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25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云南省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口岸收费的统一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边境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边境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实施边防检查、海关监管、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的收费和边境贸易收费(统称边境口岸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边境口岸收费单位为:

(一)国家设在边境的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

(三)边境口岸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指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机关。

除上述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在边境口岸设卡收费或者“搭车”收费。

第四条省物价、财政部门是边境口岸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边境收费行为和收费收入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边境收费的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口岸管理、对外贸易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边境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边防检查收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执行:

(一)《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每证10元,附页签证每证0.3元;

(二)境外边民当天出入境《入境卡》,每证0.3元;

(三)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每人每日50元;

(四)《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当日入出境多次有效);

1.4吨以上载重汽车每辆4元;

2.小型车辆、客货两用车、手扶拖拉机每辆2元;

3.摩托车、木船每辆(只)1元;

(五)《机动车辆进入姐告通行证》(当日进出多次有效)每证2元;

(六)《船舶航行查验卡》(只限澜沧江一次往返有效)每证50元。

采矿用地改革试点

国土资源部批准云南磷化磷矿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近日,国土资源部下文批准云南磷化磷矿露天采矿用地模式改革试点方案,同意在云天化集团所属企业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昆阳、晋宁、海口、尖山4个露天磷矿开采区开展采矿用地模式改革试点。这是云南省唯一获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采矿用地试点单位。云南磷化磷矿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该试点工作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要求,在试点矿区范围内,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规划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采取分区实施、到期归还的做法,以临时用地模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采矿用地复垦规划,明确复垦还地的时间、周期和质量要求。在试点过程中,要加强监管,采矿作业完成后,要按照土地复垦的要求和标准,做好采矿用地的复垦工作。云南磷化采矿用地模式改革试点方案获准实施后,将有效解决长期困扰公司的采矿用地问题;同时试点方案也对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都将产生重要作用 .

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探索尾矿库用地管理新模式,建立合理的用地机制,严格规范尾矿库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尾矿库用地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0】3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科学规划。尾矿库用地规模要符合选矿厂设计方案及尾矿定额指标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用地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用地单位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经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使用土地。 第四条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复垦规定承担复垦义务。尾矿库用地原则上只占用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耕地除外)的,用地单位在尾矿库服役期满后,及时将尾矿库复垦为农用地,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五条申请用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采矿(选矿)手续合法完备的采矿(选矿)企业; (二)经过有批准、核准权限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核准立项;(三)环境评价报告通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在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请用地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尾矿库用地申请书; (二)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土地的村委会签定《尾矿库用地协议书》。协议中应包括拟使用土地面积、地类、使用方式、年限、补偿标准及《尾矿库复垦设计方案》,尾矿库服役期满经复垦后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承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三)有批准、核准权限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的立项文件;(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评价报告; (五)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关于尾矿库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文件;(六)在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文件;(七)尾矿库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图件和电子坐标。 第七条用地审核程序: (一)用地单位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书面申请;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安监部门到现场核查,确定用地位置,核实地类和用地面积;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提交资料进行初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出具尾矿库用地的批准文件。 (四)在与尾矿库有直接关系的村庄公示七天。 第八条尾矿库用地核准使用年限须与尾矿库设计服役期限一致。超期用地需在生产服役设计期满前半年内提出用地延期申请。 第九条认真做好复垦验收工作。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闭库手续,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尾矿库复垦设计方案》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用地单位必须按要求重新复垦或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浅析云南边境贸易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

毕业论文 题目浅析云南边境贸易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 英文题目Brief Analysis of Yunnan Frontier's Trade Status、Problems and Development Strategies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报告》院(系):

摘要 云南是我国的西南大门,与缅甸、越南、老挝三国接壤,山水相依,边境线总长4060千米,具有连接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的地理区位优势。改革开放至今,云南在对外开放政策的指引下,致力发展边境贸易,并形成以内地经济为依托,以经济技术合作为重点,不断的开拓周边国家市场的局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集团化和中国的WTO进程不断深入,云南边境贸易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云南边境贸易现状问题

ABSTRACT Yunnan is the gate of China's southwest , bordering with Myanmar, Vietnam, Laos. The border line reach to 4060 km , which has advantages in connecting the local market and the foreign market . Reform and opening up to date, with the guidance of open policy ,Yunnan makes the great effort to develop border trade and forms Situation with bais of the mainland economy, the focus on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continuously opening up the market situation in neighboring countries. As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regional groups and China's WTO process continued developing , the development of border trade in Yunnan will face with tremendous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KEYWORDS】Y unnan Frontier trade Status Problems

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 案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 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组织指挥体系 工作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测预警 预防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

信息报送和处理 指挥与协调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宣传报道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 社会救助 总结 6 保障措施 通信与信息资源保障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 附则 名词术语、缩写的定义与说明预案管理和更新 预案解释部门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森林火灾是突发性高、持续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会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巨大的损失,威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森林火灾的扑救,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做到森林防火工作早投入、早发现、早报告、早扑救。 编制目的 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努力提高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能力,减少森林火灾,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努力防止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迪庆藏族自治州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开发区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云南二调新增耕地核定方案

玉国土资〔2010〕139 号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转发部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 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文件 的 通 知 各县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 为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确切掌握耕地现 状情况,合理保护耕地。现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 资源部办公厅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 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务必高度 重视,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对照《核定审查实施方案》,筛 选好作业单位,尽快开展工作,并于8月底前形成县级二调 新增耕地成果上报玉溪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 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核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耕地增加政策通知1(共印8份)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2010年6月25日印发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增加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新增耕地(以下简称“二调新增耕地”)是指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耕地汇总面积与2008年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耕地汇总面积相比较多出的耕地,且属于自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相关图件上标示过的耕地。 二、云南省二调新增耕地的位置和面积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核定。核定后的新增耕地,通过土地整治达到相关规定的质量,经申请确认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核定耕地增加条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耕地汇总面积

边境条例修改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三款,第一款:“本条例所称边境管理是指国界管理和边境地区管理。”第二款:“国界管理包括国界线及其标志的管理;边境地区管理包括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和边境禁区的管理。”第三款:“边境管理区一般是指沿国界的乡、镇、农牧团场管辖区域;边境地带是指紧靠国界线两千米以内的区域,但距国界线最近处不得少于二十米;边境禁区是指在边境管理区的某些区域划定的特别控制区。” 二、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边境地带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和边境禁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边防管理需要划定和调整,统一制作、设立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标志的维护。”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应当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不得为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边境管理区收留、安置无有效证件人员。” 六、第十八条修改为:“非边境管理区的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边境管理区住宿的,留宿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姓名、住址、来往事由等情况予以记录,并于24小时内到边防派出所申报登记。” 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边境地带放牧应当有人跟群看护,防止牲畜越界。我方牲畜越入邻国境内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由公安边防部门协调处理,个人不得越界追赶;对邻国交回的我方牲畜,由公安边防部门接收,经畜牧部门检疫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贸易区和旅游区(景点)从事贸易、旅游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服从公安边防部门的管理。”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边防公安检查站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边防公安检查站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阻碍边防公安检查站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十、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项修改为:“未持有效证件进入边境管理区的;” 第(二)项修改为:“为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的;” 第(四)项修改为第(三)项:“收留、安置无有效证件人员的;”

第四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

第四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 执法事项(12项) 一、昆明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3项)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征调人员及物质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2.根据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3.根据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二、昆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4项) 1.防汛调用物资、取土、伐木及其补偿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

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2.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3.水库、水电站、湖泊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审核及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防洪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下列规定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坝高50米以上或者库容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和重要的中型以上水电站以及滇池、洱海、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泸沽湖、程海、阳宗海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其他中型水库、中型水电站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库、小型水电站以及其他重要湖泊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地(州、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三)其他小型水库、小型水电站、湖泊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4.强制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内的一切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当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综合手段,依法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员负责区(镇)的土地管理工作,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主管本区域内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和发证等工作;(三)负责审查、上报、批准本区域内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四)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五)对本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六)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案件,调处、解决土地纠纷;(七)统一征收土地管理的各项费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参加城乡建设项目的选址,初步设计的会审,并参加竣工后的工程验收;(九)办理奖惩事宜。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七条全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确认其所有权。[!--empirenews.page--] 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其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第十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全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村民使用的自留山、自留地、承包地、宅基地等,下同)不准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村民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只能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一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程序处理:(一)争议双方在同一乡(镇)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二)争议双方不属同一乡(镇),而又在同一县(市)的,由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三)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县(市),而又在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四)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省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争议双方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

边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第三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第五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询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普通护照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具有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对符合签发规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加注,并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关于程海湖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永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程海湖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 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丽江市人民政府: 根据?云南省九湖办关于对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预通知?要求,我局对程海湖“十一五”规划及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程海湖“十一五”规划及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 五年来,县人民政府贯彻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程海湖“十一五”规划和?程海湖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的各项要求,针对程海湖的环境状况提出了“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污水防治为中心,实施好程海湖面源污染治理、螺旋藻养殖废水处理、绿化造林、小流域综合治理、流域生态水利建设五大工程,确保程海湖碧水清波和可持续发展”的思路,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点源控制的两个项目 1.县城排污管网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内容:新建县城至污水处理厂的截污干管13.116公里,管径DN300-DN900;在县城西北角加油站旁新建一座投资150.19万元、日提升能力6500立方米的污水提升泵站及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为1502.40万元。项目可研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以云发改地区[2005]871号文批复,项目初步设计由云南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云建城[2007]305号文批复。 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已按批复规模完成13.189公里截污干管埋设,具体如下: (1)县检察院沿王家河东岸向南至污水处理厂、环城南路西路标段完成4.824公里的截污干管埋设; (2)县皮防站至王家河东岸标段完成2.223公里截污干管埋设; (3)卷槽沟到西山路标段完成0.752公里截污干管埋设; (4)北二环路建设工程完成3.17公里截污干管埋设; (5)西山路至提升泵站段完成1.95公里截污干管埋设; (6)县城环西路至北二环路段完成0.27公里截污干管埋设。 2.县城及程海湖周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 项目内容:永胜县城及程海湖周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总投资3752.99万元,其中县城部分工程概算投资2344.76万元,程海湖周部分工程概算投资1408.23万元。永胜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地点为距县城 3公里处的打靶箐谷地,设计日处理垃圾73吨,总库容33.5万立方米,工程概算投资2344.76万元;程海湖周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地点为程海镇东南侧2公里处石弯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3〕46号 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 根据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文件及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计价格[200 2]46号)及《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7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地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号主席令)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具体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时,可以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实施征地时,相应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商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未签订征地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具体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土地出让时不再另行收取。 三、负责征地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必须按照协议内容,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或个人)一次交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或个人)。 四、征地管理费标准: (一)一次性征用耕地在35公顷(含)以上,其它土地70公顷(含)以上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1%收取;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03-24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

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协议、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第二章国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国界线的清晰稳定,保持界碑(桩)以及其他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的完好,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外事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者重建,应当由外事部门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供协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 (二)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 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通行证件的管理,维护边境管理区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边防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全国《边境通行证》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出边境管理区证件 第五条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六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七条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须分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 第三章《边境通行证》的申领 第九条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第十条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访谈]湖水清 旅游兴——《中国环境报》记者对话云南省丽江市市长王君正

和谁对话? 王君正,1963年5月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博士研究生学历,1988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委办公厅正处级秘书,云南省昆明市委副书记、市委宣传部部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现任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市长。 为什么对话? 近年来,云南省丽江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工作全局,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正确处理泸沽湖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我们想了解丽江如何在旅游开发中坚持以自然为本的原则,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王君正怎么说? 保护与发展,关键在于科学合理的规划,重点在于精细的管理和服务,根本在于切实掌握好度。守护好泸沽湖Ⅰ类水质,就是保护旅游发展的生命线,也是保护云南名副其实的高原湖泊明珠,更是为今后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对话人王君正云南省丽江市市长

采访人中国环境报记者郑劲松见习记者资敏 点击一 焦点关注 丽江如何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态和谐发展之路 关键思路 把自身的发展放到全国、全省的大局中思考和谋划,从实际出发,突出比较优势,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 记者:您曾说过“丽江正走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态和谐发展之路。”这句话应该怎样理解? 王君正:云南省丽江市是一个集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记忆遗产3项世界遗产于一身的城市,山川秀丽,民风淳朴。丽江地处青藏高原与云贵高原之间的连接部位,境内山峦高耸,峡谷深嵌,江河跌宕。金沙江流经丽江651公里,径流面积两万多平方公里,是长江中下游地区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同时也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地区之一。境内分布有中国1/3以上的高等植物和动物种数,有植物1.3万多种,其中药用价值较高的中草药1000多种,是多种中药材的产地。丽江是世界上分布地海拔最高的珍稀灵长类动物——滇金丝猴的主要栖息地,也是全球景观类型、生态系统类型和生物特种最丰富、特有物种最集中的地区之一,有788种陆生脊椎动物,其中约200种属于喜马拉雅山地区——横断山区特有种。如此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在世界上均属罕见。

恢复林业实施方案技术

改建占地22800平方米开采生产矿区范围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恢复 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技术方案 根据玉溪守兴砂石料场与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签订的合同,改建占地22800平方米开采生产矿区范围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编制由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规划设计室承担完成。为保证成果的质量,项目组依据国家林业局及云南省林业厅有关规程、规范,结合变电站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此技术方案。 一、工作依据 玉溪守兴砂石料场与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签订的《改建占地22800平方米开采生产矿区范围使用林地可行性调查及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编制合同书》及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生产技术处下达的任务通知书。 1法律法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2000年1月29日起施行); ⑶《云南省森林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2011年3月5日起施行); ⑸《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11年1月25日修订); 2规程规范 ⑴《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1部分:通则》(DT/T 1031.1-2011); ⑵《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护技术规范》(GB 50433-2008); ⑶《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 3政策文件 ⑴云南省林业厅文件《云南省林业厅印发<云南省临时占用林地项目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林林政…2012?64号); ⑵云南省林业厅文件《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探矿、露天采矿、挖沙、采石、取土等使用林地纳入临时占用林地管理试点的通知》(云林法策…2013?1号)。 ⑶玉溪市林业局文件《玉溪市林业局关于转发<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探矿、露天采矿、挖沙、采石、取土等使用林地纳入临时占用林地管理试点>》的通知(玉林发…2013?18)。 (四)工程设计文件

云南省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用住宅占(使)用农村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宅基地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和民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总量实行严格计划控制,对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再新增宅基地规模。 鼓励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进行农村住宅建设。 第七条农村住宅的建设标准应当按照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 前款范围以外,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八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占用林地,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农村住宅,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造农村住宅。 在公路、河道两侧或者高压线下安排宅基地,还应当符合交通、水务、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申请建设农村住宅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年满18周岁已独立成户且无宅基地的; (二)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者确需易地新建房屋的;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分户建房的; (四)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以及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等公共利益占用宅基地,需要重新调整的; (五)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重新调整的;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到农村落户和回原籍定居,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一户已拥有一处已达到标准宅基地的; (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三)将原宅基地改变用途,用于出租、兴办企业或者其它经营性用途的; (四)将原住宅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让给不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以户为单位,每户人口以农村户籍实有人数计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主城城市规划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镇)规划范围内,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其他区域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25平方米,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可以适当放宽,但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协议、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第二章国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国界线的清晰稳定,保持界碑(桩)以及其他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的完好,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外事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者重建,应当由外事部门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供协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 (二)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 (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 (四)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

边境作业法规宣传单

边境作业法规宣传单 《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节选) 第三章边境管理 第十一条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应持以下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一)常住边境管理区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居民证》;(二)非常住边境管理区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进入边境管理区,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常住边境管理区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持当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件;非常住边境管理区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持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得组织、运送无证人员、持无效证件人员或非法越境人员入出边境管理区。 第十三条进入边境管理区从事测绘、勘探、考古、科研、摄影、摄像、采访、采风、建筑、采伐、开荒、采矿、捕捞、狩猎、采药、流筏、摆渡和进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审核后,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在规定的时间、规模、范围内活动。 第四章边民往来

第十八条根据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双方边境居民持有效证件临时进入邻国边境地区的,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探亲访友、求医治病; (二)从事边境贸易; (三)其他正常的民间往来活动。 第十九条常住边境管理区内的我国边民前往邻国境内,应持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居民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第二十条境外边民需在我境内留宿的,应持边民有效证件,并在公安边防部门登记。留宿人或为留宿人提供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公安边防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第二十一条对进入我边境的邻国边民要求定居的,当地政府应动员其返回,经劝阻无效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强行遣送出境。 第二十二条按照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双方边境居民可以在规定的区域、时间、头数和面积过境放牧、耕作。 第二十三条我方牲畜进入邻国境内的,不得越界追赶,待双方会晤时向对方索要。邻国牲畜进入我国境内就地赶出,不得藏匿、使役、买卖、宰杀和私分。邻国交回的我方牲畜,由我动物检疫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进行动物检疫后交还失主,找不到失主的,将牲畜交当地乡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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