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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发展历史与政治价值

人权的发展历史与政治价值

人权的发展历史与政治价值
人权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但现代人权的概念和实践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和美国独立战争。

人权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自由主义、福利主义、文化多元主义等。

现代人权的核心是普遍性、不可侵犯性和平等性,其中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

人权的政治价值在于保障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促进社会公正和民主政治,维护国际和平与合作。

人权的政治价值还体现在国际关系中,作为国际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和标准,人权成为国际合作和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同时,人权的政治价值也受到挑战和争议,例如在不同文化和宗教背景下,人权的实践和理解存在差异和冲突。

因此,人权的发展和实践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创新,以适应不同时代和环境的需求。

世界历史上的人权思潮与人权保障

世界历史上的人权思潮与人权保障

世界历史上的人权思潮与人权保障人权是指人类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然而,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人权的理念与保障并非一蹴而就。

本文将通过回顾世界历史上的人权思潮与人权保障的发展,以展现人权观念的演进和不断完善。

一、古代人权思潮的初现古代的人权思潮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例如,古希腊的民主制度在制约君权、保护平民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而古罗马法也对人身自由、财产权等进行了保护。

这些早期的人权思潮为后来的人权理念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中世纪的人权困境然而,中世纪的欧洲却是人权保障的低谷期。

在这个时期,封建制度的确立与教会的统治使得人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

奴隶制度、审判不公、压迫和迫害等问题屡屡出现。

在这个时期,人权思潮受到了严重的压制。

三、启蒙运动与现代人权思潮的兴起17世纪的启蒙运动为现代人权思潮的兴起埋下了伏笔。

启蒙思想家们强调人的理性和平等,主张摒弃专制主义,倡导人民的权利与自由。

其中,伏尔泰、孟德斯鸠等思想家为人权思潮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思想为后来人权宣言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四、美国独立宣言与人权的确立18世纪美国的独立宣言是人权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它宣布了人人生而平等,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等。

独立宣言的确立,对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成为人权保障的重要里程碑。

五、法国人权宣言与法制的进步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为人权思潮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

法国人权宣言的颁布,明确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它的确立使得法律与人权的关系得到明确。

法国人权宣言的出台,标志着人权保障进入了法制化的阶段。

六、联合国人权宣言与国际人权保障随着世界两次大战的结束,为了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联合国成立并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

该宣言确立了人权保障的国际标准,包括了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内容,它为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提供了统一的框架和准则。

西方人格权发展的历史线索及其启示

西方人格权发展的历史线索及其启示

西方人格权发展的历史线索及其启示
曾凡昌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年(卷),期】2011(033)002
【摘要】法律人格具有作为"主体资格"与"权利客体"这两个矛盾范畴方面同时使用的特征,这是人格权立法难点之所在.西方人格权发展的基本路径是:法律人格在初期具有浓厚的身份性,然后,立法对法律人格进行了伦理性确认和权利能力的抽象规定,继而以人格权的形式出现,并以日益扩张的工具性立法技术对其保护.西方社会深厚历史、社会渊源与哲学理论根基促使人格被纳入民法调整的视野和领域.这一人格权的历史发展线索对于我国当下的人格权立法无不具有启迪作用和借鉴意义.【总页数】10页(P55-64)
【作者】曾凡昌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3.9
【相关文献】
1.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发展变化及其对我国民商法典的启示 [J], 王明锁;郑奇
2.国家治理逻辑下的税收制度:历史线索、内在机理及启示 [J], 卢洪友;张楠
3.超导研究的历史线索及启示 [J], 王新荣;朱斌
4.人格与人格权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 [J], 何建国
5.西方社会制度价值观念的历史线索与评价 [J], 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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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历史上的人权与民主运动

世界历史上的人权与民主运动

世界历史上的人权与民主运动人权与民主是当今世界各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而这些价值观念的形成与推动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本文将会从不同角度探讨世界历史上的人权与民主运动,并分析其对社会的意义与影响。

一、古代人权与民主的雏形在古代社会中,人权与民主的概念并不像现代社会那样普及和明确。

然而,我们可以从古代的一些事件和思想中找到人权与民主的种子。

1. 古希腊的民主实践古希腊被誉为民主的发源地,其政治制度的兴起直接影响了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

古希腊的城邦制度中,公民有平等的参政权,可以参与政府决策。

虽然古希腊的民主有局限性,但它为后来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

2. 罗马法的制定罗马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也是最具影响力的法典之一。

罗马法通过保护公民的权利,并将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为后来的人权保护奠定了基础。

这一法典的影响在中世纪以及现代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

二、启蒙时代与人权的兴起18世纪的启蒙运动为人权与民主的兴起提供了理论和思想基础。

启蒙思想家们开始质疑封建制度和君权神授的观念,主张人人生而平等,享有天赋人权。

1. 法国大革命法国大革命被视为现代人权与民主运动的里程碑事件。

1789年,法国人民推翻了旧制度,宣告了人权、平等和自由的理念。

虽然法国大革命后出现了一系列的动荡和政治变革,但这一事件毫无疑问地推动了人权与民主价值观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与发展。

2. 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的发布揭示了人权的概念,指出人民有权追求自由、幸福和公正。

这一宣言为美国独立战争奠定了基础,并对后来美国宪法的制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美国的人权保护制度不仅对全球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

三、现代人权与民主的推进随着工业革命、科技进步以及社会主义思想的兴起,人权与民主运动在20世纪得到了推进与发展。

1. 联合国人权宣言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的发布标志着全球人权保护的重要进展。

这一宣言确立了人权的普遍价值,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公民权利等。

世界历史中的人权进程

世界历史中的人权进程

世界历史中的人权进程人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的基本人类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

在世界历史的长河中,人权进程发展的道路曲折而漫长,经历了许多挫折和艰辛。

本文将从古代、中世纪、近代及现代四个时期,介绍世界历史中的人权进程。

古代时期古代时期,人权概念的形成尚未得到充分的重视,社会制度多是以奴隶制为主导。

然而,古代人类社会已有一些对人权的雏形尝试,例如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学派提出了“仁爱”和“天命”的理念,倡导人与人之间要相互尊重以及天命平等。

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也提出了一些人权的思想,主张奴隶不应该被剥夺人的尊严。

中世纪时期中世纪是人权进程相对停滞的时期,封建主义的兴起使得社会阶级分化更加严重,农奴制度盛行。

欧洲的宗教界在某种程度上掌握着权力,对异端思想进行镇压,导致了人权的倒退。

然而,中世纪也出现了一些保护人权的努力,例如英国的《大宪章》在1215年的签署,确立了人权与自由的基本原则。

此外,伊斯兰世界在10世纪至14世纪期间也取得了相对较为宽容的政治和宗教制度。

近代时期近代时期,人权进程开始逐渐加速。

启蒙运动的兴起为人权的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启蒙思想家们如伏尔泰、卢梭等倡导人的理性和平等权利。

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的发布尤为重要,它们明确规定人民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些宣言的出现影响了整个世界,鼓舞了其他国家对人权的追求。

现代时期现代时期,人权进程进一步加快。

20世纪的世界两次大战使人们意识到追求世界和平与人权的重要性。

联合国成立后,1948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成为了人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其中确立了一系列宽泛的人权原则,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禁止酷刑等。

此后,各国政府在国内立法以及参与国际人权事务中逐渐重视人权保护。

然而,人权进程的推进依然面临挑战和阻力。

世界上仍存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人权状况堪忧,如言论受限、宗教迫害、性别歧视等问题。

人格权 法

人格权 法

第二节 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为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
法律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 3.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二、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立法创新
(一)《民法典》对人格权法立法体例的创新 (二)《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性质的创新 (三)《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体系的创新 (四)《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类型的创新 (五)《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内容的创新 (六)《民法典》对人格权行使规则的创新 (七)《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方式的创新 (八)《民法典》对人格权具体保护方法的创新
第二章 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 人格权的客体
一、人格
人格概念的沿革
人格概念的含义
法人、非法人 组织的人格
二、人格利益
(一)人格利益的概念和特征 (二)人格利益的类型 (三)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而不是人格
三、人格利益准共有
(一)人格利益准共有的概念 (二)人格利益准共有的法律特征 (三)人格利益准共有的范围 (四)对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的法律调整
3.电动机应在整个运行范围内,具有很高的效率,以提高一次充电的续驶里程。
驱动电机系统概述
四、电动汽车对电动机的要求 4.电动机应能够在汽车减速时实现再生制动,将能量回收并反馈给蓄电池,使得电
动汽车具有最佳的能量利用率。 5.电动机应可靠性好,能够在较恶劣的环境下长期工作。 6.电动机应体积小、质量轻,一般为工业用电动机的1/3~1/2。 7.电动机的结构要简单坚固,适合批量生产,便于使用和维护。 8.价格便宜,从而能够降低电动汽车的整体价格,提高性价比。 9.运行时噪声低,减少污染。

世界历史上的人权与自由

世界历史上的人权与自由人权与自由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世界历史上的重要议题。

几千年来,人权与自由的兴起与发展经历了漫长而艰辛的历程。

本文将回顾人类历史上的一些重要事件和思想,探讨人权与自由的起源、发展和挑战,以及对人权与自由的思考。

第一部分:人权与自由的起源人权与自由的理念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的起源。

在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等文明中,人们开始提出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概念。

例如,古希腊的民主制度为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古罗马法律也保障了个人的权利。

然而,真正意义上的人权与自由的起源要追溯到近代启蒙运动时期。

启蒙运动思想家们提出了个人权利的观念,如约翰·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弗朗西斯·培根的人权概念等。

这些思想家们认为,每个人都天生具有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第二部分:人权与自由的发展近代历史上,人权与自由的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阻力。

但这并没有阻碍这一思想的传播和发展。

18世纪的美国独立战争是人权与自由的重要里程碑。

美国独立宣言中提出的“人人生而平等,拥有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成为后来世界各国宪法的重要参考。

19世纪的法国大革命将人权与自由的理念进一步推向高潮。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发表,正式确立了人权政治的原则,并对后来的人权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世纪是人权与自由迅速发展的时期。

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以及种族隔离、战争罪、种族灭绝等人类历史上的恶行使人们更加意识到人权与自由的重要性。

联合国成立后,人权宣言的通过标志着全球对人权的共同承诺和努力。

第三部分:人权与自由的挑战人权与自由的发展也面临着来自各种力量的挑战。

在全球范围内,依然存在着极权主义、恐怖主义、种族歧视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国际社会不断努力推动人权的普遍性和尊重。

此外,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人权和自由的议题也得到了新的关注。

网络空间的出现给人们表达意见、获取信息的渠道带来了便利,然而,网络也带来了侵犯隐私、言论管制等问题,对人权与自由提出了新的挑战。

历史上的人权运动

历史上的人权运动人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尊严权。

然而,这些权利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一场场人权运动的不懈努力才得以确立和保障。

在历史的长河中,人权运动涌现了许多英勇的人物和事件,为我们争取了更多的自由和尊严。

一、奴隶制度的废除奴隶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残酷的剥削制度之一,奴隶被剥夺了自由和尊严,成为主人的财产。

然而,奴隶制度的废除并非易事,需要一场艰苦卓越的人权运动。

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欧美国家,奴隶制度逐渐受到质疑和反抗。

其中,英国的威廉·威尔伯福斯和美国的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等人成为了奴隶制度废除运动的领军人物。

威尔伯福斯是一位英国议会议员,他通过演讲和写作,揭露了奴隶制度的残酷和不人道,呼吁废除奴隶贸易。

他的努力最终促使英国议会于1807年通过了《废奴法案》,禁止英国商人参与奴隶贸易。

此后,威尔伯福斯继续致力于废除奴隶制度的斗争,直到183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废奴法案》,彻底废除了奴隶制度。

与此同时,美国的道格拉斯也在为废除奴隶制度而奋斗。

道格拉斯是一位逃离奴役的黑奴,他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演讲,揭示了奴隶制度的罪恶和黑暗。

他成为了废奴运动的重要声音,为黑人争取平等权利,反对奴隶制度的合法性。

道格拉斯的努力最终为美国内战的爆发奠定了基础,1865年,美国通过了《第13修正案》,正式废除了奴隶制度。

二、妇女争取平等权利妇女长期以来被剥夺了许多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财产权。

然而,妇女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逐渐崛起,为妇女争取了更多的自由和尊严。

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欧美国家,妇女权利运动逐渐兴起,其中英国的艾米莉亚·潘克赛特和美国的苏珊·安东尼等人成为了妇女权利运动的领军人物。

潘克赛特是一位英国妇女权利运动的重要人物,她通过演讲和写作,呼吁妇女争取选举权和平等权利。

她成立了英国妇女社会和政治联盟,组织了一系列示威和抗议活动。

19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之辩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9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之辩张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键词: 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德国民法典名誉内容提要: 19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硕果累累,其发展道路虽曲折,但学者多赞同之。

日耳曼法学派是德国人格权理论的完成者,基尔克创建了完整的人格权理论体系。

相关理论在德国民法典立法过程中被反复论辩,然最终却被放弃,此为潘德克吞法学形式逻辑的败笔。

随着民事立法进程的向前推移,人格权日渐成为我国公、 [1]私 [2]法学界的研究重点。

在已有著述中,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皆注意到对人格、人格权及其与人身权、身份权的关系的历史梳理, [3]此种正本溯源的研究对缺乏人格权传统的中国具有基础意义。

然而,在这些文献中,尽管德国民法典之后(20世纪)的人格权法制发展得到了极大重视,但对德国民法典之前(19世纪)人格权理论争辩的梳理和反思却付之阙如,此为我国人格权研究中的一大智识缺憾。

一历史法学派:人格权理论的曲折发展(一)萨维尼:人格权存废之辩的开启者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萨维尼是近代德国私法奠基人,氏在其《当代罗马法体系》第1、2两卷中,运用康德和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将人作为“整个私法推理的起点” [4]和“整个私法关系的中心”,他把每一个人当作由其自己的意思支配自己的法律主体。

[5]此外,萨维尼还承认人具有一般的权利能力,所有现存的根据道德上的自由而产生的权利,应被作为最初概念的人或法律主体所享有。

[6]萨维尼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一个依个人意愿而独立支配的确定领域。

[7]此皆表明,萨维尼将人作为其法律思想的核心,人这一概念在萨维尼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中枢地位。

但是,萨维尼并不承认人格权,也不承认一般人格权, [8]反而对此持批评态度。

[9]虽然萨维尼认为,人的意志能够对人产生效果,但其坚决拒绝承认所谓的原权利。

[10]一个人是不能拥有对自己的身体及其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的,否则人就会拥有自杀的权利。

世界劳动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历史演变

世界劳动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历史演变作为人类发展的历程之一,工业化对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种变迁过程中,人类的劳动条件和权益也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从最早的底层劳工反抗,到现在各国制定的劳动保护法律,本文将追溯世界劳动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历史演变。

一、劳工反抗与劳工组织崛起18世纪末期,人力无法满足工业化大规模需求的情况下,人们利用机器取而代之,以提高生产效率,从而进入了机械时代。

但底层劳工的工作条件极度恶劣,其毫无保障的工资、工时以及职业安全等成为社会问题弊端之一。

在此背景下,劳工组织的崛起被认为是社会对劳动力生存权的一种反抗。

最早的劳工组织可以追溯到英国的纺织工人组织,旨在争取工资和工时方面的权益。

后来,英国的蜘蛛网系统、煤矿工人联盟等劳工组织的建立,为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到了19世纪,劳工组织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东欧国家中,波兰人因为工作条件糟糕的问题,在1842年成立了波兰工会。

同一时期的德国,马克思·恩格斯成立了国际武装工人协会。

这些组织运动,强调了劳工权益的需求,导致工厂和企业管理人员带着“压迫”标签,在劳工纠纷处理过程中面临更多的外部干扰。

二、劳工保护法律的制定现代劳动保护的起点可以追溯到英国的1802年《工厂法》。

此法将工人最小年龄限制为9岁并限工时为12小时。

此举标志了英国实施现代劳动保护制度的开始,也拉开了人权保障法律的序幕。

1869年,美国纽约成立了国家劳工委员会,以监督和实施劳工权益保护法律。

到了1891年,美国终于通过了《安全优先法》,这一重要法律中规定了一些安全措施,如一定时期内的安全检查、关闭危险设备和设立紧急出口等,从而在事故中避免了工人遭受伤害。

同时,20世纪初期,各国纷纷制定严格的劳动法律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例如,德国在1902年通过了《工人的安全法规》。

多数文明国家开始制定强制性的工商法律,大力推行劳工安全保障措施,以建立健全的劳动权利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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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杨立新 孙博 上传时间:2001-8-29 浏览次数:6615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人格权是最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在国外,人格权是近现代法律正式确立的法律概念,但是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尤其是对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却具有悠久的历史。分析、研究国外人格权的历史发展,对于我国更好地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完善我国人格权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国外人格权的历史发展作以下分析论述,供国内立法和学术研究参考。

一、关于物质性人格权的立法 对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国外立法经历了同态复仇、自由赔偿、强制赔偿和双重赔偿四个时期。 1、同态复仇时期。 在远古社会中,最早由法律保护的人格权是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任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都被视为严重的犯罪。同样,对于伤害他人身体、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也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这种最早的对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法律保护,就是由受害人及其血亲对加害人进行同态复仇。当时的复仇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外的血族复仇。是基于“血族连带责任”观念发生的保护方法。被害人的血族对杀人者的血族,采用集团方式,举行血斗。对于伤害身体,则采“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方式,伤害加害人或加害人之血亲,但以采用同程度的损害为限。另一种是对内的复仇。一般采用宗教方式,对于被复仇者,宣布剥夺其一切权利,视同禽兽,人人得而诛之。这种野蛮的法律保护方法,与当时社会的文明程度相适应,按照当时的价值尺度来衡量,却是最公平不过的。

2、自由赔偿时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对人的物质性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方法产生了某些变化,逐渐地产生了一种用金钱赔偿方法替代同态复仇的变通方法。受害人及其血亲有权进行选择,或者放弃复仇的权利而接受赔偿,或者拒绝接受赔偿而坚持实行复仇。最初,赔偿并非由金钱支付,而是支付马匹或者其他牧畜,继而,改由金钱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这种人身损害赔偿,严格地说,并不是真正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是对加害人及其血亲放弃复仇权利所给予的报偿。这种制度,早在习惯法时期就已经产生,延续很久,直到罗马法早期,仍有这种规定。《十二铜表法》第8表第2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在此之前的《汉穆拉比法典》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即一方面规定对伤害他人者应予赔偿,另一方面又规定可以同态复仇。就个人利益而言,放弃复仇而接受赔偿,对受害人明显有利;就社会利益而言,选择赔偿而放弃复仇,减少了不必要的的人身损害,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这既反映了时代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也体现了人类价值观念的变更,为科学的物质性人格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强制赔偿时期。 自由赔偿时期对物质性人格权法律保护的有益尝试,为后世的强制赔偿时期开启了大门。强制赔偿首先对身体健康权的轻微伤害适用,规定禁止复仇,均强制以赔偿代替;对于杀人、重伤还可以选择赔偿或复仇。至罗马最高裁判官法,最终确立对人身体、健康、生命的侵害一律实行强制性的金钱赔偿。最高裁判官法确认赔偿数额由法官依据被害人的身份、地位、伤害的部位以及侵权行为发生的场所来计算。至查士丁尼《国法大全》,规定对人私犯(即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债.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对物质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的法律保护制度。[(1)a]这在人格权的发展历史上,具有化时代的意义。 4、双重赔偿时期。 这是指对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不仅要赔偿财产上的损失,而且要赔偿因物质性人格权受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这种制度始于罗马《卡马威刑法典》第20条规定,后被德国法认其为慰抚金请求之诉,法国则自19世纪中叶以判例认之。1883年1月瑞士旧债务法确认此制,到《德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则将此制最终完善。该法第847条第一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的身体或健康,或剥夺他人自由者,被害人所受侵害虽非财产上的损失,亦得因受损害,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德国法的这一双重赔偿制度,对于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稍有遗憾之处,就是对于侵害生命权的慰抚金赔偿没有规定。《日本民法》完善了这一缺陷,于第709条和第710条规定了与德国法上述内容相同的条文后,专设了第711条对亲属的赔偿条文,规定:“害他人生命者,对于受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虽未害及其财产权,亦应赔偿损害。”在双重赔偿时期,《德国民法典》不仅是物质性人格权法律保护现代化的标志,而且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概念,使物质性人格权制度正式形成了权利体系和保护体系的有机构成。

二、关于精神性人格权的立法 国外对于精神性人格权的立法及其发展,远比物质性人格权的发展过程复杂。关于精神性人格权的历史发展,可以大致分成古代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近现代法时期。

1、古代习惯法时期。在远古的习惯法中,有关精神性人格权并没有太多的记载。但据仍然存在的一些原始人群的生活中,却发现了一些人格权的习惯法,由此可以反映出远古习惯法的某些侧面。在十八世纪仍保持着原始社会后期形态的平原印第安人的生活中,有着严格的贞操观念,切依因纳人采取了很多的预防措施,以使妇女恪守贞操,侵害妇女贞操的行为要受到该女子亲属的严厉制裁,甚至可以用石块将其打死。[(2)a]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非洲西部黄金海岸,阿散蒂人仍保持原始社会后期的习惯法。他们很严格地维护个人的尊严和名誉。辱骂一般的平民百姓,是私法上的违法行为,辱骂首领则为犯罪行为,均应受到制裁。从这些习惯法的内容观察,在远古习惯法时期,名誉、贞操等,都是重要的人格权,均受到习惯法的保护。 2、古代成文法时期。这一时期对于精神性人格权的立法规定,仍着眼于保护,但具体人格权的范围已经有所扩大。在古代成文法早期的规定中,最重要的精神性人格权是名誉权。最值得研究的是《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规定,对无证据控告,当神证明为错告时,除对控告者处死外,被诬告之人取得控告者的房屋。从控告者的房屋这种财产对被诬告之人进行名誉损害的补偿,恐怕是历史上最早的慰抚金制度。古代成文法后期,罗马法关于人格权的立法有了重大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发展,是使用了人格的概念。人格的取得,须具备三个条件,一为人的生存,二为自由的身份,三为市民的身份。[(1)b]人格的内容,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如果其中有一项权利丧失或变化,即为人格减等。在罗马法上出现的最重要的人格权,是自由权。这种权利,成为自然人获得法律人格的最基本的条件。享有自由权,无论是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还是有限制的人格,都还被称之为人。丧失自由权,即丧失作人的资格,沦为他人财产之一的部分。罗马法的另一个重要的人格权,是名誉权。在罗马法中,只有名誉健全、享有各种公权和私权的人,才算有名誉。严格地说,罗马法上的名誉主要是讲权利能力。罗马法关于私犯的规定,才是对名誉权的保护。《十二铜表法》第8表“私犯”第1条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这种对名誉权的严格保护,不能不令人吃惊。

古代法时期,尤其是罗马法时期的立法,开创了人类史上对精神性人格权成文法保护的先河。在确认了人格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基本制度的基础上,确认了自由权、名誉权、贞操权等具体人格权,并采用债的方式,作为侵害人格权的法律救济手段,改变了以刑罚方法救济为主的野蛮方法,奠定了现代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贡献。

3、近现代法时期。光辉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启动了人类史上新的一页。罗马法经过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洗礼,同罗马法学一起得以复兴和发展,其原因,主要是罗马法和资产阶级有着不解之缘。资产阶级以罗马法的复兴为前导,继而开展了规模宏大的人权运动。英国的《人身保护法》(1679)和《英国民权法》(1689),法国的《人权宣言》(1789)、美国的《独立宣言》(1776年)相继问世。这些法律主要规定人权问题,对于自由权等具体人格权,也有明文规定,但并不是主要内容,且自由权亦强调其政治权利的成份为主。 国外近代对于人格权的立法,是由民法这一基本法承担的。随着罗马法的复兴,十六世纪的萨克逊法,认为自由权的受害人除得请求赔偿回复自由的费用和所丧失的利益外,尚可就精神痛苦请求赔偿。关于姓名权,在十七世纪之初,始见于公法的规定,而尚未认其为一种私权。十九世纪初,普鲁士法、奥地利民法、萨克逊民法对姓名权作了一般规定。在这一时期,姓名权的民法保护还未形成完备的制度。关于肖像权,法国判例早已认其存在,学者多从之。至1896年,德国学者克思奈出版《肖像权论》,提出了完整的肖像权保护法。至于隐私权,是这一时期较晚出现的具体人格权概念。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蒂丝和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第一次提到隐私权的概念,开始受到重视,并迅速被各国所采纳。[(2)b]

现代法上精神性人格权的完备立法,以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标志。《瑞士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现代人格权立法已经进入了完善的程度。首先,该法典创设“人格的一般规定”和“人格的保护”的专门标题,“不象其他国家,在总则编只对姓名之保护等略予规定,而是规定于‘人格权’一章之内”,“这种革新实为瑞士法律与其他各国法律大不同之点”。[(3)b]其次,创设保护人格的一般条款。该法第28条规定:“任何人在其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诉请排除侵害。”“诉请损害赔偿或给付一定数额的抚慰金,只有在本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始得允许。”这一规定,创设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概括了所有的人格权,但只限于除去侵害,赔偿则须依法律具体规定。最后,《瑞士债务法》(新债法)确定了人格权保护的一般原则,突破了《瑞士民法典》的限制性规定。其第49条规定:“因过失侵害他人人格关系,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人格关系受侵害时,以其侵害情节及加害人过失重大者,得请求慰抚金。”由此可见,瑞士民法对人格权保护之完善,堪称典范。

三、关于国外人格权发展历史的总结 纵观数千年国外人格权的发展历史,可以清楚地发现,人格权的立法是一个渐变的过程,人格权的概念是一个逐渐发展、逐步丰满的民法范畴。这样的一个结论,有以下的事实根据。

1、人格权的主体范围由小到大,最后发展到所有的民事主体。最初的人格权只能由奴隶主贵族享有,奴隶不享有人格权,只是奴隶主的财产,连生存的人格权也不能保证。至罗马法,除贵族享有人格权,自由民也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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