消耗或使用目标。

所以国家活跃鼓舞企业去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这方面也有方针补助,所以冲着补助政策也是值得做的。

那么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是什么样的呢?(适用范围:所有认证业务) 一、基本原则 1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行业基础价格指导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制订。

2 认证审核的工作量(人日数)根据申请认证组织的规模、认证领域数量和专业特性等按国际准则及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确定。

二、收费方法 1 申请组织应在提出认证申请时支付申请费;现场审核前支付审核费;其它各项费用在颁发认证证书前支付完成。

2 获证组织在支付监督审核费的同时支付年金。

3 补发、更换证书费在领取新证书前支付。

三、审核人日数核算说明 1 管理体系审核人日数的核算与审核范围内的有效人数、审核类型(初次认证、监督、再认证、特殊审核等)、业务范围类型和场所数量与类型等因素相关; 2 审核人日数核算时包括文件评审、审核准备、现场审核和最终报告等时间; 3 审核人日数核算时不包括审核员的路途时间; 4 对于多领域管理体系结合的审核项目,审核人日数核算按评审时确定的管理体系结合程度系数和拟派审核组的审核能力结合程度系数来综合计算总的审核人天。

增加认证领域审核、扩大认证业务范围审核时,审核人日数核算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及相应技术文件计算。

安徽楷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各种资质办理及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和相关的认证机构合作,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认证认可评审,减少排队浪费的时间。

管理体系收费办法

管理体系收费办法

管理体系认证收费办法本收费说明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价格[1999]212号文《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中认协服(2006)145号《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等有关规定制定。

一.初次申请认证的收费项目及最低收费标准初审费:包括初访(根据需要),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初审费是按所需人/日收取,每1人/日收费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

下表是按标准认证所需人/日折算的收费标准。

被认证实体职工人数所需审核人日数初审费(单位:元)1~45 41200046~65 566~85 61800086~125 7126~175 821000176~275 9276~425 1033000426~625 11626~875 12876~1175 13450001176~1550 141551~2025 15>2025 >15 >45000职工人数需人日数低复杂程度企业初审费中等复杂程度企业初审费高复杂程度企业初审费﹤30 4-6 13000 20000 22000 31-100 8-10 20000 26000 33000 101-500 11-15 29000 38000 48000 501-2000 18-23 40000 55000 68000 2000以上24以上每增加1个审核人日,增加2400元两体系结合审核时,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两个单体系最低价格之和的75%;三体系结合审核时,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三个单体系最低价格之和的65%二.预审费:被认证方要求预审时,预审费按每1人/日3000元收取。

三.其他费用1、审核现场分散在不同地点(同类性质的生产现场),每多一处增加1个人.日,不同性质的另议。

2、所有因审核发生的差旅费用(包括初审、预审、监督审核及复评)由受审核方承担。

3、如需加印证书另收工本费,每套证书200元。

CMSC管理体系认证收费说明

CMSC管理体系认证收费说明

CMSC管理体系认证收费说明CMSC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

认证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价格标准、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行业自律相关规定,审核组审核天数执行国际认可互认组织(IAF)、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及中国国家认可委(CNAS)认可规范规定的审核时间表。

一、 申请费:1000元/体系二、 初次审核费、监督审核费、特殊审核、再认证审核费、初访或预审核费(需要时):3000元/人日数三、 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2000元/体系四、 年金(含标志使用费):2000元/体系五、 免费提供一套中英文证书,加印证书工本费(申请方需要时):100元/套.单一体系六、 审核费收费标准及审核人日数核算的说明:1.收费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价格自律最低限价标准;2.需要考虑受审核方的规模、员工总数、现场数量、风险复杂程度等因素;3.员工人数系指:长期雇员、临时雇员、现场承包商人员的有效人数;4.需增、减审核时间的考虑因素主要包括:●所涉及的工作设施/地点的数量及与工作人员语言沟通的难易程度;●体系覆盖过程的复杂程度及不同活动数量的多少;●组织机构复杂程度;●特定法规要求、风险复杂程度、是否承担设计职能等情况等;●根据抽样原则抽样到的固定多场所,需独立核算审核人日数;●认证范围每增加一个具有显著特性的产品(服务)类型,审核人日数增加20%左右;●管理体系成熟程度;●员工作业轮换班次;七、 两个或三个体系体系结合审核,总收费标准为单个体系审核收费之和的75%或65%。

八、 年度监督审核的人日数为初评的三分之一以上,再认证审核的人日数约为初评的2/3以上。

九、 初访(必要时)、预审核(必要时)、一阶段审核、二阶段审核、监督审核、特殊审核、再认证审核人员交通、食宿费由认证委托方承担。

CMSC 审核人日数标准(等同于CNAS-CC105规定)注意事项:●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应根据上表中关于QMS 领域的要求,考虑认证依据的增加(增加GB/T50430)0.5人日以上。

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组织为了证明其符合相关管理体系标准要求,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可,获得的证明。

管理体系认证是组织展示其管理体系有效性和符合性的重要方式,也是国际贸易中的通行证。

而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则是指认证机构对于管理体系认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组织和认证机构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认证机构的成本和服务质量。

认证机构在为组织提供管理体系认证服务时,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反映认证机构的成本。

同时,认证机构应当提供高质量的认证服务,确保认证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因此,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认证机构的成本和服务质量,既要保证认证机构的合理利润,又要确保认证服务的质量。

其次,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考虑到组织的实际情况和能力。

不同规模和行业的组织在进行管理体系认证时,其实际情况和能力是不同的。

因此,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应当考虑到组织的实际情况和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避免对组织的经济负担过重,同时也要保证认证机构的合理收益。

此外,针对中小型企业、非营利组织等特殊类型的组织,可以适当制定差异化的收费标准,以促进其参与管理体系认证,推动管理水平的提升。

再次,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管理体系认证是一项严肃的活动,其结果关系到组织的信誉和声誉,因此,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并向组织提供清晰明了的收费说明,避免出现隐性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情况。

同时,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公平、公正,维护认证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最后,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与国际接轨,促进认证服务的国际化和标准化。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管理体系认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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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
(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认证市场竞争环境,有效遏制恶性低价竞争,引导认证机构会员自觉
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以品牌、信誉、质量、服务为主要竞争手段,着力提高认证的有效性,
促进认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认证机构会员所开展的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第三条 协会负责组织本规范的实施。认证机构会员应执行本规范,并在需要时配合协
会开展相关工作。全体会员对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按照申请认证组织的规模(员工人数)并考虑
其他影响认证工作量的因素,在鼓励优质优价的基础上,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总价,不含交通费和食宿
费)。
(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
员工人数在65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为12000元;
员工人数在66-12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18000元;
员工人数在126-27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21000元;
员工人数在276-62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28000元;
员工人数在626-117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32000元;
员工人数在1176-155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36000元;
员工人数在155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40000元;
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
根据申请认证组织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不同,按高复杂程度、中等复杂程度和低复杂程
度(含有限复杂程度),分别设定最低限价:
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16000元、14000元、12000元;
员工人数在31-1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25000元、23000元、21000元;
员工人数在101-275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0000元、28000元、26000元;
员工人数在276-5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8000元、36000元、34000元;
员工人数在501-875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46000元、43000元、40000元;
员工人数在876-155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54000元、51000元、48000元;
员工人数在155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62000元、59000元、56000元;
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
根据申请认证组织风险程度的不同,按一级、二级、三级风险程度,分别设定最低限价:
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16000元、14000元、12000元;
员工人数在31-1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25000元、23000元、21000元;
员工人数在101-275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0000元、28000元、26000元;
员工人数在276-5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8000元、36000元、34000元;
员工人数在501-875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46000元、43000元、40000元;
员工人数在876-155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54000元、51000元、48000元;
员工人数在155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62000元、59000元、56000元;
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四)两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两个单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75%;
三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三个单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65%。
(五)再认证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2/3,监督审核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
最低限价的1/3。
(六)考虑管理体系覆盖产品的特点、复杂程度和行业风险,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
最低限价可在以上限价基础上增加收费。
第五条 认证机构应承诺在实施相关认证活动时,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
实际认证收费不低于相应的最低限价。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认证价格执行情况上报协会。报送内
容包括:季度发证总量、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项目数量、未能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项目
数量,其中未执行的项目要列出获证组织名称、认证类别、获证组织规模、环境因素复杂程
度及行业风险等级、认证收费及未能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原因等。
第七条 认证机构一次性交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10万元。拒不交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
金的,视为放弃会员资格。
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由协会设立专项账户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产生的利息返还认证机构。
第八条 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以组织同行评议等方式,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价格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认证机构应信守承诺,模范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
积极向协会反映其他认证机构的价格违规行为。
第十条 协会应对被反映的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证机构实际认证收费低于最低限
价的,或虽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不低于最
低限价但在一个认证周期内以明显低价向同一客户提供其他认证服务的,视为价格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认证机构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违反规范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 协会对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的认证机构价格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
予以处理。
(一)协会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价格违规行为次数较少,涉及
的组织规模较小,没有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给予书面警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协会责令其立即纠正价格违规行为,给予内部通报批评,
并处交纳违约金1-3万元。
1.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价格违规行为次数较多,在行业内造成了
一定的负面影响的;
2.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工作的;
3.瞒报、拒报认证价格执行情况的。
(三)协会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频繁出现价格违规行为,并在行业
内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责令其立即纠正价格违规行为,给予
公开通报批评,并处交纳违约金5-10万元。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协会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将其违反公平竞争规范的事
实给予公开通报,并处交纳违约金10万元。
1.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在一年内频繁发生价格违规行为,严重违反本规范并
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一年内累计2次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工作的;
3.一年内累计2次瞒报、拒报认证价格执行情况的。
对拒绝交纳违约金的违规认证机构,则在其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责令其
补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
第十三条 协会对认证机构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后,向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
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若对协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
协会应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
必要时,协会可将违规处理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复议。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是最
终决定。
认证机构若对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
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第十五条 违约金原则上用于价格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包括对反映经查证属实的认
证机构价格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处违约金的,一次性奖励违约金的30%;未处
违约金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六条 协会对各认证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是协会的日常工作之一,所需经费由中国认证认可
协会解决,不另向会员收取。
第十八条 协会必须对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认证机构提交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协会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协会会长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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