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小城镇保险基金”)、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基金预算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社会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如何管理?根据《劳动法》第74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根据《劳动法》第74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的计划。
中央政府的职责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对困难地区资金帮助;地方政府的职责是,根据中央的统一政策制定本地法规、政策和标准,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社会保障待遇。
中央政府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民政部负责管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项目;卫生部负责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财政部负责制定社会保障的财政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的财政监督,为社会保障计划补助资金等。
各省、市、县政府设有同样的行政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职能。
中央、省、市、县分别设立隶属于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非营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有工作人员10万人。
主要职责是,办理参保登记,收缴社会保险费,记录缴费,管理个人账户,确认并支付待遇,管理社会保险资金,查询等。
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社会保险协定,由中央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执行。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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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1]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周口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周口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维护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7〕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基金的预决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代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本级及下一级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的情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违规案件,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社会保险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的经济条件下,为全体劳动者提供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从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应对各类风险提供的制度安排。
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方面。
这些保险形式旨在提供经济支持,确保劳动者在面临风险时能够及时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管理机构的设立: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分工。
这些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工作,同时监督各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和各项保险权益的落实情况。
2. 缴费制度: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制度和支付标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充足和可持续性。
3. 参保范围和条件: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劳动者的参保范围和条件。
一般来说,居民和非营利组织的职工均应参加社会保险,但也有例外情况和特殊规定。
4. 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社会保险管理办法明确了劳动者在参保后享受的各项待遇。
例如,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医疗保险待遇涵盖了基本医疗费用的报销等。
5.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使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究责任。
三、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具体保障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缴费监督: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用人单位和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缴费按时足额。
2. 权益查询:劳动者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渠道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和缴费记录,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及时掌握和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1.全国社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 社保基金理事会的组织架构
理事大会 理事长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专家评审委员会 办 公 厅 规 划 研 究 部 基 金 财 务 部 证 券 投 资 部 境 外 投 资 部 股 权 投 资 部
风险管理委员会
法 规 及 监 管 部
信 息 技 术 部
• 缴费方式是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方法取得社会保障基金 收入。采用缴费方式意味着领取社会保障待遇的前提是缴 纳保险费。强调缴费和受益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关联是这种 方式本质的特征。 • 缴费方式筹资的优势在于强调了缴费和受益的关联,对参 保人有更强的激励,也不容易加重政府财政负担。 • 缺点在于强制力较弱,在保险费征缴和覆盖面的扩展方面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平衡
•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参保人缴费,因此收支平衡主要 取决于缴费者人数、受益者人数、缴费基数、缴费率和待 遇发放标准。从瞬时平衡角度来看,社会保险基金平衡须 满足如下条件:
b Wt Ntw PN t t
• 上式中 代表缴费率,W 为 t 时刻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N , 代表在职缴费者的人数, N 代表待遇受益者的人数 P , 为人均社会保险待遇。 • 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和社会优抚基金主要来自于 政府财政,因而主要通过财政支付来满足基金平衡的要。
2.私营分散管理
• 私营分散管理是指由竞争性、盈利性的私营基金管理机构
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模式。
• 优势在于:(1)投资组合分散化,回报率较高。(2)不 同参保人具有不同需求和投资偏好,分散私营管理赋予了 参保人以更多选择权,参保人可在不同管理公司、不同投 资组合以及不同投资策略风格中进行灵活选择;(3)独 立性强。 • 缺点在于:(1)基金管理成本高。(2)无法发挥规模效 应。(3)难以应对系统性风险。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15•【文号】财社[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2011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11]1号和财库[2011]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
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1. 引言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由国家和个人缴纳的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稳定、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介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目的、范围、管理机构以及基金的分类与投资等方面的内容。
2. 目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筹集、管理和使用能够合法、规范、安全、高效地进行。
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
3. 范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4. 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组织机构。
管理机构由政府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组成。
政府负责监督和指导基金的管理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基金管理工作。
5. 基金分类与投资社会保险基金可以根据不同的用途和风险偏好进行分类和投资。
其中,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老金服务,可以投资于稳健低风险的金融工具。
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可以投资于医疗产业相关的企业项目。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可以投资于创业扶持项目等。
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应该坚持稳健、安全、高效的原则。
在投资过程中,应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并定期评估和调整投资组合,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6. 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检查、审计和评估等方式,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7.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发文字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2.02.09【实施日期】2022.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依规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参加培训。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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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一、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1、社会保障基金是指为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经济性资金,这些经济性资金来源于社会保险缴费,国家财政补助,政府调剂,其他收入等。
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应遵循“稳健管理、安全保障、精细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的保障作用,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综合效益。
3、社会保障基金的经营管理,应遵循“安全稳健、防患于未然、回报高于风险”的原则,采取尽可能安全、高收益的投资组合,并且需要设置风险控制机制,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可控。
4、资金收入的管理,应遵循“完备记账、严格监管、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实行收入登记、收支登账、财务监管等财务制度,确保资金收入的安全和可控性。
5、资金支出的管理,应遵循“合理分配、精细控制、按规定用款”的原则,严格实行支出审批、支出监管、支出结算等财务制度,确保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6、资金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应遵循“准确登记、完整记账、完善核算”的原则,严格实行会计收入、会计支出、会计结算等会计制度,确保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和支出的准确性和可控性。
7、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应遵循“定期抽查、严格审查、及时纠正”的原则,严格实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监督审计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可控。
二、结束语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稳健管理,不仅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也为社会保障受益者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本办法旨在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保障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保障社会保障资金的合理利用,确保社会保障受益者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