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五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中国中央银行及其法律制度的形成 中国中央银行始于1905年的户部银行。1908年,清政府 将其改为大清银行,并颁布我国最早的银行立法——《大清 银行则例》,大清银行身兼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两项职能。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 中国第一个专职的中央银行是1928年国民党政府成立的中 央银行。 1948年12月1日,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在 石家庄合并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 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随人民解放军入北京设总行, 人民银行体系开始建立。 1989年初,新的银行法的起草工作开始进行。
我国人民币汇率应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采取合适的汇率,不能因 别国压力而盲目地升值和大幅地升值。我国应遵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尽 早制定统一和修改完善有关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提升人民币汇率相关 政策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货币政策及其工具
政策是政治实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根据客观情况而规定的 行为准则,国家政策就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 目标而规定的行动准则。我国的《辞海》一书则把政策一词解 释为“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 则。” 在我国,党的政策是法律的基本依据,法律是政策的 法律化,是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和特征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 货币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而确立的组织、管理、 调控、干预社会信用量的一种金融措施,是国家经济政策的一 个重要方面。 (二)货币政策的主要特征 货币政策是一种调控社会总需求的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的 实施以间接调控为主,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即主要采取 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基层央行发行库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

基层央行发行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丁万里(中国人民银行达拉特旗支行树林召镇014300)(一)库房建设和库务设施达不到要求。
目前,基层央行普遍为80年代后期建成的老库房。
由于建库时是按照当时条件设计,缺乏长远规划,给发行基金的调入、投放带来诸多不便。
以达拉特旗支行发行库为例,经改建、扩建,花费精力不小,发行、保卫办公地点分开了,交接间、卫生间、复点间、备用库房都齐备,但发行库库房布局、库容面积、负荷能力、墙体结构设计不符合现代发行库设计标准,虽经多次改造,仍然存在通风性差的问题,无通风口,造成库内空气污浊。
日常出、入库完全靠人工搬抬,增大了管库员的劳动强度,特别是在发行、回笼的旺季,库内能正常使用的库容存量已无法容纳全部回笼钱捆,只好堆砌于地面,既容易受潮,又不美观,有碍库容库貌,同时也给移位查库、管库员移交增添了许多困难。
(二)科技电子管理水平低。
目前基层行普遍存在“重外轻内”的现象,投入主要用于外部保卫技防设施加强,电视监控、库区封闭式管理、电控门等方面,对发行库内设施改造的投入太少,库内操作基本沿袭多年来的手工操作,如对钱捆的卡把、装袋、封袋、摆放、各种登记簿人工登记、标志牌手工摆放、款项出入库人工搬运,门禁制度的管理只靠自我约束,相互监督,自觉执行,未能实现应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强行控制。
甚至环境卫生消毒等方面都不尽如人意,存在着劳动强度大,出入库业务全靠手工操作,工作效率不高,风险防范能力低等缺陷,与发行库规范化管理和发行基金安全的要求不相适应,容易造成发行人员工作疲劳,给发行库操作带来隐患。
(三)缺乏激励机制,开拓创新意识不强,发行人员综合素质较低,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发行工作的需要。
发行库人员管理上仍然存在传统模式的误区,认为发行库管理工作是一种简单手工操作,不需要很高素质,任何人都可以去从事的工作。
事实上由于发行库工作脏、累、差,地位不高,风险责任大,愿意从事发行工作的人员不多,因而形成进入难、调出更难的局面,由于长期从事单一的发行库工作且环境相对封闭,大多数发行人员的个人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如职称评定难、职务提拔难。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2.20•【文号】银办发[2011]24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0日银办发[2011]24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债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债管理工作,提高国债服务水平,防范国债资金风险,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债,主要包括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无记名国债和国债收款单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债管理工作是指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依法参与储蓄国债承销团组建与管理、组织国债发行与兑付、开展国债统计调研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债管理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国库开展国债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国债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国库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国债管理工作,为国债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力保障。
第七条国库应根据工作需要,就国债管理工作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
第八条国债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国库主任(含副主任)应加强国债管理工作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国库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国债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国债业务人员具体办理国债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640835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3a.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正常结算秩序,改进银行结算服务,针对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进行诈骗活动的问题比较突出,给银行造成了一定的资金损失;一些银行结算纪律松弛,压票、退票和受理无理拒付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银行的信誉;有些银行和清算部门的结算服务质量较低,不能适应客户的需要等问题,现将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管理(一)加强对商业汇票承兑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要确定所属分支行办理承兑业务的资格,确定的承兑银行内部管理必须完善,制度健全,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对批准办理承兑业务的银行要核定其承兑的最高限额或比例。
未经批准办理承兑业务的银行以及超过规定限额或比例的,不得办理承兑业务。
严格对承兑业务的审查。
银行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是否是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要根据信贷原则,审查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并确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担保可采取保证金、资产抵押、质押等方式;审查承兑申请人的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审查汇票上的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对办理的承兑业务要建立复审和集体审批制度,对大额汇票的承兑要经主管行长审批。
对符合规定同意承兑的,承兑银行应与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号:银发[2011]306号颁布⽇期:2011-12-26执⾏⽇期:2012-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国库会计⼈员第三章国库会计风险管理第四章国库会计核算第⼆节预算收⽀核算第三节资⾦清算第四节账务核对第五节年终决算第五章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第六章国库会计监督与分析第七章国库会计签章第⼋章国库会计档案第九章附则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为适应国库业务发展需要,进⼀步规范国库会计业务⾏为,总⾏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修订为《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作为国库会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国库资⾦风险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6号⽂印发)、《中国⼈民银⾏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7号⽂印发)、《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建⽴国库会计岗位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银办发[2006]206号)同时废⽌。
附件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国库会计⾏为,提⾼国库会计管理⽔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民银⾏会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条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出情况。
(⼆)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风险,维护国库资⾦安全。
(三)加强国库会计⼯作管理,提⾼国库会计⼯作质量与服务⽔平。
第三条国库会计⼯作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为,并定期报告⼯作情况。
第四条国库应充分运⽤信息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作⽔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9.07•【文号】银发[2001]29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的通知(2001年9月7日银发[2001]29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为了加强货币发行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付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 目录一、处理原则二、会计科目与账户、账簿的设置及使用说明(一)发行库专用科目(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与发行库相关)(三)科目平衡关系(四)登记簿的设置三、人民币产品印制入库的核算(一)总行重点库的核算(二)总库的核算四、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的核算(一)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命令的签发(二)签发行的核算(三)调出库与调入库的核算(四)撤销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命令的核算五、发行库对商业银行存取现金的核算(一)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现金的核算(二)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支取现金的核算六、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库向发行库存取现金的核算(一)业务库向发行库交存现金的核算(二)业务库向发行库支取现金的核算七、上级库对货币发行与回笼的核算(一)分库、中心支库的核算(二)总库的核算八、残损人民币销毁的核算(一)残损人民币销毁命令的签发(二)销毁点的核算(三)分库的核算(四)总库的核算九、其他业务的核算(一)完整券与残损人民币对转的核算(二)不可抗力造成人民币发行基金损失的核算(三)人民币发行基金长款、短款的核算(四)保管品业务的核算十、结账、对账及错账的处理(一)结账与对账(二)错账与错报发行、回笼数字的冲正十一、报表十二、会计档案管理(一)会计档案的种类(二)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三)会计档案的保存要求(四)会计档案的销毁(五)单位合并的会计档案保管十三、附则为了加强货币发行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适应货币发行业务处理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发行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发行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4.03.10•【文号】银传[1994年]14号•【施行日期】1994.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发行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10日银传〔1994年〕14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4年国库券发行工作的指示精神,现将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发行工作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法发行。
期限三年,年利率13.96%。
到期后由财政部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计付利息。
该债券可以记名、挂失,但不可上市转让。
该债券持满三年实行保值,保值贴补率按兑付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计算。
(二)该债券全部面向社会发行,居民购买时以百元为起点整数发售,发行期结束后可随时到银行兑取或再次买入。
兑取时,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9.54%付息;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11.52%付息;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12.60%付息。
提前兑取的按兑取本金数的2‰收取手续费。
三年期满还本付息不收取手续费。
(三)该债券于4月1日开始发行,6月30日结束。
发行款项分三次向财政部交清,4月30日缴款发行总额的40%,5月30日和6月30日各缴款发行总额的30%(均以财政部收到款项为准)。
财政部对40%部分从4月1日计息,30%部分从5月1日起计息,30%部分从6月1日起计息。
二、发行方式(一)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分配指标,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承购包销,并与财政部签订承购包销合同。
(二)各银行承销的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由各总行逐级组织本系统的营业机构和储蓄所进行分销,各行分销时要严格按上级行下达的计划指标掌握,不得超量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发文字号】国发〔1986〕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1.07【实施日期】1986.01.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六年一月七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保证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经营存款、贷款、个人储蓄、票据贴现、外汇、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代募证券等项业务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其金融业务活动,都应当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
第四条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中央银行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应当全面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研究拟订金融法规草案;三、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四、掌管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保持货币稳定;五、管理存款、贷款利率,制定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六、编制国家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七、管理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九、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十、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十一、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十二、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全国的保险企业。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理事会,为总行决策机构。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如下:一、审议金融方针、政策问题;二、审议年度国家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外汇计划的有关重大问题;三、确定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业务分工的原则;四、研究涉及金融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库款”的范围性质所做的答复-银条法[1987]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库款”的范围性质所做的答复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库款”的范围性质所做的答复
(银条法[1987]17号1987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室来信已经收到。
现作以下签复:
一、库款范围:银行发行库保管的发行基金,业务库存放的现金均称库款。
二、库款性质:业务库款是银行开展日常业务周转、备用的现金;发行库款是国家尚未发行的货币,称发行基金。
三、《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意见》是一九八四年中国工商银行审计监察部制订的文件,中国工商银行已没有这个部门。
我们认为司法部门在定罪量型时应以刑法的现行规定为依据,而不宜引用上述文件中的规定。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严格遵守货币发行制度的通知-[83]银发字第2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严格遵守货币发行制度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严格遵守货币发行制度的通知
([83]银发字第223号1983年7月22日)
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今年六月,福建省福州市支行、三明地区中心支行、南平市支行、浦城县支行发生四起未经追加出库限额,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违纪事件。
据了解,还有一些省、市的发行库和保管点,动用发行基金出库时不按规定办理手续,待营业终了以当日交回发行库的现金与出库数进行轧差,再以轧差数办理出库或入库手续,上报发行或回知笼数,严重违犯发行库出库、入库两条线分别上划的基本规定。
还有的行发行库、业务库帐款不分,从发行库出库时不办手续,营业终了,如当天营业收入现金不足抵交出库额时,才办理出库手续,这些都是违反发行制度的行为。
按照国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握货币发行,各级库发行货币必须在上级库核准的出库限额之内;出库限额不足时,需事先上报追加计划,并经批准。
出库、入库必须按照规定事先办理手续。
任何单位、任何领导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超过出库限额动用发行,更不得不办手续而随意动用发行基金。
各级行要通过上述违纪事件吸取教训,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严格执行货币发行制度,今后如有类似事件发生,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要在近期内认真检查一次有无类似事件发生,并将检查情况于八月底前报送总行。
——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83]银发字第371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83.12.16
【实施日期】195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83]银发字第371号 1983年12月16日)
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为了更好地履行掌管货币
发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职责,现将有关人民银行发行库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省、市、自治区分行及其以下各级人民银行机构加挂工商银行牌子的情况下,各
级发行库和损伤票币销毁点维持现状,由所在地人民银行按照发行库制度规定管理。在
未设人民银行机构或其帐务的地方,不设发行支库。但对已经设立发行库而因交通不便
确需保留的,经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批准,可改为保管点,成为就近人民银行
发行支库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报总行备案。
2 / 2
二、货币发行业务实行垂直领导,各级发行库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库主任。发行基
金的调拨,一律凭上级发行库签发盖有库主任印章的调拨命令办理。损伤票币的销毁,
在总行批准的销毁指标内,由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签发销毁命令。
三、发行库对专业银行支取和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