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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企业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企业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1. 法律法规与企业法律法规对企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它们为企业经营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法律保障。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合法合规的经营。

本文将介绍企业常见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2. 公司注册与营业执照在企业创立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公司注册和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注册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将企业正式登记注册为法人实体,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

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具备营业执照的企业才能进行正式经营活动。

3.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劳动法是指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劳动关系。

企业在雇佣员工时,必须遵守劳动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劳动合同是雇佣双方达成的书面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税收法与纳税义务税收法是指规范税收活动的法律法规,明确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的职责。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了解相关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不规范的纳税行为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因此企业必须合法合规地履行纳税义务。

5. 商标法与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法是指规范商标注册与使用的法律法规,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企业在产品推广和品牌建设过程中需要关注商标法规的规定,确保自身的商标合法合规。

此外,企业还要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6. 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必须遵守相关法规,不得从事垄断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了解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可以帮助企业在合法竞争中寻找机会,并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7. 环境保护法与责任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同时,企业还要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法律规定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法律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确保公司合法经营。

(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广泛听取员工意见,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方法,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四)效益管理: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形成分级管理、权责明确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董事会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等。

第六条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三、劳动用工第九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公司招录员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公司资金收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挪用、侵占公司资金。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报告应当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知识产权第十七条公司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员工创新,对创新成果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六、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公司制定管理制度法律依据

公司制定管理制度法律依据

一、引言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设立、运营、解散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合法经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补充和细化。

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我国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制度,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管理制度内容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公司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等事项,作为公司制定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公司 法规、法律清单

公司 法规、法律清单

公司法规、法律清单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必须建立在对相关法规和法律的清晰了解和严格遵守之上。

一份详尽的公司法规、法律清单对于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防控以及战略决策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从公司的设立阶段来看,就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与义务等基本事项。

公司的类型选择,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也有相应的具体法规要求。

此外,关于公司名称的注册、注册资本的规定等,都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条文。

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劳动法律法规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福利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安排、社会保险的缴纳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律要求来管理员工关系,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

税收法规对于公司来说也是关键的法律领域。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种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和税收政策。

公司需要准确计算和按时缴纳税款,遵守税收申报和纳税的程序,以避免税务风险和可能的处罚。

在市场竞争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例如,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保障了公司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公司应当积极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以保护自身的研发成果和品牌形象。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还需要遵守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

包括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幕交易的禁止、操纵市场的防范等,以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在环境保护方面,公司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公司公司管理制度法律条例

公司公司管理制度法律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司、股东、员工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法律条例。

第二条本法律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内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公司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二)公平公正:公司内部管理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员工权益。

(三)高效务实:公司内部管理应当高效、务实,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

(四)保密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敏感信息。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机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股东权益第八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法保护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等。

第四章人力资源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应依法保障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公司应依法缴纳各项税费,不得逃税、漏税。

第十六条公司应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虚报、瞒报收入和支出。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关联公司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联公司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联公司法律规定有哪些?关联公司,其实就是一个公司的管理层和另一个公司存在着经济利益转移的关系,这就是关联公司了,但是呢,如果是国家控股的企业的话,那这两者之间可就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了。

365小编为您整理出了一些关联公司法律规定。

▲一、关联公司法律规定对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5条)。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中很明确: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法律法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中,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法规。

反垄断法主要用于防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比如,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的反垄断法赋予了相关机构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和处罚的权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用于惩罚那些通过欺骗、侵权等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比如,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范围和惩罚措施,对上市公司进行了明确的监管。

二、证券法和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法是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中的另外两个重要法律法规。

证券法主要用于规范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和交易行为,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保护。

例如,美国的《证券交易法》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

公司法主要用于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以保证公司运作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比如,英国的《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职责和义务,加强了公司治理的监管。

三、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在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对上市公司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上市公司之间的侵权行为。

例如,中国的《商标法》和《专利法》对商标和专利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为上市公司的创新提供了保障。

四、反洗钱法和反腐败法在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中,反洗钱法和反腐败法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

反洗钱法主要用于防止上市公司进行洗钱活动,保护金融安全和市场秩序。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洗钱活动进行打击和处罚。

反腐败法主要用于打击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保护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些与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注册: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司注册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如《公司法》等。

2. 劳动法:企业在雇佣员工时需要遵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时管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3. 税法:企业需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包括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各种税费。

4. 知识产权法:企业需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5. 环保法:企业需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合理使用资源、减少污染排放、加强废物处理等。

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需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明示商品服务质量、提供真实广告等。

7. 反垄断法:企业需要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从事垄断经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8. 数据保护法:企业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以上只是一些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简要介绍,实际运营中还需根据具体行业和经营范围遵守更多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建议企业与合法专业机构或律师进行合作,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新公司法148条司法解释是什么

新公司法148条司法解释是什么公司法中我国⾮常重要的⼀部法律,公司法对我国公司的设⽴、公司的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在现实⽣活中公司出现问题的,以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那么新公司法148条司法解释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新公司法148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第⼀百四⼗⼋条董事、⾼级管理⼈员不得有下列⾏为:(⼀)挪⽤公司资⾦;(⼆)将公司资⾦以其个⼈名义或者以其他个⼈名义开⽴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借贷给他⼈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合同或者进⾏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利⽤职务便利为⾃⼰或者他⼈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营或者为他⼈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与公司交易的佣⾦归为⼰有;(七)擅⾃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为。

董事、⾼级管理⼈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应当归公司所有。

【释义】本条是关于董事、⾼级管理⼈员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

根据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这项义务应当作为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执⾏职务的⾏为标准,上述⼈员在执⾏职务时应当符合法定的⾏为准则,违反这项义务的⾏为应当予以禁⽌。

在实际中,公司董事、⾼级管理⼈员违反忠实义务,利⽤职务便利牺牲公司利益为⾃⼰牟取利益的问题⽐较多,给公司的发展造成很⼤危害。

为了更好地规范董事、⾼级管理⼈员的⾏为,有必要对违反忠实义务的⾏为做出严格的禁⽌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公司董事、⾼级管理⼈员的下列⾏为,属于违反忠实义务的⾏为,应当予以禁⽌:(1)挪⽤公司资⾦。

挪⽤公司资⾦,是指董事、⾼级管理⼈员利⽤分管、负责或者办理某项业务的权利或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擅⾃将公司所有或公司有⽀配权的资⾦挪作他⽤,主要是为其个⼈使⽤或者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他⼈使⽤。

国有独资公司法律规定有哪些?

国有独资公司法律规定有哪些?很多人都不清楚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那其实国有独资公司是由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一个国有公司,要注意的是应该按照什么法律法规来运行。

那么对国有公司概念感兴趣的朋友们,现在就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法律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因为是国家独占资产的公司,所以不接纳外资。

需要注意的是其与外资公司的区别,因概念的不同,相关法律法规也是不一样。

今天小编给大家讲的主要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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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 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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