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担保合同纠纷要求由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管辖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6篇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6篇篇1一、案例介绍某年某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将甲公司的货物从出发地运往目的地,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运输费用为每吨货物XX元。
在运输过程中,乙公司存在多次延误、丢失货物、损坏货物等行为,导致甲公司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但乙公司拒绝赔偿,认为货物的延误、丢失和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与乙公司无关。
为此,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案例分析1. 运输合同关系: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双方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履行将货物安全、准时地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存在多次延误、丢失货物、损坏货物等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3. 不可抗力:乙公司辩称货物的延误、丢失和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与乙公司无关。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专业的运输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充分的预见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避免。
因此,乙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
4. 赔偿数额:在本案中,甲公司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损失、运输费用增加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因此,法院应当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定乙公司的赔偿数额。
三、合同协议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可以签订如下货物运输合同协议:1. 运输方式及费用:双方约定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运输费用为每吨货物XX元。
具体费用根据实际运输距离和货物重量计算。
2. 运输时间:双方约定运输时间为签订合同后XX天内完成。
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书范本(五篇)

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书范本委托方(甲方):_____受托方(乙方):_____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_____(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疫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3.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负责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单据和文件: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手册;正本提单、发票、箱单、合同;报关所需要进口许可证如系危险品,应提供相关文件;其他与进出口货运有关的单据和文件。
4.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5.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乙方责任和义务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
剖析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剖析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佚名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现象由来已久,屡禁不绝,早已成为公安执法办案中难以克服的痼疾,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是产生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的重要起因,极易铸成无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严种形式。
1“以收代侦”和“退款放人”现象比较普遍,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权力和经济效益大得惊人。
在执法环境日益规范的今天,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变相获得被害单位好处的办案创收现象并未根绝,至少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会在办案费用上大大得益于报案单位的经济支持,远远超过刑事犯罪侦查部门的有限经费。
有的办案人甚至在发现难以认定经济犯罪时舍不得撤消案件,受经济利益驱动仍千方百计收集有罪证据以图将案件最终符合犯罪条件诉出去。
与此不同,刑事犯罪侦查部门对于所立的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一旦发现有非正常死亡等无罪方面的证据,首先考虑的就是尽快撤案,担心留恋于刑事犯罪案件深挖细查仍破不了案而影响破案率,经济犯罪案件与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态度不同不能不承认有经济因素作怪。
有的经济犯罪侦查单位立案侦查后并不急于抓紧收集证据确定案件的真实性质而是热衷于追缴所谓的赃款赃物,在案件尚未得到相应证据佐证或得到检、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认可就急于返赃。
在案件诉不出去时拒不撤消案件,或勉;有的场,就与报案者和法院私下沟通,由法院把查封扣押的财产直接从公安机关划走,继续维持因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形成的不正常财产占有状态;有的千方百计给被扣押财产者寻找可予以处罚的劣迹,紧紧抓住把柄以堵住其申请赔偿和申诉上访之路;有的强调案件即使不符合立案条件,也仅仅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长期列为在侦案件以逃避错案赔偿责任;有的办案人在羁押当事人期间并不积极侦查案件,而是故意长时间不结案,恶意运用公安权力,企图通过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施加压力,采取类似绑架人质的手段达到为报案人索要欠款的目的。
插手经济纠纷有时还与地方保护有关,有的公安机关从狭隘的局部利益出发,违反公安机关办案权限和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办案,违法抓人,为本地企业追款讨债。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律依据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律依据引言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甲方)将一定的原材料交付给承揽方(乙方)进行加工、处理或制造,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的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加工承揽合同可能会出现纠纷。
本文将针对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介绍其法律依据。
合同法的管辖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可以由以下两种法院管辖:1.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被告的住所在原告住所地的,原告可以选择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提交至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可以选择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合同履行地指的是合同中约定的加工或承揽工作的实际地点。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当承揽方开始履行合同的地点即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除了合同法的管辖规定外,还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的适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的不当行为导致了对方的损失,那么损失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3.产品质量法的适用如果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
管辖法院的选择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当事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一般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原告住所地的便利性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时,原告可以省去长途诉讼的时间和费用,同时可以更方便地调取证据、提供证人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05.27•【文号】法发[1996]第19号•【施行日期】1996.05.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融资租赁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币种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时,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
近几年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逐年增多,审理好这类案件,是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一项重要任务。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规定时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
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但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四、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司法考试《民法》案例指导用书

一、民事法律关系CASE——吕某、张某离婚诉讼案|案例指引本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9号为蓝本,并结合其他案例案情作了修改,围绕姓名权的行使、民事权利的救济、夫妻关系中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等问题展开,对于解决此类问题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情|吕某(男)与张某(女)于2017年1月登记结婚。
2017年11月25日,张某生下一女。
因吕某与张某皆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夫妇二人决定给女儿起名为"南雁林依",并以"南雁林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
2017年12月,吕某前往住所地派出所(以下称A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
但吕某坚持以"南雁林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A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22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
女儿出生后,张某在家全职照顾小孩,吕某继续工作。
自2017年11月起,吕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张某对吕某的在外交往产生怀疑。
经数次争吵,最后协商约定:自约定之日起,如果吕某晚上12时至凌展7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给张某。
其后,吕某仍然经常夜不归宿,并经常与张某发生争吵。
自双方达成上述约定之时起,吕某先后共计向张某出具了"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
2018年2月15日,吕某与张某再次发生激烈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吕某将张某打伤。
张某被送到当地医院(以下称B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鼻骨骨折;需进行鼻骨修复手术。
2月18日,在B医院进行手术的过程中,因主刀医师的医疗过失,手术部分失败,张某鼻部留下较明显疤痕。
2018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决归其所有,并要求吕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3630元,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空床费"4000元。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试试卷(161)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不定项选择题(1分,每题1分)1.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家具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纽约,合同中约定的装船时间是2017年9月1日以前。
由于甲公司的过失,货物在规定的日期之后才装船完毕,在甲公司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了注明9月1日装船的清洁提单,提单上注明适用《海牙规则》。
运输途中,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部分货物毁损,为了修理船舶以便继续航行,该船到临近的港口进行了修理并装卸货物。
继续航行后,由于船长的过失,船舱起火,烧毁了部分货物。
货物延迟到达目的港,乙公司提取了货物。
如果货物延迟到达给乙公司造成损失,乙公司向丙公司索赔后,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追索?()A.假设本案适用《汉堡规则》,丙公司也无权向甲公司追索,因为甲公司出具保函有欺诈意图B.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索,因为甲公司向其出具了保函C.丙公司可以依保函向甲公司追索,因为延迟装船是由于甲公司的过失D.丙公司无权向甲公司追索,因为《海牙规则》不承认保函的效力答案:A|D解析:三项,保函是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证赔偿承运人损失的书面文书。
由于保函常常带有欺诈的意图,所以许多公约认定保函无效。
《海牙规则》不承认保函的效力,所以丙公司无法依保函向甲公司追索。
项,《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公约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
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而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可见,《汉堡规则》只承认善意保函,而不承认有欺诈意图的保函,承运人不能凭有欺诈意图的保函向托运人追索。
本题中,甲公司出具保函有欺诈意图,所以丙公司无权向甲公司追索。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1、曹某、孟某、刘某三人是司法考试的培训老师,利用业余时间共同完成一幅绘画作品《从头再来》,他们的好朋友李某提供了一些创作上的建议,并提出在署名的时候最好把自己的名字署上,这样可以利用自己的知名度提高作品的影响力,曹某、孟某、刘某三人一致同意。
孟某提议要把这个作品公开发表,曹某说最好还是低调一些,自己欣赏就可以了,刘某则不置可否。
孟某不顾曹某的反对把作品在招生现场进行了展览,结果被现场咨询报班的学员岳云鹏看中,出价10000元予以购买,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均表示同意。
岳云鹏购买后随即拍照在微博上进行发布,一时引起热议。
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对作品的完成提出了建议,应是作者B.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同意李某在作品上署名,李某也表示同意,该署名行为合法C.孟某不顾曹某的反对把该画发表的做法合法D.岳云鹏购买后随即拍照在微博上进行发布的行为合法【答案】 C2、下列有关法人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企业法人仅对其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B.机关法人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不享有处分权D.在我国基金会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答案】 C3、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
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B.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C.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D.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答案】 C4、赵向杨借款1万元,约定1年后还清。
11电大国际私法网上作业: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网上作业: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题(共 2道试题,共 20分。
)1.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答:1,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二,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三,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空的人可以提供.四,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2,在外国法不明时的解决方法:一,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二,类推适用国内法.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四,适用一般法理.五,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2.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
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
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
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相关推荐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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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担保合同纠纷要求由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管辖
来源:大律师网
:银森轮船有限公司。居处:香港德辅道中141号世界大厦六楼。 :华侨银行厦门分行。居
处:厦门市中山路2号。993年12月11日,银森轮船有限公司(下称银森公司)与厦门生
利经贸开展公司(下称生利公司)签定了一份《航次租船运送合约》(下称《合约》)。《合
约》约好:由银森公司承运生利公司一批货品(毛石),从福建福鼎沙埕港至阿联酋的迪拜港。
《合约》的“运费”条款规则:租船人需向船东出具悉数运费的银行保函。《合约》的“争议处
理”条款约好:在合同实行发作的争议,应本着对等友爱的精力,以本合同条款为依据,友爱
协商处理,或在香港依英国法令进行。同日,银森公司和生利公司又签定了一份《运费付出协
议》(下称《协议》)。《协议》约好:本运费承当,/保函受香港法令,对在此项下致使的
任何争议,香港高等法院具有排他的。993年12月15日,华侨银行厦门分行(下称厦门分
行)向银森公司出具了《对于运费付出之》(下称《担保书》),对《协议》和《合约》中生
利公司所承当的付出运费责任供给。此后,因为运费疑问发生胶葛,银森公司向生利公司追索
运费未果,遂以担保人厦门分行为被告,向厦门海事法院,请求厦门分行按《担保书》的规则,
承当担保人的,偿付运费。 「」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本案后,厦门分行在答辩时期内提出,
以为:其是依据原告与生利公司签定的《协议》向原告出具担保书的,《协议》清晰约好本运
费承当,确保/保函受香港法令统辖,对此项下致使的任何争议,香港高等法院具有排他的统
辖权。因而,厦门海事法院对本案没有统辖权。请求将本案移交有统辖权的香港高等法院统辖。
厦门海事法院经检查以为:银森公司与生利公司签定的《合约》和该航次的《协议》中均说到
有担保事项。厦门分行依据上述《合约》与《协议》向银森公司出具了《担保书》。《协议》
约好担保事宜由香港高等法院统辖,但《合约》却约好争议要在香港依英国法令裁决,且又未
清晰。《合约》与《协议》是彼此联络的两份契约,《协议》是《合约》的弥补,两份契约中
别离约好了裁决和诉讼的争议处理方法,已致使其约好无效。因而,原告向本院申述,本案被
告在厦门,本院有权统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之规则,于1994年11月
10日裁决: 驳回被告的统辖权贰言。 厦门分行不服此裁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称:《合约》约好,合同实行时期发作争议,……或在香港依英国法令进行裁决。《协议》
约好担保依香港法令,由香港高等法院统辖。的这两种挑选均扫除了厦门法院和我国法令的统
辖权。当事人就担保疑问格外约好其“争议处理”方法是合理合法的,应受法令保护。因而,
运费担保胶葛应由香港高等法院统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检查以为:本案《合约》与《协
议》是二份相对独立的协议。《协议》对运费疑问作了更清晰、详细的约好,且两边一致同意
挑选有别于《合约》的争议统辖和法令适用,应予准许。原审法院扫除《协议》的约好统辖,
并以《合约》约好的裁决条款不清晰为理由,行使统辖权的作法欠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则,于1994年12月27日裁决: 一、吊销厦门海事法院
民事裁决; 二、本案依当事人签定的《协议》的约好统辖。 「剖析」 本案一、法院在现实
和依据完全相同的状况下,作出了二种天壤之别的裁判。其争议的首要焦点在:(1)主合同
《合约》订有“争议处理”条款,是不是答应从合同《协议》另行约好不一样的“争议处理”条
款;(2)(《担保书》)与《合约》和《协议》的彼此联系,及怎么断定其统辖权。 (1)
《合约》与《协议》既有联络又相对独立,属于主合同与从合同的联系,这么的合同,在平时
日子中并不罕见。通常状况下,主合同和从合同对“争议处理”条款不含有不一样的约好。但
本案却在主、从合同中约好了不一样的“争议处理”方法,对该不一样约好是不是能确定无效,
这是本案的焦点之一。从目前状况看,我国还没有对这种不一样约好的做法有禁止性的法令标
准。从司法实习看,只需当事人的意思表明是真实的,又不违背和我国法令的规则,当事人对
主、从合同的 “争议处理”方法做不一样的挑选,应予答应。一审法院依据二份协议约好的
“争议处理”方法不一样而承认该约好无效,缺乏依据。 (2)一审先以《合约》和《协议》
均说到有担保疑问,此后以《合约》与《协议》约好“争议处理”方法不一样,承认该约好无
效;再以被告所在地在厦门,裁决该院有统辖权。咱们以为,应当从剖析本案担保合同与《合
约》和《协议》二份合同的彼此联系下手,来确定本案的统辖权。 首要,《合约》在“运费”
条款中说到运费付出应当由银行出具保函,但并没有规则保函发生争议应受该《合约》“争议
处理”条款的束缚。因而,主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在从合同规则了不一样于主合同的“争
议处理”条款状况下,对从合同所发生的担保联系不具有束缚力。 其次,《协议》清晰规则:
本运费承当,确保/保函受香港法令统辖,对在此项下致使的任何胶葛,香港高等法院具有排
他的统辖权。这种约好,作为担保人的厦门分行没有表明贰言,而在《担保书》中清晰表明承
认并供给担保,说明其认可了担保合同胶葛承受香港高等法院统辖的规则。已然法令规则合同
当事人有权挑选处理其争议的统辖准则,在处理时就应当依法尊敬当事人的挑选。 再次,本
案审理的是担保合同胶葛,担保合同与租船合同和运费合同是不一样的法令联系。本案统辖权
的承认是以担保合同为根底,不是以租船合同或运费合同为根底。但因为担保合同认可并承受
了运费合同规则的法令适用和争议统辖条款,因而,本案二审法院以运费合同的规则承认由香
港法院统辖,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