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保监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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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0]6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0]6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0〕69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八月十日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一)行为合规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二)资产安全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三)信息真实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四)经营有效性目标。

增强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五)战略保障性目标。

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6•【文号】保监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6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防范化解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完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化解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完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安全,是指利用信息安全技术及管理手段,保护信息在采集、传输、交换、处理和存储等过程中的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信息系统安全是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各公司应通过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保障业务活动的连续性。

实现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集团(控股)公司为单位对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统筹规划执行。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安全管理总体要求第六条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应按照“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原则,与自身业务及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构建完备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

第七条各公司是信息系统安全的责任主体。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9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境内开展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受托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

受托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

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监管制度,依法对委托投资、受托投资和资产托管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五条开展委托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三)财务状况良好,委托投资相关人员管理职责明确,资产配置能力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受托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坚守底线合规经营

保险公司坚守底线合规经营
坚守底线
——合规经营
课程目的
通过本节课程的学习,让大家能了解合规经营的基本 意义,能够对合规经营形成正确的认知。

01
保险公司诚信经营录来自02保险代理人诚信展业
/Contents
03
保险消费者诚信消费
什么是“诚信”?
诚信—— 诚,诚实、真诚和不弄虚作假 信,指守信、信任和信用,诚恳待人,以信用取信于人 诚信,是指以诚恳待人的态度和行为取信于他人和社会
了13份保单,获得了790万元保险理赔金。在此期间,均用化名就医看病;而后保 险公司联合公安局和医学专家,通过对当地数万人的医疗记录进行排查,最终发现 高先生在投保前,通过假名在另一家医院有甲状腺癌的检查记录。
案例2:王女士投保重疾险,但之前查出过“有轻微乙肝病毒携带”,王女士在投
保时如实告之情况并提交体验报告,经保险公司核保后,认为只是轻微乙肝病毒携 带,其肝功能正常,符合承保条件,可以正常承保。
遵循保险监督机构 对营销员的管理规定
遵循公司对 营销员的管理规定
诚信展业——保险代理人应该怎么做?
五要
要遵规守纪 要文明展业 要如实告知 要专业服务 要为客户保密
诚信展业——保险代理人哪些事情不要做?
五不要
不欺诈 不误导 不代签名 不返佣 不恶性竞争
五不要---销售欺诈
摘自《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及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反保险欺诈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8年2月11日反保险欺诈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八)报告和危机处理机制。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三)含答案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三)含答案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三)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1.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

A.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B.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C.中国保险学会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D.保险监督机构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答案:A2.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等。

A.此类产品的税收缴存情况B.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C.此类产品的附加保障情况D.此类产品的利润估算情况答案:B3.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不得有的行为包括等。

A.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B.向客户说明万能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C.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信息D.向客户出示《展业证》答案:A[解答] A项,《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4.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活动时,不得有的行为包括等。

A.向客户出示《展业证》B.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C.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D.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答案:C[解答] C项,《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5.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的载体是。

A.指定媒体和文件B.指定媒体和网站C.内部简报和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7•【文号】保监发〔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5〕11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12月7日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机构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IT审计专门规范和要求的,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应从其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保险机构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10•【文号】保监发[2010]6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0〕69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八月十日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一)行为合规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二)资产安全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三)信息真实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四)经营有效性目标。

增强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五)战略保障性目标。

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和重点相统一。

12-《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练习题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练习题单选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1.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A)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A、保险公司B、中国保监会C、保险代理机构D、保险中介机构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B )具有从事保险活动资格的认定。

A、法人B、个人C、团体D、公司3.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B )文化程度。

A、小学以上B、初中以上C、高中以上D、大专以上4.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人员,不需要提交的资料是(C )A、“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B、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C、个人简历复印件D、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5. 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B)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A、15日B、20日C、30日D、60日6.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申请换发,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B)前申请换发,并且申请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累计赢不少于36个小时。

A、20日B、30日C、40日D、50日7. 某人2001年3月曾因欺诈而受到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则此人有权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最早时间为(C)A、2002年3月B、2003年3月C、2004年3月D、2006年3月8.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以下(D)情形下,不需要持有人向保监会申请变更。

A、“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B、“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C、“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遗失到时间D、“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退出保险行业9.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管者属于(A )A、持有人B、保险公司C、其他相关组织D、保监会10. “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由(C )发放A、中国保监会B、行业协会C、持有人所属保险公司D、中介公司11.保险公司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前,应当向(B )办理该持有人“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保险继续教育保宝网答案

保险继续教育保宝网答案一、判断题1、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A. √B. ×答案:A2、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A.√B.×答案:A3、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 )A.√B.×答案:B4、保险代理合同内容必须具体,文字含义准确,条款齐全,否则在实施过程中将产生合同纠纷。

( )A.√B.×答案:A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A.√B.×答案:A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A.√B.×答案:A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A.√B.×答案:A8、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 )A. √B. ×答案:A9、保险代理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 )A. √B. ×答案:B10、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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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保监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修订)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吉保监发[2011]7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11.08
【实施日期】2011.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保监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保监发〔2011〕77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切实提高保险营销员展业素质,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
法》及《关于调整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登记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1]27号)要求
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重新修订了《吉林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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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
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及《关于调整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登记事项的通
知 》(保监发[2011]27号),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具备保险代理从业资格(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
资格证书》),经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持有或曾经持有《保险营销员展业
证》或《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统称“《展业证》”),在吉林省辖区内从事
保险营销活动的个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
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第四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展业证》时,应在《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上签署对本
人诚信记录信息公开披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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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吉林保监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省内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进行审核,建立统一的诚
信记录信息资料数据库,健全吉林省保险营销员诚信档案。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
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并按要求向吉林省保
险行业协会申报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

第三章 诚信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本细则所指表彰奖励记录是指保险营销员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
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保险营销员的表彰奖励记录应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
时间等。

第九条 本细则所指的违法违规记录,包括有以下情形的记录: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等相关经济法律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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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等保险监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因投诉事项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处罚的;
(五)受到相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应包括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主要违法违规事
实、处罚处分依据、处罚处分结果以及处罚处分时间等。

第十条 本细则所指的不良诚信记录,包括有以下情形的记录:
(一)曾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
(二)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
(三)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四)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
保险营销员的不良诚信记录应包括做出不良诚信记录决定的机构名称、主要违法违规
事实、处罚处分依据、处罚处分结果以及不良诚信记录时间等。

第四章 诚信记录的申报、审核与登记
第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申报需按要求填写《表彰奖励记录登记表》(见附
表1),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
部门表彰奖励的,由个人提出申请,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名义向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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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上季度本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属的
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申请汇总后,向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申报。
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审核确认的上季度保险营销员有
关表彰奖励记录录入保险营销员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申报需按要求填写《违法违规
记录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登记表》(见附表2),由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登记,经吉
林保监局审核通过后进行公布。具体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登记:
(一)保险营销员有第九条第(三)至第(五)款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吉林省保
险行业协会直接予以登记。
(二)保险营销员有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和第十条第(一)至第(四)款所列不良诚信行为的,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
知悉之日起五日内向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违法违规记录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登记
表》,由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具备保险代理从业资格,无《展业证》人员的诚信记录,由本人直接向吉林
省保险行业协会申报,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登记。

第十四条 诚信记录的申报单位(个人)应当对所申报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真实性
负责。

第十五条 诚信记录的申报单位和审核登记单位应严格遵守本细则,在诚信记录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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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过程中,不得违反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诚信记录的查询与使用
第十六条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社会公众、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分别具有如下
查询权限:
(一)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
1.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记录;
2.本细则第九条所列违法违规记录。
(二)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
1.所有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的记录;
2.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在本细则第九条列示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和第
十条列示的所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
1.所有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的记录;
2.无《展业证》人员在本细则第九条所列示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和第十条列示的所有
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有一定的查询时限(保险监管机构除外),具体
如下:
(一)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后7年(含7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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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二)第九条第(四)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后3年;
(三)第九条第(五)款、第(六)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后5年;
(四)第十条第(一)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
(五)第十条第(二)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
(六)第十条第(三)款的查询时限为债务清偿后3年;
(七)第十条第(四)款的查询时限为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确认之日起3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吉林省内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配套的
内部操作制度和规程。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吉林保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和相应责任人进行处
罚。

第十九条 吉林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网站“iir.circ.gov.cn”统一披露保险营销
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身份证件号码除外)登
记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吉林保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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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表彰奖励记录登记表

受表彰人
基本情况

姓名 联系电话

性别 保险代理资格证号
身份证件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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