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财务报表

取得时间 2006.1.9 2006.3.6
一级交易商
中国证券登记
《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结算有限责任
中国结算函字
13
公司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2006.3.21
公司结算参与
[2006]67 号
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的批复》
人
固定收益证券 《关于确认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
上证会函 14 综合电子平台 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资格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Guotai Junan securities Co., Ltd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二○一四年年度报告公开信息
二○一五年四月
目录
目 录 ..............................................................................................................1 第一节 公司概况 ............................................................................................2
场做市商
号
做市商的通知》
《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债买断式回
8
符合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参与标准
-
购交易业务
的回函》
2004.12.3
从事相关创新 《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事相关创新活
9
-
活动资格 动证券公司评审公告》(第 3 号)
开展“上证基金 《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10
-
通”业务 公司开展“上证基金通”业务的函》
可交债业务规则介绍-金斧子

(二)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 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三)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 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
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 用级别良好
无强制性要求
大公募可交换债同时面向公众 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发行;小公 募可交换债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 行。合格投资者需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的资质条件
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需 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资质条件
4、公、私募可交债区别
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八)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2、公募可交换债
(3)发行公募可交换债券标的股票应满足条件 (一)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
4、公、私募可交债区别
6
换股价格
7
债券期限
8
换股期
9
评级
10
投资者范围*
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 不低于发行前一日标的股票收盘价
个交易日标的股票均价和前一个 的90%以及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的
交易日的均价
90%
最短1年,最长不超过6年
不短于1年
发行结束日起12个月后方可换 股
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及防范

债相 关产品创新和 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机{ I i 0 和风险补偿机 制等建议
关键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风险防范 ;问题建议
1 q b / ] 企业私募债券概论
1 . 1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定义与特 点 1 1 . 1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定 义.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 ,以中小微型企 业在 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 约 定在一定期 限还本付息的一种公司债券 , 它 非公开发行 , 所 以属于私募 债的发行 , 不设 行政许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发行人是需 要符合规定的 , 属于公司债券的范畴。 目 前 没有 在上海证 券交 易所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中小微型企业 , 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
和有 限责任公司。金融和地产类企 业暂不具 备 发行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格 。 f 2 ) 发行规模不受限制 ,资金用途灵 活 : 《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 对发行 普通公 司 债券 的主体净 资产和盈 利能 力均有 硬性 要 求: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可, 对债券市 场至关重要 。 但是, 目前的《 试 点办法 》 没有将信用评级 作为私募债券发行 的必要条件 。 没有信用评级 , 既不利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定价 , 也不利于揭示其信 用
3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现 状 在我 国, 高收益债被称为中小企业私募 债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近 E 1 发布的 统计数据 ,截至今年 6 月底 ,已有 2 1 0 家企
业完成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 , 筹集资金 2 6 9 . 9 亿元 。 据统计 , 从2 0 1 2 年6 月试点 以来共 有 4 0家公 司完成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 ,其 中 6月份 发行 2 4只, 7月份和 8 月份分别只 有 8只,9月份零发行 。发行平 均期 限 2 . 2 5
2014年9月26日就《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新政策解读

资产证券化新动向目录一、资产证券化新动态 (1)二、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2)1. 最近《规定》中定义资产证券化 (2)2. 最近《规定》中对基础资产定义 (2)3. 最近《规定》中特殊目的载体的定义 (3)4. 小张对基础资产认识 (3)5. 小张对券商资产证券化以及其特点的认识 (3)三、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概况 (5)四、此次更改的要点 (5)1. 明确以《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上位法,统一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SPV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5)2. 小张认为,以此三法为上位法,有以下几条法律法规需要注意 (6)3. 改事前行政审批为事后备案,同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6)4. 小张对”事后备案“、”负面清单“导致有些ABS我们不能做的认识 (6)5. 强化重点环节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 (7)6. 小张对“强化重点环节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的认识 (7)五、引用及附件 (8)一、资产证券化新动态2014年9月26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以及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这次公开征求意见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规范发展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证监会于2014年2月公告取消了证券公司专项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行政审批也相应取消。
鉴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方式需相应转型,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旨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决策部署,盘活存量资产,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同时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解读展望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公司债的异同

解读展望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公司债的异同作者:杨新颖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8期摘要:本文主要以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为依据,解读中小企业私募债与公司债的异同,并简要分析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中小企业私募债;区别;公司债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概念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在1年(含)以上,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门槛要求,完全市场化的公司债券,也被称作中国版的垃圾债。
私募债的发行无需行政许可审批,只需由承销商将发行材料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与公司债的区别1.发行方式。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向交易所备案制,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非公开发行,可分期发行。
公司债是向证监会核准制,发行人为上市公司。
核准后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可在年内分多次发行。
备案制比核准制的发行速度快,程序简单,有利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出和快速发展。
2.发行主体。
发行人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非上市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和金融企业。
该规定中对中小企业的限制较为严格,对中小微企业的划定标准,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信息传输行业、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软件信息服务行业等均可纳为中小微企业,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发行主体要求相比公司债要宽松得多。
中小企业私募债也不受发债规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的约束。
而公司债对发行主体均有“归属母公司净资产大于12亿”,以及“近三年持续盈利、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利息”等规模和盈利要求。
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中小企业私募债为非公开发行债券,投资者需符合相关条件后才可参与私募债的投资,两个交易所规定符合条件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有金融机构、金融理财产品、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的企业法人、合伙人出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的合伙企业等。
债券业务知识介绍

30
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
2-6 发行方案设计核心要素
指点迷津 雪中送炭 锦上添花 画龙点睛
手段
要素
发行规模 发行期限 利率及付息 信用增级 资金投向 特殊条款
31
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
2-7 企业债券发行标准
商业赢利模式:客观条件、持续发展、产业链;
核心竞争优势: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市场优势、人才;
不得以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等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 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或增信;
以资产抵(质)押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提供增信的,其抵(质)押资产 必须是可依法合规变现的非公益性有效资产。
4 资资产产真真实实 有有效效
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 对于已将上述资产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 规模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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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及销售交易业务
3-2 投资理念
经验阅历 人脉关系 销售交易 市场感觉 二轮周期
投资五要素 投资基本功
扁鹊
望 • 借鉴法则 经 济周期方法
闻 • 观察法则 最 新市场动态
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 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27
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
2-4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对城投类公司发债进行了最新的政策调整:
公司成功上市: • 气势恢宏的商业大片 私募债券发行: • 巧夺天工的文艺小篇 • 媒体好评如潮,银行多方接洽,企业慕名而来 • 释疑:机会只给有准备头脑的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企业基本要求及要素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企业基本要求及要素一、企业主体资格要求1. 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 发行人必须是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见附件)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3. 发行人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4. 发行人所属行业不属于房地产行业或金融行业;5. 发行人已经持续经营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所属地区要求1. 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与交易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三、信用要求1. 发行人对现有债务具有偿还能力;2. 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3. 发行人获得证监会批准的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给予的BBB-以上的信用级别;4. 发行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增信措施,包括第三方担保、资产抵押/质押及担保公司担保等;5.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无重大未决诉讼;6. 发行人其他债务不处于违约状态,历史信用记录良好。
四、私募债券基本要素1. 发行期限:私募债券试点初期,建议将私募债券发行期限控制在1到3年。
2. 发行成本:私募债券发行成本主要包括发行利率、审计费、评级费、律师费、券商承销费、登记托管费以及担保费用等。
其中,根据交易所试点办法的规定,私募债券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按照当前情况预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综合融资成本约为每年10%~15%。
3. 发行规模:私募债券试点期间,单只债券发行规模应不低于2,000万元。
具体发债规模根据发行人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要素综合评估后确定。
4. 项目运作周期:项目以项目组入场进行尽职调查为时间起点,到最终完成销售为终点,整个运作周期大约为1到2个月。
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法律意见书
关于XXXX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未定稿)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发行人、公司指XXXXXXXX 指XXXX股份本次发行指发行人2012年非公开发行不超过X亿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行为本期债券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国证券法》《试点办法》指《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试点办法的通知》指关于发布实施《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业务指南》指《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XX证券、主承销商指XX证券股份会计师指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指XX律师事务所元指人民币元《公司章程》指发行人股东于2010年4月5日签署的、现行有效的《XX 市XXXX章程》《募集说明书》指《XX市XXXX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法律意见书指本文,即《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市XXXX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市XXXX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致:XX市XXXX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XX与发行人签署了《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XXX、XXX两位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XX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XXXX,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XX及XX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行专业面试问题
投行专业面试问题国内投行专业面试常见问题经典问题:1.为什么想要做投行?2.你做好了做投行的准备吗?3.你认为自己适合做投行吗?4.实期间的感悟是什么?5.你准备如何在投行发展?6.你的专业背景对做投行有何帮助?更经典问题:一个项目最重要的是什么?行业前景、公司的未来前景和可持续盈利能力、独立性和合规性问题。
做投行最重要的是什么?ED认为沟通能力、财务和法律基础、行业分析能力和研究能力。
HR则认为沟通能力、韧性和研究能力,同时诚信和品德也很重要。
专业问题:1.实经历和对投行的认识。
投行的作用是综合协调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根据尽职调查结果为公司上市制定合理的改制方案和上市方案,推动企业执行。
投行的工作是将拟上市公司从丑小鸭变成美丽的天鹅,卖出好价钱。
2.投行与PE的区别。
PE作为投资者,投行仅是中介机构。
投资阶段更靠前,投资行业范围更广泛,投资时间更长线,对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更贴切,这是PE的价值所在。
3.BS、IS和CFS三个表哪个最重要?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静态)会计报表,通过该表了解企业资产(负责)总量及结构,投资者(老板)所拥有的权益。
利润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动态)会计报表,可以一目了然从表中看到经营业绩形成过程,收入来源、成本费用消耗、净利润等。
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表中项目从不同角度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现金流入与流出,弥补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提供信息的不足(了解净利润的质量)。
以上“三表”既有侧重又相互补充,真正要说出哪张表最重要,一定没有唯一的答案,因使用者立场而异。
4.如何从报表看公司财务是否存在舞弊?1.与同类公司或与公司历史比较,毛利率明显异常;2.货币资金和银行贷款同时高企;3.应收账款、存货异常增加;4.估算的应交所得税余额与实际余额相比相差甚远;5.现金净流量长期低于净利润;6.突然出现主业以外的较大收益,如咨询、软件等。
2012年中国证券市场大事概览
2012年中国证券市场大事概览发布时间: 2012年12月28日15:28 |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中国证券报■一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要求RQFII试点机构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选择一家同时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和境外机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6日,沉寂数月的新股首日破发潮又现,三只中小板新股集体破发。
其中,加加食品(002650)26.33%的跌幅,创20年来A股市场新股上市首日最大跌幅。
9日,证监会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监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证监会正按照国务院要求,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改革,初步议定减少行政审批事项32%。
10日,重庆啤酒(600132)披露了“治疗用(合成肽)乙型肝炎疫苗”研究进度。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若不考虑安慰剂组应答率过高,可认为重庆啤酒治疗用乙型肝炎疫苗研发“失败”。
11日,首批RQFII产品发售。
海通证券(600837)香港子公司海通国际旗下的海通中国人民币收益基金和汇添富基金香港分公司旗下的汇添富人民币债券基金均定于11日在香港发售。
因最终参与询价机构数量不足20家,于11日下午结束询价的创业板拟上市公司朗玛信息(300288)中止IPO。
继八菱科技(002592)后,朗玛信息成为A股历史上第二家中止发行公司,也是首家中止发行的创业板公司。
12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批复指出,同意建立由证监会牵头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30日,香港恒生银行宣布将推出首只以人民币计价的黄金交易所买卖基金(ETF),该基金于2月14日在港交所挂牌上市。
■二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IPO预披露提前政策开始实施。
同日,证监会首次对外公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审核工作流程及申报企业在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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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
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接受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委托,承销该企业
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应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四条 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和相
关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发行人制定偿债保障
措施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应为具备
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
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要求投资者在首次认购私募债券前签署
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债券风险,进行独
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据本
办法对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试点方案备案
第八条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应符合下列
条件:
(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并已开展债券承销业务;
(二)最近一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B类(含)以上;
(三)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四)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稽查,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已制定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健全的
业务规则,具备开展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
(七)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应当将下列
材料报证券业协会备案:
(一)公司关于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的说明;
(二)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业务规
则;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决议;
(四)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对证券公司试点实施方案进行
专业评价。通过专业评价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
务。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担任私募债券的承销商,应对发行人及
其担保人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二)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五)信用记录调查;
(六)所募资金用途;
(七)增信措施安排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资信状况
(若有);
(八)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承销私募债券,应遵循审慎原则,履行
必要的立项、内部审核程序。
证券公司在内部审核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二)发行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文件有无虚假记载;
(三)发行人对已发行的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是否有违约或者
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尽职调
查工作底稿应归入公司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档案予以妥善保存。
第四章 债券承销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与发行人签订《私募债券承销协议》
(以下简称“承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销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承销方式和承销费用;
(三)发行人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声明;
(四)发行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五)私募债券名称、发行金额、期限、发行价格或利率确
定方式;
(六)募集资金的用途;
(七)信息披露的范围、方式和具体标准;
(八)私募债券的转让场所、转让方式、转让范围及约束条
件;
(九)私募债券增信措施情况(若有);
(十)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
(十一)保密条款;
(十二)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协助发行人制作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
关附属文件。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不得采用广告等公开以及变相公开方式
承销私募债券。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
等不正当手段诱使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对在承销活动中获得的内幕信息和商业
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获取不当利
益。
第十九条 私募债券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持续关注发行人
和提供增信服务的机构的情况,及时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
力,督促发行人按有关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关约定协助、指导和督促发行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管
理制度、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规范开展私
募债券承销业务。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风险
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识别、评价和管理;建立
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控机制。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私募债券承销业
务的相关管理制度、重大决策和业务方案进行合规审查,对业务
开展情况进行合规监督,并按本办法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合规检查。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范私募债券承销
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管理利益冲突。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档案管
理制度,加强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承销协议等
业务档案的管理。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档案保存期限在私募债券到
期后不少于5年。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的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
定,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证券
公司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或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证券业协会将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