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5-01民法学-第五编 第一章

与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有关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编 第一章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不得子女干应涉尊父重母父离母婚的、婚再姻婚权以利及,不 婚养得 生 父后义母干活的务的涉;子生不婚父女姻母活因化对关离;父而父系婚子母终母变、女的止的化再对婚。赡而婚父姻养终以母关义止及。的系务婚不赡变后的因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实施,法律设立了以下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五编 第一章
《民法学》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三)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一 夫 一 妻 制 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双方同时只有一名 配偶的婚姻制度。
第五编 第一章
婚姻家庭的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 为纽带的社会关系。既有自然属性,又有其社会 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
《民法学》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
第五编 第一章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
自 然 属 性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这些因素 是婚姻家庭关系内在的、固有的因素,是婚姻家庭关系形 成的必要条件,也是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区别 的重要标志之一。
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民法学》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四)男女平等原则
男 女 平 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 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第五编 第一章
男女平等原则包括如下内容:
在婚姻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 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权利和义务平等
对恋爱 婚姻 家庭的理解

对恋爱婚姻家庭的理解恋爱、婚姻和家庭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恋爱、婚姻和家庭都拥有重要的地位。
恋爱是一种特殊的情感,源自两个异性之间的互相吸引,是一种心灵的联系。
一般来说,两个异性之间的恋爱在很多情况下最终会发展到婚姻。
当一对异性从恋爱发展到婚姻时,则意味着他们可以成为家庭,可以完成最终的人生愿景。
婚姻是两个爱慕的人组成的家庭,它能把两个人紧紧联系在一起,它把享受爱情、生活和亲密关系的乐趣带给两个人也就是单身汉变成一对夫妻。
家庭在每个社会都是重要的,因为它是人类社会的基础。
家庭生活可以使个人、夫妻和家庭成员更加稳固,具有更强的凝聚力。
家庭的组成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有所不同,往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但在基本上,家庭是一个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小团体。
有的家庭不仅仅是父母和孩子的组合,还可以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叔叔/阿姨、表兄弟、朋友等。
大多数家庭都有一个可以给予彼此支持和爱护的家庭成员。
家庭也可以是一种社会概念,例如宗族、部落、方言群体等。
它们可以实现一种联系,使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共同的历史、文化和道德价值观而彼此联系。
它是一个家庭模式,它可以使家庭成员在外部社会中得到保护,使子女能够欣赏和学习一种新的文化。
从一个更高层次来看,家庭在支持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确立角色定位、提供自由融洽的环境、教育子女和彼此相处,从而促进社会的共存。
在当今社会,我们对恋爱、婚姻和家庭的理解正在不断发生变化,很多关于爱情、性和家庭的观念正在改变。
无论是在国家还是个人的生活中,恋爱、婚姻和家庭仍然被视为重要的关系,但是它们的具体组成机制却有了很大的变化,它们正在不断地变化和演变。
因此,对于恋爱、婚姻和家庭,我们的理解如今更加现代,它们不仅仅是一种支持传统的关系、部落和社会秩序的模式,而且也能够更好地满足个体和社会的需求,使它们变得更加灵活、可选择和包容。
家庭可以在支持个体发展和传统价值观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形成健康、稳定和爱心的家庭关系,促进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发展。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第一节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的概念1、婚姻的定义: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应把握四个层次: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结合;必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家庭的定义: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范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家庭的特征:a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至少有两人。
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条件,有固定身份称谓,家庭成员只能限制在亲属的一定范围内,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b 组成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婚姻,血缘,法律拟制。
c 被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完备的婚姻家庭立法既要注意调整家庭关系,还要注意调整家庭外的亲属关系)d 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物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
婚姻家庭法一方面应规范亲属身份关系,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家庭财产制度。
4、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在本质上,婚姻和家庭都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中,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在微观和现实表现上,婚姻当事人双方组成里最初的家庭,然后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
一般来说,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则包括夫妻的权利义务。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个体化的婚姻是造就家庭的基本动力之一。
因此,婚姻是否稳定,影响到家庭是否稳定,婚姻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家庭的命运。
婚姻家庭的结构与职能5、婚姻的结构:历史上经历了群婚结构、偶婚结构和个体婚结构。
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个体婚的变种。
一夫一妻是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婚姻结构。
6、婚姻的职能:性爱职能、生育职能、扶助职能。
7、家庭的结构:(一)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社会学-10婚姻与家庭

三、过程研究
(一)婚姻准备与结婚 1.婚姻准备 儿童:亲密 少年:知心
青年:吸引
成年:关切与体贴
2.择偶 择偶动机 择偶标准 通婚圈半径 般配程度 家庭因素 择偶经历
• • • • • • • • •
事业型 仰慕型 献身型 谋生型 患难型 唯貌型 重财型 轻浮型 传后型
•
1980年:离婚341000对/结婚7166000对 =4.76%
•
•Leabharlann 1995年:离婚1055000对/结婚9297000对 =11.34%
2009年:离婚1713000对/结婚11458000对 =14.9%
•
2014年:离婚3637000对,27.8%
讨论:离婚的原因与应对
离婚的原因
个人
•家庭≠家族
二、宏观研究
(一)家庭的结构域规模 核心家庭化及其扭转
(二)家庭关系
• 内容:性爱、生殖、亲情。 • 因素:夫妻权利结构、个性异同、交流状况、代际差异、相关 人与事的作用 • 平等与民主意识的增强
(三)家庭功能
个人基本需求的实现
(四)社会影响因素
• 国策——计划生育 • 社会设置——婚姻法
择偶动机
3.结婚
结婚行为的具体形式
结婚投入 结婚对双方的价值
(二)婚姻的维系、发展与破裂
1.婚姻的维系
认定价值
肯于付出 互动能力
2.当前中国婚姻的变化
婚内两性地位与角色在变化
夫妻共同生活目标更难于建立
婚姻目标日益浪漫化 婚姻质量处于中等水平 离婚率迅速上升
第十章 婚姻与家庭
恋爱-择偶 举办婚礼-登记结婚 婚外恋-第三者插足
婚姻是什么,婚姻的意义是什么

婚姻就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契约关系,婚姻的真正意义就是两个相爱的人在一起过平凡的日子,柴米油盐,却倍感温馨。
婚姻泛指适龄男女按照婚姻法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结合,并取得法律、伦理、医学、政治等层面的认可,双方共同生产生活并组成家庭的一种社会现象。
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
根据观念和文化不同,通常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以婚礼的方式来宣告成立。
结婚的原因很多,如法律、情感、经济、精神信仰、社会、个人生活、生理心理的需要。
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
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从本质上看,是双方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盟约。
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使双方结合趋于规范化的主要手段是风俗、伦理和法律。
婚姻家庭法讲义

• 四、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 五、最高法司法解释及有关判例 • 六、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 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 行计划生育。” • 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 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 弃。”
一、群婚制
• 生产关系和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完全一致的。正 因为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不止一次地指出,血缘纽带 在原始社会的生产和生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原始 社会曾经有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人们结成规模不 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 • 原始群体是人类最初的生产和生活组织形式,同一群体 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所以,群体 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用后世的亲属关系来判明的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 比较公认的见解对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表述如下:
•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 的结合。
•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 亲属团体。
• 就婚姻而言:
• 第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制度的确定,是 出于维护两性关系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所谓“同性 婚”,是不符合婚姻的本意和宗旨的。
• 第二,婚姻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这种结 合是为当时社会所认可的,其他非配偶身份的结合, 即使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称其为婚姻。 • 第三,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 就家庭而言:
• 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 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此外,收养也可以成为家庭 关系的发生根据。 • 第二,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 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而异。 • 第三,由于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经济单位,所以家庭 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而亲属(包括某些近亲属)并非都 是家庭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民法典与生活同行婚姻家庭篇文字

民法典与生活同行婚姻家庭篇文字x一、婚姻家庭的性质婚姻家庭是指由一男一女结成终身夫妻关系,并以其为核心生活在一起的家庭。
婚姻家庭有其独特的性质,既是父母子女血缘关系感情的深厚结合和表达,又是夫妻之间的爱情和互相尊重的精神家庭,也是国家法律制度保护的有机社会关系。
二、婚姻家庭的权利义务1、夫妻应当尊重彼此,互相扶助,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
2、夫妻双方应当保护彼此的身心健康,和睦相处,不得侮辱、欺凌或者殴打对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外遇或者脱离婚姻家庭。
3、夫妻一方不得以未经另一方同意,做出影响另一方的教育、活动、工作的决定,不得以未经另一方同意,占有或者支配对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要尊重另一方的家庭、朋友、亲戚和父母,不得损害另一方家人的名誉和权利。
5、夫妻一方应当积极经济支持家庭的日常生活,促进家庭的生活水平,支付家庭的生活费用,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
6、夫妻双方应当合作培养后代,维护子女的利益,依法履行家庭义务,保护子女获得正当的社会关照。
三、离婚家庭的现状和保护离婚家庭具有自身的特点,失去婚姻家庭保障的父母和子女尤其需要法律制度的保护,以避免政府干涉的空间变小,确保受影响家庭有序运行。
1、关于家庭财产的调整和分配。
应制定公平的分割机制,比如离婚前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要公平分配;关于离婚家庭的子女,法律规定要着重强调父母的抚养义务,如果父母离婚后不能共同抚养子女,也应当做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2、关于离婚家庭的支持和保护。
法律规定要对离婚家庭进行综合的社会服务,以保障其合理的经济利益;为了确保离婚家庭的正常运行,应当完善相关的政策,如政府补助等;另外,法律也应当对离婚家庭的政治权利予以保障,确保每个离婚家庭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民主政治权利。
四、其他婚姻家庭的问题1、关于第三方的干涉。
第三者参与婚姻家庭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发展,破坏婚姻家庭的正常稳定,法律规定要对第三方的干涉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
2、关于婚外恋的处理。
婚姻家庭法.ppt

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
1)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国、德国、日本、瑞 士等国为代表,颁布了系统全面的统一成文 法典,将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内容置于民法典 中。
2)英美法系国家一方面以不成文的习惯法和 判例法作为婚姻家庭发的渊源,另一方面通 过一系列的单行法规组成婚姻家庭方面的成 文制定法。
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 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 婚 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一方有 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
为什么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又要规定保护妇女合法 权益呢?
理由有两点:
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的现象。中国妇女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而女人 又天性软弱,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 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
效力 六、收养、扶养、监护制度 七、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八、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第一章 总则
学习要求:了解婚姻、家庭的概念;掌握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掌握婚姻法的概 念特征;掌握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重、难点:婚姻、家庭的概念、特征。婚 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
(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 借婚姻索取财物
1,包办婚姻;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 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2,买卖婚姻;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 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都是包办强迫的,而包办婚姻并非一定是买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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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② 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③ 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 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② 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③ 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⑴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 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⑴ 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⑵ 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组织消费的一个经济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作为经济单位的状况,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⑶ 教育职能。家庭是社会中一个重要的教育单位,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感情联系,生活上和经济上的联系,家庭教育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它的作用是其它教育形式不能替代的。
4. 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⑴ 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⑵ 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⑶ 婚姻家庭制度对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的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5. 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关系? ⑴ 政治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对婚姻家庭的要求; ⑵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 ⑶ 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传统和教育等力量去评断善恶是非,从而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⑷ 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6. 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⑴ 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废除; 13. 论述男女平等原则。 ⑴ 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也是区别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婚姻家庭制度的标志。这一原则要求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压迫。 ⑵ 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历史证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只要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继续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就不可能完全实现。 ⑶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妇女解放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广大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地成为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主人。 ⑷ 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其表现为: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⑸ 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从男女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的过程,就是妇女走向彻底解放的过程。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是男女平等进一步实现的必要条件。 ⑹ 目前,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贯彻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14.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方面的体现) ⑴ 夫妻人身关系方面: ①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③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⑵ 夫妻财产关系方面: ①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③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5. 干涉婚姻自由的主要形式及其异同? ⑴ 包办婚姻。即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⑵ 买卖婚姻。即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但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16. 重婚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原则的严重破坏。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须受法律制裁。它有两种形式,第一是法律上的重婚,而是事实上的重婚。 ⑴ 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 ⑵ 查明为重婚的,其婚姻无效; ⑶ 构成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7. 亲属关系按发生原因可分为几类?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⑴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 ⑵ 血亲。是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血亲关系也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所以血亲又分为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 ⑶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以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8. 等的概念及罗马法计算亲等的方法? 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⑴ 直系血亲,从己身分别向上或向下属,以一世为一亲等。如父母子女为一亲等,祖父母与孙子女为二亲等。 ⑵ 旁系血亲,首先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向下数至与己身计算亲等的对方,世代相加数即为亲等数。因此,旁系血亲无一亲等,只能从二亲等起算。如兄弟姐妹为二亲等,叔伯甥侄等为三亲等。
19. 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 ⑴ 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一方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和双方离婚。 ⑵ 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不能通过法律和其他手段人为的加以解除,因此,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的可变性,决定了它既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现存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⑶ 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但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婚姻法对此无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20. 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上的效力? ⑴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⑵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⑶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⑷ 父母与子女间的有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义务;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兄弟姊妹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1. 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⑴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得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 ⑵ 近亲属可依法对失踪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和撤销失踪宣告、宣告死亡和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 ⑶ 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上述亲属均可作为遗嘱继承人。
22. 聘娶婚的内容及实质? ⑴ 聘娶婚通行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是指以男家向女家交付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要件的婚姻,在婚姻关系的形成上,聘娶婚要求严格履行礼制要求的程序。 ⑵ 早在西周时期就创制了“六礼”。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所谓六礼,即:纳采,男家委托媒人求亲;问名,男家遣媒问明女子的生辰;纳吉,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纳征(纳币),男家送交聘礼达成婚约;请期,男家择定婚期;亲迎,迎娶新娘。此后,再经“庙见”,女子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 ⑶ 聘娶婚以纳征为中心,聘财多寡依双方的身份、地位而定,其实质是变相的买卖婚姻。
23. 婚约的历史发展阶段及其特点? ⑴ 早期型婚约。主要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婚约,它具有重要的作用和较强的效力。 ① 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无婚约的婚姻往往被视为无效; ② 婚约一经订立,便产生法律效力,无故违约要受到法律制裁; ③ 婚约往往是包办买卖婚姻的产物,大多由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尊长代为订立。 ⑵ 晚期型婚约,即近、现代婚约。与早期型婚约相比,其性质、内容、作用和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 ① 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立婚约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② 婚约的订立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完全否定了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定约的权力,一般均为非要式行为; ③ 婚约无人身约束力,不因订婚立而发生必须结婚的义务,法院不受理婚约履行之诉; ④ 婚约可凭双方或一方的意愿而随时解除。有些国家对一方过错而解约造成他方“精神损害”的情况,在法律上赋予受害的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力。
24. 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和有关处理原则? ⑴ 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⑵ 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或一方解除婚约无须征得对方同意,也无需经过法律程序; ⑶ 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
25. 结婚成立的实质要件? ⑴ 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⑵ 到达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⑶ 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⑷ 须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⑸ 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