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上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
上海市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体系促进资源利用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体系促进资源利用的实施意见正文:----------------------------------------------------------------------------------------------------------------------------------------------------上海市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体系促进资源利用的实施意见市分减联办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分减联办、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可回收物体系,切实发挥可回收物体系对生活类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2020年全市可回收物工作按照“回收体系主体企业托底、各区负责”、“利用体系市场为主、低值可回收物市级托底”的原则,主要完成三大目标:一是完善“点站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可回收物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体系建设,实现可回收物日均回收量达6000吨。
二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扶持和培育一批可回收物精细化分选及资源化利用企业,落实1-2个具有一定规模可回收物(如杂塑料、织物类等)利用项目或企业,保障可回收物出路。
三是加快政策实施。
细化并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贴政策,各区落实属地责任,出台政策细则,实施政策内容,扶持回收主体企业发挥主力军作用。
二、主要任务1、完善回收体系。
按照属地分级负责原则,由市绿化市容部门进一步明确可回收物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与管理标准,在2019年可回收物体系建设基础上,完成1.5万个可回收物服务点、170座中转站和10座集散场的标准化建设和提升工作。
由各区政府和市城投集团分别加快属地化和托底型集散场建设,街镇级派出机构或政府完成中转站和服务点提升,实现集散场和中转站管理规范、运营正常。
各级政府部门严格把握标准,做好“点站场”建设后的审核、验收、登记入网。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0.05.28•【文号】商商贸发[2010]187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发展潜力巨大。
为进一步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重要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已刻不容缓。
再生资源回收不仅有助于解决我国资源短缺问题,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而且使用再生资源具有比使用原生资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少的特点,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总体要求,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为原则,以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提高回收利用率为核心,以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以发展循环经济和实现节能减排为目标,转变再生资源回收发展方式,加强环保无害化配套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形成再生资源回收政策促进体系;探索灵活的再生资源收购方式,力争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在全国大中城市建成完善的覆盖城乡、多品种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规范建设50个左右区域性集散市场,使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以上,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化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规章制度第一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对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资源的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第五条严格实行站点废旧物资限时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须进场、入室、无外溢、无渗漏、无明显臭味、无占道堆放现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第六条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安装监控设备,保存资料;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二条公司遵守本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三条公司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四条公司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第五条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电气焊、电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公司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对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在设有储存仓库或加工车间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第八条公司在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九条公司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十条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十一条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二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第十三条若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十四条公司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五条公司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十六条回收的易燃易爆物品设立专门的安全区域,符合远离明火、严禁爆晒等各项安全要求,不得在回收储存易燃物品的场所内使用明火;。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引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指将废弃物经过加工处理,转化为新的可再生资源,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过程。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确保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目的是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确保生产运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2.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废金属回收利用企业、废塑料回收利用企业、废纸回收利用企业等。
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意识,建立起安全文化。
二、安全管理制度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安全管理要求。
2.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危险化学品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定期检查和更新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与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相一致。
三、安全生产责任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企业领导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3.各级管理人员要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四、设备设施安全管理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测。
2.安全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存在缺陷或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3.企业应建立设施安全台账,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记录。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合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2.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区域,标识齐全,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
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操作应有专人管理,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知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哎呀,说起再生资源回收,这可真是个有意思又特别重要的事儿!我还记得有一次,我家小区门口来了个收废品的老大爷。
那三轮车堆得满满当当,啥都有。
我好奇地凑过去瞧,只见旧报纸、破纸箱、塑料瓶啥的,挤在一块儿。
老大爷一边整理,一边笑着跟旁边的人说:“这些东西啊,在你们眼里是废品,在我这儿,可都是宝贝!”咱就说这再生资源回收,其实就在咱身边。
先来讲讲这回收的范围。
从常见的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到不太常见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甚至是报废的汽车,那都能回收再利用。
就拿废纸来说吧,咱们小朋友用过的作业本、旧报纸,只要没被弄得太脏太破,都能回收。
你想想,要是这些纸都直接扔掉,得砍多少树才能造出同样多的新纸呀!再说说这回收的流程。
可不是随便谁都能搞回收的哟!得有合法的手续和证件。
比如说,回收站得有合适的场地,不能乱堆乱放影响环境和交通。
收来的东西还得分类整理,不能一股脑儿混在一起。
而且,有些危险的废品,像废旧电池,就得特别小心处理,不能随便乱扔,不然会污染土地和水源。
管理办法里还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证回收来的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不能收回来了,又扔在一边浪费掉。
比如说,回收的塑料可以加工成新的塑料制品,金属可以重新熔炼制成新的金属制品。
这就像是给这些废品来了一次“大变身”,重新有了价值。
还有啊,现在很多学校也开始重视再生资源回收了。
我就看到过一所小学,专门在校园里设置了分类垃圾桶,让小朋友们从小就养成回收的好习惯。
老师还会带着小朋友们一起,把收集来的废纸做成漂亮的手工,这多有意义啊!在咱们的生活中,每个人都能为再生资源回收出一份力。
比如说,在家里,咱们可以把废品分类放好,积攒多了再卖给回收站。
出去逛街的时候,看到垃圾桶也注意分类投放。
这样一点点的小举动,积累起来可就不得了啦!就像小区门口的那位老大爷,他每天辛辛苦苦地收废品,虽然赚的钱可能不多,但他知道自己做的是有意义的事儿。
咱们也一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让再生资源回收变得越来越好,让咱们的地球也能更轻松、更健康!所以说啊,这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可不是什么死板的条条框框,而是为了让咱们的生活更美好,让咱们的环境更美丽的好办法!大家都行动起来,一起为这个事儿努力吧!。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章程【最新版】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英文名称:China Resources Recycling Association,缩写:CRR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民族利益,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
充分发挥在政府与协会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诺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一)组织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进行行业分析;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刊物和资料,建立和管理行业信息网站。
(二)组织和参加行业关于发展战略、管理体制、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市场动态、国内外发展趋势、进出口动态等调查研究;参与相关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规划重大项目和技术经济政策的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争取国家对行业给予有关优惠政策支持。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行业准入资格审查、行业特有工种劳动技能鉴定以及行业统计等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行业相关竞赛评比,组织行业相关竞赛评比。
(四)参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的评价、交流,开展各种技术评价的咨询诊断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行业内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六)促进国内外再生资源行业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苍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优化社会治安,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分类、加工,使其重新具有利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第三条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它特定废旧物品三类.(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废旧人力车、机动车及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机油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城乡居民和机关、团体、企业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可再生利用的废弃物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及非金属品.如废旧黑金属和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包括废旧报纸、书刊杂志、废包装箱、板纸等)、废棉麻、动物杂骨、毛、废玻璃、废橡胶、废旧轮胎及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和金属边角料等。
(三)其它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电子产品、废电池、废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和一次性注液器材等医疗垃圾。
第四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苍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县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经营检查、备案及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发改、财政、税务、环保、规划、城建、交通、经贸、商贸、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苍山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全县再生资源行业(产业)自律性组织。
协会要积极配合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在行业自律、价格、品种、流向、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认证、从业规范、统一标识、服务规范的制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方面发挥指导作用;同时要反映企业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利益。
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管理办法合辑
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水平和质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混凝土是指本市房屋建筑和交通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水泥混凝土。
房屋建筑项目所产生的建筑废弃混凝土主要来源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和室外设施道路单位工程等。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所产生的建筑废弃混凝土主要来源于路基和结构拆除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是指对建筑废弃混凝土进行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推广应用。
资源化利用主要涉及再生处理和再生产品应用两个环节。
再生处理是指将建筑废弃混凝土破碎、加工制成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再生骨(粉)料等再生产品的过程。
再生产品应用是指将建筑废弃混凝土经再生处理形成的再生骨(粉)料等应用于混凝土、预拌砂浆、墙体材料、路基等成品或半成品的过程。
第三条(总体目标)坚持建筑废弃混凝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属地监管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常态长效机制。
第四条(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综合协调部门,统一负责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加强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和再生产品应用的监督管理,以及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推广。
市交通委配合做好本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和再生产品应用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支持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推广,适时开展有关政策研究。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推动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按有关环保要求进行改造。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按有关规划要求建设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垃圾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垃圾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3•【字号】沪府办〔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垃圾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6〕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绿化市容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垃圾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垃圾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现就加强本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本市垃圾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提升源头分类质量、促进资源回收利用与增强末端处置能力并重,着力完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重构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健全垃圾综合治理体制机制。
力争到“十三五”末,基本建成城乡统筹、全程分类、技术先进、处置合理、循环利用的垃圾综合管理体系,使本市垃圾处置管理总体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一流”,为上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城市运行保障。
(二)工作目标——着力完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
“十三五”期间,本市无害化处理能力保持在2.7万吨/日,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到2020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
推进资源回收利用,到2020年,湿垃圾分类处理能力达到7000吨/日,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率达38%。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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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本 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6411
第 2 页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6411 第 2 页 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是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拆解、打包、销售等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从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经营,以及从事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6411 第 2 页 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本社下属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 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6411 第 2 页 第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登记机关规定的条件,并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经营者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以下简称回收站),可以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回收站生产经营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经营场所内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应急疏散、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安全设备、设施等; (二)经营场所应搭建厂房或盖顶棚,主要通道应铺设水泥路等硬化路面; 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6411 第 2 页 (三)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四)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机场、军事重地等区域200米内,铁路路线安全保护区内,一、二级街路两侧,河道管理范围内、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包括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内不得开设回收站。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当日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站(点)不得从事再生资源的拆解、清洗等加工业务。 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6411 第 2 页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外墙、顶棚等必要的遮挡和防扩散、防渗漏设施,围墙不得用竹、木篱笆、废旧铁皮搭建,有色金属储存应设置库房; (二)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 (三)再生资源应当按类别划定区域,分类存放,各区域应有比较醒目的标志牌,并在储存设施、设备和场地的可视位置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消防安全、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齐全;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为防止拆解(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量、火花对其他易燃品种废弃产品造成火灾隐患,要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6411 第 2 页 求拆解处理场地不同拆解区之间应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有潜在危险的拆解处理区应设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溅、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和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医疗废物等各种危险物品及容器; (二)禁止收购、买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危险废物; (三)其它有毒、有害物品; 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6411 第 2 页 (四)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废品回收站(点)和废品回收加工再生利用企业经营者发现上述物品时,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6411 第 2 页 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电气焊、电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6411 第 2 页 第二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在设有储存仓库或加工车间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严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占用安全通道、防火生产管理 /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6411 第 2 页 间距、安全出口堆放回收的再生资源。 第二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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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 听证会主要议题
议题一:关于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给予一定的保障和扶持,是否必要、可行? 背景情况:再生资源回收交易活动由来已久。计划经济时代,本市供销社形成了完整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点的布局,一般每个街道都设一个交投站和若干回收点。九十年代初起,废品回收逐步放开经营,收购价格也随行就市。目前情况是,正规的回收网点明显萎缩,现存回收站点的经营者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不少经营者反映,受旧城区拆迁改造和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等影响较大,希望政府能考虑回收行业的公益性,给予必要的扶持。 观点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经营活动属于市场行为,其布点和日常经营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适者生存。而且,政府的财力和人力是有限的,应当用于关注比推动废品回收更重要的事项。 观点二:回收是资源循环利用的基础,现阶段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尚处于起步阶段,单位和个人主动交售废品仍是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重要途径。政府应当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出发点,重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采取各种手段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收购活动。 草案内容:由市有关部门编制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回收网 2
点规划,并将支持、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以及加强对流动收废人员的管理纳入政府日常工作。(第二十九条)1 议题二:关于加强对流动收废人员的引导和管理,是否必要、可行? 背景情况:近年来,随着正规回收站点的减少,在小区内设摊点收购废品的人员成为个人交售再生资源的重要渠道。这些人员以外来人口为主,一般没有相关证照。
1第二十九条(发展规划和网点规划)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状况,组织编制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环保、工商、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包括再生资源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场所的布局及规划要求。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网点建设、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建设应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及城乡规划。 第三十条(区县体系建设) 区县政府应当组织本区县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体系建设: (一)合理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场地布局; (二)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连锁经营、扩展社区再生资源回收渠道,形成方便公众交售再生资源的网络; (三)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电子商务网站、配置社区自助回收设施、建立回收物流信息系统。 3
观点一:应当大力发展正规化的回收渠道,无照经营的流动收废活动既影响市容环境、又容易造成治安隐患,应当予以取缔。 观点二:流动收废人员为居民提供了方便,减少了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的压力,有必要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但应当通过基层政府加强引导和监督管理。 草案内容:由区县和街道乡镇政府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回收企业,加强流动收废人员的信息管理,并在日常工作中对流动收废开展引导和监督管理。2 议题三:关于建立部分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目录并由生产者承担回收责任,是否必要、可行? 背景情况:在发达国家,资源回收的基础是垃圾分类,垃圾运回后通过生化处理、拆解加工等途径,尽可能避免填埋、焚烧。因此,回收作为社会管理的组成部分,不限于自愿的废旧物资交易活动。而本市回收的收购活动目前只覆盖到那些有成熟定价机制的品种,还有一些对环境危害较大的品种(如废旧电池和灯管)和技术上可以再利用的品种(如牛奶盒、玻璃瓶、纺织品等)没有实现有效回收。根据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
2第三十一条(流动回收人员的信息管理)
区县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对流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人员建立信息管理系统、逐步统一作业标识,加强引导和日常监督管理。 4
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但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出台具体的强制回收名录。 观点一:强制回收制度可能加重生产者的负担,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而且,强制回收制度由国家立法提出,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地方立法不适合创制相关制度。 观点二:在国家尚未制定强制回收名录的情况下,上海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针对本市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先行立法明确其生产者的回收责任。而且,确立生产者责任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制度的通行原则。按照“谁获益、谁负责”的原则,生产者应当负有回收责任,具体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去做,但回收费用应当由生产者承担。同时,超市、大卖场作为主要销售途径,也应当发挥自身优势,承担资源回收的社会责任。 草案内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对本市市场上销售的部分产品和包装物制定强制回收目录,明确义务主体、回收方式和规范等。列入目录后,生产企业负有回收义务(可以自行回收,也可以委托回收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考虑到流通领域的有利条件,要求连锁超市、大卖场等销售者以收付押金、以旧换新、赠与小礼品等方式参与资源回收的推广普及,具体也可以委托回收企业实施。对于使用财政补贴推广应用的节能灯等产品,应当一并考虑回收旧物的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 5
六条)3
3第十三条(强制回收目录)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环保、绿化市容等部门,综合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因素,对在本市销售的部分产品和包装物制定强制回收目录。 强制回收目录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回收种类; (二)回收实施主体; (三)监督管理部门; (四)回收后的处置方式。 第十四条(回收实施方式) 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实施回收: (一)设立回收点,接受消费者交付的废弃产品和包装物; (二)通过赠与小礼品等方式,鼓励消费者主动交付废弃的产品和包装物; (三)通过以旧换新、收取押金等方式,引导消费者积极交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 以收取押金方式实施回收的,一旦物品交付,所收取的押金应当立即返还。 第十五条(回收义务主体) 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企业(包括进口产品的进口企业,下同)负有回收义务。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回收。 强制回收目录中可以根据产品和包装物的特性,明确连锁超市、大卖场应当设立回收点,对部分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负有回收义务的生产企业或者连锁超市、大卖场应当编制回收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上一年度的回收情况报告。回收计划和年度回收情况报告应当报强制回收目录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政府推广产品的强制回收) 政府部门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推广使用有关产品,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应当与接受补贴的推广使用方签订合同,明确回收义务和回收方案;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以旧换新或者押金的方式。 6
议题四:关于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实行准入限制,是否必要、可行? 背景情况:2005年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在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目前,该规定面临有效期届满后是否要继续实施的问题。 观点一: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行政限制很难对废旧金属偷盗行为产生抑制作为,所以没有必要控制从事收购业务的企业数量。抑制偷盗的问题应当通过治安执法解决。 观点二: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与治安管理密切相关。实践中,电缆等含有贵金属的制品偷盗情况仍较为严重,而且,保持政策措施的延续性相当重要,应当继续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作一定限制,并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 草案内容:不再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但通过备案审查和加注经营范围的办法,控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数量。同时保留了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规范要求,重点约束国有企业和建筑工地,并规定由工商、公安部门对违法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行为加强执法。(第二十一条)4
4第二十一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设立登记)
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应当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网点布局规划以及消防、环保等规定,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并经商务、公安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 工商部门对符合工商登记条件的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直接登记,并将经营范围核定为“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商务、公安部门对是否符合 7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网点布局规划进行审查备案,并在备案证明中明确经营项
目。申请人可持该备案证明,前往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经核准登记的,记载为“再生资源回收与批发(含生产性废旧金属)”。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网点布局规划,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区县政府以及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第二十二条(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备案) 办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备案应当符合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网点布局规划。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市商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